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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42:5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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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一)权力类别一:其他行政权力类共8大项8小项事项编码3707821003105事项名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子项名称无子项实施主体诸城市商务局设立依据备案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定规定《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诸政办发[2010]43号)“一、主要职责(二)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服务对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实施程序1、接收2、受理3、审核4、审批5、发证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2、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填报人:宋浩民联系电话:656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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