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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6:52 发布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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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事项登记表表一:主要职责登记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①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②拟订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③拟订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④拟订住房保障、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⑤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规范性文件、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规范、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责任。牵头组织拟定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发展计划①牵头组织拟定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②提出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发展计划 3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负责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①承担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②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4①拟订全县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工作;参与国土规划、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审查②承担研究制定全县城乡规划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区域规划 ③拟订和实施全县基础测绘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④承担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 ⑤承担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城市设计、城市综合管线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规划 ⑥指导编制并审查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⑦承担全县城乡规划行业管理工作 ⑧承担乡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⑨指导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 ⑩参与编制与城乡规划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交通、旅游、水利、环境综合治理等各类专项规划 5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①承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②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核准 ③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④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核发 ⑤承担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 ⑥承担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承担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⑦承担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 ⑧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6负责全县燃气管理工作①组织编制全县城市燃气发展规划 ②承担燃气经营许可权的审核 ③承担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④承担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进行纠正、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负责全县建设执法、房建开发执法和招标投标执法工作①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②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 ③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8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拟定我县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①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我县的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②承担发布我县工程造价信息 ③承担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和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④协调有关工程建设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⑤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9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县建筑市场主体活动。贯彻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省外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工作。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①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②负责制定全县建筑业年度计划 ③拟定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改革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征收、监督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墙体材料改革基金,抓好散装水泥和墙体革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④负责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 ⑤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 ⑥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及日常监管 ⑦负责建筑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上报 ⑧负责建筑行业统计管理 ⑨负责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管理 ⑩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 ⑾对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⑿承担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公告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⒀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等方面的投诉,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⒁承担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⒂承担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  ⒃承担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⒄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⒅承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⒆承担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⒇承担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征和核实,实施行政处罚 21.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理 22.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省外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工作 23.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24.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和防灾抗灾工作 10负责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含外来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以及企业资质的审查、申报 11①指导实施国家、省、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政策  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落实国家、省、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市重点镇建设②承担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计划制定、竣工验收、资金拨付审核等工作。 ③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④指导省、市重点镇建设 12拟定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行业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和岗位技术鉴定工作,指导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①拟定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 ②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③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考评 ④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和岗位技术鉴定工作 ⑤指导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3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1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对全县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国办发[2000]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令第27号)县发改局指导和协调全县的招标投标工作县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县监察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2燃气设施安全运营县住建局指导监督城镇燃气行业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县质监局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3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渣土运输等管理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渣土运输车辆、渣土消纳场地登记等手续办理;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偷倒、乱倒、抛洒滴漏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处罚工作;定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渣土管理工作检查,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住建局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监督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及时抄告市政工程、拆迁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发改局负责做好建筑渣土处置费用评估,设定指导价格,核定渣土处置费价格交通局负责对各类运输车辆的超载超限行为的查处,配合城市管理局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及时抄告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对无营运资质车辆、超速行为和其它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查处,实施严管重罚,配合城市管理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国土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已收储土地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植树造林、土地整理、矿山治理等途径,合理设置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实现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4户外广告管理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起草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政策;负责牵头编制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工商局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住建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核,并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交通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选址初审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制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5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产生噪声污染行为的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负责对相关公共场所内的商业设备、设施产生噪声污染的查处。负责查处以下几种建筑施工噪声:一是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二是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夜间作业证明。 三是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内容、方式进行施工。四是不按规定使用高噪声设备。五是未按照规定,在中、高考期间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环保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住建局负责拆房工地噪声的监督管理;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交通局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发改局对全县范围内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能情况进行监察执法 县经信局负责工业和通信业的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供水服务自来水生产、供应,自来水管道安装、维修。鹿寨县自来水厂6811164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和房产档案的查询和咨询服务鹿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所)6829195白蚁防治咨询服务提供白蚁防治知识、危害预防处理、房屋建筑和环境绿地白蚁防治的办理和咨询服务鹿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所)6818008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34项)第一项:建设各行业企业资质监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注册地在本县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各类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2.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3.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4.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三、监督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每季度实施一次检查。2.专项稽查。对定期检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住建局。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住建局。(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各行业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项: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管为规范注册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2.是否存在不履行注册执业人员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执业行为;3.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执业。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1.对注册执业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2.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出现损害国家、集体等利益的情形时,对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调查;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2.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住建厅。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要求被检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住建局。五、监督检查措施1.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5.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管结果,注册执业人员有违反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项:建筑市场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项目参建各方、行业管理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有形建筑市场1、检查遵守法定建设程序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参建各方是否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报建、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发承包)、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委托监理、建设资金落实、施工许可证等环节。 2、检查工程承包单位(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检查执业工程师和其他执证上岗人员的到位情况是否与驻县(包括外地来县)企业信息登记资料以及投标文件一致;受检企业贯彻执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通知的情况;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3、检查项目招投标情况: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是否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办理中标备案,在建设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4、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标准进行设计,是否遵守节能设计标准,是否按照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二)施工现场1、建设工程质量(1)检查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后的执行情况。(2)检查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建设各方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项目技术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到位,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3)检查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并抽查部分构件进行实体复验;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资料、工程隐蔽资料、质保资料、验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实施细则、阶段质量评估报告是否真实齐全。2、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1)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 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家里和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专家论证审查等制度落实情况;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和执行情况;参建各方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履职情况;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项目部定期安全检查情况;安全问题整改情况。(2)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重点检查深基坑、人工挖孔桩、高大模板、悬挑脚手架、悬挑卸料平台、临边防护、洞口防护、外电防护、建筑起重机械、临时活动板房等安全状况;检查现场硬化、临时设施等文明施工情况。(三)劳务用工管理检查项目是否使用了具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劳务队伍;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市场准入登记、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备案;检查工程资金到位及支付、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设置农民工工资监控制度牌,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是否按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做好农民工登记册,民工工资是否按月支付并实行发放公示制度。(四)建筑材料对施工现场所用主要建筑材料进行监督封样抽测,对使用不合格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五)建筑业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资质符合情况1、检查建筑业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重点检查受检企业本部对项目自检自控的能力,是否对所承接各项目的组织机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控制、劳务管理和技术管理等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检查企业内部巡查计划的实施行为记录以及问题整改、复查情况。2、检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符合情况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其资质符合情况进行核查。(六)建筑业企业的廉政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受检企业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建设合同;在建设工地是否悬挂廉政建设制度牌;在工程项目部办公区和生活区是否悬挂廉政文化标牌;在项目外墙和市政施工项目沿线是否悬挂廉政文化横幅;在项目部办公场所内是否悬挂廉政格言或放置廉政警言、警句座牌;企业在项目建立廉政文化制度文件资料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飞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1、选择检查对象;2、下发通知(飞检除外);3、听取介绍;4、查阅台帐;5、实地堪察;6、面谈询问;7、情况汇总;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一是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二是依法责令停工改正;三是依法立案查处;四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五是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内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 (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是否按国家、区、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3)施工、监理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位;工地现场安全台帐是否齐全;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4)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监测。(5)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区、市有关规定。(6)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7)施工临时用电是否规范。2.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2)专项检查:每年4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对全县工程全覆盖检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1.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4次安全隐患排查,4次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2.飞行检查:对违法违章工程进行飞行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县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地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对现场进场的钢筋等原材料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工程停整通知书》,并上报县住建局进行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处理1.发现被检查工地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2.发现被检查工地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下发《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书》。 第五项:总监、项目经理监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监督管理对象在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内容:(1)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2)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签字权。(3)总监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4)是否遵守国家、区、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5)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是否按照国家和区、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对项目经理监督管理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执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情况。(2)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经理到位情况。(3)检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情况,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情况。(4)是否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5)检查工地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处置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确定消防责任人,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检查工地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检查落实制定的和组织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6)检查施工机械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是否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1.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0个工程项目,必要时对项目经现实施扣分挂牌。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项目不少于30%其中保障性住房及区市县重点工程必须抽查。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项目不少于20%,其中保障性住房及区市重点工程必须抽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监督检查采取如下措施:1.定期对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2.严格总监和项目经理变更,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确需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但一个项目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变更一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1.县质安监站根据年度计划、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情况实施检查,并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现场制作调查笔录,制作并送达《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书》。五、监督检查处理1.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2.对总监、项目经理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六项:公用事业行业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燃气、供水、污水处理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工作要求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专项检查、抽查、突击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1、选择检查对象;2、下发通知;3、听取介绍;4、查阅台帐;5、现场调研;6、面谈询问;7、情况汇总;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五、监督检查处理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一是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二是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三是依法立案查处;四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五是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项:全县旧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各单位,旧改、棚改项目投资、开发业主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年度项目、完成投资等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三)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1、定期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每月填报工作进展;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3、年度考核。对照工作责任目标,对各乡镇、各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4、依据项目投资协议、建设条件意见书、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对旧改项目的改造、开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1、选择检查对象;2、下发通知;3、听取介绍;4、查阅台帐;5、实地堪察;6、面谈询问;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不按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的项目业主进行改造开发的情况提出建议、整改措施。(二)按季度通报各乡镇、各单位棚户区改造开工进度情况。对进度慢的乡镇、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及整改措施。(三)年终对乡镇、单位旧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第八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节能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勘察设计市场、建筑科技推广、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项目、新型墙体材料运用二、监督检查内容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2、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揽业务;3、是否使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4、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5、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6、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7、原始记录不安装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8、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9、未按照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观察设计的; 10、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为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的;11、审图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12、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13、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14、出具弄虚作假审查合格书的;15、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两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飞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1、选择检查对象;2、下发通知(飞检除外);3、听取介绍;4、查阅台帐;5、实地堪察;6、面谈询问;7、情况汇总;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五、监督检查处理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二是依法责令停工改正;三是依法立案查处;四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五是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项:村镇建设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村镇建设相关年度项目、完成投资等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二)村镇建设相关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每月填报工作进展;(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三)年度考核。对照工作责任目标,对各乡镇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制订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建立重大项目定期检查制度;(三)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 (四)现场检查内容:1、听取被检查单位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情况汇报,在被监督单位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2、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3、现场查看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建设工程落实情况;4、向被监督检查对象或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五、监督检查程序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1、选择检查对象;2、下发通知;3、听取介绍;4、查阅台帐;5、实地勘察;6、面谈询问;7、情况汇总;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定期检查后,对各项目检查情况进行通报;(二)加强对各项目业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和素养。(三)对发现一般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发文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项: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城乡规划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二、监督检查内容城乡建设系统内部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对局属局委托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工地现场检查主要监督县城乡建设系统内部行政执法人员在工地执法检查过程中的执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具体包括:1、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是否佩戴执法标识和亮证检查;3、是否存在单人执法、酒后执法、粗暴执法或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4、是否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履行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手续,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5、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6、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强购商品或推销商品行为;7、是否存在应当处罚却不予处罚的情况。(二)案件书面审查1、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2、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案件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按要求及时上报案件汇总情况;5、是否执行案件审查制度;6、是否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仅对有处罚收缴权的委托执法单位);(三)规划实施监督检查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4、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5、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情况;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的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1、听取被检查单位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情况汇报,在被监督单位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2、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3、现场查看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执行落实情况;4、向被监督检查对象或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5、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及各类业务会议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6、鹿寨县住建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1、工地走访。 执法监督人员每月随机抽查,实地走访建筑工地2户以上,主要针对执法人员在工地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走访被检查对象并记录。经核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下达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2、电话回访。执法监督人员每季度电话回访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10人以上,主要针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服务态度进行回访,记录电话回访情况,对电话回访中当事人反映的相关问题,经核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下达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 3、综合检查。每年由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股室)采用对相关委托执法单位的工地现场检查、案件书面审查等行政执法情况、台帐资料归档情况开展一次以上综合检查。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委托执法单位自查或各委托执法单位互查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4、年度考核。执法监督的情况按规定纳入对各委托执法单位的年度考核成绩。如有必要的,将根据执法监督的结果调整委托执法权限的内容。5、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6、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7、鹿寨县住建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工地检查1、编制《鹿寨县住建局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工作方案》;2、选择监督检查对象;3、听取介绍;4、查阅台账;5、实地查勘;6、面谈询问;7、情况汇总;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受鹿寨县住建局监督检查对象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视问题的性质及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2、行使城乡规划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一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水环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水环境建设工程完成情况;(二)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水环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各项目业主上报项目每月上报完成情况,定期组织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二)不定期检查。根据各项目进展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督促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制订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建立重大项目定期检查制度;(三)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二)下发监督检查的通知;(三)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四)反馈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必要时予以通报;(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定期检查后,对各项目检查情况进行通报;(二)加强对各项目参建单位进行培训,提高参建单位业务技能和素养。(三)对发现一般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发文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二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2.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和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4.随意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5.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毗邻区域内相应的供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分布资料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6.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7.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未按照规定做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8.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安、消防、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的;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的;3.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4.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的; 5.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6.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7.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8.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者在县城城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9.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10.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1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1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1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14.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15.采取欺骗或隐瞒手段,未按照设计方案和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要求采取符合标准的施工工艺、设施设备和技术材料;16.未组织一线施工人员开展每次施工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7.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建设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县住建局对全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县住建局可对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三)层级督查:对县城及各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层级督查。县住建局对各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五)日常监督检查: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对在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检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住建局。(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住建局。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二)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四)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五)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上报审批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建筑施工企业未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报请审批部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项: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检查为规范进入工地现场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进入工地现场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2、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数据按规定提交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2、在非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3、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选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该材料应当符合质量要求;不得选用明令禁止生产和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报验时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产品不得签认。(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抽检: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建材监督抽测。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二)专项抽检:针对不合格率较高的材料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抽测。(五)日常监督抽测。四、监督抽检程序 (一)制定抽检计划。(二)实施现场抽检。(三)抽检结果汇总。(四)对存在问题的施工项目下发整改并报案。(五)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抽检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县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材料作退场处理,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已经使用于建设工程实体的,县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施工单位限期采取加固、返工或者拆除等处理措施,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施工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采购、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或者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回资质。企业资质许可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议许可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撤回资质。(五)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按照合格签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许可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撤回其资质。(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和见证取样制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八)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各参建责任主体、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2.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4.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5.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6.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涉及原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7.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8.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9.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10.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11.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12.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13.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4.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2.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3.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5.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的;6.勘察单位提供不真实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的;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8.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或者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9.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10.在非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11.设计单位未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12.设计单位未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13.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勘察、设计的。14.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6.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条款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市政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7.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作的。8.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0.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的。11.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县住建局对全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安全生产事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行组织开展实施。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查整改或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县住建局对专项检查内容可进行抽查。(三)层级督查:对县各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督查。县住建局对各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专项检查开展、工程质量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四)日常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的主要方式。(五)监督抽测:委托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有资质检测单位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二)制订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召开监督告知会议。(四)以抽查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五)以抽查的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重点内容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六)对住宅工程的逐套验收的结果进行监督抽查。(七)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八)撰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5.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0.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1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13.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14.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视情节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三)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报请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视情节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8.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五)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报请审批部门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保证检测工作真实有效,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县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单位及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管理范围内的检测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检测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是否符合国家和本自治区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转包检测业务的行为;(四)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八)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全面采用飞行检查方式,即事前不通知直接到检测单位开展检查。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检测单位每年至少覆盖一次。(二)原样复测/原位复查:对材料试验项目采取原样复测,对实体检测项目采取原位复查的方式重点核查检测单位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增强监督威慑力。(三)专项检查:针对问题反映较多的某些检测项目,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打击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组成检查组:至少2人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对复杂项目可购买技术服务,由专业检测监督服务单位或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二)实施检查:检查组到检测机构驻地或检测现场开展查阅原始记录、检查样品留置、实施原样复测或原位复查等检查行为。(三)检查处理:检查组检查发现检测机构存在问题的,应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若涉嫌违法或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报告部门负责人进行报案查处。(四)整改闭合:对于已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检查组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审查整改情况,在整改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 (五)资料归档:整改完成闭合后,检查组整理好所有资料,交所在部门存档。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可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档案: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2、承接与自身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单位的检测业务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经批准的能力验证活动的;4、使用同时受聘在两家单位的检测人员的;5、委托无资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的;6、未按规定上传检测试验信息和视频监控信息的;7、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8、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9、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10、未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未按规定拒收不具备唯一性标识的试样或唯一性标识不符的试样的;11、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留置试样的;12、检测能力验证离群或抽检复核结果差异较大的;13、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如实记录,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14、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检测机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8、转包检测业务的。(四)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县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及相关单位及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办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未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2、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二)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三)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使用单位是否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2、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3、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4、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6、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起重机械租赁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未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3、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抽查全面采用飞行检查方式,即事前不通知直接到施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租赁单位每年覆盖一次。(二)专项检查:针对问题反映较多的安全隐患,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打击违法违行为,减少和预防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订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召开租赁单位季度安全生产会议。(三)以抽查的方式对起重机械各方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和实体安全实施监督。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检查处理:检查组检查发现起重机械存在问题的,应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若涉嫌违法或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报告部门负责人进行报案查处。(二)整改闭合:对于已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检查组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审查整改情况,在整改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三)资料归档:整改完成闭合后,检查组整理好所有资料,交所在部门存档。 第十七项: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监督检查对象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等)。二、监督检查内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三、监督检查方式过程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过程监督。2、国家住建部和广西区住建厅每年均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相关检查,县住建局在派专家参加检查的基础上同时或提前开展本县的自检自查工作。3、后续报建程序把关: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须提交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手续。五、监督检查程序1、在过程监督的基础上,依法开展相关的备案工作。2、根据国家住建部和广西区住建厅的要求开展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违法违规事实提交县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完成后据实依法处理,并发布通知。 第十八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预售商品房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二、监督检查内容商品房预售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情况、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1.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等情况;2.办理预售证后,是否及时在网上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有无按规定将预售房款直接打入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4.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开展执法检查:每月组织一次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材料审查;4次专项检查,对重点项目、重点督查;每年一次全方位普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县住建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检查组,成员包括建管、质按、房管等相关股室单位; 2.监督检查人员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2.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3.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4.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九项:城区路灯照明设施监管事项一、监督检查对象城区内的路灯照明设施二、监督检查内容路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修三、监督检查方式1、每周例行巡查。2、群众监督举报,做好检查记录。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日常路灯管理责任制》,将路灯维护管理责任到人,根据人员配置情况划分管理维护范围。五、监督检查措施定期巡查路灯照明设施运行情况并作记录备案。六、监督检查处理1.日常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亮灯率达到98%以上;2.一般故障要求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3.特殊故障损坏严重的,必须向主管部门申报,在3个工作日内维修恢复正常。第二十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监管制度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确保规划许可决定的正确实施,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凡由县住建局相关业务股室作出的规划“一书三证”行政许可事项,由县住建局对被许可人及受其委托的竣工测绘资质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被许可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二)在建项目涉及违法建设的处理情况;(三)批后在建项目的群众信访处理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检查方式。 1.建设工程灰线检验;2.建设过程±0.000检测;3.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检查;4.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二)涉及历史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的建设项目,县住建局应会同县文物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许可相对人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规划许可内容依法实施项目建设。(一)实施检查。1.非现场检查:对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文件及台账资料进行评查、分析;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现场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二)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分析与评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四)整改落实。组织监督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县住建局对建设项目批后跟踪及竣工规划核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二)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应当说明理由。(二)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施,责令限期整改,需依法处理的,应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三)其他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项:鹿寨县规划工作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乡镇建设主管部门以外的有关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及时性;(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程序的合法性;(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受委托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符合性;(四)涉及城乡规划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执行和各级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一)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汇报;(二)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涉及城乡规划实施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五)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加强控规的监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向县住建局及有关部门汇报。(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督促各乡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住建局及有关部门。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对鹿寨县所辖各乡镇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负责规划工作检查的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履行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查处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二)各乡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的,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给予赔偿。(三)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因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需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项目开展检查。检查采取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对象实施监督检查。(二)专项检查:针对过程中设置的临时点位及应急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检查临时关闭环卫设施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按时恢复正常使用。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书面文件和资料。(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上报。(四)整改后处理。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属地责任部门进行现场踏勘。(三)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踏勘情况,提出决定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各单位、企业等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处理。第二十三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被许可人从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交的规划意见、交警管理部门意见、经专家审定保证市政设施安全的保护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查。(二)加强批后监管,严格督促申请人(申请单位)按审批方案进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到位,措施有力。(三)对许可审批涉及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按许可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2.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3. 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除紧急情况外;4.挖掘道路时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当在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5.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或修复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6.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7.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8.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原状并及时报告批准单位验收。(四)对于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交的经专家论证的保护方案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涉及桥梁等市政设施超过原设计标准许可应由该设施原设计单位提供相关意见。开挖涉及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线设施,应提供管线监护方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资料审查。(二)批后监管。(三)许可项目完成后,市政设施的完好性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二)施工过程中,开展定期现场检查,严格督促申请人(申请单位)按审批方案进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到位,措施有力。(三)许可项目完成后,对市政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资料审查。  (二)批后监管。(三)许可项目完成后,市政设施的完好性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第二十四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重、超长车辆及其所属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技术审核审批。(二)督促运输单位对超限特殊车辆途经桥梁进行监测。(三) 参与多方联合执法抽检抽查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状况。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技术审核审批(申请材料和运输技术条件)。(二)桥梁加固技术方案的审定。(三)监督技术方案的实施。(四)许可后的通行监管。(五)通行后的桥梁检查或检测。(六)有关桥梁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合同管理(处罚和赔偿等事宜)。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审核车辆及通行路线途经桥梁的技术条件,评审运输实施方案。(二)给出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技术审批意见。(三)进行运输车辆对桥梁安全及正常运行影响的监查和检测。六、监督检查处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第二十五项:户外广告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各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二)各户外广告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从业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行业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二)户外广告企业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县级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对乡镇级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抽查与督查。(二)各乡镇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自查与互查。(三)对已审批户外广告的现场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经户外广告受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开始设置到设置完成进行全程管理、监督。五、监督检查程序户外广告必须经合法审批规范设置,设置过程监管指对户外广告设施自行政许可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广告设施设置完成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户外广告审批许可内容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该设施在设置过程中未按审批许可要求设置,通过联系执法部门查处。六、监督检查处理违反《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1.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选择合法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承运,到合法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2、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运输企业需使用合法运输车辆运营;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沿途不遗撒、不泄漏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按核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副本或者运输证。3、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许可:公示场内布局图、进场路线图及其他相关信息;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辗压;在运输车辆驶出消纳场所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保持进出消纳场所的道路整洁、畅通;严格按照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如实登记建筑垃圾受纳情况,并定期向城区城管部门报告;不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或者其他危险废弃物;建筑垃圾消纳不超出核定的场地、容纳量受纳垃圾的。三、监督检查方式登记备案、现场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不定期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记录和签字。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看相关材料。2、将相关材料记录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第二十七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在鹿寨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物业服务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3、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社保证明(原件);4、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5、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6、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三、监督检查方式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开展物业监督检查工作汇报;2、对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3、实行专项监督检查材料报送制度;4、对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调查处理;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调阅驻市各物业服务企业专项检查材料及管理工作台账;履行物业监督检查职能的住建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物业服务企业监管部门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履行物业服务企业专项检查职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2、物业服务企业监管部门专题布置,住建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物业监督检查进度报表及相关信息。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监督检查,由物业服务企业监管部门牵头开展。六、监督检查处理(一)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对未提交检查材料和提交的检查材料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1、参与物业招投标活动;2、参与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评选;3、办理物业资质核定、变更等相关手续;4、违反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的其他行为。(二)有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查材料,予以审查合格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查材料,不予以受理、审查的;3、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二十八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监督检查对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二、监督检查内容1、开发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预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专户存储;3、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业主‘双三分二’表决,是否在规定场所进行公示,有无符合程序规范;4、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使用物业维修资金是否在规定范围使用,有无违规操作挪作他用;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物业小区申请使用资金情况开展普查或抽查;2、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随机抽查、电话回访、到各物业小区实地勘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1、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 2、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3、有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五、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1、选择检查对象;2、下发通知;3、投诉信件;4、查阅台帐;5、实地堪察;7、情况汇总;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缓办理相关业务。(二)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三)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县房产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项:房地产开发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情况专项检查;(三)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情况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二)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受检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受检单位限期进行纠正。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二)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项:不定期检查经济适用住房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员,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及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土地用途、出售价格、销售对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员申报情况,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员使用情况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人员的工作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不定期检查。四、监督检查处理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4、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住房由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6、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三)违法或者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第三十一项:不定期走访、抽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一、监督检查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承租人、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及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情况、县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及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1、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并会同有关执法部门采取不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2、县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四、监督检查处理1、县住房保障部门或社会投资建设单位发现承租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承租人发出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知,要求承租人在3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一)租赁期限届满,未续租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三)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四)出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擅自装修或者拆改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六)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七)承租期间,因购买、受赠、继承、婚姻等原因导致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八)承租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财产、迁移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九)违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若违反以上规定,未按照县住房保障部门或者社会投资单位通知期限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自通知规定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县住房保障部门或者社会投资单位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2、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申请人或者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3、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属企业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责任。 4、社会投资单位对未供政府统一调配的公共租赁住房,不按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方案》配租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补交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中所享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有关税费减免部分的费用。5、县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项: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县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进展情况;(二)保障性安居工程设施配套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汇报;(二)对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动态巡查;(三)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四、监督检查程序(一)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核查项目现场等方式,对建设主体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二)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等部门专题布置,在规定时限内,督促建设主体汇总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报表、信息。五、监督检查处理对项目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未按规定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主体予以通报批评,在年终完成任务情况考核中相应予以扣分。第三十三项:房产市场调控和房产经营监管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负责监管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的从业行为;参与商品房价格管理。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商品房开发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房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施行情况;(二)在政务网对外公布商品房预售申报价格;(三)房产中介服务行为的合法性;(四)商品房预(现)售合法性;(五)合同备案的合法性;(六)各开发区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贯彻政策法规情况,履行授权事项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职责的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采取日常巡查和抽查的方式,属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的,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开展。(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交易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不予核准;发现企业和执业人员存在房地产市场管理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业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有权调阅受检企业(单位)的行业管理执法案卷、各开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日常情况的相关材料等,并视情况对相关房地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受检单位(管理部门、受委托或被授权部门和企业,下同)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受检单位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受检单位限期进行纠正;受检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检查纠正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将予以通报。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相关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二)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四项:对人防所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法人、公民、社会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人对行政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二)申请人申报内容与现场实际的一致性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听取申请人对行政审批决定落实情况的汇报。(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 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信息管理软件平台,将申请人对行政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纳入数据库进行日常监管。鹿寨县人防办每两年组织1次行政审批案卷落实情况执法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鹿寨县人防办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鹿寨县人防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六)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利用人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防工程不符合规定的维护标准的。(七)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的。(八)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的。(九)设计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的。(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十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十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十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十四)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十五)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十六)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