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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41:5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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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登记表部门名称:夏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盖章)填报时间:2015年6月23日序号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防工作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防工作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负责拟定全县人防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人防重点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监督检查人防要求落实情况。2负责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拟定我县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负责人防指挥和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县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战时在市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组织实施群众疏散和隐蔽方案;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县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19-
3负责组织管理全县人防工程建设工作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通过)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3月通过)第三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2009年7月通过)第二十九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7.《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19-
8.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制度。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核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核、质量监督,参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负责兼顾人防要求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规范施工,负责人防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建档备案工作。受理人防工程的报废、拆除工作。贯彻执行人防政策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勘察定点,并负责建设与管理。4负责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县级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负责全县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战时在市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发布空袭警报。5负责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开发利用。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负责全县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19-
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6负责管理国家和省、市划拨的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编制全县人防经费预决算。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市场投融资优惠政策,并负责落实。7负责人防科研、宣传、培训工作和人防军政联席会议日程工作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工作。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县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19-
夏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相关依据事例无-19-
夏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范围内1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隶属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2.检查单建人防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设计内容、建设概算等。3.检查单建人防工程项目是否存在重大设计变更,重大变更是否依法履行报批手续。4.单建人防工程项目法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检查。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建设责任,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建设,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有关建设内容,是否履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责任。5.工程开发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19-
1、配合市人防办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2、组织全县单建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一般为每年1次,可结合年度巡查组织。3、抽查建设项目审批资料,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表格,核实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检查单建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在项目开工后实行不定期跟踪检查,每个项目原则上现场检查1—2次,对提出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加密检查。4、查勘工程施工现场。对建设单位落实建设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5、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6、对辖区内的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组织开展单建人防工程专项检查;2、不定期组织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抽查;3、对举报事项的定点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上级部门督导检查。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督导检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督导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县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方式。3、-19-
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4、保留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签名。5、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县人防办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6、督促整改,将有关整改结果材料存档。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一般性问题,在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2、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和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由县人防办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3、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人防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由县人防办向市人防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4、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具有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的项目法人;工程隶属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1、法定建设义务的落实。检查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资料,依据资料复核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指标是否满足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2、战时功能的确定。检查防空地下室批准建设的战时功能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3、履行易地建设审批的情况。检查是否履行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职责,批准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易地建设的相关条件,确定易地建设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4、法定减免审批义务的落实。检查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资料,依据资料复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要求。5、行为检查。检查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中是否违反审批程序、时限等要求,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下发各类文书,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等。6、-19-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法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检查。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建设义务,是否提供虚假资料减少或降低法定建设义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建设,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有关建设内容,是否未履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责任。7、监督检查防空地下室使用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是否签订工程使用合同并备案;对工程内人防专用设施设备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三、监督检查方式1、配合市人防办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2、组织全县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批及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的监督检查。3、抽查建设项目审批资料,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表格,核实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检查减免易地建设费审批资料,检查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4、查勘工程施工现场。对建设单位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5、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县人防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情况、防空地下室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检查措施。不定期组织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情况、防空地下室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19-
采取单位内部监督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1、组织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及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和开发利用的专项检查;2、不定期组织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和开发利用的抽查;3、对举报事项的定点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上级部门督导检查。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督导检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督导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二)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和开发利用进行全县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县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内容。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3.意见反馈。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反馈到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法人。4.整改落实。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法人根据监督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5.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19-
1、对一般性问题,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2、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建设项目和问题较多、较突出的项目建设单位,由县人防办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3、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4、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
(三)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具有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权限的工程隶属单位单位和个人。参与人防警报拆除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程序报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2、检查是否有不经许可拆除人防工程的行为。3、拆除警报的主体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合理。4、人防主管部门受理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申请后,是否组织实地勘验。5、警报拆除后是否组织在原地或易地实施补建。6、拆除后补建的警报设备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专用设备生产标准,是否较前降低音响覆盖面。7、擅自拆除警报的行为是否受到追查和责任追究。三、监督检查方式1、年度业务考核和开展日常监督检查;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3、开展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工程及警报设施档案,检查工程及警报设施现状等。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19-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3、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4、提出整改意见;5、督促落实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四)重大案件查处制度-19-
为加大对重大人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制定县人防办重大案件查处制度。一、县人防办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一)重大案件范围1.涉及跨县(市)区重大人防违法案件;2.县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县人防办直接进行查办的案件;3.其他需要县人防办进行查处的重大人防违法案件。(二)查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处罚(理)决定;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县人防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二、县人防办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一)挂牌督办案件范围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2.所属区域执法工作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工作难度大的案件;3.经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4.县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县人防办督办的案件;5.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人防违法案件。(二)督办程序1.确定督办案件。县人防办从举报电话、举报信件、领导批办、媒体报道、执法检查中发现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案件线索,经过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对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提出拟挂牌督办的建议,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列为县人防办挂牌督办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19-
2.下达督办通知。对挂牌督办案件以县人防办正式文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案件属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承办单位、案件名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人等内容。3.案件查处。对县人防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求承办单位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收到县人防办督办通知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调查处理,按时完成案件查处任务。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和特殊案件,可向县人防办申请派出督导组协调、指导办案。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期限由县人防办根据违法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承办单位要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县人防办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多延长30日。4.督办。县人防办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承办单位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进行催办,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部分重大案件,县人防办可派督导组现场督办或参与调查取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承办单位定期向县人防办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理完毕。(三)督办结果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10日内形成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县人防办,同时提交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县-19-
人防办在收到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和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查。经审查和核查,认为承办单位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提出解除挂牌建议,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终结挂牌督办,并向承办单位下发解除挂牌通知书;认为案件尚未完全终结,不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责令承办单位继续调查处理;认为办案单位定性不准、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纠正。承办单位因各种原因,确实无力查处的,要向县人防办写出书面报告。对部分特别重大案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县人防办可以直接进行查处。(四)责任追究对承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县人防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1.承办单位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拒不办理的;2.不按挂牌督办要求办理或未在督办期限内完成督办任务的;3.不按照要求报送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或者报送情况弄虚作假的。(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19-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内容已在山东人防网(http://www.sdrf.gov.cn/)、德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http://www.dzrf.gov.cn/)公布。市人防办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使用省人防办公布的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夏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19-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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