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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2:26 发布

灌阳县司法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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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灌阳县司法局责任事项登记表表一:主要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1.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灌政办[2011]66号2.负责文电、机要、会务、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3.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统计、机关的接待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灌政办[2011]66号4.牵头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1.拟订全县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灌政办[2011]66号2.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3.负责组织、检查、指导全县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4.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5.承担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拟订全县律师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律师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法律服务机构。1.拟订全县律师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全县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灌政办[2011]66号指导和监督全县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17 4拟订全县公证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拟订全县公证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全县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灌政办[2011]66号5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1.指导、协调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法律咨询,受理和审理法律援助申请。灌政办[2011]66号2.负责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3.承办上级组织赋予的其他职责。6指导监督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1.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灌政办[2011]66号2.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3.指导、监督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7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警务管理和督察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人事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灌政办[2011]66号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灌政办17 [2011]66号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理顺意见1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备注12……17 17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5项)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督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社区矫正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三、监督检查方式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四、监督检查措施17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17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17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二、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灌阳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17 (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司法部和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度考核。1、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灌阳县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对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17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三)备案。公证处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灌阳县司法局备案。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灌阳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灌阳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17 有违法行为的,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灌阳县县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律师的执业情况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5、司法部和自治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17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8、司法部和自治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投诉查处。按《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二)年度考核。灌阳县司法局在每年的一季度向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三)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灌阳县司法局备案。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17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灌阳县县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17 (二)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审查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灌阳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灌阳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灌阳县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灌阳县司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灌阳县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6、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灌阳县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二)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灌阳县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17 (三)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17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五、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管,提升援助案件质量整体水平,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通过检查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案卷的回收、归档,对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案件的办案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听庭、回访、检查案卷四、监督检查措施法律援助业务跟踪监督、案件质量评估、旁听案件、办案人员意见反馈、受援人意见征询、电话回访、电话监督承办人。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听庭:抽取部分案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到法院旁听,核查案件承办人员在庭上的表现;17 (二)回访:案件结案后,给受援人去电回访,听取受援人对案件承办人员的总体评价,以此为依据考察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有收取财物等行为;(三)检查案卷:案件办结回收时,每一份案卷都要进行检查,审查是否符合结案条件。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法律援助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