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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39:49 发布

黑龙江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会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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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支持民营企业工业投产项目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7】13号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民营企业投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工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一、支持重点(一)年度内建成投产并符合支持条件的省重点工业项目。(二)年度内贫困县建成投产并符合支持条件的工业项目。二、支持条件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项目企业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民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7000万元;贫困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6- 元以上(含1亿元),且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三)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四)项目在申报年度内已全部建成投产或分期投产(分期建成投产项目相关要件必须对应分期审批建设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建成投产的相关财务和资产等验收证明、项目建设期内全部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五)市(地)工信部门须对项目建成投产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供项目建成投产的真实性承诺。三、支持方式  项目扶持资金采取项目建成并投产后补助方式。(一)贷款贴息方式。对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账面固定资产贷款总额给予5%贴息(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利率核算),单户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二)投资补助方式。对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利用自筹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3%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三)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相结合方式。对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大于当期贷款总额的项目,按当期贷款总额给予5%贴息-6- 与扣除当期贷款总额后利用自筹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3%补助相加,单户企业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四)贫困县工业项目支持方式。对贫困县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不含2亿元)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3%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以上(含2亿元),按(一)、(二)、(三)条方式支持。四、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一)省工信委、财政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实际,联合印发申报通知。(二)各市(地)工信、财政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核实后,联合报送省工信委、财政厅。(三)省工信委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省发改委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进行审核;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财务指标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所需评审费用在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列支。(四)省工信委、财政厅根据项目审核情况,研究提出拟支持工业企业项目名单。省财政厅根据工业企业项目财务指标等审核情况,会同省工信委提出拟支持项目资金意见。(五)拟支持的项目由省工信委和省发改委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向省政府呈报项目资金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工信委、-6- 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支持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五、监督与管理(一)项目单位在收到工业投产项目专项资金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年(连续两年)向当地工信及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达产达效情况,各市(地)工信及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工信委及财政厅报送项目达产达效情况。(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及企业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六、附则(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厅负责解释。(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6- -6-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9月12日印发-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