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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19:5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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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设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处理;6、送达;7、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其他(收缴)设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处理;6、送达;7、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设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处理;6、送达;7、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员未按法律规定操作行为的处罚1、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设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处理;6、送达;7、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员未按法律规定操作行为的处罚2、对操作未经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设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处理;6、送达;7、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员未按法律规定操作行为的处罚3、对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设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处理;6、送达;7、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员未按法律规定操作行为的处罚4、对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设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处理;6、送达;7、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农业机械的驾驶人员违反规定驾驶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1、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设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五)违章载人的。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处理;6、送达;7、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农业机械的驾驶人员违反规定驾驶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2、对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设立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暂扣十日以下农业机械驾驶证。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处理;6、送达;7、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驾驶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1、对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设立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二)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的。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确认违法事实;2、告知;3、复核;4、处罚;5、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驾驶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2、对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设立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确认违法事实;2、告知;3、复核;4、处罚;5、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驾驶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3、对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设立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四)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确认违法事实;2、告知;3、复核;4、处罚;5、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驾驶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4、对驾驶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设立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五)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确认违法事实;2、告知;3、复核;4、处罚;5、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未取得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设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农业部令第29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处理;6、送达;7、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管理与科教科,联系电话:0535-6252536。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设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农业部令第29号)第十三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处理;6、送达;7、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管理与科教科,联系电话:0535-6252536。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对扰乱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秩序行为的处罚事项编码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设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农业部令第29号)第十四条《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处理;6、送达;7、执行。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管理与科教科,联系电话:0535-6252536。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对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或拒不停止作业或转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强制事项编码设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实施程序1、报批;2、实施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行政强制类共4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对逾期不补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强制事项编码设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实施程序1、报批;2、实施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行政强制类共4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对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存在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强制事项编码设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实施程序1、报批;2、实施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行政强制类共4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事项名称对违反规定载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强制事项编码设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实施程序1、报批;2、实施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行政强制类共4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三、行政确认类共1项事项名称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复核事项编码设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受理;2、审查;3、做出结论;4、送达。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否办理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提交的材料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书面)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无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四、行政监督类共5项事项名称对省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事项编码设立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2月财政部、农业部农财发〔2005〕11号)第十九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检查;2、责令整改。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否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法承诺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产业发展计财科,联系电话;0535-62525760535-6252115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无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四、行政监督类共5项事项名称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事项编码设立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检查;2、责令整改;3、处罚;4、执行。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否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法承诺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四、行政监督类共5项事项名称对农机监理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事项编码设立依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山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财政、审计、监察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五条各级政府的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在本系统内的贯彻落实,督促所属收费单位正确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准确地向物价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检查;2、责令整改。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否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法承诺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无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四、行政监督类共5项事项名称对拖拉机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事项编码设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国务院令第462号)第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检查;2、责令整改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否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法承诺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无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四、行政监督类共5项事项名称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事项编码设立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检查;2、责令整改(上报);3、处罚;4、执行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否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法承诺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管理与科教科,联系电话:0535-6252536。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无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五、其他权力类共3项事项名称对市级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各项资金的管理事项编码设立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1年3月烟政办发〔2001〕64号)一、主要职责(七)管理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各项资金。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检查;2、责令整改;3、做出处理决定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否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法承诺需提交的材料《农机补贴资金需求表》、《农机化项目申报书》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产业发展计财科0535-62525760535-6252115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无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五、其他权力类共3项事项名称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投诉的处理事项编码设立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投诉,调查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2008年1月农业部农机发〔2008〕1号)第三条 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受理;2、调查情况;3、作出处理决定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否办理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农忙季节2日内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农忙季节2日内需提交的材料1、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2、农业机械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日期、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3、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4、明确的投诉要求。农忙季节或情况紧急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详细记录投诉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联系进行调解,如双方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投诉者可以不再提供书面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管理与科教科,联系电话:0535-6252536。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五、其他权力类共3项事项名称对下级农机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事项编码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1999年4月29日通过,)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实施主体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实施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否办理期限法定期限:60日(经批准最长可延续30日)承诺期限:60日(经批准最长可延续30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农机安全监理科,联系电话:0535-6634752。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予处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送达当事人维持或者变更处罚决定的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简易程序(适用于农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结案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所有执法文书归档备案。执行追踪督办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局领导报告。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日内报局备案,当场收缴的罚款在2日内交局财务科。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确认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情况、性质、违法状态予以确认。强制执行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当事人强制执行。复议、应诉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科服务电话:0535-6634752监督电话:0535-6654347
一般程序(适用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农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执行追踪督办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局领导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案两人以上进行调查,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通过询问、抽样检查、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询问应制作笔录并交相对人签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处理综合复核、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告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陈述和申辩权利和其他权利救济手段。符合听证条件的,还需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听证权利。审查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调查两人以上进行调查,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通过询问、抽样检查、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询问应制作笔录并交相对人签章。立案受理举报或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复核在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时,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当事人审核《听证笔录》并签名或盖章。主持人制作《听证意见书》。组织听证听证会开始后,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听证受理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在被告知后3日内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科服务电话:0535-6634752监督电话:0535-6654347
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流程图实施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实施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实施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管理相对人履行其义务下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在交通不便或者不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影响事故的,可先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应在24小时内补办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并批准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第四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两名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或处理农机事故时依法对执行强制措施的相对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并告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农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科服务电话:0535-663475监督电
话:0535-6654347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确认事项流程图(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受理审核当事人的申请,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申请当事人不服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市局农机安全监理科提交书面申请复核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告知当事人复核时限调阅、审核原认定所依据材料是否齐全。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相关材料,作出复核结论原认定依据材料不全的,书面通知原认定机构补充材料农机事故认定符合规定的,作出维持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不符合规定的,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结案归档复核结论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邮寄或当面递交方式送达当事人送达当事人,留存送达回执归档
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科服务电话:0535-663475监督电话:0535-6654347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监督事项流程图(对省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市农机局产业发展计财科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农机部门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市农机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导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重点监督检查资金落实情况,严厉查处违规操作农机补贴政策的行为
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产业发展计财科服务电话:0535-6252115监督电话:0535-6252576拒不停止使用的拒不停止使用的拒不办理驾驶证的拒不年检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办理牌证的,责令停止使用责令三日内补办牌证责令三日内年检责令三日内补办驾驶证放行放行有有效牌证、参加年检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准予继续使用符合标准的需要维修的,建议维修后使用有驾驶证无驾驶证未参加年检的无有效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有有效牌证或参加年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证2名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及安全检查的依据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及其它农机作业场所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监督事项流程图(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农机监理科例行安全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季节性安全检查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依照行政强制程序扣押机械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科服务电话:0535-6634752监督电话:0535-6654347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监督事项流程图(对农机监理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农机监理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上级交办投诉举报执法检查两人以上监督检查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实施监督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物价、财政部门口头或书面作出责令整改通知物价、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罚实施监督依据:《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科服务电话:0535-6634752监督电话:0535-6654347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监督事项流程图(对拖拉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机监理科对拖拉机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例行监督检查两人以上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三日内整改限期未整改的,通报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罚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科服务电话:0535-6634752监督电话:0535-6654347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监督事项流程图(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管理与科教科对县级农机化学校进行例行监督检查两人以上监督检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实施监督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部门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口头或书面作出责令整改通知相关部门按法规程序处罚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管理与科教科服务和监督电话:0535-6252536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复议流程图
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口头申请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可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或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审查申请。申请自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解决途径。书面申请除不予受理、转送、告知、补正通知外,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后,复议机关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由农机安全监理科受理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在10日内协商确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告知申请人经督促仍不受理,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先行督促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材料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申请查阅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或听证审理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审查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复议期间之内。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书面告知当事人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终止: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6、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调解未达成协议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补正材料、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现场勘验、鉴定、中止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变更维持责令履行确认违法撤销符合国家赔偿法赔偿规定的,决定给予赔偿可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科服务电话:0535-6634752监督电话:
0535-6654347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其他权力事项流程图(对市级发展农机化各项资金的市农机局、市财政局检查督导农机化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重点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各县市区具体组织专项资金的落实各市将市级农机化专项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市农机局、市财政局根据因素测算法等合理分配;需要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各县市区进行摸底调查和材料组织,并将市级农机化专项资需求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指南》要求各县市区申报市级农机化专项资金需求管理)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产业发展计财科服务电话:0535-6252115监督电话:
0535-6252576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其他权力事项流程图(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投诉的处理)管理与科教科受理发生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投诉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2日内进行处理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于2日内反馈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争议双方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应形成书面协议,由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双方执行
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管理与科教科服务和监督电话:0535-625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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