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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30 07:32:25 发布

金华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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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0年度金华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抽检分类品种完成单位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抽样频率批次原辅料粮油大米磐安铅、镉、汞、无机砷、马拉硫磷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抽取1次10批次/县/次米线浦江甲醛次硫酸氢钠、二氧化硫食用油市本级酸价、过氧化值、铅、总砷、黄曲霉毒素B1畜禽猪肉(猪肝)义乌沙丁胺醇、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丹诺沙星、恩诺沙星、双氟沙星、铅、无机砷、镉、总汞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17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鸡肉东阳睾酮、己烯雌酚、丹诺沙星、恩诺沙星、沙拉沙星、双氟沙星、氯霉素调味品料酒永康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菌落总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酱油武义苯甲酸、山梨酸、总砷、铅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水产淡水鱼东阳组胺、铅、无机砷、镉、甲基汞、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夏季、秋季各抽取1次10批次/县/次蔬菜青菜(茄子)永康镉、铅、无机砷、汞、氯氰菊酯、多菌灵、毒死蜱、甲胺磷、氧乐果,甲基对硫磷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夏季、冬季各抽取1次10批次/县/次水生活饮用水市本级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抽取1次10批次/县/次高风险自制食品高风险自制食品沙拉永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食品安全法》、相关地方标准夏季抽取1次10批次/县/次凉拌菜东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10 高风险自制食品高风险自制食品生食水产品义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寄生虫囊蚴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夏季抽取1次10批次/县/次鲜榨果蔬汁义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相关地方标准熟肉制品市本级亚硝酸盐、着色剂(诱惑红、日落黄、柠檬黄、胭脂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抽取1次10批次/县/次非发酵豆制品市本级苯甲酸、山梨酸、次硫酸氢钠甲醛、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盒饭婺城区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14934-94《食(炊)具消毒卫生标准》自制糕点义乌过氧化值、脱氢乙酸、铝、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7099-2003《糕点卫生标准》餐饮具餐饮具餐盒兰溪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14934-94《食(炊)具消毒卫生标准》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19790-2005《一次性筷子》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抽取1次10批次/县/次集中消毒餐饮具市本级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一次性筷子(木、竹筷)金东区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二氧化硫具体时间安排1、沙拉、凉拌菜、生食水产品、鲜榨果蔬汁抽检1次,抽样检测时间7-8月,报送结果时间为8月25日。2、海水鱼(淡水鱼)、茄子(青菜)抽检2次,抽样检测时间分别为7-8月,9-10月,报送结果时间为8月25日,10月25日。3、大米、米线、食用油、猪肉(猪肝)、鸡肉、料酒、酱油、生活饮用水、熟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盒饭、自制糕点、餐盒集中消毒餐饮具、一次性筷子(木筷、竹筷)抽检两次,抽样检测时间分别为4-5月,6-10月,报送结果时间分别为5月25日,8月25日或10月25日(抽检时间安排在9-10月的样品)。注:1.食用油散装(桶装)和瓶装比例为8:2。2.猪肉(猪肝),青菜(茄子),一次性筷子(木筷、竹筷),抽取比例为1:1,各抽取5个批次/市/次。3.如果部分指标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确无检测能力的,可直接送至省级检测机构委托检验。省级检测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农业部农产品质检中心(杭州)、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等。10 附件2项目检测方法对照表检验项目检测方法铅GB/T5009.12-2003镉GB/T5009.15-2003总汞、甲基汞GB/T5009.17-2003总砷、无机砷GB/T5009.11-2003甲醛次硫酸氢钠GB/T21126-2007二氧化硫GB/T5009.34-2003酸价、过氧化值GB/T5009.37-2003黄曲霉毒素B1GB/T5009.22-2003沙丁胺醇、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GB/T22286-2008丹诺沙星、恩诺沙星、双氟沙星、沙拉沙星GB/T20366-2006睾酮、己烯雌酚GB/T21981-2008氯霉素GB/T9695.32-2009组胺GB/T5009.45-2003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GB/T20361-2006,GB/T19857-2005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农业部1077号公告-2-2008马拉硫磷GB/T5009.20-2003氯氰菊酯、毒死蜱、甲胺磷、氧乐果、甲基对硫磷GB/T5009.218-2008多菌灵GB/T5009.188-2003亚硝酸盐GB/T5009.33-2008日落黄、柠檬黄、胭脂红、亮蓝、苋菜红、赤藓红GB/T5009.35-2003诱惑红GB/T5009.141-2003苯甲酸、山梨酸GB5009.29-200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GB/T4789.2~5,10,7-2008寄生虫囊蚴GB10136-2005生活饮用水中的微生物指标GB/T5750-2006糖精钠GB/T5009.28-2003甜蜜素GB/T5009.140-2003安赛蜜GB/T5009.97-2003脱氢乙酸GB/T5009.121-2003铝GB/T5009.182-200310 附件3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第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第八条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10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食品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建立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第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及环境条件。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保证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的正常使用。第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标准菌(毒)种档案。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进行验收和记录,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第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检工作的需要。第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验证,保存相关记录。第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制定并符合相应程序,对其可靠性负责。第十九条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建立和使用的非标准方法应当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进行确认,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提交下述材料:(一)定性检验方法的技术参数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选择性、检测限等。定量检验方法的参数包括方法的适用范围、原理、线性、选择性、准确度、重复性、再现性、检测限、定量限、稳定性、不确定度等。10 (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检验时,可仅提交方法的线性范围、准确度、重复性、选择性、检测限或定量限等确认数据。第二十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食品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授权签字人签名。第二十一条食品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五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如同时有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和未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时,应当对未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予以说明。第二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并保存质量活动记录。第二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公布检验的收费标准、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第二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所从事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毒理学等食品检验领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第二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如应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进行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应当符合本规范附件的要求。第二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发现含有非食用物质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第二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其主管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工作情况,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趋势分析等。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10 附件4样品信息登记表(第页共页)采样单位:(公章)采样人:采样时间:年月日序号样品编号样品名称包装/散装/现场制作生产企业(产地)生产企业(产地)地址生产日期/批号规格(等级)采样场所采样地址类别采样场所*注:采样场所类别: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饮单位、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机关、学校、工地、其他单位)、其他等。10 附件5检验结果汇总表(第页共页)承检机构(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序号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检验项目1检验项目2检验项目3检验项目410 附件6不合格产品信息表(第页共页)序号样品编号样品名称采样场所采样地址检测机构不合格项目检出值限量值判定标准10 附件7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告框架封页(报告名称,项目完成单位,报告编制时间)摘要(简要描述抽检组织实施情况,简要分析抽检结果,简要说明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的执法措施)一、组织实施情况(包括采样分布、抽检品种及项目、抽检频次及数量等)二、抽检结果分析(包括总体分析和分品种具体分析)三、发现的主要问题四、发现问题的处置情况五、意见和建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