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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4:05 发布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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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1一、据实预缴2营业收入3营业成本4利润总额5税率(25%)────6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7减免所得税额8实际已缴所得税额──9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10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行÷4或11行÷12)13税率(25%)────14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15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16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17总分机构纳税人 18总机构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19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0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1分支机构分配比例22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纳税人公章:会计主管:填表日期:年月日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经办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A类)填表说明:1.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从基础数据中提取纳税人基本信息,判断“征收方式”是否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属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给出相应提示。2.“税款所属时期”,填写纳税人实际经营的月(季)度税款所属时期。系统自动带出实际经营的税款所属时期,可进行修改。3.第2行“营业收入”: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4.第3行“营业成本”: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5.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10.第5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25%。11.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 12.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第7行≤第6行“减免所得税额”包括过渡期减免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鉴于新的减免税办法及过渡期减免税衔接办法尚未出台,本行“减免所得税额”只对系统中现有的相关减免税批文和备案信息进行提示,不进行强制监控。13.第8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税额。第8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有关取数口径:取上个月份(季度)申报表(补充申报表)的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上个月份(季度)申报表(补充申报表)的第13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取本月(季)税款所属期的预缴税款信息表中的征收项目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属性为“分期预缴税款”、“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其他预缴税款”的余额合计数(并且入库余额大于0、开票金额大于0)+Σ|min((Ai+1-Ai),0)|,i=0,1,2,3…,其中Ai为第i次补充申报的应补退税额,A0为原始申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此公式考虑了补充申报的应补退税额比原始申报的应补退税额少的税款。 14.第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第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若为负数,系统默认为零,不计入“多缴税金”。15.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16.第1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2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417.第13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25%。18.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19、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本行数据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对应栏目中取得。纳税人的预缴方式为“据实预缴”时,只能填写第1到9行数 据,不能填写第10到22行数据;纳税人的预缴方式为“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时,只能填写第10到14行数据,不能填写第1到9行及第16行数据;当纳税人的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时,只能填写第16行数据,不能填写第1到15行数据。20、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数值从系统参数中取得。(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1.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 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数值从系统参数中取得。(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2.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季或本月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总机构填报的本行数据生成附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数据。“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数值从系统参数中取得。(1)实行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 (2)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3)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4)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表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行数据生成附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数据。23.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本行数据录入后,生成附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对应纳税人识别号的“分配比例”数据。24.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本行数据由系统计算,并生成附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对应纳税人识别号的“分配税额”数据。 25.逻辑关系(1)H6=H4×H5,H6≥0(2)H7≤H6;当H6=0时,H7=0(3)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的逻辑关系:纳税人按季预缴所得税时,H12=H11÷4;纳税人按月预缴所得税时,H12=H11÷12。H14=H12×H13。(4)实行汇总纳税方法的纳税人的逻辑关系: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H9=H18+H19+H20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H14=H18+H19+H20实行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H16=H18+H19+H20H22=H20×H21说明:Hn代表第n行,如第5行=H5Jn代表第n季度,如申报第二季度则为2Yn代表第n月,如申报第四月份则为4。H20=附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H21=《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对应纳税人识别号的“分配比例”H22=《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对应纳税人识别号的“分配税额”特殊操作要求1.调整申报表的原则:(1)准期申报的纳税人①状态为“未开票未记应征”的申报表,在申报期限内,可对申报表删除或修改操作。②状态为“应征已记账”或“已开票已缴款”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执行申报表更正的操作。③超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的申报期限,需要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到【补充申报】模块处理。④已经进行下一个月(季)度的申报后,不允许再对前一个月(季)度进行补充申报。(2)迟申报和延期申报的纳税人①状态为“未开票未记应征”的申报表,可对申报表删除或修改操作。 ②状态为“应征已记账”或“已开票已缴款”的,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到【补充申报】模块处理。③已经进行下一个月(季)度的申报后,不允许再对前一个月(季)度的申报表进行删除和修改的操作,也不能再进行补充申报。2.月(季)度申报表主附表录入顺序对于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先录入主表,主表部分栏目数据生成附表部分栏目数据,附表其余栏目录入完毕后,可保存开票。3.征收模块特殊要求对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征收时需根据申报表中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及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两栏数据分别生成不同的征收信息,分别开具税票。“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行按照税种登记的预算分配比例进行征收开票,“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行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100%。需调整的关联业务(一)季度弥补亏损信息的处理所得税的季度盈利可用于预弥补前五年的年度亏损,季度弥补的亏损数据不更新所得税年度弥补亏损信息表,只在申报时对可允 许弥补的最大亏损额做相应校验。(二)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预缴方式”中增加选择项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起作用,当鉴定企业的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除H16外,其他项目均不允许填写。预缴方式选择后,至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三)对系统中【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中当“汇总纳税企业类别”为“汇缴企业(总机构)”时,且为“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的总机构进行纳税申报,可录入第18行、第19行、第20行,不可录入第21行、第22行。对系统中【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中当“汇总纳税企业类别”为“成员企业”,且“成员企业级别”为“2级”时,且为“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可录入第20行、第21行、第22行,不可录入第1行至第19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