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7 MB
  • 2022-04-29 14:19:41 发布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科研成果登记表.doc

  • 18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CaseNo.D24/07Profitstax–whetherbankoverdraftinterestdeductible–sections16(1)(a),16(2)(a),(d),(e),16(3)oftheInlandRevenueOrdinance(‘IRO’).[DecisioninChinese]Panel:AnthonySoChunKung(chairman),LamWingWoandPangSiuYin.Datesofhearing:13and16July2007.Dateofdecision:17September2007.Theappellantappealsagainsttheassessmentfortheyears1998/99to2003/04whichdisallowedthedeductibilityofbankoverdraftinterest.Intheyearsofassessmentinquestion,theappellantobtainedbankingfacilitiesfromabank,whichincludedoverdraftfacilities.Inrespectofthebankingfacilities,timedepositsplacedinthenameofMrF,MsGandMsCwerepledgedtothebankassecurity.ThedirectorsandmajoremployeesoftheappellantincludedMrA,MrBandMsC.MsCisthewifeofMrA.MrFwasthedirectoroftheappellantandisthefatherofMrA.TheDeputyCommissioneroverruledtheobjectionraisedbytheappellantinrespectofthedeductibilityofinterest.Theappellantnowappealsagainstthatdecision.Held:1.Section16(1)oftheIROprovidesthatallexpensesincurredintheproductionofprofitsshallbededucted.Thatincludesinterestspayableonmoneyborrowedpursuanttosection16(1)(a),providedthattheconditionsetoutinsubsection(2)issatisfied.2.ItisnotdisputedthattheoverdraftfacilitywasobtainedbytheappellantfromtheBankfortheproductionofchargeableprofit.However,thatoverdraftfacilitydidnotsatisfyanyoftheconditionssetoutinsection16(2).3.Theoverdraftfacilitywasmoneyborrowedbytheappellantfromafinancialinstitutionandtheappellantisnotitselfafinancialinstitution.Section16(2)(a)thereforedoesnotapply.4.Asregardssection16(2)(d),theappellantfirstcontendedthattherelevantfacilitywassecuredbyunlimitedguaranteemadebydirectorsintheirownnamesbutnotbythepledgeofdeposits.Thisisfactuallyincorrect.Theappellantsecondlycontendedthatsection16(2)(d)appliedonlytoborrowers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who‘engagedinhigh-riskinvestmentornontransparentbusiness’anddidnotapplytotheappellant’sbusiness.Thiscontentionmustfail.Theappellantthirdlycontendedthattheintentionbehindsection16(2)(d)wasthatwhereadepositunderpledgewasusedassecurity,theinterestpayableonitwouldnotbechargeabletotax.Thiscontentionhasnolegalbasisandmustfail.5.Theprofittaxcomputationscompiledannuallybytheappellantshowedthattheoverdraftfacilitywasalsoappliedtorepaydebtsofthedirectorsandshareholders.Theoverdraftfacilitywasthereforenotobtainedwhollyandexclusivelytofinancecapitalexpenditureonplantormachineryorthepurchaseoftradingstock.Section16(2)(e)doesnotapply.Appealdismissed.Casereferredto:CommissionerofInlandRevenuevCountyShippingCoLtd[1990]2HKLR400Taxpayerrepresentedbyitsdirector.ChanSzeWaiandLaiWingManfortheCommissionerofInlandRevenue.案件编号D24/07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利得税–银行透支利息应否扣除–《税务条例》(「税例」)第16(1)(a),16(2)(a),(d),(e),16(3)条。委员会:苏震共(主席)、林永和及彭小燕聆讯日期:2007年7月13及16日裁决日期:2007年9月17日上诉人就其1998/99至2003/04课税年度所申索的银行透支利息应否作出扣除提出上诉。    于有关年度,上诉人向银行融资,其中包括透支信贷。就有关融资,上诉人提供F先生,G女士及C女士名下的定期存款作为抵押。上诉人的董事及主要职员包括A先生,B先生及C女士。C女士是A先生的太太。F先生是上诉人的董事及主要职员A先生的父亲。税务局副局长否定上诉人在利息扣除方面的反对。上诉人不服,向委员会提出本上诉。裁决:1.税例第16(1)条例规定一切为产生应课税利润而招致的开支均予扣除,当中包括第(1)(a)规定的因借款所付利息,而第16(1)(a)款就扣减利息开支定明必须要符合第(2)款所列条件。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2.上诉人银行取得的透支信贷是为赚取其应评税利润的事实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该透支信贷并不符合税例第16(2)条中的任何一项条例。3.与本案有关的透支信贷是上诉人公司向财务机构借入,而上诉人公司本身并非是财务机构,所以第16(2)(a)条并不适用。4.就第16(2)(d)条,上诉人首先声称有关信贷实是董事们以个人名义作无上限偿还保证,而并非以抵押存款作担保,在事实上是不正确且不能成立的。上诉人的第二论点指第16(2)(d)条所指的担保是针对「从事高风险技资或不明朗业务」的借款人,并非针对上诉人所做的业务,这说法亦不能成立。上诉人争论的第三点指第16(2)(d)条的原来意义是指担保的存款如已经用作担保,其所得的利息就无须课税;上诉人这论点亦是全然没有法律根据。上诉人的三个争论点全部不能成立,因此第16(2)(d)条不适用于本案。5.上诉人每年的利得税计算表都承认透支利息有用在支付董事及股东欠款,该透支信贷不可能是全部及纯粹用来支付机械装置或营业存货,是故不符合第16(2)(e)款的条件。上诉驳回。参考案例:CommissionerofInlandRevenuevCountyShippingCoLtd[1990]2HKLR400纳税人由公司董事代表出席聆讯。陈施维及黎咏文代表税务局局长出席聆讯。裁决书: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本上诉1.上诉人反对税务局向它作出的2000/01至2002/03课税年度利得税评税及2003/04课税年度利得税补加评税。上诉人认为其1998/99及1999/2000课税年度的结算亏损额及2000/01至2003/04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不正确,理由是在有关课税年度的银行透支利息应获扣除。税务局副局长(以下简称「副局长」)于2007年3月26日发出决定书,否定上诉人在利息扣除方面的反对。上诉人不服,向委员会提出本上诉。争论点2.本案所争论的是上诉人可否就其1998/99至2003/04课税年度(以下简称「有关年度」)所申索的银行透支利息作出扣除。事实3.本委员会核实下述事实是没有争议的:(a)上诉人于1987年3月24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主要经营皮革贸易生意。在有关年度,上诉人的董事及主要职员包括A先生、B先生及C女士。C女士是A先生的太太。(b)上诉人的帐目年结算日为每年的3月31日。(c)在有关年度,上诉人的财务报表载有下列资料:(i)资产及银行融资课税年度1998/991999/20002000/012001/022002/032003/04元元元元元元资产项目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i)固定资产〔附注〕924,624756,532997,206794,6491,747,9699,306,340(ii)于附属公司的权益----858,000858,000(iii)股东所欠款项〔包括在非流动资产内〕---2,900,000950,0002,173,055(iv)存货6,418,7695,285,9732,189,7085,087,2586,388,0904,571,035(v)应收账款5,605,8617,865,5899,039,55914,894,62319,464,97523,721,124(vi)属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2,924,800(vii)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472,290497,31528,67828,2026,67086,380(viii)租金和公共服务按金20,80020,80041,09123,80021,00033,582(ix)董事所欠款项32,919678,6051,776,4111,641,6571,082,5193,673,363(x)股东所欠款项〔包括在流动资产内〕----2,875,817-(xi)现金和银行存款92,009109,73897,84488,037109,032222,157总值13,567,27215,214,55214,170,49725,458,22633,504,07247,569,836银行融资(i)贷款1,740,000300,000---3,602,507(ii)租贷合约下的欠款217,568158,23198,89444,502954,5831,368,305(iii)透支信贷12,773,97911,002,31910,779,76311,417,9839,861,43512,123,320(iv)其他(包括票据融资)6,174,5636,690,8626,965,0709,086,64012,329,03818,783,096总额20,906,11018,151,41217,843,72720,549,12523,145,05635,877,228附注-在有关年度,上诉人曾购置以下资产:(i)土地及楼宇-----6,805,500(ii)汽车290,891---1,730,0002,166,627(iii)家俬、装置及设备17,67545,294480,51631,72243,871893,592总额308,56645,294480,51631,7221,773,8719,865,719参考文件:B1/33、37、39及65B1/65、69、及72B1/92、96及98B1/119、123及126B1/150、158及162B1/192、200及204(ii)就银行融资所提供的抵押品及偿还保证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课税年度1998/991999/20002000/012001/022002/032003/04在年结当日银行提供的融资额(元)22,700,00024,700,00025,700,00026,700,00030,470,00042,772,507向银行提供的抵押品及偿还保证:(i)上诉人的物业üüüüüü(ii)董事的物业üüüüüü(iii)董事、股东或第三者的个人担保üüüüüü(iv)第三者的定期存款üüüüüü(v)上诉人的存货-üüüüü(vi)上诉人的应收账款--ü---参考文件:B1/39B1/71B1/98B1/126B1/162B1/203(d)根据上诉人的利得税计算表,上诉人在计算其有关年度的应评税利润/亏损额时扣减了下列银行利息开支:课税年度1998/991999/20002000/012001/022002/032003/04元元元元元元票据利息1,100,482721,889803,094611,549403,310625,632透支利息〔附注〕1,422,7601,116,5121,020,774779,056525,670494,682贷款利息116,426116,0435,571--68,113安排融资手绩费5,000-----信用卡利息----315-申索扣除的利息总额2,644,6681,954,4441,829,4391,390,605929,2951,188,427附注:透支利息总额1,426,2201,171,4971,179,880832,756594,285551,443减:非为赚取利润的部分3,46054,985159,10653,70068,61556,761申索扣除的透支利息1,422,7601,116,5121,020,774779,056525,670494,682参考文件:B1/57B1/84B1/110B1/137B1/174B1/223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e)评税主任认为上诉人的透支利息开支并不符合税例第16(2)条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为此,他先后向上诉人发出下列亏损额计算表及利得税评税,以撤消有关利息开支的扣除:(i)1998/99及1999/2000课税年度修订亏损额计算表;(ii)2000/01至2002/03课税年度利得税评税;及(iii)2003/04课税年度利得税补加评税。(f)上诉人透过其前税务代表D会计师行表示不同意上述(e)(i)项的亏损额计算表,并对上述(e)(ii)及(iii)项的评税提出反对〔R1/14-20;37-38及A1文件集的附件2〕。就利息扣除方面,D会计师行作出以下陈述:(i)税例第16(2)(d)条并不公平。定期存款只是上诉人按押予银行以取得融资(包括透支额)的其中一项抵押品,上诉人的透支利息开支不应因此而全数不获扣除。(ii)上诉人的透支额主要是用作营运资金,应付在购买存货等方面的需要,因此相关的利息开支应符合税例第16(2)(e)条的规定。(g)E银行在有关年度向上诉人提供的透支信贷详情如下:期间透支额(港币)要求的抵押存款(不少于港币)真正抵押予银行的定期存款参考资料及文件定期存款号码金额(港币)存款人姓名2-12-1997至5-1-19996,200,000元13,000,000元60548197465,000,000元F先生R1/44-46;67-70;及82-8660503270844,000,000元60503154425,000,000元6-1-1999至1-8-199912,700,000元14,500,000元60548197465,000,000元F先生B1/183-184;R1/67-70;82-86及87-9060503270844,000,000元60503154425,000,000元6050346456324,377.40元G女士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6050351483405,013.70元期间透支额(港币)要求的抵押存款(不少于港币)真正抵押予银行的定期存款参考资料及文件2-8-1999至8-3-200012,200,000元14,000,000元60548197465,000,000元F先生R1/47-48;67-70;及82-8660503270844,000,000元60503154425,000,000元9-3-2000至4-3-200112,200,000元14,000,000元60548197465,000,000元F先生R1/49-51;67-70;及82-8660503270844,000,000元60503154425,000,000元5-3-2001至20-3-200212,200,000元14,000,000元60548197465,000,000元F先生R1/52-53;67-70;及82-8660503270844,000,000元60503154425,000,000元21-3-2002至2-4-200312,200,000元14,000,000元60548197465,000,000元F先生R1/54-56;67-70;及82-8660503270844,000,000元60503154425,000,000元3-4-2003至27-5-200312,200,000元14,000,000元60548197465,000,000元F先生R1/57-59;67-70;及82-8660503270844,000,000元60503154425,000,000元28-5-2003至23-2-200412,200,000元14,000,000元60548197465,000,000元F先生R1/60-62;67-70;及82-8660503270844,000,000元60503154425,000,000元24-2-2004至31-1-200512,200,000元15,200,000元60548197465,000,000元F先生R1/63-66;67-72;及82-8660503270844,000,000元60503154425,000,000元浮动存款1,200,000元C女士(h)F先生是上诉人的董事及主要职员A先生的父亲〔R1/41-42〕。有关的法律条文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4.《税务条例》(以下简称「税例」)有以下规定:(a)第16(1)条〔R2/1、6及11〕「在确定任何人在任何课税年度根据本部应课税的利润时,该人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为产生根据本部应课税的其在任何期间的利润而招致的一切支出及开支,均须予扣除,包括─(a)在符合第(2)款所列条件的情况下,该人为产生上述利润而借入任何金钱而以利息形式支付的款项,以及与该项借款有关而由该人以法律费用、借款代理费、印花税及其他开支形式支付的款项;…」(b)第16(2)条〔R2/2-3、7-8及12-13〕「第(1)(a)款所提述的条件如下─(a)该等金钱是财务机构借入的;(b)-(c)…(d)该等金钱是向任何财务机构或海外财务机构借入的,而其本金或利息的偿还并没有藉由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相联者签立或代表借款人签立的文书或由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相联者作出或代表借款人作出的承诺作为全部或局部、直接或间接的保证或担保,而该保证或担保是指在该财务机构或任何其他财务机构或海外财务机构存放一笔存款,而就该笔存款以利息形式支付的任何款项根据本条例是无须课税的;(这是相关的1998/99至2003/04课税年度的税例版本,现行最新修订版不适用本案)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e)该等金钱的借入是全部及纯粹作以下用途的─(i)为提供机械或工业装置而招致的资本开支,而该等资本开支是根据第VI部可获免税额者;或(ii)购买营业存货,而该等存货是借款人在产生根据本部应课税的利润时所使用的,而─(A)放债人并非该借款人的相联者;及(B)在该等金钱是向信托产业的受托人或该受托人所控制的法团借入(或就该等金钱而以利息形式支付的款项是须支付予该受托人或法团)的情况下,该受托人、该法团及该项信托的受益人均不是借款人的相联者;(f)…」(c)第16(3)条〔R2/3-4、9-10及14-15〕「在第(2)款及本款中─‘主要职员’(principalofficer)指─(a)受雇于任何法团的任何人,而该人单独或与其他一人或多于一人在该法团各董事的直接权能下,负责经营该法团的业务;或(b)如此受雇的任何人,而该人在该法团任何董事或(a)段所适用的任何人的直接权能下,就该法团行使管理职能;…‘相联者’(associate)就任何人而言─(a)…(b)如该人是法团,则指─(i)任何相联法团;(ii)任何控制该法团的人与该人的任何合伙人及(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如该人或该合伙人是自然人)该人的任何亲属;(iii)该法团或任何相联法团的任何董事或主要职员,以及该董事或职员的任何亲属;(iv)该法团的任何合伙人及(如该合伙人是自然人)该合伙人的任何亲属;…‘亲属’(relative)指有关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而在推断此种关系时,领养的子女须当作是其亲生父母的子女,亦是其领养父母的子女,而继子女则须当作是其亲生父母的子女,亦是其继父母的子女。」(d)第68(4)条〔R2/18〕「证明上诉所针对的评税额过多或不正确的举证责任,须由上诉人承担。」分析5.税例第16(1)条规定一切为产生应课税利润而招致的开支均予扣除,当中包括第(1)(a)款规定的因借款所付利息,而16(1)(a)款就扣减利息开支定明必须要符合第(2)款所列条件。6.在CommissionerofInlandRevenuevCountyShippingCoLtd[1990]2HKLR400,408案,纳税人同意有关利息开支并不符合税例第16(2)条中的任何一项条件,而收取利息的海外公司亦无须就其利息收入在香港课缴利得税。不过,纳税人认为由于有关贷款是用作营运资金,因此该利息开支应可按税例第16(1)条获得扣除。税例第16(1)(a)及(2)条不应构成扣除利息开支的额外条件。上诉庭驳回纳税人的观点。副庭长Fuad在其判词中裁定: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税例第16(1)(a)条已作出清晰规范,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借入贷款,其利息开支必须符合第(2)款规定的其中一项条件方可扣减,除外就别无他法。」英文原文〔R2/29〕:‘…s.16(1)(a)makesitperfectlyclearthatwhereinterestuponmoneyborrowedforthepurposeofproducingprofitsinrespectofwhichapersonischargeabletotaxissoughttobededucted,itmaybedeductediftheprovisionsofoneoftheparagraphsofsub-s.(2)aresatisfiedbutnototherwise.’7.就本案而言,上诉人从E银行取得的透支信贷是为赚取其应评税利润的事实是没有争议的,所争议的是该透支信贷是否符合税例第16(2)条中其中一项条件。8.关于税例第16(2)条,双方没有争议当中(b)、(c)及(f)条是不适用于本案。9.至于第16(2)(a)、(d)及(e)条,评税主任认为不适用,有关的透支信贷利息开支不可扣减,但上诉人却持相反意见,争论说第16(2)(a)、(d)及(e)条适用于本案,而有关的透支信贷利息开支应获扣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陈述书,B1第1-2页]税例第16(2)(a)条10.税例第16(2)(a)条的利息扣减条件是有关的借款是财务机构借入的,亦即是说财务机构借入款项,该财务机构就所花的利息可获税务扣减,但款项一定是由该财务机构本身借入,并非指由其他机构借入。上诉人却认为它向E银行借款都算符合16(2)(a)条条件,这明显是上诉人的谬误,它将条例的「该等金钱是财务机构借入的」(themoneyhasbeenborrowedbyafinancialinstitution)错读成为「该等金钱是向财务机构借入的」(themoneyhasbeenborrowedfromafinancialinstitution)。与本案有关的透支信贷是上诉人公司向财务机构借入而上诉人公司本身并非是财务机构,所以不能适用第16(2)(a)条。税例第16(2)(d)条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9.至于第16(2)(d)条,上诉人争论(一)说有关透支信贷实质上是由A先生、B先生及C女士以个人名义作出无上限的偿还保证,而并非以定期存款作担保的〔B1/2的第1段〕;争论(二)声称第16(2)(d)条所指的担保是针对「从事高风险投资或不明朗业务」的借款人,与上诉人所做的业务完全不同,故不能针对上诉人;争论(三)声称第16(2)(d)条的原来意义是指担保的存款如已经用作担保,其所得的利息就无须课税。[B1第1-2页]10.让我们先理解税例第16(2)(d)条的真正释义,以确定上诉人的上述争论能否成立。11.根据相关的1998/99至2003/04课税年度的版本,税例第16(2)(d)条的首部先决条件是「该等金钱是向任何财务机构或海外财务机构借入的,而其本金或利息的偿还并没有藉由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相联者签立或代表借款人签立的文书或由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相联者作出或代表借款人作出的承诺作为全部或局部、直接或间接的保证或担保…」,字意明显是,要适用第16(2)(d)条,有关借贷的偿还必须是没有藉借款人或其相联者签立文书或作出承诺作为保证或担保者;亦即是说,不用借款人或其相联者保证或担保的,有关借贷就符合第16(2)(d)条条件,有关的利息开支就可以扣减。倘若借贷需要保证或担保的话,无论是以文书或承诺形式,亦无论是全部或局部、直接或间接,都不符合第16(2)(d)条条件,有关的利息开支就不可以扣减。本案上诉人及其相联者就有关借贷偿还确曾签立了文书,承诺保证及担保偿还借贷[R1/47-72,87-90,见下文第18及19段],这第16(2)(d)条的首部先决条件当然不适用于本案。12.税例第16(2)(d)条的中部限制条件是「…而该保证或担保是指在该财务机构或任何其他财务机构或海外财务机构存放一笔存款,…」,字意指,若借款人或其相联者确曾保证或担保,所作的保证或担保若不是存放着一笔存款的话,第16(2)(d)条仍然适用,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若借款人或其相联者所作的担保确有存放一笔存款在该财务机构或任何其他财务机构或海外财务机构的话,第16(2)(d)条就不适用了。上诉人的相联者确有提供抵押存款以担保偿还有关借贷[事实3(g),R1/67-72,87-90],这第16(2)(d)条的中部当然亦不适用于本案。9.接着,税例第16(2)(d)条的尾部是「…而就该笔存款以利息形式支付的任何款项根据本条例是无须课税的;」,字意是,若借款人或其相联者所作的保证或担保确是存放着一笔存款的话,那么除非该笔存款所发生的利息是须在香港课税的,否则,若果该笔存款所发生的利息是无须在香港课税的话,第16(2)(d)条仍然不适用,有关借款的利息开支仍然不能扣减。上诉人未能证明有关抵押存款的利息收入曾在香港课缴利得税,这第16(2)(d)条的尾部限制条件亦同样不适用于本案。16.综合上述分析,要符合税例第16(2)(d)条,有关贷款无论是向本地或海外财务机构借入都必须符合下列三种情况其中任何一种,否则,相关的贷款利息开支就不得扣减:(a)有关借贷的偿还必须是没有藉借款人或其相联者签立任何文书或作出任何承诺作为保证或担保者,无论是全部或局部,直接或间接;或(b)借款人或其相联者所作的任何保证或担保都不是存放着一笔存款;或(c)借款人或其相联者就其保证或担保存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须根据香港税例课缴利得税。17.根据税例第16(3)条,第16(2)条中「相联者」的释义是指上诉人「的任何董事或主要职员,以及该董事或职员的任何亲属」,而「亲属」是指「有关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18.上诉人并没有否认本案涉及的透支信贷是由上诉人的董事及主要职员A先生、B先生及C女士作出无上限的偿还保证的[R1第44-66页,见事实3(a)]。上诉人亦没有否认有关的透支信贷是由董事及主要职员A先生的父亲及妻子提供多笔总值港币14,000,000元至15,200,000元的抵押存款来担保上诉人偿还有关的透支信贷的〔上文第3(g)段,R1第67-72,87-90页〕。本案既有个人无上限偿还保证,亦有抵押存款担保,而两者都是上诉人的相联者所提供的。19.而根据E银行提交多份由F先生、G女士及C女士签订的担保协议书,是以其定期存款抵押予E银行作为上诉人就该银行提供的信贷融资(包括透支信贷)的偿还保证的,而根据担保协议书条款的第1及2.01条,E银行有权在上诉人无法清还有关信贷的情况下使用该等存款以抵偿欠债的。基于担保协议书条款,虽然有关的透支信贷亦有以上诉人董事个人名义作出偿还保证,亦不能否定有关信贷同时是由抵押存款作担保的。20.因此,上诉人陈述(上文第11段)所争论的第(一)点,声称有关信贷实是董事们以个人名义作无上限偿还保证,而并非以抵押存款作担保,在事实上是不正确且不能成立的。21.上诉人陈述所争论的第(二)点说第16(2)(d)条所指的担保是针对「从事高风险投资或不明朗业务」的借款人,并非针对上诉人所做的业务,这说法亦不能成立。无论上诉人如何演译,税例第16(2)(d)条都是适用于所有行业业务的,并没有对不同行业业务作出任何不同规范。要知道,我们只可遵照税例评课税款,税例没有的,不能加插。若果第16(2)(d)条真的只针对「从事高风险投资或不明朗业务」,税例必须明文规定,没有的只可通过立法改例,否则不能随意加插个人理解。因此,上诉人陈述的第(二)点说法完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断不成立。22.上诉人陈述所争论的第(三)点指第16(2)(d)条的原来意义是指担保的存款如已经用作担保,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其所得的利息就无须课税;上诉人这论点亦是全然没有法律根据。税例第16(2)(d)条是执行第16(1)(a)条为扣减借款利息所须符合的其中一项条件,其符合与否仅限于能否执行第16(1)(a)条扣减借款利息,不可能被演译成对已抵押的存款的利息另作免税规范。上诉人的论点显然曲解了有关税例,当然不能成立。18.据上所述,上诉人关于第16(2)(d)条所作的三个争论点全部不能成立,因此第16(2)(d)条不适用于本案。税例第16(2)(e)条19.要符合税例第16(2)(e)条,上诉人必须证明:(1)其透支信贷是全部及纯粹用来支付机械及工业装置的资本开支(第16(2)(e)(i)款)、或用作购买营业存货以赚取应课税利润(第16(2)(e)(ii)款);及(2)贷款人并非税例第16(3)条所指的相联者(第16(2)(e)(A)及(B)款)。25.评税主任的根据上文第3(g)段的事实,上诉人的透支信贷是由E银行提供。故此,评税主任同意上诉人符合税例第16(2)(e)(A)及(B)款,则贷款人并非是上诉人的相联者。但评税主任认为上诉人并不符合税例第16(2)(e)(i)及(ii)款条件[税务局局长代表的陈词第12段],理由是有关的透支信贷并非是全部及纯粹用来支付该条例指定的用途,而有用以购置及资助该条例规定之外用途包括董事和股东所欠款项,及代董事支付的私人开支,如信用咭签账等(见事实3(c)(i))。26.上诉人的融资渠道有(i)贷款、(ii)租贷合约借款(iii)透支信贷及(iv)其他票据融资等。但上诉人无法确证董事和股东欠款及董事私人支出等并没有从透支信贷中支付。反之,上诉人每年的利得税计算表都承认透支利息有用在支付董事及股东欠款而相对减少其透支利息的扣除(见事实3(d))。董事的私人开支很明显与购买机械装置或营业存货完全无关,599 (2007-08)VOLUME22INLANDREVENUEBOARDOFREVIEWDECISIONS性质不能与存货本身混为一谈。这说明上诉人的透支信贷确有用在第16(2)(e)条规定购置的机械装置或营业存货以外,因此,该透支信贷不可能是全部及纯粹用来支付机械装置或营业存货,是故不符合第16(2)(e)款条条件。25.「全部及纯粹」一词词义很明确,只要夹杂了任何指定用途以外的开支,那怕比例很微不足道,有关开支都必然并非「全部及纯粹」作指定用途的了。亦即是说,因用途夹杂了董事及股东欠款及董事的私人开支(如信用咭签账)等,上诉人的透支信贷并非属「全部及纯粹」用于税例第16(2)(e)条指定的用途上,因此,第16(2)(e)条不适用于本案。26.据上陈述,上诉人的银行透支信贷未能符合税例第16(2)条其中任何一条条件,相关的利息开支当然不能获第16(1)(a)条扣减。总结29.综合上述分析,本委员会裁定纳税人未有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它在有关年度1998/99至2003/04的银行透支利息开支能符合税例第16(1)(a)及(2)条的规定,因此,其上诉予以驳回,副局长于2007年3月26日对上诉人于有关2000/01至2003/04课税年度的利得税评税所作的决定,予以确认。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