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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5: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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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体责任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对中央、省、市关于地方志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指导全市地方志的资料征集、编纂、研究工作。承担市本级志的编纂、审定、出版;负责指导县(区)志、事业(部门)志编纂工作;承担市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指导市内各种年鉴的编纂工作。负责方志成果转化工作。组织拍摄方志题材影视作品,创作方志题材文学作品,组织方志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地方志理论研究和行业协会管理工作。主办相关学术刊物,组织方志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负责方志部门干部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负责全市地情资料收集编写、审读管理、出版发行工作,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地情咨询。负责建设管理巴中市史志馆,收集、整理、研究史志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组织指导全市地方志的资料征集、编纂、研究工作方志工作科承担市本级志的编纂、审定、出版方志工作科负责指导县(区)志、事业(部门)志编纂工作方志工作科承担市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指导市内各种年鉴的编纂工作年鉴编辑科负责方志成果转化工作。组织拍摄方志题材影视作品,创作方志题材文学作品,组织方志宣传教育工作方志工作科负责地方志理论研究和行业协会管理工作。主办相关学术刊物,组织方志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负责方志部门干部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方志工作科、综合科负责全市地情资料收集编写、审读管理、出版发行工作,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地情咨询方志工作科负责建设管理巴中市史志馆,收集、整理、研究史志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市史志馆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方志工作科、综合科1
巴中市地方志办公室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实施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第467号令)第五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号公告,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后的第10号公告)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责任主体巴中市地方志办公室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对地方志书的资料搜集、年鉴资料的征集进行验收检查。2.处置责任:对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3.移送责任: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事后管理责任:对地方志书、年鉴审查验收监督检查和出版印刷监督检查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同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或者资料报送工作。2.《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3.《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9553
巴中市地方志办公室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第467号令)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号公告)第十条: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后的第10号公告)第二十三条: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责任主体巴中市地方志办公室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人民政府意见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定评选条件及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并报提请市人民政府领导研究审定,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印发奖状和文件,送达表彰对象并信息公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责任事项依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2225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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