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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3: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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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读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汇算清缴常见的争议问题解答主讲人:财税实务专家王玲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2341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4(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 5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6(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7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 8(七)不征税收入** 9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 10(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1 (九)其他 12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14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21 (九)赞助支出 *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24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25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 *26(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27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28(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29 (十六)其他 30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 31(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32(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 33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34 (四)其他 35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6+37+38+39+40)** 36 (一)企业重组(填写A105100) 37(二)政策性搬迁(填写A105110)** 38(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A105120) 39(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A105010)* 40(五)其他** 41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42六、其他** 43合计(1+12+30+35+41+42)** 纳税调整项目“税收调整金额”填报口径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4、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A)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B)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C)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D)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E)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股息分配,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F)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G)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
让所得。 (H)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对外提供劳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L)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二)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1、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A)、分期确认收入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与小企业准则一致)2.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
入的实现。(B)其他分期确认收入1、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或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2、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3、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C)政府补助递延收入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3)其他 税法规定,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D)、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2、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A)、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B)、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C)、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4、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D)、“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税收计算为处置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1、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4)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权益法核算)。(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填报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填报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七)、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1、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2、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3、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股权投资、专门用途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3、未按税法规定时间确认收入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填报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法规定作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销售成本金额。A、非货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B、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C、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D、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E、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F、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G、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
H、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L、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二)职工薪酬纳税调整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A)、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前款所称职工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股权激励
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B)、职工福利费支出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C)、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D)、工会经费支出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E)、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F)、住房公积金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G)、补充养老保险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H)、补充医疗保险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L)、其他 填报其他职工薪酬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情况及纳税调整金额。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因此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业务招待费支出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计税限额)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费及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筹办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A)、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B)、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C)、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D)、税收规定扣除率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其他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
分准予扣除。(E)、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F)、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G)、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
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H)、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L)、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五)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公益性捐赠-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年度利润总额×12%。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超出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外的捐赠。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利息支出填报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关于企业向企业和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3、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九)赞助支出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填报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计税限额)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调增金额”,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的金额。(十六)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A)、“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7、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
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B)、“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8)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2、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6)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7)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8)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扣除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1、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2、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加速折旧额”:填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在本年度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以及其他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扣除(A)、“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填报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额;以及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B)、“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1、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
许(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3)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A)、“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B)、“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C)、“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D)、“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资产类项目金额。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一)企业重组(填写A105100)(二)政策性搬迁(填写A105110)(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A105120)(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A105010)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A)、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核算未进行收入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预计计税
毛利率计算的金额;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B)、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a)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填报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b).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填报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结转完工产品,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转回原按税法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c).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销售的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后,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将对应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金额。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六、其他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
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
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所得税确定问题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投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
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2%)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关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处理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关联企业损失申报扣除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产捆绑(打包)损失申报扣除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内部控制不当、政策不明确的损失扣除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扣除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如节能减排)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搬迁资产税务处理1、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2、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3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4、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搬迁损失处理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常见的争议问题解答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了受益期限的,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受益期限内均匀计入收入;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受益期限的,应在三年内均匀计入收入。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确认销售收入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别墅和汽车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别墅、汽车的销售收入。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所得税如何处理?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差额计税问题 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 企业使用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作为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作为当年工资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发放的,调整应付工资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有效凭据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5%计提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根据建金管[2005]5
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2%.超过12%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某企业未办职工食堂,而是统一由外单位统一送餐,是否需要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还是可凭餐饮业发票直接扣除?应与供餐单位签订送餐合同,列入职工福利费,并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的范围应如何界定?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的支出项目,应作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以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应依据有效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河北)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企业将取得的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将取得的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凡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已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应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转借给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使用,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企业集团及其内部成员企业在税前扣除时,不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企业支付的各类应收款项清收手续费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合同或管理办法,支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应收款项清收手续费,应依据劳务支出发票在税前扣除;对企业按办法支付给内部职工的清收手续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河北)企业为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生活补贴、报刊费、医疗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生活补贴、报刊费、医疗费等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为提前离岗人员、农村信用社为被置换人员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提前离岗人员、农村信用社被置换人员凡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如果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导致资产所有权属改变,则应视同销售并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因此,企业评估后资产虽然增值,但资产所有权没有改变,资产计税基础不变,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资产评估增值后用于对外投资,则所有权发生改变,应按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并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对其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历史成本原则,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则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按历史成本原则处理。企业进口货物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不能取得相应发票的,以合同、付款凭证及报关单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作为进口货物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的规定,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并入房屋的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房屋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房屋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除改扩建支出外,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折旧年限确定问题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电力、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权摊销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请问政府补贴是否应征所得税?问:A企业购买土地,国土局挂牌价100万元并按照100万开票给企业,企业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缴纳40万元,另外60万元的补贴由地方政府与国土局结算,不拨付给企业。企业按照4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土地并按规定期限进行摊销,请问政府补贴60万元是否应征所得税?如果征税,是否允许企业按100万元计入土地成本进行摊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因此,该笔补贴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同时土地的计税成本为1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仅适用于人民银行颁发了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适用范围内,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河北)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打包出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将多笔不良贷款打包出售,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贷款处置方案、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贷款的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无法归还企业债务的自然人提供的贫困证明可作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因自然人经济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作为企业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固定资产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报废,难以实际处置,其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应提供确属无法处置的书面说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资产损失处理。已申报损失的固定资产在以后年度处置的,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河北)尾矿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报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报废的尾矿库,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由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尾矿库的账面净值确认为损失金额在税前扣除。已在税前申报扣除损失的尾矿库以后年度又处置的,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是否应作为资产损失进行清单申报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失,因此不需进行清单申报。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专项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坏账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在提供最后一笔销售业务发票复印件的基础上抽样提供之前几笔销售业务发票复印件); 3.坏账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7.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8.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9.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10.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1.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12.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13.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4.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15.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大连) 优惠政策对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其他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企业某项目从环保部门获得拨款资金,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从环保部门获得拨款资金如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各类补贴如符合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1)依据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2)依据财税〔2008〕38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单位按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 除上述之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部门给企业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奖励,企业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奖金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若符合财税〔2011〕70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只从政府部门获得奖励政策而由企业给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奖金的,奖金可作为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同时在支付给职工时将奖励金并入职工当月工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农、林、牧、渔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收到政府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因此企业应将取得的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与优惠项目分别核算,对取得的政府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凡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涉及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问题 不征税收入涉及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均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发布,并盖有其印章的正式文件为准。征管问题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在发票开具方无法重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发现丢失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开具发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某发票的证明,注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关于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各级人民法院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法院出据的调解书已共同构成了企业记账的凭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企业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一次性为员工补缴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一次性为员工补缴支付在本企业工作期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补缴支付在本企业工作期间欠缴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追补至该养老保险费所属年度分别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宁夏)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有效扣除凭证的,应如何处理?
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故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在以后年度取得有效扣除凭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执行。企业无单独水(电)表,无法取得水(电)部门开据的发票,支付的水(电)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什么为有效凭据? 水(电)转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向其索取增值税发票,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水(电)转售方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可凭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原始分割单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没有物业管理的,可凭与房屋出租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的水(电)费凭证及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问:银联商务公司转付给商场顾客刷卡消费款项时按顾客刷卡消费金额一定比例扣收手续费,但不提供相应的发票或其他任何凭据,商场直接记入财务费用,请问商家支付银联公司手续费未取得合法凭证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银联公司、银行等单位在顾客刷卡消费时按比例收取的手续费应按规定缴纳流转税,因此按规定应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商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上述手续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善意取得的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成本?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
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能重新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在税前扣除。企业追补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追补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1)专项申请报告及说明;(2)有效扣除凭证;(3)应扣未扣支出事项所属年度财务会计核算明细情况;(4)应扣未扣支出事项所属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纳税资料。(宁夏)“相关票据”如何理解?“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双方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中的“相关票据”是指由税务部门代开并已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发票。(宁夏)关于企业筹办期间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问题企业筹办期间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进行零申报,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正常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宁夏)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
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发生总分包业务应税收入额确定问题 现对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法人企业之间,发生总分包业务时应税收入额如何确定问题公告如下: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其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可以扣除外,包括分包收入在内的其他各类收入均应并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拍卖公司、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招标代理机构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拍卖公司、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的主营项目若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规定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则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问题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主营项目(业务)是指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财产收益率高于已核定主营项目(业务)的应税所得率的,且转让收入总额所占比重不是最大的项目,按最大项目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财产收益率高于已核定主营项目(业务)的应税所得率的,且转让收入总额所占比重为最大项目的,如调整后的所得率高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的,按最高限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如调整后的所得率低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的,按实际所得率为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并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转让财产收益率=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收入×100%调整后所得率=(主营项目(业务)收入×已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转让财产所得)/(主营项目(业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100%. 关于取得的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问题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比照上述规定(转让财产收入)计算征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如何衔接? 对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 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查账征收期间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更,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改变而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企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继承,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迁入地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注销检查报告中列明的未弥补亏损额,在征管系统中进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信息维护。(宁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