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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2:2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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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登记表部门名称:宁晋县公安局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全县公安工作,研究全县公安工作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推进全县公安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政务办公室综合掌握全县公安工作情况,承担重大课题研究论证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全县公安系统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督查督办、机要管理、外事接待等工作负责全县公安工作调查研究,起草综合性文字材料2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以及公安宣传、教育、训练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权限管理公安干部。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及技能训练,组织指导公安宣传工作政治处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教育管理工作承办机构编制、人事、警衔和劳资管理负责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和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抚恤优待、健康保护等从优待警工作负责公安民警职业化、正规化训练工作负责公安宣传、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政工信息调研工作3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查处和督办公安民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负责县局各项重点工作的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大队负责对县局所属单位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五条禁令”“内务条令”等纪律情况的监督
制定本单位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警务督察大队办理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县局党委及行政首长交办的督察事项受理群众来人、来电投诉,并积极核查、处理履行《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监督检查全局干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县政府决议、命令情况纪检监察室受理对局监督检查对象的举报、控告,查处和督办重大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受理监督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和党员不服党组织处分的申诉受理有关反映民警违法、违纪的控告和来信来访、申诉事项查处县局党委交办的内部违法、违纪案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对局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协助县局党委制定党风、党纪教育整顿计划,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对局民警进行党风党纪和纪律条规教育完成局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负责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受理和办理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信访科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涉及公安信访事项组织对重点信访人员的管控工作对有责信访事项提出倒查建议承办上级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办理单位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4搜集、掌握影响政治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有关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适时组织实施。管理、规划指导和监督考核全县公安情报信息工作情报大队指导各警种和部门加强情报信息公开和秘密力量建设,并对各警种和部门情报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研判、评估
负责情报信息研判成果的上传下达及与相关部门和地区之间的交流沟通负责对情报平台比对报警进行研判,落实处置措施接报、掌握、处理重大敌情动态、突发事件、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等要情信息指挥中心负责警务战备值班和110报警,并做好组织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协助局领导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及重大案(事)件担负警力统一安排、统一指挥和方案部署的任务制定全县公安国保部门情报信息规划,指导国保部门情报信息和特情建设工作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汇总、处理、分析研判国保部门有关情报信息,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危害结果,提出对策意见规划、管理和指导国保部门信息化建设掌握境内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活动情况组织指导和直接侦办煽动性案件、会道门案件、民间秘密结社案件、窃取机密和出卖情报案件、侮辱国旗国徽案件及其他预谋行动破坏案件、重大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案件参与处置发展非法组织、行动破坏及“闯关”等重大案(事)件负责对人权、“对日索赔”、特定群体方面专门工作掌握高校、科研、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文化领域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情况,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重大案(事)件的调查、侦察、处置工作及文化领域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和安全防范工作掌握分析全县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并研究制订对策经营宗教上层人士、民族分裂势力头面人物专案负责和指导对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案件及境外宗教渗透破坏案件的侦察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掌握教会领导权,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稳定指导协调对邪教、有害气功及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公开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控制、处置工作,加强防范工作阵地控制,组织指挥、监督指导和督办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直接侦办重特大案件及涉外案件,负责跨县及境外邪教、有害气功及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案件线索的协查工作物建、领导、管理和使用专案侦察中的尖子特情承担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情报信息收集、现场取证及重点工作对象的侦察和控制工作指导国保部门勘察检验、侦察取证、情报信息技术工作,承担现场勘察、监控、取证和技术检验等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专门工作5指导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立案侦办重大案件。组织实施刑事科学技术及技术侦察手段建设。负责掌握和综合分析全县刑事犯罪规律特点和刑侦工作情况刑事侦查大队、秘书科、刑事技术中队、刑事侦查一、二、三、四、五、六中队、办案指导中队负责全县刑事特情手段、刑嫌调控、阵地控制及刑事犯罪信息研判与侦查工作组织开展并督导、协调全县涉枪、爆炸、驾车撞人、投放危险物质、决水、抢劫、杀人、绑架人质等暴力犯罪案件、文物走私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实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指导、落实打击流窜犯罪、缉捕在逃犯工作组织开展严打斗争和专项打击行动与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联系,办理重大涉外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办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规划和管理全县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全县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及监督工作参与、直接办理重特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事故和灾害等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工作
负责全县疑难案件痕迹、生物、理化、毒化、文件、影像、电子等各类物证的检验鉴定、复核及心理测试技术工作规划全县警犬技术工作,承担有较大影响案件的气味追踪、犯罪物证气味鉴别,以及重大活动安保、安检等任务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侦破有组织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境外黑社会渗透组织跨境有组织犯罪等案件,协调跨县黑恶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直接侦办上级领导批办和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挂牌督办大要案件掌握涉港澳台案件情况和国外侵害中国人的犯罪活动情况掌握全县经济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经济犯罪侦查一、二中队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县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负责全县经侦信息化建设及全县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直接立案侦办上级交办和全县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全县毒情调研和禁毒工作对策研究,制定全县禁毒工作目标、规划和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禁毒工作禁毒大队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查缉、禁毒重点整治、禁种铲毒等工作直接组织侦办全县重大毒品案件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全县大型禁毒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动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禁吸戒毒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承担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
组织开展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的管理工作和对非法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研究提出防范、打击、处置恐怖活动的政策建议,制定落实反恐怖斗争方针和政策的具体实施措施反恐大队研究制定反恐怖机动队、反恐怖基础建设和装备方案,提出预算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开展对境内恐怖犯罪组织和恐怖案件的情报搜集和侦察工作6规划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和公安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建设。研究拟定全县公安科技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和“金盾工程”科级信息化科组织公安科研攻关、科技立项、成果鉴定、技术推广及公安专用装备研发工作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负责技防产品和工程的监督管理、检测发证工作指导和管理公安信息通信网络技术建设及各种通信资源负责跨地区警务活动、大型活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通信勤务保障工作7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警卫工作,负责对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和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指导全县巡警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巡逻警察大队组织指导、协调和参与大型活动、重要节日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和完善处置罢工、罢课、游行、示威、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承担巡逻执勤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依法审批集会、游行、示威负责全县县直机关的值勤、巡逻和警卫任务县直警卫科协助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处理群众集体性上访案件参与处置暴力恐怖犯罪事件、严重暴力性事件、暴乱骚乱事件特种警察大队参与处置大规模聚众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和强对抗性的群众性事件
承担抢险、排险、人质解救等特定任务为危难群众提供紧急救援帮助承担其他特殊任务8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直接立案侦办涉及网络安全的重特大案件。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全县各级公安机关维护网上公共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并监控和处置互联网信息、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负责网上信息侦查、情报侦查、网上技术手段建设和使用等工作直接运用技术侦察措施办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查证重大犯罪线索参与预防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搜集重要情报信息工作负责对县局技术侦察队伍的分级管理、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技术保障9指导、检查、实施辖区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户政管理部门的规划和标准,负责辖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户籍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户政管理大队指导公民身份证制发、日常管理、使用查验工作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管理、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县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负责县级人口信息系统管理和全县人口统计工作指导全县公安机关搞好常住、暂住、重点人口及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承担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10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县出入境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公民非公务活动出境和来宁境外人员,依法组织侦办和查处涉外案(事)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出入境管理大队管理全县公民非公务活动出境和来我县境外人员,审核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负责全县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审批与管理负责全县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办理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协作事项及与各县间的案件协查工作组织侦办和查处涉外案(事)件11指导协调全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交通警察大队
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及对机动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执法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公路治安秩序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执法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负责辖区交通安全教育及各级交通安全组织的管理对发生在辖区主干道路上的治安和刑事案件进行先期处置加强道路治安巡查和防范,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打击车匪路霸接收指挥中心指令,负责辖区内接出警,接受群众报警和求助检查各类嫌疑车辆和相关人员按照指挥中心指令,堵截嫌疑车辆查缉逃犯对交通道路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警戒现场,疏导群众,维护秩序参加处置交通灾害事故,维护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勤务秩序管理和指导工作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车辆的限行范围,做好禁行、限行区域通行证的发放工作负责道路占用、开挖的审批,制定施工分流方案,协调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分流设施设置工作,指导辖区大队组织实施交通分流工作掌握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基本情况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依法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单位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向相关部门和交通安全责任单位通报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和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指出交通安全隐患,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办理案件过程实施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错误的执法行为,并提出纠正建议12指导全县监管场所及监视设备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对收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负责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人犯羁押、管教工作宁晋县看守所负责对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下的人员进行关押改造
负责劳动教育和治安、行政拘留人员以及其他不够刑事处罚人员的羁押和看管教育工作。宁晋县治安拘留所13执行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标准并负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公安机关财务、经费等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公安装备、被装配备标准,负责公安系统装备物资和服装的规划、购置、调拨、储存、供应、管理工作警务保障室统一管理全县公安机关业务经费,指导全县公安机关财务工作编制和管理局机关经费预决算,审核监督各类经费支出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服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各科室、所、队进行业务审计指导工作及督促检查审计科对收支处罚执法单位进行审计对违反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的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及处理意见14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组织协调或直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治安事故;承担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等管理工作;推进治安行政管理改革工作掌握全县治安形势,搜集了解治安信息和工作情况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全县治安防控体系和治安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公安派出所总体建设规划并指导开展业务工作负责特种行业、出版物市场、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推进特种行业安全防范,加强阵地建设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金融系统、军工单位等内部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耳目、治保会等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及全县保安服务行业的业务工作负责对全县非军事系统枪支弹药、民用枪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清理、收缴、销毁报废枪支和非法持有枪支,协助有关部门侦破各种涉枪案件对全县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进行查处对特种刀具、弓弩的生产、销售、佩戴、使用及剧毒物品进行治安管理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实施监督检查承办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和领导机关批办的重大案(事)件指导和参与重大治安案件及“黄、赌、毒”案件、非法出版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重大治安事件现场声像信息的采集、上报和治安部门办案、装备、特情耳目、职业据点等基础工作负责侦办全县环保领域的犯罪案件,参与环境保护部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涉及环境污染的治安案件,侦办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刑事案件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支持和配合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行动,分析、研究环境犯罪信息和规律,制定预防、打击对策,查处违反国家规定,运输、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日常巡查等长效机制研究拟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并监督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指导或直接侦办涉及食品药品犯罪的刑事案件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保卫部门的基础建设工作负责建立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联动机制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案(事)件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稳定的情报信息各派出所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依法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
在辖区内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的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预防可防性案件的发生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侦破应由派出所受理的一般刑事案件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众性事件加强对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掌握控制工作对辖区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对辖区内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工作,对被劳改、劳教、少管人员进行社会协同教育和放回后的接茬帮助教育工作,做好群众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为民排忧解难,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15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拟订有关公安工作规范性文件;指导办理劳教、收教案件审批及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刑事诉讼案件工作。指导全县公安机关法制工作法制大队组织或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备案指导、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及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诉讼案件工作组织开展或指导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检查、个案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执法监督工作参与研究和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管理公安法律文书组织开展有关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部门名称:宁晋县公安局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营业性演出公安部门演出现场的安全检查,包括观众数量的核准和缓冲区的划定;演出禁止情形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颁发;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演出禁止情形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登记;营业性演出广告违法的处罚。2食品安全监管公安局负责全县食品领域犯罪案件侦办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4年5月13日,宁晋县质监局向我局移交案件称:宁晋县质监局对宁晋县一面粉厂检查时发现,该面粉厂在面粉生产、加工过程中涉嫌向面粉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过氧化苯甲酰成分添加剂。经查,该面粉厂负责人窦某某对在面粉中使用添加剂一事供认不讳,乔某某利行对向窦某某销售添加剂一事同样供认不讳。后经宁晋县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被检面粉中每公斤面粉中含过氧化苯甲酰0.041克,属不合格。2014年5月13日我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15年10月,宁晋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人窦某某、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食药监局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水务局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在水产养殖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信局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商务局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3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公安局负责全县保健食品领域犯罪案件侦办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食药监局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卫生局负责指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安监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工商局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4化妆品监管公安局负责全县化妆品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侦办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食药监局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部分化妆品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质监局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安监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工商局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5药品安全监管公安局-负责全县药品领域犯罪刑事案件侦办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食药监局负责药品的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制定药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6医用器材安全监管公安局负责全县医疗器械领域犯罪刑事案件侦办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食药监局负责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7娱乐场所管理公安局加强全县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文广新体局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人社局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8旅馆业治安管理及安全监管公安局对开办旅馆业的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质监局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安监局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9烟花爆竹监管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工商局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10典当业管理公安局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县商务局组织实施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核、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公安局监督检查县级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抽查从业单位相关安全管理工作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安监局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信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12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监管公安局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证》的审批、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交管局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质监局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计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邮政局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监管公安局监督检查县级公安机关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工作,抽查从业单位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卫计委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环保局负责放射源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4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公安局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甲欲开设网吧,应当向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甲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甲持有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甲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文广新体局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经营活动工商局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15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公安局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提供服务,为流动人口发放居住证。《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教育局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卫计局组织有关单位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传染病防治和预防接种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并向其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司法局组织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民政局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人社局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16禁种铲毒工作公安局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禁种铲毒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3.《治安管理处罚法》禁种工作由农业部门开展禁种铲毒工作,有关社会面的禁种铲毒宣传等由禁毒办统筹开展。农业局组织、指导开展禁种宣传教育工作和铲除毒品原植物工作(我县无林区,林区禁种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1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公安局指导、协调全县各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实地核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审批。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县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4.《河北省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河北省麻黄草采集销售管理办法(暂行)》;6.《河北省麻黄草购销使用管理办法》在2012年我省组织开展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等环节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物价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进行监控监管;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出口敏感地区的货柜和罐装货物的抽检,防范易制化学品走私出境;药监、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出台我省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工作意见,落实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措施,防止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食药监局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安监局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商务局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工商局负责工商登记和监督检查环保局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18对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的查处公安局负责对达到立案校准的非法经营烟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0年3月2日法释【2010】7号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A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对市场检查时发现卢某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B集市上销售烟叶、丝。随后A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又从卢某的家中查获大量烟叶、丝、手工卷烟和手工卷烟纸。随后移交A县公安局,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鉴定卢某被查获的烟叶和手工卷烟和手工卷烟纸价值99773.4元。卢某的行为触犯了非法经营罪。烟草专卖局负责对非法经营烟草且不够立案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19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公安局负责对非法制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刑法》第206、207、209条;《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协发〔2010〕1号)某地税机关在对一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开发成本偏高,怀疑其发票和对应业务的真实性。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从M公司处获取假发票,虚增开发成本。进一步调查发现,M公司为一制售假发票窝点。则由地税部门对该房地产公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款行为进行查处;由公安机关对制售假发票的M公司进行查处。地税局负责对购买、使用虚假地税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20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交警大队对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发现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负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联合排查上报,报省安委会审核,公布并挂牌督办,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普通国、省、县、乡道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县安监局负责县级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
21公路安全检查交警大队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第1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经调查,养护施工企业将沥青摊铺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并在该工程中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维护通行秩序;事故发生前2天,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已分别对其发出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事故现场处理完成后,安监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县安监局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道及县乡公路安全生产行业监管。22重点车辆动态监管交警大队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对符合证据要求的,依法查处;配合安监部门做好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工作,将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范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公安交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某客运公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不正常,交警部门在对超速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县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别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
县安监局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23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交警大队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县公局交警大队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查等工作。县安监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24污染环境环安大队负责污染环境案件的侦办,维护执法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环境法》环保局负责全县涉污企业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
2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交警大队负责对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实施免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某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县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部门名称:宁晋县公安局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科室(单位)联系电话1“1.10”110宣传日活动宣传l10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在为民服务实践中推出的新举措和新办法,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工作中涌现出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l10、关心110、爱护110、支持ll0,共同促进110的发展。指挥中心2全民禁毒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国家禁毒办、公安部把每年的6月定为全民禁毒宣传月,组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各类宣传活动,包括"“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媒体宣传等。刑侦大队六中队3食品安全宣传周公安主题宣传日每年6月中旬,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其中一天为公安主题宣传日,公安机关集中展示食药安保队伍在打击食品犯罪案件取得的重大战果,同时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讲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识假辨假基本常识,公布食品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办法和渠道,接受群众现场举报。食药安大队4文明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每年针对重点驾驶人和客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广泛传播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理念。交警大队5交通安全执法的短信告知车管所完善以下业务:机动车报废通知、机动车检验告知、驾驶证换证告知、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告知、驾驶证记分满分提醒、驾驶证停止使用告知、非现场违法处理通知。交警大队6“122”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结合每年的宣传主题,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警大队7受理交通事故报警通过122电话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先期抢救伤员,勘查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交警大队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2、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3、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事项监管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事项监管5、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6、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7、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8、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9、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管11、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1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单位名称:宁晋县公安局一、监督检查对象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活动举办前审核材料、检查现场,给予许可;活动举办时进入现场监督管理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五、监督检查程序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持第四项的申请材料,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六、监督检查处理1、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2、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单位名称:宁晋县公安局一、监督检查对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三、监督检查方式活动举行前审查申请书、检查现场,给予许可;活动举行时进入现场监督管理四、监督检查措施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五、监督检查程序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对违法行为,人民警察应当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带离现场、或予以立即拘留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事项监管单位名称:宁晋县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日常管理,按照《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范围内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2、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如实登记、备案相关情况。3、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审批、备案材料一致。4、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1、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其中旅馆业要求每月对辖区所有旅馆进行1次监督检查,印章、典当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3、全面检查:会同上级管理部门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4、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四、监督检查程序1、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情况反馈给各派出所。2、已经获得审批许可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治安管理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3、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发现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或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的,应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收当公安机关明令禁止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当行未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报送备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
、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事项监管单位名称:宁晋县公安局为加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放权不放责”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它条件;2、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3、有无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4、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它内容。(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办件量的15%;2、台账资料和档案抽查,每年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总办件量的10%。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听取许可情况汇报。(二)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情况进行检查。(三)对受理的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指派二名以上民警开展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合法监督检查工作。(二)听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情况汇报。(三)查阅相关台账资料,审核相关行政审批案卷。(四)制作监督检查情况反馈报告。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发现许可行为有法律规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局依法可以撤销有关行政许可。(二)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局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纪律责任。(三)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单位名称:宁晋县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运输、使用的日常监管,避免发生流失或被盗现象,不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取得相关使用许可证,是否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2
、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实际使用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是否与审批材料一致,同时检查购销备案情况。3、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如实记录使用的数量、流向的。4、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转让其购买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是否建立情况报告制度。5、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存储仓库,是否按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三、监督检查指标及方式1、日常巡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家每月不少于2次。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四、监督检查程序1、对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进行备案,并将情况反馈给各公安派出所。2、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备案单位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市治安管理大队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3、局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履行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储存、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责令单位及从业人员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对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拒不进行整改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单位名称:宁晋县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日常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河北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二、监督检查内容1、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全同后的信息报送情况;2、出租房业主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报送情况;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日常巡查:全县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2、专项督察:公安局户政大队根据要求开展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各公安派出所检查不少于20人。3、案后倒查:对发生入户盗窃案件的流动人口报案人落实案后倒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四、监督检查程序1、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户政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2、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3、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河北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2、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进行处罚》。
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单位名称:宁晋县公安局为加强对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流动人口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的核准事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派出所户籍室。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各派出所户籍室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流动人口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的核准情况。包括:1、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2、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3、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4、其他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检查。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实地检查,检查的派出所比例不低于派出所总数的25%,对各项业务的抽查不低于5%;2、网上抽查。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进行不定期网上抽查,抽查不低于业务量的10%。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局实地检查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各项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二)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不定期进行网上抽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局指定两名以上民警对派出所户籍室的有关工作进行检查。(2)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等事项以及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落实措施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的,经核查属实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打防控考核和绩效考核。(3)适时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派出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检查中发现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中以及在办理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场通知属地派出所所长,并及时以书面或电邮形式通报市局督查部门。(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1、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2、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3、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4、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5、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6、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单位名称:宁晋县公安局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内容。全县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的9种违法信息,并及时进行巡查处置。2、监督检查指标。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网站。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不定期抽查、信息系统工具检测等方式相结合进行。四、监督检查程序1、落实一名专管民警负责,并确定各网站至少一名联络员;2、定期对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法信息,并及时通报未处置的违法信息,督促网站及时处置;3、适时对网站处置情况进行复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监督检查。由专管民警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内各网站进行巡查;(2
)做好记录。及时发现各网站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日志、截屏等记录;(3)通报整改。检查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通报至网站联络员进行整改;(4)复查整改情况。检查人员及时对前期要求网站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5)处罚。监督人员通过复查后发现被要求整改网站仍存在问题,根据违法违规严重程度对存在问题网站依法进行当场或者立案处罚。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单位名称:宁晋县公安局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各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全县各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全县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华数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全县各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成员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1、监督检查内容。全县各互联网服务单位、联网使用单位、接入服务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各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2、监督检查指标。每季度检查不少1次,每次不少于5家。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1、由网安大队指派2名民警到全县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2、检查民警表明身份,表明身份,说明来意;3、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对象的相关制度、措施和台账进行查;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4、发现存在问题,并通报被检查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查看被检查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台账及落实情况。对制度不执行、措施不落地、台账不齐全的,督促其立即整改。2、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管单位名称:宁晋县公安局为加强对互联网服务营业所安全管理的监督,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宁晋县各网吧根据《邢台市网吧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制定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1
、监督检查内容。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网吧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消防部门负责网吧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治安部门负责网吧治安安全的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网吧实名制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2、监督检查指标。公安派出所每周对本辖区内网吧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次检查必须现场填写制式的检查登记表。(1)对网吧处2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或警告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2)对网吧处200元以上罚款、停业整顿的,必须经上级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由公安派出所承办;(3)对网吧进行的行政处罚将由网安、纪检、法制部门进行检查督导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网安、消防部门对网吧安全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程序1、由网安大队指派2名民警到全县各网吧进行网吧实名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实地检查或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对被举报网吧进行突击检查;2、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并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严重依法当场或立案处罚。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检查民警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当场指出存在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民警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存在问题的网吧进行相应处罚。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单位名称:宁晋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层中队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基层中队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基层中队。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交通安全治理机制。是否坚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积极协调职能部门,依靠和发动群众力量,借助社会资源,构建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制机制。是否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二)落实常态严管措施。是否合理安排警力和勤务,确保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控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特点,最大限度把警力、车辆、装备投向路面,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纠违率。坚持严厉查处酒后驾驶、“三超一疲劳”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三)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是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道路交通隐患路段排查档案。
(四)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是否加强客运、货运、旅游、危化品运输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定期检查企业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确保车辆检验率以及人员档案信息完整率、准确率、审验率符合规定标准。加强农村道路以及农村面包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否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拓展宣传阵地,丰富宣传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六)规范执法活动。是否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监督制度,是否坚持法制员制度,以各项执法检查措施为抓手,不断创新执法理念、提升执法水平、改善执法服务、增强执法公信力。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三)实地督查。(四)道路执勤执法活动考核。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一)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全县交通安全形势及上年交通事故的分析,确定每年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于年初制定出台《绩效考核办法》,年底根据工作成效,予以排名。(二)日常工作督查。年初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五、监督检查处理(一)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与交通管理补助经费挂钩。
(二)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存在问题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处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单位名称:宁晋县公安局一、责任单位各中队二、责任人各中队中队长负责属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中队长主持本中队内的全面工作,并对本中队工作负全面责任,中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6、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河北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代码手册(2014年版)》四、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1、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5、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系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二)一般程序1、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2、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当事人签名,复核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注明。4、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二名交通警察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现场执法时,应当提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五、违法告知1、书面告知:通过邮政速递将违法行为告知书送达当事人。2、短信告知:通过编发手机短信形式告知。六、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或有意帮助被处罚人逃避行政处罚的;2、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5、罚款时不出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6、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外,擅自增设或创设行政许可条件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8、超越行政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责任主体认定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权等行政权力的执法人员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中队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中队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中队(含中队长)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2、分管领导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