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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6:3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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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红岛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0号)、《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鲁厅字〔2016〕25号)、《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青政发〔201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红岛经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红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筹)、高新区(东片区)便民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社区居委会依法依责做好与本社区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红岛经济区工作委员会、红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筹)、高新区(东片区)便民服务中心及街道办事处职责第五条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红岛经济区工作委员会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贯彻上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各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二)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强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三)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第六条 红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筹)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辖区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确保按期达标。(三)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五)加强辖区污水收集处理、环境卫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六)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七)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八)倡导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九)对上级通报的挂牌督办事项或重大环境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到位。(十)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第七条 高新区(东片区)便民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加大本辖区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并认真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红岛经济区及有关部门、单位、派驻机构作出的环境保护决定,确保有关决定落实到位。(三)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配合环保分局做好相关工作。(四)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小”企业(污染重、规模小、使用土方法生产的企业)整治、秸秆禁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等方面工作。(五)禁止建设、引入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企业及不具备环保审批条件的企业,对已经存在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街道投资或运营的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确保不产生环境污染扰民问题。(六)落实河长制,加强辖区污水管网建设和维护,做好河道巡查、截污和保洁工作,确保辖区流域水环境安全。(七)加强环保宣传阵地建设,面向公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社会宣传活动。
(八)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对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设立条件、不按规定时间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章 各部门、单位、派驻机构职责第八条 环保分局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全市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二)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三)组织实施红岛经济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四)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红岛经济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六)负责红岛经济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单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七)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承担下列职责:(一)将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列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会同监察审计局和环保分局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街道、派驻机构,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落实对工作人员的问责处理决定。(三)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四)会同环保分局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街道、派驻机构,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五)积极推进落实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第十条 经济发展促进局承担下列职责:(一)制定实施符合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二)负责节约能源的综合协调工作,优化能源结构,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污水、污泥、垃圾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对亟需建设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四)组织实施城乡工业布局调整、城区产业转移,促进全区园区转型升级。监督指导工业园区制定完善发展规划。(五)牵头开展成品油监管工作。(六)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七)协调联通、电信、广电、移动及其他通信运营企业开展环境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财政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编制年度环境保护财政预算,保障环境保护所需经费。(二)参与研究和实施生态补偿等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三)做好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等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使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建设局承担下列职责:(一)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对占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及时调整补充,确保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和布局满足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负责全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二)负责组织划定管辖范围内的重要生态保护红线。负责将生态红线、生态文明建设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落实到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中。(三)组织建筑行业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建材及绿色环保的建筑方式,推进建筑节能,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等技术。(四)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充分体现环境保护理念。统筹组织实施城市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置、垃圾收集处理、燃气、绿道、清洁能源供热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其建设规模、水平与城市环境保护的需要相适应。(五)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市政工程等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参建主体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组织开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组织推广预拌混凝土砂浆。
(六)负责对施工现场内工地出入口地面硬化及设置车辆清洗、冲刷、清扫设施,运输车辆是否密闭加盖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七)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八)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九)负责推进节能环保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加快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系统(BRT)以及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枢纽建设,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过程中,强化节能设计与绿色施工管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降低交通运输系统能耗与排放水平。(十)负责推进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装备体系建设。组织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船,推进船舶岸电技术、船舶装卸油气回收技术的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率的老旧车船、工程机械、设备。(十一)组织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资质的监管。组织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管,审核并发放放射性物质交通运输车辆的资质。第十三条 社会事务局承担下列职责:(一)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督促医疗单位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杜绝因治疗引发的放射性污染。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三)负责制定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布局规划,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四)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对使用农药、农膜、化肥等污染水源、土壤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五)指导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进程,减少秸秆焚烧产生的环境污染。(六)负责发展农村地区沼气、生物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降低农村地区居民燃煤污染。(七)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八)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水资源调配制度,保障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用水,维护河、湖、库生态功能。(九)负责职权范围内河、库采砂管理,组织开展因采砂活动对河库水体造成污染的防治工作,依法取缔河、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
(十)负责水功能区划分并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布水功能区质量状况。及时将水质超标情况向环保部门通报。负责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十一)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污染事故(非常态)状况下受污染水体的疏导、调水稀释和截流方案,最大限度防治污染扩散。(十二)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河道污染综合整治。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十三)拟订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十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十五)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十六)负责规范管辖海域的使用秩序,依法取缔非法养殖,查处违规填海项目建设,保护海洋环境。(十七)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渔业船舶及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十八)依法查处违规采挖海砂、砾石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向海域倾倒生产、生活废弃物的行为。(十九)负责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国土分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编制或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对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二)除特定区域,对进入市场的土地,负责在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明确说明土地开发利用时需使用“非煤化”的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局承担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二)建立监察与环保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环保部门移交的环保违法行为案件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三)负责追究环保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工作,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负责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承担建筑废弃物相关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二)依法查处运输散流物体撒漏、乱倒乱卸以及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道路等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露天烧烤经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露天焚烧物品,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实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四)组织开展道路清扫保洁,推广先进的机械化清扫设备,提升道路保洁标准。根据天气情况开展道路洒水抑尘工作。第十七条 人才服务和教育体育发展局(一)组织指导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组织指导学校积极参与环境友好单位创建活动。(二)组织指导学校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防范引发环境污染的安全生产事故。(二)配合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九条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统筹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行业规划及设计条件确定、方案审查。
(二)负责对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管。监督排放污水单位将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依法查处有关违反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理规定的污水乱排乱倒、破坏排水设施的行为。(三)组织对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实施行业监管,减少裸露土地扬尘污染。第二十条 宣传推介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引导和监督环境保护社会舆论,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三)协调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发布环境公益广告,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 公安分局承担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适用治安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接受符合条件的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依法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协同放射源应用单位监管放射源安全保卫。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五)负责组织火灾、爆炸及化学品泄漏现场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六)与环保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犯罪和阻挠环境执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交警大队承担下列职责:(一)做好冒黑烟车辆路查工作;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二)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三)负责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工作,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三条 规划分局承担下列职责:(一)在各类规划初审工作中,协调、组织规划编制主体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对占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及时调整补充,确保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和布局满足环境保护工作需要。
(二)协调、组织规划编制主体将生态红线、生态文明建设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落实到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中。(三)在相关规划建设审批工作中,将使用清洁能源供热作为基本要求。对具备条件的新进入市场的土地,在新建小区规划审批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第二十四条 工商分局承担下列职责:(一)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二)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三)严格执行红岛经济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规定,对涉及禁设区范围内商事主体不予登记备案。(四)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和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监管力度,并对违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五)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车辆环保标准的查验工作,对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六)负责组织开展民用煤炭流通领域执法检查,对流通领域销售的民用煤炭采样、监测,对销售的不合格煤炭依法处置。第二十五条 质监分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质量监督、核发证书等工作。(三)与环保分局共同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高实集团水电管理处承担下列职责: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符合停、限电条件的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第二十七条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和所负责工作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四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保护职责:(一)引导居民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二)将环境保护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政策,积极开展环境友好社区创建工作,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维护居民环境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红岛经济区及有关部门、单位、派驻机构作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配合红岛经济区及有关部门、单位、派驻机构依法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案件查处。(五)禁止建设、引入或将村属、社区所属土地出租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企业及不具备环保审批条件的企业。对已经存在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街道办事处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社区的考核内容。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因环境问题被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挂牌督办、约谈、限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当年评优资格。第三十条 完善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调度、分析、通报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督促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认真履职。
第三十一条 健全内外资项目准入评价管理机制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制度,强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间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环境保护合力。第三十二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制。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巡查、报告、处置、沟通、督查工作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街道、派驻机构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单位、街道、派驻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第三十三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街道、派驻机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公众参与程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污染加重的;(二)依法应当对排污单位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决定而未作出的;(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者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四)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五)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或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六)对依法作出的责令排污单位停业、关闭的决定组织落实不到位的;(七)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八)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十)违反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十一)违反依法作出的停、限电规定向环境违法企业恢复供电的。(十二)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居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规定予以罢免。(一)阻挠、干扰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二)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给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企业及不具备环保审批条件的企业的;(三)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启动并作出决定。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保护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各派驻机构职能调整、机构变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相应调整,由调整、变动后的部门、单位承担。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