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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0:51 发布

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申报表-上海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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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目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1《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4《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5《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6《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7《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8《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11《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12《AJ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21《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4《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26《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28《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31《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34《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36《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38《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42《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45《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47《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49《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51《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54《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55《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60《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63《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68《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70《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71《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74《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78《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81《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90《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93《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97《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亏损明细表》、《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101《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12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的填报纳税人在正式填报申报表之前,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涉税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的表单名称及编号。选择“填报”的,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该表格。选择“不填报”的表格纳税申报时可以填报。《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的填报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基础信息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基础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表头、基本信息、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企业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等部分。一、填报范围所有参与2014年度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纳税人。二、填报注意事项1、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填报“正常申报”、“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正常申报”:申报期内,第一次成功地年度申报。“更正申报”:申报期内,在正常申报的基础上,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补充申报”: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2、“102注册资本”和“105资产总额”的填报单位均为万元。3、“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4、“200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共有31项。填报时以客户端内选项为准。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本表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个部分。1、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第1~第13行)。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2、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第14~第23行)3、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第24~第36行)上述三部分的各项数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来外,其余数据均来自附表。4、第四部分:附列资料(第37~第38行)包含项目与本年度应补(退)税额计算无关。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企业日常会计处理与对外财务报告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处理,除企业存在利润调整情况,如存在隐瞒收入、收入不实、虚列成本等问题,需要调整企业损益外,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并非同时调整企业账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不同时调整企业会计利润,则不必调账,有关纳税调整工作主要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其附表完成,纳税调整是一个在“账外表内”的实施过程。2、当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同时并行,为解决会计(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账务处理和对外财务、税收披露协调上的问题,2014版报表对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与税法差异统一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集中进行纳税调整。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3、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行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填写。4、第13行“利润总额”作为一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5、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本表第13行-第14行+第15行-第16行-第17行≥0,本行填报0。6、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纳税人享受属于税法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40行第7列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40行第7列<0时,本行填报0。7、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对于跨地区经营总机构而言,应按照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8、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不填报。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本表主体结构分为“营业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两大部分;第二层“营业收入”又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表内关系如下图: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二、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取消了2008版报表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内容,保留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全部按企业会计核算口径填报。2、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而取得的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因此,除专业租赁公司取得租金、科研单位从事研发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外,一般企业的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是主营业务收入。3、转让处置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处置)、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第7行反映。4、第25行“汇兑收益”:该行次只有执行小企业准则企业才予以填报。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本表总体结构分为“营业收入”及“营业外收入”两大部分。第二层“营业收入”又分为“银行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已赚保费”、“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六部分。表内关系如下图:银行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一、填报范围本表是结合金融行业收入特点专门设计的行业申报表,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查账征收的金融企业填报。本表区分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等不同的金融行业分别填列收入,突出不同行业特点。二、填报注意事项本表取消了2008版报表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内容,保留的“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的内容,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的口径填报。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本表总体结构分为“营业成本”与“营业外支出”两大部分;第二层“营业成本”又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表内关系如下图所示:主营业务成本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二、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填报按照会计口径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本表与《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在结构上相对应,其中,本表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与《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存在配比关系。2、本表取消了2008年报表中的“视同销售成本”与“期间费用”的内容,使整张报表的结构更为合理。3、第24行“坏账损失”与第25行“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这两个行次只有执行小企业准则企业才予以填报。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本表总体结构分为“营业支出”及“营业外支出”两大部分;第二层“营业支出”又分为“银行业务支出”、“保险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成本”。表内关系如下图所示:银行业务支出保险业务支出营业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一、填报范围本表是结合金融行业支出特点专门设计的行业申报表,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查账征收的金融企业填报。本表区分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等不同的金融行业分别填列支出,突出不同行业特点。二、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取消了2008年报表中的“视同销售成本”及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的相关内容。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列“销售费用”的相应行次,不在本表填报。2、本表与《A102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结构和项目基本一致,分别归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成本支出。本表的“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分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和“支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收入”类区分为“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第二部分“支出”类区分为“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三种情形。其中,自收自支单位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及《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不填报本表;本表由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单位填报。二、填报报注意事项1、本表改变了2008版报表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表与支出表分为两张报表的设计方法,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支出合并为一张报表,并区分上述两类纳税人分别填报收入与支出项。2、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不同的单位性质分别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行次。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涉及多种行业及领域,会计核算方法各异。鉴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税法差异较大,本表依据会计核算口径填报后,税会差异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整。3、本表与主表对应关系(收入类特殊项目):事业单位收入项:第8行等于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项:第16行等于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4、取消2008版报表对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采取“分摊比例法”的做法。本表中的不征税收入及对应的支出应同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整。三、案例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1、某研究院为差额预算单位,2014年取得如下收入项目:(1)市财政拨入经费500万元,(2)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离退休人员经费35万元,(3)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研发补助经费40万元,(4)区财政局拨入“521研发项目”专款50万元(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5)承担政府部门课题费收入80万元,(6)代收政府性基金收入23万元,(7)承担企业研发项目收入400万元,(8)为某国家政府机关提供培训业务收入90万元,(9)出售图书资料收入50万元,(10)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管理费48万元,(11)对某居民企业投资分回利润200万元,(12)单位所属门面房出租收入300万元,(13)餐饮中心上缴承包费60万元。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行次项目金额1一、事业单位收入(2+3+4+5+6+7)18762(一)财政补助收入(1)+(4)=5503(二)事业收入(5)+(6)=1034(三)上级补助收入(2)+(3)=755(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10)=486(五)经营收入(7)+(8)+(9)=5407(六)其他收入(8+9)5608其中:投资收益(11)=2009其他(12)+(13)=36010-28略案例中需要特殊处理的事项:(1)本单位上述项目中的“不征税收入总额”共计598万元,其中包括:市财政拨入5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7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23万元。应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本单位取得的股息20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同时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某市人民公园为差额预算单位,2014年发生下列支出:(1)上缴主管部门公园管理处70万元,(2)公园管理费用支出150万元(包括水电费20万元、业务招待费20万元),(3)公园绿化支出80万元,(4)保洁支出50万元,(5)对附属单位展览中心补助20万元,(6)结转自筹资金建造景台支出100万元,(7)两台绿化用机械报废损失30万元(已进行资产报损)。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行次项目金额1-17略18三、事业单位支出(19+20+21+22+23)50019(一)事业支出(2)=15020(二)上缴上级支出(1)=7021(三)对附属单位补助(5)=2022(四)经营支出(3)+(4)=13023(五)其他支出(6)+(7)=13024-28略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列示了24项纳税人在期间费用中核算的具体事项,并将其划分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大部分,每一部分又将境外支付事项单独列示。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填报一般企业、金融企业收入与支出报表的两类纳税人根据其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逐行分别填报三项费用。填报《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二、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根据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类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2、纳税人当年度会计核算时,如果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期末结转损益的余额为负数的,本行应填报负数。3、本表填报纳税人当年度会计核算的期间费用,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在纳税调整项目类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反映。4、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对应填报在本表第1列“销售费用”各行次。5、本表应分析填报,无法与会计科目一一对应。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将纳税调整项目分为收人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和其他六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行至第II行第二部分:扣除类调整项目第12行至第29行第三部分:资产类调整项目第30行至第34行第四部分: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35行至第40行第五部分: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41行第六部分:其他第42行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分类逐项填报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并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备注:1、本表需要通过附表填报的,具体的填报请详见相关附表填报的介绍。2、本表“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等“其他”项目,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的内容。一、“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一)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填报注意事项:1、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故填报本行数据的纳税人,A000000基础信息表中“201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企业会计准则”,到税务机关“财务会计备案”选择“企业会计准则”。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的确认,会计核算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2、本表只存在纳税调减,不存在纳税调增。(三)案例: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014年3月A企业出资100万元购买B企业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假设投资时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B企业)1,2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0营业外收入200,000申报表的填报: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成本为12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一)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填报注意事项:1、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故填报本行数据的纳税人,A000000基础信息表中“201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企业会计准则”,到税务机关财务会计备案选择“企业会计准则”。2、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的确认,会计核算上: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企业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3、本表只存在纳税调增,不存在纳税调减。(三)案例: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公司2014年5月5日从二级市场购买X股票1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该股票每股价格10.3元,其中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0.3元,支付相关交易费用5000元。会计处理:借:交易性金融资产—X股票—成本1,000,000应收股利30,000投资收益5,000贷:银行存款1,035,000申报表的填报: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成本为1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5万元。三、“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一)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填报注意事项:1、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故填报本行数据的纳税人,A000000基础信息表中“201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企业会计准则”,到税务机关财务会计备案选择“企业会计准则”。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会计核算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税法上:企业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原则上不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三)案例:接上例,A公司从二级市场购买X股票12月31日下跌到每股6元。会计处理: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X股票400,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00,000申报表的填报:四、“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一)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填报注意事项:商业折扣,企业的财务规定与税法一致。销售折让、销售退回,企业的财务规定与税法基本一致,直接冲减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当期的收入。但是,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会计核算上: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税法上,直接冲减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当期的收入。五、“业务招待费支出”(一)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31号)(二)填报注意事项: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即税前扣除限额按照上述两个判断条件比较孰低的原则。2、销售(营业)收入的口径: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入+房产的未完工的预售收入-房产未完工结转确认的销售收入(三)案例:A公司2014年度会计确认的营业收入2000万元,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发生股权转让收入1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6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50,000×60%=90,000(20,000,000+1,000,000+100,000)×5‰=110,000按照孰低原则,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90,000元申报表的填报: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六、“利息支出”(一)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3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二)填报注意事项:1、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的调整,填报在本表第47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本表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及纳税调整情况。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一)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填报注意事项:企业发生“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该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八、“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一)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二)填报注意事项:本行与本表第3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存在某些对应关系,故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项目时,涉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通过本行进行调整。九、“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一)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59号)(二)填报注意事项: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十、“跨期扣除项目”(一)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二)填报注意事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十一、“资产减值准备金”(一)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二)填报注意事项:1、本行不包括税收政策准予扣除的各项准备金支出的变化情况。2、仅调整持有期间(提取、价值转回等)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情况,涉及资产处置发生损失的,通过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准备金。(处置发生收益准备金的调整在本行填报)3、本行填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主要是以成本模式核算的资产,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化填报在本表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长期非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十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一)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二)填报注意事项:1、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的调整,填报在本行。2、关联方企业之间利息问题(资本弱化)的调整,填报在本行。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J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视同销售收入;第二部分视同销售成本;第二部分房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一部分视同销售收入与第二部分视同销售成本相互配比,第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分为销售未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调整及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业务调整两项内容。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逐项填报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的纳税调整情况,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销售未完工产品及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情况。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视同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填报在本表;(2)具有商业实质的,企业在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人中核算,不在本表反映。2、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人时的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填报时,视同销售成本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照税收金额的负数填报。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1)计算未完工产品的预计毛利额及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转回预计毛利额时,需要特别注意,确认未完工产品收入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都不包括在此项业务纳税调整额中,本表对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单独反映。(2)计算未完工产品的预计利润额及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转回预计利润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需要注意,准予扣除的税金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才能填报在本行,若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则本行不填报,否则会造成税金的重复扣除。四、案例:1、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套捐赠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元,产品成本80元。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48,5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申报表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上述案例中对于捐赠行为,纳税人还应根据捐赠支出分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填报在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2、某房地产企业开发2个项目,A项目:2012年、2013年预售楼房取得预售收入7000万元,2014年8月,楼房达到完工标准,结转开发产品成本5000万元,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525万元,并在2014年转入当期损益。B项目:2014年新开发的项目,预售取得的销售收入8000万元,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6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预计毛利率为15%。会计处理:A项目:借:预收账款70,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000贷:开发产品50,000,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250,000贷:应缴税费5,250,000B项目:借:银行存款80,000,000贷:预收帐款80,000,000借:应缴税费6,000,000贷:银行存款6,000,000借:营业税金及附6,000,000贷:应缴税费6,000,000申报表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将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事项分为四大部分10项内容;第一部分为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个事项;第二部分为分期确认收入3个事项;;第三部分为政府补助递延收入3个事项;第四部分为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1个事项。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填报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国税函(2008)875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做调整,通过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通过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四、案例: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合同价格1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款,设备成本600万元,假定改大型设备一次性付款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实际利率7.5%,不考虑其他税费。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会计处理:2014年销售:借:长期应收款10,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2,0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0贷:库存商品6,000,0002014年末收款: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00,000贷:财务费用600,000申报表的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上述案例中,未实现融收益冲减财务费用60万元,通过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减;结转的设备成本,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当期确认的设备成本为120万元,480万元通过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增。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9类不同类型的投资资产区分为持有收益、处置收益、纳税调整三部分内容。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填报投资资产持有期间及处置时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税收规定以及会计与税收差异的纳税调整情况。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十七、七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34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的行次设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报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调整通过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不在本表填报,本表只填报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3、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通过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4、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差异,本表不作调整,通过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四、案例:2012年3月A企业出资1200万元购买B企业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2014年7月,B企业宣布将未分配利润中100万元进行分配;2014年8月,A企业出售持有B企业股份的1/4,出售时A企业账面的投资成本的构成:投资成本1200万元,损益调整32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出售取得的价款47万元。B企业2013年度实现利润200万元。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会计处理:取得分配:借:应收股利4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00,000处置:借:银行存款4,7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0,000—损益调整800,000—其他权益变动500,000—投资收益400,000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00贷:投资收益500,000年底:借:长期股权调整—损益调整600,000贷:调整收益600,000申报表的填报: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上述案例中,A企业取得B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400,000元,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事后报送资料,免税收入通过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进行调整。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分年度反映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取得及支出情况。取得情况包括取得金额以及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支出情况包括以前年度支出情况、本年支出情况以及本年结余情况,完整反映纳税人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后多个纳税年度使用及纳税情况。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逐年填报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情况。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去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通过本表进行调整;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3、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计人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在填报时,不分项目,按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发生支出时间进行汇总填报。四、案例: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公司2009年、2014年从区科技部门取得技术改造专项资金350万元、400万元。假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会计上也作不征税处理,专项资金的结余无需上交企业自用,2009年-2014年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如列表,其中2009年取得的专项资金资本化支出形成资产,2014年度摊销14万元;2014年取得的专项资金资本化支出未形成资产:年度2009年2014年取得的财政性资金4,000,0003,000,0002009年费用化150,000资本化200,0002010年费用化200,000资本化200,0002011年费用化180,000资本化200,0002012年费用化300,000资本化400,0002013年费用化600,000资本化400,0002014年费用化450,000450,000资本化100,000300,000申报表的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单位:万元上述案例中专项资金用于支出形成资产2014年度摊销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本表按职工薪酬科目分为: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其他9部分。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逐项填报纳税人发生职工酬事项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确认;“发生的…支出”,以实际支付行为来作为判别依据。2、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强调实际发生,限额扣除,取消原来福利费计提扣除的规定。3、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强调实际发生,限额扣除,且可以结转扣除,取消原来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扣除的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注册在张江等试点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率为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但应单独进行核算。4、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5、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依据,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该工资总额指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四、案例:A企业为软件企业,2014年度计提工资总额4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32万元;实际列支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其中职工培训费0.6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实际支付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10万元,支付补充养老金5万元。会计处理:计提时: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工资薪金40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400,000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职工教育经费12,000—职工培训费6,000贷:应付职工薪酬18,000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100,000—补充养老金5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150,000发放支付: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320,000—职工教育经费18,000—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100,000—补充养老金50,000贷:银行存款488,000申报表的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分为三部分:一是第11至3行归集会计核算口径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二是第4至9行反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情况;三是第10至13行反映本年度未扣除完毕继续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以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结转在本年扣除的数额。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填报本年度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额、税收规定的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在本年的扣除额。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率为30%。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房产的未完工的预售收入﹣房产未完工结转确认的销售收入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4、企业如果涉及两个扣除率,先分开计算再汇总填报。四、案例: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企业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80万元,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10万元。2014年度A企业委托XXX广告公司在本省电视台宣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当年支付广告费150万元;本企业成立20周年活动期间,举办产品发展回顾会和展销活动,发生费用200万元;另外,发生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申报表的填报: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本表根据税法规定从结构上将企业捐赠支出分为公益性捐赠支出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填报本年度发生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规定准予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在《A10507001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明细表》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09]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且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允许扣除,对于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规定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2、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3、受赠单位,填报捐赠支出的具体受赠单位,按受赠单位进行明细填报。4、本表为开放式表格,可增行填报。四、案例: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公司2014年度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2014年3月向实事助学基金捐赠100万元,2014年4月向芦山地震灾区捐赠自产棉被5000套,每套实际成本80元,市场价100元,2014年8月直接向贫困生王某捐赠5万元。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向实事助学基金会捐赠1,0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0借:营业外支出——向芦山地震灾区捐赠58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0贷:库存商品——棉被400,000借:营业外支出——赞助贫困生王某50,000贷:银行存款50,000申报表的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上述案例中向芦山地震灾区捐赠自产棉被5000套,填报在《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情况表》。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7行的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事项;第二部分为第8行至第10行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纳税调整事项;第三部分为第11行至第18行的无形资产摊销纳税调整事项;第四部分为第19行至第24行的长期待摊费用纳税调整明细;第五部分第25行油气勘探投资纳税调整事项;第六部分第26行油气开发投资纳税调整事项。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填报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6大部分资产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的会计核算、税收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问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固定资产(1)由于不征税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零,其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以及处置支出都不得在税前扣除。(2)会计上没有对固定资产硬性规定折旧年限,要求在其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而税法上则对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都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另外,会计上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可以选择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而税法上则只能选择直线法进行折旧。(3)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4)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5)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6)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7)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3、无形资产(1)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基本一致。(2)商誉,会计上作为一项独立的特殊资产,税法仍将无形资产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处理。自创的商誉税前不得摊销;外购商誉,在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4、长期待摊费用(1)区分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与长期待摊费用的区别:一是对于尚未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对于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房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由于已提足折旧,在会计上已不影响损益,所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二是对于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此处主要指经营租赁,由于企业不具有产权,也无法计提折旧,所以作为长长期待摊费用;三是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并未改善固定资产的使用功能,对固定资产只具有维护作用,未带来额外的预期经济利益,因此,作为长期待摊费用。(2)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四、案例:A企业(不属于六大行业)固定资产情况如下:1、2011年12月15日购入房产,价值1200万元,会计折旧年限15年,直线法摊销;2、2013年2月8日购买一台研发设备,价款150万元(财政拨款50万元,自有资金100万元),另发生安装费用2万元,运费3万元,设备的折旧年限10年,直线法摊销;3、2010年12月20日购进办公设备一台,价值1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2012年6月,企业发现资产存在减值迹象,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2014年6月20日,公司处置该设备,处置收入2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房产:1200万÷15=80万元研发设备:(150万+2万+3万)÷10=15.5万元办公设备:{[120万-(120万÷120×18)-30万]/(120-18)}×6=4.2354万元借:管理费用997,354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贷:累计折旧997,354处置设备:借:固定资产清理550,584累计折旧349,41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00,000贷:固定资产1,200,000借:银行存款2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0借:营业外支出350,584贷:固定资产清理350,584申报表的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上述案例中A企业处置办公设备,减值准备的转回,通过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减。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分为六大行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第1行至第8行为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第二部分为所有企业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以及其他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扣除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本表不填报。二、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2、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3、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即,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5、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即,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应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文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6、本表填报规则:(1)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2)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3)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7、第8行“(七)其他行业”:由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写。四、案例: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接表A105080中的案例,A企业2014年1月10日购进研发设备一台,价值150万元,会计折旧年限按10年,直线法折旧,税务处理选择缩短折旧年限;2014年6月20日购进空调一台,价值3800元,会计折旧年限按5年,直线法折旧,税务处理选择一次性扣除。申报表的填报:A105081《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分为清单申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资产损失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第1行至第8行为纳税人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情况。第二部分第9行至第13行为纳税人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情况。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逐项填报纳税人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会差异的调整情况。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2、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5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3、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形式,按照损失情形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采取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4、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本表按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类型分为五大部分:分别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其他”和“合计”。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逐项填报发生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损失,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二、税收政策:见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三、填报注意事项:本表是《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附表,与《A105090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存在对应关系。本表按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类型分为五大部分:分别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投资损失”、“其他”和“合计”。第5列“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按照规定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四、案例:2014年A公司仓库盘点存货盘点损失,账面成本3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万元,责任人赔偿1万元,会计核算计入管理费用,并已到税务机关备案。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291,000存货跌价准备50,000应收账款—责任人赔偿款10,000贷:库存商品300,000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0申报表的填报: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上述案例中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高,本年度核销通过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减,《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不用填报,否则会形成重复调减。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本表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重组类型共分为6部分:第一部分“债务重组”第1行至第3行;第二部分“股权收购”第4行至第5行;第三部分“资产收购”第6行至第7行;第四部分“企业合并”第8行至第10行;第5部分“企业分立”第11行;第6部分:“其他”第12行至第13行;第14行为“合计”行。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发生重组事项,按照各类重组事项分别填报选择一般重组或特殊重组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要进行纳税调整金额。本表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企业发生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进行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2、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形式。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3、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本表共分7部分24行,第一部分“搬迁收入”第1行至第8行;第二部分“搬迁支出”第9行至第16行;第三部分“搬迁所得或损失”第17行;第四部分“应计人本年应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第18行至第21行;第五部分“计人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第22行;第六部分“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第23行;第七部分“纳税调整金额”第24行.本表的第一部分“搬迁收入”减第二部分“搬迁支出”等于第三部分“搬迁所得或损失”。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项目,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会计处理、税收政策以及纳税调整情况。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政策性搬迁的收入是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税收上搬迁收入及相对应的支出可在搬迁完成年度进行结算。2、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登记规程(事先备案类)》的要求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手续。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所属年度为搬迁开始年度。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企业应当在签订政策性搬迁合同、协议且资产交接时一次性确认;若有补充合同、协议的,在签订首份合同、协议且资产交接时一次性确认。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3、企业应当在搬迁完成年度,至次年5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清算规程(事后报送材料类)》的要求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清算手续。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逢所得:(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1)搬迁规划己基本完成;(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4、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搬迁损失应到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的相关备案手续。5、企业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清算的,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填报在本表的第16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四、案例:A公司2012年度8月签订了一份政策性搬迁协议,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权由支付收回补偿金额5000万元。2012年11月被动迁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500万元,累计折旧50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摊余价值600万元,处置资产取得收入50万元。按照企业重置计划,2012年购置固定资产2000万元投入使用,预计年限10年,直线法摊销,2014年购进新土地使用权500万元,摊销年限50年,2012年12月支付安置职工补偿费100万元,企业2014年12月底完成搬迁。申报表的填报:搬迁收入:50,000,000+500,000=50,500,000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搬迁支出:10,000,000+6,000,000+1,000,000+20,000,000+5,000,000=42,000,000搬迁所得:50,500,000-42,000,000=8,500,000A105110《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本表不同的特殊行业分为保险行业、证券行业、期货行业、金融行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他六大部分。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不同的特殊行业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三、填报注意事项:一般情况下,填报了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企业,在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和税务机关征管系统里的行业代码都应该选择“金融行业”。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本表结构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第1列至第4列(黄色区域),列示本年及5年内盈亏情况;第二部分为第5列及第9列(绿色区域),列示以前4个年度亏损已经弥补的情况;第三部分为第10列及第11列(粉色区域),列示反映本年弥补的亏损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填报根据税收政策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三、填报注意事项:1、填报本表列次时亏损额以负数反映。2、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按以下情形分析填报。(1)本表第6行“本年度”第2列的填报规则①若《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则本表第6行第2列=本年度《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②若《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第20行“所得减免”大于零,则本表第6行第2列=《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第20行-第21行,且减至零为止。若《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所得减免”小于零时,填报本表第6行第2列时,以零计算。(2)本表第1行至5行“以前年度”第2列的填报规则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013年度及以前年度,第1行至第5行本列填报2008版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负数表示)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第1行至第5行本列填报规则见上述填报注意事项2(1)。(3)特殊政策要求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①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问题。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②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调整可弥补亏损额问题。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③政策性搬迁政策亏损年度计算问题。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④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扣支出问题。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3、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按以下情况分析填报。采取一般重组的企业合并与分立:不允许结转扣除被合并方、被分立方的亏损。采取特殊重组的企业合并业务: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亏损的限额=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采取特殊重组的企业分立业务: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另外,在特殊重组的合并与分立中,被合并方、被分立方的未弥补亏损允许弥补年限不一致的,需要按其可以结转弥补的实际归属年度填入本列第1至第5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四、案例A企业2009年至2014年度的盈利(亏损)情况依次为:2009年度亏损100万元、2010年度盈利50万元、2011年度亏损200万元、2012年度盈利120万元、2013年度亏损130万元、2014年度盈利250万元。下面分步骤填报本表。(金额单位为:万元)第一步,填报A企业2009年度至201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下表所示:第二步,填报A企业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如下表所示: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三步,填报A企业以前年度已弥补的亏损额,如下第四步,填报A企业本年度实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如下表所示:第五步,填报A企业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如下表所示: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报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不填报本表。二、税收政策: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5.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6.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7.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三款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8.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9.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10.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11.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14.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15.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1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是《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本表第27行“合计”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2.本表下设4张附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3.本表列次“金额”填报实际享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具体金额。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的填报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情况。不适用的两种情况为:(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收入。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是《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附表,本表第10行、第16列“合计”填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行。2.本表由符合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股息红利免税备案手续并实际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填报;未备案的,不得享受优惠,不填本表。3.本表填报项目超过9项的可自行增行。4.本表的填报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内在关系:(1)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发放股息红利,若投资方采用成本法核算,会计与税收无差异,填报《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纳税调整额,同时填报本表;若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填报《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调整额,同时填报本表。(2)股权投资发生被投资企业清算或撤回、减少投资的,除按政策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并填报本表外,涉及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还应填报《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收益,或《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损失。四、举例:1.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A企业,投资成本2000万元,持股比例100%,按权益法核算。2014年7月1日宣告分配股息红利25万元(符合免税条件,已备案),并已收到,该股息按权益法在以前年度已确认投资收益。当年,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为100万元。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本例中会计确认投资收益为100万元,税收确认投资收益(已备案)为25万元,应作纳税调整减少75万元,确认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25万元。申报表的填报(单位:万元):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2.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A企业,投资成本2000万元,持股比例100%,按成本法核算。2014年7月1日宣告分配股息红利25万元(符合免税条件,已备案),并已收到。本例中会计确认投资收益为25万元,税收确认投资收益(已备案)为25万元,税收与会计无差异,确认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25万元。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3.企业以100万元收购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被投资企业在2014年完成清算。清算后,企业收到剩余资产分配130万元,其中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0万元(符合免税条件,其中10万元为以前年度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属于实收资本收回90万元。本例中会计确认分得清算剩余资产(资产处置)收入为130万元,投资账面价值为110万元,税收确认分得清算剩余资产130万元,其中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已备案)为40万元,该项投资计税成本为100万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10((130-110)-(130-110))万元,确认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40万元。申报表的填报(单位万元):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的填报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年度取得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收入税收优惠情况。二、税收政策: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对于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16类“资源”的综合利用,生产符合该目录规定技术标准的产品。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认定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三、填报注意事项: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1.本表是《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附表,本表第10行、第10列“合计”填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6行。2.本表填报项目超过9项的可自行增行。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的填报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填报本年度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税收优惠情况。二、税收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规定减免10%的部分在本行填报。三、填报注意事项:本表是《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附表,本表第13行“合计”填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8行。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报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享受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情况。二、税收政策: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是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老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減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是《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附表,本表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填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2行。2.本市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客户端中本表增设“研发项目登记编号”列。3.本表填报项目超过9项的可自行增行。四、举例:A企业2014年进行甲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企业共投入85万元,其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1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30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15万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10万元,中间试验费用20万元。最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有45万元,其余40万元费用化处理。85万元总投入中40万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已做不征税收入处理),40万中有10万符合资本化条件,30万进行了费用化处理。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100万元,当年加计摊销额为10万。当年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直线法10年摊销。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1)年度研发费用合计=85万元(2)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85-40=45万元(3)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费用化)=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50%=(40-30)×50%=5万元(4)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45-10)÷10×50%+10=11.75万元(5)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5+11.75=16.75万元报表填报如下(单位万元):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的填报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的减免所得额优惠情况。二、税收政策:1.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是《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本表第40行“合计”第7列“减免所得额”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所得减免”。2.本表列次是各项减免所得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过程。其中,第7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第7列<0的,填写“0”,一般7=6或7=6÷2(减半时),当6<0时,7填写“0”。3.应注意分摊期间费用的相关政策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四、举例:1.企业有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其中,可以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600万元(收入300万元,成本900万元);可以享受技术转让项目所得额为7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300万元)。无其他优惠政策。当年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1000×25%-500×25%-(700-500)×25%×50%=100万元报表填报如下(单位万元):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0000《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接上例,企业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当年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500×25%-500×25%-(700-500)×25%×50%=-25万元<0计算出的应纳税额<0,应填报“0”申报表的填报(单位万元):《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的填报见上例A100000《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填报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情况。二、税收政策: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是《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本表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本表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0行“减免所得”;如果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0行“减免所得”<0,则本表第6行填报“0”。四、举例:1.A企业2013年1月1日向B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4年12月31日。A企业2013年底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为20万元,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5万元。(B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2014年度新增的可抵扣股权投资额为100×70%=70万元;(2)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为70+20=90万元;(3)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85万元<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90万元,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则为85万元;(4)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为90-85=5万元。申报表的填报(单位万元):2.A企业2013年1月1日向B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4年12月31日。A企业2013年底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为20万元,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B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2014年度新增的可抵扣股权投资额为100×70%=70万元;(2)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为70+20=90万元;(3)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90万元,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则为90万元;(4)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90万元<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为0元。申报表的填报(单位万元):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填报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各类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二、税收政策: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3.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6.动漫企业——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7.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8.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第一条第三款、《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第一条第三款、《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三款9.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五条第一款1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11.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12.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13.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1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15.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1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18.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19.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20.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20号)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是《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本表第29行“合计”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2.本表下设2张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3.本表的列“金额”,填报可减免的税款金额,一般情况下,根据《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部分。例如:企业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优惠税率为15%,本表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处填报可减免的税款金额,即根据表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免10%的部分。特殊情况下,应根据企业取得的收入类型划分可享受减免优惠部分或分别享受不同的减免优惠部分计算填报。例如:企业享受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按政策规定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可享受定期免税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浦东新区以外取得的所得可享受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本表第5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首先判断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均为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若均为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可填报根据表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若取得的所得包含区内所得和区外所得,则填报区内所得部分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区外所得计算的减免10%的部分。4.关于本表第28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填报:填报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相关政策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12号公告)规定: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本表第28行与《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关系:当本表第28行有值时,纳税人《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第13行(农、林、牧、渔业减半征税项目)以下应该有值,若无值则不可以填报本表第28行。并且本表第28行填报数额不得大于《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第13行以下各明细“减免所得额”之和×25%。四、举例:1.某企业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为700万元,同时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1000×25%-500×25%-(700-500)×25%×50%-(1000-700)×10%=70万元申报表的填报(单位万元):A100000《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上述案例中,第2行填报根据《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免10%的部分=400×10%=40万元;第28行填报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税部分因叠加享受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需调整还原的减免10%的部分=(700-500)×50%×10%=10万元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某企业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为700万元,同时是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所得均为浦东新区内所得,当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1500-300)×25%-500×25%-(700-500)×25%×50%-(1500-300-700)×25%×50%=87.5万元申报表的填报(单位万元):A100000《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上述案例中,第5行填报根据《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半征税的部分=600×25%×50%=75万元;第28行填报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税部分因叠加享受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调整还原的减半征税的部分=(700-500)×50%×25%×50%=12.5万元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的填报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纳税人填报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指标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情况。无论是否实际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或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均需填报本表。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4.《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是《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附表,本表第29行“减免税金额”填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或第5行。2.纳税人无论是否实际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或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只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均需填报本表,未实际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的,本表第29行“减免税金额”填报“0”。3.本表第24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的金额。4.本表第26行“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第27行“境外的外部研发费”均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填报,计入研发费用总额。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的填报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的纳税人填报本年度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各项指标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情况。无论是否实际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只要取得相关证书、证明均需填报本表。二、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6)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2011年1月1日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7)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3.《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规定: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三、填报注意事项: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1.本表是《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附表,本表第41行“减免税金额”填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5、16、17、18、19、20或21行。2.纳税人无论是否实际享受无论是否实际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只要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均需填报本表,未实际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的,本表第41行“减免税金额”填报“0”。3.因新旧软件企业认定办法及对应政策适用口径存在差异,纳税人应区分成立时间,选择“关键指标情况(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企业填报)”部分或“关键指标情况(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企业填报)”部分分别填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统一填报“关键指标情况(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企业填报)”部分。4.本表第26行“十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第27行“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第39行“二十六、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或境内发生额),均包含纳税人研究开发费用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的填报一、填报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的情况。不包括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的应纳税额。二、税收政策: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3.《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是《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1)当《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0时,本表第7行“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第11列“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0;(2)当《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应纳所得税额”-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0时,本表第7行“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第11列“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0。2.本表填报第1列“年度”时,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3.《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入本表2014及以后年度第2列金额。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7行-第28行填入本表2009-2013年度第2列金额。四、举例:A企业2009年至2014年各年抵免前应纳税额与当年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如下:年度抵免前应纳税额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20095001200020105005000201160060002012700070002013300800020146008000专用设备均为国内购买,表格中“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中不包含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以2009年为例,A企业购进专用设备13000,其中1000为其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2014年A企业抵免前应纳所得税额为600,不享受其他税收优惠。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申报表的填报(单位万元):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亏损明细表》、《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的填报一、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原理(一)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基本规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在优先承认其他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在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已在国外缴纳税款冲抵本国税款。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此种方法。境外所得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抵免范围、抵免方法和超过抵免限额部分的后续抵补事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至八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境外抵免计算公式、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不分项原则、5年抵补起始以及间接抵免20%控股条件等规定。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对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做了进一步明确。2010年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2010年第1号公告,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对财税(2009)125号文件进行了逐条释义,尤其对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具体计算过程进行了演示说明。(二)境外税收抵免企业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三)我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法抵免法,即对本国企业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收入来源国已纳的所得税,允许其冲减本国企业在本国的应纳税额。按照适用对象不同,抵免法可以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四)境外所得税实际抵免的计算1.税收抵免的条件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2.境内外所得判断原则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判断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以下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五)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支机构境外税前所得居民企业来源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是指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即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该项境外所得也可以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为境外税前所得。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境外所得确认时间分支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境内,均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境外分支机构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境外分支机构每一纳税年度的营业利润,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的规定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在确定该分支机构境外某一年度的税额如何对应我国纳税年度进行抵免时,境外分支机构按所在国规定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其境内总机构纳税年度相对应的纳税年度,应为该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结束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参见示例十二)。分支机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其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1、境外分支机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各项收入与支出标准,须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主要考察发生支出的确认和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企业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总额时扣除的,但属于应由各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应做出合理的对应调整分摊。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分摊比例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分配要素一般不得改变。若以后年度分配要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在该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共同费用的分配备案时报送详细情况(参见示例一)。示例: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所得的共同支出中国居民A企业在甲国设立分支机构B企业。2011年度中国居民A企业营业收入50000000元,发生共同支出10000000元,其中:销售费用5000000元,管理费用5000000元。甲国分支机构B企业营业收入5000000元,营业利润2500000元。计算A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负担共同支出。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分配计算表境外分支构名称共同支出分配要素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总机构取得境内所得发生的共同支出金额境外分配要素金额境内外分配要素金额共同支出分配率境外分支机构负担共同支出1234567=5÷68=4×7甲国分支机构B企业收入比例25000001000000050000005000000010%1000000中国居民A企业在甲国设立分支机构B企业应负担总机构发生的共同支出1000000元。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分支机构亏损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1、基于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的原则及其要求,对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相互弥补做出了规定,以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2、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参见下面示例)。企业应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与非实际亏损额不同的结转弥补情况做好记录。示例:境外分支机构亏损额(实际与非实际亏损)弥补计算中国居民A企业2008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亏损)额:解答:(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但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因此,相应调整后A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乙国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1)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六)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确认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为境外税前所得。利息: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租金:又称租赁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以上所得也可以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为境外税前所得。所得确认时间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应纳税年度企业取得上款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境外收到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等境外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应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才能作为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参见下面示例)。合理支出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1、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2、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3、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4、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备注:境外所得对应调整出现负数,负数部分不再分摊。抵免限额以零计算。)共同支出:同前规定。示例:来源于境外利息所得抵免中国A银行向甲国某企业贷出500万元,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2009年A银行收到甲国企业就应付利息25万元扣除已在甲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5万元(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后的22.5万元税后利息。A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已在应纳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的融资成本为本金的4%。分析并计算该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解答: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已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前的就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总额,再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筹资成本费用等。境外利息收入总额=税后利息22.5+已扣除税额2.5=25万元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500×4%=5万元该境外利息收入用于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应纳税所得总额仍为1000万元不变。(七)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确认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与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为境外税前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也可以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所得确认时间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对应纳税年度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企业取得上款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境外收到的股息、红利等境外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应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才能作为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理支出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共同支出:同前规定。间接抵免持股比例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参见示例六)。二层持股条件的判定图(八)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基本条件: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称呼有着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除另有饶让抵免或其他规定外);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若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不包括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企业应向境外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而不应作为境外已交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对此,企业应向征税国家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额;该项税额还应包括,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如果有关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规定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税收优惠,并采取征收后由政府予以返还或补偿方式退还的已缴税额,对此,企业应从其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中剔除该相应部分。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如果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做出对某项境外所得给予免税优惠规定,企业取得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的,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均应从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境外已纳税额中减除。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如果我国税法规定就一项境外所得的已纳所得税额仅作为费用从该项境外所得额中扣除的,就该项所得及其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应再纳入境外税额抵免计算。可抵免税额(外币换算)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以人民币计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税额时,凡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企业就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凡企业以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统一按实现该项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九)抵免限额的计算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具体公式如下: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今后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享受相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税率或税收负担率计算其应纳税总额和抵免限额;简便计算,也可以按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其实际适用的税率或税收负担率得出抵免限额(参见示例七)。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十)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与结转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具体抵免方法,即企业每年应分国(地区)别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境外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个纳税年度延续抵免;企业当年境外一国(地区)可抵免税额中既有属于当年已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又有以前年度结转的未逾期可抵免税额时,应首先抵免当年已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后,抵免限额有余额的,可再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未逾期可抵免税额,仍抵免不足的,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十一)综合抵免事项综合限额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进行抵免的方法。采用综合限额法的国家有比利时、匈牙利、日本、韩国、墨西哥、挪威、瑞典、瑞士、土耳其和美国等。综合限额法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抵免限额=抵免前按全部所得计算的应纳居住国总税额×来自所有外国的应税所得÷全部应税所得式中:抵免前全部所得计算的应纳居住国总税额=(居住国所得+国外所得)×居住国税率。如果居住国实行的是比例税率,综合抵免限额和分国抵免限额可以采用以下简便的计算公式:综合抵免限额=所有非居住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分国抵免限额=某一非居住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如果居住国实行的不是比例税率,上述公式则不能简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文件,对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进行明确。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第一层:石油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石油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十二)简易抵免办法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参见示例八)。1、采用简易办法也须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2、“从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取得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是指向境外所在国家政府实际缴纳了具有综合税额(含企业所得税)性质的款项的有效凭证。3、“实际有效税率”是指实际缴纳或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税率)的国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公布;具体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2、各地税务机关不能自行作出判定,发现名单所列国家抵免异常的,应立即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名单进行调整。属于《通知》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属于《通知》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是指,居民企业从境外未达到直接持股20%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向所得来源国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额,应按《通知》有关直接抵免的规定正常计算抵免。(十三)税收饶让抵免办法定义及适用情况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本条对此进行了重申。居民企业从与我国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对方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参见示例九)。2、税收饶让抵免应区别下列情况进行计算: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1)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2)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3、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4、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十四)境外所得税抵免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公式中抵免优惠税额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额是指按照《通知》和《指南》计算的境外所得税额在抵免限额内实际可以抵免的税额。(十五)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十六)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国内法为准。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与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十七)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财税[2009]125号》第十四条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本通知执行。(十八)示例1.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示例中国居民A企业2009年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25%。其在甲国分公司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所在国适用税率为20%;在乙国分公司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所在国适用税率为30%。计算A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解答: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甲国=50(万元)乙国=30(万元)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所得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甲国=50*20%=10(万元)乙国=30*30%=9(万元)按我国税收法规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由于A企业境内、外所得的适用税率都是25%,我们可以将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在一起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甲国所得可抵免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来源于乙国所得可抵免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所得的抵免税额结转: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分析A企业实际可抵免的税额,甲国分公司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的所得税额为10万元,低于抵免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乙国分公司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的所得税额为9万元,高于抵免限额7.5万元,其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后的余额进行抵免。2.境外所得直接和间接抵免示例序号国家企业国内所得收到境外子公司分配的净股息境外应税所得所在国税率预提税率已纳税收已纳外国(预提)税1A国母公司1000486033%00122B国子公司4000040%20%1600第一步:计算A国母公司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额(A国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符合间接抵免的条件。)第二步:计算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母公司所得+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本国适用税率×母公司收到外国子公司的还原所得÷(母公司所得+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抵免限额=100×33%=33第三步:允许抵免额的确定允许抵免额的确定与直接抵免基本相同。只是这里会涉及对股息预提税的抵免处理。由于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在国对本国居民公司向非居民支付股息一般都要征收预提税,所以母公司的税收抵免一般是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同时进行。也就是说,股息预提税属于本国居民直接缴纳税种的范围,可以给予直接抵免,在确定允许抵免额时,将股息预提税和股息应承担的外国公司所得税同抵免限额比较,只要在限额之内均给予抵免,超过限额部分则不予考虑。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抵免限额33万元<母公司收到子公司股息承担的公司所得税额和预提税额52(40+12)万元,允许抵免额是33万元。第四步:居民国应征所得税额的计算本国领导层公司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额=(本国领导层公司的所得额+外国下属公司支付给本国领导层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本国适用税率-允许抵免额本国领导层公司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额=(1000+100)×33%-33=330(万元)从A国母公司向A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可以看出,这个数额只是相当于A国母公司国内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额。这是因为,在本例中,B国所得税率高于A国税率,再加上预提税,使得A国母公司收到B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预提税所承担的所得税额和预提税额超过了抵免限额,超过的部分不能抵免,因此A国政府对收到的境外股息也就不能实现不征。第一步:计算A国母公司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额(A国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符合间接抵免的条件。)第二步:计算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母公司所得+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本国适用税率×母公司收到外国子公司的还原所得÷(母公司所得+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抵免限额=100×33%=33第三步:允许抵免额的确定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允许抵免额的确定与直接抵免基本相同。只是这里会涉及对股息预提税的抵免处理。由于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在国对本国居民公司向非居民支付股息一般都要征收预提税,所以母公司的税收抵免一般是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同时进行。也就是说,股息预提税属于本国居民直接缴纳税种的范围,可以给予直接抵免,在确定允许抵免额时,将股息预提税和股息应承担的外国公司所得税同抵免限额比较,只要在限额之内均给予抵免,超过限额部分则不予考虑。抵免限额33万元<母公司收到子公司股息承担的公司所得税额和预提税额52(40+12)万元,允许抵免额是33万元。第四步:居民国应征所得税额的计算本国领导层公司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额=(本国领导层公司的所得额+外国下属公司支付给本国领导层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本国适用税率-允许抵免额本国领导层公司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额=(1000+100)×33%-33=330(万元)从A国母公司向A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可以看出,这个数额只是相当于A国母公司国内所得所应缴纳的所得税额。这是因为,在本例中,B国所得税率高于A国税率,再加上预提税,使得A国母公司收到B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预提税所承担的所得税额和预提税额超过了抵免限额,超过的部分不能抵免,因此A国政府对收到的境外股息也就不能实现不征。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填报一、税收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2.相关文件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原理及表格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57号公告第十六条第二、三情形: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度应纳所得税时,考虑以下两个问题:1、57号公告第五条第(五)点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总机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的确定解决办法:1、总机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度应纳所得税2、总机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预缴已分摊的所得税+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1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1、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总机构计算所属分支机构下一年度所得税分摊比例的依据2、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核对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额与预缴实际入库额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