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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6:09 发布

衡水市城乡规划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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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乡规划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城乡测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城乡规划、城乡测量的统一的数据标准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城乡测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拟订全市城乡规划、城乡测量工作的发展规划,提出年度科技进步计划并组织实施。技术综合科规划院、测绘院负责拟订衡水市中心城区内城市规划、城市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2指导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各县(市、区)城乡规划的编制、论证、审查、报批工作;城乡规划科代表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规划进行初审;负责全市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3参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衡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工作。技术综合科规划院 参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衡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工作;参与衡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年度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城建项目安排等工作;参与全市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参与衡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同城化区域内规划管理工作。参与衡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年度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城建项目安排等工作。规划用地科参与全市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规划用地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技术综合科参与衡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划建设科、法规科法规科该项职责见说明负责同城化区域(冀州、滨湖新区武邑、枣强)规划管理冀州分局、滨湖新区分局、武邑分局、枣强分局4拟定衡水市城乡规划、城乡测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衡水市城乡规划、城乡测量成果的论证、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各县(市、区)城乡总体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拟定衡水市城乡规划、城乡测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技术综合科测绘院负责对衡水市城乡规划、城乡测量成果的论证、审查、报批工作。技术综合科测绘院负责各县(市、区)城乡总体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城乡规划科5负责衡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含冀州市)城乡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对建设用地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围墙、挡土墙、大门、人防工程、公共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公路、道路、桥涵、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绿地、城市雕塑、水源井和其他构筑物进行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衡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测量项目;负责衡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技术综合科规划院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含市政工程)规划用地科、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用地科、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规划建设科、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市政规划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法规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各分局含已经成立的桃城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冀州分局和拟成立的武邑分局、枣强分局、滨湖新区分局负责衡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测量项目测绘院6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城乡规划的发展计划、科技进步规划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应用,指导技术引进、创新工作和信息、档案、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城乡规划的发展计划、科技进步规划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城乡规划科、技术综合科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应用,指导技术引进、创新工作和信息、档案、统计工作。城乡规划科、技术综合科7负责查处衡水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及属地政府对其它违法建设的查处;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检查全市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外的城乡规划管理行为。负责查处衡水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法规科、分局规划监察大队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及属地政府对其它违法建设的查处。负责规划法律、法规解释,在出现法律纠纷、争议时,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规科监督检查全市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外的城乡规划管理行为。城乡规划科8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各分局含已经成立的桃城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冀州分局和拟成立的武邑分局、枣强分局、滨湖新区分局 衡水市城乡规划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衡水城乡规划局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市发改委对规划中涉及发改委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九条由市政府审批某县城市总体规划,该县规划成果履行法定程序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办公室批转由市城乡规划局办理;市城乡规划局收到该县总体规划成果后,组织复核和审查,并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市政府行文批复该县总体规划。市国土局对规划中涉及市国土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市住建局对规划中涉及市住建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市城管局对规划中涉及市城管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市交通局对规划中涉及市交通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市环保局对规划中涉及市环保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市水务局对规划中涉及市水务局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无 衡水市城乡规划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监管制度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凡在衡水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行政许可作出后,由市规划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1、建设工程项目灰线检验;2、±0.000检测;3、项目跟踪检查;4、项目竣工规划核实;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现场检查;(二)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三)召开处理违法建设和信访案件联席会;(四)召开处罚例会;(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处理有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放验线及节点管理(二)行政处罚流(三)规划核实认可五、监督检查措施、检查处理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根据情况,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违法认定,并进行行政处罚。 衡水市城乡规划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和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二)综合裁量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后果、改正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 (三)改正优先的原则。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强化监督改正,并视违法建设行为改正情况予以处罚,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四)坚持教育引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进行规划编制、未按要求公布批准文件和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应当强化教育引导,增强违法行为人遵法守法意识,不得以罚代管。第五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建设行为人首次违法且违法建设未对他人财产安全、周边环境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且无相邻权纠纷,违法行为人在我局下达限期改正(拆除)通知书前自行改正(拆除)违法建设的;(二)其他依法可免除处罚的情形。第六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并在规定要求以外,为城市增加公益性设施、场所或开敞空间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七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从重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下发后继续抢建的;(二)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阻碍调查取证的;(三)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阻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六)其它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情况,在调查终结报告(或内部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行为的,执法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载明进行裁量的证据和理由,审查机构提出拟处罚意见,提交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机构进行书面审核。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核,认为执法机构和审查机构作出的裁量行为不当的,要提出修正建议,执法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当进行修正。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提交局行政处罚例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条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第十一条对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按照《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过错程度、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暂时取消执法资格、追究行政责任等处理。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配套实施。第十三条本制度有效期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9日。 衡水市城乡规划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三、城市总体规划监督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各县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含省管县、县级市)。二、监督检查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的合规性以及规划实施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开展专项检查;2.规划纲要成果、规划成果复核;3.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检查范围。(二)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三)组织实施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责令限期改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