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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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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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02事项名称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主席令9届第3号,本法规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11届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修订时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山东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09]123号),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5%计征。新《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确保地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实施条件(受理条件)采伐林木权属清楚;在年采伐限额范围内;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林木权属单位(人)的申请函(一份);《林木采伐申请表》(三份);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一份);林权证明材料(一份);征占用林地的,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一份);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现场勘验情况、审核意见(一份);工程建设单位采伐林木的请示或函(一份);国有林场采伐林木应逐级报省林业局审核批准。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政站联系电话:0537-8716679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03事项名称2、木材运输证核发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主席令9届第3号,本法规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11届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修订时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在林区经营、加工、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木材检疫合格。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办木材运输证登记表》(三份);采伐证或其合法来源证明(一份);检疫证明(一份);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木检站联系电话:0537-8723690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04事项名称3、林业植物检疫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二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2、《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83年发布,1992年修正)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正)(农业部1995年,2004年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单、货相符,没有发现检疫对象;从国外引进的,种植地符合隔离试种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来源证明。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保站联系电话:0537-87162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05事项名称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订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6、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种苗站联系电话:0537-871608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07事项名称5、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公布,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2、《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济政字〔2014〕79号。三定方案关于设立金乡县港航服务中心等单位的通知(金编[2010]14号)第3页金乡县森林公安局(金乡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需要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进入高火险区申请登记表;2、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4、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措施验收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森林公安局联系电话:0537-871667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08事项名称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修订)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一、明确征收标准(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为: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2.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三、明确免征范围根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公民、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请。实施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收费;5、发证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政站联系电话:0537-8716679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09事项名称7、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使用林地申请表》;2、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3、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政站联系电话:0537-8716679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10事项名称8、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核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一、明确征收标准(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为: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2.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三、明确免征范围根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单位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2、建设项目批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政站联系电话:0537-8716679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11事项名称9、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审批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1月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2、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材料;3、申请人所在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4、运达目的地省份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函件;5、申请运输、邮寄、携带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证明,包括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协议书、有效批准文件等;6、接收方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保站联系电话:0537-87162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12事项名称10、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审核)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2、《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3、《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3年10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十七条:“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1日通过)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爆破等工程用火;(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林区生产用火申请表;2、林区用火工作方案或预案;3、申请人证明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用火地点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区域图;5、相邻权利人同意实施林区生产用火证明。说明:对上述申请材料的原件不能或不便提交给审批机关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该材料的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森林公安局联系电话:0537-871667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13事项名称11、国家和省非重点陆生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济政字[2015]116号)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个人《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份);3、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具有土地使用证明;4、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运输证书、发票、对方合法证件;5、有与经营利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6、经营利用所需资金来源证明(银行出具资信证明);7、经营利用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安全性的说明材料;8、申请增加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已取得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9、从事经营利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饲料来源说明;10、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保站联系电话:0537-87162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14事项名称12、省内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审批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9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济政字[2015]116号)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一份);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一份);3、运输目的文件材料,包括运输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运输方式、责任人等(一份);4、商业性运输的,提交交易合格或协议(一份);5、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运输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一份);6、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证明(一份)。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保站联系电话:0537-87162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15事项名称1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1、持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能适应狩猎活动的守法证明;能够遵守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熟悉当地野生动物的分布情况、主要类型、种类、和识别特征;使用的狩猎工具种类、来源的合法性和熟悉其基本性能、使用方法等内容的证明。2、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3、持枪狩猎的应出具公安机关颁发的持枪证明。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保站联系电话:0537-87162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16事项名称14、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2、省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该事项由省林业厅实施,下放至县(市、区)林业部门实施。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4、驯养繁殖的种类种源来源合法。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联系人身份证等);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包括种源方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饲养场平面示意图);5、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最近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资金证明);6、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聘任证书和兽医师技术资格证书);7、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包括该饲养场所的自然地理条件、饲养动物的价值、种源来源、饲料来源、饲养技术、繁殖技术、日常防疫技术、资金来源、场地建设、投资情况和效益分析等内容),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及成分说明材料;8、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9、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保站联系电话:0537-87162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17事项名称15、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省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该事项由省林业厅实施,下放至县(市、区)林业部门实施。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1、有合法手续在我国从事科研、教学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2、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基础设施完备。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3、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合法证明,包括协议书或意向书、对方合法证件;4、有与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5、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安全性的说明材料;6、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保站联系电话:0537-87162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18事项名称16、出售、收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禁止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省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该事项由省林业厅实施,下放至县(市、区)林业部门实施。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利用场所;2、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种源或其产品来源证明。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种源或其产品来源证明,包括引进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4、证明其对经营利用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保站联系电话:0537-87162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19事项名称17、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的,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2、省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该事项由省林业厅实施,下放至县(市、区)林业部门实施。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1、具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资格。2、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合法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跨省运输目的文件材料,包括跨省运输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跨省运输方式、责任人等;4、商业性运输的,提交交易合格或协议;5、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运输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6、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证明。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保站联系电话:0537-87162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