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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黄州区林业局(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01权力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4、《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凡是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5、《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二十六条:“采伐林木依法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收费依据及标准10元/证(工本费)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10号)许可条件在批准的“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范围内,由林木权利人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逐级申请上报。许可期限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查验时间)需提交的材料1、林木采伐申请书;2、林权证明3、伐前公示证明;3、提交《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4、按采伐面积或蓄积分别大小提交《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说明书》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发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联系电话:0713-8451619130
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02权力名称木材经营许(加工)可证核发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3、《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八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一)木材来源合法; (二)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三)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4、《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凡从事木材经营或经营性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和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收费依据及标准10元/证(工本费)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10号)许可条件根据权限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规定的数量逐级申请上报许可期限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查验时间)需提交的材料1、木材经营申请许可表;2、有固定的木材经营场所;3、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4、相应的从业人员;5、木材合法来源证明。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联系电话:0713-8451619130
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03权力名称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4、《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山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收费依据及标准5元/证(工本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10号)许可条件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逐级申请上报许可期限材料齐全,30个工作日(不含政府审批时间)需提交的材料1、林权登记申请表;2、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合同、协议书;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申请宗地的四至范围图;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联系电话:0713-8451619130
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04权力名称木材运输证核发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五:“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4、《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十四条:“运输木材的货主或托运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一)省内运输木材的,持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 (二)运输木材出省的,持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依法运输木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期限材料齐全,现场办结需提交的材料1、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4、木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证明文件标注数量一致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联系电话:0713-8451619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05权力名称使用、占用(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规定”收费依据及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3]33号) 许可条件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许可期限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查验及上报省厅时间)需提交的材料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项目批准文件;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5、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6、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7、其他证明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联系电话:0713-8451619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06权力名称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十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三)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需提交的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权属关系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3、现场查验意见(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4、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07权力名称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十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三)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需提交的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权属关系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3、现场查验意见(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4、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08权力名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199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驯养繁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表;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6、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附有省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09权力名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中国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4、《湖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发布实施)第二十六条:“经营、利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提供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2、产品来源合法;3、有固定的经营利用场所;4、具备与经营利用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经营利用方式、责任人等;4、证明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10权力名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中国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湖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七条:“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省、县(市、区)境的,凭特许猎捕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运证,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发给。”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提供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2、产品来源合法;3、符合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安全及卫生检疫要求。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经营利用方式、责任人等;4、证明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5、证明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130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351677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11权力名称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中国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行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4、《湖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购买狩猎枪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单位或个人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相片;2、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报告;部门处理意见规范保留法制办审核意见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351677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12权力名称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第十六条:“…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中国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生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4、《湖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第十八条:“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猎捕种类限定和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至申请猎捕的单位和个人。”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30
猎捕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351677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13权力名称林木种苗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实施主体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填写《林木种苗检疫报检单》;2、提供抽取检疫的样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14权力名称申办审核野生植物采集证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务院令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为进行野生植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采集的;2、因人工培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为文化交流等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保护野生植物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期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提交的材料1、湖北省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文件或材料;3、实施采集的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采集的树种、保护级别、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采集工具、方法、责任人等;4、提供各申请经营利用单位,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5、经营利用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数量不超出该种类的年增长量,不会对该物种野生种群和生境造成危害;专家论证报告。130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权力编码15权力名称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经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秸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本辖区内的单位、公民或受本辖区内的单位或公民委托从事生产或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对用火土地面积拥有所有权或使用经营权且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安全防范措施到位的情况下许可期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需提交的材料1、单位证明、个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书;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3、用火的原因或理由。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713-8451518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01权力名称对盗伐林木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补种盗伐林木数十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02权力名称对滥伐林木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数五倍的树木;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30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03权力名称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毁坏林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130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3、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04权力名称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四十一条: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130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原状;3、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05权力名称对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130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06权力名称对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四十二条:“1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2、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07权力名称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130
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08权力名称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设施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130
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第十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对林地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自然景观以及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实行保护。”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被破坏标志和设施价值一至二倍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责令赔偿损失;3、并处被破坏标志和设施价值一倍至二倍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09权力名称对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130
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10权力名称对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的处罚130
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的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收购、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3、《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以及重点产材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乡级镇、区,下同)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收购制度,实行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林木采伐。”第十一条:“凡从事木材经营或经营性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和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或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或擅自收购木材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及加工制品,并处以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11130
权力名称对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的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3、《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九条:“禁止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或过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的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收购、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12权力名称对使用过期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九条:“禁止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或过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第二十二条:“使用过期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许可证,逾期未补办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逾期未补办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13权力名称对无证销售木材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十条:“木材生产者销售木材,必须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出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所生产的木材,应出具当地林业工作站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无证销售木材的,没收违法销售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销售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14权力名称对运输木材货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林业部门或木材检查站扣留木材或其运输工具,应发给当事人扣留凭证,并书面通知货主或承运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林业部门或木材检查站应解除扣留”; 第二十一条:“货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没收被扣留的全部木材;承运人超过一个月不接受处理的,无正当理由的,拍卖其被扣留的运输工具。”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被扣留的全部木材。2、拍卖被扣留的运输工具。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15权力名称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3、《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十七条:“运输木材应在木材运输证注明的有效期内和起止地之间单程运输,证货相符,货证同行。因特殊情况未按期运出或中途改变运输方式的,凭有关证明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换办运输证件。 ” 第十八条:“禁止无证或使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和买卖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证或使用过期、失效的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证货不符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和买卖的运输证或偷运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并可处以所运木材价值30%至50%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2、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16权力名称对超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运输木材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2、《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证或使用过期、失效的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证货不符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和买卖的运输证或偷运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并可处以所运木材价值30%至50%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17权力名称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第四十四条:“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的木材”3、《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十七条:“运输木材应在木材运输证注明的有效期内和起止地之间单程运输,证货相符,货证同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证或使用过期、失效的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证货不符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和买卖的运输证或偷运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并可处以所运木材价值30%至50%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不相符的木材。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18权力名称对使用伪造、涂改和买卖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第四十四条:“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2、《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十八条:“禁止无证或使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和买卖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证或使用过期、失效的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证货不符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和买卖的运输证或偷运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并可处以所运木材价值30%至50%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2、可并处所运输木材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19权力名称对偷运木材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十八条:“禁止以伪装、藏匿等方式偷运木材。”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证或使用过期、失效的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证货不符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和买卖的运输证或偷运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并可处以所运木材价值30%至50%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2、可并处所运输木材价值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20权力名称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第四十四条:“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2、《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第十八条:“禁止以伪装、藏匿等方式偷运木材。”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证或使用过期、失效的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证货不符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和买卖的运输证或偷运木材的,没收所运木材,并可处以所运木材价值30%至50%的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运费;2、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21权力名称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六条:“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4、《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第十一条:“(1)凡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逾期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第十六条:“(2)转变林地经营方式、转让林地使用权,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依法签订合同,并不得变更林地所有权和改变林地用途。”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在林地上新建的设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22权力名称对未经初审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第十七条:(1)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在林地上新建的设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第十八条:“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珍稀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区以及国防林、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林业科研和教学实验区的林地,不得征用和占用。确需征用、占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地的机关同意”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初审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初审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补办初审手续;2、并处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23权力名称对临时征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24权力名称对擅自临时使用林地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第十一条:“(1)凡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补办手续;2、并处每平方米30至50元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25权力名称对擅自变更林地权属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第六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权属发生变更,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山林权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林地权属或调换林地使用权或转变林地经营方式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行政处罚种类1、给予警告;2、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26权力名称对擅自调换林地使用权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第七条:“林地使用者相互调换其林地使用权,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林地权属或调换林地使用权或转变林地经营方式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行政处罚种类1、给予警告;2、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27权力名称对擅自转变林地经营方式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第十六条:“转变林地经营方式、转让林地使用权,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依法签订合同,并不得变更林地所有权和改变林地用途。”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林地权属或调换林地使用权或转变林地经营方式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行政处罚种类1、给予警告;2、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28权力名称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镇、工矿区、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旅游区、风景区、禁猎区以及禁猎期行猎。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电力、滚钩、土枪、地弓、大铁夹、排铳(炮)、火攻、迷魂阵等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2、有猎物的处以相当于猎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物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29权力名称对无狩猎证或者违反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第三十三条:“(1)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第十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 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必须向地、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狩猎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猎捕种类限定和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至申请猎捕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九条:“猎捕者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工具和方法猎捕。猎捕种类和数量必须如实填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猎捕者的行猎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严禁猎捕未达到起捕标准的野生动物。起捕标准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条(3)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不按限定的种类和数量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2、有猎物的处以相当于猎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3、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猎捕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30权力名称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排放污水、废气,堆放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捣毁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以及实施其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污染、破坏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破坏行为;2、限期恢复原状;3、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31权力名称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破坏行为;2、限期恢复原状;3、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32权力名称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第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发展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猎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2、吊销特许猎捕证;3、并处相当于猎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33权力名称对非法捕杀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第十七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地、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十八条:“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必须向地、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狩猎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猎捕种类限定和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至申请猎捕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九条:“猎捕者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工具和方法猎捕。猎捕种类和数量必须如实填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猎捕者的行猎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条:(1)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可并处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猎获物;2、可以并处猎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34权力名称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2、可并处实物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35权力名称对非法驯养繁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依法”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1)驯养繁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第三十条第一款(5)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擅自驯养繁殖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驯养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2、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36权力名称对擅自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第二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2、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37权力名称对擅自或者违反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务院令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有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2、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3、并可以吊销采集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130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38权力名称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务院令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2、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39权力名称对外国人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考察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务院令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30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40权力名称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条例》(经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各有关单位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帮助其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及时整改”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且拒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行政处罚种类1、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整改;3、责令赔偿损失。130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41权力名称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30
行政处罚种类1、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整改;3、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42权力名称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30
行政处罚种类1、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给予警告;4、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联系电话:0713-8483119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43权力名称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违规用火等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条例》(经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130
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秸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九条:“(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联系电话:0713-8483119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44权力名称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第五十二条:(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种类1、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责令改正;3、给予警告;4、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130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联系电话:0713-8483119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45权力名称对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第五十二条:(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种类1、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2、责令改正;3、给予警告;4、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130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46权力名称对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第五十二条:(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130
行政处罚种类1、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2、责令改正;3、给予警告;4、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47权力名称对在戒严期野外用火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经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出现干燥、高温、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发布戒严令。在戒严期内,戒严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130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联系电话:0713-8486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48权力名称对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森林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经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内各有关单位,设置火情了望台(塔)、森林防火标牌,开辟防火隔离带和营造防火林带。对工程造林和成片造林,建设单位必须将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林带纳入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在林地或者林地边缘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其周围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挤占、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130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联系电话:0713-8486119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49权力名称对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口证明书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3)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5)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三十七条:“(1)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2)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第三十八条:“130
(2)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第二十条:“(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二条:“(1)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50权力名称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口野生动物证明书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第十五条第二款:“猎捕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口野生动物证明书13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标准执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1、吊销证件;2、没收违法所得;3、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野生动物证明书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业局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51权力名称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第八条:“130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一)国有林业事业企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收缴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2、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52权力名称对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5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一条:“了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二条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应当具有《林木良种合格证》。《林木良种合格证》由省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持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林木良种生产单位依据相应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核发。”第十三条:“130
推广使用林木良种培育的苗木,由县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根据《林木良种合格证》核发相应的《良种壮苗合格证》。《良种壮苗合格证》应当存入造林单位的造林档案。”第二十条:“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2、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53权力名称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0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3、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4、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54权力名称对擅自或者违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二条:130
(2)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第六十条(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3、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4、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55权力名称对擅自或者违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130
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3、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4、可以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56权力名称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130
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五十二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3、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57权力名称对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130
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3、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58权力名称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130
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59权力名称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130
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60权力名称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130
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61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130
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三十六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62权力名称对在异地设立经营种子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130
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63权力名称对非法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130
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十七条:(2)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2、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3、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64权力名称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130
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2)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采种行为;2、没收所采种子;3、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65权力名称对擅自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130
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三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所收购的种子;2、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66130
权力名称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四十八条:“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试验;2、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67权力名称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5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发布施行。)第十一条:“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应当使用林木良种。”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可以给予警告;2、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68权力名称对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5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二条:“ 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应当具有《林木良种合格证》。《林木良种合格证》由省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持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林木良种生产单位依据相应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核发。”第十三条:“推广使用林木良种培育的苗木,由县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根据《林木良种合格证》核发相应的《良种壮苗合格证》。《良种壮苗合格证》应当存入造林单位的造林档案。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撤销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3、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69权力名称对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假冒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3、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70权力名称对销售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未使用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71权力名称对破坏沙化地封禁保护区植被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72权力名称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七条:“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第二十八条:(1)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73权力名称对不按要求治沙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整改;3、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74权力名称对擅自在他人治理范围内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沙地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75权力名称对用带有危害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七条:(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第二十六条(1)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除治;2、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76权力名称对不除治森林病虫害或者除治森林病虫害不力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七条:(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木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除治;2、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77权力名称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除治;2、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78权力名称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木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至至2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3、《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纠正;2、可以处以罚款;3、可以没收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违法所得。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0713-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79权力名称对弄虚作假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退回冒领资金和粮食;2、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80权力名称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只能够的种苗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2、《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1、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2、种子法未作规定的,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被以下的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130
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权力编码81权力名称对不配合血吸虫病防治预防、控制措施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22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第十条:“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第二十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和植物的血吸虫病检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应当实施药物治疗;植物检疫机构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应当实施杀灭钉螺。”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二条:(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警告;3、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4、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盒物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82权力名称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植物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22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2)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警告;3、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4、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83权力名称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84权力名称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85权力名称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86权力名称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87权力名称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二、林业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88权力名称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二、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89权力名称对损坏古树名木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10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整改;3、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取消、下放、调整)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二、行政处罚类共90项130
权力编码90权力名称对非法移植致古树名木受到损坏的处罚实施主体1、黄州区林业局(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10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除外。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的,移植方案应当征得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非法移植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部门处理意见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2、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483119、8451677三、林业行政征收类共4项130
权力编码01权力名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2、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降低第二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341号);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征收条件对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业主进行征收。征收标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根据鄂价费字[1999]341号第七条具体收取;对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产品按进口合同金额的1.5%收取;对贸易性进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商品按进口合同金额的0.5%收取;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管理费。部门处理意见规范保留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三、林业行政征收类共4项130
权力编码02权力名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2、《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年度稽查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3号征收条件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使用林地前向林业主管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6元/㎡2、未成林造林地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按照上述标准2倍收取。部门处理意见规范保留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联系电话;0713-8451619三、林业行政征收类共4项130
权力编码03权力名称育林基金的征收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2、《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预外[2001]140号第13条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第3条征收条件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征收标准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收部门处理意见规范保留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联系电话0713-8451619三、林业行政征收类共4项130
权力编码04权力名称绿化费的征收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2、《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预外[2001]140号第12条、19条征收条件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向尚未按全国人大决议规定每人每年完成3-5棵义务植树任务的城镇时令公民和单位收取。征收标准行政、国营与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每人每年4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2元,对只完成部分义务植树者,按未完成部分折算计收。部门处理意见规范保留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政管理稽查队联系电话0713-8115151三、林业行政征收类共4项130
权力编码05权力名称植物检疫费实施主体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2、《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1992]价费字196号;财预[2000]127号;鄂价字费[2004]181号征收条件森林植物出入调运征收标准起点0.50元至1.0元,按货值百分之0.1至1.0收取。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1、黄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713-8451677四、林业行政奖励类共8项130
权力编码01权力名称对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行政奖励种类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部门处理意见同意保留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13-8451518四、林业行政奖励类共8项130
权力编码02权力名称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发布、2008年11月19日修正通过)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种类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部门处理意见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联系电话0713-8451518四、林业行政奖励类共8项130
权力编码03权力名称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实施主体黄州区林业局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奖励种类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部门处理意见规范保留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黄州区林业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13-8451518130
黄州区林业局行政许可外部流程图受理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依法需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意见的全部审查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规定条件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不符合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申诉的权利决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本机行政机关按程序报批审查行政复议或诉讼补正材料当场告知或于5日内一次告知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行政服务窗口或承办单位初步审查130
黄州区林业局行政许可内部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结束办理结果行政服务窗口受理承办单位(股室)审查局领导批准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退回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不批准批准不予受理130
黄州区林业局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初步调查立案不予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决定不予处罚做出处罚决定局长办公会执法单位意见立案审会送达告知告知听证权申请受理听证案件受理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日常检查发现现场检查(勘查)询问其它当事人自动履行复议、应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汇总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复核130
黄州区林业局行政处罚内部流程图接到举报或移送的的案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予立案报分管领导审批是否立案确定立案执法办案单位调查取证事实不符或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案情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调查结果报领导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成立的,予以行政处罚下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政策法规股组织听证不需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结案存档130
黄州区林业局行政监督检查外部流程图制定方案。提出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报分管局长批准组织实施。由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立案和报送。发现违法行为,按《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立案或者移送。现场检查。不得少2人,持执法证件履行告知义务,按方案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告知检查结果。报告审定后,15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检查的对象以及享有的法律权利。监督检查处置。检查结束后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提交分管局长审定。跟踪执行。跟踪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归档备查。方案执行完毕后,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备查。130
黄州区林业局行政监督检查内部流程图各林业执法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制定计划和方案报分管局长审批审批结果检查单位印发检查通知,通知下发被检单位,(紧急检查或突击检查除外)各执法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检查发现问题立案处理或责令整改,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检查结果汇总,执法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局领导审查130
存档黄州区林业局其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承办单位(股室)审查办理结束服务窗口(办公室)办件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暂停或补正或正在处理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退回办理结束暂停或补正或正在处理或中止办理结束林业局负责人审核不予受理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退回同意不同意报上级林业部门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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