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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5:40 发布

万全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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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全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计划;负责全县民政工作方针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民政信息、宣传、政策研究和全县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民政对象的信访等工作。拟订全县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办公室负责全县民政工作方针政策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民政信息、宣传办公室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公室群众来访接待、群众来信办理和网上信访事项处理办公室2负责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依法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驻县省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依法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驻县省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研究制定有关财务、收费管理等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年检工作综合审批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年检工作综合审批股对全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查处未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社会事务股责依法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查处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社会事务股制定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社会事务股负责依法对县级社会团体、跨地区社会团体和驻县中省直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社会事务股研究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社会事务股对民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有关文件资料受理,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做出决定,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社会事务股 3负责全县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工作、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制定全县有关优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优抚法律、法规优抚股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优抚股负责全县优抚对象数据年度更新及管理工作。优抚股研究制定全县双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全国和全省双拥政策法规,起草地方性双拥政策法规优抚股组织、指导全县开展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和县级双拥模范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申报、表彰工作优抚股联络、沟通、调处军地军民关系;协调有关部门为驻军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组织驻军开展抢险救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等活动优抚股组织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为驻地部队战备、训练、执行任务提供保障优抚股组织开展国防与双拥宣传教育活动优抚股组织开展慰问驻军活动优抚股监督检查全县优抚对象的优待、补助、抚恤标准的落实优抚股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病故抚恤工作优抚股烈士褒扬、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优抚股负责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工作优抚股4负责管理全县退役士兵(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退役伤病残士兵接收安置、自谋职业工作优抚股 负责全县退役士兵(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及退役伤病残士兵接收安置、自谋职业工作;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培训和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工作;负责军队移交本县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伤病残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培训和教育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的各类经济补助方案优抚股责国家机关人员、人民警察伤残等级的鉴定、申报及伤残人员的提等鉴定、申报工作优抚股承担万全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万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优抚股负责、指导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本县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伤病残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优抚股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稳控工作优抚股指导检查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伤病残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政治和生活待遇优抚股承担万全县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优抚股参与县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等工作优抚股指导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优抚股5负责核实、评估、汇总、上报全县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县拨付的救灾款物的分配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抢救和灾民的转移安置的救助工作,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组织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社会保障股 组织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国内外、省内外以及市县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社会保障股负责灾情的核查评估和汇总上报,并统一发布全县灾情信息,根据灾情程度建议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社会保障股做好全县救灾款物发放、分配和监管工作社会保障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拯救和灾民转移安置的救助工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社会保障股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程,拟订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办法社会保障股承办中央、省市下达和县拨救灾款物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社会保障股承办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管理工作社会保障股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赠和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承办国内、省内、市内对本县救灾捐赠款物及赈灾义演募捐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社会保障股具体做好全县救灾捐赠工作社会保障股拟订减灾规划,承担万全县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社会保障股6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管理工作;承担中央、省、市和县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县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社会保障股负责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社会保障股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社会保障股承担中央、省市和县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社会保障股拟订社会救助工作政策、规程和工作规划,制定救助标准。社会保障股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及城乡低保对象日常生活消费等优惠政策相关办法社会保障股承担万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社会保障股7协调、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议政工作,推进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指导社区建设,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加强社区服务管理;拟定全县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基层建设股 承担全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总体谋划、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提出全县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基层建设股指导全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基层建设股研究提出推进全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基层建设股负责对乡镇主管干部的集中培训基层建设股基层建设股指导乡镇建立健全和规范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基层建设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议政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基层建设股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基层建设股承担万全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万全县村委会换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基层建设股8负责全县各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及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代县政府调研和审报乡镇、村的设立、撤销、驻地迁移的具体工作。全县各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及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社会事务股承办乡(镇)、村行政区划的调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社会事务股9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论证、审核报批有关工作;承办全县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全县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书图资料;负责处理县内各乡镇、村边界线的勘察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察和联合检查工作社会事务股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论证、审核报批有关工作社会事务股承办全县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工作社会事务股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全县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社会事务股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书图资料社会事务股负责处理县内各乡镇、村边界线的勘察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社会事务股10制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各类福利机构认定审批和管理工作社会事务股 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各类福利机构认定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社区福利机构建设;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审报、宏观管理、检查,协助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县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和社会福利救济的指导实施;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和管理;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慈善捐助工作。组织和指导社区福利机构建设社会事务股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审报、宏观管理、检查,协助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社会事务股指导全县福利彩票、社会福利院、殡葬管理所和救助管理站工作社会事务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慈善捐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和慈善义工工作社会事务股负责审核和管理县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社会事务股负责全县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和社会福利救济的指导实施社会事务股对孤儿、艾滋病儿童监护人申请书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散居孤儿申报条件的,予以批准,录入全省散居孤儿艾滋病儿童信息系统,按月发放孤儿和艾滋病儿童基本生活费社会事务股11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指导殡葬设备修缮、购置和更新以及对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定全县殡葬管理的规章并监督实施,推行殡葬改革社会事务股负责等级殡仪馆及承办经营性公墓认定申报监督管理工作社会事务股逐月登记火化数,分析研究火化率变化情况,为殡改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社会事务股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殡葬用品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社会事务股12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管理;指导全县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社会事务股对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收养登记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社会事务股13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救助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留存救助人员有关信息资料,并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救助登记表》,给予饮食、住宿、通讯、乘车凭证等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社会事务股1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办公室、社会事务股15负责全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业财务和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和民族宗教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拟定全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规划及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财务股负责全县民政和民族宗教系统统计管理工作财务股指导和监督全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财务股16负责全县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的落实;负责全县老年人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的落实,发放高龄补助。社会保障股负责全县老年人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障股17负责全县各项侨务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侨民扶贫帮困和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婚姻登记机构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和资格证书的发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社会事务股组织实施有关侨务政策、落实有关帮扶归侨、侨眷规定社会事务股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婚姻登记机构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和资格证书的发放。社会事务股18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方面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发展的特殊政策和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民族宗教事务股 措施,监督检查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承办民族统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事业进步和发展事宜;负责民族成份的识别和鉴定;组织和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访问等事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干部。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卫生、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配合制定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解决措施和办法民族宗教事务股承办涉及民族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阅和审核民族宗教事务股组织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处理民族关系、掌握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民族稳定的事宜民族宗教事务股组织或承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全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民族宗教事务股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工作。民族宗教事务股组织对民族学校的扶持民族宗教事务股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办审核民族宗教事务股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审核民族宗教事务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院校和成人教育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工作,开具辖区内少数民族居民的民族证明,办理民族变更初审。民族宗教事务股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的挖掘整理工作民族宗教事务股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民族宗教事务股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和扶贫有关工作民族宗教事务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民族宗教事务股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民族宗教事务股监督管理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民族宗教事务股承办民族统计工作民族宗教事务股19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含较大规模修缮)或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事务股 19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19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审核批准属于政府管理的宗教方面的对内对外事务;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草拟地方性民族宗教综合性政策文件;制定民族宗教学习、宣传教育规划,组织、指导、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工作民族宗教事务股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阅和审核民族宗教事务股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民族宗教事务股调查研究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现状和历史民族宗教事务股研究宗教理论和政策,掌握国内外宗教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民族宗教事务股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民族宗教事务股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搞好宗教管理民族宗教事务股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民族宗教事务股地方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做好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民族宗教事务股审查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宗教出版物的印制情况民族宗教事务股负责《行政许可法》在民族宗教方面的贯彻落实民族宗教事务股草拟地方性民族宗教综合性政策文件民族宗教事务股负责办理有关宗教出访、来访人员审批手续民族宗教事务股协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处理涉外工作中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民族宗教事务股贯彻执行我国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调研我县民族宗教状况,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措施民族宗教事务股对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民族宗教事务股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民族宗教事务股 万全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各地做好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社会保障股0313-42232892养老服务提供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社会保障股0313-42232893灾民救助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社会保障股0313-42232894“敬老月”活动广泛开展走访慰问和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敬老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开展老年维权优待活动。老龄办0313-42232895提供区划、地名、界线管理的政策咨询提供区划、地名、界线管理的政策咨询社会事务股0313-42232636收养登记咨询为公民提出的收养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社会事务股0313-42232637婚姻登记咨询为公民提出的婚姻登记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婚姻登记处0313-42268818婚姻登记工作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证、开具单身证明婚姻登记处0313-42268819孤残儿童福利为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提出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社会事务股0313-422326310发放老年证办理老年证老龄办0313-4223289 万全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清真食品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临时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规范行为、罚款五、监督检查程序1、立案: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审核。4、审批: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5、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6、执行。7、结案。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职权名称:民办养老机构审批和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民办养老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养老机构的卫生状况、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书面检查、审核许可证、定期检查、实地检查等。四、监督检查措施对民办养老机构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上级民政部门安排进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职权名称:殡葬管理稽查)一、监督检查对象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者二、监督检查内容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3.将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意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4.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5.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实地查验四、监督检查措施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规范行为、罚款五、监督检查程序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拒不改正的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对拒不改正的,向当事人宣读《殡葬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发出《殡葬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强制执行的,可会同法院、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强制实施。六、监督检查处理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4.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职权名称:优待抚恤)一、监督检查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各类优抚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确认优抚对象实际状态,对已去世人员及时做减员处理,对正常享受待遇优抚对象进行核查。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县级抽查与乡镇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选取乡镇各类别一定比例的优抚对象进行入户核查,通过相关核查手段及时了解优抚对象实际状态。五、监督检查程序确定抽查乡镇,选取抽查对象,确定入户时间,完成入户核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不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抽查对象及时做出纠正处理(职权名称:退役士兵安置)一、监督检查对象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退役士兵。二、监督检查内容退役士兵档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以退役士兵档案为依据,逐人逐项审核原始档案。四、监督检查措施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将档案发往接收单位;其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县武装部。五、监督检查程序1、符合本县区接受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在本县区或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接收档案并办理有关报到手续(包括为其开具上户介绍信、办理自主就业手续及安置工作)。2、不符合本县接收的退役士兵将档案退回部队。六、监督检查处理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职权名称:军休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军休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确认军休对象实际状态,对去世人员及时做减员处理。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普查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县级军休管理部门进行入户核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状态。五、监督检查程序每年春节、中秋时节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掌握其政治、生活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做出纠正。(职权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定)一、监督检查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二、监督检查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三、监督检查方式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五、监督检查程序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权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一、监督检查对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性质分别申请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待遇。二、监督检查内容城市低保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如穿衣、吃饭等最基本生活不出问题;农村低保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的一部分,是为了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如穿衣、吃饭等最基本生活不出问题。三、监督检查方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四、监督检查措施入户核查五、监督检查程序社区(居委)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情况采取入户调查、跟踪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由社区(居委)成立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指导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公示申报名单后将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对上报人员材料以实地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确定救助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社区(居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在张榜公布后5日内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和接受审核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关于本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等信息,并积极配合有关的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调查或评议,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反馈审核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六、监督检查处理申请或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应主动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相关优惠政策,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资金,并视情况处以非法获取的低保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职权名称:临时救助待遇核定)一、监督检查对象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政府对日常生活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三、监督检查方式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形成救助与慈善使用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四、监督检查措施建章立制,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基础。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或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管理,是当前临时救助工作的重点。各地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既要严格规范,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冶的工作特点。五、监督检查程序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要明确规定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或享受临时救助的时期,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要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标准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职权名称:社会捐赠款物接收使用分配)一、监督检查对象公益事业二、监督检查内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三、监督检查方式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四、监督检查措施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五、监督检查程序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六、监督检查处理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权名称: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一、监督检查对象1、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二、监督检查内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其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四、监督检查措施1、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六、监督检查处理30个工作日办结(职权名称:灾民确定、救助)一、监督检查对象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灾民二、监督检查内容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四、监督检查措施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五、监督检查程序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民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