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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5:10 发布

重庆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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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农委(农业、农综)行政权力登记表及流程图行政处罚类共258项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01权力名称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区、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后,按核定的维修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服务目;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从事维修业务或者超越技术等级承揽维修服务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02权力名称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03权力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一)证照手续不齐驾驶或操作作业机械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04权力名称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六)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05权力名称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06权力名称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07权力名称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2.《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六)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08权力名称对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等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一)证照手续不齐驾驶或操作作业机械的;(二)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三)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或性能的;(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农业机械的;(五)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六)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的;(七)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5次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等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09权力名称对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等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到6个月:(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的;(二)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等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10权力名称对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等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一)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三)出借、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证的;(四)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五)不按规定牵引农业机械或拖带挂车的;(六)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七)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等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11权力名称对特别重大农业机械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或重大农业机械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等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或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被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两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特别重大农业机械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或重大农业机械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等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12权力名称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13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14权力名称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收回、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15权力名称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16权力名称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五项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五项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17权力名称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18权力名称对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19权力名称对违反《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调查的企业和个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由所在地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涉及产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资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注销证书、取消目录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违反《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20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破坏养殖水体或者损坏养殖设施及渔业标志的,赔偿损失,处50—1000元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8 对违反《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21权力名称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1.《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2.《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破坏养殖水体或者损坏养殖设施及渔业标志的,赔偿损失,处50—1000元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8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22权力名称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23权力名称对非法捕杀、买卖青蛙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一)对捕杀青蛙者按每只二至十元罚款;(二)对经营青蛙者按每只五至二十元罚款;(三)对购买青蛙者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非法捕杀、买卖青蛙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24权力名称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25权力名称对不具备载客条件的渔船私载旅客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货船、渔船、乡镇自用船舶等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载旅客的,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不具备载客条件的渔船私载旅客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26权力名称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27权力名称对向库区流域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或者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三)向库区流域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或者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网箱养殖设施;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向库区流域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或者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28权力名称对违反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法》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违反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29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等违反《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渔业行政管理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的,没收渔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天然水域占为己有,向渔民收取费用或者分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批准生产水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水产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渔业养殖生产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渔药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取得养殖证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或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引进水产未经检疫的,责令检疫,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七)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没收不合格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等违反《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30权力名称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31权力名称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32权力名称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33权力名称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或者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产停业、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或者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34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35权力名称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36权力名称对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违反相关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违反相关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37权力名称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38权力名称对误捕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死)不及时救护与报告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误捕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应立即无条件地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的应及时救护,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死亡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误捕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死)不及时救护与报告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误捕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死)不及时救护与报告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39权力名称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四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40权力名称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2.《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41权力名称对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十八条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证》的规定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种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手续。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在《驯养繁殖证》上作变更登记。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2.《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42权力名称对违反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十九条禁止将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捐赠、转让、交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捐赠、转让、交换的,申请人应当向《驯养繁殖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批;2.《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反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43权力名称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44权力名称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45权力名称对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非法经营非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非法经营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46权力名称对违反规定运输、携带非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反规定运输、携带非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47权力名称对承运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运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承运者的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承运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48权力名称对逾期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二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逾期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49权力名称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50权力名称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51权力名称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等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2.《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等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52权力名称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停产停业、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53权力名称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等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暂扣证书、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等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54权力名称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55权力名称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文件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没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文件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56权力名称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或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或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57权力名称对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等违反《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1.《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下同);2.《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证书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等违反《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58权力名称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违反《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处罚种类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违反《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59权力名称对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二)排放油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60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或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或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61权力名称对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或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或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62权力名称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十四条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63权力名称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64权力名称对违反《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违反《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65权力名称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66权力名称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或借用证书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或借用证书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67权力名称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68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69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逾期不改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逾期不改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70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71权力名称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或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或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或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或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72权力名称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1.《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2.《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扣留或吊销证书、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73权力名称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74权力名称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75权力名称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二十七条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76权力名称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77权力名称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78权力名称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三十条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79权力名称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2.《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证书、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80权力名称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2.《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相对人维权渠道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证书、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81权力名称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或《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2000年第34号)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或《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82权力名称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83权力名称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1.《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2.《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84权力名称对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前五项规定的处罚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前五项规定的处罚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85权力名称对渔业船员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后四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相对人维权渠道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证书、吊销证书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渔业船员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后四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86权力名称对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七)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九)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相对人维权渠道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证书、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87权力名称对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十五条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证书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88权力名称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或使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或在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或使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或在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89权力名称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渔政渔监船检所)权力依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渔政渔监船检所023-89857289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90权力名称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应及时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两年内不得向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91权力名称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2.《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二)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92权力名称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或未经批准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子资源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或未经批准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子资源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93权力名称对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94权力名称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认定而未经审定、认定的种子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一)责令停产停业;(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95权力名称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96权力名称对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流程图审核不合格书面的通知申请人上级交办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报重庆市农委备案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审核不合格书面的通知申请人报重庆市农委备案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审核乡村兽医提交申请材料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部门按《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审核不合格书面的通知申请人报重庆市农委备案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审核乡村兽医提交申请材料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97权力名称对违规引种试验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种试验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处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及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规引种试验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98权力名称对种子经营者出售种子未出具售种凭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出售种子未出具售种凭证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及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种子经营者出售种子未出具售种凭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099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生产、经营国家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生产、经营国家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00权力名称对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01权力名称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02权力名称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03权力名称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04权力名称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登记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05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06权力名称对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07权力名称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有效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08权力名称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证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09权力名称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10权力名称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11权力名称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12权力名称对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由市、区、县(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13权力名称对非法推广未经登记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法推广未经登记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的,由市、区、县(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追缴和没收产品及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及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非法推广未经登记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14权力名称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柑桔种苗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2.《重庆市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及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柑桔种苗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15权力名称对未建立柑桔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建立柑桔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16权力名称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17权力名称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以及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以及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18权力名称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19权力名称对销售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销售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20权力名称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21权力名称对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施加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第四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施加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22权力名称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23权力名称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24权力名称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25权力名称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26权力名称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27权力名称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28权力名称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29权力名称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30权力名称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31权力名称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32权力名称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33权力名称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34权力名称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35权力名称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36权力名称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37权力名称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流程图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38权力名称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撤职、开除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39权力名称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撤职、开除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40权力名称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撤职、开除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41权力名称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撤职、开除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42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撤职、开除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43权力名称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处罚种类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44权力名称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撤职、开除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45权力名称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撤职、开除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46权力名称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撤职、开除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47权力名称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48权力名称对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49权力名称对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50权力名称对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51权力名称对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52权力名称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53权力名称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54权力名称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55权力名称对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一)停止生产、经营;(二)没收非法财物;(三)没收违法所得;(四)罚款;(五)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56权力名称对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 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一)没收违法所得;(二)罚款;(三)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57权力名称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没收、吊销许可证、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58权力名称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59权力名称对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未作无害化处理的;或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未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未作无害化处理的;或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未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60权力名称对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61权力名称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试验结果和对试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试验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并撤销相应试验的资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62权力名称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63权力名称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64权力名称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65权力名称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66权力名称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67权力名称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处罚种类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处罚种类目录以外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68权力名称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查验或者检验等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查验或者检验等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69权力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70权力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71权力名称对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72权力名称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73权力名称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74权力名称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75权力名称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撤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76权力名称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流程图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77权力名称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78权力名称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79权力名称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撤销许可证、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80权力名称对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81权力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流程图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82权力名称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第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撤销、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83权力名称对假冒、伪造、买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第十五条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假冒、伪造、买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84权力名称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流程图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85权力名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86权力名称对未建立或者按照规定未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建立或者按照规定未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87权力名称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88权力名称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7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89权力名称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90权力名称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或进行抽检后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或进行抽检后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91权力名称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70号)第十六条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92权力名称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2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93权力名称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七十五条《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况之一:(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第(二)、第(三)所标记的品种和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94权力名称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95权力名称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流程图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96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流程图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97权力名称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停产停业、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流程图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98权力名称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或者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或者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流程图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199权力名称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照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流程图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00权力名称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照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流程图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01权力名称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照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处罚流程图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02权力名称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03权力名称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04权力名称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05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登记证、登记证号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登记证、登记证号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06权力名称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续展登记,生产肥料产品,或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续展登记,生产肥料产品,或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07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反《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08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行为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并处一百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反《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09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处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违反《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10权力名称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进行动物强制免疫的;3.《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11权力名称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六条4.《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3号)第三十六条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12权力名称对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八条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13权力名称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14权力名称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15权力名称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16权力名称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或者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或者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17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3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免疫、阉割、动物疾病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停业、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18权力名称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19权力名称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停业、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20权力名称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21权力名称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22权力名称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23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在屠宰时未回收畜禽标识,或者回收畜禽标识不交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置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违反《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24权力名称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患传染病检测或者没有建立完备检测记录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患传染病检测或者没有建立完备检测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患传染病检测或者没有建立完备检测记录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25权力名称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26权力名称对输入种用、乳用动物没有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途经本市,未按照要求经指定道口进入或者指定路线过境,或者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输入种用、乳用动物没有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的;(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途经本市,未按照要求经指定道口进入或者指定路线过境的;(三)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输入种用、乳用动物没有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途经本市,未按照要求经指定道口进入或者指定路线过境,或者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27权力名称对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或者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或者输入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检疫或者隔离观察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的;(三)输入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检疫或者隔离观察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或者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或者输入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检疫或者隔离观察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28权力名称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29权力名称对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30权力名称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31权力名称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32权力名称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2.《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33权力名称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流程图陈述申辩告知审核其他询问检查(勘察)案件来源上级交办巡查发现举报、投诉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告知相对人决定送达结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34权力名称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35权力名称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36权力名称对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2.《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37权力名称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停业、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38权力名称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停业、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39权力名称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收回、注销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40权力名称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或者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或者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流程图陈述申辩告知审核其他询问检查(勘察)案件来源上级交办巡查发现举报、投诉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告知相对人决定送达结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41权力名称对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42权力名称对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者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2.《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停业、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者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43权力名称对执业兽医师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停业、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执业兽医师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44权力名称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罚流程图陈述申辩告知审核其他询问检查(勘察)案件来源上级交办巡查发现举报、投诉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告知相对人决定送达结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45权力名称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者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2.《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注销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者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46权力名称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实验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将实验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实验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47权力名称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重庆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02号)第十条实行定点屠宰的地区,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不能计算违法经营额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48权力名称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重庆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02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定点屠宰标志牌、资格证书、肉品检验印章。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五)违反第十五条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49权力名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50权力名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等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停产停业、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等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51权力名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重庆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02号)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十三条的,没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罚款,不能计算违法经营额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停业、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52权力名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重庆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场所向生猪及生猪产品注入水或其他物质;第三十条牛、羊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停业、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53权力名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停业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54权力名称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55权力名称对实行机械化屠宰工艺的定点屠宰厂(场)擅自采用手工屠宰方式等违反《重庆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重庆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实行机械化屠宰工艺的定点屠宰厂(场)擅自采用手工屠宰方式等违反《重庆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56权力名称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57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权力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条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沙坪坝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023-89857205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B-258权力名称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行政强制类共15项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01权力名称暂扣发生农机事故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根据检验或鉴定的需要,可暂时扣留当事人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待检验或鉴定后立即归还。扣留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应开具凭证;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二十条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扣押强制条件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暂扣发生农机事故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应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02权力名称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扣押强制条件拒不停止使用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应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03权力名称对渔业船舶危及安全管理规定的强制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船舶、浮动设施有下列危及水上交通安全行为的,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者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可以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等紧急措施:(一)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航行的;(二)在封航、封渡水位航行的;(三)在客运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船闸区域擅自滞留,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扣押强制条件拒不停止使用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渔业船舶危及安全管理规定的强制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案件处理完毕或者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应及时退还被扣押的有关证件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04权力名称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强制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强制的行政强制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予以销毁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的退还当事人所卖价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05权力名称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予以销毁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06权力名称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情况紧急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予以销毁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07权力名称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强制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予以销毁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08权力名称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行为不服的,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委或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行政强制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予以销毁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09权力名称查封、扣押假、劣兽药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予以销毁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10权力名称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以及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以及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行政强制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予以销毁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11权力名称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以及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以及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予以销毁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12权力名称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强制措施强制条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流程图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予以销毁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13权力名称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进行查封,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48号)二、主要任务(一)整合监管职责和机构。将市商委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市农委。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强制措施强制条件违法生猪屠宰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进行查封,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行政强制流程图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予以销毁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14权力名称检疫性有害生物销毁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权力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 条、二十一条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沙坪坝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023-89857205 检疫性有害生物销毁的行政强制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予以销毁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D-015权力名称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强制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权力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制种类财产强制强制条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沙坪坝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023-89857205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强制的行政强制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予以销毁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行政确认类共6项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E-001权力名称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1.《农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2.《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农业机械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农机监理机关负责现场勘察、处理和责任认定;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期限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提交的材料1.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3.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4.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图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到达现场未查获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未逃逸现场勘察现场处理不需要鉴定10日内逃逸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查获,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农机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自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予以立案检验、鉴定应在20日完成检验鉴定超过期限,应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结论交当事人有异议,3日日内申请重新鉴定无异议重新鉴定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E-002权力名称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相对人维权渠道确认期限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需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流程图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规定的,维持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当事人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关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内做出复核结论经复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撤销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复核结论应当自做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复核结论应当自做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出具新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E-003权力名称动物疫情的确认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相对人维权渠道确认期限在合理期限内需提交的材料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动物疫情确认流程图发现可疑动物疫情后向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派员进行初步调查,必要时请市级专家数据库成员进行现场调查和诊断无法现场确诊的,采样送市动物疫病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诊断2名以上专家现场诊断后,确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的,依法进行处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确定为重大动物疫情,依法进行处置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E-004权力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权力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六条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相对人维权渠道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确认期限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沙坪坝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023-89857205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种子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组织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制定现场鉴定书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交付申请人异议,申请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重新鉴定(再次鉴定只能提起一次)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E-005权力名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备案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条相对人维权渠道确认期限收到申请后20天内需提交的材料(一)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申请书;(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来源、选育方法、世代和系谱、特征特性描述等;(三)代表品种(属于杂交种的包括亲本品种)典型特征的标准图片;(四)市品审会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病性及品质检测报告。属于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转基因安全证书;(五)申请者对被鉴定品种权属和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及其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六)两年或两年以上多点试验总结;(七)建议的种植区域和栽培要点。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沙坪坝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023-89857205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备案流程图申请单位(申请人)提出申请通过初步鉴定的品种送市品审会审核对申请审查做出处理未通过市品审会审核,市品审会办公室通知申请者市品审会办公室组织各作物专业组专家5-7名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和技术资料综合评价未通过初步鉴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并送达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如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鉴定通过审核,市品审会发文公告颁发鉴定(备案登记)证书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E-006权力名称贫困户动态管理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权力依据《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十七条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贫困村、贫困户档案,并对贫困村、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务科023-89853500 贫困户动态管理流程图贫困户动态管理贫困户识别和退出前期准备组织力量制定方案宣传发动人员培训农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扶贫办复审一次公示二次公示公告报市扶贫办备案 行政给付类共2项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G-001权力名称对农村扶贫对象参加商业意外保险给予补助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权力依据1.《重庆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项目,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2.《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4〕9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务科023-89853500 对农村扶贫对象参加商业意外保险给予补助流程图制定方案确定承办公司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业务培训宣传发动落实参保人员完善投保手续资金划拨完成承保事项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G-002权力名称对经选择和确定实施扶贫人力资源开发培训机构开展扶贫人力资源开发培训费用的支付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权力依据《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二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贫困地区教育救助制度,保障贫困人口参加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三十六条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财务科023-89853500 对经选择和确定实施扶贫人力资源开发培训机构开展扶贫人力资源开发培训费用的支付流程图市扶贫办确定培训机构市、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制定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培训监管区扶贫、财政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核资金审计资金划拨 行政奖励类共2项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H-001权力名称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畜牧兽医站)权力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法定条件决定程序法定程序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畜牧兽医站023-89857200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流程图公告推荐评选方案申请: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资料不受理:初审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不予受理退回:资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再次申请受理:组织人事科受理并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主任办公会审定受理举报公示无异调查核实议向上级推荐或执行评选结果情况不实不存在问题情存况在属问实题不予推荐或取消评选结果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H-002权力名称农业劳模、先进的推荐、评选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农技站)权力依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沙坪坝府办发〔2015〕19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法定条件决定程序法定程序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农技站023-89857205 农业劳模、先进的推荐、评选流程图公告推荐评选方案申请: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资料不受理:初审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不予受理退回:资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再次申请受理:组织人事科受理并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主任办公会审定受理举报公示无异调查核实议向上级推荐或执行评选结果情况不实不存在问题情存况在属问实题不予推荐或取消评选结果 行政检查共8项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I-001权力名称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工作需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流程图任务来源上级交办系统异常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证件,安排检验人员进入实地检验地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约谈业主,告知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意见上报(下达)处理决定,并公布执行备案归档现场检验并笔录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I-002权力名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1.《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3.《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1号)(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行政许可委托的有关规定,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渔业主管部门应接受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并主动通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农业部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农渔发〔2011〕6号)和《地方标准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DB50/T339—2009)规定的疫病。决定程序申报→审核→受理→实施检疫→检验检疫人员填写《水产苗种现场检疫报告》→检验检疫人员和受检单位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决定期限依据申请实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流程图申请人通过现场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提出申报,填写《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书》,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书》。不予受理,填写《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不受理通知书》。检疫人员现场核实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及实地按照农业部《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地方标准《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现场检疫。经办人员填写《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受理通知书》。经办人对申报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书》审查并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通知申请人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办人员按《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书及检验检疫结果处理情况表》的内容要求,送相关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确定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约定检验检疫时间。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I-003权力名称水生动物防疫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畜牧兽医站)权力依据1.《动物防疫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一条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依据疫病的类别决定程序二类疫病需经有资职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后,报上级部门认可才可发布决定期限常规疫病的预防监测为全年,重大疫病需进行快报,特殊处理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畜牧兽医站023-89857200 水生动物防疫流程图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水生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水生动物疫情分类一类水生动物疫情分类二类水生动物疫情三类水生动物疫情配合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配合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不合格合格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配合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配合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疫区内最后一只发病水生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提出诊断治疗意见,指导区县相关人员开展治疗工作。染疫水生动物康复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I-004权力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执行沙坪坝区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决定期限工作需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流程图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编制抽查方案,审核批准,下文实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抽样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告知执法性质和依据,权力义务等,按抽检计划进行抽样,填写样品抽样记录样品确认、留样、封存检测机构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抽查结果告知被抽样人无异议异议检测机构上报检测结果被抽样人申请复检组织复检汇总分析抽样结果系统内部通报不合格产品查处按规定上报,信息发布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I-005权力名称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和农业污染事故调查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水文水质监测站)权力依据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号)农业生态与农村能源处职责为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和农业污染事故调查。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度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水文水质监测站023-65681013 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和农业污染事故调查流程图拟定监测或调查计划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调查发现编制监测或调查方案开展监测、污染事故调查收集、整理、汇总监测结果,编制报告审批对外发布监测、调查结果通过否拟定监测或调查计划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调查发现编制监测或调查方案开展监测、污染事故调查收集、整理、汇总监测结果,编制报告审批对外发布监测、调查结果通过否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I-006权力名称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植物检疫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权力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二款第(七)项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邮局、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以及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样品。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根据重庆市植物检疫工作需要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现发展情况。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工作需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沙坪坝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023-89857205 对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植物检疫流程图植物检疫机构制定抽检计划,并制定文件组织执法人员进入相关区域进行检疫抽检执法(农产品按照相应技术规范抽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有资质检测机构)根据检测报告依法进行处理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I-007权力名称调查取证权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工作需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调查取证权流程图任务来源上级交办系统异常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证件,安排检验人员进入实地检验地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约谈业主,告知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意见上报(下达)处理决定,并公布执行备案归档现场检验并笔录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I-008权力名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及验收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权力依据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八条;2.《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22号)第十八、十九、二十条;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6〕39号)第五十六、五十七条;5.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农综科;023-65300419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及验收流程图进度付款不超过70%项目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农综办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初验农综办组织财政局和审计局进行区级验收进度付款70%向市农综办申请市级验收市级验收验收通过后付款进度90%;留10%做质保金1年 其他权力类共25项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01权力名称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畜牧兽医站)权力依据1.《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七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测、检验、诊断、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申报-批准决定程序法定程序决定期限法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畜牧兽医站;023-89857200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流程图沙坪坝区农委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置疫情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报区政府审批向社会公布批准交区财政备案交区人事备案说明原因未批准根据要求对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及特殊岗位津贴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02权力名称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调解处理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2.《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应当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其中:因事故致伤的,调解从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计算;因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申报-批准决定程序法定程序决定期限法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调解处理流程图法院作出判决向法院起诉调解不成功双方协商失败农业部门组织协调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来人来访、信件投诉等投诉关系双方就事故(问题)进行协商投诉者提供相关材料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03权力名称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处理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尚未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业。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申报-批准决定程序法定程序决定期限法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处理流程图法院作出判决向法院起诉调解不成功双方协商失败农业部门组织协调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来人来访、信件投诉等投诉关系双方就事故(问题)进行协商投诉者提供相关材料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04权力名称对种子使用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技站)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条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申报-批准决定程序法定程序决定期限法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023-89857205 对种子使用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流程图法院作出判决向法院起诉调解不成功双方协商失败农业部门组织协调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来人来访、信件投诉等投诉关系双方就事故(问题)进行协商投诉者提供相关材料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05权力名称对水污染事故的调解处理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申报-批准决定程序法定程序决定期限法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水污染事故的调解处理流程图法院作出判决向法院起诉调解不成功双方协商失败农业部门组织协调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来人来访、信件投诉等投诉关系双方就事故(问题)进行协商投诉者提供相关材料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06权力名称对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申报-批准决定程序法定程序决定期限法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流程图法院作出判决向法院起诉调解不成功双方协商失败农业渔政部门组织协调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来人来访、信件投诉等投诉关系双方就事故(问题)进行协商投诉者提供相关材料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07权力名称乡村兽医登记备案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畜牧兽医站)权力依据1.《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决定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汇总报市农委备案。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畜牧兽医站;023-89857200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流程图填报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兽药主管部门审核审查合格的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市农委备案审查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08权力名称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工作需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监所;023-89857200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09权力名称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决定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汇总报市农委备案。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23-89857200 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流程图材料不全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不予受理,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作出受理决定一次性告之当事人补齐材料料根据情况安排现场检查提出审核意见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制作文书,通知领取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10权力名称对植物检疫相对人登记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权力依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行政区内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植物检疫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本行政区内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决定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汇总报市农委备案。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沙坪坝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站;023-89857205 对植物检疫相对人登记流程图填报申请材料沙坪坝区农委主管部门审核审查合格的的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市农委备案审查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11权力名称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经站)权力依据1.《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条;3.《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经站;023-89857317 农村集体资产审计流程图单位立项领导交办上级要求提出审计工作要求组织审计及相关事项督查指导总结报告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12权力名称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畜牧兽医站)权力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条件依据疫病的类别决定程序二类疫病需经有资职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后,报上级部门认可才可发布决定期限常规疫病的预防监测为全年,重大疫病需进行快报,特殊处理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畜牧兽医站;023-89857200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流程图补免不合格合格实施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全年日常免疫强制免疫结束后采样备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免疫抗体监测发放疫苗从市级部门领取疫苗入库强制免疫疫苗申购镇街畜牧兽医站防疫会沙坪坝区农委防疫会农业部、市农委防疫视频会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13权力名称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渔业船舶的处理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权力依据《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2年第261号)第四十一条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条件申报-批准决定程序法定程序决定期限法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大队023-89857288 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渔业船舶的处理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处理不予处理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调查来源行政强制行为报送备案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14权力名称渔业发展规划编制权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多经水产站)权力依据《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以养殖为主,养殖、增殖、捕捞、加工相结合,因地制宜,各有侧重地发展渔业生产。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多经水产站;023-89857217 渔业发展规划编制权流程图前期准备工作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重大改革、政策、项目论证等起草规划草案征求意见规划论证规划批准规划发布规划衔接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15权力名称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权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机监理站)权力依据《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国家投资兴建的各类农业机械化服务设施,收集和发布农业机械化信息;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机监理站;023-88287483 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权流程图前期准备工作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重大改革、政策、项目论证等起草规划草案征求意见规划论证规划批准规划发布规划衔接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16权力名称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经站)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2《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相对人维权渠道确认期限3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颁证申请;2、变更合同3、其他与办证相关材料。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经站023-86016065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流程图各村成立土地承包机构区、镇两级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培训村社核查并填写承包证书、合同等填写相关档案村政公开公示30日无异议,交镇农业综合部门中心及区档案部门存档有异议10日内,当事人向区、镇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处理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17权力名称农村集体资产指导、协调、监督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区农经站)权力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经站023-86016065 农村集体资产指导、协调、监督流程图单位立项领导交办上级要求提出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要求组织检查等事项监督检查指导总结报告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18权力名称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编制权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权力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4号);2.《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号);3.《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沙坪坝府办发〔2015〕19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综合开发科;023-65300419 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编制流程图招投标主管部门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印发实施修改规划文本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修改规划文本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支付规划编制经费10%专家评审规划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规划编制单位修改规划文本支付规划编制经费10%支付规划编制经费80%提交规划讨论文本开展规划编制签订规划编制合同确定规划编制单位邀标或竞争性遴选国家和市级农业和农村发展总体规划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确定规划编制费用标的提出我区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初步思路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19权力名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项目初审、申报、调整、变更、建后管护、项目库管理等)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权力依据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第八条。2.《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3.《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渝农综发[2009]11号)第四条、八条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综合开发科;023-65300419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项目初审、申报、调整、变更、建后管护、项目库管理等)流程图各项目镇申报农综项目进入农综项目库抽取项目向市农综办申报市农综办组织专家评审下达农综项目招投标后实施不能实施工程在项目区内调整调整变更由区农综办、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审批工程完工后移交项目镇管护市级验收合格1年内实施单位管护修复市级验收合格1年后有损毁工程,向农综办申请管护资金修复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20权力名称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外资项目管理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权力依据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口部门和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同时,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认真整改。2.《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五条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综合开发科;023-65300419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外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21权力名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权力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1〕224号)第五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级负责组织。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综合开发科;023-65300419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流程图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发布招投标公告发放或出售标书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22权力名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理单位选择与考核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权力依据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第四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第三条: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3.《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渝农综发〔2014〕275号)第五条: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综办)共同组织实施监理工作考核。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综合开发科;023-65300419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理单位选择与考核流程图在市农综办监理库中抽取监理单位区农综办选择认可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工作完成后,区农综办考核打分考核结果报市农综办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23权力名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公示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权力依据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第四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综合开发科;023-65300419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及验收流程图项目申报前在项目镇村公示施工时在项目镇村公示项目完工后在项目镇村建公示牌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24权力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权力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第十二条: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综合开发科;023-65300419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流程图市农综办发布龙头企业申报通知区农综办通知区内企业申报区农综办汇总审核申报企业名单,并在网上公示拟上报名单公示期满,上报市农综办市农综办审核批复 权力编码115001060092906226-J-025权力名称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编制与管理实施主体沙坪坝区农委权力依据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决定》第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农业综合开发作为实施“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的重要措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相对人维权渠道决定条件工作需要决定程序工作需要决定期限合理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农业综合开发科;023-65300419 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编制与管理流程图区农综办编制本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报市农综办审核通过在总体规划范围内申报农综项目报市农综办评审通过后实施委托设计单位规划设计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