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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45: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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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12项权力编码01权力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33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堤防专管机构初审,按照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其中涉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还需就有关航道的事项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的同意”。5、《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第八条规定:“在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埋设缆线、管道,修建桥梁、码头、渡口、道路以及通航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十条规定:“修建港口、码头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随意扩占岸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六条规定:“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3)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建设依据充分;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对不利影响可通过措施补救;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无影响;33
6、不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8、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已达成协议;9、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前,提交了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并进行了技术审查。许可期限1、许可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许可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实地核查、专家评审阶段和听证时间)。需提交的材料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表;2、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图;3、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5、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件;6、涉及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与维护、防洪及有关补救措施的协议文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巴东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12项权力编码02权力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五条规定:“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应当由占用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先征求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所在流域机构审批;重大项目经流域机构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规定:“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涉及受益区的基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2、被占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已签署意见;3、替代工程技术方案可行,效益与被占用工程相当;4、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及措施可行,补偿费估算合理,并已交纳补偿费(或双方已定立合同)。5、属县级审批权限范围:由县级投资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工程项目。33
许可期限1、许可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许可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平面位置图;6、对占用的灌溉工程设施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或补偿方案。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文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巴东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12项权力编码03权力名称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审批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2、《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第6项防洪综合评价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防洪工程与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他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防洪评价计算或试验研究结果,对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进行综合评价。防洪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a)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b)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c)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的影响分析;d)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e)项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及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f)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g)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h)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单位,按照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编制拟建水工程、水电站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许可期限1、许可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33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许可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可研报告按基建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工程、水电站等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申请材料:1、申请书;2、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定的有关协议。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巴东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12项权力编码04权力名称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审批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十六条规定:“大坝坝顶确须兼作公路的,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2、《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第十六条规定:“确须在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养殖、旅游等工程及其设施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大坝安全管理和水土保持管理的要求,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批准在库区兴建的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留下的取土场、开挖面和弃土废渣存放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规定的内容植树植草,保持水土,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在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开展的建设活动,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有一定的距离,不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2、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论证报告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其中涉及建筑物安全的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3、论证报告满足相关规程、规范要求;4、水库管理单位已出具明确意见;5、属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小(1)型水库许可期限1、许可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33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许可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2、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3、水库管理单位书面意见;4、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提交相关协议。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巴东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12项权力编码05权力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由原“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合并)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论证报告书”。“少量取水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2、取水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规定:“33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第七条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条规定:“33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条件(1)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符合流域、区域和水资源规划;(4)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5)已通过专家论证;2、取水许可条件(1)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2)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3)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达到规定水质目标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4)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5)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许可期限1、许可期限的依据(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取水许可期限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3
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2、许可期限(1)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取水许可期限法定期限:在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承诺期限:在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需提交的材料1、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应提交的材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1)取水许可申请书;(2)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3)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4)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12项权力编码1-6权力名称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4、《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第289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水利厅管辖权范围;2、申请人所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不导致水质恶化;3、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4、属县33
级审批权限范围: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一致;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同时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同取水许可的管理权限审批一致;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审批。许可期限1、许可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提交的材料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12项权力编码1-7权力名称河道采砂许可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九条;3、国务院决定:《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4、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许可期限法定时限30天,承诺时限15天需提交的材料1、河道采砂申请书;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4、《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和修改过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5、工程性采砂须附具项目立项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6、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12项权力编码1-8权利名称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 1、《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水产品动植物检疫按国家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产苗种检疫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期限1、许可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许可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提交的材料1、水生动植物检疫申请表;2、检疫样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12项权力编码1-9权力名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审批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县政府授权)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从事养殖生产。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养殖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领取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养殖证许可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保护和改善其养殖水域的水质环境、生态环境、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掠夺式经营。申请从事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符合规划,依法申请。申请养殖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渔业养殖技术规程的要求;(三)有与渔业养殖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许可期限1、许可期限的依据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许可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提交的材料(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界至图一份; (3)申请审批表一份; (4)一寸彩色照片3张;(5)承包经营合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12项权力编码1-10权力名称水产苗种场生产审批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6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水产苗种生产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者”。3、《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第十二条规定:“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实施:1)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2)苗种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3)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不需办理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区域有固定的生产场地,面积不得少于4公顷,符合养殖规划要求,取得养殖证,生态环境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33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并建有完善的生产设施。2、用于繁殖的亲本质量符合种质标准,有明确的来源地和记录资料,亲本质量应符合行业或省级的种质标准要求,没有行业和省级种质标准的,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青、草、鲢、鳙等“四大家鱼”、团头鲂(武昌鱼)、长吻鮠、黄颡鱼、斑点叉尾鮰等繁育亲本必须来源于国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或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来自长江等天然水域捕捞的品种。3、水产苗种生产条件和设施应当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4、应当配备1—2名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水产专业技术人员。5、水产原、良种场亲本质量必须符合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许可期限1、许可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许可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提交的材料水产原、良种生产单位或个人须提供如下申请材料: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养殖证复印件;2、县级渔业部门意见;3、水域环境检测报告;4、法人代表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12项权力编码1-11权力名称渔业捕捞审批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议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许可期限1、许可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许可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提交的材料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2、3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3、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均为原件及复印件);4、教学、科研等非专业生产单位申请时,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时,需提供租用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12项权力编码1-12权力名称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办[2010]65号):“下放管理层级:14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24米以上钢质机动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齐全有效。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额定功率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备有油类记录簿;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2、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3、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4、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其货物名称和数量应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所载相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5、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6、已交付了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7、如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办完处理手续。8、属县市级审批权限。许可期限1、许可期限的依据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许可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提交的材料1、《渔业船舶进(出)口报告单》;2、《渔业船舶登记证书》;3、《船舶检验证书》;4、《渔业船舶航行签证薄》;5、《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提供);6、《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装运危险物品船只提供);7、在船所有渔业船员证书;8、在船所有人员名单。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二、非行政许可类共4项权力编码2-1权力名称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第五项第(一)子项规定:“①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要求,做好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批(核准)工作。②政府投资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水能资源开发项目核准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请报告由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为简化程序,对于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工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可行性研究阶段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的要求编制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或备案意见。2、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已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的要求编制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或备案意见。3、属州级审批权限范围:装机0.3万千瓦以下的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非国家投资的新建中型水库工程,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一)型水库工程。许可期限1、许可期限的依据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许可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提交的材料1、可行性研究阶段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的要求编制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已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的要求编制完成。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二、非行政许可类共4项权力编码2-2权力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2、《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第6项防洪综合评价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防洪工程与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他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防洪评价计算或试验研究结果,对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进行综合评价。防洪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a)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b)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c)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的影响分析;d)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e)项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及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f)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g)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h)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33
许可条件1、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单位,按照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编制拟建涉水工程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2、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3、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前,提交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许可期限1、许可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许可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可研报告按基建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申请材料:1、申请书;2、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定的有关协议。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共4项权力编码2-3权力名称水利水电工程调度规程审批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十四条规定:“水库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3、《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第八条: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工程现状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从水库安全”的原则,编制水库防洪调度规程,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执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1、符合“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前提;2、符合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3、符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水库调度设计规范》技术要求;非行政许可审批期限1、许可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3
2、许可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表及申请文件2、工程建设依据及工程设计、工程竣工和工程现状资料;3、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4、专家评审意见。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
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共4项权力编码2-4权力名称水利水电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审批(鄂政发〔2010〕65号文件调减——非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十二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第十四条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非行政许可审1、符合“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前提;33
批条件2、符合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3、充分结合了工程实际状况;非行政许可审批期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许可期限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表及申请文件2、工程建设依据及工程设计、工程竣工和工程现状资料;3、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4、专家评审意见。5、水利水电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43366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