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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绥芬河重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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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二)青岛市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汇编青岛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3月 2018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二)青岛市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汇编青岛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3月 目录1、青岛市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12、市南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33、市北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184、李沧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225、崂山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276、西海岸新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347、城阳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698、即墨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729、胶州市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7410、平度市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7611、莱西市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8512、红岛经济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9313、青岛蓝谷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95 青岛市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一、总部经济引进政策1.注册直接补助:按注册资本给予1000-4000万元补助。2.地方贡献奖励:按其地方财力贡献连奖3年(第一年奖50%,第二、三年奖25%)。3.做大做强奖励:进入省百强、全国和世界五百强的,给予100-10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达30亿元以上的,分档奖励20-100万元。4.配套项目引进奖励:按投资额给予30-100万元奖励。5.用房补助:由所在区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政策6.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股权投资和税收优惠扶持。三、财富金融引进政策7.直接注册补助:按注册资本给予2千万至1亿元补助。8.增资补助:按其新增资本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9.汇总纳税补助:按其覆盖范围给予100-200万元补助。10.基金引进奖励:给予100万元奖励或按一定比例让渡增值收益。四、旅游大项目引进政策—95— 11.按投资额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并给予土地及配套扶持。五、人才引进政策12.顶尖人才奖励:个人奖励500万元,培养单位奖励300万元。13.柔性引进顶尖人才资助:按其薪酬最高资助200万元。14.人才项目:顶尖人才的项目,最高给予1亿元扶持。六、社会化招商激励15.根据引进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实际到账外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其中引荐世界500强的,额外直接奖励100万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95— 市南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一、总部经济引进政策(一)鼓励总部企业落户发展1.开办费扶持。对当年新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扶持分三年拨付,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拨付30%、30%、40%。2.购房与租房扶持。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扶持,扶持分三年拨付,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拨付30%、30%、40%。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年租金的20%给予扶持,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3.五百强奖励。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投资新设立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投资规模、总部层级、品牌知名度和产业拉动作用给予最低50万元,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分三年拨付,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拨付30%、30%、40%。(二)鼓励总部经济聚集发展4.特色楼宇奖励。对于经市、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特色楼宇,给予楼宇业主单位(或物业公司)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95— 亿元楼奖励。对于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亿元楼,给予楼宇业主单位(或物业公司)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鼓励优化总部经济营商环境6.商务楼宇公共设施升级改造奖励。对商务楼宇停车场、电梯、电力设施、安全设施等公共设施实施升级改造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的奖励。7.新建停车场(停车楼)奖励。新建立体停车场(停车楼),有效改善周边商务楼宇办公环境,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的奖励。8.楼宇午餐工程示范单位奖励。对于在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内从事楼宇员工食堂经营的单位,根据经营规模、饭菜质量、顾客满意度等情况每年进行评选,对于获得“市南区楼宇午餐工程示范单位”称号的经营单位,连续两年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奖励。二、促进建设财富管理核心区政策(一)金融机构扶持政策9.对新设和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区级财政在按照市级政策1:1配套基础上,再按照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机构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市、区两级累计补助最高额度为13000万元。上述机构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照每—95— 平方米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且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最高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50%、30%、20%比例分3年支付。10.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新设立和新引进并在市南区汇总纳税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业务管辖范围只覆盖山东省的,在按照市级政策1:1配套基础上,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区两级累计补助最高2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在按照市级政策1:1配套基础上,再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区两级累计补助最高400万元。对金融机构在市南区设立的业务范围覆盖全国的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或设立的财富管理事业部、私人银行事业部、资产管理事业部、资金托管部等直属总部的事业部,具有法人资质的,参照引进法人金融机构政策进行奖励,不具有法人资质的,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11.对引进的、具有全国影响力并独立纳税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业务范围能够覆盖青岛市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补助50万元;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补助20万元;对期货公司分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补助10万元。12.—95— 已在市南区注册经营的分行以上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区级税收过1000万元的保险机构,以区级贡献增幅超出上年财政收入增幅的部分为标准给予全额奖励。如有下降的,先补齐基期年基数,后以增长年度为基数计算增幅。(二)鼓励金融创新政策13.设立金融发展创新奖,设一等奖1个,视其贡献情况,按照不低于50万、不高于100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二等奖4个,按照不低于20万、不高于50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等奖5个,按照不低于10万、不高于20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基金类企业扶持政策14.新引进的业绩效益高、产业引导能力强、实缴资金1亿元以上(包含1亿元)的国内外知名基金类企业,根据入驻企业的实缴资金规模,提供自其成立之日起连续3年的免费办公或者营业场所,实缴资金达到1亿元的,提供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米的办公或者营业场所;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的,提供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米的办公或者营业场所,以此类推。自行租赁办公或者营业场所的,按照实际租赁的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在市级奖励30%的基础上再按照20%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的租房补贴,单户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内房屋不得转租。上述基金类企业落户5年内,前2年每年按照其区级贡献的80%给予补助,后3年每年按照其区级贡献的50%给以补助,单户每年最高500万元。(四)融资服务及行业活动补助政策15.—95—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500万元以内新增担保余额2%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债权投资发生实际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每年全区累计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方式融资,对一次融资超过500万元以上(含)的,按照融资额度的1%给予奖励,单户每年不超过200万元。16.对由金融机构、金融类企业、中介机构以及金融行业协会在市南区发起主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影响力的金融类论坛、赛事等活动给予扶持,主要以活动的场地租金、宣传费用、专家评审等经费补贴为主,每个主办方年度补助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一)扶持精品力作17.对获得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授予的国家级政府类称号(奖项)或同等级别奖项的,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省级政府类称号(奖项)或同等级别奖项的,青岛市委宣传部、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授予的市级政府类称号(奖项)或同等级别奖项的驻区文化企业或文艺作品,视不同获奖等次和艺术门类,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二)支持时尚论坛、赛事、节庆活动项目18.—95— 对经申报评审的新落户或已在我区形成一定规模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旅游类相关论坛、赛事、节庆等文化活动给予扶持,主要以活动的场租、宣传费用、专家评审等经费补贴为主,每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主办方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鼓励高水平演出、展览项目19.对引进高水平演出、展览的,结合活动档次和影响力,每次补助资金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额的50%,每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主办方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鼓励实施西部城区保护性开发20.对于名人故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修缮的,经申报评审,政府分别予以所投入保护利用资金的50%、40%、20%、15%的扶持。21.对于利用名人故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老楼院、老厂房等建设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或引入总部企业等高端业态的项目,或现有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实施提升改造的项目,经申报评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于名人故居、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业主,将建筑整体出租用于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或总部企业等高端业态并使用3年以上的,经申报评审,给予年正常租金的20%进行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按年度拨付。其他类型的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五)扶持重点企业22.—95— 鼓励集团发展。对新引进的特色鲜明或具有行业引领带头作用的重点文化、旅游集团,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根据本年度实缴注册资本中非青岛籍投资人出资额的1%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分3年支付,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30%、40%。23.支持现有文化、旅游企业做大做强。现有企业新增资、成立集团或分公司的,经申报评审,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缴注册资本1%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六)支持影视企业发展24.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间播出的电视剧作品,分别予以制作单位每集人民币2万元、1万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影、纪录片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人民币5万元奖励。对在两个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电视剧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集人民币1万元奖励,每部电视剧最高不超过50万元。25.由市南区注册企业出品的电影在全国院线公映,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若票房(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为准)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追加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以上两项,若作品中含有市南元素且具有提升市南区形象并对宣传市南区产生较大影响的,经申报评审,在原奖励基础上追加10万元奖励。(七)鼓励动漫游戏企业发展—95— 26.获得动漫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27.原创动画片在央视黄金时间(17:00-22:00)首播的,给予原创单位每分钟10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黄金时间首播的,给予原创单位每分钟5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的,给予原创单位每分钟15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就高但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28.鼓励原创游戏研发与自主运营。对经批准正式上线的原创游戏的研发单位,每款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运营经批准正式上线的非自主研发游戏产品的单位,每款产品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经批准正式上线的原创游戏的研发并自主运营单位,每款产品一次性奖励3-10万元。(八)发展特色文化29.对于新开办的民营美术馆、非国有博物馆、实体书店等,协议承诺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的,经申报评审,建筑面积(租赁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建筑保护层级、是否免费开放、参观人数及藏品数量和质量等,经申报评审,从开馆第二年起,每年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九)鼓励住宿设施创建升级30—95— .新评为青岛市金鼎级、银鼎级、铜鼎级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星级饭店改造升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1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住宿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十)鼓励旅游基础设施建设31.扶持旅游厕所升级,对新评为3A、2A、1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每年不超过30个。完善旅游集散功能,支持新建或改扩建兼具旅游集散、信息咨询、票务预定、导游服务等功能的旅游服务平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每年给予运营费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32.扶持旅游商品开发。新获评国家、省、市级旅游商品设计评比奖项或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新评为省级旅游休闲购物街区的,且街区内设有综合性旅游商品超市或有5家以上本地旅游商品专卖店的,给予30万元奖励。创建旅游购物商店,新建的单体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经营自主开发青岛特色旅游商品100种以上,或经营山东省名、优、特旅游商品100种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店,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被新评为山东省金牌旅游购物金店的,给予10万元奖励。四、支持招商引资中介政策(一)对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的中介的支持标准33.—95— 全球唯一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全球唯一总部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5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全球唯一总部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400万元。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全球唯一总部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300万元。34.中国唯一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中国唯一总部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3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中国唯一总部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200万元。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中国唯一总部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100万元。35.跨省区域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15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50万元。36.省内区域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省内区域总部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省内区域总部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50万元。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省内区域总部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30万元。—95— 37.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机构,属于独立法人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30万元,属于非独立法人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15万元;新引进项目属于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直接投资设立的机构,属于独立法人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20万元,属于非独立法人的,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5万元。(二)对引进到位资金规模大企业的中介支持标准38.新引进外资项目落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5‰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新引进内资项目落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中介一次性支持。五、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办法(一)高层次人才扶持措施39.对新培育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经认定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按20%、30%、50%分三年兑现。对新培育或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连续5年提供最高1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于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连续3年给予15万元/年的公寓租赁补贴,或提供20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免租金使用3年;核心团队成员经认定可享受连续3年15—95— 万元/年的公寓租赁补贴。40.对新培育的高端人才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全职引进的高端人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经认定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培育或全职引进的高端人才,连续3年提供200-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于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最高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新培育或全职引进的高端人才连续3年给予10万元/年的公寓租赁补贴,或提供14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免租金使用3年;核心团队成员经认定可享受连续3年10万元/年的公寓租赁补贴。加大高端后备人才储备。对首次参加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山东省“泰山学者”系列工程申报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根据申报进程逐级给予扶持。通过市级筛选并推荐至上一级审核的,按上述政策标准30%予以扶持;通过上一级筛选并报再上一级审核的,按上述政策标准50%予以扶持;入围最终评审环节的,按上述政策标准70%予以扶持;申报获批的,兑现其余部分扶持资金。41.对新培育的杰出人才第1类人才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全职引进的杰出人才第1类人才给予25万元资金扶持;对第2类人才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对第3类人才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95— 对新培育或全职引进的杰出人才第1类人才,连续3年提供最高100-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于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最高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新培育或全职引进的杰出人才第1类人才连续3年给予5万元/年的公寓租赁补贴,或提供10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免租金使用3年。42.对新培育的行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扶持。43.对我区现有的“顶尖人才”、“高端人才”、“杰出人才”,如符合本办法人才引进相关条件,且主要精力、主导产业、主要成果、主要效益在市南区,科研成果、实践成果在市南区成功转化,经认定,按照人才引进资金标准30%—50%予以扶持。已获得市南区人才政策扶持的不重复享受。(二)优秀人才团队扶持措施44.由顶尖人才、高端人才、杰出人才在市南区牵头组建的优秀人才团队,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带来突出经济效益,经评审认定为市南区“创新创业金牌团队”,提供最高5000万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等事项;扶持资金按20%、30%、50%分三年兑现。(三)人才载体扶持措施45.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顶尖人才在市南区设立、组建分支机构或研究机构的,提供500—2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95— 补贴租金3年;对于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连续3年,每年提供100—500万元科研经费。46.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工作站,推进高层次产学研深度合作。对新建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建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5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建专家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建技师工作站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47.对吸引海外归国人才、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园区、机构等载体(2000平米以上,聚集10家企业以上,创业博士5人以上)的主办方,每引进1家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企业创始人需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给予2万元资金扶持。48.对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引进博士15名以上的用人单位(非人才中介机构),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引进10-15名的,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引进5-9名的,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以上人才均需在市南区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工作合同,扶持资金按20%、30%、50%分3年兑现。(四)人才服务机构扶持措施49.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人才中介组织在市南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一个工作年度内完成区政府特定引才任务的,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连续3年提供2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95— ;在市南区开展在全市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坛、人才交流等公益性活动的,经认定,给予活动经费总额60%以内,最高30万元的经费资助。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组织(海内外社团组织、人力资源公司、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等)和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单位具体从事人才工作或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员除外)经市、区两级业务部门认定后,每引进1名顶尖人才,给予15万元资金扶持;每引进1名高端人才,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五)服务保障50.人才为项目落地、签约合作到市南区考察、交流或接受市南区邀请参加青岛市、市南区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的,提供交通、食宿补贴。顶尖人才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0元,每年不超过2次,个人累计不超过4次;高端人才每人每次不超过5000元,每年不超过2次,个人累计不超过3次;杰出人才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个人累计不超过2次。51.对于优秀人才项目予以融资服务或贷款贴息资助。对创业项目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95— 市北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一、加快打造新型智库集群1.设立年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资金1亿元。2.全球智库榜:最高3000万。3.中国智库榜:最高1000万。4.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300万。5.全职引进的杰出人才:130万。6.对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50万。7.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市奖励资金的50%。8.对带来重大效益的人才最高不超过5000万。9.按学术交流规模承担50%-100%的经费。10.入驻智库联盟大厦的智库,三年免租。二、现代保险服务业11.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最高奖励注册资本的4%,其他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三、区块链产业12.全职区块链顶尖人才:300万资助。13.全职杰出人才团队带头人:100万配套经费和30万安家补贴。14.全职区块链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50万配套经费。—95— 15.区块链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按其获得市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16.介绍引进区块链人才及团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按其获得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17.重大效益的区块链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四、招商引资奖励办法18.新注册登记的企业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度区级贡献的50%给予连续3年的扶持;对入驻企业高管,连续3年按其在市北区实现的区级贡献的50%予以奖励。19.对从区外引进的区级贡献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税源,按照区级贡献的50%予以奖励。20.外资注册资金达100万-1000万美金,内资达1000万元-1亿元,按到位注册资金的2‰予以奖励。21.外资超过1000万美金,内资超过1亿人民币的部分,按到位注册资金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2.企业第一年实现的区级贡献的5%给予中介人奖励。23.柔性引进的人才,每引进一人奖励5万元。24.对引进金融机构分行级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25.对引进的市北区注册、纳税并实现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上市的企业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和企业一次奖励20万元。—95— 26.对引进的市北区注册、纳税并实现在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中介机构、个人和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7.对引进的市北区注册、纳税并实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的中介机构、个人和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28.世界500强,全球行业排行100的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项目(内、外资),在按实际兑现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奖励。五、楼宇经济29.对年度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商务办公楼宇或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物管公司一次性奖励30万元。30.非自持物业的给予物管公司一次性奖励50万元。31.对当年区级贡献比上年增长5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开发投资企业或园区运营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就高原则)。32.对通过市相关部门认定,获得“青岛市特色楼宇示范单位”称号的商务办公楼宇,给予物管公司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33.区物业办会同区招商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比,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34.改造商务办公楼宇电梯和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可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95— 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立体停车场,有效改善周边交通环境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建设员工餐厅等配套设施,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35.对经相关部门认定,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山东省优秀物业管理大厦”、“青岛市优秀物业管理大厦”称号的商务办公楼宇,分别给予物管公司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6.年区级贡献超过60万的商务办公楼宇企业,按照企业区级贡献的60%、60%、60%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37.在市北区商务办公楼宇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含),且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按照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连续两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38.在市北区区新购置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含),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39.对入驻企业高管或骨干人才(最多5人),连续3年按其在市北区实现的区级贡献的50%予以奖励。—95— 李沧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一、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1.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当年或次年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按项目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5%计奖,最高奖励100万元。实现区级财政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2.世界500强企业在李沧区设立中国总部、区域总部和市级总部引荐人分别奖励1000万元、600万元、200万元。3.对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奖励120万元。4.对引进的中国500强、境外上市公司的引荐人给予80万元奖励。5.对成功引荐的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的引荐人给予50万元奖励。6.外资项目单个项目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7.单个组织或机构引进的项目实际到账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人民币。二、鼓励商贸发展实施办法8.2017年之前的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批发业企业,销售额比上年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95— 9.2017年之前的零售业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销售额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10.2017年之前的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过500万元,年销售每增加100万元奖励0.1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11.总部设立在李沧区的商贸企业,每新开一家由总部统一经营管理、实行统一结算、纳入总部统计数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直营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12.对纳入限上统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专业市场(年销售额不小于2亿元),为实行统一结算,进行电子平台及硬件改造投资,给予奖励100万元,分两年兑付,每年兑付50%。三、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13.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对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区级财政在按照市级政策1:1配套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14.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补助,区级财政在按照市级政策1:1配套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15.对实现“买壳”—95— 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对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区级财政在按照市级政策1:1配套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16.境内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年度再融资额的2%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区级财政按照市级政策予以配套。17.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对其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区级财政在按照市级政策1:1配套基础上,可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8.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现直接融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最多30万元,区级财政按照市级政策予以配套。19.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挂牌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费用,区级财政在按照市级政策1:1配套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区级财政按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家最高30万元。21.对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规模企业,区级财政在按照市级政策1:1配套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2.若引进基金、民间资本参与股权融资,区级财政按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家最高20万元。—95— 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政策23.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可以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亿元;40亿元(含)到50亿元的,补助8000万元;30亿元(含)到40亿元的,补助6000万元;20亿元(含)到30亿元的,补助4000万元;10亿元(含)到2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补助实缴注册资本的2%。在以上基础上,再补助实缴注册资本的1%,单家机构最高补助3000万元。24.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性总部、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对银行一级分行(含外资银行一级分行或办事处),最高补助400万元;对保险、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最高补助300万元;对期货、信托公司一级分公司,最高补助200万元。25.对银行、保险公司的区域性总部、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最高补助350万元;对证券、期货、信托公司的区域性总部、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最高补助200万元。26.新设立迁入的金融机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区级财政再补助实缴注册资本的1.2%,单家机构最高补助3000万元。27.落户补助:对区域性分支机构,最高补助500万元。28.经认定为行业领军企业的金融培训机构,一次性最高补助50万元。—95— 29.参加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金融类峰会,分别一次性最高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30.对推荐参加国家级、省部级举办的各类博览会、人才交流会以及相关活动进行展览展示的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50%,每次最高补助10万元。31.对符合补助标准金融机构的委托招商机构,可以给予其引进金融机构应享受实缴注册资本补助区级补助金额或落户补助区级补助金额的10%,其中区内基金投资机构按照首支基金首期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1‰给予补助,区外基金投资机构按照在我区退出形成区级实得的5%给予补助。单家金融机构只认定一个委托招商机构,最高补助200万元。32.注册地迁入李沧区,五年内在境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委托招商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单家上市企业只认定一个委托招商机构。—95— 崂山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一、金融业1.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最高补助1.5亿元;跨省区域:500万;山东省区域:300万元;银行市级分行:100万元;保险、证券市级分公司:50万元;期货市级分公司、期货及证券市级营业部、公募基金青岛分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市级公司:20万元;业务总部:最高200万元。2.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按新增资本1%给予补助。3.新设立金融机构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金额10%给予补助;租赁办公用房前三年给予100%房租补助,后两年50%房租补助。4.新设立金融机构视其经营规模、地方贡献等情况给予企业及金融高端人才适当贡献补助。5.在境内外首发上市和“买壳”上市企业最高补助700万元。6.境内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0.3%补助。7.新三板挂牌企业补助18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到位资金0.45%给予补助。8.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补助30万元;在青岛蓝海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95— 9.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持有者和法人限售股持有公司在崂山区解禁交易纳税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10.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募集资金实缴情况给予50万元至1500万元的落户补助;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不超过资金募集规模的千分之一给予补助。11.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崂山区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其资金规模最高按2%的比例给予补助。12.购置办公用房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给予前三年100%房租补助,后两年50%房租补助。13.类金融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给予前三年100%房租补助,后两年50%房租补助;经认定入住青岛新金融中心大厦的金融科技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给予前三年100%房租补贴。14.对新引进的金融顶尖人才、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端人才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并享受连续三年全额租金补贴优惠政策;对新设立重点金融机构高管给予购房款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连续三年分别每月给予2400元、1600元的租房补贴。15.驻区高校、金融研究院所举办财富论坛等交流合作活动和新开展金融专业培训,每年合计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金融从业者开展金融创新研究,每年合计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95— 二、虚拟现实产业16.国内外重点大学、科研机构、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等经崂山区政府批准设立的拥有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虚拟现实产业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经评审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17.在崂山区新注册的重点虚拟现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按其到位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18.崂山区内的虚拟现实企业每个会计年度虚拟现实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9.对崂山区内虚拟现实企业、研发机构新引进且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连续三年每月分别给予2400元、1600元的租房补贴。20.经批准在崂山区注册开办的虚拟现实人才培训学院,所培训学员取得认定证书且与崂山区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期限三年。崂山区虚拟现实企业组织新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参加虚拟现实岗前专业技能培训且取得认定证书的,按每人4500元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助。—95— 21.驻区高校、院所开设虚拟现实相关专业的,连续三年合计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用于设立虚拟现实奖学金。驻区高校、院所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合作进行虚拟现实学历教育的,连续三年合计最高给予驻区高校或院所100万元奖励。三、微电子产业22.经审定入驻崂山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载体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连续3年给予100%房租补贴,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500万元。23.经评审入驻崂山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载体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启动经费补贴。24.对青岛市内集成电路企业使用中心设备进行工程流片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每年给予70%的补贴。25.按照企业对崂山区的主要经济贡献,对集成电路设计及制造企业给予前3年予以100%奖励、后2年予以50%奖励。26.对获得国家级立项及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国家扶持资金额度50%的配套支持。27.对区内集成电路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按照个人收入产生的区级经济贡献全额予以奖励。28.对新引进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应届博士、硕士研究生,连续3年每月给予相应额度的租房补贴。—95— 29.经批准在崂山区注册开办的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学院,所培训学员取得认定证书且与崂山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个培训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期限3年。30.建立崂山区集成电路产业母基金,重点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投资项目、重点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重点产品产能水平提升等。31.对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投资额度给予10%的融资奖励。对获得银行贷款的集成电路企业,3年内每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32.使用区内其他非关联方集成电路企业制造的相关产品的企业,实际合同额超过1000万的,合同履行完毕后给予该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采购补贴。33.经批准在崂山区注册开办的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学院,所培训学员取得认定证书且与崂山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个培训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期限3年。34.使用区内其他非关联方集成电路企业制造的相关产品的企业,实际合同额超过1000万的,合同履行完毕后给予该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采购补贴。四、精准招商中介奖励试行政策35.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和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的,根据总部性质给予中介最高7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6.—95— 对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设立机构的,根据机构性质给予中介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7.引进新注册的且在我区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或引进国内大企业在我区设立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区域总部的,如引进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且落户1年内区级主要经济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引进企业区级主要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中介一次性奖励。38.引进外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自企业注册之日起,第1年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8‰给予中介奖励,第2年按照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7‰给予中介奖励,第3年按照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6‰给予中介奖励。39.对于新引进的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且落户1年内区级主要经济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引进企业的区级主要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中介一次性奖励。40.对于新引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基金,募集资金投放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分别给予中介单个项目10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五、金融高端人才奖励试行政策41.对于在2017年新注册、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就职的金融高端人才,五年内按照个人年收入的4%-18%给予个人资金奖励。—95— 42.对于在2017年前已注册、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就职的金融高端人才,按照年收入的3%-8%分档给予人才资金奖励。西海岸新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95— 一、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明确土地补偿和收益分配政策1.纳入储备的土地,根据取得方式给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纳入储备,对土地按原用途现评估地价的50%补偿。2.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回纳入储备,对土地按原用途剩余年限评估地价补偿。3.出让土地,政府补贴=(土地成交价格-计提基金(含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地铁基金、交通基金、农业开发费)-土地补偿费)×50%。4.划拨土地,政府补贴=(土地成交价格-计提基金(含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地铁基金、交通基金、农业开发费)-土地补偿费)×25%。二、打造“国际海洋人才港”招才引智相关待遇及政策(一)安家政策5.高层次人才经评价认定后,根据业绩评估,按年度发放安家补贴。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三年内可分别享受100万元、20万元、6万元的安家补贴。国家“千人计划”和“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可享受顶尖人才安家补贴,山东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青岛英才211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人选,可享受领军人才安家补贴。—95— 6.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可按成本价购买国有公司商品住房,最高优惠额度为50万元。7.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优先入住人才公寓,3年内免租金,紧缺人才按市场价优惠70%租住。(二)创业政策8.入选“山东省泰山学者蓝色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的,在省级财政给予每个团队500-800万元资助经费基础上,根据项目规模和进度,区级财政按1:0.5的比例予以配套。9.入选“青岛英才211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在市财政给予50-400万元资金支持基础上,根据项目规模和进度,区级财政按不低于市扶持资金1:0.5予以配套。10.支持引进人才团队。广泛开展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猎头机构的合作,整体引进具有高端水平的一体化高层次人才团队,经相关部门认定,最高可给予团队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11.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可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创办的企业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提供1000万元以内的担保融资贷款。12.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根据规模和进度,可提供100-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3年内免租金。1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95— (三)科技政策14.设立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对吸纳“千人计划”、“泰山学者”、“青岛英才211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且提供免租服务的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15.对区内依托企业为主体建设,新认定或获准组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区内依托高校为主体建设,新认定或获准组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批准设立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设站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批准设立市级以上专家工作站的,给予设站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16.新引进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后,具有独立法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非独立法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对将其相关产业和独立研发机构同步引进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追加扶持;与大院大所联合建立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补助经费20万元。17.加大对科技孵化园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新认定国家级、(省)市级、区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补助。—95— 18.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科技支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创新产业集群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营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9.建立从人才项目植入到转化发展的全过程服务体系,对新认定国家级、(省)市级、区级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扶持。20.对新认定市级公共研发平台的新增实验仪器设备,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平台对外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给予20%服务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四)培育政策21.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积极申报科技和人才项目评选,对获国家、省、市级人才奖项的,分别再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22.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分别再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同时获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奖项的,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23.定期开展优秀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区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选拔,管理期四年,管理期内分别享受1000元/月和800元/月的政府津贴;每两年组织一次“—95— 突出贡献团队奖”和“突出贡献人才奖”选拔,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24.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育高素质海洋类应用技术和技能人才。对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高技能人才,按每个奖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团队),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25.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开展柔性引才,对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经评估认定,授予“特聘专家”称号,一次性给予2万元津贴奖励,驻区单位按50%的标准享受。(五)人才保障政策26.设立1亿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扶持和奖励等,吸引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27.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本区常住户口。具有外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需在区内长期居住的,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其他需多次出入境的,可申办2-5年居留许可。28.高层次人才配偶来区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协助安排工作;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本地中小学或幼儿园的,由教育部门优先推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95— 29.依托青岛西海岸医院等优质医疗资源,保障各类高层次人才就诊需求。高层次人才在新区工作或服务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每年为高层次人才组织一次免费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跟踪服务档案。三、发展民营经济奖励政策(一)全力推进“小升规”方面30.对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年产值净增超过1亿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超过5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净增超过10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31.从2017年起,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2.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以及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二)“规改股”方面33.对“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三)“股上市”方面34.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区企业,在香港等境外首发上市的本区企业,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按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95— 660万元的补助,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四)支持企业集团化发展方面35.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36.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37.从2017年起,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方面38.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集中筛选一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39.鼓励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加快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梯级孵化体系。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六)强化财税支撑方面40.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95— 41.深化营改增改革,增值税税率减至17%、11%和6%三档;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4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四、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扶持政策(一)土地使用扶持政策43.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民营企业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可以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44.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科技项目,以及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二)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方面45.对获得国家、省、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46.对注册马德里商标的企业给予注册费用50%的补贴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47.对获得全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主体单位给予100—95— 万元的奖励。48.每年设立区长质量奖,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奖励。49.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50.对参与制定(修订)上述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51.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三)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政府采购方面52.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四)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53.根据金融机构每年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分行业按照不高于0.5%的比例设立风险补偿金。54.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最高按照业务额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重点向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倾斜。55.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最高按照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56.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95— 50%的民营中小企业、农户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57.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周转金服务机构和所服务的中小企业,均按不超过周转金额的0.1%给予补助。(五)推广多方式债券融资58.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私募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按担保额的1%(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机构须同额减少担保收费;对上述融资方式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区财政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最高100万元)拨付。59.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同种债券(票据、信托)中,中小企业发行总额超过50%的,大企业可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六)强化创新创业政策支持方面60.认定为区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区级财政给予配套补助;对入驻的创业者,给予最长3年的房屋租金减免优惠。61.全区各类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七)加强企业用工培训方面62.—95—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创造岗位新招用规定人员就业的,可按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五、加快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63.对年内新获得“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认证农产品分别奖励申报主体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六、加快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扶持政策(一)支持自主创新64.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65.对列入市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通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且产品核心(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每个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66.对获得国内外著名工业设计奖项及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单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承办“市长杯”创新大赛本区赛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获得本区赛事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奖励。—95— 67.对达到一定标准的制造业企业,综合考虑设备投资额和新增财政贡献,实施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给予最高不超过1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68.对国家、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企业产品通过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的,给予成套装备最高100万元、单台设备最高50万元、关键核心零部件最高20万元奖励;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市级支持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5配套支持。69.对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青岛市“隐形冠军”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青岛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专精特新”企业购置的先进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培育壮大新兴产业70.对智能制造装备、高技术船舶、新材料、新能源等“蓝高新”—95— 产业和医药制造、仪器仪表等高技术制造业新注册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其银行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总额,按照市级贴息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71.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轨道交通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或领军企业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引进企业最高不超过1:1配套奖励。7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企业建设双创服务平台购置的设备、仪器、软件、系统开发、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的,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1配套支持。(三)支持质量标准品牌建设73.对国家认定的“三品”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的企业,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区工业品牌“瑯琊榜”上榜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宣传推广费用补贴;对确定参加央视“好品山东”宣传的企业,按实际产生广告费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74.对获得青岛名牌产品的企业(含服务名牌),给予10万元奖励。(四)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发展75.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户新上规模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对当年净增产值较大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净增产值超过1亿元的,奖励5—95— 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76.根据工业企业年度区级实得财力和工业产值贡献各占50%的权重,确定突出贡献工业30强企业。其中前10强、11-20强、21-30强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五)提升支撑保障水平77.对新获得国家、省、市企业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78.对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的工业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79.区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举办政策辅导、企业管理、品牌创建、清洁生产、融资上市、法律、互联网工业等专题培训班10期,培训工业企业高管500人次以上。80.对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等企业分别给予补助,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已享受市级补助的,补贴差额部分)。81.对规模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82.对新通过青岛市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七、加快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扶持政策—95— (一)用地支持83.增量用地。预留用地面积500-3000亩;对设立研究院、二级学院等二级办学机构的,根据需要预留相应面积的用地。对非营利性高校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或其他合作方式办学;对营利性高校项目,按照招拍挂程序出让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参照工业用地确定。84.存量用地。鼓励引进的优质高等教育机构使用存量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30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给予支持。(二)运行补助85.对引进的非独立法人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以后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200万元,连续补助5年;对引进的独立法人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以后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400万元,连续补助5年。八、推进信息产业和互联网工业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一)支持软件产业创新发展86.对新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其中工业软件著作权奖励上浮50%;对新通过软件企业(含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给予不超过2—95— 万元奖励,复审通过的给予减半奖励。每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二)支持信息技术标准化认定87.对新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或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88.对新通过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89.对认定的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支持软件产业上规模90.对当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主营业务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四)支持软件和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91.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核算方式包含运营投入补助与用户数量补助两部分,其中运营投入补助部分不超过企业当年设备投入和运维费用的30%,用户数量补助部分按实际使用该平台的黄岛区内企业用户数核算,每户按照不超过1000元标准计算。(五)支持制造业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95— 92.对列为市、区级互联网工业“三个五”试点的,企业在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新投入的软件部分,按其实际投资额不超过30%、20%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被市级认定为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的,分别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93.对企业购买使用增材制造(3D打印)、数控机床、机器人、RFID无线射频、图像识别与机器视觉、激光雕刻等具备信息采集、处理和连接能力智能硬件设备或成套设备,按照设备购置合同当年实际发生额不超过10%比例给予补助(其中采用本地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补贴比例上浮5%),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六)支持信息技术企业开拓市场94.对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性展会,经备案后给予展位租赁费、特装费等实际费用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琅琊榜”上榜品牌最高可按10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10万元。(七)支持社会信息化建设95.对列入国家、省、市试点示范的智慧城市项目,经验收且符合新型智慧城市相关评价指标的,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积极推进“互联网+”—95— 和社会信息化,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企业主导的行业信息化示范项目或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案例,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九、加快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创客发展的扶持政策96.对区内依托企业为主体建设,新认定或获准组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级差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4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补助支持。97.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的,按级差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支持。98.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公共服务设施、宽带接入和创业辅导等服务投入给予50%的补贴;每新增一家在孵企业、高新企业、毕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补助。每个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99.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按有效使用面积给予1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的泰山学者、千人计划专家办公用房的房租、用水、用电、用能据实补贴。每个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100.支持高校院所、职业院校、企业建立仪器设备、科研设施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建设创客实验室,为创客提供研发、设计、加工和培训辅导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运营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95— 101.选择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支持创业企业和创客向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研发设计、知识产权、创业孵化、检验检测等服务。创新券由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发放,每个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发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2.对通过新区“三创”平台成功融资的创业企业,给予不超过股权融资比例10%、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在区科技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区级及以上“三创”大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对推荐成功融资和大赛优胜项目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按每个项目1万元给予奖补。103.对服务“三创”,新引进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普及、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业项目,按照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补贴不超过3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十、会展业扶持政策(一)支持举办固定展会104.对在新区会展场馆举办3天及以上、展览规模达500个标准展位、展览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的各类固定展会,连续扶持五届。在展期内,前两届按每天每平米展览面积4元进行扶持,后三届按每天每平米展览面积3元进行扶持,扶持补助天数不超过5天。单个展会每届扶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105.—95— 对已连续举办三届、注册在本区且取得国家注册商标的展会,一次性给予主办方30万元额外扶持。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额外扶持50万元。(二)支持引进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巡回展106.支持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央企、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知名展览机构等在新区举办各类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大型巡回展。对在新区举办的各类大型巡回展,举办天数在3天及以上,展览面积达5万平米或标准展位数达2500个,实行基数扶持100万元。实际展览面积超过5万平米的展会,在基数扶持基础上,超5万平米的面积部分按每平米10元进行扶持。单个展会最高扶持不超过300万元。(三)支持会展场馆发展107.投入展览营运的会展场馆,全年累计实际展览面积总计达50万平米,补助30万元,实际展览面积每增加1万平米,扶持金额相应增加1万元,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扶持不超过五个经营年度。(四)支持重大会议(论坛)举办108.对由全国性各类行业协会或学术学会机构、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主流媒体、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主办的会议(论坛)活动,会期达2天、参会人员每人住宿2间夜、参会人数在200人以上,单次活动营业额40万元以上,按营业额15%对活动组织单位进行扶持。对于参会人员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会议,境外人员比例在20%—95— 以上,按前述计算的扶持金额上浮20%。单个会议最高扶持不超过30万元。(五)支持节庆与文化体育赛事活动109.对由国家级专业协会、国内外知名节庆与赛事主办机构在新区主办的区域性或全国性文化艺术节庆活动、影视音乐舞蹈比赛、竞技体育比赛、科技体育赛事等活动,根据其规模大小、主办层次和经济社会效应,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扶持补助。(六)支持会展企业做大做强110.在新区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会展企业(指从事会议、展览、节庆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布展设计和搭建、会务承办和服务等业务的各类会议、展览、节庆、公关、传播、顾问等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扶持,累计扶持不超过五个经营年度。十一、上市挂牌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补助办法111.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按照不超过其实际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总额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660万元。112.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实际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660万元。113.对实现“买壳”—95— 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迁至新区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总额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660万元。114.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按照不超过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总额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30万元。115.对辅导新区企业完成上市挂牌和引进上市挂牌公司的中介机构,分别按照:实现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和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每家补助1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源地迁至新区的,每家补助100万元;实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每家补助20万元;实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每家补助5万元。十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扶持政策116.实行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对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具有示范意义的装配式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十三、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117.从上市主体取得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到挂牌上市之日止,不超过3年,核算拟上市企业银行贷款贴息。待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最高1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十四、金融机构集聚奖励政策118.—95— 对新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119.对新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银行总行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对保险公司业务总部给予500万元;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20.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青岛分行、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设立的证券公司青岛分公司、基金公司青岛分公司、期货公司青岛分公司、信托公司青岛分公司,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21.各商业银行新设的黄岛分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122.对青岛市外新迁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机构等法人机构和业务总部,按照新设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200%,给予一次性补贴。123.对新引进的财富管理机构是中国独立财富管理行业协会成员单位且理财总额在50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95— 124.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125.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贴的最低到位资本为1亿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126.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贴,该项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95— 127.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128.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129.对引进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130.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十五、大宗商品和权益类交易平台建设奖励政策131.为交易平台提供优质交易资源,并带来平台活跃度的企业,且年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按照年交易额的0.0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132.为鼓励区三大平台建设发展,给予青岛国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年交易额的1‰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133.对平台高管人员按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十六、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95— 134.对区政府重点扶持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上市需要产生的融资,给予基准利率50%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135.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国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136.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再融资额80%投向我区的上市公司,按照融资的0.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137.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区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市级补助资金)。十七、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奖励政策(一)建设充满创新活力的企业平台138.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出台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区级认定,进行容缺培育,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139.壮大高成长“瞪羚”企业群体。建立“瞪羚”企业库,实施动态管理,择优支持100家产值增速超过30%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支持。—95— 140.支持企业搭建高水平研发平台和模块化、柔性化制造系统与价值交互平台,培育30家左右瞄准全球科技前沿、拥有核心技术、在全国市场占有大比例市场份额的创新领军企业,每家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入选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的企业再追加300万元补助。(二)建设链接全球创新网络的机构平台141.推动“1351工程”等项目落地。对高校新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补助。142.对重要国际科技组织和国家科研机构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143.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发起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144.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科技服务业项目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补贴额度累计最高1000万元;对租赁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用房的,补贴额度每年最高300万元。(三)建设全要素孵化加速的众创平台145.支持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等多元化主体建设基于互联网和开源技术的专业化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开源开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入按50%比例进行补贴,最高500万元。146.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其实际装修投入按5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前3年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日常运营补贴,每年每家最高200万元。—95— 147.在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开展创新券试点,支持创业企业和创客团队购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管理咨询等科技服务,逐步扩大使用范围。每个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年发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148.对在省市和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区内项目,奖励额度分别增至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四)构建更加顺畅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149.对在新区落地转化、效益突出的重大科技成果,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150.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对具备一定规模及服务能力的,给予20-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促成重大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服务机构,结合经济贡献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五)建立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发展制度151.对我区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市级“顶尖人才”,在享受青岛市500万元生活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1:0.5比例给予配套,并在三年内按20%、30%、50%比例依据业绩考核逐年发放。对柔性引进的市级“顶尖人才”,在享受青岛市按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资助的基础上,按照1:0.5比例给予配套。152.对我区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市级“顶尖人才”,可选择生活补贴配套或等同价值的10年免租住房。选择免租住房的,在新区全职工作满—95— 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新区户籍的,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153.对我区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认定为市级“领军”“杰出”“顶尖”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在青岛市给予团队带头人100-500万元生活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按不低于1:0.5比例给予配套。154.对新入选市级“顶尖人才”的区内培养单位,在享受青岛市3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按1:0.5比例给予配套。对自主培育“千人计划”人选和全职引进省外“千人计划”创新人选的区内企业按30万元/人给予奖励;对自主培育的“万人计划”“泰山学者”工程系列人选的区内企业按10万元/人给予奖励。155.加快集聚其他高端人才。对我区自主推报入选的“千人计划”人选和全职引进的省外“千人计划”创新人选,给予200万元安家补贴;对我区新引进的“千人计划”创业人选、自主推报及新引进的“万人计划”人选,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对我区自主推报及新引进的“泰山学者”工程系列人选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在三年内根据业绩考核逐年发放。156.对外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随迁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依授权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2-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十八、引进总部型企业的奖励政策(一)落地补助—95— 157.在新区新注册的总部型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10亿元(不含)、10-20亿元(不含)、2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补助,三年内按照30%、30%、40%的比例兑现到位。158.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对注册资本金增资的,按照增资实缴额度的1%给予资金补助,最高2000万元,三年内按照30%、30%、40%的比例兑现到位。(二)用地用房159.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在其他区域建设总部大厦的,将按土地成交价格2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1000万元,其自持建筑面积比例应高于总建筑面积的60%。160.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型企业,自注册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三)运营发展161.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自注册运营第一个完整年度起三年内,区级地方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房地产开发形成的税收除外)全部予以奖励。162.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自注册起第5-10年,每三年可申请一次经营贡献奖,奖励额为前三个年度年均形成区级地方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63.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95— 山东100强”的,给予企业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总部型企业,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四)招商引荐164.对引进重大总部型企业的引荐方(不包括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奖励。十九、加快科技经济发展提升的奖励政策(一)研发总部、研发中心和科技企业总部引进165.近三年列入美国《福布斯》、美国《财富》杂志、英国《金融时报》世界500强名录的企业,列入美国财富杂志(中文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500强名录的企业在新区设立超过30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总部,落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166.对世界排名前100位、国内985、211、双一流大学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国家级院所在新区设立超过10人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落户后给予100万元开办资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其购置的仪器设备按3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167.对研发总部或研发中心租赁办公用房的,按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补贴,连续三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对研发总部或研发中心购置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95— 平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科技创新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168.区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在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型关键技术攻关方面予以重点支持。169.支持科技创新中心与高校院所、企业、孵化载体围绕“一业一策”共建市场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列入青岛市公共研发平台管理且评估为优秀等次的,按仪器设备投入的5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170.支持高价值专利成果产出。支持规模较大、布局合理、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组合产出(发明专利不低于50件,PCT申请不低于10件),对列入山东省、青岛市重点支持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补助支持。171.对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竞价(拍卖)、作价入股引进价值3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自签订合同起三年内,每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以上且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给予企业技术转让、竞价(拍卖)、作价入股额度1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72.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经青岛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对交易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95— 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173.对完成年技术合同交易额5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和技术转移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每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额1亿元再补助10万元,每个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和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174.支持技术转移服务组织或机构在新区开展技术经纪人、科技评估师培训,每年安排30万元培训经费,根据培训绩效对技术转移服务组织和机构进行补助。(四)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培育175.定期举办“青蓝汇”创新创业大赛,每年培育30个业态新、模式好的优质创客项目;对承办“青蓝汇”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赛事规模和影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获得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获“市长杯”创新比赛等区级赛事奖励的项目实行差额奖励。176.近三年平均或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地方财力贡献增长30%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1亿元的生产型科技企业、500万元-5000万元的服务型科技企业、列入青岛市“独角兽”贷款贴息的科技企业,按地方财力贡献择优入选“瞪羚”科技企业。在落实5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连续三年,按其每年新增地方财力贡献(仅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50%给予企业奖励,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95— 177.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生产型科技企业、5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型科技企业,近三年平均或连续两年递增15%以上,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参与制定过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通过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认定,研发投入连续三年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按地方财力贡献择优入选创新领军企业。在落实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入选国家创新企业百强试点的企业再追加3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连续三年,按其每年新增地方财力贡献(仅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50%给予企业奖励,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178.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向千万元级、亿元级跃升,对跃升亿元级且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4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当年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仅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跃升十亿元级且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当年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仅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五)优化科技经济发展环境179.对经海外预孵化后引入本地加速孵化的项目(团队),注册成立企业并获得100万元及以上股权投资的,按每个项目1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本地运营机构奖励。180.对获批国家级创业孵化链条示范和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的,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95— 181.对新设立的重点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学普及、科技咨询等中介服务类项目,按1元/平方米·天、实际从业人员每人10平米的标准,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城阳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95— 本办法适用于新落户城阳区,符合城阳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法人经济实体(不含房地产项目)。1.由国有投资公司设立总额10亿元的产业引导母基金,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组建产业基金,实行社会化运作,支持重大项目的引进落户。2.设立总额3000万元的重大项目专项奖励扶持基金,专款用于重大项目的资金奖励扶持。3.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障,提供经土地整理达到建设条件的项目用地。4.对新引进重大项目按照项目规模、需求和贡献程度,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免费提供面积不等的办公场所,用于项目的前期筹建和办公,免费使用面积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免费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5.对新引进重大项目根据其区域经济贡献度,自注册之日起给予5年的资金扶持,标准如下: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30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的5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500万元(含30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的6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的7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的8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对年度经济贡献3000—95— 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给予全额产业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产业资金扶持期限内,每个年度扶持金额根据以上标准确定。6.对新引进重大项目的高级企业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其以上)和高职称技术人才(副高及其以上)符合青岛市户籍政策的,本人及配偶、子女可选择在城阳区落户,子女享受本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的教育资源。对其本人,5年内按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区级贡献部分100%给予生活补贴。每个项目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补贴资金由项目所在街道负责转入个人帐户。7.对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在城阳区设立的子公司独立法人,项目注册1年内到账外资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不含技术出资项目),待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到账外资的千分之五给予负责项目引进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一次性资金奖励。此项奖励资金上限为200万元。8.对新引进项目属于中国500强企业在城阳区设立的子公司独立法人,项目注册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待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按实缴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五给予负责项目引进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一次性资金奖励。此项奖励资金上限为200万元。9.对新引进外资项目注册1年内到账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不含技术出资项目),待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到账外资的千分之一给予负责项目引进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一次性资金奖励;新引进内资项目注册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1—95— 亿元(含)以上的,待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按实缴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一给予负责项目引进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一次性资金奖励。此项奖励资金上限为200万元。即墨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一、对落地项目土地物业扶持政策—95— 1.对符合适用范围的产业项目,投资额内资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注册外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投资额内资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重大项目的用地计划尽快报青岛市给予专项安排。2.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在我区租赁政府所属物业办公的,五年内免缴物业租赁费。二、对落地项目财政税收扶持政策3.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企业、知名上市或行业龙头企业,分别按每户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4.符合适用范围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5.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非总部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两个完整年度每年度实现地方留成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6.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期间,给予减免本级政府有权决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费和排污费除外)。涉及有关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本级政府职权内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三、对落地项目金融扶持政策—95— 7.区财政出资1亿元作为引导资金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扶持,作为项目启动资金或者用于企业发展,项目落地区位可予以配套适量资金。四、社会个人及中介机构奖励政策8.成功引荐境内外投资者在即墨区投资落户,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信息,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起到关键作用的个人和机构(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企业以及知名上市或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区投资落户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30万、20万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9.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0.7%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对于符合上述一(三)的项目属内资的,若无固定资产投资,以实际到位资金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10.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不重复奖励。项目资金应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胶州市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一、柔性引进人才奖励政策1.根据柔性引进人才贡献度,最高奖励100万元。—95— 二、推动内外资项目落地相关奖励政策2.按注册资本外资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内资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三、总部经济项目引进政策3.引荐总部经济项目落地的,税收达地方财力200万元以上的,自签约后三年内,每年按项目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奖励。四、加快动能转换推动项目集聚相关奖励政策4.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给予30万元补助。5.对引进的高端科研院所、国内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6.对引进的超过10亿元内资项目、1亿美元外资项目给予2年最高180万元的年贷款贴息。7.对年进出口额超5000万美元的企业或平台给予2年最高75万元的年贷款贴息。8.对引进实际投入超3000万美元的世界500强项目给予200万元的扶持资金。9.对引进实际投入超10亿元的国内500强项目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95— 平度市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一、大众创新创业扶持政策—95— 1.对认定的国家、青岛、平度级别的众创孵化载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2.对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每个载体房租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孵化器每个载体房租最高补助50万元。3.对认定为国家级、青岛市级和平度市级孵化器的,在享受青岛市给予相关资金补助同时,平度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4.经平度市科技工信局批准孵化器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原值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每个平台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三、众创空间扶持政策5.鼓励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和网络宽带服务,每个众创空间每年补贴最高10万元。6.对认定为国家级、青岛市级和平度市级众创空间的,平度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7.对被认定为青岛市级创客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10万奖励。8.对经青岛市认定的“创客(业)学院”、“创客实践基地”等创客培训机构在平度市注册,开设系统化、专业化的创业教育课程和创业培训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95— 9.支持众创孵化载体为在孵企业购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服务,平度市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众创孵化载体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政策10.对建筑面积在3000-5000㎡(含)、5000-10000㎡(含)、10000㎡以上集聚度高且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到70%(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11.对年实现跨境B2C交易规模超过200万美元或B2B交易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平度市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每出口50万美元奖励1.5万元、每进口50万美元奖励0.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12.对在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著名电商平台开设特色馆的,按投资额度补助50%;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奖励30万元。13.对全年线上销售平度农产品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加奖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14.对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银行结算单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95— 15.对在平度市成立的电子商务协会或行业电子商务协会并运转正常的,每年按照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16.对被评为青岛市、平度市电商示范镇(街道、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扶持。五、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17.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项目奖励引荐人5万元;1亿元-2亿元项目奖励引荐人10万元;2亿元以上项目奖励引荐人2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直接投资)或中国100强(直接投资)项目奖励引荐人50元。六、支持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招大引强”奖励政策18.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19.对首次经国家工信部和山东省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青岛市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青岛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95— 20.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净增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超过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每新增1户给予2万元奖励。七、鼓励企业发展智能制造奖励政策21.对当年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以及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企业,在上级补助基础上,按其补助额再给予50%配套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22.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且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竣工项目,给予50%配套补助。对已经国家、省、青岛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25万元补助。对青岛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给予15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扶持政策23.对新注册并开工建设的智能制造装备、高技术船舶、新材料、新能源等“蓝色、高端、新兴”产业,及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仪器仪表等高技术制造业项目,按照上级补助额的50%给予企业配套补助,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150万元。24—95— .对产业链龙头或领军企业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九、鼓励创新发展扶持政策25.对当年新上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在上级补助基础上,按照补助额再给予30%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26.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审核企业5万元奖励。27.对企业产品当年通过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的,给予成套装备50万元、单台设备30万元、关键核心零部件10万元奖励。28.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青岛市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所在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29—95— .对当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奖励500元;权属明确年度内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000元;同一专利权人年度内获得国内发明授权5件及以上和10件及以上的,再一次性奖励4万元和8万元;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满5年给予1500元、满10年给予5000元、满15年给予1万元奖励。在取得国家检索之后1年内,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奖励15000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奖励70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3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30.对当年新创国家、省、青岛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牵头申报的镇(街道、园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省、青岛市级认定的小企业产业园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经青岛市认定且考核合格的市、镇两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十、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和标准化建设的奖励政策31.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三品”战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32.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修订)上述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95— 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省、青岛市标准化示范项目、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4A级、3A级、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十一、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业奖励政策33.对新上软件信息服务业规模企业,按上级奖励额的50%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领军和高成长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再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入选“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按上级奖励额的50%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知名软件企业,按上级奖励额的50%再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优秀软件产品表彰的企业,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34.本地企业首次推广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按上级奖励额的50%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35.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青岛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及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单项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十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政策36—95— .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其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按总额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费用补助;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费用补助;对规模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十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政策37.对参加国内知名专业展会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展位费、特装费的20%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产品展销、供需对接等开拓市场活动,根据实际费用,单项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十四、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和招才引智38.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企业家素质提升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专家授课、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从中安排30万元作为企业家联盟会培训经费。39.对我市新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人才团队,按其获得青岛市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最高150万元。对获得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荣誉的人才,在上级部门资助金额基础上,按1:0.3的比例给予配套,最高80万元。40—95— .对职业教育院校为解决企业技能人才短缺而新增设的专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企业新培养或引进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分别按照每人2000元、5000元、10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职工个人和所在企业各补50%。对组织参加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二等奖、全省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对组织参加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的学校获得一等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全国二等奖、全省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莱西市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奖励政策—95—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青岛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山东省级、青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3.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国家级企业奖励10万元。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山东省级、青岛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5.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6.对获国家级、山东省级、青岛市级工业设计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青岛市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8.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奖励3万元。9.对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新上设备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按单台设备价值10%补助,最高20万元/台。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奖励政策10.对新增规模以上、净增产值超过五千万元企业奖励5万元;对净增产值超过亿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11.对当年通过青岛市“专精特新”隐形冠军(单打冠军)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12.对当年通过青岛市示范企业、“专精特新”—95— 产品(技术)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三、引导产业做高做新奖励政策13.对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的企业,按不超过6%的设备投资给予奖补。14.对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企业,按不超过5%的设备投资给予奖补。15.对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着力发展装备制造业的企业,按不超过6%的设备投资给予奖补。四、推进智能制造16.对制造业向“制造+服务”转型的国家级企业按青岛市补助金额的20%配套,最高不超200万元。17.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给予设备购置款补助,按设备购置款3%补,最高不超50万元;危险程度高的特种机器人企业,最高补助不超100万元。18.对企业研发生产的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奖励,按上年度企业首台(套)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确定,其中成套设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50万元。19.对获国家级、山东省级、青岛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95— 20.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级智能工厂、互联网工厂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级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奖励10万元。21.对获得国家级、山东省级、青岛市级的“优秀软件产品”表彰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五、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奖励政策2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山东省级、青岛市级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质量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23.对境外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补助金额不超过注册费的50%,单项最高不超过1.5万元。24.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25.对参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4万元、4万元、3万元。26.对承担国家级、山东省级、青岛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试点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7.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4A级、3A级、2A级证书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六、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奖励政策28.对辖区内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的企业,本地配套年新增额超过500万元的,按新增配套额的3%一次性给予奖励。29.辖内企业为市外大企业配套超过500万元的,—95— 新增配套的3%一次性给予奖励。30.对主管部门组织工业企业参加的国内外国际性展览(销)会,境外一个标准展位补助不超过1万元,国内一个标准展位补助不超0.8万元,展位搭建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单次展会搭建费最高不超30万元。31.对到境外设立加工贸易、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境外研发机构及境外资源开发且中方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项目,中方投资额达到5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前期费用补助,投资额每增10万美元,增加1万元补助,最高不超10万元。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扶持政策32.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按不超过新增担保额0.5%补助,最高30万元。33.对备案的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贷款担保,按不超过担保额1.5%补助给贷款企业。八、工业产业集聚区扶持政策3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山东省级、青岛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产业集聚区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5.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园)奖励10万元。36.对市级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补助奖励10万元。37.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级镇级或企业专业服务平台和—95— 已认定的镇级或企业专业服务平台运行补助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九、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38.对获得山东省级、青岛市级企业管理奖和管理创新成果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9.对我市企业新引进的诺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新创业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综合资助经费按青岛市政策执行,生活补贴按青岛市奖励的1:0.3比例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50万元。40.对我市企业中获得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等荣誉的人才,在上级部门奖励资助的基础上,按1:0.3比例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80万元。十、加快聚焦金融资源政策41.对新设和新引进的法人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5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95— 42.对法人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43.对新设和新引进的法人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银行总行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保险公司业务总部给予500万元;证券、期货、信托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4.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莱西市汇总纳税的,业务管辖范围覆盖青岛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业务管辖范围覆盖青岛市以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45.新设和新引进法人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机构,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免费提供办公场所5年,营业用房租赁期三年以上的,对前三年租赁费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46.经省金融办批准,我市新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0.5%给予公司开办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十一、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政策—95— 47.对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企业免费提供办公用房(面积不超300平方米);超过提供办公用房面积的,按照租赁价格(不高于市场指导价)对超过部分给予30%补贴。经营期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48.对投资我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按照该投资额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基金管理企业补助(有政府投资平台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应扣除政府投资平台对基金管理人让渡收益部分),单笔投资贡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9.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100万元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扣除第一项投资贡献补助后,按照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剩余部分的60%给予补助,期限为5年。十二、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政策50.规模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每户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51.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30万元挂牌费用补助。52.引导鼓励四板推荐机构对挂牌企业持续跟踪服务和投融资服务。按照挂牌企业挂牌后第三个会计年度比挂牌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增幅进行排名,对排名前五位挂牌企业的推荐机构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5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我市企业,给予120万元挂牌费用补助。企业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95— 54.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其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其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5.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再融资额80%投向我市的,按照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红岛经济区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一、促进新动能企业做大做强政策—95— 1.当年形成区级财源贡献7000万元(含7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含4000万元)-7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4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且与上年度相比当年对区级财源贡献呈正增长的企业,分别按照其当年对区级财源贡献的15%、10%、5%、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2.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0.5亿元(含0.5亿元)-1亿元、0.2亿元(含0.2亿元)-0.5亿元、0.1亿元(含0.1亿元)-0.2亿元、500万元-0.1亿元且上年度相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呈正增长的企业,分别按照当年对区级财源贡献的60%、50%、40%、30%、20%予以奖励。3.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与上年度相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呈正增长的商贸业企业,按照当年对区级财源贡献的30%予以奖励。二、推动新动能企业规模化发展政策4.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95— 5.对当年净增产值较大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净增产值超过1亿元的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含市级资金2.5万),净增产值超过5亿元的每户企业奖励20万元(含市级资金5万),净增产值超过10亿元的每户企业奖励30万元(含市级资金10万)。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含市级资金5万)。三、集聚引进总部经济“四新”项目6.对新引进且经工管委研究认定列入区重大项目库的企业总部,当年对区级财源贡献7000万元(含7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含4000万元)-7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4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按照其当年对区级财源贡献的20%、15%、10%、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7.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青岛蓝谷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1.—95— 经管理局认定的楼宇运营管理机构在符合蓝谷产业发展规划的范围内,引进科技、金融、电子商务、中介服务等同行业优质项目,楼宇累计使用面积达到70%以上,且同行业比例首次达到40%、70%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招商管理主体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注册并入驻楼宇内的企业(建筑安装及房地产企业除外),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总额首次达到300万元、600万元、9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管理主体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