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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9:48 发布

衡水商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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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商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办公室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办公室研究拟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编制全市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承担商务综合分析和政务信息工作办公室承担对外开放、现代市场体系、开发区建设等方面的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商务课题调研的协调工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2拟定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研究拟订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对外贸易科、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内贸流通有关科室、办公室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市场体系建设科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市场体系建设科 加强农产品市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衔接和农超对接市场体系建设科3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管理流通业发展科商务综合执法监督局指导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扶持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发展流通业发展科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点投资项目内贸流通有关科室负责管理、指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流通业发展科商务综合执法监督局推进流通标准化内贸流通有关科室指导社区商业发展市场体系建设科承担全市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各业务科室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衡水市商务信息中心4牵头协调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衡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全市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衡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贸合作领域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负责管理12312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工作衡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综合执法监督局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商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导商业信用销售衡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衡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拟订药品流通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相关管理工作衡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务领域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及追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衡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推进商贸领域行政执法,并开展执法检查衡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综合执法监督局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内外资融资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流通业发展科、外国投资管理科商务综合执法监督局按有关规定对直销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衡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市场体系建设科 5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拟定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监测、分析我市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负责商务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指导协调商务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商务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市茧丝绸协调工作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负责酒类随附单管理及酒类经营者备案工作商务综合执法监督局6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和法规,拟订我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和贯彻落实我市鼓励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措施机电产品进出口科 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一般货物的进出口年度任务目标,并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统计和运行分析,提供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对外贸易科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机电产品进出口各项政策措施机电产品进出口科贯彻落实国家货物进出口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对外贸易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对外贸易科负责协调处理相关贸易纠纷对外贸易科负责联系国家和省有关进出口商会(协会)和贸易促进机构对外贸易科指导、协调全市货物进出口工作对外贸易科负责部分县市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指导监督已下放县市区加工贸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出口商品许可证的打印、发放工作对外贸易科协调我市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管理工作机电产品进出口科协助省商务厅做好我市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和进口许可的管理工作机电产品进出口科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机电产品进出口科组织实施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机电产品进出口科 推进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推动新的商业模式发展,承担广交会等境内、外国际展览会等外贸促进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外贸易科负责我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对外贸易科配合省商务厅管理我市技术进出口工作机电产品进出口科配合省商务厅管理我市技术进出口、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和分析,限制类技术进出口许可等工作机电产品进出口科配合省商务厅管理我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登记机电产品进出口科7拟订和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工作;负责依法审核、上报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出口许可证件工作。制定全市科技兴贸发展规划,加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机电产品进出口科组织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参加高交会机电产品进出口科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科组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培训、开拓市场等工作机电产品进出口科8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机电产品进出口科推荐我市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重点企业机电产品进出口科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机电产品进出口科 承担我市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负责督促相关企业上报有关统计数据。机电产品进出口科负责全市服务贸易促进工作,促进重点服务贸易领域出口机电产品进出口科9拟订全市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批或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审批或申报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外资准入政策,引导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开展对外合作外国投资管理科拟订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外国投资管理科指导各县(市、区)外资管理工作外国投资管理科审批或审核上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外国投资管理科牵头组织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外国投资管理科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外国投资管理科指导和协调我市投资促进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推进投资促进体系建设招商引资管理科规范我市对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的组织和协调招商引资管理科组织和推动企业境外招商工作招商引资管理科负责境外重要客商、投资促进机构的开拓和联络,协调和安排对我市的实地考察和项目洽谈活动招商引资管理科指导协调我市外商投诉处理工作办公室 受理、处理、转交、督办外商投诉案件办公室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及相关服务办公室配合省商务厅拟订有关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及有关政策并进行督促检查开发区管理科负责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升级、扩区审核、初审报送工作开发区管理科负责我市新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初审报送工作开发区管理科组织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业务和人员培训开发区管理科协调解决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开发区管理科负责我市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园区)的督查、考核、初审和服务工作。开发区管理科10配合省商务厅宣传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核、上报和监督检查工作;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我市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审核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核和管理工作。监督全市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协调我市外派劳务企业派出劳务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负责我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11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商务部、商务厅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市的贸易争端,负责推进我市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建设。负责承办国家和省、市政府交办的世贸组织相关工作对外贸易科负责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市贸易谈判和争端解决相关工作对外贸易科承担世贸组织贸易政策涉及我市部分的审议工作对外贸易科负责世贸组织规则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对外贸易科12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配合省商务厅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配合国家和省调查对我市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做好应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涉及我市的出口产品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工作开发区管理科协助商务部对我市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跟踪分析我国已经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对我市产业的救济效果开发区管理科指导和协调涉案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我市企业的进口申诉工作开发区管理科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开发区管理科负责维护产业安全和贸易救济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开发区管理科 13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组织实施我市对台直接通商工作;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组织实施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的经贸活动对外贸易科组织协调境外重要经贸团组和活动对外贸易科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处建立沟通和信息联系机制对外贸易科组织、指导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与合作对外贸易科归口管理落实在我市的全部国际无偿援助项目对外贸易科14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指导我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办公室15指导监督以衡水市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拟订并实施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境内外经济技术展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机电产品进出口科16负责全市商务工作新闻发布会、宣传工作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负责商务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工作的协调组织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承担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衡水市商务信息中心 拟订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则、措施并组织实施衡水市商务信息中心实施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办公室1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衡水市商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市商务局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商务部关于商请明确地方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的函》(商秩函〔2010〕739号)王某要准备开药店,药店开办由食药监部门进行审批,药品质量管理也是由食药监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的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的制定是由商务部门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准入和质量管理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3.《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1〕22号)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市财政局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市工商局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市地税局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3典当业管理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典当经营许可证初审,对典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 市公安局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实施典当特种行业许可,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市商务局协助省商务厅拟订有关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及有关政策并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新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初审报送工作;负责我市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督查考核初审和服务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升级、扩区审核初审报送工作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2010〕55号)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省级开发区或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申请,由省商务厅负责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决定是否同意设立省级开发区或同意上报申请报批国家级开发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发区与城乡规划符合性审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发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5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市商务局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0]1号) 市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供销社总牵头并负责日常工作市发改委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市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设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6食品安全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的指导意见》(冀政〔2014〕39号);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3.《河北省商务厅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商务厅内设的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局更名的批复》(冀机编办〔2013〕138号)餐饮行业协会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先与商务局签订《编制全局餐饮行业发展规划的协议》,报市主管部门(市社团联)审批后开始实施,由市财政专项资金支付费用;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在水产养殖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及酒类经营备案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工作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的指导意见》(冀政〔2014〕39号);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3.《河北省商务厅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商务厅内设的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局更名的批复》(冀机编办〔2013〕138号)餐饮行业协会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先与商务局签订《编制全局餐饮行业发展规划的协议》,报市主管部门(市社团联)审批后开始实施,由市财政专项资金支付费用;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市商务局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某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规生产经营,市商务局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整改。市公安局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管,赌塞销赃渠道市工商局指导全市工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8会展业管理市商务局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境内外经济技术展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指导监督以衡水市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国办函〔2002〕93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展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21号)根据市委市政府清理以各级政府名义举办展会、论坛、节庆活动公布的清单:同意保留的会展活动继续办,限期退出的按时退出,明确停止举办的活动不许再办。此项工作由商务局负责日常监管。社会团体和企业拟以衡水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经济技术会展活动需到市商务局备案。市内会展企业的日常监管,会展秩序的维护,会展企业申报政府对会展行业的政策支持以及上报会展行业经济数据由市贸促会负责。市贸促会成立衡水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促会,承担日常工作,负责制定会展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审定年度会展计划,审核展览会名称和内容,核查展览会经营者能力和信誉,监督展览会各项服务,整顿和维护会展市场秩序,对会展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展会,扶持和打造地方品牌展会,调查统计发布会展业成果和信息9制定全市科技兴贸发展规划,加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市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市科技兴贸发展规划,加强对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管理和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18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0号)在推进科技兴贸战略工作中,市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市科技兴贸发展规划,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基地和企业的管理和指导、服务。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市科技局负责:拟订我市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承办政府间双边和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工信局负责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宏观指导、管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认定和创新管理服务10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参加高交会市商务局组织全市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参加高新技术成果展览活动,推介我市企业和品牌,促进成果转化和贸易成交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18号) 市商务局负责:按照组委会和市政府的要求起草并下发参加会议通知,邀请境外客商参加我市的主要活动,负责会议组织,总结,安排我市主办的各项经贸活动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按照市组委会要求,组织和邀请国内、市内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参加会议,主办科技创新型国际合作活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我市电子信息、新材料等工业企业参加会议。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按照大会组委会的要求,组织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参加会议,帮助企业寻找合作机会,用高新技术改造我处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全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加展会,充分利用高交会平台为科技型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商机,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全市工业企业积极参加展会,充分利用高交会平台为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商机,为我市转变贸易方式和转型升级提供支撑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全市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展览,利用展会发展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驱动,科技先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11打击传销市工商局承担市打传办日常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各种传销行为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禁止传销条例》;2.《直销管理条例》 某公司非法传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在全国多个省份发展会员10余万人,非法获利近10亿元,手段狡猾、社会不良影响极大,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关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为主,多个部门配合协同,在全国协调联动,一举查获这个传销组织,并成功抓捕传销头目,追回大量涉案资金,成功平息了该传销活动.市公安局结合户籍、重点人口、特种行业、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活动予以打击,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市综治办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网信部门加强对论坛、博客、微博客、社交网站等的监管,做好对传销内容的分析研判,根据工商、公安机关的认定和处置意见对传销网站依法进行处理市法院负责督办、指导传销犯罪案件的审判 某公司非法传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在全国多个省份发展会员10余万人,非法获利近10亿元,手段狡猾、社会不良影响极大,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关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为主,多个部门配合协同,在全国协调联动,一举查获这个传销组织,并成功抓捕传销头目,追回大量涉案资金,成功平息了该传销活动.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适时介入涉嫌传销犯罪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做好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打击传销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市监察局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市、县(市、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市商务局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做好直销企业和申请直销企业的直销服务网点核查工作。配合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传销行为市教育局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市民政局依法做好对需要救助的传销人员的救助工作 某公司非法传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在全国多个省份发展会员10余万人,非法获利近10亿元,手段狡猾、社会不良影响极大,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关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为主,多个部门配合协同,在全国协调联动,一举查获这个传销组织,并成功抓捕传销头目,追回大量涉案资金,成功平息了该传销活动.市财政局对本级打击传销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保证打击传销工作召开会议、督导检查、集中执法、举报奖励以及劝返传销人员等所需费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打击传销的良好舆论环境市人社局做好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宣传教育和防范工作,严防传销分子诱骗求职者加入传销组织市金融办依法协调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骨干分子的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市通信管理局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根据公安、工商机关的处罚决定情况,对相关网站进行查处 1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并对其注册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进行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境外企业A决定在衡水设立独资企业进行某需要核准的项目建设。A向工商部门申请外商独资企业名称预核准,在商务部门完成企业设立审批后,由工商部门对该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投产营业。市商务局依法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1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研究拟订网络交易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开展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工作;开展网络交易主体的在线监测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某地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个网站是虚假主体网站,按照相关规定,通知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关闭该网站。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监管;负责网站的备案工作;负责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市商务局推动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市文化局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市财政局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1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市商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牵头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某工商局在对超市例行检查中发现,该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了没收和处罚。市物价局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进行监管处罚市工商局指导全市工商部门对塑料购物袋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行为;向违法设立的单位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进行处罚 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省级商务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省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商务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商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省商务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省商务厅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商务主管部门的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商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省商务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五)违反规定采取或擅自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九)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十)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十一)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三)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十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十八)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十九)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市商务局委托各县(市、区)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商务局要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市商务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要求;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商务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原则上一年一到两次,收到举报投诉的随时进行检查。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2.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5. 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 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二、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 为加强对取消权力事项重点领域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和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拍卖企业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需要获得许可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是否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备案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三)经营者变更、注销等是否到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经营者有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经营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二)要求企业报送经营情况和经营信息;  (三)每季度定期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四)随机抽取企业,查阅许可或备案文件和资料,结合实地检查情况进行评查;  (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每年原则上检查一到两次,如有举报投诉,随时进行检查;  (二)建立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对重大事件立即上报;  (三)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10%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重点对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予以调查、处置;  (五)对企业经营活动开展核查,记录监督核查意见,每年度出具对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企业,责令限制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六)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加强对企业监督;  (七)建立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互动机制,互相通报日常检查监督信息,依各自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规范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调查、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调查、检查中发现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四、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3.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5.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的;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年检程序1.每年1月30日前,由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统一安排下发《年检通知》,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分别向所在县级成品油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申报年检。2.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在县级成品油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3.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的年检材料由各县级成品油主管部门收齐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自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4、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的年检材料直接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统一报省商务厅年检。5.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 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撤销其零售经营资格。(二)不定期检查程序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五、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五、内贸特种行业监管 内贸特种行业审批主要包括对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的监管。为加强对该两类特种行业企业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二)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二)企业变更符合情况;(三)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或《典当管理办法》有关法律的规定;(四)拍卖、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五)拍卖、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信息系统监管;(二)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日常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二)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整改;(三)协助省厅对典当、拍卖企业开展年检工作,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日常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及现场监督检查对拍卖行或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二)对典当、拍卖企业年审:协助省商务厅通知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拍卖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六、对市级生猪活体储备企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市级生猪储备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衡水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要求,是否按照《衡水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协议书》要求管理市级生猪活体储备。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1.市级生猪承储基地确定。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衡水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定承储企业。2.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①市商务局要经常对储备基地进行常规检查,确保市级活体储备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市财政局要加强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储备资金用于储备基地。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留的储备补贴资金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外,并取消储备资格。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对象主要包括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企业,要求对其进行备案并进行监管。为了规范全省以上三种企业的发卡行为,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品牌、集团以及规模以上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企业是否遵守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三)备案企业是否遵守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四)品牌、集团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二)市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县商务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下级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五)已备案发卡企业因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八、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二)市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县商务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二)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九、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主要涉及对许可证终端打印,加工贸易合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监管。为加强对外贸经营者的监管,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列入省级审批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业务的全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三)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二)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证书、许可证、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三)对外贸易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按照原地管理原则,各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督查;(二)通过管理系统查询企业上报、审核、清关数据; (三)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网上数据进行核对;(四)市商务局不定期对发证机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一)按照原地管理原则,各许可证打印终端、加工贸易审批单位,对企业上报的电子数据或有关材料进行检查、审核;(二)企业凭有效的许可证件办理相关业务;(三)定期对企业数据及书面资料进行归档。五、监督检查处理(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二)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三)通过对加工贸易合同企业的实地考查,对违法违规或不具有实质性生产能力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四)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重新办理备案登记。(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市属外商投资企业;  (二)各县、市(区)商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加联合年报,是否按要求报送数据等;  (二)对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 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 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 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 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 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 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 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 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 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在联合年报网上核查企业有关数据并与上年比对,如有重大变化,则具体核查企业审计报告等财务报表。  (二)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 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 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 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4. 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程序  商务部每年印发联合年报通知,省商务厅发布联合年报公告后,企业在联合年报网上输入有关数据,我局和财政、税务、统计、外汇部门联合核对。  (二)对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程序   对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完成联合年报后,在商务部网上公布名单。  (二)对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市商务局应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十一、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园区)年度建设发展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济发展:检查开发区招商引资、投资环境优化、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划;(二)科技创新: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开发区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三)生态环境:配合有关部门督查开发区土地开发利用、城乡建设、防控环境风险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四)社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督查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政策落实情况,是否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保事故隐患,侵犯被拆迁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象等影响社会稳定问题;(五)体制机制创新: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落实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督查、调研督查、专项督查、考核督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日常督查:日常巡查、明查暗访、抽查、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等;  (二)调研督查:开展调查研究,同时检查开发区完成任务情况、遵守法规情况;  (三)专项督查:配合商务厅对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门检查;  (四)考核督查:按照《河北省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对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每年考核进行初审评价一次,初审结果上报省商务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连续两年在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排名后三名的开发区,按规定向省商务厅提出建议予以摘牌。 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十二、企业境外投资监督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省商务厅负责全省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金融企业除外)。为了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境外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境外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为主,针对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衡水市商务局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文件至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组织本区域内主体企业上报境外企业情况材料,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相关境外投资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撤销该核准,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十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监督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批准。为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符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27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突发事件的规章制度。  (2)是否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监督检查:由省商务厅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全部参加。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上报监督检查材料,省属企业报省商务厅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为主,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级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对具备资质企业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文件至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上报情况,汇总后报市商务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具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通知整改。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支持。 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十四、对外劳务合作监督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它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省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我省于2014年8月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及相关备案事宜下放至设区市并按属地原则实施管理。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监督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辖区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各县市区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是否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各县市区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制定了应急预案。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相关法律、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指导各县市区商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管理工作,年度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商务部门。 (二)专项检查:针对国家和省级商务部门交办事项等进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 (三)对投诉举报涉及县市区对外劳务合作事件处理落实工作按交办事项时限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对外派企业开展的劳务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商务局下发文件至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各县市区商务局组织辖区内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检查并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检查、抽查。发现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省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我省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违法派出劳务行为不依法查处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等,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衡水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十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不对回收车辆进行逐车登记;   3.改装、拼装、倒卖车辆   4.未按规定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5.不在公安机关监督之下拆解应监拆车辆;   6.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 日常监督、检查;  2. 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撤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 衡水市商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中央和省市商务促进财政政策培训和宣讲宣贯中央和省市商务促进政策,让我市相关企业人员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各政策的申报要点以及年度政策的新变化、新要求,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财务科21244982WTO事务咨询服务为我市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WTO事务咨询服务。对外贸易科26983963技术贸易壁垒应对工作指导我市企业、行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开发区管理科21555964“337调查”案件应对工作指导协调与我市产业有关的美国337调查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应对工作。开发区管理科21555965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案件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对我市出口产品以及我市企业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应诉和申诉相关工作。开发区管理科21555966受理商务举报、投诉、申诉、咨询接受企业、消费者提出的商务举报、投诉、申诉、咨询,按法律规定对申诉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商务综合执法监督局12312 7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市商务预报网建设、运维;承担样本企业数据催报、日常分析及预警等工作。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21750868酒类流通企业监测开展数据催报,定期向商务部报送酒类流通样本企业运行数据并开展分析商务综合执法监督局21762919全市商贸流通业统计负责对我市批发零售企业经营情况开展数据数据催报工作流通业发展科216399510组织开发区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参加境内外展览、展会(厦门9.8投洽会、廊坊5.18经洽会等);组织小团组境外开展招商引资。招商引资管理科299086211组织开发区业务培训活动开展开发区业务统计、国别园区建设、特色园区建设、招商引资业务等专题培训。开发区管理科215559612全市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对全市服务外包企业情况进行数据报送。机电产品进出口科215085013搭建衡水市走出去信息平台走出去宣传推介资料、国别资料信息、国内外相关机构联络、项目信息、政策信息、政府推动推介及企业洽谈活动信息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263529914搭建推动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等合作及项目对接平台组织企业参加招商活动和项目对接,交流信息,促进推动合作。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招商引资管理科2635299 15搭建走出去政策、业务咨询和培训平台宣传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对外援助政策,分享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经验,答疑解惑。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263529916搭建走出去企业和园区现场办公服务平台为走出去和拟走出去企业提供现场政策业务咨询服务,联系金融、信保等相关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指导和服务。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263529917组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培训、开拓市场等工作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商务促进政策,培训我市基层人员和相关企业人员,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鼓励政策的申报要点,掌握政策新变化、新要求,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明确当年我市展会开拓市场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对企业参展进行指导,引导企业积极参展,提高企业参展效果,组织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深化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贸易出口,帮助企业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出口规模,提高国际知名度。机电产品进出口科、对外贸易科215050718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参加高交会组织我市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参加高新技术成果展览活动,推介我省企业和品牌,促进成果转化和贸易成交。机电产品进出口科2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