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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5:3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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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统计局主体责任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组织和管理全市统计工作,起草全市统计工作的规章草案,编制全市统计发展规划,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审批全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和项目,收集整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实现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促进巴中经济加快发展。负责编制全市统计发展规划综合统计科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统计工作,起草全市统计工作的规章草案负责制定综合统计改革方案,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县(区)、市直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起草全市统计工作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统计重大业务的政策措施政策法规科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2负责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开展GDP、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国民经济账户、自然资源、人口资源和人力资本的核算工作,整理提供三次产业及国民经济行业核算资料。负责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综合统计科开展GDP、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国民经济账户、自然资源、人口资源和人力资本的核算工作,整理提供三次产业及国民经济行业核算资料3负责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与就业、城乡居民收入、科技、妇儿“两纲”、社会发展、环境状况等领域的统计,扎实推进“一套表”负责审核全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和项目综合统计科30
3网络直报。收集整理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经济等基础资料,定期发布《统计公报》,编辑出版《经济工作手册》和《统计年鉴》。建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负责维护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编辑印发《统计年鉴》《经济工作手册》《统计月报》等统计产品负责综合经济、民营经济、县域经济、小康进程、城市经济等统计监测和城乡属性划分和行政区划代码编制等具体报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服务业统计科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同时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规上服务业单位的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业务的设计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拟升规(限)的服务业单位进行审查负责实施房地产业、建筑业、全社会投资等建设领域的统计,推进“一套表”网络直报。投资统计科负责对农村贫困状况、退耕还林状况等进行统计监测农村经济统计科统计监测产业园区发展工业能源统计科统计监测大企业(大集团)发展统计监测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等发展统计监测节能减排等情况组织实施工业统计报表工作组织实施能源统计报表工作配合妇儿工委组织实施全市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监测统计人口社会统计科4负责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各项专项调查。承担农业普查具体业务工作农村经济科30
4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统计调查,同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工作市普查中心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口调查,协同开展人口普查人口社会科技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劳动工资调查协同国家调查队组织实施全市城镇居民收支调查组织实施全市社会发展基本状况调查组织实施全市科技进步与企业创新调查组织实施全市文化产业调查组织实施全市健康养老服务调查组织开展城市经济专项调查和企业经济调查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组织开展农村经济专项调查指导、监督全市社情民意调查工作组织社情民意调查发展和调查方法研究5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县(区)、市直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审核全市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入库并负责向上一级统计部门申报投资统计科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农业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建设领域的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县(区)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建设领域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负责审核建设领域“四上企业”入库的专业审批对重大项目的施工现场实地核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市旅游产业、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服务业统计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服务业的统计规划、调查和分析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综合统计科检查、评估县区、企业工业能源统计数据工业能源统计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市农业统计数据农村经济科负责全市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的审核入库工作市普查中心负责全市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全市基本单位名录的规范化建设工作6组织开展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的分析研究和预测预警,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积极开展统计服务,实施信息管理制度,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度和资源环境的的分析研究和预测预警,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综合统计科负责开展统计服务,实施信息管理制度,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30
7组织全市统计法制建设,开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改善统计环境,规范统计秩序,坚持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拟订全市统计普法宣传方案政策法规科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进行公示承担行政权力平台运行职责组织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依法履行统计监督管理职能8负责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定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上级拨付的专项统计经费。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和后勤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行政效能建设、政务督办和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承担文秘、会务、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保密、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以及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实施全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全市统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县(区)统计部门由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负责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市人社局组织实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定工作拟订全市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规划,组织实施统计人员培训9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市直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加强统计内外网建设,指导各县(区)的统计信息化建设。拟订全市统计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市计算中心30
9建设管理巴中统计系统内网(统计专网)及门户网站(统计外网)组织拟定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统计系统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对县区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对网络运行、统计信息、统计数据传输等实行安全管理组织实施统计信息、统计数据内、外网上发布负责全市统计系统网络安全建设负责周期性普查数据的录入、汇总、传输负责网络系统、数据仓库的正常营运及传输负责政府及其市级部门临时调查任务的技术支持和网络保障负责各专业程序的软件开发、科技项目开发及其应用10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政策法规科11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各科室、直属单位30
巴中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有关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或者下级统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8.其他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0
责任事项依据1-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816230
巴中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或者下级统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8.其他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0
责任事项依据1-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816230
巴中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或者下级统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8.其他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0
责任事项依据1-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816230
巴中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国家机关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国家机关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或者下级统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8.其他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0
责任事项依据1-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816230
巴中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或者下级统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8.其他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0
责任事项依据1-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816230
巴中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或者下级统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8.其他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0
责任事项依据1-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816230
巴中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二)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三)迟报统计资料的;(四)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或者下级统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8.其他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0
责任事项依据1-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816230
巴中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依据1-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816230
巴中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行政登记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的(或者下级统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8.其他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0
责任事项依据1-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816230
巴中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没收违法统计资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或者下级统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8.其他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0
责任事项依据1-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816230
巴中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或者下级统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8.其他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0
责任事项依据1-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816230
巴中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对统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确认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2.《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统计人员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责任主体办公室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考试。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符合要求,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0
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八条统计继续教育采取集中培训和网络学习两种方式,统计人员参加学习可任选一种方式。集中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委托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统计人员集中授课学习。网络学习由统计人员登录“四川省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平台”进行在线学习。第九条统计继续教育统一使用国家统计局或四川省统计局编辑、推荐的培训教材。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共学习3科(其中一科为专业课程选学),培训时间每科累计不少于32学时。第十条统计持证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进行免费注册登记。2.《四川省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统计持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完成规定年度内的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并由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盖章及注册登记。(一)规定年度内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统计类学术论文,并提供有效证明的人员。(二)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正在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接受国家承认的统计、财务管理、审计等专业学历教育的人员。(三)通过规定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初级、中级及高级调查分析师考试合格的人员。(四)参加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知识竞赛,并获前三名奖项的人员。(五)参加四川省统计局举办的各类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四川省统计局教育中心进行网络注册登记的人员。3.《四川省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连续两年未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统计持证人员,经书面告之仍不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4.《四川省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将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建立健全统计继续教育各项制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对统计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816230
巴中市统计局责任清单序号13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0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2.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3.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4.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5.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6.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81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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