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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5:5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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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及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填報,並依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等企業的《利潤表》以及納稅申報表相關附表的數據填報。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一)表頭項目1.“稅款所屬期間”: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公曆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公曆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並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並、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並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二)表體項目本表是在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後計算出“納稅調整後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一次性和暫時性差異)通過納稅調整明細表(附表三)集中體現。本表包括利潤總額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附列資料四個部分。1.“利潤總額的計算”中的項目,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其數據直接取自《利潤表》;實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制度的企業,其《利潤表》中項目與本表不一致的部分,應當按照本表要求對《利潤表》中的項目進行調整後填報。該部分的收入、成本費用明細項目,適用《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反映;適用《企業會計准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的相應欄次;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准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填報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和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中的項目,除根據主表邏輯關系計算出的指標外,其餘數據來自附表。
3.“附列資料”包括用於稅源統計分析的上年度稅款在本年入庫金額。(三)行次說明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他業務所確認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一般企業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計算填列;金融企業通過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計算填列;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應填報附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明細表》的“收入總額”,包括按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2.第2行“營業成本”項目,填報納稅人經營主要業務和其他業務發生的實際成本總額。本項目應根據“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一般企業通過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計算填列;金融企業通過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計算填列;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應按填報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明細表》分析填報。3.第3行“營業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經營業務應負擔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本項目應根據“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4.第4行“銷售費用”:填報納稅人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包裝費、廣告費等費用和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薪酬、業務費等經營費用。本項目應根據“銷售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5.第5行“管理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發生的管理費用。本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6.第6行“財務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本項目應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7.第7行“資產減值損失”:填報納稅人各項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本項目應根據“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8.第8行“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填報納稅人按照相關會計准則規定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資產當期公允價值的變動額。本項目應根據“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損失,本項目以“-”號填列。9.第9行“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本行應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損失,用“-”號填列。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置和出讓時,處置收益部分應當自“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轉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資應納稅所得額。10.第10行“營業利潤”:填報納稅人當期的營業利潤。根據上述行次計算填列。
11.第11行“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除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其他企業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金融企業通過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12.第12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一般企業通過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金融企業通過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13.第13行“利潤總額”:填報納稅人當期的利潤總額。根據上述行次計算填列。金額等於第10+11-12行。14.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納稅人未計入利潤總額的應稅收入項目、稅收不允許扣除的支出項目、超出稅收規定扣除標准的支出金額,以及資產類應納稅調整的項目,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本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等。納稅人根據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調增金額”列下計算填報。15.第15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納稅人已計入利潤總額,但稅收規定可以暫不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項目,以及在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增,根據稅收規定從以前年度結轉過來在本期扣除的項目金額。包括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轉銷售收入的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的預計利潤等。納稅人根據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調減金額”列下計算填報。16.第16行“其中: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計入營業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中的屬於稅收規定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17.第17行“其中:免稅收入”:填報納稅人已並入利潤總額中核算的符合稅收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本行應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投資淨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18.第18行“其中:減計收入”:填報納稅人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銷售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准的產品按10%的規定比例減計的收入。19.第19行“其中:減、免稅項目所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應單獨核算的減征、免征項目的所得額。20.第20行“其中:加計扣除”:填報納稅人當年實際發生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安置殘疾人員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一定比例的加計扣除金額。21.第21行“其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22.第22行“加: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
:依據《境外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機構的虧損。即當“利潤總額”,加“納稅調整增加額”減“納稅調整減少額”為負數時,該行填報企業境外應稅所得用於彌補境內虧損的部分,最大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稅所得;如為正數時,如以前年度無虧損虧損額,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虧損額,取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稅所得。23.第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填報納稅人當期經過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於本表第13+14-15+22行。當本行為負數時,即為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如為正數時,應繼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24.第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於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過本表第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25.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於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為負數,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順序計算結果為負數,本行金額填零。26.第26行“稅率”:填報稅法規定的稅率25%。27.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於本表第25×26行。28.第28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列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實際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包括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政策的企業,其實際執行稅率與法定稅率的差額,以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金額等於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3行。29.第29行“抵免所得稅額”:填列納稅人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金額等於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0行。30.第30行“應納稅額”:填報納稅人當期的應納所得稅額,根據上述有關的行次計算填列。金額等於本表第27-28-29行。31.第31行“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如分得的所得為稅後利潤應還原計算),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居民企業25%)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於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第10列合計數。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即抵免限額。企業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小於抵免限額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按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額填列;大於抵免限額的,按抵免限額填列,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可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的納稅人,其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公式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項目和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公式中“來源於某外國的所得”項目,為境外所得,不含彌補境內虧損部分。33.第33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當期的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於本表第30+31-32行。34.第34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35.第35行“其中: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分攤預繳的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攤的在當地入庫預繳稅額。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36.第36行“其中:匯總納稅的總機構財政調庫預繳的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攤的繳入財政調節入庫的預繳稅額。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37.第37行“其中: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額”:填報分支機構就地分攤預繳的稅額。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38.第38行“合並納稅(母子體制)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填報經國務院批准的實行合並納稅(母子體制)的成員企業按規定就地預繳的比例。39.第39行“合並納稅企業就地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合並納稅的成員企業就地應預繳的所得稅額”。根據“實際應納稅額”和“預繳比例”計算填列。金額等於本表第33×38行。40.第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當期應補(退)的所得稅額。金額等於本表第33-34行。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在本年抵減額”:填報納稅人以前年度匯算清繳多繳的稅款尚未辦理退稅的金額,且在本年抵繳的金額。42.第42行“上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入庫所得額”:填報納稅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的稅款,在本年入庫金額。四、表內及表間關系1.第1行=附表一(1)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3行至7行合計。2.第2行=附表二(1)第2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二(3)第14行。3.第10行=第1-2-3-4-5-6-7+8+9行。4.第11行=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5.第12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6.第13行=第10+11-12行。7.第14行=附表三第52行第3列合計。8.第15行=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合計。
9.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計。(當第13+14-15行≥0時,本行=0)16.第23行=第13+14-15+22行。(當第13+14-15行<0時,則加22行的最大值)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18.第25行=第23-24行(當本行<0時,則先調整21行的數據,使其本行≥0;當21行=0時,23-24行≥0)。19.第26行填報25%。20.第27行=第25×26行。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23.第30行=第27-28-29行。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計。25.第32行=附表六第14列合計+第16列合計或附表六第17列合計。26.第33行=第30+31-32行。27.第40行=第33-34行。
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並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等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它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1.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本表第2+13行。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2.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本表第3+8行。該行數額填入主表第1行。3.第3至7行“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其投資所得就是主營業務收入。(1)第4行“銷售貨物”:填報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2)第5行“提供勞務”:填報從事提供旅遊飲食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等勞務、開展其他服務的納稅人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3)第6行“讓渡資產使用權”:填報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以租賃業務為基本業務的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出售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讓渡)屬於“營業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4)第7行“建造合同”: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築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的主營業務收入。4.第8至12行:按照會計核算中“其他業務收入”的具體業務性質分別填報。(1)第9行“材料銷售收入”:填報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收入。(2)第10行“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填報從事代購代銷、受托代銷商品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專業從事代理業務的納稅人收取的手續費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為主營業務收入填列到主營業務收入中。(3)第11行“包裝物出租收入”:填報出租、出借包裝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4)第12行“其他”:填報在“其他業務收入”
會計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舉的其他業務收入,不包括已在主營業務收入中反映的讓渡資產使用權取得的收入。5、第13至16行:填報“視同銷售的收入”。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的行為。第13行數據填列附表三第2行第3列。(1)第14行“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或《企業會計准則》的納稅人,填報不具有商業實質或交換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2)第15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6、第16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稅收規定的上述貨物、財產、勞務之外的其他視同銷售收入金額。7、第17至26行“營業外收入”:填報在“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並據此填報主表第11行。(1)第18行“固定資產盤盈”: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數額。(2)第19行“處置固定資產淨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固定資產而取得的淨收益。不包括納稅人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銷售固定資產類商品。(3)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填報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行為中,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的;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實現的與收到補價相對應的收益額,在本行填列。(4)第21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無形資產而取得的淨收益。(5)第22行“罰款收入”: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取得的罰款收入。(6)第23行“債務重組收益”: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納稅人,填報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7)第24行“政府補助收入”:填報納稅人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實行會計制度下補貼收入核算的內容。(8)第25行“捐贈收入”:填報納稅人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9)第26行“其他”:填報納稅人在“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舉的營業外收入。四、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1.第1行=第2+13行。2.第2行=第3+8行。3.第3行=第4+5+6+7行。4.第8行=第9+10+11+12行。5.第13行=第14+15+16行。6.第17行=第18至26行合計。(二)表間關系1.第1行=附表八第4行2.第2行==主表第1行3.第13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4.第17行=主表第11行
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的商業銀行、政策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並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會計制度核算的有關明細科目分析填報,應准確歸集收入分別填入相關項目。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取得的收入。2.第2行“銀行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銀行業取得的業務收入。3.第3行“銀行利息收入”:填報納稅人存貸款業務等確認各項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業、存放中央銀行、發放貸款及墊款、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利息收入。4.第4行“存放同業”:填報納稅人存放於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款項的利息收入。5.第5行“存放中央銀行”:填報納稅人存放於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種款項利息收入。6.第6行“拆出資金”:填報納稅人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款項的利息收入。7.第8行“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填報納稅人按照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的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出資金的利息收入。8.第9行“其他”:填報納稅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債券投資利息等收入。9.第10行“銀行業手續費及傭金收入”項目:填報納稅人在提供相關金融業務服務時向客戶收取的費用。包括:匯款和結算手續費、銀行卡手續費、代理手續費、顧問和咨詢費、受托業務傭金等。10.第21行“保費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確認的原保費收入和分保費收入。11.第22行“分出保費”:填報納稅人(再保險分出人)向保險接受人分出的保費。12.第23行“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填報納稅人提取的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再保險合同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13.第25行“證券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證券營業收入、利息淨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金額等於第26+33+34行。14.第26行“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填報納稅人承銷、代理兌付等業務實現的手續費收入和發生的各項手續費、傭金等,包括:證券承銷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代理兌付證券、代理保管證券、證券委托管理資產手續費等收入。金額等於第27+28+29+30+31+32行。15.第33行“利息淨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證券業務取得的利息淨收入。16.第34行“其他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取得的投資收益、匯兌收益等。17.第35行“其他金融業務收入”
:填報納稅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業務外取得的收入,包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金額等於36+37行。18.第38行“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核算不作收入,按稅收規定視同銷售取得的收入。19.第39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納稅人填報不具有商業實質或交換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20.第40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納稅人不填報。21.第41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稅收規定的上述未列舉的其他視同銷售收入金額。22.第42行“營業外收入”:填報在“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與其營業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金額等於第43+44+45+46+47+48行。並據此填報主表第11行。23.第43行“固定資產盤盈”:填報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計入營業外收入中核算的固定資產盤盈數額。24.第44行“處置固定資產淨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固定資產而取得的淨收益。不包括納稅人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銷售固定資產類商品。25.第45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填報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行為中,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的。26.第46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無形資產而取得的淨收益。27.第47行“罰款淨收入”: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取得的罰款收入。28.第48行“其他”:填報納稅人在“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舉的營業外收入。四、表內、表間關系(一)表內關系1.第1行=第2+19+25+35行。2.第2行=第3+10+18行。3.第3行=第4至9行合計。4.第10行=第11至17行合計。5.第19行=第20+24行。6.第20行=第21―22―23行。7.第25行=第26+33+34行。8.第26行=第27+28+29+30+31+32行。9.第35行=第36+37行。10.第38行=第39+40+41行。
11.第42行=第43至48行合計。(二)表間關系1.第1行=主表第1行。2.第1+38行=附表八第4行。3.第38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4.第42行=主表第11行。
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准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並據以填報主表第1行“營業收入”、第9行“投資收益”、第16行“不征稅收入”。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1.第1至9行:填報納稅人的所有收入項目。2.第1行“收入總額”:填報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金額為第2行至第9行的合計數。3.第2至9行:按稅收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調整後的金額填報。4.第2行“財政補助收入”:填報納稅人直接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和通過主管部門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包括正常經費和專項資金。來源於會計科目“財政補助收入”。5.第3至7行:累計金額填報主表第1行“營業收入”,據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6.第3行“上級補助收入”:填報納稅人通過主管部門從財政部門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來源於會計科目“上級補助收入”。7.第4行“撥入專款”:填報納稅人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和通過主管部門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專項資金。8.第5行“事業收入”:填報納稅人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來源於會計科目“事業收入”。9.第6行“經營收入”:填報納稅人開展除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以外取得的收入。來源於會計科目“事業收入”。10.第7行“附屬單位繳款”:填報納稅人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包括附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附屬的企業上繳的利潤等。來源於會計科目“附屬單位繳款”。11.第8行“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取得的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的股息紅利收入和投資轉讓淨收入。12.第9行“其他收入”
:填報除第2至8行以外的收入。如捐贈收入、固定資產出租、盤盈收入、處置固定資產淨收益、無形資產轉讓、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罰款淨收入、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來源於會計科目“其他收入”。13.第10行“不征稅收入總額”:金額等於本表第11+12+13+14行,據以填報主表第16行“不征稅收入”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14.第11行“財政撥款”:填報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15.第12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填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16.第13行“政府性基金”:填報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17.第14行“其他”:填報納稅人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18.第15行“應納稅收入總額”:金額等於第1-10行。19.第16行“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數額等於第15÷1行。“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適用範圍: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項目金額采用分攤比例法的單位,用第16行“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計算應納稅收入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金額。計算公式: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金額=支出總額×第16行“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四、表內、表間關系(一)表內關系1.第1行=第2行至9行合計。2.第10行=第11至14行合計。3.第15行=第1-10行。4.第16行=第15÷1行。(二)表間關系1.第3+4+5+6+7行=主表第1行。2.第8行=主表第9行。3.第10行=主表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並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成本”、“其它業務支出”和“營業外支出”,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收入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1.第1行“銷售(營業)成本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並據以填入主表第2行。第1行=第2+7+12行。2.第2至6行“主營業務成本”:納稅人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在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成本。第2行=第3+4+5+6行。本表第3至6行的數據,分別與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的“主營業務收入”對應行次的數據配比。3.第7至11行“其他業務支出”:按照會計核算中“其他業務支出”的具體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第7行=第8+9+10+11行。本表第8至11行的數據,分別與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的“其他業務收入”對應行次的數據配比。第11行“其他”項目,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應在“其他業務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費用支出。4.第12至15行“視同銷售確認的成本”: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計算的與視同銷售收入對應的成本,第12行=第13+14+15行。本表第13至15行的數據,分別與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行次的數據配比。每一筆被確認為視同銷售的經濟事項,在確認計算應稅收入的同時,均有與此收入相配比的應稅成本。本表第12行數據填列附表三第21行第4列。5.第16至24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有關項目。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行,並據以填入主表第12行。(1)第17行“固定資產盤虧”: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資產盤虧數額。(2)第18行“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數額。(3)第19行“出售無形資產損失”
: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無形資產損失的數額。(4)第20行“債務重組損失”:填報納稅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5)第22行“非常損失”: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項非正常的財產損失(包括流動資產損失、壞帳損失等)。(6)第23行“捐贈支出”:填報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捐贈支出數。(7)第24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在會計賬務記錄的其他支出。其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包括當年增提的各項准備金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企業計提的各項減值准備不在此行反映。6.第25至28行“期間費用”: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第25行=第26+27+28行。(1)第26行“銷售(營業)費用”: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銷售(營業)費用,並據以填入主表第4行。(2)第27行“管理費用”: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管理費用,並據以填入主表第5行。(3)第28行“財務費用”: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財務費用,並據以填入主表第6行。四、表內、表間關系(一)表內關系1.第1行=第2+7+12行。2.第7行=第8行至11行合計。3.第12行=第13+14+15行。4.第16行=第17至24行合計。5.第25行=第26+27+28行。(二)表間關系1.第2+7行=主表第2行。2.第12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3.第16行=主表第12行。4.第26行=主表第4行。5.第27行=主表第5行。6.第28行=主表第6行。
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或《企業會計准則》的商業銀行、政策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並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會計核算的有關明細科目分析填報,應准確歸集成本費用,分別填入相關項目。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1.第1行“營業成本”:填報金融企業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金額等於第2+17+31+38行。2.第3行“銀行利息支出”:填報納稅人經營存貸款業務等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業存放、向中央銀行借款、吸收存款、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發行債券和其他業務利息支出。3.第11行“銀行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活動相關的各項手續費、傭金等支出。4.第17行“保險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賠付支出、提取保險責任准備金、手續費支出、分保費用、退保金、保戶紅利支出業務及管理費等支出總額,扣減攤回賠付支出、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攤回分保費用等項目後的支出總額。5.第19行“退保金”:填報納稅人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時按照約定應當退還投保人的保單現金價值。6.第20行“賠付支出”:填報納稅人支付的原保險合同賠付款項和再保險賠付款項。7.第21行“攤回賠付支出”:填報納稅人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8.第22行“提取保險責任准備金”:填報納稅人提取的原保險合同保險責任准備金,包括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9.第23行“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填報納稅人從事再保險業務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保險責任准備金,包括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10.第24行“保單紅利支出”:填報納稅人按原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給投保人的紅利。11.第25行“分保費用”:填報納稅人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費用。12.第26行“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手續費、傭金支出。13.第28行“攤回分保費用”:填報納稅人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14.第31行“證券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核算的證券手續費支出和證券其他業務支出。金額等於本表第32+36+37行。15.第32行“證券手續費支出”:填報納稅人代理承銷、兌付和買賣證券等業務發生的各項手續費、風險結算金、承銷業務直接相關的各項費用及傭金支出。16.第38行“其他金融業務支出”
:填報納稅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業務外與其他金融業務收入對應的其他業務支出,包括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支出。金額等於本表39+40行。17.第41行“視同銷售應確認成本”: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稅收規定視同銷售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金額等於本表42+43+44行。18.第45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金額等於本表第46+47+48+49+50行。四、表內、表間關系(一)表內關系1.第1行=第2+17+31+38行。2.第2行=第3+11+15+16行。3.第3行=第4至10行合計。4.第11行=第12+13+14行。5.第17行=第18+30行。6.第18行=第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7.第31行=第32+36+37行。8.第32行=第33+34+35行。9.第38行=第39+40行。10.第41行=第42+43+44行。11.第45行=第46至50行合計。(二)表間關系1.第1行=主表第2行;2.第41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3.第45行=主表第12行。
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明細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准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會計制度核算的所有支出項目及稅收規定准予扣除的支出項目。並據以填報主表第2行“營業成本”。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1.本表第1至10行:填報納稅人的所有支出項目。2.第1行“支出總額”:填報納稅人的支出總額(含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金額等於第2至10行合計。3.第2至10行:填報按稅收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調整後的金額。4.第3行“上繳上級支出”:填報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來源於會計科目“上繳上級支出”。5.第4行“撥出專款”:填報按照規定或批准的項目撥出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來源於會計科目“撥出專款”。6.第5行“專款支出”,填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指定項目或用途並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的實際支出數。來源於會計科目“專款支出”。7.第6行“事業支出”:填報納稅人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來源於會計科目“事業支出”。8.第7行“經營支出”:填報納稅人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來源於會計科目“經營支出”。9.第8行“對附屬單位補助”:填報納稅人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來源於會計科目“附屬單位補助”。10.第9行“結轉自籌基建”:填報納稅人達到基建額度的支出。來源於會計科目“在建工程”。11.第10行“其他支出”:填報上述第2行至第9行之外的支出,包括非常損失、捐贈支出、賠償金、違約金等。
12.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總額”:填報稅收規定的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包括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具體分三種方式填報:(1)稅收規定不允許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采取據實核算支出項目的,根據實際發生額填報。(2)采取按分攤比例計算支出項目金額:填報金額=第1行×(1-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比例)。(3)采取據實核算又按分攤比例計算支出項目金額:填報金額=(第1-12行)×(1-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比例)。13.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總額”:金額等於第1-11行。據此填報主表第2行“營業成本”。四、表內、表間關系(一)表內關系1.第1行=第2行至10行合計。2.第14行=第1-11行。(二)表間關系1.第14行=主表第2行。
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進行納稅調整增加、減少項目的金額。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本表納稅調整項目按照“收入類項目”、“扣除類項目”、“資產類調整項目”、“准備金調整項目”、“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其他”六個大項分類填報匯總,並計算出納稅“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的合計數。數據欄分別設置“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四個欄次。“賬載金額”是指納稅人在計算主表“利潤總額”時,按照會計核算計入利潤總額的項目金額。“稅收金額”是指納稅人在計算主表“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金額。“收入類調整項目”:“稅收金額”扣減“賬載金額”後的餘額為正,填報在“調增金額”,餘額如為負數,填報在“調減金額”。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除外,按“扣除類調整項目”的規則處理。“扣除類調整項目”、“資產類調整項目”:“賬載金額”扣減“稅收金額”後的餘額為正,填報在“調增金額”,餘額如為負數,將其絕對值填報在“調減金額”。“其他”填報其他項目的“調增金額”、“調減金額”。采用按分攤比例計算支出項目方式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人,“調增金額”、“調減金額”須按分攤比例後的金額填報。本表打*號的欄次均不填報。(一)收入類調整項目1.第1行“一、收入類調整項目”:填報收入類調整項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計數。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報。2.第2行“1.視同銷售收入”:填報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應作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分析填報第3列“調增金額”。(2)金融企業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第38行。
(3)其他企業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3行。(4)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3.第3行“2.接受捐贈收入”: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接受捐贈納入資本公積核算應進行納稅調整的收入。第3列“調增金額”等於第2列“稅收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4.第4行“3.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填報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應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和折讓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銷售折扣和折讓。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第1列與第2列的差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5.第5行“4.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填報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計稅時按照收付實現制確認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稅收規定按收付實現制確認的收入、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收入的確認、利息收入的確認、租金收入的確認等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規定不一致應進行納稅調整產生的時間性差異的項目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確認的收入;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確認的應納稅收入或可抵減收入;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按會計核算與稅收規定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按會計核算與稅收規定確認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6.第6行“5.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十一《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5列“權益法核算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產生的收益”的“合計”行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7.第7行“6.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根據附表十一《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分析填列。第1列“賬載金額”和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8.第8行“7.特殊重組”:填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免稅改組產生的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應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的賬面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的收入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9.第9行“8.一般重組”:填報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產生的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規定不一致應進行納稅調整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的賬面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的收入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
10.第10行“9.公允價值變動淨收益”:第3列“調增金額”或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七《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第10行“合計”第5列“納稅調整額(納稅調減以“一”表示)”。附表七第5列“納稅調整額”第10行“合計”數為正數時,附表三第10行“公允價值變動淨收益”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為負數時,附表三第10行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的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11.第11行“10.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填報納稅人收到不屬於稅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會計上計入遞延收益,稅收規定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產生的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的賬面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的收入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12.第12行“11.境外應稅所得”: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明細表》第2列“境外所得”合計行。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13.第13行“12.不允許扣除的境外投資損失”: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境外投資除合並、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14.第14行“13.不征稅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第12行“不征稅收入總額”。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15.第15行“14.免稅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行“免稅收入”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16.第16行“15.減計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6行“減計收入”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17.第17行“16.減、免稅項目所得”: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4行“減免所得額合計”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18.第18行“17.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9行“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19.第19行“18.其他”填報會計與稅收有差異需要納稅調整的其他收入類項目金額。(二)扣除類調整項目
1.第20行“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填報扣除類調整項目第21行至第40行的合計數。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報。2.第21行“1.視同銷售成本”: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視同銷售收入相對應的成本費用。(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分析填報第4列“調減金額”。(2)金融企業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第41行。(3)一般企業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2行。(4)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3.第22行“2.工資薪金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和直接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額,對工效掛鉤企業需對當年實際發放的職工薪酬中應計入當年的部分予以填報,對非工效掛鉤企業即為賬載金額,本數據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基數;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需分析填列。4.第23行“3.職工福利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和直接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福利費;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職工福利費,金額小於等於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繼續執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按規定應納稅調減的金額等。5.第24行“4.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和直接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教育經費;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金額小於等於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2.5%,或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繼續執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按規定應納稅調減的金額等。6.第25行“5.工會經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和直接計入成本費用的工會經費;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工會經費,金額等於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2%減去沒有工會專用憑據列支的工會經費後的餘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繼續執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按規定應納稅調減的金額等。7.第26行“6.業務招待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第2列“稅收金額”經比較後填列,即比較“本行第1列×60%”與“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行×5‰”或“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第(1+38)行×5‰”或“主表第1行×5‰”兩數,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
第2列,本行第1列減去第2列的餘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8.第27行“7.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第7行“本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納稅調整額”,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第1列“賬載金額”和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9.第28行“8.捐贈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實際發生的所有捐贈。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10.第29行“9.利息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其中,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符合稅收規定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的,再根據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填報;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減去第1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4列“調減金額”。11.第30行“10.住房公積金”: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住房公積金;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12.第31行“1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第3列“調增金額”等於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13.第32行“12.稅收滯納金”: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稅收滯納金。第3列“調增金額”等於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14.第33行“13.贊助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且不符合稅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範圍的捐贈,包括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各種贊助支出。第3列“調增金額”等於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廣告性的贊助支出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規定處理,在第27行“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中填報。15.第34行“14.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本行第1列≥
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會計核算中未列入當期費用,按稅收規定允許當期扣除的金額。16.第35行“15.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補充性質的社會保障性繳款;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會計核算中未列入當期費用,按稅收規定允許當期扣除的金額。17.第36行“16.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時,按會計准則規定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分期攤銷沖減財務費用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需分析填列。。18.第37行“17.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第3列“調增金額”等於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19.第38行“18.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年度實際發生的與不征稅收入相關的支出;第3列“調增金額”等於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20.第39行“19.加計扣除”: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9行“加計扣除額合計”金額欄數據。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21.第40行“20.其他”填報會計與稅收有差異需要納稅調整的其他扣除類項目金額,如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應結轉的存貨成本、一般重組和特殊重組的相關扣除項目調整。(三)資產類調整項目1.第41行“三、資產類調整項目”:填報資產類調整項目第42行至第48行的合計數。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報。2.第42行“1.財產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需報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金額,以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轉讓、處置所得(損失)和金融資產轉讓、處置所得等損失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稅務機關審批的本納稅年度財產損失金額,以及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轉讓、處置所得(損失)和金融資產轉讓、處置所得等損失金額,長期股權投資除外;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的絕對值填入第4列“調減金額”。3.第43行“2.固定資產折舊”: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固定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固定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
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4.第44行“3.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7行“生產性生物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7行“生產性生物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5.第45行“4.長期待攤費用”: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0行“長期待攤費用”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0行“長期待攤費用”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6.第46行“5.無形資產攤銷”: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5行“無形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5行“無形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7.第47行“6.投資轉讓、處置所得”:第3列“調增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需分析附表十一《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後填列。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8.第48行“7.油氣勘探投資”:第3列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6行“油氣勘探投資”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6行“油氣勘探投資”第7列“納稅調整額”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9.第49行“油氣開發投資”:第3列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7行“油氣開發投資”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7行“油氣開發投資”第7列“納稅調整額”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10.第50行“7.其他”填報會計與稅收有差異需要納稅調整的其他資產類項目金額。(四)准備金調整項目第51行“四、准備金調整項目”: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附表十《資產減值准備項目調整明細表》第16行“合計”第5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附表十《資產減值准備項目調整明細表》第16行“合計”第5列“納稅調整額”的負數的絕對值。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五)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第52行“五、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從事房地產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第4列“調減金額”
填報本期將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其結轉的預售收入已按稅收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轉回數。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六)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第53行“六、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特別納稅調整規定,自行調增的當年應稅所得。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七)其他第54行“六、其他”:其他會計與稅收存在差異的項目,第1列“帳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報。四、表內及表間關系調增金額欄、調減金額欄大於等於0。第55行“合計”:調增金額、調減金額分別等於第1、20、41、51、52、53、54行之和。(一)表內關系1.第1行=第2+3+...+19行。2.第20行=第21行+22行+...+40行。3.第41行=第42+43+...+50行。(二)表間關系1.一般企業:第2行第3列=附表一(1)第13行。金融企業:第2行第3列=附表一(2)第38行。2.第6行第4列=附表十一第5列“合計”行的絕對值。3.第12行第4列=附表六“合計”行第2列的絕對值。4.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為正數時:第10行第3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為負數時:第10行第4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負數的絕對值。5.第14行第4列=附表一(3)第10行。6.第15行第4列=附表五第1行。7.第16行第4列=附表五第6行。8.第17行第4列=附表五第14行。9.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當主表23行為負數時:且23行負數的絕對值大於附表三第18行第4列,則附表三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0;當主表23行為負數時:且23行負數的絕對值小於附表三第18行第4列,則附表三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主表23行負數絕對值10.一般企業:第21行第4列=附表二(1)第12行。
金融企業:第21行第4列=附表二(2)第41行。11.第27行第3列=附表八第7行。27行第4列=附表八第10行。12.第39行第4列=附表五第9行。13.附表九第1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43行第3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43行第4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14.附表九第7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44行第3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44行第4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15.附表九第10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45行第3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45行第4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16.附表九第15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46行第3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46行第4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17.附表九第16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48行第3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48行第4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18.附表九第17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49行第3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49行第4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19.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計數為正數時:第51行第3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計數為負數時:第51行第4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的絕對值。18.第55行第3列=主表第14行
19.第55行第4列=主表第15行
附表四《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填報本年及本年度納稅申報前5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本表反映納稅調整後所得為正數,按規定可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虧損額。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1.第1列“年度”:填報公曆年份。第1至5行依次從6行往前推5年,第6行為本申報年度。2.第2列“盈利額或虧損額”:填報主表的第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的數據(虧損額以“-”表示)。3.第3列“合並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可以並入的合並、分立企業的虧損額(以“-”表示)。4.第4列“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金額等於第2+3列。5.第9列“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金額等於第5+6+7+8列。(第4列為正數的不填)。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分析填報主表第23行數據,用於依次彌補前5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5行累計數不得大於主表23行。10列小於等於4列負數的絕對值-9列。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於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計數(6行10列的合計數≤6行4列的合計數)。8.第11列第2至6行“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前5年度的虧損額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數據依次彌補後,各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1列=4列的絕對值-9列-10列(第四列大於零的行次不填報)。9.第7行第11列“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填報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計數。四、表間關系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填報本納稅年度發生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減免所得額、減免稅和抵免稅額。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一)免稅收入1.第2行“國債利息收入”:填報納稅人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2.第3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填報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另一居民企業所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3.第4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填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從事營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4.第5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免稅收入稅收優惠政策。(二)減計收入1.第7行“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填報納稅人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非國家限定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准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本行填報政策規定減計10%收入的部分。2.第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計收入稅收優惠政策。(三)加計扣除額合計1.第10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填報納稅人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的金額。2.第11行“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填報納稅人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額。3.第12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工資優惠政策。4.第13行“其他”:填報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四)減免所得額合計1.第16行“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填報納稅人種植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取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2.第17行“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填報納稅人從事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
3.第18行“中藥材的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中藥材的種植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飼養”:填報納稅人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6.第21行“林產品的采集”:填報納稅人從事采集林產品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7.第22行“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填報納稅人從事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8.第23行“遠洋捕撈”:填報納稅人從事遠洋捕撈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9.第24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免稅所得稅收優惠政策。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11.第27行“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填報納稅人從事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12.第2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稅所得稅收優惠政策。13.第29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填報納稅人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不包括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該項目的所得。14.第30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填報納稅人從事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所得。15.第31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填報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6.第32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五)減免稅合計1.第34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納稅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稅率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2.第35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填報納稅人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征企業所得稅稅額。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填報納稅人經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減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稅額。4.第37行“過渡期稅收優惠”:填報納稅人符合國務院規定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給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5.第3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六)、第39行“創業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七)抵免所得稅額合計1.
第41-43行,填報納稅人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2.第44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八)減免稅附列資料1.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項目,填報納稅人全年平均從業人員,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從業人員平均計算,用於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2.第46行“資產總額”項目,填報納稅人全年資產總額平均數,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用於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3.第47行“所屬行業(工業企業其他企業)”項目,填報納稅人所屬的行業,用於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四、表內及表間關系(一)表內關系1.第1行=第2+3+4+5行。2.第6行=第7+8行。3.第9行=第10+11+12+13行。4.第14行=第15+25+29+30+31+32行。5.第15行=第16至24行合計。6.第25行=第26+27+28行。7.第33行=第34+35+36+37+38行。8.第40行=第41+42+43+44行。(二)表間關系1.第1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主表第17行;2.第6行=附表三第16行第4列=主表第18行;3.第9行=附表三第39行第4列=主表第20行;4.第14行=附表三第17行第4列=主表第19行;5.第39行=附表三第18行第4列;6.第33行=主表第28行;7.第40行=主表第29行。
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填報納稅人本年度發生的來源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繳納和抵免的所得稅額。三、各項目填報說明1.第1列“國家或地區”:填報境外所得來源的國家或地區的名稱。來源於同一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可合並到一行填報。2.第2列“境外所得”:填報來自境外的收入總額(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境外發生的成本費用後的金額。3.第3列“境外所得換算含稅收入的所得”:填報第2列境外所得換算成包含在境外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境外所得換算含稅收入的所得=適用所在國家地區所得稅稅率的境外所得÷(1—適用所在國家地區所得稅稅率)+適用所在國家預提所得稅率的境外所得÷(1—適用所在國家預提所得稅率)4.第4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境外所得按稅收規定彌補以前年度境外虧損額。5.第5列“免稅所得”:填報按照稅收規定予以免稅的境外所得。6.第6列“彌補虧損前境外應稅所得額”:填報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前的應稅所得額。第6列=3列-4列-5列7.第7列“可彌補境內虧損”:填報境外所得按稅收規定彌補境內虧損額。8.第8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彌補虧損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可彌補境內虧損後的金額。9.第9列“稅率”:填報納稅人境內稅法規定的稅率25%。10.第10列“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填報境外應納稅所得額與境內稅法規定稅率的乘積。11.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稅額”。實行分國不分項限額抵免的納稅人填報第10至16列。本列填報從境外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可分為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子公司從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為直接抵免稅額;從境外二級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為間接抵免稅額。二級子公司可抵免稅額=(納稅人分得的所得÷同一納稅年度子公司稅後應分配總額)×(子公司分得的所得÷同一納稅年度二級子公司稅後應分配總額)×二級子公司同一納稅年度已繳所得稅。12.第12列“境外所得稅款抵免限額”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13.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款”:填報本年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已繳納所得稅,在本年度允許抵免的金額。14.第14列“未超過境外所得稅款抵免限額的餘額”:填報本年度在抵免限額內抵免完所得稅後,可用於抵免以前年度結轉的待抵免的所得稅額。15.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稅額”:填報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完畢結轉到本年度抵免的企業所得稅。16.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繳稅款未抵免餘額”:填報可結轉以後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未抵免餘額。17.第17列“定率抵免”。本列適用於實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填報此列的納稅人不填報第11至16列。四、表內及表間關系(一)表內關系1.第6列=第3-4-5列。2.第8列=第6—7列。3.第10列=第8×9列。4.第14列=第12—13列。5.第7列各行金額≤同一行次的第6列。當某行第6列≤0時,同一行次的第7列為0。6.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款”。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2列;當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1列。7.第14列“超過境外所得稅款抵免限額的餘額”各行=同一行的第12—13列,當計算出的值≤0時,本列該行為0;當計算出的值≥0時,第14列=第15列。8.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稅額”各行<同一行次的第14列;第13列合計行+第15列合計行=主表第32行。(二)表間關系1.第2列合計行=附表三第12行第4列。2.第7列合計行=主表第22行。3.第10列合計數=主表第31行。4.第13列合計行+第15列合計行=主表第32行。5.第17列合計行=主表第32行。
附表七《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填報。主要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計稅基礎以及會計與稅收差異。三、各項目填報說明1.第1列、第3列“賬載金額(公允價值)”:填報納稅人所有的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進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根據會計准則核算的期初、期末金額。2.第2列、第4列“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所有的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進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按照稅收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3.第5列“納稅調整額”=(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四、表間關系第10行第5列為正數時:第10行第5列=附表三第10行第3列第10行第5列為負數時:第10行第5列負數的絕對值=附表三第10行第4列
附表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以及企業會計制度填報。本表填報納稅人本年發生的全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有關情況、按稅收規定可扣除額、本年結轉以後年度扣除額及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等。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1.第1行“本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填報納稅人本期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2.第2行“不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填報稅收規定不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3.第3行“本年度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根據本表第1行和第2行計算填報,第3行=1行-2行。4.第4行“本年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一般企業:填報附表一(1)第1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合計”數額;金融企業:填報附表一(2)第1行“營業收入”+第38行“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的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主表第1行“營業收入”。5.第5行“稅收規定的扣除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規定的扣除率。6.第6行“本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根據本表計算結果填報,第6行=第4×5行。7.第7行“本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納稅調整額”:根據本表計算結果填報。當本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額小於或等於本年扣除限額時,本行=第2行;當本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額大於本年扣除限額時,本行=第1-6行。8.第8行“本年結轉以後年度扣除額”:當本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額大於本年扣除限額時,直接將差額填入本行;當本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額小於或等於本年扣除限額時,本行填0。9.第9行“加: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填報以前年度發生的、允許稅前扣除但未扣除,需要結轉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0.第10行“減: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根據本表計算結果填報,當本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額大於或等於本年扣除限額時,本行=0。當本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額小於本年扣除限額時,其差額如果小於或者等於第9行“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直接將差額填入本行;其差額如果大於第9行“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本行=第9行。11.第11行“累計結轉以後年度扣除額”:根據本表計算結果填報,本行=第8+9-10行。四、表間關系第7行=附表三第27行第3列。第10行=附表三第27行第4列。
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准則核算的資產折舊、攤銷,會計與稅收核算有差異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並據以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43行至第46行。三、各項目填報說明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准則、會計制度應提取折舊、攤銷的資產原值(或曆史成本)。2.第2列“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據以計算折舊、攤銷的資產價值。3.第3列: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會計准則提取折舊、進行攤銷的年限。4.第4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提取折舊、進行攤銷的年限。5.第5列: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核算的資產賬面價值、資產折舊、攤銷年限及資產折舊、攤銷率計算的資產折舊、攤銷額。6.第6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的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折舊、攤銷年限及資產折舊、攤銷率計算的資產折舊、攤銷額。7.第7列=第5-6列,正數為調增額,負數為調減額。四、表間關系1.第1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1行第7列=附表三第43行第3列;第1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1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附表三第43行第4列。2.第7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7行第7列=附表三第44行第3列;第7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7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附表三第44行第4列。3.第10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10行第7列=附表三第45行第3列;第10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10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附表三第45行第4列。4.第15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15行第7列=附表三第46行第3列;
第15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15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附表三第46行第4列。5.第16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16行第7列=附表三第48行第3列;第16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16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附表三第48行第4列。6.第17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17行第7列=附表三第49行第3列;第17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17行第7列負數的絕對值=附表三第49行第4列。
附表十《資產減值准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准則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以及會計核算與稅收差異填報,據以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49行。三、各項目填報說明1.第1列“期初餘額”: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會計准則等核算的各項准備金期初數。2.第2列“本期轉回額”: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會計准則等核算因價值恢複、資產轉讓等原因轉回的准備金本期轉回數。3.第3列“本期計提額”: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會計准則等核算的因資產減值發生的准備金本期計提數。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填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減值額扣除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上升的變動增值額後,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4.第4列“期末餘額”: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會計准則等核算的准備金期末數。5.第5列“納稅調整額”:金額等於第3列“本期計提額”-第2列“本期轉回額”。如為正數,則調增額;如為負數,則為調減額。四、表間關系第17行第5列如為正數: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3列;第17行第5列如為負數: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4列。
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填報說明一、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二、填報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持有收益、處置收益,以及上述業務會計核算與稅收的差異調整情況,據以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表》相關項目。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納稅人應按被投資方逐項填報,同時填列以前年度結轉投資損失本年度彌補情況。1.第2列“期初投資額”:填報年初此項投資餘額。2.第3列“本年度增(減)投資額”:填報本年度內此項投資額增減變化。3.第4列“初始投資成本”:填報納稅人取得該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及支付的相關稅費。4.第5列“權益法核算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產生的收益”:填報納稅人在權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資成本小於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辯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兩者之間的差額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的金額。此列合計數填入調整表中的第6行第4列。3.第6列“會計核算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在持有長期股權投資期間會計上核算的投資收益。4.第7列“會計投資損益”: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准則計算的投資損益,不包括投資轉讓所得。5.第8、9列“稅收確認的股息紅利”:填報納稅人在本年度取得的稅收確認的股息紅利,對於符合免稅條件的填入第8列“免稅收入”,否則填入第9列“全額征收收入”。6.第11列“投資轉讓淨收入”:填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轉讓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後的金額。7.第12列“投資轉讓的會計成本”:填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會計核算的投資轉讓成本。8.第13列“投資轉讓的稅收成本”: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投資轉讓成本。9.第14列“會計上確認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填報納稅人按會計核算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所得以正數反映,損失以負數反映。10.第15列“按稅法計算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如為正數,為本期發生的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如為負數,為本期發生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在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按規定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四、投資損失補充資料填報說明本部分主要反映投資轉讓損失曆年彌補情況。如“按稅收計算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與“稅收確認的股息紅利”合計數大於零,可彌補以前年度投資損失。1.“年度”:分別填報本年度前5年自然年度。2.“當年度結轉金額”:當年投資轉讓損失需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金額。3.“已彌補金額”:已經用曆年投資收益彌補的金額。4.“本年度彌補金額”
:本年投資所得(損失)合計數為正數時,可按順序彌補以前年度投資損失。5.“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填報本年度彌補金額合計數+第一年結填入附三表中“投資轉讓所得、處置所得”調減項目中。五、表間關系第5列“合計”行=附表三第6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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