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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0:55 发布

武隆县环保局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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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环保局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行政处罚类共97项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01权力名称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后评价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权力依据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5.《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六条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后评价及停止建设或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运行,并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第一百零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三)未按规定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退役的;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相对人维权渠道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后评价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02权力名称对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权力依据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备案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03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权力名称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权力依据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04权力名称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临时许可证规定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停止试生产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权力依据止试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试生产期间因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临时许可证规定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停止试生产后,未经批准擅自恢复试生产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05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权力名称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权力依据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4.《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7.《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直至验收合格,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前款行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还应当责令补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批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8.《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8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06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权力名称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实施主体区环保局《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权力依据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环保相对人维权渠道局或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07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权力名称警示标志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权力依据定,不按规定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以及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或移动界碑位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08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安装或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权力依据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安装或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按规定安装或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09权力名称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权力依据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10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进行申报或拒报谎报申报事项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2.《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权力依据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5.《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对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情况及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相对人维权渠道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按规定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进行申报或拒报谎报申报事项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11权力名称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权力依据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一条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12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权力名称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权力依据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 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夜间及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从重处罚;(二)夜间施工未按规定张贴排污临时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7.《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8.《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9.《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13权力名称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权力依据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14权力名称对违反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权力依据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浓度或总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相对人维权渠道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违反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15对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权力名称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权力依据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6.《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7.《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拒绝、阻挠检查水污染防治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阻挠检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拒绝、阻挠检查大气、噪声、辐射等污染防治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40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8号)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13.《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2010﹞236号)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测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相对人维权渠道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16对未经批准停运、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权力名称施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权力依据并处罚款。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 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三条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6.《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3号)第二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相对人维权渠道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经批准停运、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17对未如实记录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权力名称并备查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并备查权力依据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如实记录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并备查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18权力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主环境监测和自查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定期对权力依据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5.《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2号)第三十二条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监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定期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6.《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7.《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主环境监测和自查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19权力名称对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权力依据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相对人(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20对违反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权力名称污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权力依据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5.《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要求管理排污口的。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违反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21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权力名称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款个人在饮权力依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2.《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县(自治县)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22权力名称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禁止倾倒、排放的污染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权力依据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4.《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或者附有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的;(二)向水体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以及经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工业废物、城镇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禁止倾倒、排放的污染物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23权力名称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权力依据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24对在库区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权力名称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库区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县(自治县)有监督管理职能权力依据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在库区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25权力名称对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权力依据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26对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治或消除污染的权力名称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权力依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治或消除污染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27对在本县销售或者使用总磷酸盐含量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权力名称品要求的洗涤制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四)在本市销售或者使用总磷酸盐含量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的洗涤制品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力依据职责分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在本区销售或者使用总磷酸盐含量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的洗涤制品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28对在无煤区销售、使用燃煤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权力名称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权力依据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在无煤区销售、使用燃煤的;。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在无煤区销售、使用燃煤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29无组织排放粉尘、废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污染大气环境的,或权力名称在住宅楼、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项目的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五权力依据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无组织排放粉尘、废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污染大气环境的;(二)在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项目的。对前款第(二)项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恢复原状。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无组织排放粉尘、废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污染大气环境的,或在住宅楼、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项目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30对易产生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权力名称未按规定采取密闭、围挡、喷淋等防尘污染措施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权力依据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尘污染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本市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的镇、街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易产生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按规定采取密闭、围挡、喷淋等防尘污染措施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31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权力名称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权力依据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32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生产、销售、权力名称购买、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第三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权力依据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第三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生产、销售、购买、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33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权力名称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权力依据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34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权力名称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权力依据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35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权力名称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权力依据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一条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36对在禁止的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权力名称企业或者设立娱乐场所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权力依据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设立娱乐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运行,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在禁止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娱乐场所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37对逾期不改正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权力名称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噪声权力依据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逾期不改正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38权力名称对夜间施工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期间在施工场所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权力依据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夜间施工未按规定张贴排污临时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夜间施工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39权力名称对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力依据(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四条第九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40权力名称对造成污染事故、严重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2.《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权力依据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核与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可加收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排污费。8.《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法排污行为造成水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的,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时,可加收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应缴纳排污费。9.《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8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1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3号)第二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造成污染事故、严重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41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权力名称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权力依据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相对人维权渠道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42权力名称对违法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权力依据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违法排污行为造成水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的,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时,可加收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应缴纳排污费。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违法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相对人维权渠道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违法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43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权力名称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权力依据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相对人维权渠道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44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权力名称项资金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权力依据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45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权力名称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权力依据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46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权力名称放检验报告的、未按规定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情形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权力依据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未按规定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情形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47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权力名称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2.《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2010〕236号)第三十五条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罚款。在用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张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在用机动车有下列情形权力依据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扣留机动车行驶证:(一)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二)经监督抽测,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前款规定的罚款由实施监督抽测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扣留的机动车行驶证应在改正后立即发还。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相对人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48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权力名称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权力依据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调查部门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案件审查(支队法规科-法规科分管领导-支队领导)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49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权力名称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权力依据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50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物及危险废物权力名称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权力依据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相对人维权渠道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51权力名称对不按照规定管理放射性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权力依据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相对人维权渠道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不按照规定管理放射性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52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权力名称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力依据(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53权力名称对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废物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权力依据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6.《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 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1年的。7.《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2号)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8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相对人维权渠道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收缴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废物活动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54对无许可证、许可证到期或未按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权力名称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权力依据(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无许可证、许可证到期或未按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55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权力名称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权力依据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相对人维权渠道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56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权力依据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57权力名称对违反放辐射、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权力依据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第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 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2号)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或者获得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撤销其生产使用登记证或者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相对人维权渠道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违反放辐射、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58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权力名称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权力依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59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权力名称文件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权力依据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60对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废旧放射源、危险废物,或转让未权力名称按规定报告或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权力依据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 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限期改正、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废旧放射源、危险废物,或转让未按规定报告或备案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61对擅自将放射性同位素、固体废物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权力名称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二)权力依据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擅自将放射性同位素、固体废物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62对未经批准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或未权力名称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权力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经批准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或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63权力名称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管理制度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二)未按照国权力依据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管理制度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64权力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和危险废物进行处理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权力依据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和危险废物进行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65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权力名称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实施主体县环保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权力依据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环相对人维权渠道保局或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66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权力名称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权力依据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相对人维权渠道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电话 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67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权力名称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三条有关规权力依据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相对人维权渠道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暂扣、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68权力名称对违反运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权力依据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相对人维权渠道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暂扣、吊销许可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违反运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69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权力名称存、处置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权力依据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3号)第二十三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7.《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相对人维权渠道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70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权力名称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权力依据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71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权力名称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权力依据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72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危权力名称险废物贮存、处置单位,以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权力依据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单位,以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73权力名称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危险废物台账和档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处罚。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权力依据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 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2号)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或者环境管理信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5.《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危险废物台账和档案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74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处权力名称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权力依据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相对人维权渠道(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75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进行废旧放射源收贮管理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8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权力依据回辐射安全许可证:(一)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按规定进行废旧放射源收贮管理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76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的单位不负责任或权力名称弄虚作假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权力依据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的单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77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权力名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权力依据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78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权力名称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权力依据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 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责令限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五)其他造成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79权力名称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权力依据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80权力名称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权力依据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81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权力名称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权力依据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82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权力名称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权力依据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规定治理被污染的土壤的。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相对人维权渠道(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83权力名称临时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临时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权力依据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临时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84权力名称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八)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第八条第二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权力依据本条例规定实施。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85权力名称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六条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权力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86权力名称对违反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制度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2号)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权力依据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相对人(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违反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制度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87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按要求处置危险废物权力名称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权力依据2007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相对人(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按要求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88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权力名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权力依据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89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权力名称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权力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90权力名称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权力依据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91权力名称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权力依据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92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或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或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或储油储气库、权力名称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或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或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权力依据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相对人维权渠道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或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或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或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或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或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93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或权力名称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或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权力依据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或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或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94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权力名称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权力依据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为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95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权力名称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权力依据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96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权力名称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的处罚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权力依据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的处罚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 权力编码11500232008690915D-B-097权力名称对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实施主体武隆县环保局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权力依据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重庆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相对人维权渠道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武隆县环境监察大队;023-77729117 对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立案审查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撰写调查报告补充或重新调查初审(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拟进行处罚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评议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案件履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