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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45:5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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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处罚项目登记表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共64项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主管部门1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住建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2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50元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住建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3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住建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4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住建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5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住建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38-
6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住建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7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住建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8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住建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99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外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住建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1010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外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住建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11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住建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1212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住建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38-
13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住建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1414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入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环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五十九条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515违反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支输和处置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环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五十九条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616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环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五十九条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717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环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五十九条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818在城市规划区内,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环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五十九条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38-
1919在城市规划区内,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共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环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五十九条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2020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环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五十九条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2121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占道经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环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五十九条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2222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条住建局2323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住建局2424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住建局-38-
252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住建局2626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2727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2828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2929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3030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其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3131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323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38-
3333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为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3434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3535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3636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义务的责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3737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3838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38-
3939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4040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414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424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434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444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454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38-
46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4747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4848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4949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5050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515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525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标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5353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作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545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38-
5555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5656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5757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住建局5858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住建局5959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住建局6060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建局616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住建局6262采摘花果,损毁树木、草坪、花坛的;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写、张贴、悬挂物品的;在非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在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面的窗外堆放、悬挂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县住建局-38-
6363在道路和公共场所放养畜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放养行为或者畜禽无人认领的,可以没收畜禽《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县住建局6464运载物品沿街遗撒、泄漏的;任意丢弃动物尸体,倾倒或者排放垃圾、渣土、粪便、水泥浆和污水的;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或者在公共场所乱停放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县住建局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共62项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主管部门65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限期拆除《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662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责令停止建设,吊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二款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673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没收违法建设物,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684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二款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695未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证、房屋修缮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责仅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706违反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永久性设施;禁止将临时性建筑改建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含赠与、交换、买卖)、抵押、租赁,逾期不退还临时建设用地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38-
717违反国家建设需要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期满不再使用时,临时用地单位必须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清除废弃物,退还临时建设用地,逾期不退还临时建设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二款、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728违反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采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垃圾堆场以及弃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739违法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元至300元的罚款《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7410参与违法建设(单位)罚建设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二款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7511参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的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二款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7612违反有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时效规定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771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划局(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781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划局(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38-
791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划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801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划局(原发证机关)8117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责令取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规划局(原发证机关)8218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划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8319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划局(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8420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划局(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852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划局(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8622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划局(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38-
872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划局(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882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划局(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8925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有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9026擅自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擅自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转让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9127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1月23日建设部令第8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划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9228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划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38-
9329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划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9430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116号)第三十七条规划局9531在县城新区架设空中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县住建局9632未经批准在城镇规划区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和用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县住建局9733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者房地产开发的;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铝)门窗及其它建筑材料生产的;仿造、涂改、出租、外借、转让资质、生产许可等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县住建局9834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县住建局-38-
9935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满日拒不拆除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拆除费用2至3倍的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县住建局10036损毁消防、照明、供排水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妨害市政公共设施正常功能的;因建设需要临时移位、拆除公共设施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移位、拆除的处实物价值2至5倍的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县住建局10137建筑工地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防护设施的主度主要街道路段低于2.5米或者其他地段低于1.8米的;二层以上建筑工程不使用钢制脚手架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企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县住建局10238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县住建局10339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实物价值1至3倍的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住建局10440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认为不宜建设而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县环保局10541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主,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县环保局10642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划局10743在城市规划区村庄规划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划局-38-
10844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采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垃圾堆场以及弃土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划局10945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擅自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等等,其他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具体条款规划局11046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住建局11147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住建局1124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住建局11349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住建局-38-
11450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住建局11551建设单位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住建局11652未经批准实施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未经批准改动燃气设施的;燃气供应企业未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燃气计量装置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不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住建局11753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住建局11854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二款住建局-38-
11955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这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住建局12056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住建局12157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住建局12258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住建局-38-
12359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住建局12460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住建局12561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住建局12662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住建局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共11项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主管部门1271未经考核审定从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或者未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38-
1282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293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304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315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一款一项县住建局1326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一款二项县住建局1337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一款三项县住建局1348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一款四项县住建局1359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县住建局13610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一款县住建局-38-
13711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二款县住建局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共69项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主管部门1381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392未经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县住建局1403违反规定销售本省公布淘汰的燃气、节水、节能等设备、产品或者销售未加贴检验合格标志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对销售者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条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414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425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436擅自在已实放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污水系统混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38-
1447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县住建局1458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县住建局1469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县住建局14710损坏、偷盗窨井盖;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县住建局1481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县住建局14912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县住建局15013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县住建局-38-
15114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工程的安全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县住建局15215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供气等单位的进出水质、燃气、质量,供水、供气管网压力等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由县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5316市政公用运营单位非法定事由或者未按法定程序未停止市政公用生产设施持续、稳定、安全运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建主管部门《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符合》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县住建局15417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擅自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十条县住建局15518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限期发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5619从事供气、供水的经营企业,未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产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无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符合》第六十六条、第四十条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5720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产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无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38-
15821特许经营者将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擅自转让、出租、处置、抵押属国有资产的特许经营设施、生产设备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临时接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5922特许经营者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通服务义务,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实行临时接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6023特许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临时接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6124特许经营者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临时接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6225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6326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6427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38-
16528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具供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6629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具供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款二项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6730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款三项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6831擅自将自建设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具供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6932产生或者使用有毒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具供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7033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具供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款六项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7134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具供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38-
17235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千万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县住建局(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17336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9月4日建设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一条一款一项县住建局17437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增溶作用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二项县住建局17538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三项县住建局17639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四项县住建局17740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五项县住建局17841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六项县住建局17942不听劝阴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七项县住建局18043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县住建局-38-
18144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县住建局18245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县住建局18346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十七条县住建局18447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住建局18548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住建局18649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住建局18750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住建局18851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住建局18952在桥梁上驾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住建局-38-
19053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住建局19154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褫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住建局19255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住建局19356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住建局19457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住建局19558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住建局19659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住建局19760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二款四项县住建局19861紧急抢修埋没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6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二款五项县住建局19962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控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7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二款六项县住建局-38-
20063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且未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条县住建局20164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的;各类新建管线未按规定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县住建局20265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县住建局20366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里条例》第五十六条县住建局20467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县住建局2056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县住建局20669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退撤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县住建局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共12项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主管部门2071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四)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8-
2082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93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104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115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126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137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2148建筑施工噪声限期治理、责令改正、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环保局2159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未经过消毒处理达标后排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县环保局-38-
21610宾馆和城区洗车场点产生的污水未进行净化而排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县环保局21711饮食服务业的烟尘排放污染周围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九项县环保局21812生产、经营、施工或者家庭每日零时至六时产生污染环境噪声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一项县环保局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共2项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主管部门2191在集贸市场之外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违法摆摊设点、流动经营的警告、罚款(5千元以下)、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列》第七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列》第二十二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工商局2202违法在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发布印刷品广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工商局七、行使公安机关在城市交通、社会治安、城市公共区域消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共5项-38-
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主管部门2211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七)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222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233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24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55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255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八、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共20项-38-
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主管部门2261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2272房屋拆迁完成后,未经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2283拆迁人自行拆迁,未配备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2294不具备拆迁资质接受委托拆迁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2305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38-
2316转让受委托评估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2327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严重违反估价规范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2338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504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2349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23510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2361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2371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2381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38-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23914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24015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24116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24217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24318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24419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万元以上20《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38-
万元以下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24520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九、行使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目共1项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主管部门246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四条一款工信局(商务主管部门)十、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共2项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主管部门-38-
2471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第二十一条,《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政局(民政部门)2482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条民政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十一、行使群众文化娱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共1项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主管部门2491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十二、行使水务管理在河道防洪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共2项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主管部门-38-
250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防洪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从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2512在河流、水库及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倾倒和堆放矿渣、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县水务局十三、行使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共1项总序号序号处罚项目名称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主管部门2521盗伐林木或者珍稀树种、古树名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10倍的罚款《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列》第三十条第六项县林业局-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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