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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7:2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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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第三条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第四条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第五条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行政处罚基准表》。第二章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第六条29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29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其他特别裁量规则第十条文化领域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一)歌舞娱乐场所接纳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按照基础裁量阶次最高阶次从重处罚;(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中小学在校学生进入营业场所的比照基础裁量阶次上浮一阶从重处罚;(三)游艺娱乐场所在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比照基础裁量阶次上浮一阶从重处罚;(四)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在寒暑假接纳未成年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按照最高裁量阶次上限处罚;(五)游艺娱乐场所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按照最高裁量阶次上限处罚。第十一条出版领域减轻、免除及从重处罚情形:29
(一)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二)涉及淫秽内容的案件按自由裁量权基准提高一阶执行,已达到最高档阶的按法定行政处罚幅度最高限额执行。第四章实施裁量基准制度要求第十二条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较重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且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特别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29
北京市文物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文物行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文物行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文物局或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一)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至50万元罚款”29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二)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三)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四个基础裁量阶次。(四)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9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五)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四个基础裁量阶次。(六)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七)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5千元至229
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5千元罚款”、“5千-1万元罚款”、“1万-2万元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八)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5千元至2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5千元罚款”、“5千-1万元罚款”、“1万-2万元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九)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5千元至2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5千元罚款”、“5千-1万元罚款”、“1万-2万元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十)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29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5千元至2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5千元罚款”、“5千-1万元罚款”、“1万-2万元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十一)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千元以下罚款”、“5千-1万元罚款”、“1万-2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十二)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千元以下罚款”、“5千-1万元罚款”、“1万-2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十三)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9
》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千元以下罚款”、“5千-1万元罚款”、“1万-2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十四)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千元以下罚款”、“5千-1万元罚款”、“1万-2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十五)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千元以下罚款”、“5千-1万元罚款”、“1万-2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十六)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29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千元-1万元罚款”、“1万-3万元罚款”、“3万-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十七)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千元-1万元罚款”、“1万-3万元罚款”、“3万-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十八)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十九)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9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3万元罚款”、“3-7万元罚款”、“7-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二十)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5千元罚款”、“5千元-1万元罚款”、“1-2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二十一)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二十二)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实施﹤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二十三)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二十四)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二十五)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9
拍摄单位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或者更改拍摄计划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罚款”、“5-8万元罚款”、“8-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二十六)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举办者擅自在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万元罚款”、“10-16万元罚款”、“16-2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二十七)单位或个人违反《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二十八)单位或个人违反《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9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二十九)单位或个人违反《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三十)单位或个人违反《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不符合《长城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三十一)单位或个人违反《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9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三十二)单位或个人违反《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一个基础裁量阶次。(三十三)单位或个人违反《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个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2万元罚款”、“2万-4万元罚款”、“4万-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单位“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三十四)单位或个人违反《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长城保护条例29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个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2万元罚款”、“2万-4万元罚款”、“4万-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单位“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三十五)单位或个人违反《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个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2万元罚款”、“2万-4万元罚款”、“4万-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单位“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三十六)单位或个人违反《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个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2万元罚款”、“2万-4万元罚款”、“4万-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单位“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10万元罚款”、“10-30万元罚款”、“30-5029
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三十七)单位或个人违反《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个人“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千-2千元罚款”、“2千-4千元罚款”、“4千-5千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2万元罚款”、“2万-4万元罚款”、“4万-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三十八)单位或个人违反《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个人“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千-2千元罚款”、“2千-4千元罚款”、“4千-5千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2万元罚款”、“2万-4万元罚款”、“4万-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三十九)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通讯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29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千-5千元罚款”、“5千-2万元罚款”、“2万-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四十)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千-5千元罚款”、“5千-2万元罚款”、“2万-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四十一)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利用长城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千-5千元罚款”、“5千-2万元罚款”、“2万-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四十二)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29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元罚款”、“200-300元罚款”、“300-500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四十三)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长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元罚款”、“200-300元罚款”、“300-500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四十四)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长城保护标志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元罚款”、“200-300元罚款”、“300-500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四十五)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长城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元罚款”、“200-300元罚款”、“300-500元罚款”三29
个基础裁量阶次。(四十六)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长城上其他危及长城安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元罚款”、“200-300元罚款”、“300-500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四十七)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十三陵界限标志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元罚款”、“200-300元罚款”、“300-500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四十八)单位或个人违反《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二条规定,在周口店遗址保护范围内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100元罚款”、“100-300元罚款”、“300-500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四十九)单位或个人违反《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29
在周口店遗址保护范围内攀爬、毁损遗址化石地点本体,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300元罚款”、“300-700元罚款”、“700-1000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五十)单位或个人违反《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规定,在周口店遗址保护范围内挖树根,破坏和非法采集植物、岩土堆积物,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300元罚款”、“300-700元罚款”、“700-1000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五十一)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无正当理由,博物馆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元罚款”、“500-1000元罚款”、“1000-2000元罚款”、“注销登记”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五十二)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博物馆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29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元罚款”、“500-1000元罚款”、“1000-2000元罚款”、“注销登记”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五十三)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元罚款”、“500-1000元罚款”、“1000-2000元罚款”、“注销登记”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五十四)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博物馆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元罚款”、“500-1000元罚款”、“1000-2000元罚款”、“注销登记”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五十五)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博物馆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9
“500元罚款”、“500-1000元罚款”、“1000-2000元罚款”、“注销登记”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五十六)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总帐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元罚款”、“500-1000元罚款”、“1000-2000元罚款”、“注销登记”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五十七)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活动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元罚款”、“500-1000元罚款”、“1000-2000元罚款”、“注销登记”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五十八)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2000元罚款”、“2000-4000元罚款”、“4000-5000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29
(五十九)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千-1万元罚款”、“1万-2万元罚款”、“2万-5万元罚款”、“注销登记”四个基础裁量阶次。(六十)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不遵守拍摄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300元罚款”、“300-700元罚款”、“700-1000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六十一)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文物、资料及拍摄场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千-3千元罚款”、“3千-7千元罚款”、“7千-1万元罚款”、29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处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处3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六十二)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非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非法所得”一个基础裁量阶次。(六十三)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地下文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建设工程地下保护预案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地下文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的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六十四)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地下文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报请考古调查、勘探及未按照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安排考古、勘探事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地下文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罚款”、“1万-2万元罚款”、“2万-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29
(六十五)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地下文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主管部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地下文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罚款”、“1万-2万元罚款”、“2万-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六十六)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地下文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不通知文物行政部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地下文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罚款”、“1万-2万元罚款”、“2万-3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三章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9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初犯且社会危害不大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整改消除违法后果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一)造成较严重社会后果的; (二)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文物法律处罚规定的;(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妨碍、抗拒执法行为的;(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第四章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较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且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执行。29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本标准中:轻微受损: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未受损坏,建筑的次要结构、构件保护层外观受损或局部稍有剥落,主体结构保持完好,仅外观受损,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修复。受损率为20%以下。局部受损: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等构件有部分拆除或者损毁,主要结构、构件尚未落架,需通过项修、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受损件才能修复。受损率为20%~40%。大部损毁: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等结构、构件有部分拆除或者损毁,主要结构、构件已部分落架,必须通过大修、全部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受损件才能修复。受损率为40%~60%。基本损毁: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等结构、构建有绝大部分拆除或者损毁,主要结构、构件已全部落架,需经重建才能复原。受损率为60%~80%。全部损毁:文物建筑结构、构件全部拆除或者损毁,需经重建才能复原。受损率为80%以上。长城、城墙等文物建筑以20米长度为单位计算受损率。处罚幅度适用的罚款数额: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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