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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34:54 发布

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共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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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共10项)序号1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1、《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2、《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并依照有关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处以罚款。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地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201室;十个街道租赁所(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联系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2)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深圳市2007年第34期政府公告》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容;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事后: 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监督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保留;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序号2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违法出租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租赁行为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按同地段指导租金标准计算;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出租禁止出租的房屋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地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201室;十个街道租赁所(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联系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2)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深圳市2007年第34期政府公告》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容;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事后: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监督电话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保留;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序号3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出租屋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低于法定标准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1、《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最小出租单位搭建成若干小间,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规定的,所提供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六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2、《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承租人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面积低于六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出租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法定标准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地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201室;十个街道租赁所(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联系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2)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深圳市2007年第34期政府公告》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容;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事后: 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监督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保留;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序号4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1、《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出租人或者管理人、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及时报告、未及时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2、《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每宗业务三千元处以罚款。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地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201室;十个街道租赁所(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联系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2)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深圳市2007年第34期政府公告》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容;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事后: 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监督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3)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保留;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序号5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未依法办理租住人员信息变更手续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1、《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出租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及时报告、未及时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2、《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承租人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填写信息或者未及时变更信息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租住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地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201室;十个街道租赁所(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联系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2)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深圳市2007年第34期政府公告》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容;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事后: 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监督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3)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保留;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序号6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未如实填写(变更)租住人员信息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承租人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填写信息或者未及时变更信息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未如实填写(变更)租住人员信息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地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201室;十个街道租赁所(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联系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2)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深圳市2007年第34期政府公告》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容;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事后: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监督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保留;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序号7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违法转租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受转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转租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地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201室;十个街道租赁所(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联系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2)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深圳市2007年第34期政府公告》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容;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事后: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监督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保留;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序号8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未依法报送房屋出租信息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照每户五百元处以罚款。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未依法报送房屋出租信息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地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201室;十个街道租赁所(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联系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2)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深圳市2007年第34期政府公告》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容;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事后: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监督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保留;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序号9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未依法报送房屋租赁中介资料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每宗业务三千元处以罚款。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未依法报送房屋租赁中介材料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地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201室;十个街道租赁所(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联系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2)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深圳市2007年第34期政府公告》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容;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事后: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监督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保留;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序号10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违法中介房屋租赁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中介房屋租赁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十个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地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地址:罗湖区新园路五十三号三栋201室;十个街道租赁所(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联系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联系电话(具体详见附件2)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深圳市2007年第34期政府公告》对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及咨询投诉电话等。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或调查内容;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辨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事后: 在房屋租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做好对违法当事人出租房屋的跟踪和监管工作,确保违法租赁房屋在处罚后的整改到位和依法纳管。监督电话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执法科电话:0755-25163862;十个街道租赁所监督电话(具体详见附件3)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保留;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保留。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处罚流程图(外部)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案源。询问先行登记保存不予立案(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立案。调查取证方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对个人作出处以5000或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或50000元以上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适用情形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听证。在听证的7日前,下发听证通知书。依法举行听证,形成听证结论和报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形成最终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依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主动执行。立卷归档。形成结案报告。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处罚流程图(内部)案件来源归档结案审批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区局委托租赁所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案件,由租赁所行政处罚审批;区局审批的案件区局行政处罚审批。区局委托租赁所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案件,由租赁所行政处罚审核;区局审批的案件由区局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处罚录入呈批复核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举行听证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当事人需要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立案审核立案审批调查终结录入呈批调查终结审核区局委托租赁所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案件,由租赁所调查终结审批;区局审批的案件,租赁所报区局调查终结审批。立案录入呈批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