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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49:0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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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1事项编码3708000104302-001事项名称企业核准登记(行政许可)设立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192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4月2修订)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35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通过)第五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通过)第三条:合营企业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7.《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第七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范围外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10.《关于对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6号):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授权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三)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过其个案授权的。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修订)第25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13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修订)第3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第12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正文第8页四、直属机构(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核准,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实施条件(受理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实施程序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承诺期限:5需提交的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注册局电话:2363761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济宁市工商局填报人:冯艳丽联系电话:2883872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000104302-002事项名称企业核准登记(行政许可)变更承办机构企业注册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7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48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修订)第17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21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通过)第7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订)第10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7.《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国务院令第567号)第6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18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规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修订)第2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13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修订)第3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第20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修订)第12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正文第8页四、直属机构(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核准,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收费依据及标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实施条件(受理条件)(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实施程序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承诺期限:5需提交的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否纳入大厅办理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签字、盖章4.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6.变更登记审核表7.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以下按情况提交:1.房产证明及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变更)签字、盖章3.股东出资信息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签字、盖章4.股权赠送(转让)协议赠送的需直系亲属证明,否则需到税务交税5.关系证明6.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减少注册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并签字盖章)7.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8.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签字、盖章9.新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注册局电话:2363761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市工商局填报人:冯艳丽联系电话:2883872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000104302-003事项名称企业核准登记(行政许可)注销承办机构企业注册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月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50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95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7.《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修订)第2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21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42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修订)第25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修订)第12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正文第8页四、直属机构(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核准,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实施程序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承诺期限:5需提交的材料(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注册局电话:2363761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市工商局填报人:冯艳丽联系电话:2883872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1事项编码3708000104305-001事项名称企业核准登记(行政许可)设立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192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4月2修订)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35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通过)第五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通过)第三条:合营企业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7.《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第七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范围外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10.《关于对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6号):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授权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三)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过其个案授权的。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修订)第25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13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修订)第3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第12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正文第8页四、直属机构(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核准,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实施条件(受理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实施程序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承诺期限:5需提交的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注册局电话:2363761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济宁市工商局填报人:冯艳丽联系电话:2883872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000104305-002
事项名称企业核准登记(行政许可)变更承办机构企业注册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7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48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修订)第17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21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通过)第7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订)第10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7.《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国务院令第567号)第6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18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规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修订)第2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13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修订)第3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第20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修订)第12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正文第8页四、直属机构(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核准,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收费依据及标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实施条件(受理条件)(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实施程序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承诺期限:5需提交的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否纳入大厅办理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签字、盖章4.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6.变更登记审核表7.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以下按情况提交:1.房产证明及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变更)签字、盖章3.股东出资信息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签字、盖章4.股权赠送(转让)协议
赠送的需直系亲属证明,否则需到税务交税5.关系证明6.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减少注册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并签字盖章)7.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8.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签字、盖章9.新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注册局电话:2363761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市工商局填报人:冯艳丽联系电话:2883872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000104305-003事项名称企业核准登记(行政许可)注销承办机构企业注册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月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50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95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7.《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修订)第2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21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42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修订)第25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修订)第12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正文第8页四、直属机构
(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核准,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实施程序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承诺期限:5需提交的材料(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注册局电话:2363761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市工商局填报人:冯艳丽联系电话:2883872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2事项编码3708000104301事项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依据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2014年2月19日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1991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共34条,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正文第8页四、直属机构(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核准,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实施程序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10承诺期限:3需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注册局电话:2363761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济宁市工商局填报人:冯艳丽联系电话:2883872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3事项编码事项名称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行政许可)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依据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批准,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正文第8页四、直属机构
(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核准,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实施程序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承诺期限:5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企业集团章程;(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注册局电话:2363761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济宁市工商局填报人:冯艳丽联系电话:2883872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000104303-001事项名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0日通过)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三定方案济政办发〔2014〕26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8页四、直属机构(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核准,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收费依据及标准600元。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实施程序依据工作流程填报(需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15承诺期限:5
需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注册局0537-2883805济宁市工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537-23418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填报单位(盖章):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报人:汪金萍联系电话:2883805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000104303-002事项名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定方案济政办发〔2014〕26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8页四、直属机构(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核准,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收费依据及标准300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实施程序依据工作流程填报(需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10承诺期限:5需提交的材料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4、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6、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7、首席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8、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9、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证明;10、拟变更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11、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12、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1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14、登记证复印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注册局0537-2883805济宁市工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537-23418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填报单位(盖章):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报人:汪金萍联系电话:2883805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000104303-003事项名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0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三)外国企业终止;(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三定方案济政办发〔2014〕26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8页四、直属机构(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核准,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填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实施程序依据工作流程填报(需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10承诺期限:5需提交的材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注册局0537-2883805济宁市工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537-23418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填报单位(盖章):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报人:汪金萍联系电话:2883805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000104304-001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设立登记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通过)第二百三十七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部门为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发布)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3.《关于对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2004年1月12日发布)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三定方案济政办发〔2014〕26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8页四、直属机构(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核准,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收费依据及标准《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应交纳登记费。(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合作开发涨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我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实施条件(受理条件)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程序依据工作流程填报(需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
承诺期限:5需提交的材料《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木土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七)其它有关文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注册局0537-2883805济宁市工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537-23418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填报单位(盖章):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报人:汪金萍联系电话:2883805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000104304-002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
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依据《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发布)第十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定方案济政办发〔2014〕26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8页四、直属机构(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核准,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收费依据及标准《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应交纳登记费。100元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实施程序依据工作流程填报(需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5需提交的材料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木土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七)其它有关文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注册局0537-2883805济宁市工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537-23418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填报单位(盖章):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报人:汪金萍联系电话:2883805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000104304-003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注销登记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依据《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发布)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三定方案济政办发〔2014〕26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8页四、直属机构(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核准,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实施程序依据工作流程填报(需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5需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三)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四)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外国企业的注销登记时,应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撤销注册号,并通知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注册局0537-2883805济宁市工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537-2341816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填报单位(盖章):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报人:汪金萍联系电话:2883805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000104306事项名称广告经营资格登记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设立依据《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颁布)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第十条
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申请变更并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广告经营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停止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及时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第六页“商标广告管理科承担商标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职责,依法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推荐全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负责监督管理商标印制,负责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职责,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实施条件(受理条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实施程序附流程图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即时办结需提交的材料1、广告经营资格申请书(单位加盖公章)2、委托代理人证明(单位加盖公章)3、主管单位批准文件4、报纸、杂志(公开发行)、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6、广告部负责人任命书7、设立专门广告经营机构的文件8、场地证明9、其它与登记《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商标广告科,05372883808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15日内依法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事项编码事项名称户外广告登记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设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颁布)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第六页“商标广告管理科承担商标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职责,依法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推荐全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负责监督管理商标印制,负责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职责,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实施条件(受理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实施程序附流程图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即时办结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2、委托代理人证明(单位加盖公章)3、广告合同。4、广告样件。5、场地使用协议。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7、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烟草、医疗、医疗器械、兽药、农药等商品广告,应提交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和其它证明文件;发布含有获奖及专利技术的广告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广告证明文件。8、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二)申请车体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2、委托代理人证明(单位加盖公章)3、机动车行驶证。4、广告小样。5、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车身广告的,应提交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广告合同等证明文件。6、发布的广告内容为代理经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应提交被代理商品生产者或服务者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授权书和委托证明文件。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商标广告科,05372883808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15日内依法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商标广告科填报人:高耸联系电话:2883808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000104309事项名称户外广告登记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颁布)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第六页“商标广告管理科承担商标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职责,依法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推荐全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负责监督管理商标印制,负责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职责,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实施条件(受理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实施程序附流程图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即时办结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2、委托代理人证明(单位加盖公章)3、广告合同。4、广告样件。5、场地使用协议。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7、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烟草、医疗、医疗器械、兽药、农药等商品广告,应提交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和其它证明文件;发布含有获奖及专利技术的广告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广告证明文件。8、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二)申请车体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2、委托代理人证明(单位加盖公章)3、机动车行驶证。4、广告小样。5、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车身广告的,应提交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广告合同等证明文件。6、发布的广告内容为代理经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应提交被代理商品生产者或服务者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授权书和委托证明文件。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商标广告科,05372883808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15日内依法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商标广告科填报人:高耸联系电话:2883808
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000104308事项名称烟草广告审批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8项:“烟草广告审批”实施机关为工商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6号)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烟草广告审批”下放至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2月23日鲁政字〔2014〕223号)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第六页“商标广告管理科承担商标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职责,依法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推荐全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负责监督管理商标印制,负责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职责,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实施条件(受理条件)1.具有广告发布经营资格(委托广告经营者发布的);2.广告发布的形式、地点、内容在国家许可的范围;3.拥有发布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山东省烟草广告审批表4份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烟草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4、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广告发布合同
6、规划或市容部门准许发布户外广告的证明7、16开彩色广告样稿4张8、其它与登记相关的证明文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商标广告科,05372883808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15日内依法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商标广告科填报人:高耸联系电话:2883808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000104307事项名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审批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实施机关为工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审批”下放至省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16日鲁政字〔2014〕189号)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第六页“商标广告管理科承担商标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职责,依法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推荐全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负责监督管理商标印制,负责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职责,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实施条件(受理条件)1.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2.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3.企业成立3年以上。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商标广告科,05372883808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15日内依法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填报单位(盖章):商标广告科填报人:高耸联系电话:288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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