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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45:2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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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共11项)序号5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行政权责依据详见附件)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罗湖区民防办民防科办理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0212室联系电话0755-25666459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事中: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事后:当事人是否按处罚决定主动执行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755-2566617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可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在限期内补建或者未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
对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的简易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不予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行。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执法机构公章。说明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到指定银行补缴易地建设费。当事人按规定限期补建。未按规定补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行。
适用情形对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询问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不予立案(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立案。调查取证方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适用情形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听证。1.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听证的7日前,下发听证通知书。依法举行听证,形成听证结论和报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形成最终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依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主动执行。立卷归档。形成结案报告。
序号6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新建建设工程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行政权责依据详见附件)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新建建设工程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新建建设工程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罗湖区民防办民防科办理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0212室联系电话0755-25666459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事中: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事后:当事人是否按处罚决定主动执行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755-2566617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可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在限期内补建或者未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
对新建建设工程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处罚的简易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建设单位涉嫌对新建建设工程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行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不予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行。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执法机构公章。说明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到指定银行补缴易地建设费。当事人按规定限期补建。未按规定补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行。
对新建建设工程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建设单位涉嫌对新建建设工程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行为。询问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不予立案(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立案。调查取证方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适用情形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听证。1.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听证的7日前,下发听证通知书。依法举行听证,形成听证结论和报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形成最终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依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主动执行。立卷归档。形成结案报告。
序号7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权责依据详见附件)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罗湖区民防办民防科办理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0212室联系电话0755-25666459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事后:当事人是否按处罚决定主动执行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0755-2566617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可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处罚的简易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行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不予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行。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执法机构公章。说明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限期改正。未按规定限期改正。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行。
对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行为。询问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不予立案(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立案。调查取证方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形成最终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依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主动执行。立卷归档。形成结案报告。
序号8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人民防空工程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权责依据详见附件)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民防空工程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建筑物投入使用。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罗湖区民防办民防科办理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0212室联系电话0755-25666459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
事后:当事人是否按处罚决定主动执行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755-2566617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可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对人民防空工程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处罚的简易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行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不予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行。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执法机构公章。说明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限期改正。未按规定限期改正。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行。
对人民防空工程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行为。询问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不予立案(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立案。调查取证方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形成最终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依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主动执行。立卷归档。形成结案报告。
序号9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条。(行政权责依据详见附件)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条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行为,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罗湖区民防办民防科办理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0212室联系电话0755-25666459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事后:当事人是否按处罚决定主动执行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0755-2566617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可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一)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三)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处罚的简易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行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不予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行。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执法机构公章。说明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限期改正。未按规定限期改正。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行。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行为。询问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不予立案(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立案。调查取证方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1.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含责任个人和责任单位)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形成最终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依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主动执行。立卷归档。形成结案报告。
序号10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条。(行政权责依据详见附件)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条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行为,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罗湖区民防办民防科办理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0212室联系电话0755-25666459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事后:当事人是否按处罚决定主动执行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755-25666175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可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一)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三)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处罚的简易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处行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不予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行。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执法机构公章。说明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限期改正。未按规定限期改正。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行。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处行为。询问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不予立案(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立案。调查取证方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1.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含责任个人和责任单位)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形成最终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依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主动执行。立卷归档。形成结案报告。
序号11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权责依据详见附件)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罗湖区民防办民防科办理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0212室联系电话0755-25666459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事后:当事人是否按处罚决定主动执行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755-25666175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可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的;(二)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六)其他严重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的处罚的简易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的行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不予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行。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执法机构公章。说明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限期改正的。未按规定限期改正。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行。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的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的行为。询问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不予立案(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立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1.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调查取证方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形成最终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依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主动执行。立卷归档。形成结案报告。
序号12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权责依据详见附件)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罗湖区民防办民防科办理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0212室联系电话0755-25666459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事后:当事人是否按处罚决定主动执行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755-25666175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可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的;(二)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六)其他严重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对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的简易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不予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行。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执法机构公章。说明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限期改正的。未按规定限期改正的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行。
对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询问抽样取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1.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先行登记保存不予立案(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立案。调查取证方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形成最终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依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主动执行。立卷归档。形成结案报告。
序号13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权责依据详见附件)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罗湖区民防办民防科办理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0212室联系电话0755-25666459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事后:当事人是否按处罚决定主动执行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0755-2566617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可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的;(二)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六)其他严重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处罚的简易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行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不予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行。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执法机构公章。说明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限期改正。未按规定限期改正的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行。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行为。询问抽样取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1.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先行登记保存不予立案(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立案。调查取证方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形成最终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依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主动执行。立卷归档。形成结案报告。
序号14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权责依据详见附件)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罗湖区民防办民防科办理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0212室联系电话0755-25666459服务表格(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事后:当事人是否按处罚决定主动执行进行监督。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
监督电话0755-2566617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可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的;(二)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六)其他严重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的简易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不予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行。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执法机构公章。说明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限期改正。未按规定限期改正的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行。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询问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不予立案(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立案。调查取证方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告知当事人拟作出:1.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形成最终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依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主动执行。立卷归档。形成结案报告。
序号15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实施主体罗湖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权责依据详见附件)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罗湖区民防办民防科办理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0212室联系电话0755-25666459服务表格(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
事后:当事人是否按处罚决定主动执行进行监督。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监督电话0755-2566617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可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审核意见(审核部门填写)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的;(二)擅自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六)其他严重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的简易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收集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不予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行。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执法机构公章。说明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限期改正。未按规定限期改正的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行。
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通过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询问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不予立案(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立案。调查取证方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告知当事人拟作出:1.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形成最终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依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主动执行。立卷归档。形成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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