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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7:3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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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共6项)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要填到各股室)联系电话备注1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督各地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兴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077362205202儿童福利服务为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提出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兴安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股07736226967077362205503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咨询受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咨询。兴安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股077362205504婚姻登记政策咨询为婚姻关系当事人提供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兴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77362178375收养登记政策咨询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兴安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股07736226967077362205506提供社会组织信息查询服务依据申请和需要提供县本级社会组织有关信息。兴安县民政局民间组织股07736226967
兴安县民政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0项)第一项:社会团体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兴安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县民政局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兴安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设立分支机构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项:养老机构事项监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被检查人入住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七)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50%;(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四)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二)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五)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四)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第四项:地名管理事项监管为加强本县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地名命名与更名:对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地名命名与更名统一规范。标准地名: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是否使用非标准地名,有无造成一地多名、重名等地名混乱问题进行检查,促进地名标准化工作。书写地名:对媒体、出版物等集中使用地名的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地名书写、译写及拼写统一规范。地名标志:对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检查,维护地名标志的严肃性。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各乡镇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城管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专项联合:不定期组织工商、城管、交通等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联合检查。舆论监督:对社会使用地名中一些带有倾向性、普通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一些久拖不决的单位及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揭露。四、规划竣工验收检查一般程序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提出地名标志查验申请。申请地名标志查验需提交以下材料:(1)《地名标志查验申请表》;(2)地名批准文件(复印件);(3)地名标志照片(电子报件)。经核查,地名已按规定申请并批准的,由办理地名标志查验的执法机构现场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已在适当位置依照批准的名称设置地名标志。五、监督检查措施各乡镇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地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地名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置。第五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取消后的监管措施(一)监管对象经兴安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管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2.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3.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4.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5.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6.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7.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8.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管方式1.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县民政局年度检查。2.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承办股室及责任人兴安县民政局第六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取消后的监管措施(一)监管对象经兴安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管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5.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6.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7.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8.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管方式1.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查。2.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四)承办股室及责任人兴安县民政局第七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认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认”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列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认”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列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因公牺牲的国家机关人员、人民警察遗属。二、监督检查内容1.申请情况是否真实。2.是否有超出审批许可范围的活动。三、监督检查方式1.每年不定期实地进行调查核实。2.长期开展执法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四、监督检查措施1.严格按照监管内容依法进行监管,对不满足监管标准规定条件的,予以行政指导,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对违反监管标准规定条件的,不予确认。2.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承诺,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3.对后续监管不到位的情况:(1)属于所制定程序漏洞的,对相关责任处室、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及时修改、调整到位。(2)对责任性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有党风廉政问题的,及时送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接受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监督。五、监督检查程序由优抚安置股派出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单位开展监管检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合格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经检查不合格的:1.尚能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到位;2.不能整改的,依法作出处理。第八项:基金会年度检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做好“基金会年度检查审批”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列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审批”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列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1.申请情况是否真实。2.是否有超出审批许可范围的活动。三、监督检查方式1.每年不定期实地进行调查核实。2.长期开展执法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四、监督检查措施1.严格按照监管内容依法进行监管,对不满足监管标准规定条件的,予以行政指导,要求基金会完善相关手续。对违反监管标准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准。2.要求基金会提供信用承诺,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3.对后续监管不到位的情况:(1)属于所制定程序漏洞的,对相关责任处室、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及时修改、调整到位。(2)对责任性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有党风廉政问题的,及时送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督促基金会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并定期对核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违规核准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核准文件。5.接受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监督。五、监督检查程序
由民间组织股派出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到提出申请的基金会开展监管检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合格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经检查不合格的:1.尚能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到位;2.不能整改的,依法作出处理。第九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工作方案。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取消依据:桂政发〔2015〕49号二、监管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三、管理方法(一)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四、监督检查措施1.严格按照监管内容依法进行监管,对不满足监管标准规定条件的,予以行政指导,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对违反监管标准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准。2.要求提供信用承诺,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3.对后续监管不到位的情况:(1)属于所制定程序漏洞的,对相关责任处室、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及时修改、调整到位。(2)对责任性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有党风廉政问题的,及时送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督促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定期对核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违规核准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核准文件。5.接受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监督。五、监督检查程序由低保所派出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到提出申请的对象单位开展监管检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合格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经检查不合格的:1.尚能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到位;2.不能整改的,依法作出处理。第十项:老年人证核发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已核发证的老年人。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全县的老年人证的使用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走访、核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