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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1:5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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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共9项)序号1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事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行政权责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实施主体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许可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延续、复核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延续或复核卫生许可证:1.未能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机构出具的饮用水供水单位一年内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的;2.提交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补办、注销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对象辖区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对《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是否有数量限制否。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卫生审查时限:1.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测、检验的30个工作日除外)(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2.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竣工验收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测、检验的30个工作日除外)(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新办、复核、换证、变更、补办、注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天)(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卫生审查时限:1.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测、检验的30个工作日除外)(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2.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竣工验收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测、检验的30个工作日除外)(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新办、复核、换证、变更、补办、注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是,每年复核一次。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或者供应饮用水活动。办理部门行政审批科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统建楼6栋3楼联系电话0755-25405784服务表格(选填)申请材料的电子申请表格可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下载http://www.lhwsjd.gov.cn/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方式、业务表格等。事中;根据办理要求进行审核材料,视情况需要现场核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事后:依法告知审批批复,并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监督电话0755-2566678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法定职权)。审核意见
附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如下:(一)新建、扩建、改建饮用水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2.有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原件各1份);4.场所房产证编号,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5.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审查时,另需提交有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二)新办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2.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3.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4.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5.有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三)复核、换发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2.《卫生许可证》(原件);3.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4.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各1份);5.由依法取得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四)变更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2.《卫生许可证》(原件);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注册号;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企业任命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变更通知书等)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按照新申报卫生许可的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五)补办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卫生许可证》破损的,除提交上述2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卫生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六)注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2.注销申请(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4.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项流程图(外部)申请人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不需要审批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告知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当场或实施办法规定期限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依法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如法律有规定)根据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如有),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颁发的,颁发相应的审批证件不予颁发的,出具不予颁发决定书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项流程图(内部)登记(行政审批科)材料初审(行政审批科)开始受理(行政审批科)首办审批(行政审批科)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科)符合规定的,科室出证、窗口办结,发放相应的审批证件(行政审批科)
序号2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事项医师执业注册行政权责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主体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许可条件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审批对象取得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非港澳台人员对《医师执业证书》的申请。是否有数量限制否。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医师执业证书》,有效期不限。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否法定时限(天)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天)5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无。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办理部门行政审批科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统建楼6栋3楼联系电话0755-25405784服务表格(选填)申请材料的电子申请表格可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下载http://www.lhwsjd.gov.cn/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方式、业务表格等。事中;根据办理要求进行审核材料,视情况需要现场核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事后:依法告知审批批复,并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监督电话0755-2566678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法定职权)。审核意见
附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如下:(一)首次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7.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在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1份);8.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申请人除提交上述1—6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二)变更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6.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7.原注册主管部门的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原件1份);8.变更执业地点的,还应提交变更后拟执业的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9.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跨类别变更专业的,还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10.多点执业的,遵循相关规定。(三)重新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原件1份)。(四)注销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2.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五)补办《医师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1.《深圳市医师执业证书补发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若《医师执业证书》破损的,除提交上述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医师执业注册流程图(外部)申请人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不需要审批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告知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当场或实施办法规定期限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依法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如法律有规定)根据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如有),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颁发的,颁发相应的审批证件不予颁发的,出具不予颁发决定书
医师执业注册流程图(内部)登记(行政审批科)材料初审(行政审批科)开始受理(行政审批科)首办审批(行政审批科)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科)符合规定的,科室出证、窗口办结,发放相应的审批证件(行政审批科)
序号3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事项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行政权责法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实施主体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许可条件详见附件1。审批对象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是否有数量限制否。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不限。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复核—→决定。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一)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注销及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天)(一)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注销及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进行放射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办理部门行政审批科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统建楼6栋3楼联系电话0755-25405784服务表格(选填)申请材料的电子申请表格可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下载http://www.lhwsjd.gov.cn/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方式、业务表格等。事中;根据办理要求进行审核材料,视情况需要现场核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事后:依法告知审批批复,并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监督电话0755-2566678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法定职权)。审核意见
附件1:许可条件许可条件如下:(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2.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D.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A.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B.放射影像技师;C.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3.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5.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许可条件:1.放射诊疗工作场所与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符合国家法规、卫生标准要求;3.放射诊疗工作正常开展。(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的许可条件:变更相关项目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的许可条件:申请人自愿申请,放射诊疗设备处置合法。(五)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的许可条件: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有经核准的放射诊疗科目;2.普查方案合理、周密,质控措施有效;3.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防护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资质合法。
附件2: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如下:(一)新办放射诊疗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文件号;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含姓名、年龄、资格证号、专业、职业健康检查及卫生部门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及法规培训情况)(原件1份,加盖签章);两年内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和卫生部门发放的放射防护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最高管电压和电流等主要参数、所在场地及个人防护用品)(原件1份,加盖签章);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6.持有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原件);7.一年内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8.2006年3月1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签章);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3.放射诊疗设备(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最高管电压和电流等主要参数、所在场地及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原件1份,加盖签章);4.两年内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和卫生部门发放的放射防护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最近一期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原件各1份,加盖签章);5.一年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原件1份,加盖签章)。(三)变更放射诊疗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签章);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4.变更相关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场所、放射诊疗设备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需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变更项目涉及大型医用设备的,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申请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签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诊疗设备的处置证明(原件1份,加盖签章);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五)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应提交下列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签章);2.参加普查的放射诊疗技术人员清单及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普查方案及普查采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普查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详细说明(原件1份,加盖签章);4.普查采用的放射诊疗设备1年之内的检测报告及防护情况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事项流程图(外部)申请人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不需要审批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告知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当场或实施办法规定期限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依法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如法律有规定)根据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如有),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颁发的,颁发相应的审批证件不予颁发的,出具不予颁发决定书
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事项流程图(内部)登记(行政审批科)材料初审(行政审批科)开始受理(行政审批科)首办审批(行政审批科)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科)符合规定的,科室出证、窗口办结,发放相应的审批证件(行政审批科)
序号4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权责法定依据(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实施主体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许可条件详见附件1。审批对象辖区内的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下或不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商店、书店等购物场所外)对《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是否有数量限制否。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卫生审查时限:1.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2.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竣工验收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延续、复核、变更、补办、注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天)(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卫生审查时限:1.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2.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竣工验收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延续、复核、变更、补办、注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是,每两年复核一次。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办理部门行政审批科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统建楼6栋3楼联系电话0755-25405784服务表格(选填)申请材料的电子申请表格可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下载http://www.lhwsjd.gov.cn/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方式、业务表格等。
事中;根据办理要求进行审核材料,视情况需要现场核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事后:依法告知审批批复,并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监督电话0755-2566678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法定职权)。审核意见
附件1:许可条件许可条件如下:(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3.3及《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2.影剧院、录像厅、录像室、游艺厅、游艺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酒吧、茶座、咖啡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2.3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3.公共浴室等沐浴场所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及《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4.美容店、理发店等美容美发场所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5.游泳场、游泳馆等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3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文化交流场所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7.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商店、书店等购物场所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8.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9.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许可条件同上。(二)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延续或复核卫生许可证:1.未能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机构出具的经营场所一年内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的;2.若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而未能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机构出具的经营场所两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的;3.提交的经营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三)变更、补办、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附件2: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如下:(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2.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3.经营场所空调风管布局图及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4.属于游泳场所的,还应提交水净化系统工艺及流程图(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5.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名称合法性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6.经营场所准确地址相关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编号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7.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按经营场所建设面积大小分为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一般项目是指综合类别项目建设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和单项类别建设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大型项目是指综合类别项目建设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和单项类别建设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大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说明书内有卫生专篇,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可能存在的卫生风险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2.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该项目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大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还需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向原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可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但应当做出书面承诺);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申请新办前,应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三)延续或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2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3.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5.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四)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注册号;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有效证明材料(企业任命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等)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按照新申请卫生许可的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五)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卫生许可证》破损的,除上述2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卫生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六)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加盖申请人签章);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注销申请(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不需要审批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告知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当场或实施办法规定期限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依法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如法律有规定)根据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如有),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颁发的,颁发相应的审批证件不予颁发的,出具不予颁发决定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流程图(外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流程图(内部)登记(行政审批科)材料初审(行政审批科)开始受理(行政审批科)首办审批(行政审批科)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科)符合规定的,科室出证、窗口办结,发放相应的审批证件(行政审批科)
序号5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事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权责法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实施主体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条件(一)布局合理,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二)放射性危害因素的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三)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放射防护设施;(四)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项目相符的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监控设备;(五)配有与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放射从业人员和受检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放射从业人员、受检者、公众健康的其他要求。审批对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否有数量限制否。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长期有效。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审查批复。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的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的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一)建设单位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三)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部门行政审批科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统建楼6栋3楼联系电话0755-25405784服务表格(选填)申请材料的电子申请表格可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下载http://www.lhwsjd.gov.cn/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方式、业务表格等。事中;根据办理要求进行审核材料,视情况需要现场核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事后:依法告知审批批复,并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监督电话0755-2566678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法定职权)。审核意见
附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如下:(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的公函(原件1份);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签章);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原件1份);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需专家复核的,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原件1份);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有修改的,加盖评价单位公章,并标明修改日期)(原件1份);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原件1份);9.委托申请的,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10.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名称合法性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原件1份);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签章);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需专家审核的,含复核意见、修改说明及专家签名)(原件1份);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6.委托申请的,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7.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名称合法性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8.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流程图(外部)申请人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不需要审批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告知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当场或实施办法规定期限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依法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如法律有规定)根据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如有),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颁发的,颁发相应的审批证件不予颁发的,出具不予颁发决定书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流程图(内部)登记(行政审批科)材料初审(行政审批科)开始受理(行政审批科)首办审批(行政审批科)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科)符合规定的,科室出证、窗口办结,发放相应的审批证件(行政审批科)
序号6-1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事项医疗机构审批-门诊部、诊所的设置行政权责法定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三)《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实施主体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条件(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的商事主体;设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或在深圳市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的商事主体;(三)申请人或其主要组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上述第2-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四)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审批对象包括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是否有数量限制否申请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二)设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证明:1.申请人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及签名字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原件各1份(非医务人员不需提交);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需提交推荐主要负责人的合伙人决议(原件1份);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2份);(四)场所的房产证编号或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和场所业主拟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不需提交正式的租赁合同);(五)《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原件3份)。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证件名称:医疗机构筹建书有效期:门诊部筹建书1年,诊所筹建书半年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决定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天)5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是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获得批准或领取许可证后可从事的行为办理部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地点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系电话0755-25405784服务表格(选填)申请材料的电子申请表格可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下载http://www.lhwsjd.gov.cn/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方式、业务表格等。事中;根据办理要求进行审核材料,视情况需要现场核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事后:依法告知审批批复,并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监督电话0755-2566678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法定职权)。审核意见
医疗机构设置—门诊部、诊所设置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不需要审批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告知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当场或实施办法规定期限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依法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如法律有规定)根据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如有),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颁发的,颁发相应的审批证件不予颁发的,出具不予颁发决定书
医疗机构设置—门诊部、诊所设置审批流程图(内部)登记(许可审查科)材料初审(许可审查科)开始受理(许可审查科)首办审批(区卫人局医政科)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规定的,科室出证、窗口办结,发放《门诊部筹建书》
序号6-2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事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行政权责法定依据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实施主体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审批对象包括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是否有数量限制否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文件号;(三)场所的房产证编号或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和场所业主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如属租赁房屋则提交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2份);(七)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复印件2份);(八)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九)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说明(2份);门诊部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十)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通过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门诊部开业后,还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此项中医馆及中医坐堂医诊所不需提供)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证件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审批程序申请—-受理—验收--审查—决定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天)5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是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获得批准或领取许可证后可从事的行为办理部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地点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联系电话0755-25405784服务表格(选填)申请材料的电子申请表格可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下载http://www.lhwsjd.gov.cn/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方式、业务表格等。
事中;根据办理要求进行审核材料,视情况需要现场核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监督电话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事后:依法告知审批批复,并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0755-25666785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法定职权)。审核意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册登记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不需要审批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告知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当场或实施办法规定期限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依法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如法律有规定)根据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如有),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颁发的,颁发相应的审批证件不予颁发的,出具不予颁发决定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册登记审批流程图(内部)登记(许可审查科)材料初审(许可审查科)开始受理(许可审查科)首办审批(区卫人局医政科)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规定的,科室出证、窗口办结,发放《中医坐堂医诊所筹建书》
序号6-3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事项医疗机构审批-变更行政权责法定依据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第三十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实施主体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条件1.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符合变更项目的相关要求。审批对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门诊部、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及医务室是否有数量限制否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原件2份(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四)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1.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限有法定代表人的医疗机构):(1)医疗机构设置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2)新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本人签名承诺完整性与真实性的简历(原件各1份),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2.变更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1)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个人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2)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3)增设诊疗科目,需提交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4)增设医疗美容科的,需提交《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法规规章中有关床位、科目设置、人员(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等)、设备、规章制度等材料。3.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1)选址报告;(2)场所的房产证编号或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和场所业主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如属租赁房屋则提交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3)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4.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设置主体申请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及变更的理由;(2)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本人签名承诺完整性与真实性的简历(原件各1份),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3)设置医疗机构的商事主体变更情况(包括股权变更、股东变更、章程变更等)说明及变更后的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设置医疗机构的商事主体近3个月的查新资料(原件);(5)设置医疗机构的商事主体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合伙人等)就变更事项的有效决议。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审批程序1.变更地址、类别及增设医疗美容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申请—受理—公示及验收-审核-决定2.变更其他项目: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否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天)5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是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获得批准或领取许可证后可从事的行为办理部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办理地点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联系电话0755-25405784服务表格(选填)申请材料的电子申请表格可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下载http://www.lhwsjd.gov.cn/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方式、业务表格等。事中;根据办理要求进行审核材料,视情况需要现场核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事后:依法告知审批批复,并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监督电话0755-2566678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法定职权)。审核意见
医疗机构审批-变更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不需要审批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告知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当场或实施办法规定期限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依法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如法律有规定)根据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如有),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颁发的,颁发相应的审批证件不予颁发的,出具不予颁发决定书
医疗机构审批-变更流程图流程图(内部)登记(许可审查科)材料初审(许可审查科)开始受理(许可审查科)首办审批(区卫人局医政科)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规定的,科室出证、窗口办结,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序号6-4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事项医疗机构审批-注销行政权责法定依据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主体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条件1.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符合变更项目的相关要求。审批对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门诊部、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及医务室是否有数量限制否申请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2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收原件和复印件2份3、法人和负责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4、申请人有效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5、注销的原因和理由报告2份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医疗机构注销批准书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法定时限(天)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天)5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是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获得批准或领取许可证后可从事的行为办理部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办理地点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联系电话0755-25405784服务表格(选填)申请材料的电子申请表格可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下载http://www.lhwsjd.gov.cn/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方式、业务表格等。事中;根据办理要求进行审核材料,视情况需要现场核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事后:依法告知审批批复,并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监督电话0755-2566678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法定职权)。审核意见
医疗机构审批-注销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不需要审批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告知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当场或实施办法规定期限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依法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如法律有规定)根据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如有),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颁发的,颁发相应的审批证件不予颁发的,出具不予颁发决定书
医疗机构设置—注销审批流程图(内部)登记(许可审查科)材料初审(许可审查科)开始受理(许可审查科)首办审批(区卫人局医政科)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规定的,科室出证、窗口办结,发放《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复》
序号7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事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许可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权责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四)《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实施主体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条件⒈取得《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⒉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方面的要求;其中: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符合《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申请开展早期终止妊娠手术的,应符合《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审批对象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是否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申请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⒈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⒊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⒋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筹建批准文件号。(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⒈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书》(原件2份);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1份);⒊已变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⒋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号。变更许可项目的,按照新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规定重新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⒋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补办)申请书》(原件2份);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破损的,除上述2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2份);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1份);3.注销申请(加盖单位公章);4.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有效期3年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审批程序申请—受理—承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审核—决定。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否法定时限(天)20承诺时限(天)5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后,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服务。办理部门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办理地点罗湖区沿河北路2021号统建楼六栋三楼联系电话0755-25405784服务表格(选填)申请材料的电子申请表格可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下载http://www.lhwsjd.gov.cn/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方式、业务表格等。事中;根据办理要求进行审核材料,视情况需要现场核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事后:依法告知审批批复,并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监督电话0755-2566678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法定职权)。审核意见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流程图(外部)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准备相关材料符合资质的社会医疗机构区卫生人口计生局登记申请事项不属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范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材料齐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其不属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范围及有权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予以规定时限将材料补齐全区卫生人口计生局组织专家现场考核专家现场审核及现场讨论后,对申请的社会医疗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妇社科将申请材料及现场审核意见上交至局分管领导审批现场审核不合格,经申请机构整改后,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组织复核局长作出准予发证的决定予以发证(整改合格)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许可审批流程图(内部)登记(许可审查科)材料初审(许可审查科)开始受理(许可审查科)首办审批(区卫人局医政科)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规定的,科室出证、窗口办结,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序号8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事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执业许可行政权责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四)《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实施主体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条件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执业许可条件: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⒉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⒊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中相关人员的要求。审批对象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是否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申请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原件1份);⒉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⒊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⒋《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单》(原件)。变更许可项目的,按照新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规定重新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补办申请表》(原件2份);⒉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⒊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破损的,除上述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⒈《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注销申请表》(原件2份);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无期限规定审批程序(一)申请新办《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变更许可项目的:⒈考核: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人员申请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区卫生计生局委托区妇幼保健院接受报名并具体安排考核事项;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考试,每年一次;⒉申请:持《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人员申请从事相关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深圳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⒊审核发证:审核机关按照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由审批机关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二)申请补办或注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申请—受理—承办—审核—决定。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否法定时限(天)20
承诺时限(天)5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否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许可的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服务,但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办理部门区卫生和计生局(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申请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由区卫计局受理)。办理地点罗湖区沿河北路2021号统建楼六栋三楼联系电话0755-25405784服务表格(选填)申请材料的电子申请表格可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下载http://www.lhwsjd.gov.cn/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方式、业务表格等。事中;根据办理要求进行审核材料,视情况需要现场核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事后:依法告知审批批复,并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监督电话0755-2566678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法定职权)。审核意见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助产技术人员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流程图(外部)申请人参与区卫生人口计生局统一组织的理论考试及技术操作考核申请人将《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及相关申请材料递交至所在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区以下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递交申请人相关材料至区卫生人口计生服务窗口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初审申请事项不属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请范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请材料齐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其不属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请范围及有权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予以规定时限将材料补齐全区卫生人口计生局按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核情况,将准予发证与不准予发证的材料分类妇社科首办人员审核并作出准予发证或不准予发证的决定予以发证不予发证,告知其相关原因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助产技术人员执业许可许可审批流程图(内部)登记(许可审查科)材料初审(许可审查科)开始受理(许可审查科)首办审批(区卫人局医政科)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规定的,科室出证、窗口办结,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书》
序号9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事项区级及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所属上级事项无行政权责法定依据(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三)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国计生发(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四、八、九、十、十二条实施主体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条件(一)街道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2.基本设备:(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2)诊断及检验设备;(3)治疗及其他设备;(4)避孕药具专柜;(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3.技术人员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区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1.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2.基本设备:(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2)辅助诊断设备;(3)实验室检验设备;(4)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3.技术人员10-15名,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三)《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2.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现有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及重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4.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5.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6.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7.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8.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许可证》。(四)《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补办、注销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地址、服务项目变更要符合机构设置条件。审批对象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是否有数量限制区、街道(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合格者换证审批程序申请—受理—承办—审核—决定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否其他共同审批部门否法定时限(天)30承诺时限(天)5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是否年检或年审是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办理部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地点罗湖区沿河北路2021号统建楼六栋三楼联系电话0755-25405784服务表格(选填)申请材料的电子申请表格可在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下载http://www.lhwsjd.gov.cn/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申请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方式、业务表格等。事中;根据办理要求进行审核材料,视情况需要现场核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事后:依法告知审批批复,并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监督电话0755-2566678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法定职权)。审核意见
附件:申请材料(一)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原件1份);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7.设备清单(原件1份);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原件1份)。(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原件1份);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1份);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原件1份)。(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项目变更: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如新的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1份)。(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破损的,除上述2项材料外,还需提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原件)。(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1.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2.注销申请(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区级及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许可事项实施流程图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准备相关材料区卫生计划生育局服务窗口登记申请事项不属于区级及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许可申请范围核发区级及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许可申请材料齐全核发区级及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许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核发区级及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其不属于核发区级及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许可申请范围及有权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予以规定时限将材料补齐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区卫计局妇社科会同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现场评估不合格,经申请人整改后,由区妇社科组织专家复审妇社科工作人员和专家现场审核及现场讨论后,对申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卫生评估意见现场审查人员将申请材料及现场审核意见上交至首办人审批(整改合格)(整改不合格)首办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自本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首办人作出准予发证的决定予以发证(自本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区级及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许可事项流程图(内部)登记(许可审查科)材料初审(许可审查科)开始受理(许可审查科)首办审批(区卫人局医政科)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规定的,科室出证、窗口办结,发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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