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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8:08 发布

灌阳县教育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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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灌阳县教育局责任事项登记表表一:主要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执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发展政策,起草全县与教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灌政办〔2011〕65号2.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承担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与政策调整,牵头负责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等工作。3.研究贯彻教育政策、法规的重大问题。2综合管理全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等工作;运用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宏观调控管理和督导评估。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1.指导基础教育的结构、布局调整,指导和管理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工作。灌政办〔2011〕65号2.统筹管理全县中等职业教育,编制全县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中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布局和调整工作。3.负责全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审核和调整,负责全县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和毕业证书验印工作。4.指导全县中等职业学校思想道德教育、教育教学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5.负责在规定书目范围内对县域内教育用书目录的审核和校本教材、实验教材的实践工作。6.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学校德育工作,负责民办基础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12- 7.承担本级权限内的教育行政执法和教育行政复议和普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检查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牵头组织和协调开展中小学生法规教育,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调整和管理。8.负责少数民族教育中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成人教育工作,指导乡镇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和社区教育。9.负责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10.负责全县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3综合研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教育系统教育教学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实施全面素质教育,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中小学布局调整,理顺教育内部和外部的关系。1.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全县基础教育工作,负责实施全面素质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工作。灌政办〔2011〕65号2.牵头负责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等工作。3.负责全县基础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外交流工作。4.负责少数民族教育中的基础教育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育经费、教育建设投资、年度经费预算等进行研究、调拨和审计;负责教育经费汇总统计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大中型项目基建的立项及投资申报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监督工作。1.编制机关和学校的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灌政办〔2011〕65号2.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3.负责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4.编制学校基建规划和年度投资方案,审核直属学校建设规划。5.指导、监督学校基建项目和乡镇教育专项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12- 6.负责全县教育经费的统计和全县中小学年初综合统计工作。7.参与全县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参与县辖区“三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协调征收及计划使用工作。5拟订县本级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计划。指导学校节能减排、资产管理工作。1.负责指导学校节能减排、资产管理工作。灌政办〔2011〕65号2.拟订县本级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计划。6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环境教育等工作。1.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员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灌政办〔2011〕65号2.指导全县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环境教育和开展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检查督导学校开展相关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7统筹和指导全县教师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和指导教师招聘、教师培训工作;统筹和指导校长队伍建设;负责学校教师队伍、校长队伍建设与管理。1.统筹指导全县教师队伍、校长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统筹教师招聘、教师培训等工作。灌政办〔2011〕65号2.统筹和指导校长队伍建设,负责学校教师队伍、校长队伍建设与管理。3.依法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81.组织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会考。灌政办-12- 组织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会考、成人自学考试、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2011〕65号2.负责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认定工作。3.承担成年人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工作。9指导全县教育学科研究和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指导全县学校教育信息化、电化教育研究、教育装备配备与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勤工俭学、社会实践工作;指导、监督和承担学生资助管理工作。1.指导全县教育学科研究和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灌政办〔2011〕65号2.指导全县学校教育信息化、电化教育研究、教育装备配备与管理工作。3.指导中小学勤工俭学、社会实践工作。4.指导、监督和承担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中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5.负责在规定书目范围内对县域内教育用书目录的审核和校本教材、实验教材的实践工作。6.负责校车使用前的前置审批工作。10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育督导政策,组织实施全县的教育督导工作。灌政办〔2011〕65号2.对全县学前教育、“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和职业教育等进行督导检查。3.对全县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111.统筹、指导全县中小学德育工作。灌政办〔2011〕65号-12- 拟订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汉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2.联系沟通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3.指导全县校外教育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4.指导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建设与班主任管理。5.统筹、规划、指导全县汉语言文字工作。6.贯彻实施汉语言文字相关法规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7.负责全县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12指导中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灌政办〔2011〕65号2.承担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3.承担信访工作。1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灌政办〔2011〕65号-12-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无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无           -12-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2项)一、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和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二)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设备、设施等;(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四、监督检查措施监督采取如下措施:-12-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纪检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法规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五、监督检查程序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12-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的;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的;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二、教师资格认定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和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12-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二)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设备、设施等;(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四、监督检查措施监督采取如下措施:(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纪检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法规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12-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五、监督检查程序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12-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的;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的;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