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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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6:32 发布

水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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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部门名称:献县水务局(盖章)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1拟订水利工作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1.组织拟订全县水利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项规划。计划股2.承办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审核、报批工作。3.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4.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5.组织水利基建工程的建设和验收。6.承担水利综合统计工作。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拟订全县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资源监测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1.负责全县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规划。水政监察大队2.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负责全县计划用水工作;3.监察、检查、指导全县节约用水工作。4.负责全县水资源各项指标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公报、水务管理年报。5.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6.负责水利科技与外事工作。7.负责依法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水事纠纷工作。8.对地上水及地下水的水位动态进行监测。水资源监测管理站26 9.对地上水及地下水的水质进行监测。10.宣传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11.对水资源进行水质化验检测。12.对取水工程管理和监督工作。13.对机井封存与管理进行指导监督。3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汛抗旱服务站2.组织、协调、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3.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4.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4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1.研究制定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农村水利服务站2.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小型农田水利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3.负责全县农田水利统计报表、机井普查、上报下达工作。4.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5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两费”征收。1.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水政股2.监督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3.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6组织实施河道采砂(土)许可。负责引黄、王快引水等外流域调水工作。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1.负责全县水利设施运用、维修及日常管理,制定加固维修计划并指导实施。工程管理站2.负责对破坏水利工程案件的查处工作。26 3.堤渠绿化及堤渠树木更新审批工作。4.配合防汛办公室做好汛期检查工作及应急工程处理;5.配合司法部门查处水利治安和刑事案件。6.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站7.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对本县水利工程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8.管理本县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9.协助配合由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的质量监督工作。10.参加受监督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工程调查和处理。11.参加本县内所有水利监督工程的有关会议与验收。26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组织监测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承办向水域排污新建和扩建排污口的审批工作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审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2号)某企业要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首先到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环保部门审批合格后,到水务部门备案批准。环保局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批2水土保持规划土地局负责土地利用总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条某县政府要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规划编制,水务部门负责水资源规划编制,住建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编制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批后,由水务部门组织实施。水务局负责水资源规划住建局负责城乡规划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规划3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水务局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按照中央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精神,某26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部署开展耕地(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县农业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进行土壤样本检测,确定其肥力水平和质量等级,制定耕地质量提升方案,组织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方位进行测绘,对乡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地块,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整改;县委、县政府农业和农村办公室拟定承包农户清单,对划定耕地(基本农田)的土地提供核发有效承包合同和承包地流转清单;县农业局对坡度超过25度部分的山地进行测绘并依法确定林地分布图,提交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编制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范围内负农田灌溉排水、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绘制相关施工图;县环境保护局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责令当事人限期治污。农业局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休闲农业依法使用耕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农业局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环境保护局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4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某某江上有一运输船只利用深夜偷排污泥(危险固废),造成某某江水体污染,部分江面出现大面积死鱼现象。110接报后,通知了相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原因和进行了调查,农业局对污泥可能造成的渔业污染带来的损害提出处理意见,并对造成的渔业损失进行鉴定。环境保护局调查污泥的来源,并启动应急监测,对受污染水体开展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发布监测信息,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处罚。水利局对当天的水文情况进行分析,对污泥倾倒后造成的水域面积进行评估。排放污泥处靠近饮用水取水口,县供水机构根据水质监测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取水。农业局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交通运输局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5水土保持方案水务局负责审批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八条某企业或个人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先经水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项目立项的审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项目土地预审。发展改革局负责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项目立项的审批,按照职责协同管理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26 环境保护局负责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按照职责协同管理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国土资源局负责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项目土地预审,按照职责协同管理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部门名称:献县水务局(盖章)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3月22日是世界水日;“3月22日至3月28日中国水周”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水利法律、法规,宣传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知识,唤起公众的节水意识。水政监察大队0317-601053526 一、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献县水务局(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取水许可监督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2、取水方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3、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监控安装,已安装的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26  4、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是否需要做节水措施;  5、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检查: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小组,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并予以总结。  2、抽查:随机抽查重点取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11月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符合《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相关条件之一的指令性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10、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12、组织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并提交总结。26   13、通过重点抽查取水户,检查取水户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监管单位名称:献县水务局(公章)26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验收,加强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献县水务局许可的涉河涉堤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涉河涉堤项目建设是否符献县水务局行政许可批文要求,项目施工期间有无对河道、堤防防汛安全产生影响等。  具体工作事项:  1、复核项目建设的位置、界限;  2、监督、检查涉及防洪安全的施工方法、工艺、进度;  3、检查防治补救措施、堤防安全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  4、检查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检查涉河涉堤部分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  6、完工后,检查是否恢复项目区域的河道、堤防原貌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批文交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方堤防变形观测、工程质量抽检、资料备案、专项验收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26   (一)批文条目说明,明确涉河涉堤施工注意事项。  (二)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三)对照批文,审核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  (四)根据批文,检查涉河涉堤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涉河涉堤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涉河涉堤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检查涉堤施工对堤塘的影响以及完工后河道、堤防的恢复情况;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批文交底;  (二)办理开工手续;  (三)涉河涉堤施工监管,包括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度汛和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备涉河涉堤施工条件的,办理开工手续。  (二)涉河涉堤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三)涉堤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涉堤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四)度汛措施和防治补偿措施未全面落实的,督促落实到位。(五)具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验收,出具验收纪要。有遗留问题的,进一步督促解决。26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实施事项监管单位名称:献县水务局(公章)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由献县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含省、市审批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及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26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11、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度。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时性及后续变更技术服务,监测单位是否服务规范、实效明显。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20%;  上述指标比每月审批项目数大的,以每月审批数为上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开发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对开发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完成及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开发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日常管理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26   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了解情况。  4、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献县水务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沧州市水务局领导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26 四、防汛抗旱工作监管 单位名称:献县水务局(公章)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推进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减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准备工作情况 (1)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2)献县蓄滞洪区防洪准备情况; (3)已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情况; (4)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及物资储备情况; (5)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情况; (6)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设障情况。  2、汛期日常工作  (1)影响度汛安全项目整改情况; (2)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落实情况; (4)基层汛期值班制度执行情况;26  (5)联络协调村级防抗旱工作情况;  (6)向市防指提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建议情况; (7)拟订防汛抗旱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情况; (8)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情况;  (9)发布汛情、旱情通告情况; (10)开展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情况。  3、调度工作 (1)献县洪水预案执行情况; (2)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令执行情况; (3)水利工程的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在建工程的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4)献县蓄滞洪区人员转移预案及执行情况;  4、汛后工作 (1)总结评估防汛抗旱工作情况; (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汛期检查:实行24小时值班,对各乡镇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每月1次以上,对各重点隐患水库巡查一轮以上。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乡镇、水管单位自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管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自查。26  2、县级定期检查。汛前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听取乡(镇)、水管单位检查汇报和现场检查结合。 3、县级不定期督查。县防汛指挥部在做好乡(镇)、水管单位指导工作的同时,在汛期对各地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是汛前检查中存在隐患的工程或者是一些涉水在建工程。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1、报送资料。乡(镇)、水管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县防汛指挥部报送有关自查材料。 2、电话抽查。针对汛前各地上报的防汛网格化责任人员情况,对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抽查。  3、实地检查。县防汛指挥部到乡(镇)、水管单位,通过实地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当地防汛责任人等形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防指。 4、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落实。县防汛指挥部督促乡(镇)、水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防汛指挥部。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县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26 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单位名称:献县水务局(公章)26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与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3、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26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4、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5、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2、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3、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4、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5、印发诚信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的问题,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6 六、对县级以上财政水利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监管单位名称:献县水务局(公章)  为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建设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县级以上财政水利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要求组织进行实施。  2、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4、项目日常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已建成项目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查阅资料、台帐、票据等。2.现场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财政局、水务局、审计局、纪检委、发改局等部门组织对项目施工进度督查及验收,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26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县水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纪检委、发改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督查验收;2.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查实后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七、规范案件查处的监管单位名称:献县水务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水利违法行为的案件处罚是否规范。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按照处罚的程序、依据、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法进行处罚。三、监督检查方式1.自查。2.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向处罚对象调查处罚情况。四、监督检查措施26 1.明确立案条件。(1)有违反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2)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3)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4)属于本水利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机关管辖;(5)在法定处罚追究时效内,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2.严格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一)发现违法行为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二)立案阶段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2、审核。由承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附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26  1、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水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2、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水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3、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水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4、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水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5、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七)执行。 (八)结案。五、监督检查程序1.定期检查处罚案卷。2.随机抽查处罚程序执行。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未按照处罚的程序、依据、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法进行处罚的,视实际情况责令相关人员限期改正,撤销处罚决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26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