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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38:16 发布

巴中市档案局主体责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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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档案局主体责任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公室制定全市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办公室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法规宣教科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法规宣教科2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办公室3组织指导全市档案理论、档案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档案理论、档案科研工作。信息编研科组织指导全市档案宣传工作。法规宣教科4指导全市档案管理队伍建设,负责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全市档案管理队伍建设。业务指导科组织全市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法规宣教科组织实施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业务指导科5集中统一管理和接收、征集、整理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重要档案资料和电子文件。负责接收、征集档案资料。馆务科负责规范整理档案资料。负责档案库房安全监控。负责全市档案统计年报工作。负责馆藏档案保护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向社会提供档案资料、寄存服务工作。38 66负责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编研出版档案史料。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汇编档案文集。信息编研科负责综合或专题编写各种参考资料。负责参与编史修志和档案学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负责编写档案馆指南、目录、检索、利用资料。馆务科负责收集国家、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馆务股负责收集整理市委、市政府及职能部门、中央、省驻巴单位等已向社会公开的法规性、政策性、公益性现行文件资料。拟定档案现代化信息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信息编研科负责现行文件安全管理工作。承办全市重要政务活动和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采集、管理、编辑、网上传输和监管工作。7组织开展全市档案学术活动。组织开展全市档案学术活动。办公室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出卖、转让特定档案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责任主体业务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3.决定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监管责任: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非国有档案的,是否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一致。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7.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8.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一):“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责任主体法规宣教科、业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7.《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8.《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提供、抄录、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二):“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责任主体法规宣教科、业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7.《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8.《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三):“涂改、伪造档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责任主体法规宣教科、业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集体讨论决定。6.《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7.《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8.《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特定档案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一):“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责任主体法规宣教科、业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7.《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8.《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倒卖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责任主体法规宣教科、业务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7.《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8.《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表彰或者奖励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责任主体办公室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以市政府名义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3.参照《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第二条:(四)评奖方法和时间,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执行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情况,严格按照奖励条件,经过群众评议,提出受奖名单,由领导集体审定。必要时,也可由上级机关确定给予奖励。4.参照《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各级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承办奖惩工作的综合部门,其职责范围是:(一)负责《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对奖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解答对奖惩工作提出的问题,组织交流奖惩工作经验。(二)负责具体办理审议奖惩工作事宜。(三)办理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奖惩工作事宜,并负责报告处理结果。”5.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四条:“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8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实施依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清点库存。(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四)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责任主体业务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的申请并出具书面回执。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书面予以备案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9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责任主体法规宣教科、业务科责任事项1.调查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2.决定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决定;法定告知;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赔偿损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7.《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10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制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责任主体馆务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3.决定责任:分管局领导审定或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核准通知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11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实施依据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项目结束时,由其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鉴定。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责任主体业务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3.决定责任:形成验收意见,将验收过程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同意;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4.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参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二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6.参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7.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8.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12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几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任主体法规宣教科、业务科责任事项1.调查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2.决定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3.送达责任:制发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4.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8.《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13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几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任主体馆务科责任事项1.调查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2.决定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3.送达责任:制发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4.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8.《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14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几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任主体馆务科责任事项1.调查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2.决定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3.送达责任:制发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4.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8.《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15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几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任主体馆务科责任事项1.调查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2.决定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3.送达责任:制发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4.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8.《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16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几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任主体馆务科责任事项1.调查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2.决定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3.送达责任:制发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4.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8.《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17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任主体馆务科责任事项1.调查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2.决定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3.送达责任:制发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4.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8.《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 巴中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18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实施依据《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责任主体业务科、馆务科责任事项1.调查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2.决定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4.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进行整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8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4.《四川省<中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5.《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613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