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 MB
  • 2022-04-29 14:28:33 发布

巴中市商务局主体责任登记表

  • 180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巴中市商务局主体责任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承担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组织协调职责,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称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服务业发展协调科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推动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商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生活资料流通管理。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管理我市赴境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监督管理以巴中市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规划全市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拟订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工作,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市场体系建设科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市场运行和秩序科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生活资料流通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市场运行和秩序科拟定促进外贸增长的规范性文件,指导贸易企业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的技术目录,建立进出口公贸易预警机制,开展对外贸易调查、产业损害调查和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调查。对外贸易科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对外贸易科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统计分析全市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外经济合作科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等工作,承担境外经贸派驻机构和境外投资管理的责任,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和捐赠款项等发展合作业务。对外经济合作科管理我市赴境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监督管理以巴中市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服务业发展协调科规划全市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业发展协调科2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和办理市政府公布且须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商务部门审批、核准、变更、审核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和办理市政府公布且须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商务部门审批、核准、变更、审核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科3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60-1)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审批实施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1号)第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条修订)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7、《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号发布)。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条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7、《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号发布)。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60-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5次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一、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6、《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号发布)。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5次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第六条:“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合营企业负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责任。”第八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委托机构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受托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批机构。)”第九条:“设立合营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建议书与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二)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前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责任事项依据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7、《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号发布)。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60-3)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实施依据(一)《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0号)第五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14修订)第六条、第八条。(四)《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号发布)。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0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14修订)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第八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7、《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号发布)。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60-4)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中投资者股权变更(包括股权质押)审批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0号)第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5次修订)第六条第一、二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条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弟十三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八)《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号发布)。(九)《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条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第十条:“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5、《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号发布)。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60-5)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中注册资金延期到位审批实施依据(一)《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0号)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5次修订)第六条第一、二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条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注册资金延期到位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0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五条:“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合作企业有二个以上中国合作者的,由审查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协调、提供协助。”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三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6、《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60-6)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中经营期限变更审批实施依据(一)《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经营期限变更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八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60-7)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中企业权力机构变更审批实施依据(一)《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企业权力机构变更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条:“ 责任事项依据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八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十二条:“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60-8)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中出资方式或合作条件变更审批实施依据(一)《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出资方式或合作条件变更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八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十二条:“ 责任事项依据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60-9)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中除上述变更外其它条款变更审批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5次修订)第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条修订)第十六条。(四)《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其它条款变更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八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十二条:“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责任事项依据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60-10)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再投资)审批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0号)第五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1号)第六条。(四)《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号发布)。(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第九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应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为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第九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应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为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主席令第15号发布)第十条:“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发布)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实施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附件第182项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决定》附件第185项无鲜茧收购经营者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蚕桑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令 2007年第4号)第三条:“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本办法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具体负责本地区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认定,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不得下放。”第九条:“拟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提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十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负责受理所在地鲜茧收购资格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收购布局的合理性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逐级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核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将批复文件报商务部备案。”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除商务部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敏感商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之外的其他加工贸易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加工贸易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主席令第15号发布)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第三十四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告知责任:告知会展的主办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应当包括:(一)会展名称、主要内容;(二)会展的起止时间、会展地点、收费标准;(三)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银行帐号;(四)须经审批的会展,应当公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五)会展备案机关的备案号。未按要求发布招展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2.决定责任:限期不改的处以罚款。3.执行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三十四条):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第三十五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第十九条):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0日内向举办地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三十五条):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年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2.《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实施依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资格的处罚实施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特许人拥有直营店少于2个,并且经营超过1年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2月6日公布)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2月6日公布)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处罚实施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实施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五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十五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特许人未备案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和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处罚实施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六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部门责任清单序号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处罚实施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六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六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和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处罚实施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八条、《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未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或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等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4.《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实施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的或按期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 、第二十二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者未按商务、工商、环保部门规定执行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2.《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相关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相关规定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三十九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一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责令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实施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责任主体市场运行和秩序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责任主体市场运行和秩序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部门责任清单序号2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责任主体市场运行和秩序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实施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责任主体市场运行和秩序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2.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7号)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部门责任清单序号2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实施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2.《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实施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2.《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实施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实施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2.《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实施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2.《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相关规定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实施依据《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5.《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实施依据《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5.《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实施依据《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5.《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实施依据《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5.《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实施依据《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5.《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实施依据《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实施依据《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46责任清单序号4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与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按规定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处罚实施依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2.《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责任主体市场运行和秩序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任主体市场运行和秩序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相关规定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典当行经营明令禁止业务的处罚实施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公布)第六十四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违反《典当管理办法》下列行为:第二十六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十八条(四)对外投资。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八条(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或者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实施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公布)第六十三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违反《典当管理办法》下列行为: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典当行及其股东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实施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2月9日公布)第六十四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违反《典当管理办法》下列行为: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责任主体市场运行和秩序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不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2.〈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的规定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行为(或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不于2人,调查时就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 1 号)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8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5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报废汽车设立条件和规划认定实施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307号)第七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企业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具体事项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申报要求予以上报省厅。责任事项依据1.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2.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6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二手车交易市场确认实施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八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企业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具体事项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省厅。3.事后监督责任:对通过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3.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国税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08〕67号)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独立设置,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汽车保有量合理确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原则上成都市每增加20万辆以上、其余二级城市每增加10万辆以上可规划一个,避免盲目建设、无序竞争。市场应有交易、办公需要的固定场地,原则上成都市规划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二级城市不低于1万平方米。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7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监管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责任主体对外经济合作科责任事项检查责任: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进行监管。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2.《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用金,并依法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经营资格年度审核。未通过经营资格年度审核的经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和签订新的对外劳务合同,但仍应当承担本企业已派往境外的劳务人员的后续服务及管理工作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8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违反合同规范管理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检查责任: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违反合同规范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责任事项依据《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应当与境外用工单位签订境外劳务委托招收合同,与劳务人员签订境外劳务中介合同,并指导劳务人员与境外用工单位签订境外劳动雇佣合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合同,协助、指导劳务人员与境外用工单位签订境外就业劳动合同,向劳务人员出具境外就业确认书。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合同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境外保险、违约责任以及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内容,涉及劳务人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内容应当真实、一致。境外劳务中介合同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具有由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承担境外用工单位违约责任的约定。直接对外签约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含分包企业)在派遣的劳务人员赴境外项目现场前,必须与劳务人员签订境外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务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9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举办会展备案(含变更)实施依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十九条责任主体服务业发展协调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会展主办单位备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主办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对在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要变更会展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参展单位,并在5日内按照《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3.决定责任: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二十条 办理备案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二)会展实施方案;  (三)会展场地使用证明;  (四)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支持、赞助等文件资料;  (五)举办须经审批的会展,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7日内补交相关文件、资料。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备案。3.《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二十四条 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变更会展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参展单位,并在5日内按照《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办理备案。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12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0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实施依据《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责任主体市场运行和秩序科责任事项1.审查责任: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异常波动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市场异常波动的级别,提出是否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建议。2.其他责任:针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商品的市场供应、发布市场信息,引导市场预期,依法依规采取措施,保障市场供应。责任事项依据1.第二十五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异常波动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市场异常波动的级别,提出是否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建议。2.第二十六条启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启动地方各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3.第二十七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  针对下列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商品的市场供应:  (一)发生地震、泥石流、海啸等局部性地质类灾害,要重点做好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防寒衣被、照明用品、帐篷、净水器、卫生清洁用品等市场供应;  (二)发生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大范围气象灾害,要重点做好耐储存蔬菜、粮食、肉类、鸡蛋、方便食品、照明用品、防寒衣被等市场供应;  (三)发生群体性疾病、动物疫情等易扩散公共卫生事件,要重点做好卫生清洁用品、防护用品、粮食、食用油、食盐、畜禽产品、方便食品等市场供应;  (四)发生核泄漏等事故灾难,要重点做好粮食、食用油、食盐、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防辐射用品的市场供应。 责任事项依据4.第二十八条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督促流通企业组织货源,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三)开展紧缺物资跨区域调运,进行异地生活必需品余缺调剂;  (四)组织投放政府储备物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投放中央储备物资;  (五)当国内生活必需品产量不足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报请商务部,迅速组织进口;  (六)定量、限量销售,或实行统一发放、分配;  (七)依法征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5.第二十九条针对生活必需品中鲜活农产品滞销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生产经营;  (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产销对接活动;  (三)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增加采购数量;  (四)指导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性政府储备;  (五)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滞销农产品出口。  鲜活农产品出现严重滞销情形时,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6.第三十条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的需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统一紧急征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对组织企业调运投放物资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进口商品企业的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7.第三十一条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商业网点严重损毁,影响市场供应的,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建立临时性商业网点,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渠道畅通。8.第三十二条市场异常波动消除后,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执行依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通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9.第三十三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就本次突发事件对相关生活必需品中远期市场供应的影响做出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做好后续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1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情况统计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5年)》的通知责任主体对外经济合作科责任事项1.告知责任: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并要求对数据进行认真核实。2.审查责任:对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进行初步审校。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3.《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5年)的通知》(商资函〔2015〕35呈)总则第三第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数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1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2权力类型其他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5年)》的通知和〈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366号)责任主体对外经济合作科责任事项1.告知责任: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并要求对数据进行认真核实。2.审查责任:对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进行初步审校。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3.《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5年)的通知》(商资函〔2015〕35呈)总则第三第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数据。4.〈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366号)第二条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在联合年报结束后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公示平台”(http://gongshi.lhnb.gov.cn/)向社会公示。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1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3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监督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修订)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修订)第二十条责任主体对外经济合作科责任事项事后监督责任: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修订)第十五条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修订)第二十条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1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4权力类型其他权力项目名称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备案(含变更)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责任主体对外经济合作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订立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并进行登记备案。2.审查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载明必备事项的,应当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补正。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安排方案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载明必备事项的,应当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补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1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5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核定、收取、动用、退补、管理等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责任主体对外经济合作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对涉及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核定、收取、运用、退补、管理等情况进行受理。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或无力承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或按照约定应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的,在劳务人员向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关合同以及收费凭证或者工资凭条等证据后,商务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支付劳务人员有关费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退还或支付有关费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出使用备用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同时出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取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劳务人员。2.第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或无力承担依法应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或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的,商务主管部门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使用备用金。3.第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或无力承担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供发生劳务人员回国或接受紧急救助所发生的费用证明,并书面通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有关费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有关费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出使用备用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同时出具《取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或单位。4.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2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1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6权力类型其他权力项目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含企业代码管理)实施依据《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第一条、第四条责任主体对外贸易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一款:“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责任事项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第一条:“外经贸部是全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管理机关。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外经贸主管机关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企业代码。”第四条:“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实行注册地原则。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务院或各部委直属的进出口企业,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进出口企业,向注册地的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第五条:“进出口企业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提供以下文件和证明:(一)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文件;(二)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第六条:“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自接到进出口企业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七条:“进出口企业应保证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的完整、准确。如所填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16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7权力类型其他权力项目名称典当行年审实施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五十六条责任主体市场体系建设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典当企业年审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具体事项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省厅。3.告知责任:对初审不通过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责令企业予以整改后上报。4.事后监督责任:对年审通过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十七条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2.第三十八条年审内容应包括下列重要事项:(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六)当票使用情况。(七)息费收取情况。(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3.第三十九条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和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典当业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商建〔2013〕42号)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10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8权力类型其他权力项目名称出具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确认函并转报实施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八条、《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0号)第三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确认的意见函,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9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实施依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0号)第六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审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设立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把核查结果报商务部备案。2.决定责任: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责任事项依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0号)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1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0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实施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责任主体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对发卡企业备案申请予以受理。2.审查责任:对发卡企业血案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公布责任:对已备案企业向社会公告。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3.第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4.第十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5.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6.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01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1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实施依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责任主体市场体系建设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拍卖企业年审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具体事项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省厅。3.告知责任:对初审不通过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责令企业予以整改后上报。4.事后监督责任:对年审通过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省商务厅拍卖企业年审通知。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011010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2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实施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第三十三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商务部令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893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等工作交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承办的通知》(川商商贸【2013】39号)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商务部令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893号);5、《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等工作交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承办的通知》(川商商贸【2013】39号)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3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实施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责任主体服务业发展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企业备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3.告知责任: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责任事项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4权力类型其他权力项目名称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五条、《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第四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企业备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审查资料的真实性。组织人员到经营场所检查,对不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要通知其整改。决定责任:对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自提交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核发《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说明原因。3.事后监督责任:检查经营者对备案证明的摆放、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做出注销或作废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1.《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五条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2.《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第四条 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3.《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第六条经营者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对提交的材料和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第七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核发《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说明原因。4.《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第十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填写《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变更申请表》(格式附后),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原备案证明,向办理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备案证明》。  终止经营的,经营者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30日内,将《备案证明》交回原备案商务主管部门。逾期未交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公告作废。5.《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将备案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查询。6.《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备案证明。7.《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经营者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8.《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洗染业经营者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5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零售商促销备案实施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第二十条责任主体市场运行和秩序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对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和备案申请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4.事后监督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发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部门责任清单序号86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违反有关规定对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撤销实施依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第十七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蚕桑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令 2007年第4号)第三条:“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本办法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具体负责本地区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认定,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不得下放。”第九条:“拟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提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十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负责受理所在地鲜茧收购资格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收购布局的合理性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逐级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核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将批复文件报商务部备案。”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7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加工贸易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主席令第15号发布)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第六条:”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下同)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第七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名单及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印模)由外经贸部统一送海关总署备案。”  第八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并与外经贸部联网。”第十三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材料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第五条:“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规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一)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四)《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五)《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六)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第六条“对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格式见附件),并在批准证上注明批准内销的进口料件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和金额,同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第九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8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出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说明文件实施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受理责任: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文件精神,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出具说明文件。责任事项依据1.《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的,应当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责任事项依据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六)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七)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八)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巴中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9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核(暂停)实施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4号)第三条、第六条责任主体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52802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