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00 KB
  • 2022-04-29 14:27:12 发布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 4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附件5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单位(盖章):**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执法职权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备注行政许可1办理出租汽车、公交车经营资格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2、办理出租汽车、公交车车辆运营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3、办理出租汽车、公交车经驾驶员客运格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4、经营权转让许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权在出让期可以转让……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5000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罚款500—5000元,终止其经营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转让经营权的,转让无效,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营权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经营权)3、终止线路经营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终止其经营权)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单位罚款5000—30000元以;个人罚款500—5000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罚款500—1000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6、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罚款50—100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四款规定的,4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执法职权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备注行政处罚7、终止经营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运营;逾期不运营的,终止其经营权)8、终止经营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经营权)9、没收顶灯等专用标志物品,责令改正,罚款50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顶灯等专用标志物品,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10、责令限期整改,罚款50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11、责令改正,罚款50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12、违者责令退还车费,罚款50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第四项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50元罚款)。13、罚款50—200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第的第六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4、罚款100—200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第九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5、罚款200—500元,暂扣客运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暂扣客运资格证3至5天,情节极其严重的,暂扣客运资格证1至3个月,暂扣车辆运营证,停业整顿2至5日)16、责令退还乘客车费,罚款100—200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第五项的,责令退还乘客车费,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7、罚款50—200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第六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8、责令停止服务,罚款200—500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4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未取得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责令停止服务,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4 执法职权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备注行政处罚19、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10万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强制1、暂扣车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行政征收12行政裁决12行政给付12行政确认12其他行政职权1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管理和监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经营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权监督管理)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