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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45:5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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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局责任事项登记表部门主要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事业发展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桂林市关于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体育工作、广播影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文化、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拟订全区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领域重大改革措施,负责推进文化、广播影视、体育、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相关听证工作。2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实施,并对设施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相关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组织实施;承办需上报中央、自治区和市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核及争取工作。指导协调公共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电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落。参与区级以上政府出资项目的督促检查工作,协调解决相关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3负责综合管理全区群众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全区文化艺术创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的开展。组织指导全区群众文艺创作和生产,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
指导全区专业文艺创作人员的培训和艺术表演队伍的建设;组织重点文化艺术项目的推广,扶持代表性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4负责全区民间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全区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本区参加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档案和数据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基地建设,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普及工作。5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管理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级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室建设;推进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6负责管理全区文物事业和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区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文物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拟订文物保护与考古事业发展规划、文物维修保护和考古发掘管理制度。负责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申报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导工作;承办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村、屯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博物馆建设、文物安全、行政执法、社会文物管理、文物经营、文物宣传、文物交流工作;拟定相关业务的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制度。负责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珍贵文物征集、藏品鉴定工作;负责博物馆建筑、技术防范系统、博物馆布展以及文物经营等相关工作。。7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覆盖城乡且比较完善的公共体育体系。统筹规划辖区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8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发展,和群众体育活动开展的指导和管理。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技举办各类体育活动及开展各类体育竞赛推动国民体质检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9统筹规划全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监管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技举办各类体育活动及开展各类体育竞赛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10指导全区文化体育产业发展,规范文化体育服务管理,规划培育文化体育市场,协助做好体育彩票监管工作。指导全区文化体育产业发展,规范文化体育服务管理,规划培育文化体育市场,协助做好体育彩票监管工作。11配合区民政部门对全区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指导全区性体育社团工作。配合区民政部门对全区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指导全区性体育社团工作12依法管理全区文化市场和综合执法工作,对网络文化产品进行监督。拟订全区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履行文化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指导、协调基层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对全区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负责对全区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的监管;查处或组织查处上述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工作。
负责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活动的监管。13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电影安全播出监管和公共服务,指导农村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与全区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电影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负责全区公益电影放映管理实施,指导基层电影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电影活动。负责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监管全区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管、指导系统内网站及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对全区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的监管;查处或组织查处上述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拟订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管理局机关和临桂区电视台、系统内的演出剧场等重点单位和场所以及核心机密、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14监管全区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负责对全区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新媒体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新媒体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工作。15负责全区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涉及区有关重要文献、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工作。
负责对区属新闻出版单位、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涉及临桂区有关重要文献、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工作,组织指导涉及党和国家、自治区、桂林市以及临桂区有关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的印刷和发行工作;负责全区古籍整理出版工作。组织指导涉及党和国家、自治区、桂林市以及临桂区有关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的印刷和发行工作。负责全区古籍整理出版工作。16负责全区著作权监管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加强软件正版化管理。承担区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区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组织查处出版物市场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协调、组织查处、督办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大案要案。受理和调处本辖区的著作权纠纷;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协调指导全区版权产业建设与发展;负责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17拟订全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贯彻执行出版物市场和互联网“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区“扫黄打非”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信息沟通和督促检查工作。拟订“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承担全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18负责全区印刷复制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区印刷、复制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监督全区实施印刷复制业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组织指导有关重要文献、重点出版物的印刷和发行工作。推动印刷发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负责全民阅读活动的相关工作。19负责全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体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体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20领导临桂区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负责拟订全区广播电视宣传规划,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指导、协调全区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具体指导、检查临桂区电视台重大宣传工作。
指导、监管临桂区电视台节目的制作和安全播出。指导、监管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工作。21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5项)第一项:新闻出版印刷业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新闻出版印刷业管理,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新闻出版印刷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复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区新闻出版印刷企业每半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4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对新闻出版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遵守法规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上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出版物发行活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我区出版物发行产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复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出版物发行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检查经营者所经营的出版物是否有非法出版物,各种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上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复查、举报核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监督检查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日常巡查、实地检查和调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及以上)每年不少于1次。 (二)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签名登记并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电影行业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电影行业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电影行业的文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电影行业的文化企业的主体资质和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举报核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电影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活动的主体资质,依法需要年度核验、换证的,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复核。(三)对从事电影行业的文化企业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网上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后作出处理。
(四)设立投诉举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按时受理和核查对从事电影经营活动文化企业主体资质和经营活动情况等的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重点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分析、个人(单位)举报本行政区域内电影行业发生的事项类别、安全质量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经营主体不合法的企业或个人从事电影行业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移交工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二)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作出处理; (三)发现经营主体合法的企业或个人有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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