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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5:18 发布

渝北区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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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行政处罚类共59项权力编码73396034-B-001权力名称对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2.《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渝北区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行政处罚类共59项权力编码73396034-B-001权力名称对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2.《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02权力名称对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2.《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03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进行粮食质量鉴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是44条才是质量问题的)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第二十六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3.《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未按规定进行粮食质量鉴定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未按规定进行粮食质量鉴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04权力名称对未执行国家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政策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渝规审发〔2006〕11号)第二十五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未执行国家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政策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未执行国家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政策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05权力名称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渝规审发〔2006〕11号)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06权力名称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渝规审发〔2006〕11号)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07权力名称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渝规审发〔2006〕11号)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08权力名称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2.《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渝规审发〔2006〕11号)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09权力名称对未建立粮食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数据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渝规审发〔2006〕11号)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未建立粮食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数据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未建立粮食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数据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10权力名称对未执行国家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政策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2.《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渝规审发〔2006〕11号)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未执行国家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政策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未执行国家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政策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11权力名称对陈粮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渝规审发〔2006〕11号)第二十六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陈粮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陈粮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12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保持粮食库存量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渝规审发〔2006〕11号)第二十七条粮食经营者违反市政府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未保持月平均销量20%以上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食经营者违反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粮食经营者违反市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的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收购资格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未按规定保持粮食库存量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未按规定保持粮食库存量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13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2.《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渝规审发〔2006〕11号)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14权力名称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9年第5号令)第二十八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十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规定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15权力名称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3号联合部长令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流通会展科,023-67821090181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规定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16权力名称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流通会展科;023-67821090181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17权力名称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发行和服务、不按规定进行资金存管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流通会展科,023-67821090181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发行和服务、不按规定进行资金存管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18权力名称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流通会展科,023-67821090181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19权力名称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流通会展科,023-67821090181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20权力名称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21权力名称对零售商违反促销行为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流通会展科,023-67821090181 对零售商违反促销行为规定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零售商违反促销行为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22权力名称对特许人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或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流通会展科,023-67821090181 对特许人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或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23权力名称对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六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流通会展科,023-67821090181 对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24权力名称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流通会展科,023-67821090181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25权力名称对特许人未按规定将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流通会展科,023-67821090181 对特许人未按规定将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26权力名称对特许人未按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或提供虚假信息及隐瞒信息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5号令)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第十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流通会展科,023-67821090181 对特许人未按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或提供虚假信息及隐瞒信息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27权力名称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维修服务导致产品损毁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居民服务业科,023-67821748181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维修服务导致产品损毁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维修服务导致产品损毁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28权力名称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居民服务业科,023-67821748181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29权力名称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居民服务业科,023-67821748181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30权力名称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居民服务业科,023-67821748181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31权力名称对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骗取服务费用、误导消费者、强行推销商品、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等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居民服务业科,023-67821748181 对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骗取服务费用、误导消费者、强行推销商品、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等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骗取服务费用、误导消费者、强行推销商品、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等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32权力名称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居民服务业科:023-67821748181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33权力名称对违反散装酒销售制度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营业执照;(二)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从业人员;(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制度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制度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34权力名称对销售违禁酒类商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查处酒类违法案件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抽取样品,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查阅帐册等有关资料。对需要抽取的样品和暂时扣留的物品或资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据。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销售违禁酒类商品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销售违禁酒类商品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181 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权力编码73396034-B-035权力名称对酒类商品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技术监督、工商、卫生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酒类商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测工作;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酒类商品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酒类商品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36权力名称对经营者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或备案登记事项变化后不履行变更手续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经营者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或备案登记事项变化后不履行变更手续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经营者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或备案登记事项变化后不履行变更手续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37权力名称对供货商违反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供货商违反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供货商违反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38权力名称对进货商违反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进货商违反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进货商违反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39权力名称对违反酒类商品储运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违反酒类商品储运规定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违反酒类商品储运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40权力名称对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41权力名称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42权力名称对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改字〔2006〕12号);3.《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43权力名称对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散装水泥生产能力未达到70%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7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散装水泥生产能力未达到70%的;(二)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散装水泥生产能力未达到70%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44权力名称对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7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散装水泥生产能力未达到70%的;(二)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45权力名称对典当行超范围经营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181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典当行超范围经营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46权力名称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47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立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除违法建筑,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擅自设立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48权力名称对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冒用、使用伪造或使用转让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工具、设备、物品等,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继续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手续继续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49权力名称对未办理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办理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未办理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50权力名称对转让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转让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转让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51权力名称对改扩建期间未中止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条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改建、扩建期间未中止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执行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改扩建期间未中止经营活动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52权力名称对液化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液化气储存设备、库存液化气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液化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液化气储存设备、库存液化气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安监中心,023-67812165181 对液化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液化气储存设备、库存液化气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53权力名称对充装复合燃料未在气瓶显著位置标注复合燃料的组成成分、混合比例及单位燃烧值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液化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责任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三)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五)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检测、评估、监控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安监中心,023-67812165181 对充装复合燃料未在气瓶显著位置标注复合燃料的组成成分、混合比例及单位燃烧值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54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液化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责任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三)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五)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检测、评估、监控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安监中心,023-67812165181 对违反《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55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液化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瓶装液化气未随车携带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个人运输瓶装液化气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安监中心,023-67812165181 对违反《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违反《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56权力名称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流通会展科,023-67821090181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57权力名称对洗染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部2007年第5号令)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居民服务业科,023-67821748181 对洗染业违法行为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洗染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58权力名称对美容美发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9号令)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居民服务业科,023-67821748181 对美容美发业违法行为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对美容美发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权力编码73396034-B-059权力名称对全区商贸行业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9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62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活参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存储、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存储、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依法作出处理的决定。”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8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181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18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18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条例》第33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活参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四)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五)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181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整改指令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本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授权和委托的具体事项、范围等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20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安监中心,023-67812165181 商贸行业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181 商贸行业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检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案件来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181 行政征收类共1项权力编码73396034-C-001权力名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77号)第十三条: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工程建设概算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单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按散装水泥实际用量实行多退少补。第二十二条: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欠缴金额20%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前款规定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3.《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4.《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底执行到期的农网还贷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包括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扶助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继续予以保留。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181 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2〕189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征收条件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工程建设概算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单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按散装水泥实际用量实行多退少补。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流程图办理行政征收有关手续(按行政许可流程)条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征收范围确认行政征收标准、额度、有上下限之分的明确按下限标准征收出示执法证和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告知征收额度并签字确认公民、法人或组织对征收额度有疑问,应现场行进测量计算对征收额度无疑问开具征收票据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编统计报表并上报181 行政检查类共3项权力编码73396034-I-001权力名称典当企业年审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六条: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十七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第三十九条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典当企业年审行政检查流程图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领导同意按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出示执法证,通知企业现场负责人到场(行政检查人员至少2人)开展行政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存档备查181 权力编码73396034-I-002权力名称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2.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抓好2015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商〔2016〕27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流程图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同意按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出示执法证,通知企业现场负责人到场(行政检查人员至少2人)开展行政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存档备查181 权力编码73396034-I-003权力名称区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9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62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活参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存储、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存储、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依法作出处理的决定”;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条例》第33条“181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活参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四)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五)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20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渝北商贸行业安全监察中心,023-67812165181 区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流程图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领导同意按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出示执法证,通知企业现场负责人到场(行政检查人员至少2人)开展行政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存档备查181 其他权力事项类共4项权力编码73396034-J-001权力名称酒类流通备案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酒类流通备案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查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并送达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承办人审核制作备案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文书181 权力编码73396034-J-002权力名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流通会展科,023-6782109018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查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并送达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承办人审核制作备案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文书181 权力编码73396034-J-003权力名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科,023-6782128618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查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并送达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承办人审核制作决定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181 权力编码73396034-J-004权力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施主体渝北区商务局权力依据1.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第14号令)“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由市外经委下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外经贸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即时办结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外经外贸科;023-6781100818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查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并送达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承办人审核制作备案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