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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19:5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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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其他上级交办事项和工作;组织安排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组织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其他上级交办事项和工作办公室组织安排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办公室组织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2完善并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负责军队专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考核奖惩与任免股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考核奖惩与任免股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考核奖惩与任免股拟订事业单位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科级职务任免、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与任免股
事业单位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科级职务任免、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据事业单位类别,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依据事业单位类别,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考核奖惩与任免股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与任免股拟订县直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聘计划考核奖惩与任免股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工作。考核奖惩与任免股3承办企业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报;承办县本级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工作;承办县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承办县本级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工作;落实基金监督政策,监督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承办企业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报社会保险股承办县本级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工作社会保险股承办县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申报工作社会保险股承办县本级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工作。社会保险股落实基金监督政策,监督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股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组织县本级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资福利股
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上级制定的工资、津贴和资金方面的政策、规定、制度;负责县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审批;管理和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工作组织县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上级制定的工资、津贴和资金方面的政策、规定、制度。工资福利股负责县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审批工资福利股管理和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工资福利股4完善并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并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的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完善并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并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的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5全县劳动监察制度及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突发事件;综合管理全县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完善并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劳动监察制度及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股
拟订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劳动监察股承担劳动监察统计劳动监察股综合管理全县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完善并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股拟订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股6按规定承办县内单位(含、中、省直驻衡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按规定承办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工作按规定承办县内单位(含、中、省直驻衡单位)工作人员调配人才考录股按规定承办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工作人才考虑股7完善并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完善并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培训就业股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培训就业股8综合管理全县医疗、生育保险工作;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资格认定管理。综合管理全县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资格认定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9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调解仲裁股负责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调解仲裁股10调入本县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认定职称股
调入本县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认定;各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评委会评审结果;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提职、评聘;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初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各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评委会评审结果职称股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提职、评聘职称股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初聘职称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称股1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及业务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认定;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设立人才中介服务及业务审批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职业介绍机构认定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民办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业务办理乡镇、社区办负责参保资源和调查和管理,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冀人社字(2014)34号文2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涉嫌犯罪案件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负责案件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门负责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侦办,查明犯罪事实司法部门负责组织案件审判和监督
附件3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调解仲裁管理股0318-82309122受理举报投诉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劳动监察大队0318-82369563政策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能力劳动监察大队0318-8236956
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执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抽查、重点检查、自我评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县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四)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被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被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是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是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对以上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上级部门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查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通知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查单位应当执行。(三)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五、监督检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促进我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结合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二、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原《河北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河北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并汇总整理,制定了《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详细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为全省人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三、责任分工和有关措施(一)在省厅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处罚事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执行。(三)人社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四)县级人社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应及时报省人社厅备案。
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服务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l.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2.从业人员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查验、年度报告、服务对象反馈、社会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1.机构信息公开;2.注重信息跟踪;3.关注媒体报道;
4.组织市场巡查:5.受理投诉举报; 6.组织年度审查;7.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不同的监督检查措施,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 l.警告,督导整改; 2.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四、枣强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枣强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1.定点零售药店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2.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属实。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4.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5.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1.现场检查:县医保经办相关人员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有效期内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监督检查结果。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各定点零售药店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取消县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五、枣强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枣强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1.定点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2.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属实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4.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是否符合实际需要。5.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合规、正常。五、监督检查程序1.现场检查:县医保经办相关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有效期内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监督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各定点医疗机构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取消县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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