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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3:46 发布

环境保护税培训PPT(政策11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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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基本税收政策1 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五大章节,包括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二十八条款•两张附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3500余字: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包括: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包括: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 纳税人【环保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实施条例】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缴纳环境保护税是纳税人的义务。 征税对象【环保税法】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工业噪声)。【实施条例】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予以公开。 互斥的税目•噪声:同噪声源不会在同一时间出现两个超标分贝数•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均反映有机物含量•pH值:同排口不会在同一时间出现两种pH值。•大肠菌群数与余氯量:针对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大肠菌群数减少至达标,但会排放氯化物。 适用税额大气污染物1.2元-12元,我省按每污染当量1.8元执行。水污染物1.4元-14元,我省按每污染当量2.8元执行。固体废物每吨5元-1000元,其中,煤矸石5元/吨,尾矿15元/吨,危险废物1000元/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按照25元/吨执行,全国统一。噪声按照超标程度不同,税额标准从350元/月-11200元/月。 计税依据【环保税法】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实施条例】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污染当量数【环保税法】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例如某电镀厂排放总铬40kg,排放总砷20kg,由于总铬污染当量值为0.04kg,总砷污染当量值为0.02kg,则两者的污染当量数相等,40/0.04=20/0.02=1000 排放口【环保税法】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我省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实施条例】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其废气、污水排放口。 计算方法【环保税法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实施条例第十条】纳税人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并依法进行污染物监测获取的数据,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四)委托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计算方法——自动监测凡是列入市环保部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计算方法——排污系数、物料衡算•产污系数:生产单位产品(使用单位原料)所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排放系数。•排污系数:生产单位产品(使用单位原料)所产生的污染物经过末端治理设施削减后,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排放系数。•当污染物未经过末端治理直排向环境排放时,排污系数与产污系数相同。•应纳税额=产品量(原料量)×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末端治理(end-of-pipetreatment)是指在生产过程的末端,针对产生的污染物开发并实施有效的治理技术。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据了解,环保部计划于12月中下旬发布《关于纳税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相关方法的公告》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发布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的纳税人,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会下发2.尚未发布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行业,按照下列方法确定:①2017年以前纳入排污费征管的纳税人,依据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申报。②2017年前未纳入排污费征管的纳税人(包括2018年新登记的纳税人),依据当地环保部门参照2017年同行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确定的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无同行业情况可参照的,由当地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比照类似行业确定。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外的行业纳税人,由环保部另行制定 以化学需氧量为例,假设当月投入原材料1000吨,则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原料投入量*产污系数=1000*32.034=32034克;如果采取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则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原料投入量*排污系数=1000*10.15=10150 计算方法——抽样测算方法1.2003年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平移 畜禽养殖场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规定,15只鹅、3只羊折算为一头猪。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2.《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公布8个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应纳税额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型昼间夜间0(疗养区、高级别墅区和高5040级宾馆区)1(居住、文教机关为主区)55452(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60503(工业区)65554(城市道路交通干线两侧,穿越城区的铁路主、干线区域7055等) 计算案例•某电镀厂一季度排放水污染物中含总铅5kg,总铅的污染当量值为0.025kg,则污染当量数=5÷0.025=200。在不考虑减免税优惠情形下,其应缴纳的环保税金额为200*2.8=560元。如果其同时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其他污染因子,则按照污染当量数进行排序,前五的要计算征收环保税。•某规模化养牛场,无法采用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保税,一季度各月平均存栏规模为1000头,牛的污染当量值为0.1头,则其污染当量数为10000(1000÷0.1),一季度应缴纳水污染物环保税=3*10000*2.8=84000元。•某工业企业位于工业开发区内,其厂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源,昼间噪声标准限值为65分贝,夜间标准限值为55分贝。经监测,其1月份噪声超标天数为10天,昼间最高分贝为75,夜间最高分贝为60,则该月其环保税应缴金额=(2800+700)×0.5×2。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优惠范围--免税情形【环保税法第十二条】免税情形:(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免税 优惠范围--减税情形【环保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减税条件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水污染物浓度值。纳税人当月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其当月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应当按照每一排放口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税收优惠——水、大气污染排放浓度及限值说明•大气污染物排放按当月时均浓度;水污染物排放按当月日均浓度。•限值: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按比例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浓度&低于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低于污染物月排放量限值•排污许可证未按月列明排放量限值的,税收减免时月排放量限值暂不作为减免判断条件。•无法测算浓度或无法判定低于标准幅度的污染物,无法享受低于标准的幅度优惠•例如:pH值排放标准6~9,实际排放8,幅度? 税收优惠—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免税•法十二条“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税收优惠——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实施条例】第四条: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的厂站或者设施。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实施条例】第五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取消最初规定的由政府支付运营经费的条件)问:如何认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建议:1.参考环评报告及其批复工业废生活污水水32 如何认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2.住建部门出具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名册•3.符合条件的证明等其他形式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超标排放处理•【环保税法】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实施条例】第八条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按照超过限值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监测机构对其监测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当月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征收管理 环保税基本征管流程1: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2: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共享3:税务机关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环保相关数据进行比对4:异常数据交送环保部门复核5:税务机关依据复核意见调整征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申报期限•《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申报资料•《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申报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会有改动) (三)征收地点•《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无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污染物的产生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