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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35:14 发布

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教学点设置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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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点备案登记号: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教学点设置备案登记表院(校)全称审批机关院(校)负责人教学点备案机关年月日4 设立教学点的民非院校的基本情况学校(全称)举办者举办者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和类型办学规模办学许可证号学校注册地址邮编建校日期年检情况学校“校董会”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国籍任职单位联系电话专兼职学校办学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国籍任职单位联系电话专兼职学校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国籍任职单位联系电话专兼职拟设立教学点的基本情况教学点名称租借场地证明办学形式教学点性质自有产权办学租赁办学联合办学办学地址邮编教学点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国籍任职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专兼职办学场地(按实际使用填写)办学场地占地面积校舍(房屋)总建筑面积M2教学用房实际使用面积M2办公用房面积M2学生活动场地面积办学场所(房屋)性质办学场所是否独立租赁协议和使用安全办学场所(房屋)产权人租赁协议出租(签署)人校舍类型和安全许可证学生用餐类型和卫生许可学生宿舍安全许可证备注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图书馆和学生阅览室(藏书量和学生借阅量面积)计算机(数量)学生活动设施篮球乒乓专职办学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教师职称任职单位(全称)岗位职务备注办学项目办学项目(专业)名称上课周数周学时总学时收费标准招生对象备注4 教学点专兼职教师名册姓名性别年龄最高学历教师职称任教学科工作单位名称(教师本人人事或社保关系所在单位)备注学校设立教学点备案申请:学校(盖章)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日期:______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机关)审核意见:职能科室(盖章)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办理日期___________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区县教育局(备案机关)备案意见:职能科室(盖章)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办理日期___________4 教学点备案须知一、民非院校教学点的设置标准和设置申请按照《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二、民非院校每设立一个教学点,填写一表(一式三份)。一份学校留存归档备查;一份交学校的审批机关登记备查,一份交设立的教学点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查。三、民非院校教学点备案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相关链接----《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摘要:第五章教学点备案第十九条(备案受理)(一)民非院校应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点开展办学活动。(二)办学条件等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较好的民非院校,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民非院校的教学点不是独立的办学机构,其办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管理须由设立教学点的学校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民非院校不得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在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和条件的机构中设立教学点。(三)民非院校教学点的办学场所和办学条件,须符合《设置标准》的规定要求。(四)民非院校跨区县设立教学点,事前须分别向本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和拟设教学点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和备案机关应及时受理民非院校设立教学点的备案申请,并予答复。民非院校设立的教学点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机关应予以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第二十条(备案材料)民非院校设立教学点,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设立教学点《备案报告》(包括:教学点地址和教学条件、教学层次、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学生规模、可行性分析等),并附《备案登记表》(另行公布);(二)拟设立教学点的场所和设施的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应符合《设置标准》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三)学校须对所设教学点实施“教育教学统一管理,师资和教育教学资源统一调配,收费和财务统一管理”的制度与措施;(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和学校财务审计报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