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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3:44 发布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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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第1项共7项事项名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事项编码设立依据1、《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2、《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592号,国务院,2011年3月5日)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国土资源部,2012年12月)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实施主体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法定)实施程序1、接收;2、受理;3、审查;4、出具审查意见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期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八)涉及相关土地复垦要求出具的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烟台市芝罘国土资源规划站0535-6289495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区发改局(物价局)审查意见区财政局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无填报人:王密学联系电话:6289495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第2项共7项事项名称古生物化石档案备案事项编码设立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国土资源部,2012年12月27日)第二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将本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实施主体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法定)实施程序1、收藏单位上报古生物化石档案,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2、对不符合要求的收藏单位不予备案。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法承诺需提交的材料古生物化石档案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地矿和测绘管理科0535-6685160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区发改局(物价局)审查意见区财政局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无填报人:林生联系电话:6685160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第3项共7项事项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编码设立依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实施主体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法定)实施程序1.企业提交材料;2.合规性审查;3.办理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储量登记书(6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地矿和测绘管理科0535-6685160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区发改局(物价局)审查意见区财政局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无填报人:林生联系电话:6685160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第4项共7项事项名称矿产资源统计事项编码设立依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实施主体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法定)实施程序1.企业提交材料到县局;2.县局检查;3.市局汇总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法承诺需提交的材料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2份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地矿和测绘管理科0535-6685160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区发改局(物价局)审查意见区财政局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填报人:林生联系电话:6685160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第5项共7项事项名称对发现古生物化石提出处理意见事项编码设立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国务院,2010年8月)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实施主体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法定)实施程序1、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上报主管部门并保护现场。2、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法承诺需提交的材料无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地矿和测绘管理科6685160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区发改局(物价局)审查意见区财政局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无填报人:林生联系电话:6685160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第6项共7项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编码设立依据1、《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8月22日发布,2012年1月13日修改))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土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国土资源部,2008年11月29日)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和地预审工作意见》(鲁国土资发〔2014〕12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7月19日)“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决定精神,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二)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规定,原需报省用地预审的备案类项目(含核准类项目调整为备案类的项目),现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实施主体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法定)实施程序1、项目单位提出申请2、受理3、告知应提报资料4、审查(或现场踏勘)5、出具预审意见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申请表2、可行性研究报告3、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4、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的建设项目,预审时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荐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证明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资料。5、同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规划;同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明确,需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意见;对未纳入行业规划的项目,须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意见(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6、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生物质和垃圾发电、污染企业搬迁等环境污染较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7、矿山等资源开发项目,需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有关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8、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9、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10、占用耕地的需占补平衡材料11、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调整的,应附规划修改和调整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否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烟台市芝罘国土资源规划站0535-6289495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填报人:王密学联系电话:0535-6289495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十、其他权力类第7项共7项事项名称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用地项目使用审批事项编码设立依据1、《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国务院,2008年12月27日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3、《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8月22日发布,2012年1月13日修改)第二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按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五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五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发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四)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成农用地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实施主体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法定)实施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审查(或现场踏勘)4、上报区政府审批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开垦未利用土地方案3、开垦未利用土地可行性研究报告4、专家论证意见5、环境评价报告及批复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土地利用现状图8、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9、身份证明材料及其委托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10、涉及林业、水利、滩涂围垦等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1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12、县人民政府同意开发利用的批复文件13、县级人民政府关于该宗地情况的说明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烟台市芝罘国土资源规划站0535-6289495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填报人:王密学联系电话:0535-6289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