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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1:1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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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建建材联〔2016〕432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一、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综合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的初审等相关工作;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市绿建协会)负责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初审等相关工作;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设协会)负责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初审等相关工作。二、申报要求10
政府投资项目和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不得申报专项扶持资金。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应符合扶持办法要求,其中申报绿色建筑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在受理时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申报装配整体式建筑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应完成竣工验收,并满足相关申报条件;申报其他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竣工验收。所有申报材料复印件应当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其他竣工验收文件。4.有效期内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5.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总投资额情况说明10
(其中必须明确建安成本与设备总额)。6.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及数据上传表。7.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二)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建设单位。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注有预制率和装配率)、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计算书。(3)建筑设计总说明、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项目创新技术应用相关材料(详见附件上海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创新、推广技术一览表)。(4)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含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指标)。(5)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总投资额情况说明(其中必须明确建安成本与设备总额)。(6)10
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及数据上传表。(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参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共同作为申报单位。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项目竣工验收文件。3.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4.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及数据上传表。5.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标准》(DG/TJ08-2244)编制的公共建筑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按照实际运行数据验证节能率)。6.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改造项目全部费用,精装修费用除外)。7.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共同申报单位的项目)。10
8.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项目应符合下列技术和要求:项目应当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DG/TJ08-2136)和《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技术规范》(DGJ08-2164)要求实施改造。项目改造后围护结构的外墙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2W/(m2·K);屋面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0W/(m2·K);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5W/(m2·K);外窗现场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6级。公共部位照明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要求。采用集中式供暖、通风、空调的住宅,围护结构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供暖、通风、空调改造后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要求。除住宅以外的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系统和机电设备系统改造后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要求。同时,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0
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2.项目施工许可证。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其他竣工验收文件。4.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5.经过评审的设计、施工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及图纸等)。6.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DG/TJ08-2078)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7.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改造项目全部费用,精装修费用除外)。8.业主与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五)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2.项目施工许可证。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其他竣工验收文件。4.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10
5.外窗或外遮阳改造项目设计文件。6.外窗或外遮阳改造工程的检测报告:其中外窗改造需提供包括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保温性能和现场气密性能等的检测报告;外遮阳改造需提供包括遮阳构件的安全性能(抗风性、机械耐久性与耐积水荷载性能)、遮阳性能(遮阳系数)等的检测报告;一体化遮阳窗改造需提供包括外窗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保温性能、现场气密性、遮阳构件的安全性能、遮阳性能指标等的检测报告。7.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外窗或外遮阳改造全部费用)。8.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六)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参与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共同作为申报单位。项目应符合下列技术和要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10
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DGT/J08-2004A)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太阳能热水全年保证率不应低于5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应低于50%。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等技术措施。浅层地热能建筑一体化项目:螺杆式地源热泵系统、螺杆式水源热泵系统制冷COP不应低于3.50;涡旋式地源热泵系统、涡旋式水源热泵系统制冷COP不应低于3.20。公共建筑中浅层地热能热泵制冷量不应低于项目总制冷能力的33%。埋管式土壤源热泵系统应有土壤温度监测装置和热平衡等技术措施。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其他竣工验收文件。3.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4.工程竣工图文件(包括建筑总说明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设计图纸或浅层地热能热泵系统专项设计图纸)。5.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DG/TJ08-2078)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6.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可再生能源系统全部费用)。7.公共建筑项目10
需提交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及数据上传表。8.太阳能热水系统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浅层地热能热泵系统COP的检测报告。9.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共同申报单位的项目)。10.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三、申报程序(一)资金申报单位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www.shjjw.gov.cn),通过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填写《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并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二)市市场管理总站、市绿建协会和市建设协会分别对所负责范围内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网上申报资料齐全情况及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资金申报单位提交书面资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对资金申报单位予以告知。对通过初审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由市市场管理总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10
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由市市场管理总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进行能效测评。(三)通过初审的项目,市市场管理总站、市绿建协会和市建设协会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项目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赴项目现场进行核验。(四)通过复审的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五)公示无异议后,属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资金申报单位签订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合同。属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和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的,由市市场管理总站和资金申报单位签订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合同。市市场管理总站、市绿建协会和市建设协会分别对所负责范围内资金申报相关资料按照审计要求整理归档。资金申报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并接受相关的审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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