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 MB
- 2022-04-29 14:21:21 发布
-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830101801事项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1.《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三十五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4.《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停办或者撤销,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6.《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停办或者撤销,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第9页:“负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实施程序受理→审核→决定(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设立:“1、《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3、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4、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5、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6、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服务工作人员登记表》及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7、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审验: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审验报告》;
2、上年度工作总结;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5、从业人员二代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6、核准经营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7、诚信管理制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登记:1、《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地址的还需提供:新场地证明包括提供40平米以上的房产证,如是租赁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新法人的身份证、简历(原件及复印件);变更股权的还需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注销登记:1、单位书面申请;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4、上级主管单位注销意见、无上级主管的本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机构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机构注销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院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关闭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行政许可科服务窗口5239279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马慧联系电话:5239279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830101802事项名称经营劳务派遣许可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第5页:“(十二)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实施程序受理→审核→决定(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规定提交以下材料:“申请: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3、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公用房为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房屋证明、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备,以及人员管理信息操作系统名称等清单;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包括派遣岗位和工作地点、人数、期限、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服务费用、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备案:1、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申请书;2、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3、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4、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公用房为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房屋证明、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6、分公司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备,以及人员管理信息操作系统名称等清单;7、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原件、复印件;8、总公司或分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包括派遣岗位和工作地点、人数、期限、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服务费用、违反协议的责任等;10、总公司委托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委托书等证明材料;11、总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分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知情证明。 变更劳务派遣许可: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地址的还需提供:新场地证明,办公用房为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房屋证明、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变更股权的还需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延续劳务派遣许可:1、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2、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注销劳务派遣许可:1、单位书面申请;2、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行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政许可科服务窗口5239279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马慧联系电话:5239279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830101803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三定方案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二)单位申请办学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三)有健全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四﹚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训目标。﹙五﹚有与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六)有相应的培训场地、教学设施、实习设备。其中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各类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七)有与相关专业相适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八)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固定资产不低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九)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包括:1、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2、教学管理制度;3、教师管理制度;4、学生管理制度;5、财务管理制度;6、安全制度;7、学籍管理制度;8、相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档案包括:1、校务日志;2、校机构及教职工名单;3、固定资产登记表;4、学员入学及毕业生花名册;5、办学规划,总结;6、学员信息反馈簿;7、来信来访登记簿;8、意见簿;9、学校大事记录;10、上级下发和本校文件。(十)租借的办学场地,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契约期限不得少于3年。
实施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到邹城市人社局教育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补正;材料齐全的发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转入初审;(二)初审:邹城市人社局教育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在承诺时限内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入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三)专家评审:邹城市人社局教育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经办人组织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后转入审核;(四)审核:邹城市人社局教育培训业职业能力建设科主要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转局分管领导审批;(五)审批:局分管领导于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六)办结:邹城市人社局教育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经办人在规定时限内打印行政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办理期限法定期限:90日承诺期限:90日需提交的材料设立:(一)申办报告。(二)办学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三)办学公民个人的身份证,及街道办事处,所在派出所证明。(四)拟任民办社会培训机构负责人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五)办学场地的证明。(六)办学资金的证明。(七)其它必要材料。变更及终止:1、单位书面申请;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教育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5257818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王磊联系电话:5257818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01事项名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第9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时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6.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7.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02事项名称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第84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3款:“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收取5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以每人500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2、收取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以每人1000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3、收取10名以上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以每人1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03事项名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第92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以每人5000以上7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2、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以每人7000以上9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3、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以每人9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04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公布并施行)第33条:“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职工名册漏报人数在5人以下的,或者职工名册缺失法定必要内容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2、职工名册漏报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名册存在虚假职工信息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职工名册漏报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4、职工名册漏报在15人以上的,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05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1、《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9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或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2、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48小时以上60小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3、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60小时以长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06事项名称对违法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第1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第6条第2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第1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2、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3、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07事项名称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受侵害的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2、受侵害的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3、受侵害的未成年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08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公布施行)第26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裁减人员20人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裁减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裁减国家规定不得裁减的人员或者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09事项名称企业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2006年7月31日发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45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依据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三)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四)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10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未改正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2011年7月28日公布并施行)第22条:“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以8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处以1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11事项名称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33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但没有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且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且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12事项名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84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上三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30日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2万元以上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13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30条第2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下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2、逾期20日以下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上50%以下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50%以上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14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1、《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87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25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2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15事项名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88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2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16事项名称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施行)第24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发布并施行)第13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2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17事项名称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施行)第23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发布并施行)第12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2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18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27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2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19事项名称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61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3份以下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3份以上5份以下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5份以上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20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6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5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用人单位采取推诿、躲避等方式回避调查核实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2、用人单位拒收、拒签工伤认定相关文书材料的,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3、用人单位拒绝协助调查的,处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4、用人单位故意设置障碍或者制造伪证,阻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或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阻挠调查核实的,处16000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21事项名称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发布并施行)第14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缴费单位主动改正,给予警告,不予处罚;2、缴费单位招用劳动者后3个月以下,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3、缴费单位招用劳动者后3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22事项名称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发布并施行)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子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经教育后停止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给予警告,不予处罚;2、经教育继续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下的罚款;3、缴费单位因举报,加重报复举报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年内两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23事项名称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山东省社会保障稽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17条:“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不予处罚;2、已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24事项名称参保单位违反规定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3条:“参保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2、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3、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4、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25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逾期不改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24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4、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26事项名称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64条:“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4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27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自由裁量基准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28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66条第2款:“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收取劳动者押金1000元以下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2、收取劳动者押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3、收取劳动者押金2000元以上的,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29事项名称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2日修正)第35条第1款:“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没有违法所得的,及时改正的,责令停办,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但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办,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30事项名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2日修正)第36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基准1、没有违法所得的,经督促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但经督促不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31事项名称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2日修正)第37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基准1、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或督促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或督促不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32事项名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2日修正)第38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限期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2、限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33事项名称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2日修正)第3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涉及应聘者5人以下,或者谋取非法利益2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2、涉及应聘者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谋取非法利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3、涉及应聘者在10人以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5000元以上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34事项名称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按照规定接受许可证年检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号令,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4日修正)第16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没有违法所得的,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但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000元人民币以上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人民币。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35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修订)第67条:“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际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限期改正的,给予警告;2、限期未改正的,按照每人每日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36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6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限期改正的,不予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37事项名称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7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罚款;2、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38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67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及时改正的,不予罚款;2、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且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的,或谋取500元以下不正当利益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3、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且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的,或谋取500元以上不正当利益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39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条:“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及时改正的,不予罚款;2、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3、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40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71条:“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及时改正的,不予罚款;2、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有一项未明示的,处以500以下的罚款;3、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均未明示的,处以5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41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72条:“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及时改正的,不予罚款;2、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以500以下的罚款;3、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未建立服务台账的,处以5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42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73条:“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及时改正的,不予罚款;2、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在300元以下的,处以500以下的罚款;3、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在300元以上的,处以5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43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行为、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以暴力、协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修订)第69条:“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以暴力、协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74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不予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改正按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改正未按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6、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
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44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75条:“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及时改正的,不予罚款;2、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用工60日内未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3、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用工超过60日内未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45事项名称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正)第30条:“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非法所得涉及金额1万元以下,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3本以下的,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非法所得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3本以上6本以下的,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非法所得涉及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6本以上10本以下的,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4、非法所得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10本以上,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46事项名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28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基准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或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涉及劳动者15人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47事项名称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欺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53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涉及学生5人以下,或者违法办学时间1个月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2、涉及学生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违法办学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3、涉及学生10人以上,或者违法办学时间2个月以上的,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48事项名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55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49事项名称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50条:“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自由裁量基准1、按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2、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50事项名称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八十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62条:“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自由裁量基准1、没有违法所得,限期改正的,予以警告;2、有违法所得,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或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100份以下的,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3、有违法所得,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4、有违法所得,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或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500份以上的,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51事项名称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49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2、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3、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4、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5、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自由裁量基准1、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不从办学结余而从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5000元以下的,或计算结余、确定取得回报比例超过法律规定一倍以下的,或取得回报比例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一倍以下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2、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不从办学结余而从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5000元以上的,或计算结余、确定取得回报比例超过法律规定一倍以上的,或取得回报比例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一倍以上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52事项名称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如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2、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4、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基准1、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2、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53事项名称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27条:“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2、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非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非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5、非法所得在4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54事项名称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30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2、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经责令改正后,能够接受监察的或首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2、因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等,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设置障碍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监察的,或经再次督促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3、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年内,出现上述违法行为2次以上(包括2次)的,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阻挠监察,或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0537-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55事项名称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公布施行)第28条:“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2、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经责令改正后,能够接受检查的,不予罚款;2、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打击报复2人次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3、未参加上一次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本次拒绝参加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或打击报复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4、使用暴力手段,或打击报复4人次以上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56事项名称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公布施行)第29条:“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1次,或打击报复2人次以下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2次,或打击报复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3、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3次,或打击报复4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4次以上,或打击报复6人次以上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57事项名称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部《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第25条:“国有企业工资同个收入违法违章的,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违纪金额5万元以下的,按违纪金额的20%以上30%以下处以罚款。2、违纪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违纪金额的30%以上40%以下处以罚款。3、违纪金额10万元以上,按违纪金额的40%以上50%以下处以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58事项名称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第89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自由裁量基准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警告;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59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5日》修正)第34条:“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在10人次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在10人次以上30人次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在30人次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60事项名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修订)第66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过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以上40%以下的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40%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过1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6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6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62事项名称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6条:“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63事项名称单位或者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7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自由裁量基准1、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2、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二、行政处罚类事项编码3708830201864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承办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8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处1万元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强制类事项编码3708830301801事项名称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承办机构人社局设立依据1.《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13年9月26日公布,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种类划拨存款实施条件1.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强制类事项编码3708830301802-001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滞纳金征收承办机构邹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设立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三定方案无行政强制种类加处滞纳金实施条件1、《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机关保险处521880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孟凡强联系电话:521880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强制类事项编码3708830301802-002事项名称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承办机构社保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公布,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三定方案无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条件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基金征缴科5295391529842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卢伟联系电话:5298017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四、行政征收类事项编码3708830401801-001事项名称社会机关单位保险费征缴承办机构邹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设立依据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济政发[2005]16号)第二条:“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中央、省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驻济据对所属在编非军籍职工,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定方案无实施条件《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实施标准按缴费基数的44%缴纳(单位42%,个人2%)。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机关保险处窗口5223565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孟凡强联系电话:5223565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五、行政给付类事项编码3708830501803-001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待遇发放的给付承办机构邹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设立依据《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济政发[2005]16号):“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现形规定同意拨付到离退休(职)人员所在单位,由单位代发。待条件成熟时,委托银行代发,直至实行社会化发放。(我市现已全额社会化发放)”三定方案无实施条件与标准《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济政发[2005]16号):“第十二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职)年龄前一个月,单位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核手续。凡未经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基本养老金。第十三条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增加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增加,由所在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实施程序《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程序:“1、单位提供离退休(职)人员相关材料;2、审核通过。”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按月发放需提交的材料1、《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离退休(职)养老金审核表》及养老保险手册;2、离退休(职)人员退休工资批复;3、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离退休(职)人员工资卡(折)复印件;5、享受离退休(职)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表。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机关保险处服务窗口5223565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孟凡强联系电话:5223565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五、行政给付类事项编码3708830501803-002事项名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的给付承办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设立依据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7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6条:“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6条:“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4.《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6条:“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三定方案无实施条件与标准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六、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第7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2.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自2014年5月1日起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实施程序1.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待遇领取通知;2.镇街人社所通知村居协办员办理;3.村居协办员根据待遇领取通知,为本村居符合条件人员办理领取手续。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次月20日前承诺期限:次月20日前需提交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5238570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孔祥文联系电话:5238570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五、行政给付类事项编码3708830501807事项名称企业在职参保职工死亡待遇继承的给付承办机构社保局设立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二章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三定方案无实施条件与标准《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实施程序1、接收;2、受理;3、发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结需提交的材料死亡职工火化单复印件、“企业减少投保人员表”、继承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继承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局基金征缴科服务窗口5295391,529842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卢伟联系电话:5295391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五、行政给付类事项编码3708830501808事项名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的给付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2号):“五、资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三定方案1、《关于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新型农合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通知》(邹普发〔2004〕32号):“邹城市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2、《关于设立邹城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等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邹编发[2005]5号)规定:“设立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新农合相关工作。”3、《关于邹城市十八盘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更名等事宜的通知》(邹编发[2014]4号):“将邹城市卫生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职责划转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条件与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2号):“五、资金管理(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偿。”实施程序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办法:“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到未联网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回所在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办理期限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30日需提交的材料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住院复印病历、住院病人身份核定表(异地就医除外)、合作医疗证、异地看病需提供转诊证明(外地打工人员提供打工证明或居住地证明)、病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病人需提供调查证明材料、顺产、剖腹产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各镇街新农合经办机构(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52368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赵玫瑰联系电话:5257569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五、行政给付类事项编码3708830501810事项名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拨付工作承办机构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依据1、《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下复合式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3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拨付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70号)结算拨付办法总额控制,根据当年基金收支预算及上两个年度基金决算情况,在预留当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控制风险储备金后,合理确定该年度的医疗费用控制目标。风险储备金按上年度基金收入的5%提取,累计提取不超过该年度基金收入的15%,主要用于应对基金超支风险。费用结算决算方式1、按月结算。将各医疗机构全年总额控制指标平均分配到每个月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对医疗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结算。2、季度清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按季度进行财务清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清算,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不再互相清算。3、年度决算。年度总额控制指标有结余的,总额指标以内的垫付费用据实结算,结余额度的50%转下一年度使用。年度费用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视基金结余、年度考核情况,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超支10%(含)以内的部分,补助60%;超支10%-20%(含)以内的部分,补助40%;超支30%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负担。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基金科5257569填报单位(盖章):邹城市新农合填报人:孙桂妍联系电话:52368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五、行政给付类事项编码3708830501811事项名称加强精准扶贫人员医保待遇承办机构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依据1.《关于对扶贫对象2016年居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的意见》(济政字〔2016〕20号)2.《关于印发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人社字〔2015〕171号)3.《关于对扶贫对象2016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财政补助的通知》(济人社字〔2016〕83号)办理流程扶贫对象填写《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村委会统一收集汇总后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复核无误后,将扶贫对象的参保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在信息系统中给予标示。待遇享受1、扶贫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2、建立定期鉴定制度,为患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慢性病(甲、乙类)扶贫对象及时进行鉴定。3、基本医疗保险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4、大病保险取消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限额。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综合科5236816填报单位(盖章):邹城市新农合填报人:孙桂妍联系电话:52368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五、行政给付类事项编码3708830501812事项名称个人账户资金划拨工作承办机构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依据1.《关于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加强社会保障卡应用服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6〕19号)2.《关于做好2016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划拨工作的通知》(济社保办发〔2016〕2号)划拨条件社保卡已发放到位且应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划拨流程1、生成账户:正常缴费人员,缴费单据确认后个人账户自动生成;免缴费认定人员申报生成个人账户。2、账户划拨:生成划拨单据;将划拨明细导出交银行划拨。3、进行单据确认。异常情况处理1、已缴费且符合享受待遇资格、暂未发放社保卡的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不正确的,通知本人修改相关信息,制卡发卡后及时予以划拨;新生儿或无身份证信息的,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维护对应账户后,再予以发放个人账户。2、免缴费人员,认真核实当年度居民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结果后再行拨付个人账户资金。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基金科5257569填报单位(盖章):邹城市新农合填报人:孙桂妍联系电话:523681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六、行政裁决类事项编码事项名称无承办机构设立依据三定方案行政强制种类实施条件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部门处理意见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七、行政确认类事项编码3708830701801事项名称工伤认定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三定方案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邹政办发[2010]80号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实施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九、二十条 1、受理;2、调查;3、作出决定;4、送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承诺期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鲁劳社(2006)14号)第七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5.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科服务窗口5233233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韩友旭联系电话:5233233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七、行政确认类事项编码3708830701802事项名称企业集体合同备案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1、《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十四条(内容同上)。3、《集体合同规定》(劳社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4、《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16日公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解除集体合同的应在七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邹政办发[2010]80号)第8页:“劳动关系科职责:贯彻执行省市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订立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签订、变更或期满重新修订后7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实施程序1、接收申请;2、受理;3、审查;4、出具备案证明;5、归档。办理期限法定期限:15日承诺期限:7日需提交的材料1、集体合同文本四份;2、职工个人劳动合同样本两份;3、《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两份;4、企业方集体合同谈判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职工集体合同谈判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关系科5214993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孟宪礼联系电话:5256136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七、行政确认类事项编码3708830701803事项名称外地调入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1月人职发〔1990〕4号)第十四条: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经过试用考察,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适当的职务,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三定方案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实施程序无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无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52585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马勇联系电话:525853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八、行政奖励类事项编码事项名称无承办机构设立依据三定方案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部门处理意见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九、行政监督类事项编码3708830901801事项名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承办机构规划与社会保险基金监审科设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3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正文第9页14行:“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实施条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实施程序现场监督:1、制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2、下发监督通知书3、检查被监督单位相关材料4、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并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5、向被监督单位通报情况并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建议6、编写现场监督报告7、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处理。不需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非现场监督:第一种:1、确定非现场监督的目的和内容2、通知被监督单位报送材料的内容及报送方式、格式、时限3、被监督单位按要求报送有关数据4、分析核实被监督单位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5、下发非现场监督意见书。第二种:1、基金监督工作人员通过金保工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分析发现疑点信息2、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询问核实疑点信息3、确认违法违规问题4、下发《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督处理通知书》。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规划与社会保险基金监审科5256158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张敏联系电话:5256158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九、行政监督类事项编码3708830901802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稽核承办机构人社局设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三定方案无实施条件《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实施程序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无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承办保险的相关科室5223565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孟凡强联系电话:5223565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九、行政监督类事项编码3708830901803事项名称对驻邹城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三定方案无实施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保障相关情况。实施程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受理;2、立案;3、调查;4、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5、下发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督促整改。”办理期限法定期限: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立案。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调查完毕;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自调查完毕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承诺期限:110个工作日处结。需提交的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投诉人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含:“劳动合同”、“工资明细(或银行账单)”、“工作证”、“服务证”等材料;3、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具体情况。”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53736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冯宁联系电话:5373616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01事项名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相关业务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退职)待遇业务审核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8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公务员法》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正文第三(六):“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实施条件无实施程序无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无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5213168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张珍珍联系电话:5213168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02事项名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认参加工作时间(接续工龄)审批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1、《关于乡镇半脱产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2、《关于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3、《关于工龄计算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正文第三(六):“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工作。”实施条件无实施程序无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无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5213168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张珍珍联系电话:5213168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03事项名称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1、《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邹政办发[2010]80号)第8页:“劳动关系科职责:贯彻执行省市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实施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即劳动用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备案实施程序1、接收申请,2、受理,3、审查,4、确认网上信息并出具备案证明,5、归档。办理期限法定期限:当日承诺期限:即时需提交的材料1.增员:(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2)招工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报到证)、复转军人安置信、调动函、失业职工介绍信等其中一项;(3)《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登记表》(一式4份);(4)《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一式4份)。2.减员:(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3)其他证明:死亡、退休证明等其中一项;(4)《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登记表》(一式4份);(5)《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一式4份)。3.续签:(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2)新签订的劳动合同;(3)《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4)《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一式2份)。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关系科5214993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孟宪礼联系电话:5256136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04事项名称企业执行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备案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自制定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6]52号)全文。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邹政办发[2010]80号)第8页:“劳动关系科职责:贯彻省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组织落实;”实施条件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时开展实施程序1、接收;2、受理;3、审核;4、确认并出具备案证明;5、归档。办理期限法定期限:当日承诺期限:即时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报告:(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近两年工资发放等情况。(2)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润(利税)、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3)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初步意见。包括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2、履行民主程序(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等情况;3、《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4、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资产审计报告;5、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报、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7、上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8、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工资指导线的审核意见。9、本单位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
10、本单位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起止时间、履行民主程序情况等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劳动关系科5214993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孟宪礼联系电话:525613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05事项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鲁劳发〔1995〕6号)第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三定方案邹政办发[2010]80号第9页:“负责市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许可工作。”
实施条件《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施程序受理→审核→上报(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劳部发〔1994〕503号)第六条规定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书面报告。报告中需说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及申请理由,特殊工时的计算周期,职工休息时间安排,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报表(一式四份);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花名册;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有效期满后继续申请的,需提交上一期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行政许可科服务窗口5239279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马慧联系电话:5239279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08事项名称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岗位聘任工作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1、济室字[2007]27号《关于济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2、济人字[2008]9号关于印发《济宁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争聘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邹政办发[2009]24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4、济宁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5、邹人社发[2011]24号《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三(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岗位聘任工作”。实施条件符合岗位设置和聘任的条件实施程序受理-审批-核准-备案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1、《邹城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2、《事业单位人员花名册》3、《岗位设置情况一览表》4、《邹城市事业单位兼职人员审批表》5、《岗位说明书》6、《XX单位关于岗位设置管理方案的请示》7、《邹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8、《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花名册》
9、岗位变动人员需提供资格证、外语、计算机合格证、聘书10、公示报告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52585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马勇联系电话:5258536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09事项名称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年1月17日)第六条规定:“从业资格确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规定:“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三(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条件无实施程序无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无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52585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马勇联系电话:5258536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10事项名称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29号):“三(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三(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条件无实施程序无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无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52585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马勇联系电话:525853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11事项名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1、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1990年11月10日)第十一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2、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第六条:“(二)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三(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建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实施条件符合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标准条件。实施程序1、材料初审;2、材料复审;3、核准。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三份);2、毕业证书原件;3、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证未派遣的,还需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4、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邹城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及联系电话52585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马勇联系电话:5258536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12事项名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1、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1990年11月10日)第十一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2、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第六条:“(二)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三(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建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实施条件评委会评审工作程序规范,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评审通过人员符合晋升条件,评审会通过人员名单信息准确。实施程序1、审核;2、公布。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评委会工作总结;2、《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鉴证单》及其附件;3、异议期公示情况报告;4、评审通过人员名单;5、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5258536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马勇联系电话:5258536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13事项名称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三(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工作。”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三(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工作。”实施条件按照国家、省开展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推荐。实施程序1、材料初审;2、材料复核;3、专家推荐。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主要审核以下材料:①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②佐证材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主要审核以下材料:①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②佐证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52585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马勇联系电话:525853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15事项名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上报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邹政办发〔2004〕8号)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三(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推荐、选拔、管理有关工作。”实施条件《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邹政办发〔2004〕8号)第十二条(一):“邹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300元。”实施程序1、按照相关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对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专家考核或考察;2、符合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财政局拨付相应专家津贴;3、通过专家所在单位发放津贴。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邹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核登记表》;2、考核报告。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52585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马勇联系电话:5258536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16事项名称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申报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三(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申报工作。”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三(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申报工作。”实施条件无实施程序无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3.《一览表》一式20份;4.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5.学历及学位证书;6.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原件);7、有效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免于或放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要求审核表;符合《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规定条件,可免外语同时免计算机的人员填写《山东省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审核表》); 8、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免考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9.《“六公开”监督卡》1份。
10.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复印件)1份,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11、根据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不同需要,需增加的材料类。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52585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马勇联系电话:525853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17事项名称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承办机构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依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三(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三定方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邹政办发[2010]80号):“三(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实施条件无实施程序无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无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525853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马勇联系电话:5258536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18事项名称工伤保险费率审定承办机构社保局设立依据济宁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做好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55号)三定方案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实施程序审查材料---办理办理期限即时办结需提交的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工伤保险科5295393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卢伟联系电话:5298017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1001819事项名称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查承办机构就业局设立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82号:各县市区要加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的建立,形成省、市、县三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服务网络。三定方案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退伍军人、城乡妇女自主创业的。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程序申请(人社所)-审核(小额贷中心)-考察(经办银和小额贷中心)-审批(银行和小额贷中心)-发放贷款办理期限即时办理。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办结。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1)登记失业人员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高校毕业生持本人毕业证。(3)军队退役人员持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或证明。(4)残疾人持《残疾人证》。(5)随军家属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6)返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需提供村(居)、镇(街)出具的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和失地农民创业证明。(7)其他城乡创业妇女持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镇街出具的无业证明。2、申请人及配偶、反担保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3、申请人及配偶结婚证;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证明;5、《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6、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邹城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5238745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事项编码3708830101820事项名称县(市、区)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承办机构社保局设立依据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第六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市地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3.《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乡镇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定方案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实施程序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批准退休,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办理期限基数下达后,材料齐全,即时办结。需提交的材料职工档案或投保档案、养老保险手册,户籍证明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1寸彩照4张,个人申请退休一份,并填写退休申请表(加盖公章)。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养老保险科5299679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拟保留
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卢伟联系电话:5298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