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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9:04 发布

衡水水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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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水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和政策,起草有关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工程计划科组织拟订水长期供求规划工程计划科承办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编制、审核、批复和报批。工程计划科组织编制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区域开发工作工程计划科承办水务综合统计工作。工程计划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等的宏观调节建议财务科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监督市本级及以上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科2负责全市引蓄水调度及相关引蓄水工程管理等工作引水处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拟订全市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衡水湖引蓄水主要配套工程管理工作引水处负责除电厂外及在湖区取水相关单位的供水和水费收缴工作引水处负责电厂的供水和水费收缴工作水务集团负责引黄水利基建项目的立项申报引黄引江办公室负责引黄输水巡查管理引黄引江办公室负责引黄输水应急工程安排引黄引江办公室负责引黄水费的征收与管理引黄引江办公室3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审批。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实施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水政水资源科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水政水资源科拟定县际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水政水资源科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不同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水政水资源科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水政水资源科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考核水政水资源科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组织实施全市水资源节约、保护、配置、监督管理等工作水政水资源科承办全市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水政水资源科 负责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审批。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水政水资源科4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衡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衡水市区防洪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衡水市防汛预案、衡水市抗旱预案。防汛抗旱办公室组织防汛抗旱检查工作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资金的计划管理防汛抗旱办公室组织重要防洪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公布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统计掌握洪涝和干旱灾害情况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组织抗洪抢险,调配抢险劳力和技术力量防汛抗旱办公室监督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应急撤离转移准备工作防汛抗旱办公室组织防汛抗旱通信和报警系统的建设管理防汛抗旱办公室组织汛后检查、防汛工程水毁修复情况等防汛抗旱办公室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推广先进的防汛抢险和抗旱新技术、新产品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日常搬倒、晾晒、维修管理工作物资站负责省级防汛代储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物资站 制定防汛物资调运预案物资站拟定物资核销、更新储备和物资管理计划,提出核销工作实施建议物资站负责全市防汛抢险机动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接受省、市防办下达的防汛抢险任务物资站5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水政水资源科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节水办负责市区内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节水办指导全市农村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节水办依法征收市区地下水资源费及超计划加价水费,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节水办编制报批节水技改资金使用情况,验收节水工程项目,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具及节水先进经验节水办依据全市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全市节约用水的中长期规划,搞好城市及农村地下水资源的动态监测节水办6负责城市雨水、污水排放、污水处理、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指导与审批城市水务管理科 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制定雨污水排放、污水处理、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申报与水务相关的公用企业事业价格调整方案。负责申报与水务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调整方案水务集团7负责城乡供水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城乡供水公用设施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的计划、收缴、使用、管理。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水务集团负责市区供水公用设施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的计划、收缴、使用、管理水务集团负责制定全市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水务管理科8负责衡水市区排水、污水处理相关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的计划、收缴、使用、管理。负责衡水市区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基金的收缴工作;负责衡水市区排水接纳管网的审批及《排水许可证》的发放。负责衡水市区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水务集团负责衡水市区水费、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水务集团负责衡水市区排水接纳管网的审批及《排水许可证》的发放城市水务管理科负责衡水市城区防汛工作水务集团9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道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衡水市区内河道治理与开发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城市水务管理科负责市级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河道采砂(取土)以及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管理工作工管处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组织对此类项目指导、监督及验收工作工管处 监督指导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养护工管处负责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工管处负责市本级水利基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基建处负责组织市本级水利基建工程阶段及完工验收基建处负责市本级水利基建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案工作基建处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终验)基建处负责移民管理工作基建处负责全市水利钻井队伍的施工及诚信体系建设管理机井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报废机井回填管理、普查、建档工作机井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机井质量监管机井管理处负责滏阳河市区段河道维修、及时更换水源、保持水面清洁滏阳河市区段风景区管理处负责滏阳河市区段两岸30米绿化的维护滏阳河市区段风景区管理处负责滏阳河市区段两岸河堤路的清扫、修补滏阳河市区段风景区管理处 负责萧何广场、滏阳湖广场维护、清洁卫生、景点布置滏阳河市区段风景区管理处负责滏阳河市区段两岸照明设施及时更换、检修滏阳河市区段风景区管理处10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对经水土保持技术评审单位出具技术评审意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进行审查审批水土保持与农村水利科依据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等,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水土保持与农村水利科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等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与农村水利科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等确定的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征占土地面积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与农村水利科11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村镇供水排水工作农水处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水处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进行农村水利政策法规研究和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并监督实施农水处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水处 指导农田灌溉排水工作农水处组织实施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水处指导灌溉试验工作农水处指导农村节水工作农水处指导雨洪资源利用工作,组织实施中央补助的重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水处指导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工作农水处12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部门间和市际间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实施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水政水资源科承办县际及部门间水事纠纷协调工作水政水资源科承办水务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水政水资源科13开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负责水利科学普及工作人教科组织水务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人教科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工作人教科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人教科监督检查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开展,并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抽查。人教科负责全市水利科学研究、水利成果转化、水利科技咨询和科技推广与服务工作水利科学研究院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衡水市水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单列)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代表政府行使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派驻现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需经市政府授权,市编办确定编制、人员)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衡水市水务局质量监督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由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截至目前,衡水市没有专职的经市政府考核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没有专职的人员编制、经费,目前用基建处的人员兼职进行质量监督。近年来,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展大规模建设,强化行业管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水利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对于推动全市水利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设立专职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衡水市水务局质量监督处可由衡水市水务局基本建设处由目前的差额事业单位改为参公或全额事业单位后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工程验收,对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备)。参加政府验收,编写和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衡水市水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我市水务、环保部门均开展江河湖库水质监测。水务部门为了保护水资源,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意见,发现水域污染物超过控制指标或未达到水质要求,向环保部门通报。环保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管,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水质监测;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2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务局 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砂石资源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采砂权,同时颁发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市交通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行安全负责。市国土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办理采矿许可证3移民管理市水务局对移民进行初步审查和上报工作。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06〕17号);2、《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6〕76号);3、《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河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冀移〔2006〕2号)水库移民提交申请后,市水务局负责初审,上报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核实水库移民。市水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供经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的水库移民名单,市财政局根据名单向县财政局下达移民补助资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市水务局上报的水库移民。市财政局下达移民补助资金。4地热井管理市水务局取水许可证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采矿申请人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先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水许可证,再向省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市国土资源局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5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水务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某市污水处理工程需设置入河排污口,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排污口设置需征得当地水务局同意,该项目污水处理厂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某市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市水务局组织召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在充分对比排污口设置方案后,专家原则通过论证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提交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给市环保局,并提出水资源保护要求。市环保局根据水利局意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环评审批,手续流程齐全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市环保局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发放排污许可证6拟定水功能区划方案市水务局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5年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共同拟定《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实现起至断面一致,目标水质一致,在确定水功能区范围内,划定水环境功能区。2014年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启动《划分方案》修编工作,两部门实现统一标准,共同划定和管理。 衡水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市县两级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对其辖区内取水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水务局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开展的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监督检查对象市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三、监督检查内容(一)对市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二)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实时监控落实情况、“ 一户一档”落实情况、取水计划管理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四、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市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五、监督检查措施(一)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7、符合《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相关条件之一的指令性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二)针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对辖区内取水许可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2、必要时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3、对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抽查。六、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二)通知相对人或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或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三)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四)对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衡水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完善市县两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我市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改善,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职责分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的监督管理。市级水行政主部门对其辖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二、监督检查对象经各县(市、区)水务局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三、监督检查内容(一)对市级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经审批同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要求的落实情况;特别情况下限制排污的落实情况;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二)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实施规范性、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排污口单位。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市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排污口单位。五、监督检查措施(一)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二)针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提供自查报告,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2、必要时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3、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抽查。六、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二)通知相对人或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意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七、监督检查处理(一)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对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意监督管理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衡水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职责分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做好其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市水务局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水利部、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二、监督检查的对象衡水市境范围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三、监督检查内容(一)针对衡水市境范围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二)针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四、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2次,抽查不定期进行。五、监督检查措施(一)针对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4、召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二)针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要求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开展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六、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对象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时,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四)检查整改情况。 七、监督检查处理(一)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二)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三)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水务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四)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五)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六)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衡水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四、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防汛抗旱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职责分工(一)县(市、区)防指及防办负责对全县(市、区)防汛抗旱工作普查。(二)市防指及防办负责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抽查。二、监督检查对象各市、县(市、区)防指及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三、监督检查内容(一)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二)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三)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四)流域性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五)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六)基层防汛体系情况;(七)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八)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走访当地防指领导等。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二)县(市、区)防指及防办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三)市级定期检查。市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四)市级不定期抽查。市防指及防办在洪涝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每次抽查3个以上单位。六、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防办。(四)汇总报告。市防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市防指领导。 (五)整改落实。市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各县(市、区)防指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防办。七、监督检查处理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衡水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五、基层防汛体系监督检查为不断提升基层防汛能力,确保基层防汛体系长期发挥作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职责分工(一)各县(市、区)防指负责全县(市、区)基层防汛体系的建设与管理。(二)市防指及防办负责全市基层防汛体系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二、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及责任区网格的防汛体系及其责任单位、责任人。三、监督检查内容(一)组织责任体系。基层防汛组织设立、责任人及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二)应急预案体系。基层防汛预案修编、演练和实战运用情况。(三)监测预警体系。基层防汛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及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四)安全避险体系。基层防汛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及管理情况。(五)抢险救援体系。基层防汛抢险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及管理情况。 (六)宣传培训体系。基层防汛宣传培训开展情况。(七)运行保障体系。基层防汛设施设备、资金等保障情况,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情况。(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四、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委托中介机构考核等方式。五、监督检查措施(一)自查自评。各县(市、区)防指组织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自查。(二)复查复评。市防指在各县(市、区)防指自查自评基础上,组织对各县(市、区)基层防汛体系实地核查,并进行复评。六、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考核检查方案,确定考察抽查县(市、区)印发考核检查通知,建立考核检查组。每年汛后开始。(二)实施考核检查。考核检查组赴被抽查的县(市、区),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有关记录、电话抽查责任人、并随机抽查1-2个乡(镇、街道)和1-2个行政村(社区)进行现场考核。七、监督检查处理对考核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水利改革发展考核中各县(市、区)政府在防汛工作中的评分依据。 衡水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六、对河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为加强河道堤防和水闸管理,保障堤防和水闸的运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职责分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河道堤防、水闸工程及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市水务局负责市直管河道堤防和水闸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县(市、区)河道堤防、水闸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二、监督检查对象省、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堤防的管理单位、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二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二级以上堤防和大型水闸管理单位主管部门。三、监督检查内容(一)对省、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堤防的管理单位、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二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检查主要内容为: 1、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2、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隐患检查、水闸安全鉴定、确权划界、涉河涉堤项目管理。3、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水闸控制运用计划制定和实施、工程观测设施等。(二)对二级以上堤防和大型水闸管理单位主管部门检查主要内容为:1、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情况。2、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情况。四、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考核和抽查的方式。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查,工程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一)定期抽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各县(市、区)随机抽查工程管理单位不少于20%,抽查工程不少于1个。二级以上堤防和大型水闸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全面检查。(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二)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为查看现场和检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现场交流反馈。六、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组成检查组,正式发文部署。(二)实施检查。根据检查计划,检查组组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复查和各县汇报、查阅台帐,面谈询问,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水务局。(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不定期检查程序为现场检查、现场反馈意见。七、监督检查处理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衡水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后续监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是河道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加强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委托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对象市水务局承办的建设项目。受市水务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三、监督检查内容(一)市水务局审批的建设项目:1、主体工程涉河部分的位置、界线和标高及实际占用水域的情况;2、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建设占用水域的审批及执行情况;3、汛期应急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4、水域替代工程建设情况或占用水域补偿费缴纳情况;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是否将施工方案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6、许可批复中的其他要求。(二)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3、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4、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5、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标准收费;6、是否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四、监督检查方式(一)对市水务局审批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开展专项检查,每个项目原则上检查1~2次。对提出的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加密检查。(二)在建项目对行洪排涝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在汛期前结合防汛检查组织检查。(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四)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采取抽查监督检查的方式。五、监督检查措施市水务局由负责承办行政许可的责任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在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时,同时告之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督检查责任主体。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对于实施情况复杂、专业技术强、检查范围广、检查频率高的许可事项,委托有水利专业资质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报省水利厅。 六、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机构、检查主要内容和方式。(二)实施监督检查。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书面资料或原始记录、现场检查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及安排。(三)保留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应当签名。(四)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市水务局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五)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七、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管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衡水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八、河道采砂取土的监督检查为加强河道采砂取土的监督管理,保证河道采砂取土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职责分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河道采砂的规划编制、许可和监督管理。市级水行政主部门负责其许可的采砂取土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采砂取土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二、监督检查对象河道采砂取土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三、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二)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三)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四)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五)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六)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四、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湖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原则上有采砂任务的市不少于1个县。(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市水务局赴现场进行检查并处理。六、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二)实施检查。听取河道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三)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由市水务局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四)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如反映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督促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反映采砂影响矿产资源流失的,告之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衡水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九、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为监督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职责分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在建与运行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行业监督与指导。配合水利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二、监督检查对象(一)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二)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三、监督检查内容(一)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二)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三)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四)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七)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情况。四、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可结合防汛安全大检查。(二)专项督查。根据市安委办、水利厅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三)不定期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县、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水务局和市局直属单位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水务局。(四)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水务局。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局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考核。(二)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衡水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为指导监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职责分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二、监督检查对象农村供水工程所在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三、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二)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三)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有关信息;(四)是否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配合水利部、省水利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市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二)市级监督检查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束后,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3、整改落实。各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发文督办。(二)通报批评。(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衡水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十一、市本级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建市本级水利基建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三)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四)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复核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和现场人员资格;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检测服务体系情况;检查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情况;检查工地实验室设置;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审等情况。(二)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对参建单位执行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衡水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十二、农业节水项目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实施省级以上投资的农业节水项目建设法人和项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二)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建设管理;(三)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四)是否建立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按省厅要求执行。四、监督检查措施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业主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与监督。五、监督检查程序配合水利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市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二)市级监督检查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提出整改意见。3.整改落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发文督办、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衡水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十三、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县(市、区)乡镇水利站设立情况;(二)乡镇水利站职能发挥情况;(三)乡镇水利站编制落实情况;(四)乡镇水利站经费保障情况;(五)乡镇水利站服务、办公场所标准化建设情况;(六)基层水利员继续教育与管理情况;(七)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以及运转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进程和重要性,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书面和图片记录,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各有关县(市、区)及时上报实施情况。(二)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和硬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抽查,确保人员编制、运行经费等落实到位。(三)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后进行核验,并按要求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服务对接情况上报省水利厅。 (四)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其它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或转发有关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管理文件;(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走访基层水利员和受益群众、更新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管理系统数据等方式,对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全市通报。 衡水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十四、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事水行政执法活动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水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三)配合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等单位对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定期监督及专项监督的要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二)成立检查组;(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听取被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汇报、查阅卷宗,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四)审定和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向举报人及上级机关反馈检查结果;(五)研究处理决定,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六)收集资料归档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纠正落实情况。(二)各县市区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衡水市水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宣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利用世界水日、城市节水宣传周、节能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等节点及日常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衡水市水资源状况及节水常识和节水的重要性。节水办26657732编制报批节水技改资金使用情况,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具及节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具及节水先进经验,为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改资金补助编制补贴奖励计划上报市财政局。节水办26657733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推广先进的防汛抢险和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各县市区进行防汛抢险演练,依托各级抗旱服务站进行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防汛抗旱办公室26660934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组织水利从业人员参与水利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征文与摄影等活动;组织开展消防和在建工程安全知识讲座与应急演练活动。人教科212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