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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4:4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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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的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研究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发展计划综合股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2研究分析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的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监督检查各项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综合股根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3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他调控政策的措施;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对全市财政金融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综合股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产业政策4组织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体改股5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协调非国有经济改革;参与公用事业、农业、科技、体育、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5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安排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安排国家和省市的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编制前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投资股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筛选上报需争取国家、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监督管理招标公告发布负责汇总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重点办调度、督导重点项目建设,分析重点项目建设总体形势和发展状况,研究重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建议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对申报省市重点项目进行产业政策把关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争列省、保定市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做好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和服务工作,努力拓宽项目合作渠道,促使更多重大项目落地6研究分析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产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投资股5
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安排生态环境建设和农村经济建设重大项目规划交通重大项目布局,制定我市汽车工业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监督辖区内汽车产品(整车、配件)的质量运行情况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节能监察股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7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城镇化建设,负责地区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针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战略相关文件,提出建议;综合股8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规划和指导全市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全市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股9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办公室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防建设的关系,提出重大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议综合股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全市社会发展规划5
10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制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节能监察股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11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宏观指导和协调促进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宏观指导和协调促进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办公室12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组织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组织实施办公室5
发展改革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和调整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初步设计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3.《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保市政[2010]35号)市交通运输局对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市水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2节能工作发改局节能综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全市节能工作开展过程中,发改局负责全市节能整体工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政府办负责;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建设局负责;节能灯具、节能电器及一次性使用餐具由商务局负责;节能炉具、沼气池使用及农业耕种节能由农业局负责;企业设备及技术节能技改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工信局负责;老旧汽车淘汰及节油车辆推广由交通局负责。政府办公共机构节能建设局建筑领域节能商务局商业领域节能农业局农业领域节能工信局工业企业节能技改及淘汰落后产能交通局交通领域节能3煤炭经营监管发改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3号令)5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局注册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到发改局进行告知性备案。工商局煤炭经营企业注册质监局负责煤炭质量管理5
发展改革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分析预测与解释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未来运行趋势进行研判,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固定资产投资股2827319-80102投资体制改革政策宣传与咨询宣传贯彻与投资体制改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咨询服务固定资产投资股2827319-80103电力需求侧管理宣传培训推广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法规和新技术;通过示范项目带动社会广泛参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建设节能监察股2827319-80074低碳宣传与推广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低碳理念,推广低碳产品节能监察股2827319-80075
发展改革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职权名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项目的合法性及审批或核报程序执行情况:1.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要求;2.项目简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3.项目选址、用地、环评、节能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5.项目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1.定期检查,结合项目稽察进行检查;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45
(一)选择检查对象;(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帐;(五)实地勘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五、监督检查处理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一是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二是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三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四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五是对存在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二)职权名称: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45
一、监督检查对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中标人。二、监督检查内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依法核准的招标方案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四、监督检查措施事中指导、协调、监督,事后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程序1.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活动、依法核准招标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依据相关政策开展专项检查的,首先,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目的;其次,组织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掌握第一手情况,发现并梳理有关问题;第三,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发现的问题及对依法核准招标方案的执行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三)职权名称:初步设计审批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45
市发改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初步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按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内容、技术标准、概算进行建设。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1.定期检查,结合项目稽察进行检查;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检查对象;(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帐;(五)实地勘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五、监督检查处理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一是依法不予审批初步设计及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二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三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45
四是对存在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教育局部门职责登记表45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承担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语言文字的规范应用,指导推广普通话,负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办公室2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指导协调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及管理。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工作。成教股牵头组织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成教股制定民办教育有关管理制度成教股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监督管理。成教股负责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备案工作成教股统筹协调和管理民办教育工作成教股牵头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县民办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成教股制定民办教育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日常监督管理。成教股制定成人文技校(社区学校)工作考核方案,并负责实施。成教股指导职教、乡镇文技校(社区学校)做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双证制培训、扫盲工作等。成教股负责成教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成教学校和教师的评优评先和推荐工作。负责河北省广播电视大学高碑店分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指导电大搞好成人高等学历的教育培训工作。办公室3管理市拨教育经费。监测各乡镇、办事处贯彻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有关政策方案。计财股45
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中小学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教育经费。计财股指导、管理中小学、幼儿园信息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等工作。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管理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收费工作。计财股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指导、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等工作。办公室指导、监督各直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财股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师范院校毕业生推荐就业意见的呈报工作。制定师资管理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人事股局机关和所属学校(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工作人事股全市教师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和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人事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审查。人事股负责离退休干部、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人事股全市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负责教职工奖惩工作人事股办公室5负责全市初、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初中、高中教育招生政策并组织实施。普教股指导、管理和督查全市义务、高中、成人教育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普教股成教股负责义务教育、普高、职高、技校学籍管理、验印发放义务教育证书。普教股成教股6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办公室45
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协调其实施。指导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高中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调整工作。办公室制定教育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办公室7制定全市教育工作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并检查、监督其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拟定教育人力资源配置的有关规定。人事股负责全市有关教育政策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指导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教育系统普法、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办理重大和涉及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局内各业务职能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办理机关应受理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和对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办公室8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体制与运行机制。负责民办学校的设立。成教股管理在职教师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人事股9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德育、体育、卫生、美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规划协调学校德育、精神文明建设、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普教股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普教股拟订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指导性文件普教股组织协调学校参加国家、省、市级体育竞赛、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普教股45
组织全市中学生运动会普教股指导全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普教股负责承办中考招生工作中体育考试有关事项普教股指导有关专业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和体育、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普教股10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基金会等教育社团组织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直属单位的领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基金会等教育社团组织的工作。办公室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直属单位的领导。人事股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相关科室教育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45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条件审核、核准高碑店市96336部队牵头负责转发国家、省有关军人子女教育文件等。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3]1号)王林,现役军人,2012年荣立个人二等功。其子王伟符合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了信函,并提供了军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了家属和子女户籍薄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军分区政治部门审核确认,报市教育局核准后,按军人王林意愿,2014年教育局安排其子王伟就读南市区永华南路小学一年级。高碑店市教育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准。2办理民族成份变更,落实少数民族学生中考、高考优惠政策高碑店市教育局负责少数民族学生中考、高考优惠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如:学生即将参加中考,根据要求,该学生父母中有一方为少数民族,应当由该学生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民族成分,经审批同意后,携申请表到县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变更,最后向县教育局提供少数民族身份证明,享受优惠政策。公安局负责少数民族户口变更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高碑店市教育局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保定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45
某地教育局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时发现一店铺店名用语用字违反语言文字相关规定,要求整改但店主不听。为此,该地请示市教育局和工商局,两局的答复一致。根据职责分工,教育部门监督检查,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市工商局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4学校公共卫生管理高碑店市教育局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当地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要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市卫生局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5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高碑店市教育局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部门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45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秋季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学校食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硬件设施配备不足、运转不正常等问题或隐患,督促学校进行彻底整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市卫生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订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45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教育政策咨询服务面向学生、家长、机构提供教育政策法规、就学升学、办学审批等事项的咨询教育局普教股0312-63960210312-6396022教育局事中事后监督制度45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政策、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3.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4.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学校。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总校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45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整治;根据高碑店市实际,重点实施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市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教育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二)教育局和义务教育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三)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45
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幼儿园。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民办幼儿园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二)民办幼儿园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民办幼儿园是否根据评定的等级收取学费,幼儿园并在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四)民办幼儿园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五)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七)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八)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每学期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幼儿园总数的1/4。(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5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三)全面检查:每学年末组织1次。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四、监督检查措施45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由中心园负责民办管理人员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二)年度检查:街道(乡镇)及中心园对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奖励挂钩。结果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总考核成绩按照等级进行奖励(三)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申报相应的等级,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教育局民办幼儿园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二)教育局民办幼儿园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六、监督检查处理45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民办幼儿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2.民办幼儿园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教育局备案的;3.民办幼儿园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4.民办幼儿园擅自增设教学点的。(二)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45
民办培训学校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市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培训学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民办培训学校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或者是否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二)民办培训学校聘用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民办培训学校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四)民办培训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是否法定要求;(五)民办培训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变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六)对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权益;(七)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八)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九)对民办培训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每年每校不少于3次。45
(二)专项督查:对民办培训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三)全面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每年组织1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日常巡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二)专项督查:对民办培训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三)全面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培训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内容逐一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现问题,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5
(五)监督检查人员跟踪督查民办培训学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民办培训学校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2.民办培训学校未将合作办学协议报教育局备案的;3.民办培训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教育局备案的;4.民办培训学校未将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5.民办培训学校擅自增设教学点的;(二)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三)民办培训学校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45
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卫生、学生接送车、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二)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学生接送车、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交通、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三)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平安校园等级。每年组织1次。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四、监督检查程序45
(一)教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二)教育局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三)教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五)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二)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三)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和开办校园安全培训班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五)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二)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45
小型基建项目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承建教育局基建办负责的中小学、幼儿园小型基建的建设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被检查项目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服务和督查。(二)对被检查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开工和达到形象进度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被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各部位,各工种,各流程的质量管控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被检查项目的主材质量是否以次充好进行检查。(五)对被检查项目施工保养、成品保护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和指导。三、监督检查指标(一)日常巡逻:每年开工的全部项目每月至少巡查一遍。根据工程时间节点,安装阶段加大巡查密度。(二)专项督查:每个项目不少于3次,每项必查。(三)全面检查:每年至少2次。四、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二)听取汇报。在施工现场,直接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45
(三)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建设项目的具体细节是否符合要求。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二)项目实地察看,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三)关键是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项目的具体细节。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二)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按规定扣除项目资金并做好记录工作,在项目审计中体现;(三)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经责令逾期不采取改正补救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45
教育经费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出项目明确足额安排。(二)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等相关制度。(三)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教育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四)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等公务消费情况,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要求财务人员及时细致记账、编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推诿。(五)各类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六)定期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每学期巡查两次,每次巡查不少于4所不同阶段学校。(二)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面不少于20%。上述指标与此同时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45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认真落实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规范津补贴,保障职工应有权益,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二)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河北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碑店市教育局关于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针对基本建设投资,专款专用。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超概问题。(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监督小组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等情况制定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监督小组指定人员分片监督,教育局其他科室指定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情况实施做好取证,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设备、学生资助、非公教师补助等进行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学校存在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侦查。45
规范案件查处一、立案标准(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1、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的。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教育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法制科备案。二、报告程序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执法科室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三、查处流程(一)发现违法行为45
1、教育局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调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调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教育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二)立案阶段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执法科室负责人审核。2、审核。由承办科室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科审核。3、审批。法制科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教育局负责人批准。4、批准。教育执局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三)调查取证阶段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45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3、法制审核。法制科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教育局负责人审批。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教育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5、批准。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六)告知送达阶段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七)执行(八)结案四、考核办法45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高碑店市教育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教育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45
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负责全市工业产业化促进和工业经济运行调节;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运行监测股中小企业管理股信息产业技术的组织规划、推广应用;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信息化股2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落实;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制度工业运行监测股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制度;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业运行监测股中小企业管理股3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通信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负责分析全市工业发展形势,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工业企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工业运行监测股负责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对工业经济运行进行分析、跟踪、汇总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业经济方面的政策建议。工业运行监测股4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食品饮品、生物医药、新型建材、节能炉具、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拟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拟定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展;促进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全市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科技管理股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与综合管理;指导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备案、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工业运行监测股5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节能减排相关工作;优化全市科技资源的配置;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负责中小企业名优产品评选推介工业运行监测股科技管理股45
6推进工业、通信业体系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业运行监测股中小企业管理股7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发展中小企业(含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中小企业管理股8负责汽车行业生产资格审核、申报。负责汽车行业生产资格审核、申报。工业运行监测股9负责对工业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初审等提出行业管理初步意见。负责对工业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初审等提出行业管理初步意见。信息化股10统筹推进本市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信息化股11承担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承担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信息化股12制定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措施;组织推动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负责对全市科技发展方向、方案及优先发展技术领域进行预测、评估和论证。指导协调各乡镇(办事处)及市直各部门的科技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研究提出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组织拟订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科技体贴制改革工作。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科技管理股13负责全市科技三项费用、科技发展基金的申报、分配及使用管理,协调金融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负责融资担保机构初审,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负责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申报和管理。负责全市科技三项费用、科技发展基金的申报、分配及使用管理,协调金融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负责融资担保机构初审,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负责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业运运监测股科技管理股中小企业管理股14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推荐工作科技管理股45
负责全市科研发展规划、布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及承办各类科研机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负责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战略研究和对高新技术型企业进行业务指导,按权限负责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复检申报工作。15归口管理全市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技术市场有关法规的监督检;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工作;科技管理股16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督促检查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民营科技型企业技术贸易资格的审核管理;负责农民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督促检查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民营科技型企业技术贸易资格的审核管理;科技管理股17负责国际、国内地区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智力,组织协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科技联合与协作。组织协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科技联合与协作。科技管理股18负责科技管理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技干部的选派、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科技档案、科技保密、科技统计工作。促进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全市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工作科技管理股19承担专利工作的行政管理及承担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关知识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工作;指导全市专利申报工作负责专利侵权行为的查处。科技管理股20监督、检查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承担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职责。编制高碑店市防震减灾规划;负责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地震办公室21研究拟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负责地震应急与地震现场的组织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高碑店市地震应急预案》;在抗震救灾中承担、组织、协调与地震工作相应的救援工作;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工作地震办公室22承担地震预测工作任务,落实地震预测相关法规和工作制度;承担地震监测相关工作任务,做好地震监测台站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地震数据传输和共享。负责地震业务系统维护及地震监测数据汇总上报;负责震情跟踪分析、异常核实上报;提出地震台站建设建议,负责维护地震监测台站;做好群测群防工作;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的保护地震办公室45
工业和信息化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国家级技术改造项目推荐工信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专项支持重点方向,共同筛选推荐项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专项支持重点方向,共同筛选推荐项目2省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推荐工信局按照年度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支持方向,共同推荐项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局按照年度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支持方向,共同推荐项目45
3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4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地震部门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技术推广推广节能及工业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装备,推广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和工艺工业运行监测股0312-28355152工业节能、清洁生产等业务咨询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技术产品、清洁生产和工业节水等有关政策咨询工业运行监测股0312-28355153节能、清洁生产政策宣传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领域有关政策宣传工业运行监测股0312-2835515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组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相关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等服务活动;组织开展“订单式服务”活动,满足中小企业个性化服务需求中小企业管理股0312-28199035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培训和评价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培训和评价工作工业运行监测股0312-28355156“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有关主题活动,宣传食品安全有关工作工业运行监测股0311-878032207组织银企保对接组织银行、企业、担保机构对接活动,为企业融资搭建平台中小企业管理股0312-281990345
8融资担保机构初审负责融资担保机构初审中小企业管理股0312-28199039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进行备案,加强对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发挥创业辅导基地在推进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中小企业管理股0312-281990310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高端人才培训每年选送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知名高校进修培训,选拔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短期培训,面向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专题培训中小企业管理股0312-281990311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人才招聘会联合人才市场和属高校举办中小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小企业高校毕业生人才招聘活动中小企业管理股0312-281990312专家学者中小企业行活动利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专家学者技术优势,深入我市产业集群开展专家学者企业行活动中小企业管理股0312-281990313开展科普活动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开展科技进村入企、进社区、进校园活动,提升全民科普意识;开展常年的科普宣传和科普统计工作。按照统一工作安排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组织科技人员现场接待群众的科技咨询服务,发放各类科技图书、资料、宣传画等科技资料,举办科学技术培训班。科技管理股0312-283515514开展科技培训面向机关、高校、院所、企业科技管理干部,提供科技发展热点专题培训、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题培训、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升培训科技管理股0312-283515515组织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织企业参展,参加各种对接交流活动,开展技术、人才、企业招引工作,同时做好会务服务。科技管理股0312-283515516组织开展与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活动通过举办科技对接活动,开展人才交流,发展壮大共建的创新载体,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科技管理股0312-283515545
17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科技管理股0312-283515518京津冀区域合作工作充分利用北京、天津科技存量资源及各自优势,着力搭建共性技术合作研发服务平台,相互开放和共建科技创新的基础设施,加快科技创新要素无障碍流动,共享区域科技创新合作的成果,提升协同创新能力。科技管理股0312-283515519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有关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鉴定,以享受税收优惠。科技管理股0312-283515520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面向区域和行业内中小企业群体技术创新需求,提供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等专业化服务,以科技资源带动各种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集聚,优化小微型企业创新发展环境。科技管理股0312-283515521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省以上科学技术奖科技管理股0312-283515522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5.12、7.28等组织开展地震科普知识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六进”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地震办公室0312-283566545
工业和信息化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对属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内经省工信厅审核、批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合法经营情况2.资金使用情况3.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1.业务信息核实现2.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3.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4.约谈四、监督检查程序1.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2.县级监管部门检查3.市级监管部门检查五、监督检查处理173
工业和信息化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对属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内经省工信厅审核、批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合法经营情况2.资金使用情况3.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1.业务信息核实现2.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3.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4.约谈四、监督检查程序1.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2.县级监管部门检查3.市级监管部门检查五、监督检查处理173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或撤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为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有序,维护市场秩序,制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高碑店市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中介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情况,包括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超越资质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现象、是否存在出借资质、冒用资质现象,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是否按标准收费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1.施工单位确定施工时间提前通知执法人员;2.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施工情况和相关业务资料;3.对照相关规范要求,提出结论和相关处理意见。173
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中介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按规定罚款等。对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为保证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制定对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高碑店市区域内建设工程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每年抽查一些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一)书面检查1.通知被检查单位;2.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173
3.汇总检查结果,提出结论和相关处理意见;4.告知被检查单位。(二)现场检查1.去施工现场检查相关内容;2.对照相关法律、规范要求,提出结论和相关处理意见。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责令改正,罚款等。对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的监督管理为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制定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在高碑店市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办理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173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现场检查1.去施工现场检查相关内容;2.对照相关法律、规范要求,提出结论和相关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处罚,增加抗干扰措施等。公安局部门职责登记表173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负责机要、通信等工作。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机要、通信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2负责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负责局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法律培训咨询工作,承办和指导公安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劳教、少管案件审批承报及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和“两错追究”工作。负责局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法制大队法律培训咨询工作法制大队承办和指导公安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应诉工作法制大队负责劳教、少管案件审批承报及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监督检查法制大队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和“两错追究”工作法制大队173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3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等工作;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全市警卫工作任务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等工作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工作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全市警卫工作任务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国内安全保卫大队4负责治安管理、户政管理等工作;负责车站、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掌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情况,查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治安案件,指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定因素;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负责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工作治安管理大队(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负责车站、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治安管理大队(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治安管理大队(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治安管理大队(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治安管理大队(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负责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大队(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掌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情况治安管理大队(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查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大队(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指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定因素治安管理大队(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治安管理大队(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173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5负责刑事侦查、反恐怖、等犯罪侦查工作;负责刑事案件的技术侦察和侦破及报捕、移送、起诉工作;负责全市刑事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犯罪形势,制定对策负责刑事侦查、反恐怖、等犯罪侦查工作刑事侦查大队负责刑事案件的技术侦察和侦破及报捕、移送、起诉工作刑事侦查大队负责全市刑事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犯罪形势,制定对策刑事侦查大队6负责交通管理工作,承担道路治安巡逻任务。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广泛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驾驶员教育培训考核、审验及发证工作;对机动车辆进行登记、检查、核发拍照,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负责交通警卫工作,保障安全负责交通管理工作,承担道路治安巡逻任务交通管理大队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广泛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交通管理大队负责组织驾驶员教育培训考核、审验及发证工作交通管理大队对机动车辆进行登记、检查、核发拍照交通管理大队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交通管理大队负责交通警卫工作,保障安全交通管理大队7负责公安政治工作。负责公安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业务培训、人事管理、干部考核、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管理建设等工作。负责公安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政治处业务培训、人事管理、干部考核、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政治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管理建设工作政治处8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工作警务保障室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警务保障室173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9负责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行政监察、警务督察、公安审计工作;负责公安信访工作;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负责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警务督察大队(纪检监察室)负责行政监察、警务督察、公安审计工作警务督察大队(纪检监察室)负责公安信访工作警务督察大队(纪检监察室)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警务督察大队(纪检监察室)10负责110报警服务台的先期出警,先期处置工作;维护警区界面上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制止突发性暴力案件,参与处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参与处理治安和自然灾害事故,维护现场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危难无援状态的人员,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负责110报警服务台的先期出警,先期处置工作巡警特警大队维护警区界面上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巡警特警大队预防和制止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巡警特警大队制止突发性暴力案件,参与处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巡警特警大队参与处理治安和自然灾害事故,维护现场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巡警特警大队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巡警特警大队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危难无援状态的人员巡警特警大队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巡警特警大队11负责全市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掌握并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规律、特点,提出侦防措施和工作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上级交办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负责全市经济秩序保卫工作。负责全市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掌握并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规律、特点,提出侦防措施和工作对策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上级交办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负责全市经济秩序保卫工作经济犯罪侦查大队173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2负责承办外国人入警和本县公民因私出境护照证件的管理和审批承报工作;负责对入境人员居留户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外案件及组织、协调有关外事活动。负责承办外国人入警和本市公民因私出境护照证件的管理和审批承报工作出入境管理大队负责对入境人员居留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大队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外案件及组织、协调有关外事活动出入境管理大队13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督、指导、协调辖区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监督、指导、协调辖区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网络安全保卫大队14负责掌握本辖区的社会治安信息,分析预防敌社情动态和发案特点;负责本辖区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的侦破和查处;指导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检查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娱乐场所的消防工作;完成县局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掌握本辖区的社会治安信息,分析预防敌社情动态和发案特点各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的侦破和查处各派出所指导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各派出所指导、检查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娱乐场所的消防工作各派出所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各派出所15负责县区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留所执行已决犯的看守、羁押、管理教育工作;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市区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留所执行已决犯的看守、羁押、管理教育工作看守所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看守所16负责县区行政拘留人员的看守、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市区行政拘留人员的看守、管理教育工作拘留所173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7掌握全市环境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拟定预防、打击对策;落实全省环境安全保卫工作规范;侦办涉及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建立与环保部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联动机制,参与环境保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侦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案(事)件。掌握全市环境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环境安全保卫大队落实环境安全保卫工作规范环境安全保卫大队侦办涉及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建立与环保部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联动机制,参与环境保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环境安全保卫大队侦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案(事)件环境安全保卫大队18研究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指导或直接侦办涉及食品药品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查处社会关注、下级公安机关侦办困难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卫部门的基础建设工作;负责建立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联动机制;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重大案(事)件。研究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指导或直接侦办涉及食品药品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查处社会关注、下级公安机关侦办困难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卫部门的基础建设工作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负责建立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联动机制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重大案(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19负责禁毒犯罪侦查工作;承担县级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禁毒犯罪侦查工作禁毒大队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禁毒大队173
公安局与相关单位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市公安局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甲欲开设网吧,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甲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甲持有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市文广新局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经营活动市工商局指导全市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2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市公安局负责对非法制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173
1.《刑法》第206、207、209条;2.《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协发〔2010〕1号)某地税机关在对一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开发成本偏高,怀疑其发票和对应业务的真实性。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从M公司处获取假发票,虚增开发成本。进一步调查发现,M公司为一制售假发票窝点。则由地税部门对该房地产公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款行为进行查处;由公安机关对制售假发票的M公司进行查处。市地税局负责对购买、使用虚假地税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3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市公安局负责对传销组织中涉嫌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进行查处1.《刑法》第224条;2.《禁止传销条例》第4条、第13条某公安经侦部门接群众报警称被骗人某传销组织,经查该传销组织层级达3级以上成员达30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工商部门负责对其他参与人员进行查处。市工商局负责对传销组织的其他参与人员进行查处4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市公安局173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负责公安机关执行3-6个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法将戒毒人员转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戒毒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4.《国家禁毒办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6.《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7.《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8.《关于贯彻执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指导意见》;9.《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及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等工作的通知》(冀公禁毒[2011]2号)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戒毒康复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对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73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市民政局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5禁种铲毒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查处工作。承担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禁种铲毒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3.《治安管理处罚法》禁种工作根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区域,分别由林业、农业部门开展禁种铲毒工作,有关社会面的禁种铲毒宣传等由禁毒办统筹开展。市农业局林业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林区禁种和铲毒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禁种宣传教育工作和铲除毒品原植物工作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市公安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4.《河北省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河北省麻黄草采集销售管理办法(暂行)》;6.《河北省麻黄草购销使用管理办法》173
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省、市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市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务等部门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情况;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注册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物价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进行监控监管;公安、商务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出口敏感地区的货柜和罐装货物的抽检,防范易制化学品走私出境;药监、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出台我省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工作意见,落实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措施,防止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市安监局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工商局指导全市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经有关部门提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环境保护局173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市公安局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市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市农业局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8强制医疗执行市公安局指导强制医疗所建设和强制医疗所依法执行强制医疗,落实治疗管理制度17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3.《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康医院有关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3〕181号)强制医疗所(安康医院)对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依法执行强制医疗,卫生计生部门对强制医疗所(安康医院)医疗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市卫生局对在强制医疗所设立医疗机构进行审批9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市公安局做好文物无偿移交工作,及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1999〕017号);3.《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公安、海关罚没文物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120号)某公安局追缴盗掘文物,结案前,如不具备保证文物安全无损的安全防范条件、防止自然力损害的保管条件和修复的技术力量,或者自没收、追缴之时起已逾一年未能结案的,应将文物及时移送接收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暂存。结案后,应向相关文物接收部门无偿移交,接收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造具文物清单并评定级别。移交时,公安局与文物接收确认移交文物清单,履行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由文物局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市文广新局负责公安、工商等移交部门移交文物的鉴定、接收及指定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配合移交部门做好未结案文物的暂存工作市工商局开展对依法没收的文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工作10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对查获大量古生物化石,公安、工商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工商局指导全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市国土资源局173
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11火灾事故调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五千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4.《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某单位发生重大火灾,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并将火灾事故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公安消防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安监部门,安全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公安消防参与火灾原因调查。市安监局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火灾事故,安全监管局按照规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12建设工程监管市公安局起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对全市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开展专家评审;督促、指导、规范、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配合建设局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服务和指导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依法需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市公安消防部门向上级消防总队提出申请,出具专家评审。会同建设局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施工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擅自降低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消防队依法予以查处。市建设局173
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审定发布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水路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水利局负责对有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13消防产品监管市公安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5.《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对一家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检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企业标准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负责对使用领域进行监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公安经侦、治安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对违法分子进行严惩。173
消防大队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责令更换不合格产品。公安经侦、治安部门负责追查检查中发现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线索,依法查办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不法分子,负责追查产供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链条,坚决清剿制假售假窝点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督促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市工商局指导全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14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市公安局对规划中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落实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通知》;4.《河北省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由建设局组织编制和修订,并提交市规委会进行审查,公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公安消防负责组织各地开展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并报送政府,将相关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局负责组织规划成果审查,15环境安全监管市公安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73
负责组织、指导环境污染及领域内相关犯罪案件侦办工作;组织、指导环境污染治安、行政案件查处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市环保局负责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6食品安全监管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食品领域犯罪案件侦办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5.《农药管理条例》;16.《兽药管理条例》;1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8.《盐业管理条例》;19.《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某县公安局食药大队对该市场销售的豆芽取样送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定。2014年9月,摊主梁某所售豆芽中检验出含有有毒有害成分4-氯苯氧乙酸钠达到171ug/kg。某县市公安局食药大队对梁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并将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抓获归案。经审,犯罪嫌疑人梁某对制售毒豆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和监督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市农业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它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173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会同卫生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17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保健食品领域犯罪案件侦办工作,组织指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毒原料、试剂及兴奋剂原料安全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73
2014年11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公安局移交案件称:2014年9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保健品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床上十八翻、硬九天、德国黑金刚、鹿强神TM旭东牌美灵康胶囊等保健品196盒,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上述保健品均添加违禁成分西地那非。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遂以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经查,该商行负责人杨某于2012年开始经营保健品,先后从天津、石家庄等地非法购进上述性保健品。在明知该保健品含有违禁物质的情况下销售金额6000余元。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市安监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市工商局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18化妆品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化妆品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侦办工作,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2月24日10时许,某区公安分局食药大队办案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将涉嫌通过网络销售假化妆品的秦某成功抓捕,现场查扣销售伪劣大宝336瓶,花露水60瓶。经查,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犯罪嫌疑人秦某自2013年7月至案发,为了牟取暴利,在明知销售的化妆品为假冒伪劣的化妆品的前提下,通过网络销售伪劣大宝等化妆品,销售金额达30万余元。秦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部分化妆品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市安监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173
市工商局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19药品安全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药品领域犯罪刑事案件侦办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进口药材管理办法》;6.《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7.《药品进口管理办法》;8.《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9.《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1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3月20日,某市公安局食药支队民警在对该市某县同康药房检查时,发现名称为“风湿关节炎胶囊”的药品可疑,后经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经缜密侦查,2014年4月1日,该市公安局食药支队民警将涉嫌销售假药的李某抓获,现场查获假药8210余瓶,假药商标、防伪标识若干,总价值15万余元;查获近年包裹邮寄单据400余张。经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自2001年至案发,通过邮寄渠道向外销售假药“风湿灵”和“哮喘灵”,销售范围覆盖全国19个省,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制定药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20医用器材安全监管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医疗器械领域犯罪刑事案件侦办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5.《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6.《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8月25日,某县公安局食药大队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村涉案窝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大量“义齿”产品及“义齿”173
加工设备。经查,自2014年5月1日至案发,梁某等7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虚构“北京浩然义齿加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国家二类医疗器械“义齿”,非法获利人民币12余万元。梁某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21外国人营业性演出市公安局负责外国演职人员审批签发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查处出入境违法案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某外国演出团5名外国人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A市B歌舞厅演出57天(场),但其演出批文批准的演出地点为A市C酒吧,因超出了批准演出的地点演出,公安机关发现后,依法按非法就业处每人2万元罚款;处非法聘雇外国人的C酒吧5万元罚款,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文广新局负责营业性演出团体的许可、演出节目审核、演出场所的备案及演出经营活动管理,审批签发批文、工作证明22外国人在冀工作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为外国人审批签发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查处出入境违法案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73
某外国人系A校外教,其所持外国专家证、工作类居留许可分别过期20日、25日,公安机关对学校非法聘雇、容留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分别各处1万元罚款,处容留非法居留直接负责的主管副校长和直接责任人校办公室副主任各5000元罚款;对外国人拘留审查29天,对其非法就业、非法居留行为各处1万元罚款,之后依法遣送出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审批23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落实《河北省2014年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成立级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重点的隐患排查内容,对排查出的隐患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指导、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设施的隐患治理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市政府173
负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国省道交通安全隐患中沿线环境部分的治理工作24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市公安局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暑假放假前,某市交警支队深入到辖区某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学生进行互动学习,宣传讲解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和交通安全出行常识。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本辖区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客运企业,及时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市安监局173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2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平台,对监管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分析、通报;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检验进行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4.《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某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市质监局173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6公路交通事故调查(公路设施、标准类)市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26日5时10分,河北张家口尚义县一辆中型客车由尚义县城驶往大青沟镇,行至401县道三义店村北路段时,与前方停在路右侧一辆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18人死亡、16人受伤。在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省公安厅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最后由省安全监管局汇总确定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市安监局受市政府委托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27娱乐场所管理市公安局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办法》负责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的监管。文广新局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173
28典当业管理市公安局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指导典当业治安管理《典当管理办法》商务局负责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对典当业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典当业经营单位《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典当业经营单位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管。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典当经营许可,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29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市公安局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市商务局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局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市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30市公安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73
营业性演出管理指导营业性演出活动安全管理文化部门具体负责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并对具体的演出活动内容进行审核;公安负责其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监管,其中,对某演出团体要举办大型演唱会的,由公安局依法实施安全许可。市文广新局负责营业性演出团体的许可、演出节目审核、演出场所的备案,及演出经营活动管理31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预防处置与服务管理市公安局对全市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紧急处置;联合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排查;依法履行有关送诊和协助治疗工作1.《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71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39号)公安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经司法鉴定或诊断确定的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其他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全面深入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依法立即处置,并将其送至精神卫生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备笫二款规定的,应协助精神卫生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或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市卫生局配合做好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危险性评估,按照知情同意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负责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处置、评估及业务指导;负责对严重精神障碍诊疗和随访服务人员的培训市民政局负责对贫困人员和城市“三无”173
人员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生活救助有关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32保健食品监管市公安局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治安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称“适合各个时期的肿瘤患者”、“明显降低肿瘤复发与转移的几率”、“全国服用肿瘤患者数已超过50万”等,严重误导肿瘤患者。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卫生局负责备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市安监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市工商局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3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市公安局173
公安机关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5.《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21号)联合民政、发改、教育、司法、人社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加强和改进对流浪人员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对组织利用、拐卖拐骗、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改进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方法,提升救助保护水平。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市民政局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完善主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173
市发改局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教育局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173
市司法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73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市执法局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市卫生局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34旅馆业(饭店)治安管理及安全监管市公安局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经营开办旅馆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强化日常治安监管,对旅馆内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市文广新局负责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市质监局173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市安监局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市文广新局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理35户籍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公民户籍管理、人口统计、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和应用、组织开展有关人口管理专项行动王某,原户口登记地河北省,1987年出国后被注销户口。2013年5月,向河北省侨办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手续。申请时,王某需提交石家庄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拟定居地房产证明等材料。省侨办受理批准后,发放《华侨回国定居证》。王某持定居证到石家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17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4.《国家民委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5.《国家民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6.《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8.《关于印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妇幼〔2013〕3号)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族宗教部门实施公民民族成分的确认、变更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挂钩的制度市财政局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客观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市发改局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享有城镇居民的各项服务市房产局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市教育局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市计生局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24个月内,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17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转移划转,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规范转移接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市民政局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36流动人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办理制发居住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1.《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号);2.《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0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冀政〔2013〕88号);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173
(国务院令第555号);6.《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7.《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综治办、省农民工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5﹞3号)吴某(女,18-49周岁)从江西到河北石家庄打工,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并可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吴某需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其随迁未成年子女可在石家庄接受义务教育;若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可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若参加高考,需在现居住地至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同时需提供家长《就业失业登记证》、居住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市综治办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检查、督促、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及综治领导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协调指导,推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教育局负责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原则,指导和督促有关中小学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市民政局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负责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管理工作;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社区志愿服务17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农民工工作;为求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开展劳动行政监察,查处违法行为;完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管理劳务品牌,组织劳务输出输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打击职业中介欺诈行为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涉及财政的有关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实有人口管理工作经费;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关财政政策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173
市计生局、卫生局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和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优生优育知识宣传,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负责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保费,做好流动人口的保险保障工作;大力发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符合流动人口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为流动人口提供补充养老、补充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提高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173
37烟花爆竹监管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火燃放许可证》的核发,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生产、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工商部门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市工商局工商部门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3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市公安局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4.《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新建一家民爆销售企业的项目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工办)负责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173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某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发生炸药爆炸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0人,当地安监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随后省安监部门和省经信委组织开展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调查处理173
市安监局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39印刷业管理市公安局公安机关负责印刷业治安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印刷经营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治安监管。市文广新局负责印刷业日常监管40来华留学生管理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为外国留学生审批签发学习类居留证件,查处出入境违法案件1.《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2.《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外厅﹝2007﹞5号)一位德国学生欲到省内某所高校就读。高校审核该生申请材料并决定录取该学生。接收高校负责人员先到省教育厅、省外办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然后将录取通知和JW202表寄给德国学生,让其到我国驻德使领馆办理来华入境学习签证。美国学生持学习签证入境后,办理入学手续,并到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学生居留许可。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招收和管理来华学生,发放并审核“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41弃婴救助管理市公安局《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173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遗弃婴儿、利用弃婴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民王某发现某弃婴甲某,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查找弃婴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因查找不到,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甲某,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甲某是患病弃婴,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籍登记。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抚育工作。有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市发改局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市司法局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市卫生局、计生局配合相关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做好弃婴体检救治工作市民族宗教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公安局公共服务事项173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119”消防日活动每年11月9日是全国消防安全宣传日,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预防火灾事故、传播消防常识的各项宣传活动,包括广场咨询、媒体宣传、主题活动、单位培训、群众体验等,在全社会形成“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氛围。消防大队961192119火灾和救援事故受理服务受理并处置各类火灾和社会救援事故消防大队961193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服务通过互联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电话、信件等方式受理、核查或者督办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消防大队961194“1.10”110宣传日活动宣传l10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宣传110在为民服务实践中推出的新举措和新办法,宣传l10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工作中涌现出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l10、关心110、爱护110、支持ll0,共同促进110的发展指挥中心1105“5.15”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每年5月15日是全国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及时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大型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活动,包括广场咨询、集中销毁、媒体宣传、群众性宣传活动等,教育引导群众提高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经侦大队29191206全民禁毒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国家禁毒办公安部把每年的6月定为全民禁毒宣传月,及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各类宣传活动,包括"“6.26”国际禁毒日大型宣传活动、媒体宣传、禁毒主题文娱活动、群众性活动等禁毒办公室29190127监管场所网上服务平台建立监所网络平台为律师、办案单位和被监管人员亲属提供提讯、会见预约,对外公布联络电话,接受社会群众的咨询和办事预约等服务看守所、拘留所173
8监管场所接待大厅看守场所、拘留所建立接待大厅,办理办案单位、律师、群众和被监管人员亲属来所提讯、提审、提解、会见、送钱送物、咨询投诉、开展法律宣传等看守所、拘留所9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法律援助指导我市看守所、拘留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被监管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看守所、拘留所10食品安全宣传周公安主题宣传日每年6月中旬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公安机关集中展示食药安保队伍在打击食品犯罪案件取得的重大战果,同时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讲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识假辨假基本常识,公布食品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办法和渠道,接受群众现场举报食药大队11“122”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结合每年的工作重点和宣传主题,通过开展广场活动、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活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警大队0312-281284612交通管理信息查询服务通过我市门户网站-高碑店网向社会提供交通违法、法律法规、交管业务流程等查询交警大队0312-281284613文明出行现状发布根据交管工作的需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刊等新闻传播方式,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数据进行发布,警示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性,倡导安全文明出行交警大队0312-281284614机动车号牌网上选号利用“网上车管所”网站提供互联网选号服务交警大队0311-8786769615受理交通事故报警通过122电话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勘查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交警大队12216金融安全防范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为社会及金融单位宣传“防盗抢、防电信诈骗、防火灾”以及安全识别、防范技巧、应急处置等金融安全防范知识,提供银行盗抢案件防范能力指导、培训经文保大队0312-2919055173
17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每年5月开展“三电”宣传月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集中宣传典型案例,接受群众有关“三电”设施保卫工作的咨询,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经文保大队0312-2919055173
公安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消防类我市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监督。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安消防大队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报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上报核准、注册审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消防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消防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及抽查的实施情况;
(四)消防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
(五)消防产品监督的实施情况;
(六)火灾事故调查的实施情况;
(七)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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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情况;
(九)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消防执法情况;
(十)信访、举报、投诉案件中的消防执法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实现每年全范围监督检查。
(二)市公安消防大队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公安厅消防大队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公安机关在执法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现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因消防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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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并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
(五)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而导致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未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认定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3.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做出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或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十二)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决定、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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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单独或合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停止执法职务;
(五)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六)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交通管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公路交通安全管理173
主要对全市辖区的国省道路、全市交通道路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1)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执法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交通秩序整治。是否根据辖区实际,开展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超载运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工作,辖区道路交通秩序是否良好,因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否下降。(3)应急交通安全管理。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恶劣天气应急交通管理预案,恶劣天气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发生因恶劣天气导致的严重交通拥堵和道路交通事故。(4)重大活动安保。是否制定并落实春运、全国“两会”以及“五一”、“十一”等小长假期间交通管理工作方案,路面警力部署是否到位,是否发生因大交通流量导致的严重交通拥堵和道路交通事故。(二)全市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对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1)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控制与指挥疏导。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勤务制度、交通组织方案及交通指挥应急预案,并有效实施,不断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纠违率,有效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堵。(2)交通信号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治理。是否规范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存在问题的是否能及时整改,保障道路交通信号设置科学、合法、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合格有效。(3)重点交通违法整治。是否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合理安排警力和勤务,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以及酒驾、毒驾、涉牌涉证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立健全查处酒驾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三)事故处理预防主要对事故处理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信息化建设。按照省、市《关于抓紧落实<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装备建设任务的通知》要求,全面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科技化水平,真正实现“现场勘查现代化、办案程序数字化、案件办理网络化、质量跟踪系统化”173
的目标。(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等级化建设。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要求,全面开展事故处理岗位等级化创建活动。不断规范群众接待、办案、办公场所设置,规范事故处理执法环节,全面提升事故处理岗位执法形象,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3)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全力推行道路执勤民警处理适用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市区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推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以及微信快速处理简易事故等快处模式,事故处理工作效能明显增强。(4)交通肇事逃逸侦破工作。建立专门的侦逃队伍,制定工作机制,负责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肇事网上在逃人员清网率显著提升。(5)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是否落实省、市、县三级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是否对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建立治理台账,督办的安全隐患点段治理率达到90%以上。(四)车辆驾驶人管理主要对全市车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具体包括:(1)机动车业务。是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的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业务。是否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业务流程和时限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驾驶证业务。是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考试、发证、换证、补证、监督业务。是否使用全国统一式样、规格和防伪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考试场地、设备、制度等是否完善,业务办理流程和时限是否符合部令要求。(五)重点车辆源头管理。(1)掌握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基本情况。(2)督促指导公安交警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3)监督抽查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4)依法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单位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5)向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安全责任单位通报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和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指出交通安全隐患,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六)交通安全宣传。173
落实国家、省“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方案规定内容,开展重点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通过本地媒体开展新闻宣传,落实“五进“宣传。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工作排名。(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标考核。(三)通过监控平台系统进行指标考核。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一)公路交通安全管理。(1)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考核排名。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年度工作部署,确定当年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明确推进时间进度。日常通过查询交管综合应用平台。年底根据工作实效,对交通工作完成情况予以通报。(2)实地调研、督导、检查。年初制定工作调研及督导检查计划,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交管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二)城市交通安全管理。(1)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指标考核。根据近三年全省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情况,于年初制定年度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考核指标,年终予以考核上报。(2)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确定当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明确推进时间进度。定期在交管网站公布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年底根据工作实效进行通报。(3)实地调研、督导、检查。年初制定工作调研及督导检查计划,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交管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三)事故处理预防。173
(1)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年终根据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予以考核。(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重点工作排名。确定年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重点工作,按照省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重点工作考核办法》,明确重点工作推进时间进度,抓好重点工作推动。(3)日常工作督查。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交通重点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四)车辆驾驶人管理。(1)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受理、补、换、发证等业务,车辆管理所要使用全国统一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不使用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办理业务的无效。(2)日常工作督查。根据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交管工作开展督查,适时予以通报。(3)指标考核排名。根据每年上级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依托综合应用平台数据分析系统,明确重点工作推进时间进度,车辆和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通过相关信息系统统计。(五)重点车辆源头管理。(1)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绩效考核。依托“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审核录入工作信息,下达监管工作任务,发布工作动态和交通安全提示。(2)日常工作监督。年初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交管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六)交通安全宣传。(1)每年制定“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宣传要点,定期开展宣传活动。(2)进企业、学校、社区、农村等开展交通宣传,建立宣传教育台账、记录。(3)与当地媒体联系沟通,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五、监督检查处理(一)重点推进工作考核计划落实。(二)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存在问题,及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处分。(三)依托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督导检查交警日常履职情况和监管的道路运输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事故数、交通违法数、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数等监管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判。173
(四),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问题突出、工作不落实的进行批评。治安管理类公安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治安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治安管理职权:即从事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的治安管理部门及民警。
本制度所称的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和暗访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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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对辖区域派出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治安部门及警务督察,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治安或警务督察大队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在行使属地治安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公安局接到上级有关执法建议或撤销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报告整改或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公安局行使治安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检查监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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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对责任民警予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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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下放机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应加强对审批项目的的监督和纠错,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公安机关有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下放的范围、权限;(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173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的汇报;(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三)对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民警进行。(二)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三)对公安局关有关业务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四)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五)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六)对公安业务、法制批报和警务督查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五、监督检查措施公安机关对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六、监督检查处理173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公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三)因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对该责任人追偿。(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173
为促进行政执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一、监督检查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任条款和规定,明确消防行政处罚的标准规范,并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二、监督检查方式(一)市公安机关对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二)市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三)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并将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纳入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主要内容。(四)对全市公安环境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依法查处辖区内重大治安、行政环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环境安全保卫大队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治安、行政环境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173
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环境安全执法活动的公安环境安全保卫部门及民警。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组织部门自查、互查、抽查和暗访等方式进行。(二)市公安环境安全保卫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市公安环境安全保卫部门执行监督检查,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公安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173
四、监督检查措施市公安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在行使属地环安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有关执法建议或者撤销通知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政府相关报告整改或执行情况。五、监督检查处理具体行使环境安全保卫职权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检查监督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五)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173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五)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对责任民警予禁闭;(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173
(一)市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作业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主要检查:
(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活动的日常监管。
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检查: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日常监管。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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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适时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五)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
(六)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存在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规定,应当给予变更、降级、撤销(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吊销);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六)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为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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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从业活动情况;
(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注销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管。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考察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实地检查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台帐、资料;
(三)实地检查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从业活动情况;
(四)督促指导和派出所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日常检查;
(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相关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治安部门通过到监督检查对象所在地进行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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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认定(重新认定)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管制刀具、仿真枪(重新认定)送检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送检单位对认定结论的应用情况;
(二)担负重新认定工作单位、人员的是否规范操作;
(三)担负重新认定工作的人员的业务技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抽查送检单位,了解认定结论应用情况,以2年为周期完成全部监督检查对象的检查;(二)检查负责重新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查看相关台帐记录;(三)对负责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测试。四、监管检查措施(一)深入有关送检单位,查阅其办案档案,检查是否正确应用认定结论;173
(二)检查负责认定的部门是否具法定职能,负责认定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认定工作的程序、形式是否合法,适用认定标准是否正确(三)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收集各种投诉信息。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明确检查要求,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依法进行查处;(二)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依法进行查处。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三)对涉及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八)对枪支(弹药)库和持枪民警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公安机关内部枪支(弹药)库室;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枪支(弹药)库室,是否已经省市公安机关核定;(二)是否已经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三)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一级风险等级单位的日常监管。三、监管检查方式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四、监管检查措施(一)实地检查一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弹药)库室的安防措施落实情况;
173
(二)实地检查枪支(弹药)库室的管理台帐、资料;(三)督促、指导治安管理、刑警、派出所以及持枪警察,加强枪支(弹药)库室的日常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通过到枪支(弹药)库室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整改意见;(二)通过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和监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九)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的监督检查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市公安机关按照职权分工履行金融安全防范许可事项。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保卫部门、保卫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负责金融安全防范的行政许可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金融安防行政许可活动是否符合《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二)是否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173
(四)是否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5%/年。(一)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市公安机关经文保大队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二)针对社会影响大、治安隐患突出的金融单位及所在的公安监管部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三)对取得金融安全防范许可证的金融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四)通过统一部署的金融安全大检查和金融安全评估活动开展监督检查;(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公安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公安机关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随机暗访等方式,对金融单位及下属公安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对金融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二)专项安全检查可由公安经文保大队自行组织开展,对金融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173
(三)公安局适时开展金融安全防范工作情况抽查,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单位,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注销许可证。对无正当理由致使隐患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四)依据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市公安机关对金融单位进行客观、公正、有序的安全评估,确保金融安全防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市公安局经文保大队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二)市公安局经文保大队不定期进行金融单位的后续监管督查,加强日常监管。对辖区金融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7.有其他渎职行为的。173
(十)对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行政审批、设立保安培训单位行政审批、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表彰奖励、保安员用枪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行政审批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保安服务公司行政审批职责、行政奖励审批职责、行使行政许可备案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程序是否合法;(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五)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六)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七)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八)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173
(九)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30%/年。(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许可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市公安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173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被检查的单位名称;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治安大队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四)向行政相对人违法收取行政许可相关费用的;(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1.责令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73
(十一)对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民用枪支(弹药)配置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市内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填报《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对民用枪支相关使用单位进行检查。三、监管检查方式(一)检查相关单位的配枪资格和配备限额;
(二)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各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
(三)检查填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是否规范;
(四)检查各地上报的“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及时发现填报错误;
(二)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台帐;
(三)实地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四)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173
(一)深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涉枪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二)及时收集、核对、汇总《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六、监督检查处理(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如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修改。
(二)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十二)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运输等的监督检查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一)监督检查对象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二)监督检查内容1.行政许可审核审批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3.公安机关执行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有关文件的合法性;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5.市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期限规范情况;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173
(三)监督检查方式1.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3%/年。2.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3.通过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4.通过市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5.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监督检查措施市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处理市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审批(一)监督检查对象17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审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二)监督检查内容1.行政许可(备案)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4.市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期限规范情况。5.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2%/年。2.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3.通过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4.通过市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5.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监督检查措施市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173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处理市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仓储易制毒化学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二)监督检查内容1.相关单位是否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按类别对相关易制毒化学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相应管理措施。2.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是否开展年度企业等级评定活动。(三)监督检查方式1.信息系统检查;2.实地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信息系统查阅各地企业等级评定情况;2.实地检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3.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规定达到安全监管标准。(五)监督检查程序173
1.通知检查;2.实施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1.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记录、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条例》规定要求的;(8)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2.企业评级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对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的年检考评情况实行动态评审,确定该企业单位升级或降级。四、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173
全市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质;2.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是否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文书;3.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按规定保存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仓储企业是否在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5.购买使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按时核销购买证明,如实报备购买、使用出入库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购买、使用以及使用出入库台账;2.通过制毒、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倒查;3.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进行运输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2.检查相关单位资质材料、人员身份信息;3.检查化学品品种及数量;4.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五)监督检查程序1.例行检查在检查前进行通知;突击检查不进行通知;2.两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并有企业负责人在场;173
3.当场作出实地检查报告。(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3.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明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5.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违反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3
7.违反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货主违反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承运人违反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0.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11.对于有关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十三)对全市公安网安工作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落实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公安机关网安大队。(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下监督检查内容: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本级列管的建设、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173
2.对外监督检查内容:市级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相结合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1.对下监督检查措施:⑴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检查,核查各地监管对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⑵日常工作中发现各地监管对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⑶定期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发现网站安全漏洞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⑷通过案事件倒查各地监管对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立即整改。2.对外监督检查措施: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有关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1.监督检查程序:⑴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⑵及时通报涉嫌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各单位依法查处;⑶认真核查查处情况。173
2.对外监督检查程序:⑴发现问题,及时通报;⑵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⑶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下监督检查处理: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安部门及其联络员;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对外监督检查处理: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市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及其联络员;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二、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及接入其网络的单位和用户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1.对下监督检查对象:市公安机关网安大队。173
2.对外监督检查对象:市级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华数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内容:公安机关网安大队依法行使职权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及接入其网络的单位和用户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2.对外监督检查内容:市级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华数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日常工作发现、现场实地检查、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相结合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1.监督检查措施:⑴通过日常工作发现各地监管对象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⑵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检查,发现监管对象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⑶定期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发现各地监管对象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⑷通过案事件倒查各地监管对象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大队立即整改。2.对外监督检查措施:173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现场实地检查、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华数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1.监督检查程序:⑴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单位联络员;⑵及时通报问题隐患,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整改;⑶认真核查整改情况。2.对外监督检查程序:⑴发现问题,及时通报;⑵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⑶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下监督检查处理:⑴发现记录。及时发现网安大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安大队及其联络员;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对外监督检查处理: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及其联络员;⑶173
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组织实施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1.对下监督检查对象:市公安机关网安大队。2.对外监督检查对象:我市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下监督检查内容:市公安机关网安大队依法行使职权即依法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企业出售的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情况。2.对外监督检查内容:我市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是否使用具备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案事件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1.对下监督检查措施:⑴日常工作发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网安部门依法查处;⑵举报投诉发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依法查处;⑶通过案事件倒查发现各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网安部门依法查处。2.对外监督检查措施:173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所使用的安全专用产品涉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依法查处该产品生产企业。(五)监督检查程序1.对下监督检查程序:⑴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网络联络员;⑵及时通报涉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⑶认真核查案件问题查处情况。2.对外监督检查程序:⑴发现问题,及时调查;⑵调查核实,依法处罚。(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下监督检查处理: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网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对外监督检查处理: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及其联络员;⑶173
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四、组织实施计算机病毒等有害数据防治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1.对内监督检查对象:市公安机关网安大队。2.对外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内监督检查内容:公安机关网安大队依法行使职权即监督、检查市内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情况。2.对外监督检查内容:全市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案事件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1.对内监督检查措施:⑴日常工作发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大队依法查处;⑵举报投诉发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依法查处;⑶通过案事件倒查发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依法查处。2.对外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涉嫌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173
1.对下监督检查程序:⑴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网络联络员;⑵及时通报涉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2.对外监督检查程序:⑴发现问题,及时通报;⑵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⑶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下监督检查处理: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2.对外监督检查处理:⑴发现记录。网安大队监督人员及时发现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⑵初步通报。网安大队监督人员初步调查及时通报;⑶调查核实。网安大队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五、组织、指导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公安机关网安大队。173
(二)监督检查内容公安机关网安大队依法开展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即案件受理、侦查办案、执法场所管理和涉案财物管理等工作。(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日常工作检查、系统调阅、相关部门走访、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1.查阅案件受理、侦办、移诉等各环节法律文书;2.检查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台账;3.调阅相关案件信息系统了解案件受理侦办情况;4.走访相关部门了解案件线索移送情况和群众举报台账;5.调阅执法场所音像资料。(五)监督检查程序1.公安机关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监督小组;2.利用下基层指导办案机会,随机检查各单位案卷和工作台账,及时发现执法流程、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执法规范性问题;3.利用相关案件管理系统,远程检查执法质量;4.随机电话回访群众了解线索举报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1.发现记录。及时发现各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登记;2.初步通报。网安大队监督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并通报至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173
3.申诉维权。责任单位自接到通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有异议的问题,可向监督人员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4.调查核实。网安大队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论;六、组织、指导、实施电子数据鉴定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公安机关网安大队。(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电子数据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鉴定程序、物品管理及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部监督主要通过日常检查发现、受理投诉建议;外部监督采取定期向电子数据委托单位发放质量跟踪表或电话回访等。(四)监督检查措施1.查阅委托、受理、初检、鉴定、发放、返还等各环节文书及台账;2.检查检材、仪器设备等安防管理措施和安防手册;3.检查质量跟踪表,随机电话访问鉴定情况;4.随机抽取委托单位名单,面对面收集意见建议。(五)监督检查程序1.公安局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监督小组;2.利用下基层指导办案机会,随机检查台账,及时发现在受理规范性、鉴定标准性、反馈及时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3.利用实验室管理系统,远程检查鉴定质量;173
4.利用实验室管理系统,随机电话回访送检单位关于受理态度、服务质量,以及在鉴定工作完成时间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六)监督检查处理1.发现记录。及时发现各单位在办理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登记;2.初步通报。网安大队监督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并通报至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3.申诉维权。责任单位自接到通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有异议的问题,可向监督人员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4.调查核实。网安大队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论;5.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论报经监督小组领导机构审核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七、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公安机关网安大队。(二)监督检查内容公安机关网安大队依法行使职权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案事件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1.通过日常工作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173
2.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3.通过现场实地检查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4.通过案事件倒查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1.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网络联络员;2.及时通报问题不足,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整改;3.认真核查各单位整改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1.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2.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安部门及其联络员;3.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4.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十四)对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公安机关在公安部委托或授权下,承担相应的出入境管理业务。主要负责受理各类出入境申请,查处各类出入境违法行为和出入境基础管理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173
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管理科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刑事侦查程序的合法性;(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刑事诉讼等有关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走访当事人和特约监督员、查看窗口、抽查案卷、群众测评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公安机关对出入境管理可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执法行为组织调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科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173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处理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四)违反规定处理涉案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六)违反规定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的;(八)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73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二)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过错引起国家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五)对全市公安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我市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医疗所(安康医院)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我市公安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所保障情况。警力配备是否达到公安部最低配备标准,基础设施有无安全隐患,监控、囚车、电网、通信、报警装置、消防设备等装备能否正常使用,被监管人员给养费和基本医疗是否按标准落实。(二)监所勤务运行情况。是否做到所领导24小时在所带班、巡视监控等勤务是否按公安部、省厅要求进行、民警直接管理监室是否落实,民警是否坚守岗位并认真开展工作。173
(三)监所安全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出入监区、过渡管理、安全检查、放风管理、重点人员管控、生产劳动管理、被监管人员一日生活、被监管人员双人安全轮值、应急预案演练等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入所健康检查、每日巡诊、定期消毒、药品管理等制度,监内有无“牢头狱霸”行为。(四)监所规范执法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收押、提讯、押解、会见、送物、出所等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械具、禁闭室是否规范,械具和禁闭使用的对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被监管人员财物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高价销售商品、自费加餐等问题。(五)监所教育感化情况。是否制定教育感化工作计划,是否落实入所教育、集体教育、个别教育、社会帮教、心理矫治、出所教育等规定。(六)监所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现场检查。公安机关采取突击检查、通知检查、蹲点检查、分片包干等方式到我市公安监管场所开展检查指导。(二)网上巡查。公安机关依托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公安监所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监控指挥系统等实战平台,对公安监管场所执法管理和基础设施情况进行网上抽查和视频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日常检查。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对各公安监管场所进行检查。(二)专项检查。针对公安监管场所发生事故、重大事件或信访投诉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针对某方面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三)开展有关活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部署有关主题活动,推动工作开展。五、监督检查程序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监内管理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173
检查结果向有关公安机关领导进行反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公安监管场所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危及监管安全和执法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确因客观条件制约的,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要求。(一)对辖区范围内监管场所的业务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整治。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深入调研论证后报告或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政策予以解决。(二)检查结果作为监所安全预警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的依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执法问题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十六)对值班备勤及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等的监督检查一、110接处警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110报警服务台和接处警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接警态度、处警态度。(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110接处警自动回访系统回访报警群众;通过人工回访报警群众;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10接处警民警违反《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监督检查程序173
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有二名以上民警参加,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二、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处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公安机关信息中心。(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按照《河北省市级公安机关信息报送范围及标准》,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将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局值班领导。(三)监督检查方式按照倒查、核查等方式对公安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自查。(四)监督检查措施警务督察对通过有关途径获得的重大紧急信息,发现未按要求报送重大紧急信息的,责令其纠正。(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倒查、核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迅速纠正并报告工作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责令书面检查并改正、通报批评。三、值班备勤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173
市公安机关值班领导和各单位值班民警。(二)监督检查内容值班备勤在岗在位情况、值班备勤职责履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视频抽查、电话抽查、现场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值班备勤领导和民警违反值班备勤工作规定,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造成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五)监督检查程序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有二名以上民警参加,记录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通报批评。173
民政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制定我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调研、文秘、信息、信访、档案、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房产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办公室2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各项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财务室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的民政事业财务计划、物资、技改计划和民政统计工作财务室负责和监督局直属单位(包括自收自支)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基建财务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检查监督财务室3负责指导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173
指导全市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全市村委会、居委会、民委会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负责全市乡镇、办事处的区域划分及驻地迁移工作;负责本区域内乡边界线的勘定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承担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先进乡、镇、先进村、先进居委会以及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指导乡(镇)长及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承办市、乡镇(办事处)、村行政区划的变更、更名工作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负责办理撤乡建镇、扩镇以及驻地迁移的申报、考察、审核工作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负责处理市辖区内及与邻市、县的边界纠纷、边界线的勘察及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负责和指导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负责和指导市行政区划地图的编纂出版、发行工作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启动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做好组织动员、人员培训、收集资料等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地名基本情况调查、地理实体名称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等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属阶段性工作(2014年至2018年)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负责全市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查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对全市社会组织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4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死亡抚恤工作优抚安置股(双拥办公室)173
主管全市拥军优属、审批和褒扬革命烈士、评残、烈军属抚恤优待及在乡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的定补工作;承办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掌握、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双拥工作;负责全市革命烈士史料的收集、整理、编纂工作;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含武警部队)、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和检查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优抚对象数据更新及管理工作优抚安置股(双拥办公室)负责申报、褒扬革命烈士优抚安置股(双拥办公室)负责确定老复员军人身份及伤残军人等级申报管理工作优抚安置股(双拥办公室)负责和指导市优抚事业单位和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兴建、维修和管理工作优抚安置股(双拥办公室)负责全市各项优抚政策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完善优抚保障制度优抚安置股(双拥办公室)承办市“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参与拥军优属活动的组织安排优抚安置股(双拥办公室)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和复员干部接收落户工作优抚安置股(双拥办公室)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优抚安置股(双拥办公室)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优抚安置股(双拥办公室)指导市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和途经我市的新老兵、参战训练部队饮食供应及接待转运工作优抚安置股(双拥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征兵工作优抚安置股(双拥办公室)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干休所的修建工作优抚安置股(双拥办公室)干休所173
指导全市干休所的业务管理工作优抚安置股(双拥办公室)5指导全市农村救灾工作,掌握灾情,指导生产救灾,发放救灾款物,扶贫扶优,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承办接收对我市严重自然灾害的援助和捐赠;主管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救助站的管理和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和慈善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国内外各界人士对福利事业的捐赠;负责全市的扶贫开发工作。贯彻落实救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查清、核实和上报灾情,组织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救灾和社会事务股负责和指导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抢救和灾民的转移安置救灾和社会事务股负责分配发放管理救灾款、物和国内外对我市严重自然灾害的援助及捐赠,参与组织全市性救灾款的募集分发工作救灾和社会事务股负责和指导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投放、监督、管理、使用、回收,并做好农村互助储金会发展工作救灾和社会事务股宣传、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殡葬发展规划,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救灾和社会事务股殡管所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和丧葬用品的行业管理,审查处理涉外、华侨和港澳台胞在我市办理的丧葬事宜救灾和社会事务股殡管所贯彻落实《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收养法》,负责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救灾和社会事务股婚姻登记处依托流浪乞讨人员三级救助管理工作网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民政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福利彩票的管理和发行销售工作募捐办6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全市(乡镇、办事处)社会救济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困难户“五保户”的临时和定期定量救济及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低保股建立和发展城乡基层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股173
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低保股负责指导全市敬老院和农村的扶贫扶优工作低保股负责六十年代清简、退职职工救济政策的监督实施低保股负责低保核查中心工作,进一步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出台核查办法,完善联审机制建设,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做好低保抽查工作,提高认定准确性低保股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按照《高碑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对申请低收入的家庭进行核查认定低保股7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福利企业管理,按要求做好福利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和管理工作褔企办8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老龄工作方面的各项活动,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拟定全市老龄工作的发展计划和年度规划老龄办协调有关部门探索解决城乡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和老年福利设施建设问题老龄办组织开展老龄工作方面的重大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老龄办落实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高龄津贴,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龄办负责全市重度失能老人救助工作,完善申请审批程序,确保重度失能老人都能得到及时救助。老龄办深入开展助老健康御险工作,力争全市老年人参保率达到20%以上。老龄办负责全市老年人口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完成全市老年人口基础性数据信息的采集、输入和上报任务。老龄办173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民政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市民政局负责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市民政局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河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号);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6.《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填写成立登记申请书后,除公益慈善、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类和非公募基金会外的社会组织需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相关业务主管单位173
负责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管理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负责指导、管理涉外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3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取缔非法社会组织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河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社会组织评估市民政局组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1.《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2.《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初审5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49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市发改局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财政局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市国土局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173
市公安局负责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日常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养老机构环境测评验收和审查市卫生局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老龄型医疗机构,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完善相关医保报销制度。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对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管6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市民政局完善联审机制建设,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73
101号);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3﹞44号);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字﹝2014﹞64号)6.《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高碑店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高政办﹝2014﹞37号)市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关于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通过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相连的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存款、保险、证券、纳税、个体工商户、公积金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全面掌握每户的情况。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户籍情况、家庭成员组成、死亡情况、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社会困难群众就业、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困难群众基本就业情况;加强社会保障卡在社会救助工作的应用;负责提供救济申请人及家庭就业、工资、从事公益岗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市房产局研究制定住房困难群众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需的房产登记。市银监会负责协调本市银行业机构提供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信息。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纳税等信息。市工商局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所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7烈士抚恤市民政局落实烈士抚恤政策;对烈士卷宗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进行申办程序。1.《烈士褒扬条例》;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173
;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某甲被评定为烈士之后,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市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市财政局做好国家烈士褒扬金、烈士抚恤金的拨付工作。8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市民政局落实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政策。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市财政局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9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市民政局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法》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2〕98号)每年5月底前,当地政府征兵办将上年度征集新兵人数抄送民政、财政部门。7月底前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一年一发。市武装部负责全市义务兵家庭数据统计。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10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市民政局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173
会同人社审核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工医保范围,并按照残疾等级级别予以政策倾斜。;2.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3.《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4.《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5.《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6〕71号)民政、人社、财政部门要通力协作,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及时安排资金,做好医疗保障补助和配套资金的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市卫生局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11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市民政局落实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2.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民〔2014〕84号)加强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市财政局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12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充分认识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全力推动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173
1.《烈士褒扬条例》;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4.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1〕39号)市财政局负责将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13全市灾害情况市民政局核查并上报市委、市政府《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碑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高政办〔2013〕55号)发生灾情后,在系统内逐级汇总、上报灾害情况。及时请示市政府会商灾情,由市减灾委对外发布灾情。市减灾委统一发布全市灾情14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市民政局掌握需转移安置灾民情况,提出转移安置意见,并按照相关部门建议制定转移安置方案《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碑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高政办〔2013〕55号)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成立救灾指挥部,有关涉灾部门参加,民政部门根据灾民转移安置需求,会同建设、国土、交通、水利、气象等部门制定转移安置方案。有关涉灾部门按照灾害种类,由建设、国土、交通、水利、气象等部门提出转移方式或安全安置地域15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市民政局评估救助需求,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分配意见,下拨救灾物资,商财政局下拨资金《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碑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高政办〔2013〕55号)重大灾害发生后,由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评估救助需求,请示市政府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分配意见,发放救灾物资,商财政局下拨资金,民政、财政联合做好监管。市财政局会商后发文下拨救灾款,联合做好监管173
16退役士兵安置、培训市民政局会同人社等部门制定安置计划。负责退役士兵档案接收、转递和开具分配手续。组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1.《兵役法》;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3.《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士兵安置手续办理;参与制定各单位接收安置计划;监督指导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市教育局指导监督退役士兵学历教育工作17退役士兵各类经济补助市民政局负责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负责拟定国家退役士兵相关补助标准,及时社会化发放1.《兵役法》;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3.《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冀政办[2011]14号);5.《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冀民[2012]99号)6.《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某甲选择自主就业之后,相关补助政策的落实按照《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具体落实,上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审查退役士兵给补助标准,按时足额拨付各项退役士兵补助经费22市民政局173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负责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负责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负责对地址不详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5.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21号);7.《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8.《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市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市民树立救助观念。配合救助管理机构的媒体寻亲、寻人启事工作市综治办协调推动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综合治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市发改局协调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市教育局173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收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市公安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项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并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查询救助人员身份。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市司法局173
加强教养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盒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173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长途救助站、各运输企业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交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市卫生局完善定点医院制度;负责监管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配合财政、民政部门做好救助费用审核;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市民宗局负责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工作及少数民族语种翻译工作市妇联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团市委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市残联173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173
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法制知识主题广场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办公室0312-55921062“敬老月”活动广泛开展走访慰问和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敬老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开展老年维权优待活动,开展“孝亲敬老”、“老有所为”先进典型宣传活动。老龄办0312-55921383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做好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低保股0312-55910574养老服务提供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低保股0312-55910575灾民救助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拟订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办法。救灾和社会事务股0312-55912986收养登记咨询为公民提出的收养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救灾和社会事务股0312-55912987慈善捐赠与救助咨询为公民参与慈善捐赠和寻求救助提供政策解答咨询服务救灾和社会事务股0312-5591298173
8孤残儿童福利为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提出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救灾和社会事务股0312-55912989提供区划、地名、界线管理的政策咨询提供区划、地名、界线管理的政策咨询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股0312-559956710婚姻登记咨询为公民提出的婚姻登记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婚姻登记处0312-5590227173
民政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社会团体监管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177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177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四)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177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为加强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179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9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设立分支机构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179
(三)非法社会组织监管为加强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三)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监督、检查、举报等情况,对属于市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立案对属于市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立案。(二)调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取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243
(三)作出决定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市民政局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二)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市民政局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对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市民政局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四)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243
(四)经营性公墓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经省民政厅许可的经营性公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行政许可、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经营性公墓的活动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墓穴占地面积是否超标;(二)许可占地面积是否擅自扩大;(三)许可经营主体是否擅自变更;(四)销售方法和销售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和经营的非法公墓;(六)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对外销售的公益性公墓;(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一、监督检查方式(一)年度检查。每年由市民政局对经营性公墓现场进行逐一检查。(二)不定期检查。结合业务工作,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经营性公墓进行不定期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现场检查。检查墓穴占地是否超标,公墓占地面积是否扩大,是否建有封建迷信设施,是否存在炒买炒卖等违规销售行为,是否擅自变更许可事项。(二)材料检查。检查公墓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243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经营性公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市民政局组织人员对经营性公墓现场进行逐一检查。经营性公墓向检查组提交要求的年检材料。3.作出结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对材料进行审查,撰写年检报告。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年检结果。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经营性公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经营性公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程序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经营性公墓,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三)对擅自扩大公墓山地面积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四)对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五)对擅自迁建的公墓,按非法公墓处理。(六)对违规销售的公墓,停业整顿,限期整改。(七)对公墓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243
(五)救灾款物监管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二、监督检查内容各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监督检查方式派出工作组,采取“听、查、问、看、访”等形式进行。“听”就是听取汇报;“查”就是查看拨款文件和灾民救助花名册等;“问”就是召开灾民座谈、进村入户询问;“看”就是现场查看;“访”就是进行明查暗访。四、监督检查措施1.纪检、审计等部门监督2.社会监督3.市民政局检查和督导五、监督检查程序报局领导批准后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监督检查处理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3
(六)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对承训学校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内容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开展情况;承训学校负责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推荐就业等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情况;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教育培训检查考核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进行,必要时市安置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考核。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汇报;(二)查阅相关台账资料,核实培训情况;(三)实地抽查承训学校和机构;(四)召集退役士兵学员座谈;(五)召开检查考核情况反馈会。五、监督检查处理按属地管理、职能分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过错责任,责令改正:(一)牵头协调联系不经常,部门合力办事效率不高,当年度无故不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243
(二)组织报名形式不够多样,未指导退役士兵填写有关参加教育培训申请,退役士兵本人无法知晓教育培训政策的;(三)教育培训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承训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四)未择优选择承训学校,专业设置不科学,教学计划针对性不强,难以满足退役士兵就业需求的;(五)虚报、挪用、截留教育培训经费的。追究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适情通报批评相关单位;(二)被挪用、截留、虚报教育培训相关经费的责令追回;(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四)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取消承训机构和学校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未开展推荐就业的;(二)挪用、截留、虚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等情况的;(三)教育管理制度不严,教学秩序混乱,引发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243
(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救助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救助机构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情况;(二)上级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三)信访、举报的案件;(四)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结合的方式,对救助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二)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一步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监管机制,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四、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救助机构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五、监督检查程序243
(一)救助站应根据受助人员需要提供下列救助内容:提供符合卫生食品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救助站内突发疾病者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者,提供乘车凭证。(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支出。(三)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救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二)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243
(八)社会救助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监督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临时救助等家庭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依法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情况,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二)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临时救助等家庭或个人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对受理阶段所需材料、审核阶段所需调查内容、审批程序、公示环节等步骤进行检查,查阅相关档案材料是否完备、合法。(二)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三)申请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243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在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地区申请医疗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五保供养人员可以凭相关证件直接获得医疗救助。非低保、五保对象或在非一站式结算医疗机构就医的困难群众,在就医后携带医疗费用单据,参照低保、五保申请程序申请救助。四、监督检查措施对于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民政部门配合下,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一定比例享受社会救助家庭和个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生活困难且未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及时享受救助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市局每年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救助工作检查,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过向村民了解情况、实地查看等途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对村民反应困难的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查看,经核查确实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二)市局根据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审批,对于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发现不符合的及时取消救助。243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救助对象依法依规进行处罚: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2、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3、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43
(九)殡葬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本单位职工业务开展活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开展业务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接运遗体过程中手续是否合规;(二)办理火化手续过程中程序是否合规;(三)执行收费标准是否合规;(四)检查合作单位开展服务是否合规;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监督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一)违规接运遗体,手续不全的;(二)办理火化手续不合格给予办理的;(三)收费过程中超范围、超标准的;(四)合作单位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243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调阅相关业务档案进行检查。(二)监督检查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四)通报受查整改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243
司法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制定全市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重要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检查落实;办公室负责综合性稿件的起草和档案、信息、调研、年鉴、大事记编纂、司法行政统计、信访、保卫、行政管理、老干部服务及机关的日常工作。办公室2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行业、各部门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法治宣传、普法教育阵地建设和法治文化、新媒体法治宣传建设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依法治市办公室)取消管理和指导全市的法学教育工作指导开展全市“法律八进”活动拟定全市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协调各行业和基层的组织实施围绕市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活动,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各行业开展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工作参与电视台法治栏目录制;负责本市普法办微博、微信、手机报编写、维护和管理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法治宣传工作;总结推广普法工作经验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检查、考核承担全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工作3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政治建设、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工作政治处243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和司法助理员的岗位培训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助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政法专项编制的分配落实政治处申报、发放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特困干警补贴和因公牺牲人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政治处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管理工作政治处负责局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政治处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基层党建工作政治处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素质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及表彰奖励工作政治处4监督和指导全市律师业务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监督、检查律师依法执业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的呈报,律师执业证办理、变更、注销申请的呈报工作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指导、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加信访接待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监督管理法律服务市场;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进行管理检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提出处罚建议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对考核材料进行呈报研究分析律师行业执业情况,指导监督其执业活动统计、分析律师工作和业务数据,掌握、报送律师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总体执业水平情况243
组织开展律师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新型高端业务培训活动5监督和指导全市公证业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管理全市司法鉴定机构,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监督、指导公证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2002年,公证处改制为“合作制”体制监督公证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公证处和公证员做好执业档案管理工作开展公证业务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公证处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材料进行呈报组织开展公证队伍业务培训工作统计、上报公证工作和业务数据,掌握、报送公证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总体执业水平情况受理对公证处、公证员的投诉,对公证处及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司法鉴定工作管理股负责审查、申报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和年检注册;申领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负责组织司法鉴定人员专业教育培训工作鼓励、扶持司法鉴定机构加强技术装备建设,提高鉴定能力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组织依法进行法律援助活动的情况。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基层工作股243
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受理和审查;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违法违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人员等的处罚法律援助投诉的受理、审查和调查、处理。6负责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和管理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市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定安置帮教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管理局承担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监地衔接、教育管理和帮扶等各项制度和政策社区矫正管理局落实市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部署社区矫正管理局协调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社区矫正管理局7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承担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基层工作股指导市人民调解协会开展工作基层工作股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会同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指导基层工作股指导全市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工作基层工作股243
8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办公室,政治处,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司法鉴定工作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管理局,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基层工作股9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相关科室243
司法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刑释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专项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指导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中办发﹝2010﹞5号司发通﹝2012﹞12号某人刑满释放或矫正期满后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以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等活动为内容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开展思想教育,联系、协调就业、就学、社会救济等活动。其中,综治办负责出台相关政策,对整个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公安机关负责核查身份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在困难情况下的社会救助;发改委负责过渡性安置基地的立项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有就学需要人员的就学问题;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就业岗位;卫计部门负责肇事祸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期限:刑满释放人员为5年。市公安局参与市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有关工作,指导基层公安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市民政局参与市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市教育局参与市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各地教育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市人社局参与市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有关工作,指导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市卫生局参与市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有关工作,承担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基层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工作243
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协调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和实施法律援助活动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法律援助中心28101481.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2.公检法机关和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转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3.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1.审查申请人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证件及证明材料、申请事项及其管辖权等。必要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2.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决定书。1.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2.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3.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调查取证、阅卷、提交刑事辩护(代理)书面意见、做好庭审、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4.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受援人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终止法律援助,审查案件立卷材料;5.解答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2受理、审查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进行受理和审查。司法局28126183对法律援助事项投诉的处理法律援助投诉的受理、审查和调查、处理。4组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等活动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5594588转8828243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5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5594588转88286组织开展新媒体法治宣传活动开设普法网站、普法微博、微信、手机报等平台,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依托户外显示屏、数字电视、楼宇电视、移动终端等公共传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依法治市办公室)5594588转88227加强社会化普法教育队伍、阵地建设依托各类基层阵地,面向基层群众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活动;组织、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教育中心、法治文化广场等区域性公共法治宣传阵地建设;推动在各类公共区域建立固定法治宣传设施;加强大众传媒公益普法平台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法治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依法治市办公室)5594588转88228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化法治宣传活动指导、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市场、进家庭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举办法治讲座,开展法律咨询,赠送法治宣传资料,组织法治文艺创作、法治文艺演出、法治文化展示活动。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依法治市办公室)5594588转88229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月、“12.4”全国法治宣传日、服务中心工作专项宣传等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安排法律咨询、法治文艺演出、赠送法治宣传资料、宣传品等活动。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依法治市办公室)5594588转8822243
财政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制定相关财政、财务、会计方面的制度和规定;代表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税收、债务的涉外事务。制定全市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法案,执行市人大批准财政预算,监督乡镇、办事处预算的执行,审编年度决算,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预算管理改革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综合科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法案,执行市人大批准财政预算预算科监督乡镇、办事处预算的执行,审编年度决算,预算科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预算科汇编全市年度预算草案预算科制定实施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预算科办理预算指标下达事宜预算科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预算科2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各项财政改革,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进行调控。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贸易、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综合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工待业保险金和职工退休养老金的财务制度社保科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监察科对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进行调控国资科3贯彻执行国家、省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市级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税式支出测算、企业所得税税源、等调查,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综合治税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综合科拟订全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综合科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综合科243
4组织和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组织和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分解落实并考核各部门收入任务预算科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的统一征收管理。收费科协调国税、地税、银行关系,保证各项收入足额入库,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预算科5管理全市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市直接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办理和监督由国家财政承担的全市经济贸易、农业支出、行政和公共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管理全市非贸易和非经营外汇收支计划和有关的国际支出,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制定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增加支出的政策;统一管理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经建科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国资科负责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国资科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按规定承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科6根据上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综合协调指导农业开发工作,负责申报或下达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有偿资金回收;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负责拟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农发项目科、农发资金科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综合协调指导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负责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和有偿资金回收243
组织实施国家、省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7管理世界银行在我市的贷款等工作。管理世界银行在我市的贷款,办理我市与省财政厅、保定市财政局和世界银行的贷款和偿还手续综合科建立和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偿债基金;做好地方债券发行及其管理手续工作综合科、预算科管理和监督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制定全市财政投融资政策,编制投融资决算,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擦投融资工作综合科8监督企业财务制度监督企业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财政财务政策,帮助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国资科9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贯彻国家、省和保定市的各种会计工作法规,并制定本市会计工作的项制度;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保证《会计法》的贯彻落实。会计科243
10监督乡镇、办事处的财政收支和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规定和制度监察科负责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控制和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对财政收支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绩效监督11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国资科12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定政府采购支出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采购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采购办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43
财政局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统一发放工资职责财政局负责确定工资统发范围;按照市编委办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市人社局核定的工资表,安排预算、拨付资金编委办负责核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职数人社局负责核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2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市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3、《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25号)。人社局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经办机构按照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基金缴存、拨付等社会化发放工作地税局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243
3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财政局执行我省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政策,做好抚恤金的拨付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民政部、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民政局落实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指导各单位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发放人社局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4烈士抚恤财政局执行我省烈士抚恤金政策,做好烈士抚恤金的拨付工作;下达国家烈士褒扬金243
1、《烈士褒扬条例》;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3、民政部、人力社保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民政局落实烈士抚恤金政策;负责烈士备案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分配和定期抚恤金发放人社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5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轮换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就,及时按季度拨付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保定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243
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财政法制宣传工作按照市法制办的统一布署,组织开展全市财税法规政策宣传。办公室28122932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公开向社会公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收费科29052853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解读和咨询解答通过河北省会计信息网、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发布培训通知,宣传解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办法,并认真接待会计人员来电来访,解答相关咨询。会计科28325604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解读和咨询解答通过河北省会计信息网,发布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通知、公告,并认真接待考生来电来访,解答考生相关咨询。会计科28325605财政基层培训业务指导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示范引导培训班等形式,对全市财政基层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计科2832560243
财政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全市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预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列举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等方法。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243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专项监督检查程序如下:(一)送达检查通知书。专项检查3个工作日前,须向被检查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二)开展实地检查。按照检查方案对有关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检查,并核实相关问题。(三)编制工作底稿。检查组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四)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撰写监督检查报告。(五)提交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须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六)针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针对检查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1.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243
3.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4.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1.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3.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5.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三)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243
(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会计人员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存在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四)是否存在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五)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六)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243
(七)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八)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九)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十)是否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是否按规定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监督检查方式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3
(二)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要求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三)财政票据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范围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1.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2.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3.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4.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243
5.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6.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7.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8.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9.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日常检查程序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购领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1.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2.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3.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4.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5.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6.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243
7.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8.核定票据购领数量。(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4.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五、监督检查措施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24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省、保定市有关劳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市劳动、人事制度总体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2综合负责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考核、录用、任免、奖惩、交流、辞职辞退、回避、退休等管理与服务;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发证,以及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咨询、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考核、交流调动(转任)、登记、信息统计管理等工作。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职位分类、回避、奖惩、任免、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工作。承办市本级参保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审批、工龄认定及全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初审工作。人事股工资股承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的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高级工技术等级晋升、培训考核及审核;承办全市各级等级职业资格审核、推荐以及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咨询、统计工作。就业局243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3负责军队转业军官及家属的接收安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干部)的培训、考核、职称评聘、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军官及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人事股制定全市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干部)的培训、考核、职称评聘工作。职称股负责全市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就业局4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力、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人才市场发展,制定劳动力、人才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指导劳动就业服务事业发展;依据国家关于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政策法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市劳动力、人才的流动。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力、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人才市场发展,制定劳动力、人才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协调、指导全市劳动力、人才的流动。就业局拟定依据国家关于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政策法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5按照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推进劳动关系整体化的建设,综合负责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审核、鉴证、备案,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负责劳动关系的变更、终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审核、鉴证、备案工作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法规股负责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工作,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仲裁院负责劳动关系的变更、终止工作。243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6负责对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及其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指导企业按国家政策制定工资报酬分配方案。负责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及其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工资股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指导企业按国家政策制定工资报酬分配方案。7综合管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以及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女职工生育、医疗等保险;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和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以及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所失业所医保所新农保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和医疗管理工作。8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培训、资格准入、鉴定工作;管理就业训练中心、劳动技工学校、各类职业技能训练机构;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管理,指导乡镇(办事处)劳动服务站建设。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培训、资格准入、鉴定工作。就业局管理就业训练中心、劳动技工学校、各类职业技能训练机构。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管理,指导乡镇(办事处)劳动服务站建设。9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监察,并监督落实,行使国家劳动监察职权。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监察,并监督落实,行使国家劳动监察职权。劳动监察大队243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0管理劳动、人事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劳动、人事发展预测报告;组织推动有关劳动、人事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全市劳动、人事领域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工作。负责全市管理劳动、人事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劳动、人事发展预测报告。人事股组织推动有关劳动、人事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全市劳动、人事领域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工作。11负责非领导干部和工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非领导干部和工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人事股就业局12承办市政府授权或交办的其它事项。24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市人社局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29号)国家统计局高碑店调查队负责农民工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14年农民工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3]74号)2离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市人社局负责牵头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29号)高校毕业生王某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享受的就业政策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3涉嫌骗取社会保险费犯罪案件查处人社局负责案件行政执法1、《社会保险法》;2、全国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3、《刑法》;4、《刑事诉讼法》公安部门负责案件刑事侦查司法部门负责组织案件审判和监督243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4两定点监管卫生局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药监局负责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5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涉嫌犯罪案件市人社局负责案件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公安局负责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侦办,查明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院负责组织案件审判和监督《刑事诉讼法》24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法制宣传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按职责分工做好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法规股2信息公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办公室3政策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能力法规股4受理举报投诉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劳动监察大队5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服务就业局243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6就业政策宣传普及就业创业政策,按职责分工做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各类人群的政策宣传。就业局7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通过就业局和人才中心为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人事股就业局8受理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投诉举报受理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投诉举报,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投诉举报的情况予以核查、处理办公室9毕业生就业指导征集与发布就业信息;未就业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毕业生就业指导培训;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就业局10医疗保险(离休)、生育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查询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离休)、生育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查询服务医保所11医疗保险(离休)、生育保险政策咨询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离休)、生育保险政策咨询医保所243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高碑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执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243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抽查、重点检查、自我评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四)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被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被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是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是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对以上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上级部门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查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通知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查单位应当执行。243
(三)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五、监督检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促进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结合我局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主要内容243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二、标准规范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作为全市人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三、责任分工和有关措施(一)市人社局在省厅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处罚事项。(三)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243
(三)对其他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服务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l、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2、从业人员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查验、年度报告、服务对象反馈、社会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1、机构信息公开;2、注重信息跟踪;3、关注媒体报道;4、组织市场巡查:5、受理投诉举报;6、组织年度审查;243
7、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不同的监督检查措施,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l、警告,督导整改;2、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市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1、定点零售药店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 2、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属实。243
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4、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5、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1、现场检查:医保所组织医保经办和专业人员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检查。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有效期内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监督检查结果。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各定点零售药店反馈。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243
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1、定点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 2、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属实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4、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5、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合规、正常。五、监督检查程序:1、现场检查:医保处组织医保经办和专家成员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有效期内定点医疗机构243
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监督检查结果。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各定点医疗机构反馈。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取消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一、监督检查对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日常管理等方式。四、监督检查项目措施: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243
4、非法颁布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6、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7、重大变更事项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8、其它违犯法律法规政策事项的。五、监督检查程序:1、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职业能力建设处组织相关处室或有关专家对民办学校现场检查,或要求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报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查;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效期内开展工作情况和有关书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督促检查结果;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向被检查的民办培训学校反馈。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现场检查、书面审查、综合评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敦促限期改正,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撤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3
5、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单位: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一、监督检查对象医疗保险(离休)、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离休)、生育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检查可采取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现场抽查、网上监督检查等方式。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1、是否延长住院时间;2、检查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MRI、CT等大型诊断仪器的阳性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243
3、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的标准是否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多发生在医院自制药品、多收手术材料费、治疗费等。(二)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1、用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擅自开药;2、以物代药或以药代药;3、超量、超品种、重复售药。(三)对参保患者就医监督检查1、要求不必要的特殊检查,如一些高新的检查项目;2、选择超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治疗方案和贵重药品;3、借证(卡)就医,冒名就诊等。一、监督检查处理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协议资格。243
国土资源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办公室执法监察股承担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执法监察股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国土资源听证等工作。执法监察股2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承担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等工作。地政股承担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地政股执法监察股承担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地政股3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复垦规划、计划。承担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组织拟订和实施。建设用地股承担国土资源规划编制、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土地整理的技术性和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建设用地股4主管全市土地征转用、划拨和出让工作。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收回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建设用地股5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承担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租赁供求信息,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等活动提供有关法律及其他信息咨询。建设用地股243
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交易的申请,并负责交易条件核验、交易鉴证、成交确认等具体工作。建设用地股6依法对土地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执法监察股承担国土资源信访件的受理、答复及政策咨询,参与重要信访件的受理、调查、处理、答复。执法监察股7依法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工作。承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申报的初审、报批工作。建设用地股承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工作。建设用地股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的业务指导、监督工作。建设用地股8负责全市土地的评审定级和地价更新工作。承担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登记等工作。建设用地股承担城乡土地的基准地价的组织编制、更新等工作。建设用地股9依法收取与用地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国土资源土地登记费的收缴工作。地政股承担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工作。建设用地股承担土地复垦费的征收工作。建设用地股10承担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管理政策的拟订和指导工作;建设用地股243
负责全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用途管制、土地开发整理等相关政策的组织拟订和实施。建设用地股地政股11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和转让初审登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承担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等工作。地政股承担各类土地登记信息的成果应用、共享和汇交管理,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地政股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各股室243
国土资源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国土局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全市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4、《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中发现某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个别保障性住房项目未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即开工建设;2、部分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3、财政补助资金未按时拨付到项目。检查组作出如下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进行项目建设情况转交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现场下发工程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复查其中,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和执法建议书,责成当地建设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对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拨付情况转交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房产局负责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管理发改局做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民政局做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收入财产核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管理地税局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审计局负责对全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物价局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纪检委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不按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243
财政局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资金243
国土资源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国土资源相关业务咨询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政策法规查询与提供,土地登记。建设用地股、地政股、执法监察股0312-63902700312-63902800312-63902982“6.25”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办公室0312-6390200宣传社会各界在普及土地国情国策、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营造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管地用地的良好氛围。办公室0312-6390200243
国土资源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市国土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市国土局及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应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六)国土资源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317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国土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市国土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行政执法行为。五、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程序是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批示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察整改、汇总上报、整理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在对市国土局行使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责,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规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向同级或者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317
(二)土地登记监督检查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类土地登记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土地权利人。二、监督检查内容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登记资料是否齐全,土地登记条件是否达到要求;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3、土地登记时限是否按规定办理;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的情况;5、土地登记收费是否合理;6、土地登记资料及档案管理是否规范;7、土地登记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监督检查方式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检查2、不定期采用人机交互的方法对土地登记结果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317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对每日上传汇交的土地登记数据,由设定的监管规则进行登记监管,如提交的等级数据不符合要求,则由市国土局进行核查整改。2、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管过程中和土地监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情况,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3、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对全省每一宗土地登记进行配号,对土地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假证出现。五、监督检查程序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和土地登记专项检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2、对违法违规登记机关调查核实;3、对不规范的登记行为进行整改完善;六、监督检查处理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17
环境保护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辖区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学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环境标准的办公室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局网站主页的制作、更新及局域网的技术维护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选表彰先进工作办公室负责重大事件的请示、报告,协调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公室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等工作办公室监督检查辖区各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执行情况办公室2负责编制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年度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督促检查执行情况污染控制股负责文电、保密、财务、信访、业务档案、信息等机关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把关。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等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与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污染控制股拟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办公室3参与制定本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制定本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污染控制股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污染控制股4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审批本辖区限额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三同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审批本辖区限额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股317
制度的实施;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管理股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污染控制股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污染控制股5负责本市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及污染源调查工作,提出污染防治措施。负责本市乡镇工业污染防治污染控制股负责全市环境状况监测,污染企业排污数据监测。环境监测站事业机构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环境监测站事业机构污染源调查,污染源限期治理与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工作、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控制股6负责本市环境监察工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党政机关和经营性燃煤锅炉拆除改造、治理大于等于20蒸吨/时的燃煤锅炉、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深化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治理等工作污染控制股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污染控制股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监督管理股组织协调秸秆禁烧工作监察大队事业机构参与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监察大队事业机构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工作污染控制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污染控制股辖区污染企业排污数据申报审核,排污费征收工作监察大队事业机构317
核查相关单位总量减排情况,负责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污染控制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坚决取缔“土小”等违法企业监察大队事业机构对本市行政管辖区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依法实施经常性现场监督检查监察大队事业机构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办公室7负责本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12.4”普法日及日常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绿色学校、环境教育基地等申报创建工作办公室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办公室8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名迹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合理开发,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保法规和规章,监督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污染控制股利用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名迹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污染控制股9调查处理本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信访工作。调查处理本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监督管理股协助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信访工作监督管理股10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等职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污染控制股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建设污染控制股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污染控制股11负责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制定年度全市污染物减排计划,出台具体方案,按上级要求完成污染物减排工作污染控制股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局各股室站队环境保护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317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环保部门负责对我市河流断面进行监测。水利局负责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监测考核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企业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十五条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公安局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317
商务局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改局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3危险化学品监管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环境调查、评估和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317
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市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打击危险品罐车、罐体非法违规生产和改装行为,加装对危化品罐车用罐体检验工作的管理,打击危化品罐车用罐体获证企业的非法违规生产和改装行为;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质监局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及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商局317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4大气污染防治环保局负责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3.《高碑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保定市对所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对市县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评定。发改局负责压减钢铁产能、消减煤炭消费总量、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等工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等317
工商局煤场料堆覆盖综合执法局推选道路机械化清扫国土局企业厂区物料、堆场的扬尘治理和监控、砖厂、砂石料场治理农业局负责农村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推进农村散煤替代公安局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和限行等农工委会同环保局等部门抓好禁止秸秆焚烧,负责秸秆禁烧的宣传督导工作商务局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财政局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5指导环保产业发展环保局1.《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2.环保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发改局牵头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实施方案》,环境保护局参与。317
会同制定全市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推进为环保治理提供科技支撑、设施运营、各类社会化服务的环保服务业体系建设;负责环保产业统计工作3.环保部《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8号);4.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局制定全市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等工作6清洁生产环保局组织编制重点企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某企业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环保局按照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对企业进行指导,督促帮助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发改局综合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7农药监管环保局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17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某一段时间,当地质监、安监、工信、环保、农业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检查,甚至一天有多批检查,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该省农业厅、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摸索出日常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工商局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农业局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负责指导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并负责登记产品质量监管、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质监局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安监局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信局对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进行初审和管理商务局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317
卫生局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8监督指导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减排环保局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某企业经环保部门监测,排入城市管网污水超标排放,环保部门立案,对该企业下达改正通知并进行行政处罚,并通知建设局企业污水超标排放,请建设局关注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达标情况。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保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3号)317
某生猪养殖场坐落在村庄东边,常年存栏3000头。由于平时疏于管理,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有效运作,病死猪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不到位,造成养殖污水到处漫流,臭气熏天。周边农户和单位打市长公开电话举报。农业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实地踏勘,科学评估养殖污染情况并进行案情调查。环保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由环保部门责令当事人承担因养殖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并由农业部门指导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如:建设沼气工程和“三沼”综合利用,改变养殖方式,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实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给予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环保局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317
在某省组织开展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务、海关等部门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情况;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等环节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物价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进行监控监管;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出口敏感地区的货柜和罐装货物的抽检,防范易制化学品走私出境;药监、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出台我省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工作意见,落实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措施,防止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公安局指导、协调全市各地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省、市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省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食药监局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安监局317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工商局依法实行工商管理317
环境保护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监督投诉咨询服务通过市委书记民情信箱、市长热线、局政务微博、局长信箱、网络问政、12369等渠道,受理社会公众投诉,接受服务监督。监察大队0312-2831505123692“12、4”法制宣传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办公室0312-28124033环境状况公报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状况的报告。环境监测站0312-84806154环境保护知识普及普及环境基础知识、污染防治知识、绿色环保生活知识等。办公室0312-28124035普及环境基础知识、污染防治知识、绿色环保生活知识等。开展环境宣传、环保活动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宣传生态文明理念,普及环境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公室0312-28124036教育培训组织乡镇(街道)分管环保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从业人员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办公室监察大队0312-28124030312-8480626317
环境保护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后续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四、监督检查程序环评批复要求环境监理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监督落实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五、监督检查措施317
环评批复要求环境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前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生产及竣工验收前均须提交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环保措施等进行核查的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六、监督检查处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或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17
排污许可后续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市环保局核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每年4月15日后进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书面核查;(二)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六)检查情况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五、监督检查措施书面核查上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317
六、监督检查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获证企业年度评估报告的实地抽查、发证前抽查。四、监督检查程序部门名称:高碑店市环境保护局五、监督检查措施317
(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二)环保部门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监管。六、监督检查处理(一)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1)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2)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3)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4)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二)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三)县(市、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317
固体废物管理许可后续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医疗废物执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市内及跨市转移许可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医疗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医疗废物经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医疗废物执证经营单位:资料核查和实地检查;(二)危险废物市内及跨市转移许可单位:资料审核和实地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医疗废物执证经营单位。实地检查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表明身份。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进入经营单位后,查阅、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转移联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排污记录等有关材料。根据检查情况向医疗废物执证经营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反馈存在的问题或提出整改要求。(二)危险废物市内及跨市转移许可单位。(1)资料核查。收到企业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后,对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转移意见。(2)实地检查。转移完成之后,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单位进行联单检查和实地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317
(一)医疗废物执证经营单位(1)资料核查。要求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上报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对企业上报的情况,环保部门进行书面审核。(2)实地检查。按照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实地检查。查阅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等台帐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二)危险废物市内及跨市转移许可单位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落实转运途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医疗废物执证经营单位。对医疗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经营不规范的,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条文要求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二)危险废物市内及跨市转移许可单位。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等法律文件要求进行处罚。317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一、监督检查对象市环保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法律规定由市环保局查处的案件,并行使环境执法监督指导。二、监督检查内容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性、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或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317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处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五、监督检查措施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六、监督检查处理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做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查处。317
城乡规划管理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全市城乡规划方面的管理技术规定,并组织实施。认真执行《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推进依法行政。规划股、监察股负责起草全市城乡规划方面的管理技术规定。规划股、监察股2组织市政府和规划部门负责的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订,按法定程序组织上报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参与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国土和区域规划及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工作。负责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等规划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规划股、监察股负责城乡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详细规划调整论证工作。监察股负责规划编制成果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工作。规划股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监察股3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各项永久性、临时性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的统一规划管理。负责提出规划条件,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依法按程序核发“一书两证”规划许可手续。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监察股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监察股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准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股317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3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股4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规划股、监察股5指导乡(镇)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乡(镇)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规划股负责乡村建设规划审批规划股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市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规划股317
城乡规划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决定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听通知》(高政[2011]16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执法责任意见的通知》(办字【2009】5号本市某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作出处理决定,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权。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317
城乡规划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信访和信访复查工作受理与规划相关的信访,对信访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按相关规定认真作出答复。规划股0312——6396353317
城乡规划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二、监督检查内容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三、监督检查方式1、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卷评查;2、查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有关证件和资料;2、通过规划验线、竣工规划核实,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3、处理有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四、监督检查措施1、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市城管执法局处理。2、在行政许可案卷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时,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局集体会议讨论研究认定违法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送达给建设单位。五、监督检查程序317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后,向规划局提出规划验线申请,规划局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验线。2、建设单位申请验线的必备资料:(1)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4)建设工程批后公布牌;(5)现场清理平整,放线及标识清晰明确。3、对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合格单。(二)竣工规划核实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2、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必备的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2)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材料。3、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由联合审批办公室统一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不再单独验收。(高政办[2009]42号文附件一第9条)317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如撤销行政许可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予撤销。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划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二)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3、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5、对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317
建设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及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和进行行业管理。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及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和进行行业管理。建管股拟订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城建股2管理、监督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稽查和安全;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的审核与评定及对工程质量纠纷的协调。管理监督全市建筑活动。建管股建筑市场监察。建管股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建管股监督管理工程招投标。招标办监督管理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安全文明施工。建管股、质检站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的审核与评定及对工程质量纠纷的协调。质检站、办公室在建工程日常巡察。建管股3监督指导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建管股、质检站317
监督指导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对工程造价实施管理,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工程标准化、经济定额、产品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对工程造价实施管理,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工程标准化、经济定额、产品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建管股、城建股、质检站4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和行业管理,包括对建筑安装、建筑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和行业管理,包括对建筑安装、建筑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建管股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建管股、城建股、质检站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建设行业安全施工调查处理。建管股、城建股5负责城建科学研究工作和支援铁路建设工作;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对历史文化古迹进行保护和管理;负责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综合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负责城建科学研究工作和支援铁路建设工作。所有业务科室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对历史文化古迹进行保护和管理。城建股负责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综合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质检站、建筑设计所、规划设计所、建管股、城建股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城建股、规划设计所、建筑设计所317
6拟订本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建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筹措及监督使用。拟订本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城建股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建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筹措及监督使用。财务股7负责城建监察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热行业、城区河道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内的防汛工作。负责城建监察的管理工作。城建股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城建股负责城区河道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城建股、市政公司负责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工作。园林绿化处植物园管理处、广场管理处负责城区内的防汛工作。城建股、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及相关科室8负责农村新民居建设结构设计、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负责道路、安置地附属配套设施的设计负责农村新民居建设结构设计。建筑设计所、规划设计所指导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村镇股负责农村新民居建设安全监管。建管股负责农村新民居建设技术指导。质检站、建筑设计所、规划设计所317
负责农村新民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质检站负责农村新民居建设竣工验收。村镇股、建管股、质检站、建筑设计所、规划设计所负责农村新民居建设道路、安置地附属配套设施的设计。村镇股、城建股、规划设计所9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拟订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学技术论证、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拟订和实施建设系统行业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管理建设系统专业经济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建筑设计所、规划设计所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建管股、质检站拟订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学技术论证、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所有业务科室拟订和实施建设系统行业人才培训计划。办公室、建管股组织管理建设系统专业经济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办公室10负责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办公室317
指导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清理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法律服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信访接待工作。11负责城市建设档案及建设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及建设信息管理工作。办公室、城建股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317
建设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市政公用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1.《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第6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1〕53号)省建设厅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中发现某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个别保障性住房项目未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即开工建设;2、部分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3、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未按时拨付到项目检查组作出如下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进行项目建设情况转交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现场下发工程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复查其中,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和执法建议书,责成当地建设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对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拨付情况转交省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按规划,综合执法局发改局做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国土局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全市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民政局做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收入财产核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管理地税局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审计局负责对全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物价局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纪检委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划局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发展规划317
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不按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财政局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资金2建设工程监管建设局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承担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5、《保定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1、某建设工程发生火灾,住建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地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施工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擅自降低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查处,住建部门依法对施工企业违法行为也实施查处。2、某建筑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伤亡事故,住建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对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住建部门对监理企业违法行为处理,并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安局(消防支队)贯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服务和指导安监局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项目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国土局负责牵头查处未办理土地许可的非法建设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执法局负责牵头查处已办理土地许可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非法建设行为317
3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局开展技术指导,加强施工质量、安全、节能等宣传与监督,按要求做好入户调查和工程验收工作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76号);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发改局负责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财政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4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建设局负责城区供水管理工作1、《城市供水条例》水利局对征收到的水资源费综合平衡使用,负责农村供水管理工作发改局研究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推进有关工作。5大气污染防治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1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3.《高碑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保定市对所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对市县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评定。环保局负责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发改委负责压减钢铁产能、消减煤炭消费总量、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等工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工商局煤场料堆覆盖综合执法局推选道路机械化清扫国土局企业厂区物料、堆场的扬尘治理和监控、砖厂、砂石料场治理农业局负责农村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推进农村散煤替代317
公安局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和限行等农工委会同环保局等部门抓好禁止秸秆焚烧,负责秸秆禁烧的宣传督导工作商务局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财政局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6监督指导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减排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某企业经环保部门监测,排入城市管网污水超标排放,环保部门立案,对该企业下达改正通知并进行行政处罚,并通知建设局企业污水超标排放,请建设局关注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达标情况。环保局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317
7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市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当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对2014年全年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其中,商贸事故情况由省安全监管局汇总,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情况由省公安厅提供,农业机械事故情况由省农业厅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情况由省住建厅提供,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由省质监局提供市安监局负责定期统计分析本省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1.《安全生产法》;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市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森林、草原、铁路、港航、军队及矿井地下部分,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发的火灾除外)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农业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和个体全部农牧渔业生产单位,由农业机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质监局负责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特种设备爆炸、损毁、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17
市商务局查处非法生产爆炸物品行为8节能工作建设局建筑领域节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发改局节能综合工作政府办公共机构节能商务局商业领域节能农业局农业领域节能工信局工业企业节能技改及淘汰落后产能317
交通局交通领域节能9建设工程监管市建设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依法需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市公安消防部门向上级消防总队提出申请,出具专家评审。会同建设局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施工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擅自降低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消防队依法予以查处。317
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审定发布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市公安局起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对全市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开展专家评审;督促、指导、规范、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配合建设局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服务和指导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水路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水利局负责对有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10市政管理建设局负责市政管理方面(燃气、供水、排水、市政设施等)的管理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张某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市执法局对张某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燃气、供水、排水、市政设施等)的行政处罚权317
11城市绿化管理建设局负责城市绿化方面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张某擅自损坏城市树木,市执法局责令张某停止侵害,并处罚款。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2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建设局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某园林工程公司承接了某县政府交办的一公园的建设工程。该公司化1500元人民币买下某镇一村民袁某的承包山上的有150年树龄的野生银杏1株;花500元买下某街道种粮大户沈某承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药用野生稻10株,并将上述野生银杏和药用野生稻采集后运至公园内。村民汪某、蒋某分别通过县长公开电话举报该公司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上述野生植物移栽并运回原生长地栽培,对其未经批准收购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案情分别通报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对村民袁某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林区内野生植物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县农业局对种粮大户沈某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药用野生稻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市农业局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317
13饮用水卫生监管建设局负责城市集中式供水日常管理;负责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市水源上游某公司部分工业废水被偷排入作为水源水的河中。市安监局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并进行查处;市卫生局加强对水厂日常卫生管理监督,并对源水、出厂水进行监测;市建设局负责对水厂的日常管理;市环保局负责调查工业废水排入河中的事实依据,并进行查处。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开展对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的卫生监测和评价。环保局负责水源地保护和水源水卫生管理工作。水利局负责指导水源地水生态恢复与建设,饮用水源地河道整治。317
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城区供水城区供水,城区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自来水公司55901102城区排水城区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市政公司63968553城区路灯城区路灯建设及管理维护城建股63969914城建普法宣传活动组织开展住房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抗震管理、房地产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筑节能等法律法规宣传办公室招标办建管股自来水公司建筑安全监查股63969006390063639687855901106391613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安全生产教育影片,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建管股63916096组织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培训宣传、讲解村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确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方法,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村镇股办公室63967786396900317
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工程质量监管(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管(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五)建筑节能工作检查(六)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监管(一)工程质量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图纸审查单位、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二)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317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监督检查方式:(一)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采取以有计划的随机抽查、抽测为主的方式进行。(二)抽查是指监督机构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三)抽测是指监督机构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监督检查程序(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七)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四、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317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立即整改;(四)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暂时停止施工并报行政主管部门。(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二、监督检查内容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三、监督检查方式317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五、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办事处、村街及相关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展情况317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或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二)联合有关部门或省住建厅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处理(一)对不符合危房改造要求的,不予补助或追缴补助款。(二)如发现违规违纪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检测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责任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人证分离、超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是否存在未履行施工手续及以会议纪要等代替施工手续等情况。(四)依法招标的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五)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图审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317
(七)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条件、人员设备、标准化生产、绿色生产、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诚信经营、混凝土试块抽样送检等及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依据职责,开展检查。(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或处室,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317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建筑节能工作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建筑节能工作涉及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建材生产等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情况;(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及节能改造情况;(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五)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和绿色建筑创建情况;(六)建筑节能执法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组织自查,再由建设局组织对各地进行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主要组织专家查看项目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和实施相关检测。五、监督检查程序317
(一)印发监督检查通知;(二)自查;(三)建设局组织抽查,反馈检查情况和建议;(四)建设局印发监督检查通报;(五)对监督检查进行后评估。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问题整改到位。(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六)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城市绿化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1.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控情况。包括城市园林绿化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与实施,城市绿线管控制度与实施,规划指标的落实情况等。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情况。城市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制度、标准的实施,城市园林树木及园林设施保护管理,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城市公共绿地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与实施,非法侵占绿地、砍伐移植树木等破坏绿化成果问题的查处,在公园中设立私人会所、高档餐饮、茶楼、违规出租经营场所等问题的清理整治情况。317
3.园林城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2.受理群众举报、投诉。3.建设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4.建设局通过园林城创建和复查、绿化考核等方式,对各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绿化成果巩固与保护,管理部门职能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根据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1.确定检查范围与内容。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3.组织实施检查。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负责人相关责任。317
交通运输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负责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全市的公路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全系统法制建设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目标,督导检查法制股2根据省和本市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全市公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运输生产、交通工业发展、科技、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地道股制定交通发展规划办公室3负责全市公路交通行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统一负责全市营业性客货运输停车站场的建设和行业管理,统一负责全市出租汽车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运输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道路运输管理站安监股加强客运输、出租车管理出租站4会同有关部门培训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建立完善信息、行业联运,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全市汽车运输市场,汽车维修市场、车辆技术检测、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协调工作。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汽车维修、驾校等工作计划道路运输管理站5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和全市公路及其设施(含标志标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负责全市汽车运输市场,汽车维修市场、车辆技术检测、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协调工作。加强养护管理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公路站负责管辖路段日常的路政巡查工作;路政执法大队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站317
负责全市汽车运输市场,汽车维修市场、车辆技术检测、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协调工作6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局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值、增值的监督。指导全市交通系统财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负责行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经费和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监督检查、预算、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和银行账户有关事宜,合理安排资金、做好资金供应;负责行业财务管理财务股7负责全市交通科技、教育的发展与管理。制定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按有关规定组织管理交通工程建设、交通工业产品的认证和质量监督。指导全市交通行业人才开发;组织指导人才预测、教育、培训、交流和使用工作。管理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负责全市交通通讯工作。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指导交通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检查交通部电视中专工作站的工作;负责行业职工教育工作办公室、财务股、人事股8宣传贯彻交通行业有关《条例》、《细则》、《规定》和有关地方性路政法规、对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爱路护路教育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及其《细则》和其他地方性路政法规的违法行为,保护公路产权不受侵犯;负责路产路权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路产档案,违法建筑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负责上报路政统计数字、工作小结。对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爱路护路教育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及其《细则》和其他地方性路政法规的违法行为,保护公路产权不受侵犯路政执法大队法制股9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思想建设。围绕全市交通运输工作中心,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督察督办交通运输局10指导全市交通方面的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资。管理交通运输行业涉及国际组织的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运输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交通运输局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交通运输局317
交通运输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行政许可审批市交通运输局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行政许可审批1.《公路法》第四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某单位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许可申请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审查,做出许可决定。市水利局对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许可审批提出审查意见2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317
2014年1月,根据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文件要求,市、县两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联合排查,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对各市上报点段进行了审核,确定了100处点段,报省安委会公布并挂牌督办,其中高速公路由经营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其他公路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进行整治。根据经审查的安评报告确定的事故原因分析和整治方案,公安、交通运输、县级政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努力完成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省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顺利完成市安监局负责市级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市政府负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国省道交通安全隐患中沿线环境部分的治理工作3公路安全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道公路安全生产行业监管1.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6.《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7.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8.《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xx年xx月,某高速公路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经调查,养护施工企业将沥青摊铺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并在该工程中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维护通行秩序;事故发生前2天,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已分别对其发出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事故现场处理完成后,安监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交通运输部门注销了该养护工程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市安监局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建设局负责对城市道路施工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317
4公路交通事故调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xxxx年xx月,xx高速xx段发生大客车冲出护栏、翻下边坡,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在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省公安厅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最后由省安全监管局汇总确定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市安监局受市政府委托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5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市交通运输局1、对经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企业实施监管;2、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或货运单位超限运输车辆占总数10%的分别依法予以吊销营运证、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企业停业整顿;3、依托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超限运输路面执法。根据需要通过巡查进行超限运输路面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安全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8.《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317
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暴力抗法。市工商局指导全市工商部门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对有营业执照的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市质监局1、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2、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3、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6危险化学品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的《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317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打击危化品罐车、罐体非法违规生产和改装行为,加强对危化品罐车用罐体检验工作的管理,打击危化品罐车用罐体获证企业的非法违规生产和改装行为。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市质监局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及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7市交通运输局317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民爆物品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和营运车辆技术监管,负责核发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3.《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5.《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6.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三定”规定;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5项某市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物品出品的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工信部负责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全省民用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事项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的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市场准人和营运车辆技术监管,负责核发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工商部门负责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海关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出口行为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市安监局负责民爆行业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8重点车辆动态监管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督总局令2014年第5号)317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某客运公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不正常,交管部门在对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属地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别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市公安局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市安监局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317
市国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9市交通运输局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牵头负责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交通物流业有关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参与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优化市发改局牵头负责推进全市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市商务局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商贸物流业发展,推进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317
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服务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咨询交通运输局法制股28108122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道路运输管理站28124173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等道路运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百姓出行需求道路运输管理站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管理站28124172976866317
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设立施工许可及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实施涉路施工许可及护路林砍伐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实施并有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二)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五)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许可机关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检查范围为涉路施工许可及林木砍伐许可项目。(一)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三)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353
(四)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勘察、检查涉路施工、林木砍伐现场;(二)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案卷文书;(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四)检查涉路施工、林木砍伐行为及其台账。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二)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厅公路管理局。(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厅公路管理局。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活动的,由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353
(三)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的,厅公路管理局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二)跨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后续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二)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厅公路管理局签发的真实证照;(三)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四)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五)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四、监督检查措施353
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353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厅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道路客运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二)经营条件1.是否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2.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客车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三)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有效期是否过期。(四)经营行为1.是否依法经营;353
2.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运营;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现场检查: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时进行检查。(三)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六)重点安全监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汽车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353
(二)立即或限期整改;(三)罚款;(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上级运管机构对下级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一)口头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三)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四)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353
(三)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技术条件不合格的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353
(四)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规定处罚。(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2.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3.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4.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5.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353
6.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2.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3.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4.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5.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6.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7.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8.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2.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3.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4.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5.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再教育的;(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353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五)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客货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驾驶员培训机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一)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三)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四)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九)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十一)对下属运管机构(部门、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353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三、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制定落实及考核情况;(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考核培训及履职情况;(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五)“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六)营运驾驶人、车辆管理情况;(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开展情况;(十)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十一)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和处理情况;(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四、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353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每年组织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4次。五、监督检查措施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向辖区运管机构及被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一)对运管机构、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离原岗位;4.党纪或政纪处分;5.其他处理措施。(二)对道路运输单位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通报批评;2.限期整改;3.列入重点监管名单;4.行政限批;5.行政处罚;6.吊销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353
7.降低站级并商请物价部门降低站务收费标准;8.约谈企业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9.其他处理措施。(三)对从业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通报批评;2.列入重点监管名单,3.依法进行上限处罚;4.停运培训;5.建议企业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6.吊销从业资格;7.其他处理措施。(三)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离原岗位;4.进行经济处罚;5.降职或撤职;6.终身行业禁入;7.其他处理措施。353
(六)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应站级要求,是否能够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四)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严禁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员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客车进出站;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票价、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组织抽查、暗访等检查活动;353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七)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管理机构。353
二、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5号)《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一)监督范围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二)经营条件1.有企业法人资格;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经营行为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2.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三、监督检查方式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定期开展有关客运经营资质审验;353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神秘顾客访问。(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五)重点安全监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二)对全市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三)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六、监督检查处理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八)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353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出租车行业监管的市、县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一)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二)经营条件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经营期限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不得超过八年。(四)经营行为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353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7.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各市城市客运部门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委托第三方开展测评为主。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以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出租汽车运行状况监测。(二)对全市出租汽车运行状况进行抽查。(三)形成服务监测评价报告。六、监督检查处理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353
(九)城市客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实施城市客运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各级管理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范,组织市、县贯彻实施。(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三)从业人员考试工作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1次。353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二)属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下属城市客运机构及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有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一)口头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三)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四)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五)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六)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道路货运运输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市、县运管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353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三、监督检查方式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3.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353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三)检查相关台账;(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十一)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实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的运管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353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三、监督检查方式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四、监督检查措施查看经营许可证件、查看企业许可规定的条件现状、查看检测档案、查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三)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以作出如下处理:353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经营行为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353
3.是否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在经营场所公示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三、监督检查方式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四、监督检查措施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二)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353
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十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运管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353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范,组织贯彻实施。(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三)从业人员考试工作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四)检查市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既定工作要求、计划等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五)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市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1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属运管机构及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六、监督检查处理3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353
水利局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水事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工程管理股水利水保股拟订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水政监察股研究有关水利政策,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办公室2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拟定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指标并监督实施水资源综合管理委员会组织取水许可、水资源和防洪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水资源综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考核水资源综合管理委员会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水资源综合管理委员会3拟定全市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水资源综合管理委员会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并监督实施,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综合管理委员会水政监察股4组织水功能区划划定及管理水资源综合管理委员会353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和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重点搞好城市水源保护;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不同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水政监察股监督地下水禁限采区管理水政监察股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资源综合管理委员会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水资源综合管理委员会5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部门间的水事纠纷。组织指导并监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水政监察股监督检查水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制订水利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水事纠纷和涉水违法案件的处理;组织重大水事纠纷和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水政监察体系建设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6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的资产、价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组织拟订全市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办公室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利的资产、价费、税收、信贷、财务等调节政策,研究拟订本市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全市水利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水利经济工作。办公室353
7负责全市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立项申报和报批;组织重点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主管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办中小型和国家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立项申报;组织具有控制性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负责水利综合规划;负责水利系统勘察设计;负责河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等水域的管理与保护,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作。工程管理股水利水保股承担全市重点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高碑店市水利技术推广服务站8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河道、水域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堤坝的安全监管。负责保护全市水利设施、水域的管理与保护;组织主要河道、水域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对堤坝的安全监管。工程管理股河防办事处9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乡供水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农田水利、打井抗旱、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水利水保股负责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作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乡镇供水工程进行综合管理和行业指导。水利水保股高碑店市水利局城乡供水管理站353
10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全市抗旱旱情监测;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全市“四荒”资源的规划、治理开发工作水利水保股11负责管理全市水利科技、职工教育及对外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提案督办、水利修志、重大会议组织、宣传和信访工作;组织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及干部职工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办公室12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及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防汛办公室13配合保定市水利局搞好水库移民工作。承办水库移民在本市安置的各项协调工作。工程管理股353
水利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水利局水利局对是否符合防洪要求进行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一、三款某企业需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应先到水利局履行防洪影响评价程序,再到国土资源局履行用地程序。国土资源局履行用地程序2拟订水功能区划方案水利局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2004年颁布《河北省水功能区划》(冀水资〔2004〕42号),为合理利用并保护水资源提供了依据。2014年12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职责,为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规保障。环境保护局审查会签水功能区划并对水质进行监督3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水利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要求,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第四部分353
水利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要求,划定全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具备办理土地证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持相关材料到国土部门申请登记发证,国土资源局支持配合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给符合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局支持、配合水利局,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4河道采砂管理水利局编制、批准河道采砂规划并对河道采砂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条汛前及禁采期对主要或省级行洪河道统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水利局对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管理费征收及是否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管理;公安局对采砂治安及暴力抗法进行管理;交通局对违法车船进行管理;国土局对采砂土地权属进行管理;工商局依法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安监局对采砂安全生产进行管理。财政局协同水利局对规费收支进行管理公安局对采砂治安进行管理并协助水利部门做好采砂监管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通航水域内采砂作业区域通航安全和采砂作业车船的交通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局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局负责做好工商注册登记,核发河道采砂企业营业执照安监局负责河道采砂作业安全生产监管353
水利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宣传国家有关水法律法规和水资源保护的政策规定,开展现场咨询。活动载体:发放水法律法规及节约用水宣传资料、图板展示、开展问卷调查等活动;“世界水日”前后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进行相关宣传报道;在社区、乡镇悬挂相关横幅、张贴宣传画及宣传牌。水资源综合管理会28216082组织防汛抗旱宣传和演练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防灾减灾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和洪涝灾害易发区的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演练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8215293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办公室28216114水利科技推广和技术服务开展水利科技推广咨询和技术服务。水利技术推广服务站2821611391
水利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二)河道采砂事项监管(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监管(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实施事项监管(六)防汛抗旱工作监管(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八)水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九)防汛抗旱资金使用事项监管391
(一)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项水利工程、机电泵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堤防、水利闸涵等。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内容1、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2、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3、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4、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6、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处置情况;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391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3、查阅与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下达书面通知予以督办;6、整改完成后,由整改单位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水利局办公室。四、监督检查措施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对存在问题部门通报批评;2、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2、实施检查。在基层单位完成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391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水利局办公室。4、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下达书面通知予以督办。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二)河道采砂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稳定,规范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内容1、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391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作业中安全管理措施情况;3、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情况;4、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排查违规采砂情况。(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2、专项监督:每年不少于2次,对河道做到全覆盖;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时,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加强河道采砂作业时间、范围检查;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违规作业专项检查;做好河道采砂重点河段突出检查;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制订河道采砂防汛应急预案;(二)推进河道采砂社会化管理,督促砂机从业人员、砂机主落实河道采砂责任并签订河道采砂承诺书;(三)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对河道采砂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391
(四)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现象发生;(五)明确采砂时间、边界、堤防安全保护员;(六)做好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做到可采区内所有砂机检查到位,采砂量登记到位。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抽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河道采砂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河道采砂作业的时间、范围、人员配备等进行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的,制作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采整改等措施;(二)遇有洪水等汛情,及时通知砂机,做好防汛应急措施;(二)对违规采砂作业行为联合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391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取水许可监督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高碑店市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1、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2、取水方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3、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监控安装,已安装的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4、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是否需要做节水措施;5、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常规检查: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小组,每半年度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2、抽查:随机抽查重点取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四、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91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11月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7、符合《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相关条件之一的指令性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2、组织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全市范围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3、通过抽查重点取水户,检查取水户取水许可落实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391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监管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验收,加强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高碑店市水利局许可的涉河涉堤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391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内容涉河涉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高碑店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批文要求,项目施工期间有无对河道、堤防防汛安全产生影响等。具体工作事项:1、复核项目建设的位置、界限;2、监督、检查涉及防洪安全的施工方法、工艺、进度;3、检查防治补救措施、堤防安全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4、检查度汛方案落实情况;5、检查涉河涉堤部分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6、完工后,检查是否恢复项目区域的河道、堤防原貌(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建设项目。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4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批文交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工程质量抽检、资料备案、专项验收等。391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批文条目说明,明确涉河涉堤施工注意事项。(二)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三)对照批文,审核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四)根据批文,检查涉河涉堤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涉河涉堤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涉河涉堤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检查涉堤施工对堤塘的影响以及完工后河道、堤防的恢复情况;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五)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批文交底;(二)办理开工手续;(三)涉河涉堤施工监管,包括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度汛和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四)组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具备涉河涉堤施工条件的,办理开工手续。(二)涉河涉堤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391
(三)涉堤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涉堤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四)度汛措施和防治补偿措施未全面落实的,督促落实到位。(五)具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验收,出具验收纪要。(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实施事项监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的对象由高碑店市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内容1、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及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391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生产建设项目。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专项生产建设项目的4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生产建设项目的20%;上述指标比每月审批项目数大的,以每月审批数为上限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二)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完成及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三)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日常管理进行日常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391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了解情况。4、监督人员持证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4、整改后检查处理。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391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水利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4、水土保持监测结果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市水利水电局领导批准,联合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六)防汛抗旱工作监管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推进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减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水管单位,各类防汛旱责任人、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等。391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内容1、防汛准备工作情况(1)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2)地质灾害防御准备情况;(3)已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情况;(4)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及物资储备情况;(5)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情况;(6)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设障情况。2、汛期日常工作(1)影响度汛安全项目整改情况;(2)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3)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落实情况;(4)基层汛期值班制度执行情况;(5)联络协调村级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情况;(6)向市防指提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建议情况;(7)拟订防汛抗旱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情况;(8)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情况;391
(9)发布汛情、旱情通告情况;(10)开展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情况。3、调度工作(1)防御洪水预案执行情况;(2)防洪排涝调度工作情况(3)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令执行情况;(4)上游放水预警、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5)在建工程的度汛方案备案情况;(6)蓄滞洪区、堤内村庄人员转移预案及执行情况;4、汛后工作(1)总结评估防汛抗旱工作情况;(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3、汛期检查:实行24小时值班,对各乡镇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每月1次以上,对各重点安全隐患巡查一轮以上。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391
三、监督检查方式1、乡镇、防汛抗旱办公室自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基层水管单位、防汛抗旱办公室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自查。2、市级定期检查。汛前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听取乡镇、办事处、基层水管单位、防汛抗旱办公室检查汇报和现场检查结合。3、市级不定期督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做好乡镇、办事处、基层水管单位指导工作的同时,在汛期对各乡镇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是汛前检查中存在隐患的工程或者是一些涉水在建工程。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1、报送资料。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办公室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市防汛抗台指挥部报送有关自查材料。2、电话抽查。针对汛前各乡镇、办事处,上报的防汛网格化责任人员情况,对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抽查。3、实地检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到乡镇(街道)、基层水管单位,通过实地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当地防汛责任人等形式开展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391
2、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防指。4、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5、整改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乡(镇、街道)、基层水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市通报批评。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与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391
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391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项目。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三、监督检查方式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4、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四、监督检查措施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391
3、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4、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5、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五、监督检查程序1、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2、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3、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4、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5、印发诚信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二)对于检查中发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的问题,移交公安机关侦查391
(八)水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为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高碑店市水利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内容1、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2、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3、资金实施项目与下达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4、实施项目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5、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6、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二)监督检查指标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项目为当年拔付资金项目;2、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项目不少于2个;3、重点督查。重点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个项目。391
三、监督检查方式自行组织力量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审阅财务及其他有关资料2、检查内控制度落实情况3、实物资产盘点,债权债务清理4、现场踏勘5、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五、监督检查程序制订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检查实施——安排重点抽查——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2、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通报批评。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九)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391
为加强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防汛抗旱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实施单位(一般为乡镇、办事处、基层水管单位、其他社会团体等)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内容1、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2、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3、资金实施项目与下达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4、实施项目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5、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6、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二)监督检查指标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项目为当年补助的全部项目;2、不定期抽查。资金下达后,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项目不少于1个;3、重点督查。资金下达后,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个项目。三、监督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资金补助对象、实施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结合。391
2、不定期监督抽查。对资金补助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抽查。3、重点督查。对受到举报的项目单位进行督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查阅资料、账面检查、实地勘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2、实施检查。在乡(镇、街道)、基层水管单位、其他社会团体等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项目实施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水利局;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5、整改后处理。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水利局。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建设内容、资金拔付进度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2、实施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规定及法律规定处理。391
农业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农林、畜牧、水产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贯彻落实措施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提出全市农村经济改革、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农业股、农机股、畜牧水产股、林业股、农村经营管理股2拟定农业、林业、畜牧水产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市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五年规划;拟订全市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划等中长期规划;拟定全市农村能源建设、生态循环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农业股、畜牧水产股、林业股3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全市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产品品质的改善,及时为农民提供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信息,组织监督农业产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指导粮油、蔬菜(含食用菌)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升级;指导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升级;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把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依法监督、检查各股、站、队、室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负责对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法律文书填写内容的适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组织行政听证、依法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组织开展农业普法宣传,改善农业执法环境;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做好本部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审核办理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对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农业股、畜牧水产股、林业股4研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农村经营管理股391
提出制定农村土地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政策;指导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组织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农民负担暗访和专项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创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示范创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5负责拟定农业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现代农业精品园、“菜篮子”工程、休闲观光农业等建设;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负责省部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承担农业统计、农业基点调查和农产品物价信息采集工作;参与指导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农业股、畜牧水产股、林业股6负责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负责农村能源行业管理,指导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沼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管理工作;指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农业股、畜牧水产股、林业股7负责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综合协调管理农、科、教结合工作,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筛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县乡两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农业主导品种(主推机具)和主推技术,指导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组织农业科普宣传和送科技下乡活动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调查与保护管理,指导农业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参与农业负责农作物种子贮备和市场监测调控;组织农广校招生,开展农业科技示范户教育培训,参与农村实用人才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组织农业技能鉴定;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初审工作;配合科协、民政部门对农业专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农业股、畜牧水产股、林业股8主管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抽查监督工作,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政策法规股、农业股、畜牧水产股、林业股391
负责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畜禽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和设立审批,负责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9负责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负责拖拉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构的登记和操作人员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年审;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检和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检验;实施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强制报废回收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业机械安全违法行为。农机股10指导全市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及治沙;负责林业采伐限额、运输等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查处破坏林果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指导、检查、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和林果病虫害防治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林业发展规划、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方案;负责林业政策、法规的实施与监督检查;负责林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申报;指导全市植树造林、园林绿化及治沙;负责林业采伐限额、运输等行政管理工作。林业股11负责畜牧水产业布局调整,资源保护和产业间的平衡;指导畜牧生产、繁育和推广畜牧水产良种工作,组织、监督市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宣传普及动植物检疫知识,负责防疫、检疫技能培训;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实施动物疫情测报及应对、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落实;畜牧水产股、农业股、林业股391
实施产地检疫,承办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承担外来动物及产品备案报验管理工作;指导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承担在当地车站、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动物植物检疫任务;负责外来有害生物的扑灭工作;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业防灾救灾工作,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与发放。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认真做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及其他相关科室391
农业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监管市农业局负责上道路拖拉机牌证管理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一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一辆装载货物的外省籍拖拉机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桥梁坍塌和车辆侧翻事故。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市里组织开展了以外省籍拖拉机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农业部门负责核实外省籍拖拉机牌证真伪以及开展车辆检验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道路通行车辆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是否存在超限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提供了有力依据。市公安局负责上道路拖拉机交通通行管理市交通局负责上道路拖拉机交通运输管理2设施农用地管理市农业局负责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核;负责对项目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县国土局接到某镇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设施农用地申请材料后,会同县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后,三部门根据职责集中审核:县农业局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包土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对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审核;县林业局负责对项目是否涉及林地以及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条件进行审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耕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发书面通知并抄送乡镇及所属国土资源所,由乡镇及所属国土资源所对所属设施农用地项目使用条件进行批后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对使用期限届满仍需使用的须办理相关续办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审查、报批,组织验收等工作;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3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市农业局《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391
指导项目单位开发新增耕地地力检测和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和耕种等工作;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根据省、市下达的考核任务,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由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向各乡镇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各乡镇作为业主单位向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申请项目立项,由国土部门会同县农业、林业、水利、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对项目立项进行实地踏勘和联合审查,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进行立项,国土部门按立要求对立项材料进行备案或上报。乡镇在项目完工后,进行项目初验,对通过初验的项目,由国土部门会同县农业、林业、水利、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联合审查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提出项目工程验收意见,农业部门对项目地块进行肥力测试和地力等级评定。通过实地验收由领导小组下达验收意见或报上级部门验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和监督管理。4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市农业局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3年、《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2013年11月按照中央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精神,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部署开展耕地(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县农业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进行土壤样本检测,确定其肥力水平和质量等级,制定耕地质量提升方案,组织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方位进行测绘,对乡镇、街道开展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地块,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整改;县林业局对坡度超过25度部分的山地进行测绘并依法确定林地分布图,提交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编制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范围内农田灌溉排水、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绘制相关施工图;县环境保护局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责令当事人限期治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市水利局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5犬类管理市农业局负责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保市政〔2014〕35号某社区居民向公安反映小区另一居民章某养了一条宠物狗,犬吠扰民。民警入室查看发现,章某家中共饲养一大一下两只犬只,其中大犬已经取得养犬许可证,小犬为大犬所生,属无证饲养。公安要求章某采取措施管束犬只,减少噪声。此时,大犬趁章某不注意跑进楼道咬伤了邻居李某。公安立即按照治安处罚法介入处理犬只伤人治安事件,并同时对章某无证饲养的情况予以查处。市执法局负责辖区内因养犬活动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查处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市公安局建立养犬登记办证年检等工作机制,查处违反养犬管理的行为,抓捕、留滞、检查、处置无主犬、违规犬,捕杀狂犬、野犬,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6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市农业局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某园林工程公司承接了某县政府交办的一公园的建设工程。该公司化1500元人民币买下某镇一村民袁某的承包山上的有150年树龄的野生银杏1株;花500元买下某街道种粮大户沈某承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药用野生稻10株,并将上述野生银杏和药用野生稻采集后运至公园内。村民汪某、蒋某分别通过县长公开电话举报该公司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上述野生植物移栽并运回原生长地栽培,对其未经批准收购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案情分别通报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对村民袁某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林区内野生植物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县农业局对种粮大户沈某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药用野生稻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7农药监督管理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391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等农业、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组织农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市民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县工商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县农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县环境保护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名义通告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粮食局做好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储粮用农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市工商局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市粮食局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市卫生局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8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可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种植梨300亩、食用竹笋600亩,饲养生猪5000头。县农业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种植过程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克百威并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391
莱克多巴胺,并且已经有部分梨、竹笋对外销售,部分生猪运到县中心屠宰厂屠宰。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县农业局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县食安办立即发布食品风险预警。在县食安办协调下,县农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令屠宰厂立即停止屠宰该公司的生猪并对已经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县林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竹笋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工商局责令各集贸市场、超市及其他相关单位立即封存、下架该公司生产的梨、竹笋和生猪产品,立即追回已销售上述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公安局提前介入,对相关当事人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刑事侦查。上述职能部门将上述涉及刑事犯罪案情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县食安办。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市发改局制定全县食品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质监局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9农业技术推广市农业局主管动物防疫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农场主陆某2001年以来一直在外地从事经商活动。2014年1月,从本村农户中流转农田200余亩、山地50多亩、鱼塘5亩。计划在农田种植水稻、蔬菜、西瓜等作物、在山地种植桃、梨和香榧,并养殖金华两头乌30余头,饲料以青饲料为主。因新从事农业产业,陆某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技术指导。为大力扶植家庭农场发展,县农业局将相关实用技术和农业新品种,列入年度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定期发放“病虫预报”;派出水稻、蔬菜、水果栽培、畜牧兽医、植物保护等方面技术人员对农场主和工人们分别开展相关农业技术培训,并进行手把手的技术指导。同时,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农场香榧种植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县水利局技术人员对农场内的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县气象局定期向该家庭农场发放“天气预报”。市气象局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市卫生局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10动物防疫市农业局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0号)《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8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农业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县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县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县工商局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县水利局对周边河流、水库等场所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市工商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市民政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河流、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391
农业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农作物种子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种子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筛选,示范、推广适宜我县种植的新品种及相应栽培技术农业股55907122农机安全生产活动开展农业、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服务活动农经股、农机股55907123送农业科技下乡活动开展技术咨询农业股、畜牧水产股55907124农技咨询农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政策、法规等农业股、畜牧水产股、55907125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开展岗位技术或农业实用技术方面的培训开展各类防疫技术培训班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农业股、畜牧水产股55907126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指导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发布《病虫情报》,开展疫病抗体检测、指导全县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农业股、畜牧水产股5590712391
农业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生产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统称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二、监督检查内容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4﹞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食安办(2014)5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二)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五)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547
(六)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二)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四、监督检查措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二)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547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五)依据《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农产品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种畜禽)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547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五)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六)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547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为假劣兽药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依法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547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三)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二)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三)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四)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547
(二)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安全事故隐患大的农业机械或者质量低劣的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组织专项检查;(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五)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六)监督当事人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强制报废或者应当依法回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农机监理站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市农机监理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547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作业;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年限的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所有者强制报废并监督解体或者销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业机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四—1)动物疫情事项监管为依法及时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并是否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二)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547
(三)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四)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五)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消毒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和其他限制性措施。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督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依法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六)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五、监督检查程序547
(一)接受动物疫情报告;(二)指派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指定一至二名动物防疫专家参加与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三)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疫源;(五)制作动物疫情认定书,其中:重大动物疫情依法上报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六、监督检查处理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对当事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医执业注册证件、动物诊疗许可证等动物防疫许可证件;当事人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令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四—2)卫生监督所动物疫情事项监管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职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547
一、监督检查对象(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监测;(二)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对发现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是否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四)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五)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六)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七)是否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其他动物防疫监管措施。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547
高碑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七)根据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按照“先主体,后实质;先仓库,后店面;先员工,后老总。”的程序,分别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四)制作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检查记录中注明;(五)发现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547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无害化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无法实施补检的动物产品责令当事人予以销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五)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台账;(二)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是否予以销毁;547
(三)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是否停止销售该批次家畜,作无害化处理;已经销售的家畜,当事人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五)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屠宰厂(场)饲养或者待宰畜禽、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是否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六)屠宰企业是否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者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畜禽;对已屠宰的畜禽产品,是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合格后出厂(场);抽检不合格的,是否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二)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三)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全市性强制免疫,开展全面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547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毁,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害化处理并委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防疫监督;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提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六)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547
(一)是否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二)是否取得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检查;(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等情况,市农机监理站制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二)市农机监理站负责人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47
(五)对教育、教学设施、记录进行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规范的教育、教学设施、记录或者不合格的教育、教学设施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三)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信息。(七)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为依法规范对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的监管行为,有效防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547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检查人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二)被检查人是否有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的计划;(三)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是否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四)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五)试验、示范、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事先是否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有无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全面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高碑店市农技推广中心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547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监管计划;(二)高碑店市农业执法大队、农技推广中心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发现被检查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八)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547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三)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二)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四、监督检查措施(一)例行检查。由局属业务站所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行政指导;(二)效能监察。由局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三)绩效评价。由局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四)复核验收。由市农业局会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其中:对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抽验。五、监督检查程序(一)职能单位(科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547
(二)职能单位(科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在《高碑店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注明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二)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终止或者擅自改变基地用途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三)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四)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支农项目。(九)规范案件查处一、立案标准547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统称农业执法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1、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农业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备案。二、报告程序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三、查处流程(一)发现违法行为1、农业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2、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547
3、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二)立案阶段1、提出立案建议。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提出建议立案查处的意见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同意执法人员意见的建议,报局执法大队实施法制审核。3、法制审核。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提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意见,报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4、立案审批。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二)调查取证阶段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初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547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其中:罚款数额应当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定。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是否同意案件承办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法制机构审核。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承办人意见是否符合《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意见,报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农业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法制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5、批准。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的数额。(五)告知送达阶段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六)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结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经农业执法机构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结案。547
四、考核办法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高碑店市农业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农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高碑店市农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二、标准规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的《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7个配套制度、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547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高碑店市农林畜牧行政执法大队、农机监理站、高碑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三、有关措施(一)局办公室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予以认定。(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全市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拟订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及招商引资政策。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市场体系建设股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市场体系建设股制定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内外贸发展战略以及利用外资的具体改革措施和实施办法。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市场体系建设股547
2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推进流通体制改革,组织实施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市场体系建设股3拟定全市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检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贯彻执行内贸及流通领域政策,并制定全市内贸及流通领域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市场体系建设股协调指导贸易市场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市场体系建设股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市场体系建设股4对全市商品流通、物资流通和餐饮服务业实施行业监督指导和管理,制定实施办法和市场准则;负责对成品油、调味品等主要生活用品流通监管和拍卖、典当、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无证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成品油等主要生活用品流通监管和拍卖、典当、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市场体系建设股综合执法队5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市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参与拟订全市对外贸易中长期规划、年度进出口目标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承担对外加工贸易管理工作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监测分析全市进出口贸易运行状况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6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和措施,拟订并执行我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547
拟定和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优化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政策措施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兴贸战略,拟订全市科技兴贸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负责管理全市商贸流通领域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市场体系建设股7贯彻执行国家、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和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制定全市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活动;管理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和措施,拟订并执行我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优化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政策措施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8负责全市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涉及与世贸组织相关的事务;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配合商务部、省商务厅和保定市商务局调查对我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做好应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涉及我市的出口产品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工作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指导和协调涉案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我市企业的进口申诉工作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负责承办河北省商务厅、保定市商务局和市政府交办的世贸组织相关工作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9指导和管理全市吸引外商投资工作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547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实施全市招商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指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招商引资的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外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及三资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情况统计、上报工作;按商品管理权限申报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指导并管理全市外资企业进出口有关工作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指导和协调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推进投资促进体系建设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规范全市对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的组织和协调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10负责组织承办全市性对外招商活动;负责全市外资招商项目的收集、筛选、整理和发布工作,编制全市重点对外合作项目资料;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进行考察和洽谈的国外客户;掌握全市重点对外合作项目的前期准备、合作伙伴选择、洽谈进度和建设进度,协助办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承办全市性对外招商活动,编制全市重点对外合作项目资料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负责境外重要客商、投资促进机构的开拓和联络,协调和安排对我市的实地考察和项目洽谈活动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11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我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管理工作;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工作。负责全市对外劳务合作的统计工作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拟订我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管理工作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547
12审核、申报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和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审核、申报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并对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13指导监督以高碑店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拟定并实施境内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境内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14负责全市外贸新闻发布会、宣传工作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及规则市场体系建设股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则、措施并组织实施市场体系建设股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实施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市场体系建设股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信息体系建设市场体系建设股15负责全市驻境外企业(机构)人员选派以及局属驻境外机构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驻境外机构和人员。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指导全市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市场体系建设股16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保定市政府制定的各项粮油政策和法规,对全市粮食流通进行宏观管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行业管理。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审股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保定市政府制定的各项粮油政策和法规财审股17组织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粮油调拨计划和市内的粮油调拨财审股547
落实全市粮油收支计划,组织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粮油调拨计划和市内的粮油调拨。18组织完成粮食定购任务。敞开收购,顺价销售。管理、用好粮食收购资金,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杜绝挤占挪用。组织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管理粮食收购资金财审股19保证需救助灾区和贫困地区所需粮食以及军队用粮供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油价格管理工作,平抑粮价、稳定市场。保证所需粮食储存和供应,管理粮油价格。财审股20负责全市粮油仓储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及粮油批发市场建设的规划和布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基建项目的考核、申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确保储粮安全。拟定全市粮食市场发展规划财审股协调国家、省、市政府投资的粮食系统基建建设项目财审股21组织指导全市粮食管理人员和其他专门人才的培训。贯彻落实《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管,依法行政。组织指导全市粮食管理人员和其他专门人才的培训,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监管财审股22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并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执行国家粮油流通和粮油储备统计制度,提供粮油统计资金,汇总、统计报表。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粮油收购、调拨等资金计划,编制财务计划,汇总财务报表,指导监督全市粮食系统的财务工作。提供粮油统计资金、汇总、统计报表财审股编制财务计划,汇总财务报表,指导监督全市粮食系统的财务工作财审股2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547
商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547
1市级储备粮管理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保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市级储备粮计划管理为例,根据《保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部门职责边界如下: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市场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款;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的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市发改局负责组织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市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安排拨付网点改造资金、粮食简易建筑费和建仓资金。547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市商务局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1〕第16号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市发改局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市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3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参加高交会市商务局组织全市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参加高新技术成果展览活动,推介我市企业和品牌,促进成果转化和贸易成交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547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18号市商务局负责:按照展会要求起草并下发参加会议通知,负责参会组织,总结,安排我市主办的各项经贸活动等。市科技局负责:按照组委会要求,组织和邀请市内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参加会议,主办科技创新型国际合作活动。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我市电子信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企业参加会议。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按照大会组委会的要求,组织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参加会议,帮助企业寻找合作机会,用高新技术改造我市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市科技局组织全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加展会,充分利用高交会平台为科技型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商机,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市工信局组织全市工业企业积极参加展会,充分利用高交会平台为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商机,为我市转变贸易方式和转型升级提供支撑市发改局组织全市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展览,利用展会发展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驱动,科技先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547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3、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1]22号)消费者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市财政局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市工商局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市地税局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5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市商务局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保定市商务局撤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 国务院第307号令(2001年)《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市公安局547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管,赌塞销赃渠道;对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工商局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封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47
商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全市重点商贸流通业样本统计对全市商贸流通样本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数据报送、统计分析。市场体系建设股29193252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组织企业参加招商活动和项目对接,交流信息,搭建平台推动合作。经济技术贸易合作股29195763受理商务举报、投诉、申诉、咨询接受企业、消费者提出的商务举报、投诉、申诉、咨询,按法律规定对申诉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综合执法队2817611547
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商务局实行属地管理的15项行政执法事项。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商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547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各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二)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五、监督检查措施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六、监督检查处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过错,应予以追究:(一)执法、办案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二)办理案件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者不当;(三)处罚决定书下发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的;未依法举行听证的;547
(四)超越法定权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或者赔偿;(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规定应当追究的其他执法过错责任。(二)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高碑店市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加油点)。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547
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专项监督、检查;(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措施:主要包括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成品油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五、监督检查处理547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成品油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油品、加油机具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三)对成品油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三)酒类流通监管为加强对全市注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高碑店市域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查看《登记表》内容是否发生变更。2、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否填写规范、购销台账是否健全、酒类储运是否符合要求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酒类经营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547
(二)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市级注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市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1.市商务局对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与企业网上申报信息进行核对。2.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3.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登记证;4.对备案登记相关咨询一次性给予回复。5.企业应当自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30日内,向市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市商务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6.《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市商务局应定期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在市级注册企业的注销或吊销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酒类流通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酒类流通管理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47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四)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监管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监督管理,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高碑店市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二、监督检查内容(1)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2)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3)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4)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5)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6)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7)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等报表或材料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547
(一)针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二)针对粮食收购季节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6)督促落实整改;(7)资料归档。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发现被检查人的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547
(五)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监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高碑店市域内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二、监督检查内容(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是否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3)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4)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5)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6)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547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台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五、监督检查程序(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3)制作现场检查记录;(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者建议通知被检查者;(6)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对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547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的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文化股高碑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等工作文保所编制开善寺古建筑群的规划、保护、修缮;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深入挖掘开善寺的历史文化。开善寺文保所制定全市旅游工作发展规划。旅游办公室547
负责落实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高碑店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体育设施基本建设规划。体育股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2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文物、广电、体育、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占率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政策,协调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文化品牌,如广场舞大赛等。文化股高碑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国家、河北省文物局的各项政策、部署管理、保护我市的各类文物资源。文保所制定实施高碑店市十三五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高碑店市十三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体育股547
3综合管理全市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电视电影等艺术生产,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制作管理和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艺术活动。协助和指导各文艺团体,坚持常年开展活动,力争打造本市精品文化项目。文化股高碑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现文化艺术人才,发展文化职员制,发挥文化志愿者的热情,编创精品剧目,积极支持各种文化演出,演艺活动,并积极大力宣传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宣传高碑店的繁荣和发展。组织庆祝演出、文化下乡演出等活动。举办各类戏曲、歌曲、舞蹈、书法、美术等各方面文化娱乐活动。文化馆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4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建设,组织、指导开展社会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和民族文化工作,挖掘和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充分利用图书馆和农家书屋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送经济、科技、文化信息,为当地的经济建设服务。文化股高碑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免费为百姓开展文化服务项目。设置台球室、乒乓球室、棋牌室和各项活动室,从而进一步活跃全市广大市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组织文化馆民乐队的排练和指导,搞好文娱之家,李恩友京剧团、现代京剧团以及河北梆子戏剧等各文艺项目的排练与演出,提高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水平。辅导农村业余剧团,音乐会。文化馆547
广泛传播音乐戏曲舞蹈知识,走出去到农村业余团体、音乐会和自发的群众娱乐活动场所进行辅导。规范健身舞、广场舞、秧歌舞的动作队列编排,举办高碑店市大型秧歌健身、广场舞大赛。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积极走访查找相关资料,积极发现、探索,并鼓励大家参与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5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审核、申报全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依法申报考古挖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负责管理全市文物维修工作;负责协调全市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抢救、挖掘、研究、鉴定、出境和宣传工作;指导、检查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按照国家的各项法律、规章组织实施我市的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我市的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工作;协调配合全市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抢救、挖掘、研究、宣传工作。文保所高碑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6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把关广播电视台高碑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547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把关。负责全市广播的行政(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底广播电视节目覆盖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技术支持以及政策指导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全市文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节目收播、监控和服务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设施设置、播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非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递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及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7统一规划全市体育项目布局,研究和指导全民健身工作和全市业余训练工作,指导全市体育科研工作、发展体育教育,培养体育骨干和专业人才。负责统一规划高碑店市武术、篮球、乒乓球秧歌等体育项目布局。研究和指导高碑店市全民体质监测等全民健身工作和业余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管理全市武术、信鸽、羽毛球等体育单项协会。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申报晋级工作,培养更多的体育骨干和体育专业人才。体育股高碑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547
8监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活动和印刷业。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出版物得审读和年检审核,查处违禁出版物;负责本辖区内印刷企业设立的报批、管理;承担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社会文化市场;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市场的管理和行政许可;指导全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的建设;负责办理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复议案件;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印刷、复制和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盗版侵权行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高碑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演出和娱乐、网吧、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等场所及文物保护管理、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9按规定权限申报和实施全市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流计划和项目,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举办特色文化活动,促进与其它地区文化融合。文化股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547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文广新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2014年5月,文广新局、公安局、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城区某网吧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吸烟以及擅自销售食品等违规情况。随后,文广新局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局依法对网吧内存在的吸烟行为进行查处,工商局对网吧擅自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局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547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2营业性演出管理文广新局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十四条、第二十一条文广新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监管,其中,对某演出团体要举办大型演唱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安全许可。公安局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547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3娱乐场所管理文广新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2014年5月(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时间),市文广新局、公安局联合检查某游戏厅,发现电子游戏区域有未成年人在玩,由市文广新局查处,发现场所内放置有涉嫌赌博机型在供消费者玩的由公安部门查处。某KTV类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吸毒、赌博、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邪教活动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禁止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查处,有播放的曲目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由文化部门查处。公安局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547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4卫星地面电视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监管文广新局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环节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2014年5月,接群众举报称:城区某旅馆涉嫌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到举报后,文广新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该旅馆擅自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系向城区一家无资质的杂货店购得,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方为城区一家无资质的电器厂。随后,文广新局对该旅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擅自生产和销售的情况分别抄告给工信部门或质监部门和市工商局,由工商局和工信部门或质监部门分别对杂货店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和电器厂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立案查处。走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海关部门和商务部门查处工商局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环节管理工信部门和质监部门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环节管理海关部门和商务部门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口环节管理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547
5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中央、省、市级专项补贴资金及县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文广新局负责组织督导本辖区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的任务场次,指导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向县级财政部门申领专项补贴资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广影字[2011]26号)中央、省、市级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协调县级配套资金发放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财政部门将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中央、省、市级补贴资金及县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547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日活动宣传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以及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受理投诉范围,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活动采取设立执法工作宣传图版、政策宣传咨询台、举报受理台和非法出版物展示台,以及现场讲解出版物正、盗版鉴别知识等形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0312-28124232体育知识宣传普及宣传健身常识、提高群众健身意识。体育股0312-28124233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全市武术比赛、乒乓球比赛、羽毛球比赛等体育活动和各种展示。体育股0312-28124234体育指导培训通过培训、研讨、交流、观摩,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骨干。体育股0312-2812423547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对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四、监督检查措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内容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547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范围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事项监管一、 监督检查对象娱乐场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547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范围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营业性演出活动。547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范围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47
出版活动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出版活动经营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出版活动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出版活动单位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出版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发行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547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范围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印刷业事项监管一、 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印刷企业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547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范围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范围的,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电影放映活动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电影放映活动547
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符合《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不定期进行检查。(二)重点抽查,每季度一次。(三)举报核查。四、监督检查措施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调查终结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及时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三)案件归档。(四)处罚结果公示。六、监督检查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547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符合《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监督检查2、年度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行为,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监督中发现问题,体育部门督促站点进行认真整改,没有整改措施并超过整改期限的站点要进行注销。547
(二)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一、 监督检查对象文物保护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对文物保护单位按照年工作计划和保护方案进行巡查。(二)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四、监督检查措施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547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签名并存档备案。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范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及落实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督查、抽检,明查暗访。547
四、监督检查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二)相关旅游企业开展自查;(三)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整改。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一)旅行社;(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三)星级饭店;(四)A级旅游景区景点。二、监督检查内容547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547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五、监督检查程序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制定本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二)确定检查人员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547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三)检查前准备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四)检查实施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五)检查报告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547
(六)违规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一)移送、交办检查结束后,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二)处理通报将旅游市场检查查获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对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经营者,予以相应处罚一、监督检查对象: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体育经营活动是否超范围。547
(二)体育经营活动是否超期限。(三)体育经营活动地点和执照登记经营地点是否相符。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二)年度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日常巡查.(二)年度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告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对聘请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经营者,予以相应处罚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活动经营人员547
二、监督检查内容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二)年度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日常巡查(二)年度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告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办理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547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二)年度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日常巡查(二)年度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告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予以行政处罚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经营单位的场地、设施、器材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547
(二)年度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日常巡查(二)年度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告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予以相应处罚一、监督检查对象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和从事经营全民健身服务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二)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是否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三)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是否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547
(二)年度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日常巡查(二)年度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告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开展服务活动是否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相适应。(二)是否违反本《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二)年度检查547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日常巡查(二)年度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二)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告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卫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拟定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规划信息科、医政医管科、财务科547
(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措施,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全市卫生、计生基本建设。医政医管科、财务科、基层指导科、规划信息科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审核申报财务科、规划信息科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财务科、规划信息科2(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拟订全市艾滋病、结核病、疟疾防治规划、全市免疫规划和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防保科、疾控中心拟订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规划并指导实施防保科、爱卫办完善各类传染病防控体系防保科、医政医管科省、市卫计委授权后,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防保科、疾控中心负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爱卫办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防保科(卫生应急办公室)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防保科(卫生应急办公室)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防保科(卫生应急办公室)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防保科(卫生应急办公室)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范和应对卫生应急办公室、相关股室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卫生应急办公室、相关股室3负责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医政医管科、综合监督科547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开展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规范执业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医政医管科、综合监督科防保科、综合监督科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控制等措施。防保科、综合监督科对相关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置。防保科、综合监督科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负责全市妇幼保健的监督管理。防保科、综合监督科监督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防保科、综合监督科提出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等行政许可的意见和建议。防保科、综合监督科承担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防保科、综合监督科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防保科、综合监督科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做好登记、效验、变更、注销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防保科、综合监督科4(四)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卫生、计生政策负责我市有关农村卫生、计生政策措施的制定,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卫生、计生政策落实。基层指导科、医政医管科、财务科、防保科根据国家、省、市新农合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合理制定和调整市新农合补偿方案,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新农合政策落实、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负责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新农合培训、统计、考核评价等工作;定期分析新农合工作运行情况并向市新农合领导小组汇报,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新农合政策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547
指导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政医管科、防保科监督、指导全市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医政医管科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监督,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等。防保科、财务科5(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中医药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医政医管科拟订高碑店市中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并贯彻落实。医政医管科组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医政医管科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中医药继承传承工作。医政医管科组织加强中医机构内涵建设,强化医疗质量,发挥中医特色,确保医疗安全。医政医管科开展中医进进农村、进社区、薪火传承、惠及百姓大型公益活动。医政医管科推进中医“治未病”工作,促进养生保健产业健康发展。医政医管科组织确有专长人员报名和技能考试。医政医管科鼓励社会力量在基层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医政医管科深化中医药体制改革,改变中医药不景气局面。医政医管科、人事科对接京津,深化医药改革工作。医政医管科、人事科、规划信息科协调处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医疗纠纷。医政医管科负责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医政医管科547
推行中医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医政医管科组织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医政医管科6(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医疗质量管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负责我市各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等)的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开展医院人性化精细管理活动。医政医管科护理:发展护理事业,负责我市护理行政管理工作。医政医管科医院感染控制:根据国家、省、市卫计委政策负责我市有关医院感染控制政策的制定,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落实。医政医管科药品: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医政医管科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工作,保证用血安全。医政医管科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应急演练,组织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医政医管科医疗技术: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负责我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医政医管科、规划信息科医疗纠纷:依法受理辖区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及医疗纠纷处置、监督工作(含中医医院等)。医政医管科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国家、省有关公立医院改革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市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医政医管科、人事科、财务科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工作:根据省、市卫计委政策负责制定我市市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政策,负责监督、指导我市对口支援工作的落实。医政医管科547
继续医学教育:在全省信息化管理平台下,加强继续医学教育ICME平台信息化管理,将管理范围扩大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及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并逐步实现按照不同职称、不同岗位、不同科别的系统管理。医政医管科人才培养:1、明确各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发展方向,依托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建设体系,鼓励各单位制定人才团队培养计划,加强学科带头人、老中青层次分明的团队人才的培养。2、依托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适宜技术推广、全科知识培训、学历教育等培训项目,加强各级各类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尤其是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医政医管科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医政医管科、综合监督科7(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监督和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1、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制度。2、执行网上采购;3、拟订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制度。4、落实全市药品使用管理。医政医管科 8研究拟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等,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547
(八)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管理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再生育审批工作;落实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出年度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计划建议、工作重点、工作目标。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做好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符合条件自愿放弃二胎奖励、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秀大学生救助、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中高考加分等奖励对象资格审查审核及落实工作。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宣传、贯彻、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指导乡镇(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录入工作,掌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防保科9(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研究,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新途径、新举措。积极推广应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避孕节育新技术,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提高广大群众生殖健康水平。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技术服务站10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宣传阵地等载体进行常态化宣传,利用各种节日开展系列集中宣传活动。宣传站547
(十)制定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人事科、宣传站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对市、乡、村三级计生工作人员开展岗位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录入工作,掌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基层指导科11(十一)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人事科、医政医管科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审核、申报人事科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事科卫生技术专家人才选拔推荐及管理人事科、医政医管科股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认定人事科援外工作人事科、医政医管科卫生系统进修、研修人员派遣及对外医学交流与合作人事科、医政医管科12(十二)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对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稳定低生育水平。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严格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四在市”工作机制,认真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依法对乡镇计划生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科积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党员干部、机关事业单位等违反人口计生政策案件。办公室认真开展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等系列保险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稳定低生育水平.计生协547
13(十三)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交流合作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拟定全市妇幼卫生、社区卫生考核标准和规范。防保科、医政医管科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及人员培训。防保科负责全市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备案、监管。防保科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管。医政医管科、防保科负责全市孕产妇、儿童保健管理工作,信息质控,孕产妇、儿童死亡评审工作。防保科承担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的管理。防保科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防保科、基层指导科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管理报送人员培训,孕产妇急救中心人员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培训,加强产科质量建设,做好爱婴医院复核评估工作。防保科、基层指导科协调全市健康教育工作。防保科、基层指导科14(十四)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市计划免疫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市领导小组职能工作。相关股室、相关单位15(十五)拟订中医药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订中医药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重点核对(此栏及以上所有栏)责任处室547
16(十六)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重点核对(此栏及以上所有栏)责任处室负责全市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17(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重点核对(此栏及以上所有栏)责任处室18(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局有关股室卫计局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卫计局是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实施规划等工作方案,对试点及推广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547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年1月16日国办发[2003]3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3]19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字[2004]54号)一名参合农民生病,花去家里积蓄80万元,新农合可以为其报销合规部分费用(最高可报销12万元),因家庭特别困难还可到民政部门申请大病救助资金。基金使用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对使用的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其他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新农合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审计局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食药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的流通供应管理,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物价局负责完善和落实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加强监督与管理。民政局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关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业局配合做好新农合宣传推广工作,反映情况,协助对筹集资金的管理,监督基金的使用。教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与相应改革的有关工作。人事局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扶贫办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协调。残联547
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帮助残疾人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残疾人在参加合作医疗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银监会负责协调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制定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制度和规范,引导和监督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红十字会参与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卫计局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管理组织,完善系统内部各业务部门协作机制。1、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6号)2、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妇社发[2010]112号)3、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4、根据冀财社〔2014〕52号文件,市财政局职责分工为:一个居民的健康,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向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定期组织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卫生局、民政局、综治办、农民工办、财政部等部门加强对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组织协调。财政局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明确服务补偿标准和财政补助方式,加强绩效考核,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拨付资金。综治办加强对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民政局加强对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组织协调。3质监局547
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某地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一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时,发现甲企业存在两种违法行为:生产的保健食品已发霉变质,所使用的食品包装物存在质量问题。有人主张由食药和质监部门分别对企业的两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有人认为只需对其中任一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为此,该地请示了省食药局和质监局,两局的答复完全一致,并要求质监、食药两部门及时通报信息。根据有关食品监管的职责分工,食药部门对生产发霉变质的食品进行处罚,并将不合格食品包装物生产的有关证据移交给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对全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卫计局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工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信局负责食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医药工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局负责制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4精神卫生工作卫计局根据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精神和心理卫生预防、诊断、治疗和社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某地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接到报警后,由公安部门应急处置,将患者及时送诊,医疗机构负责患者诊治,人社部门负责患者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费用,民政部门对贫困患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费部分进行医疗救助。教育局负责对师生进行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知识教育。公安局落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对紧急送诊患者采取约束性措施。民政局落实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措施,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547
司法局负责督促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属做好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精神卫生工作。人社局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特殊(规定)病种医疗保险范围,出台优惠政策。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卫计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14年,针对埃博拉疫情不断发展,我市成立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部门分工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教育局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外国来市留学生的疫情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视情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防护工作。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防治技术科研攻关,配合相关部门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公安局负责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部门依法追查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加强网上巡查,依法处置各类有害信息,打击构成违法犯罪的网络造谣行为。交通局负责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做好运输和疫点的公路站口、水路码头的管理工作。文体局负责建立重大体育赛事的报告制度,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547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疫情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6打击非法行医卫计局卫生局根据职责分工和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省、市下发的“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某门诊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人流手术并在户外张贴小广告。市卫计委组织开展对该门诊部依法执业情况的调查取证并立案查处。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乱张贴的户外医疗广告。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该门诊部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若该门诊部涉嫌利用依托招揽经社会上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进行引产手术三例以上,则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监测、移交工作。7饮用水卫生监管卫计局负责饮用水、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开展对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的卫生监测和评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市水源上游某公司发生厌氧罐爆炸,部分工业废水被偷排入作为水源水的河中。市安监局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并进行查处;市卫生局加强对水厂日常卫生管理监督,并对源水、出厂水进行监测;市住建局负责对水厂的日常管理;市环保局负责调查工业废水排入河中的事实依据,并进行查处。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环保局负责水源地保护工作。水利局负责指导水源地水生态恢复与建设,饮用水源地河道整治。8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卫计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对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原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某地接到举报有人私下收集医疗废物,环保、卫生、公安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环保部门对私下收集医疗废物者的行为及数量进行调查、查处,卫生部门对涉嫌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医疗废物擅自买卖、规范处置情况进行核查、查处,公安部门控制私下收集医疗废物者及涉嫌的医疗机构责任人,并根据医疗废物买卖的数量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责任。环保局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许可;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卫计局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547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管麻醉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和在生产企业的使用;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公安局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农业局会同药监部门确定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单位并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协助做好生产、加工和收贮环节的安全监管。10医疗机构药品监管卫计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制度、处方点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负责第一类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监管,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食药总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一患者服用某医院药品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生局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监管。11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管卫计局负责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管、抽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卫生监督所从8月1日开始开展的全地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已经全部结束。全地区共抽检餐具30套114件,处罚单位1个。据介绍,此次检查中,全地区共出动监督员76人次、监督车辆16台次,检查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5个,抽检餐具30套114件,依据《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卫生指标检测合格率100%,处罚单位1个,罚款800元。547
据了解,XX地区现有5家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其中市区2家,海城、岫岩、台安各1家,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餐具不经消毒直接清洗后包装销售、生产场所面积不足200平方米、无设备或设备不启用、生产场所一般卫生条件差、餐具均未进行出厂卫生检验、无销售记录和消毒记录、消毒工艺流程不符合卫生要求、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不规范等。工作人员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当即提出整改建议,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培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建立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档案食药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消毒餐饮具的监督检查。工商局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12重大疾病防控卫计局负责制定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1.《传染病防治法》;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3.《艾滋病防治条例》。市卫生局监测发现某地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和户盐合格率偏低,要及时通报碘缺乏病防治各相关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市教育局要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盐务部门要加强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保证碘盐质量,保障市场供应,加大盐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盐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私盐流入市场。广电部门、残联和妇儿工委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市供销社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供应不同含碘量的合格碘盐水利局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落实水源型氟中毒村改水措施教育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农业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人畜共患病畜禽疫情监测、防控、宣传等工作。财政局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市委宣传部研究制定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协调和指导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及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教育局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重大传染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研究制订并督促落实促进艾滋病病人遗孤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青少年就学的有关政策。做好外国留学生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重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547
科技局将重大传染病重点科研项目优先申报省市科技计划支持范围。把重大传染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配合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治的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品等研究开发工作。配合开展中、西医治疗重大传染病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开发工作。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劳务人员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13出生人口性别比卫计局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认真落实“B超机使用管理”、“终止妊娠申报审批登记”、“接生管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三级两全包保、有奖举报、信息通报等制度,负责加强孕情监控跟踪服务。1.《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3.《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抽调卫计、公安、药监、妇联等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集中整治活动,公安部门开展“两非”重点线索的跟踪、布控和突击行动,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非法行医点的集中整治和引流产定点单位的检查,并开展生育全过程管理督查,药监部门开展药品销售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检查。各单位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对非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公安局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查处威胁、殴打、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遗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547
1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卫计局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组织有关单位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传染病防治和预防接种服务,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1.《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冀政〔2013〕88号);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6.《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如,某育龄妇女从外地到高碑店市打工,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管委会交验《婚育证明》,并可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其需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其随迁未成年子女可在高碑店市接受义务教育;若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可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若参加高考,需在现居住地至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同时需提供家长《就业失业登记证》、居住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公安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办理制发居住证;及时提供暂住人口的居住登记信息。教育局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工作。发改局按照法定的职责,落实《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中关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547
民政局结合本部门职责,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司法局组织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人社局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接续等公共服务;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住建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工商局做好工商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建立落实定期通报制度,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城区管委会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力量;负责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统计、管理,登记等工作。配合所在地计生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547
卫计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12.1”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人民防治意识。防保科、基层指导科、疾控中心69281022“3.24”世界结核病日主题宣传活动动员社会积极参与,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加大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推进依法依规防治和《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有效实施。防保科、基层指导科、疾控中心69281023慢性病防治以各种慢病宣传日为契机,大力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的倡导宣传工作,积极推进健康单位等健康创建活动。开展死因监测和慢性病危险因素调查工作,加强慢病管理,积极推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活动的开展。防保科、基层指导科、疾控中心69281024控烟主题宣传活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级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一系列控烟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控烟意识。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6928102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11类内容。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服务、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防保科6928102547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责承担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监督、指导。农合办69265697“5.31世界无烟日”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国民禁烟理念,通过组织大型公益性禁烟活动,制定下发禁烟公益宣传资料,对公共场所进行禁烟检查等工作实现。爱卫办、疾控中心69281028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关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知识咨询;在电视、广播、网站媒体发布宣传信息;开展水质现场快速检测。防保科、综合监督科69281029公共场所、饮用水制水单位卫生管理员卫生知识培训组织公共场所、饮用水制水单位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进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防保科、综合监督科692810210受理卫生监督咨询接受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或涉及(可能)影响公众卫生健康权益的各类事(案)件的咨询。防保科、医政医管科、综合监督科692810211传染病卫生安全宣传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传染病安全相关知识咨询;在电视、广播、网站媒体发布宣传信等。防保科、疾控中心692810212医疗卫生安全宣传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医疗卫生卫生安全相关知识咨询;在电视、广播、网站媒体发布宣传信等。医政医管科、综合监督科692810213餐饮具卫生安全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接受群众关于消毒产品及餐饮具相关知识咨询;或在电视、广播、网站等多媒体发布宣传信等。防保科、综合监督科692810214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员卫生知识培训组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进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防保科、综合监督科6928102547
15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通过媒体介绍食品安全标准整合等工作性进展和成果,开展宣传引导防保科、综合监督科692810216宪法日宣传每年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是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医政医管科692810217安全生产宣传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是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办公室692810218放射卫生调查、评估、监测、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活动承担放射卫生监测、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调查、评估任务和项目。防保科、综合监督科692810219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的规定,组织全市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防保科、综合监督科692810220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开展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防保科、综合监督科692810221放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放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事故的医疗应急。防保科、医政医管科、综合监督科692810222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定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相关业务人员。防保科、综合监督科692810223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为全市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免费开展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检查服务,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优生优育水平。基层指导科、防保科、技术服务站 6820309547
24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民心工程”为90%以上的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为农村50岁以上的实行计划生育的老人提供身体检查免费服务。基层指导科、防保科、技术服务站 682030925宣传教育服务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运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制作并发放群众实用、方便易得、简明扼要的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材料和宣传品;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在“7.11”世界人口日等纪念日期间根据不同的宣传主题开展系列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活动。基层指导科、防保科、宣传站 692279426避孕药具服务为全市育龄群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基层指导科、防保科、药具管理站 692587127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政策宣传与咨询、一孩生育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等人口计生服务。基层指导科、防保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股 6925871卫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单位:高碑店市卫计局(公章)547
(一)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二)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和学校卫生监督(三)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五)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六)各乡镇(城区)人口责任指标落实情况(七)各乡镇(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八)再生育事项监管(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事项监管(十)规范案件查处(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547
(一)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2.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情况。5.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情况。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547
(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检查:全年对承担监管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覆盖率100%。2.专项检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特定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消毒隔离监测工作方案,开展监督监测工作。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执法检查:按照上级下达专项工作和自行组织专项工作开展检查。(二)监督抽检:根据年度消毒隔离监测方案,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日常检查:全年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覆盖100%。(二)专项检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特定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三)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制作检查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三)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制作采样记录并送相关资质机构检验。(四)对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予以查封、扣押。六、监督检查处理547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四)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公共场所、生活饮用和学校卫生监督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的卫生监督,提高公共场所、学校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预防疾病,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卫生安全。一、监督检查对象各类公共场所、学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质量。547
(二)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建立卫生制度;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按规定设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是否落实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防控措施等。(三)饮用水:供水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按要求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落实卫生管理制度;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等。(四)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根据季节变化特点,对公共场所、学校和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各有关单位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卫生质量抽检,促进常态管理。(三)不定期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根据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分为Ⅰ类、Ⅱ类。1、Ⅰ类:所有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频次每季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2、Ⅱ类:二次供水,监督频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上级业务部门委托权限执行。547
4、制定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方案,落实督导检查职责。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三)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汇总检查结果,必要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四)整改落实。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视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吊销卫生许可证等。(三)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行业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承担监管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547
(一)监督检查内容医疗卫生机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3.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100%。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或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1.监督巡查:由市卫生局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行政指导或处罚。2.执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547
(一)日常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全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100%。(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星级管理和登记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四)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547
为了加强我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使我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一步规范化,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二)监督检查指标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承担监管职责的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10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由市卫生监督所会同市妇幼保健院对辖区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547
四、监督检查措施掌握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覆盖率100%。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二)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五)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为了规范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生产的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547
(一)监督检查内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2.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4.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5.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6..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二)监督检查指标1.掌握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日常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季覆盖率100%。2.每季对辖区内餐饮具消毒单位开展全覆盖抽检,覆盖率100%,每家每次抽样不少于10件。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监督巡查:由市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二)监测抽样: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采样监测。547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掌握辖区内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日常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季覆盖率100%。(二)每季对辖区内餐饮具消毒单位开展全覆盖抽检,覆盖率100%,每家每次抽样不少于10件。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四)对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责令改正。(二)对调查确认存在一般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等卫生行政处罚。 (六)各乡镇(城区)人口责任指标落实情况547
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城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二、监督检查内容人口责任指标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出生政策符合率、人口出生率、出生统计求实率等指标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采取自查、解剖调查、人口出生数据核查、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二)市人口计生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其中解剖调查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考评评估在年度工作结束后进行,人口出生数据核查视工作进展情况随时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乡镇(城区)计生办在落实人口责任指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口计生局可以责令其纠正。(一)存在出生瞒报、漏报、错报的;(二)计划生育月访视、季服务等基本管理服务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底数不清的;(三)人口信息库数据核实、修订不及时、不到位的;(四)人口出生情况与卫生、公安等部门数据核实不及时的、不全面的。五、监督检查处理乡镇(城区)计生办在落实人口责任指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我市人口计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市人口计生局建议市委、市政府严格追究有关乡镇(城区)的责任:(一)完不成年度人口责任指标的;(二)人口出生瞒报、漏报、错报问题严重的。547
(七)各乡镇(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城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二、监督检查内容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政策法规、药具管理、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计生协会等人口计生业务工作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采取平时督查指导、年终考核评估等方式进行。(二)市人口计生局根据平时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督查指导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考评评估在年度工作结束后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乡镇(城区)计生办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口计生局可以责令其纠正。(一)工作标准低,工作进展迟缓的;(二)乡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不规范,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制度落实不到位,“民心工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工作组织不力、检查服务率达不到要求标准的;(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优先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落实率和及时率达不到要求标准的;(四)流动人口底数不清、管理服务不到位、信息入库率达不到要求标准的;(五)计划生育宣传阵地建设不到位、宣传效果不明显、宣传氛围不浓厚的;547
(六)计划生育后进村转化措施落实不到位、转化效果不明显的;(七)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不规范、发挥作用不明显,软件资料不完善的;(八)计划生育基层协会组织建设不健全、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五、监督检查处理乡镇(城区)计生办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口计生局建议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严格追究有关乡镇(城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完不成年度人口计生业务工作任务的;(二)在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救助等优先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八)再生育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审批事项合法合规性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再生育证的相对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冒用再生育证的情况;2、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的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次不少于10件。547
2、定期对再生育审批对象随访,抽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市人口计生局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二)乡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三)市人口计生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市人口计生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法制监督,对再生育审批人员进行随访,定期通报再生育审批。五、监督检查处理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注销许可;属于党员干部的,通报纪委进行查处。(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类别事项监管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等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547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扶助金是否发放到位;2、扶助对象是否存在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原因致不符扶助条件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指标组织受奖扶、特扶对象的摸底调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上门核查:由乡镇每年3月份上门调查,调查结果上报市人口计生局;(二)对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查,每年4月底进行书面核查;(三)平时若有举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一)做好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名单和信息,制定考核方案);(二)乡镇对每一位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进行核实,并将核查的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局;(三)市人口计生局对上报及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统计,将结果反馈至乡镇;(四)乡镇委派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条件的核实结果告知当事人。五、监督检查处理547
(一)发现有死亡情况的,立即终止其奖扶金或扶持金的发放资格;若发现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立即停止奖扶金的发放资格。(二)发现扶助对象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扶助金的,立即终止发放资格,已发放的追回。(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纳入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检查中发现有差错的进行考核扣分。(十)规范案件查处一、立案标准:违法行为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市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立案查处。二、报告程序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核确定为重大征收或处罚案件的,由人口计生局法规科制作重大征收或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三、查处流程1、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实施计划生育行政行为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547
2、调查。立案后,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查清事实,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谈话或询问应当制作笔录。与当事人谈话,制作询问笔录;向当事人以外的人调查,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和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告知。行政机关在查清基本违法事实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审批。调查终结,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征收、处罚的,承办人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或“行政处罚审批表”,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征收、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征收、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征收、处罚。(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为规范全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一、主要内容547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和各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时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各类的,根据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各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二、标准规范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具体标准公布高碑店市人口计生局门户网站。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高碑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三、有关措施(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认定。(三)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47
审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编制全市审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地方性审计业务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指导行业专项资金审计。负责编制有关审计方面的长远规划办公室及相关股室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研究制定地方性审计业务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指导行业专项资金审计2547
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金融审计股及相关股室对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3对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市级国有企业、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企事业审计股及相关股室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专项资金企事业审计股及相关股室5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基建审计股及相关股室6对国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市级国有金融机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财政金融审计股及相关科室7对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市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相关股室8对国际组织和利用外国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向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援款、贷款项目审计公证报告相关股室9组织开展对市直各部门及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国有企业领导离任审计。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股室547
向市政府和市委组织部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相关股室10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对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相关股室11对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专案审计。负责对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相关股室12对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相关股室13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对执行内部审计准则、工作规则、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业务规章、管理办法等情况进行监督相关股室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相关股室14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措施的建议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措施的建议相关股室15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相关股室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547
审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职权名称:审计监督相关权力)一、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对象为局内各部门及审计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局内各部门及审计人员依法审计、依法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依法执行审计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及保密等情况。547
三、监督检查方式具体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审计回访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二是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检查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三是执行集体决策机制,组织召开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审计工作方案、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及其审计结果、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交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五、监督检查程序七级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程序为: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审计人员按照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审计取证;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组主审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实施结果进行审核;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对审计组相关工作结果进行复核;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计结果;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审计结果。547
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程序为:发布审计质量检查通知书;组成检查组,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检查组提出检查结论;经内部流程控制出具正式业务质量检查报告;通报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程序为:按制度要求启动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按业务会议规模分别由法制部门、业务部门通知参会人员及准备会议材料;由局领导主持会议;业务部门记录会议情况并撰写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报主持审计业务会的局领导审签;业务部门审计局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高碑店市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下列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按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包括未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告知计划确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未按规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未按规定程序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资产、未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未告知和组织听证、未告知被审计对象救济途径和期限等造成严重后果的;547
(二)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过程中,因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应对措施确定不当,造成重大问题应当被审计而未审计的;或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含调整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导致重大违规问题应当被发现而未发现的;(三)对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未查证,造成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被揭露的;(四)因审计人员因素造成投资审计核减金额严重失实及其他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五)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事项和人员,应当按规定处理处罚而未处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事项和人员,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未按照规定移送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审计实施过程,审核、复核、审理、审计结果审定、审计整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提出的;(八)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违反规定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责令改正错误;告诫、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晋级、晋职资格;停职培训;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形式的处理。54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负责做好综合协调,机关事务后勤及草拟机关有关文件、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机关财务、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办公室547
1.贯彻执行国家、省、保定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2.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提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定期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3.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代表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4.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5.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消防、交通、运输、建筑、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无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6.依法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7.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8.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9.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10.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求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11.承办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职业安全科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职业危害申报及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培训、办证等工作。以及做好企业安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执法案卷整理汇总等工作。法规培训科负责全市危化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材料初审、上报,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危化科应急办547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保定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训练、演习;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负责全市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安全评估、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资源库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21.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2.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3.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4.配合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参与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并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日常监管。5.配合局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6.配合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核查安全生产方面的群众举报案件和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7.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8.组织协调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组织、指导和协调危化品企业事故救护工作。10.定期向局机关汇报工作,适时提供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意见。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全市(除危化、烟花爆竹、风机、锅炉、水泥、建设施工企业外)一般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执法检查工作,以及一般行业的其他各项工作。执法一队负责全市危化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执法检查工作。执法二队负责全市风机制造、锅炉制造、水泥制造、建筑施工等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执法检查工作,以及三类行业的其他各项工作。执法三队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54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危化科793898054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换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一、监督检查对象行政相对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要求零售经营者应该符合的条件:(一)零售经营布点情况;(二)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情况;(三)烟花爆竹专店、专柜销售情况;(四)零售场所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五)零售场所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事后监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采购情况;烟花爆竹存放情况;烟花爆竹销售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四、监督检查措施在调查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向检查对象问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547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将核查单位的名单和事项报送局分管领导,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二)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安全生产法》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数据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存在烟花爆竹经营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547
统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制定全市统计调查计划及调查方案;指导各单位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关的地方统计调查、监测、评价等制度。办公室、工商统计股、综合统计股、农经统计股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受理、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指导全市各专业统计法制工作。农经统计股2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完成国家、省、保定市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的普查和抽样调查,并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地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综合、核算、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调查、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贸易、农业、能源、外经、名录库、法规、劳资、科技、人事、职称等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办公室、工商统计股、综合统计股、农经统计股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经济、社会、科技、民生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调查制度,研究、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办公室、工商统计股、综合统计股、农经统计股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办公室、工商统计股、综合统计股、农经统计股547
3搜集、整理、提供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根据相关指标(生产总值、工业销售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服务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等指标)统计数据,承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建议。办公室、工商统计股、综合统计股、农经统计股4审批全市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调查方案,管理全市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审批全市部门单独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办公室5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我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规划、协调、管理全市的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培育和发展全市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承担通过统计简报、统计年鉴及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向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信息。办公室制定统计数据信息咨询的工作规划;组织对社会公众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办公室6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干部培训,开展统计学科的学术交流工作。承担市机关部门、乡(镇、办事处)、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业务检查指导,夯实各级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基层统计基础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各级统计工作职责。办公室、工商统计股、综合统计股、农经统计股办公室547
承担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宣传、报名工作,组织考试及考前培训,并代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河北省、保定市统计局安排部署,承担初级、中级、高级统计师的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的宣传、报名工作。承担统计人员或者集体评比奖励工作。办公室7建立健全并统一协调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工程和统计数据库网络。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台帐,负责统计单位登记、基本单位统计及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组织开展专项业务培训;负责开展相关专业的调研分析,撰写调研分析报告;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和统计数据库、名录库体系。办公室、工商统计股、综合统计股、农经统计股8管理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组织完成各项城调任务。组织实施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工商统计股、综合统计股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一次性调查任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一次性调查任务。综合统计股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547
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统计法制宣传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活动载体:悬挂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横幅,向市民发放统计法宣传资料,现场解答有关统计法制法规问题。办公室28272612人口普查宣传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工作流程、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法律义务。活动载体:悬挂人口普查宣传横幅标语,张贴户外广告牌,在广播电视台播放宣传短片和公益广告片,发放人口普查宣传纪念品。办公室28272613经济普查宣传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工作流程、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法律义务。活动载体:悬挂人口普查宣传横幅标语,张贴户外广告牌,在广播电视台播放宣传短片和公益广告片,发放人口普查宣传纪念品。办公室28272614农业普查宣传宣传农业普查的目的意义、工作流程、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法律义务。活动载体:悬挂人口普查宣传横幅标语,张贴户外广告牌,在广播电视台播放宣传短片和公益广告片,发放人口普查宣传纪念品。办公室农经统计股282726128272635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做好社会各界来电、来信、网络等统计数据咨询服务。办公室2827261547
统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为规范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特制定如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547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结合专业报表上报时间的特点分月安排检查。(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一部署,集中一段时间对专业调查单位进行检查。(三)重点检查:对上级督导、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查处。四、监督检查措施547
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将核查单位的名单和事项报送局分管领导,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二)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547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数据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二)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四)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统计工作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县级统计局行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检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547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三)乡、镇(办事处)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的情况;(四)实施统计普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七)市委、市政府和市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547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三)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乡、镇(办事处)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检查乡、镇(办事处)政府分管领导或被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对市统计局工作建议等。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547
(二)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报请市任免机关或者市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市统计局予以通报。(三)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地方政府。被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市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三):统计调查监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县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履行对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市政府有关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地方性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执行情况;(二)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三)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547
(四)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五)实施统计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六)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七)在统计调查中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职责;(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听取统计调查实施部门的汇报;(二)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评查;(三)对统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四)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调查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547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三)实施检查。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就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检查单位分管领导交换意见。(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二)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报请市任免机关或者市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市统计局予以通报。547
(三)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市政府。被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市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547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宣传、贯彻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城市容貌标准,指导、监督全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管理处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订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管理处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城市容貌精细化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全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行政执法大队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负责市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环境卫生管理处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行政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管理处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环境卫生管理处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厕规划。行政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管理处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工作。行政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管理处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负责市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卫生管理处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环境卫生管理处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环境卫生管理处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4负责市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行为。行政执法大队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招标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行政执法大队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行政执法大队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547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行政执法大队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5负责市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行政执法大队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6负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训、监督。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行政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管理处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7负责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独立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行政执法大队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独立履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大队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独立履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大队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独立履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大队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独立履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限于市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大队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独立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专业市场外经营、街道路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大队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8其他承办省、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工作。行政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管理处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547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违法建设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市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七十七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执法责任意见的通知(办字〔2009〕5号)张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占用城市道路履行私自进行临时建设,市规划局对张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违法情形进行了确认,市执法局依法责令张某限期拆除。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决定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2市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燃气、供水、排水、市政设施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第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冀建城[1993]145号)第二十条张某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市执法局对张某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建设局负责市政管理方面(燃气、供水、排水、市政设施等)的管理3城市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张某擅自损坏城市树木,市执法局责令张某停止侵害,并处罚款。建设局负责城市绿化方面的管理547
4市区内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限于市区)的行政处罚《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五款市区某一大型超市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市执法局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市环保局组织对排放环境噪声的超市进行噪声值现场检查。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值的监测管理5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城市管理执法局参与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市执法局参加某新建小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论证会,对其进行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划局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547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0312-7937666投诉热线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咨询、举报及投诉等事项。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中心0312-7937666547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是否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及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3、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三、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即审阅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与规划审批是否相符)。四、监督检查措施事前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事中方案的施工建设检查,事后竣工验收。五、监督检查程序1、审查规划设计方案;2、审核通过后对施工建设的检查、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六、监督检查处理557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清理和拆除。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2、是否对垃圾、粪便是否及时清运;3、是否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三、监督检查方式由环卫监察科进行日常巡查与重点蹲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事前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审查;2、事中勘验检查;3、事后进行监督管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审查通过后将相关信息发给环卫监察科;(二)审查通过的单位,纳入日常街面巡查;557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四)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1、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2、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无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现象,有无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有无与其他垃圾混倒现象;3、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是否依照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巡查;2、开展执法检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规范餐厨废弃物的专项整治行动。四、监督检查措施1、事前对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企业进行资格审查;557
2、事中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企业进行监督检查;3、事后监督管理,违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违反规定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二)对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企业:审核是否符合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企业的条件、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内容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违反规定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产生的餐厨垃圾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557
房产管理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拟定本市房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房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工作政策法规股负责起草本市房产管理的政策和规章政策法规股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点课题的调研及组织协调工作政策法规股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汇编工作政策法规股2根据国家和省、市房产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市房产发展规划、住宅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负责审核旧城区危旧住房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本市房产发展规划、住宅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政策法规股负责审核旧城区危旧住房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股3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房改政策规定,研究拟定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方案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产的开发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研究拟定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方案和实施细则政策法规股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和廉租住房的管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4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制定出售原则。贯彻落实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政策及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和保障性住房规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制定出售原则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5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办理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本市产权登记、房屋测绘、档案管理、房屋监察、质检、绘图、仲裁、验证、发证等工作产权产籍监理股557
6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对房地产市场实行调控和监督检查;参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依法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登记管理;依照法规对全市房地产买卖、租赁、转让、交换、赠与等交易行为及房产抵押、按揭、拍卖、价格评估、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办理房地产抵押办公室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租赁、转让、析产、典当、中介服务、评估、合议庭、稽查等管理工作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股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股7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的治理、房屋修缮管理和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负责本市房地产危房鉴定、房屋计量、住宅装饰装修等管理工作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股8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起草制定本市物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股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股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物业管理股参与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物业管理股9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等管理工作,并依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等管理工作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股依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股10负责房地产纠纷的调解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政策法规股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办公室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557
房产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房产局负责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管理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4、《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中发现某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个别保障性住房项目未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即开工建设;2、部分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3、财政补助资金未按时拨付到项目。检查组作出如下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进行项目建设情况转交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现场下发工程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复查其中,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和执法建议书,责成当地建设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对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拨付情况转交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发改局做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国土局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全市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民政局做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收入财产核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管理557
地税局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审计局负责对全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物价局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纪检委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不按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财政局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资金2契税征收管理房产局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某企业或自然人购买房屋,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证时,由房管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到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房产证的必要条件557
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41号市地税局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将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在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检查557
房产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产权产籍监理股0312-28105182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0312-79395583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办理办理全市的房地产抵押业务房地产抵押办公室0312-2812979569
房产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单位: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三)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监管(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569
三、监督检查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四、监督检查程序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对各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五、监督检查措施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六、监督检查处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过错,应予以追究: (一)执法、办案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二)办理案件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者不当;(三)处罚决定书下发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的;未依法举行听证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或者赔偿;569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规定应当追究的其他执法过错责任。(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等要求,为促进我局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定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一、主要内容1、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2、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3、严格按照省、市自由裁量权标准在行政处罚中予以实施。二、标准规范569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09年制定的《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9〕49号),2、2010年制定的《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暂行)》的通知》(冀建办法〔2010〕63号),3、2012年8月20日,制发的《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法〔2012〕561号)三、有关措施(一)严格执行省、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三)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569
本市各类房地产企业、机构等房地产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二)、行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房屋交易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二)、月度报表审查(三)、备案审查(四)、自觉接受司法人大政协监察等部门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依照法律法规依据、按法定程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行为进行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检查、查阅案卷等形式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569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交易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等。(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监管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规划和年度任务顺利完成,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尽快提高保障能力,解决好各类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二)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情况。(二)已享受保障家庭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和年度资格审核。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要求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证明性文件及材料。(二)利用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三)对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四)要求已享受保障家庭每年提供一次相关证明。569
(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将责任目标合理分解到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二)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查阅相关项目建设手续。(三)对上级住房保障督查员提供的信息以及审计发现、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四)通过入户、电话走访等方式,对已享受保障家庭进行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以及上级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展开联合督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掌握实际情况。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69
人民防空办公室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承办市委、市政府、人武部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及上级人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综合文件起草、秘书事务、保密、信息反馈和档案管理工作;人防办负责市人防系统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系统有限目标管理和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战备值班;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人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战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市人防指挥所的生活、物资保障和服务工作。2组织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负责人防通讯报道工作;人防办负责拟定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协调临战人民防空战备教育及防空袭斗争宣传、动员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空袭斗争中伤员救护安置、烈士善后及防空队伍干部补充、配备工作。3审核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人防办569
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组织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应急行动预案的编制和检查督导落实;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技术、质量管理;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工作;监督检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交流及成果应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技术、质量、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开发利用计划;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防灾避难场所工作;负责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审批大厅负责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工作;负责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审批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审批;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工作;负责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569
战时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移计划的落实,对遭空袭破坏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抢险、抢修。4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负责修订完善本级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拟定防空防灾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群众防空防灾组织)训练计划并督导落实;搞好疏散地域(基地)建设。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及其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网、空情接收网和警报网建设实施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落实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机制;建设人民防空信息和信息数据库,为防空防灾提供保障。展示组织指挥城乡群众开展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掩蔽,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人防办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及其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网、空情接收网和警报网建设实施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落实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机制;建设人民防空信息和信息数据库,为防空防灾提供保障;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负责修订完善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拟定防空防灾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群众防空防灾组织)训练计划并督导落实;搞好疏散地域(基地)建设。5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工作负责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做好资产产权登记、清理等工作;569
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建设活动内部控制和项目内部审计,参与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行政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管理使用;战时负责编报人民防空袭经费及物资使用计划,统一掌握战损情况,协调实施人民防空经费、物资保障。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569
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利用人防工程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利用人防工程开设“纳凉送爽”场所、地下停车位以及商业经营场所人防办28273232利用防空警报提供灾情报知服务遇有自然灾害发生时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信息人防办28273233利用人防工程提供应急避难服务利用人防工程开设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人防办28273234利用人防宣传教育基地提供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服务利用人防宣传教育基地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空防灾技能人防办2827323569
人民防空办公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依法履行管理人民防空工作职权,切实做好本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人防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基于层级隶属关系,重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1、人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人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贯彻施行情况,及配套措施的制定情况,包括执法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3、依法行使人防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执法,有无乱作为或不作为问题,是否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情况;4、人防行政执法程序、文书、票据的规范化以及罚款的收缴情况;607
5、人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包括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措施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证件使用情况等;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三种方式可单一、交叉或结合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1、听取被检查对象的情况汇报;2、调阅审查有关人防行政执法案卷、法律文书、执法票据、发文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材料;3、实地现场考察,了解被检查对象依法行政状况;4、及时总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五)监督检查处理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成抓紧查处,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执法主体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给予撤销、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防工程设计审批事项监管为督促已办结人防工程设计审批项目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607
(一)监督检查对象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1、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2、项目施工图设计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3、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4、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1、原件校验申报资料;2、现场巡查项目。(五)监督检查程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中间结构验收时,由专人定期对照人防工程设计审批进行监督检查;607
(六)监督检查处理1、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现场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照“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3、设计单位不具有相应人防设计资质的,按照“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4、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三、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事项监管为督促已开工建设的兼顾人防工程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暂行技术规定》,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1、提供的审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2、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607
3、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社会监督。(四)监督检查程序1、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3、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现场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照“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3、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四、人防工程使用登记事项监管607
为保障人防工程符合使用功能,督促落实使用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按照《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进行人防工程维护;2、工程是否按照设计用途使用;3、是否存在降低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其他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四)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定期检查;2、按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3、对检查内容中涉及问题予以通报;4、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607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使用,按照“平时利用其他人防工程未向人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及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等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1、工程隶属单位或实际使用者没有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拒不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义务的;2、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不能消除的;3、工程隶属单位或实际使用者存在破坏人防工程结构和安全防护功能的行为,拒不改正的;4、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及违法犯罪活动的;5、其他原因导致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条件灭失的。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监管为督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申请人(单位、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1、新建民用建筑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607
2、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是否达到应建面积;3、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建面积的,是否按规定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4、提供的审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四)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对易地建设情况逐个进行复核;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对检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3、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未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照“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2、经复核实际建设防空地下室不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发现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07
4、对逾期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并按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六、重点目标人防建设及防护监督检查为加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的监督管理,保障各项防护措施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人民防空重点目标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把人民防空重点目标防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和管理制度;2、新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是否按有关要求落实防护工程设施;3、是否已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方案,做到定期修订;4、是否组建防护指挥机构,并做到人员变动及时调整;5、是否组建专业抢修队伍,每年进行一次整组,并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防护培训和岗位练兵,组织必要的演习演练;6、是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7、是否落实伪装、隐蔽、干扰示假等防护措施。(三)监督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每年由人防部门对每个重点目标单位进行一次实地检查;2、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需要,由人防部门结合实际对相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607
(四)监督检查措施1、重点目标防护方案修订后及时报人防部门备案;2、检查防护指挥机构、专业抢修队伍调整名单;3、检查专业队训练计划和演习计划;4、人防部门组织实地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2、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3、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六)监督检查处理1、要求限期整改;2、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3、向本级政府和军事部门报告。七、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监督检查为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救援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人民防空专业队组建单位607
(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按要求组建人防专业队,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保证人员满编;2、每年是否结合民兵整顿进行专业队整组,专业队员是否做到人册一致,是否与基干民兵交叉重叠;3、是否根据训练和遂行任务的需要,配备装备器材;4、是否组织专业训练。(三)监督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每年由人防部门对组建单位进行一次实地检查;2、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民兵整组计划,对部分单位进行点验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检查专业队整组名册和训练计划;2、实地实兵点验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2、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兵点验等形式进行检查;3、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六)监督检查处理1、要求限期整改;2、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607
3、向本级政府和军事部门报告八、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管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市本级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2、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3、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4、是否存在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5、是否存在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6、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事项移交,并向人防部门备案;7、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是否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607
8、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是否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向人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9、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是否按要求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10、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是否有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11、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和管理员是否落实周巡检、月维护、季测试和年检查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三)监督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通信畅通、安全可靠、符合人防技战术要求进行检查,同时对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人防警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实地检查,特别是警报线路、警报器、控制器、通信频率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巡检。2、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人防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3、重点监管。对于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相关移交和备案工作的,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备案的以及工程建设施工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2、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点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3、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落实,对整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607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对于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2、对于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3、对于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4、对于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5、对于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6、对于未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未开展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向其主管部门通报;7、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未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九、人防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为确保人防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到位,规范收支管理,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人防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607
(二)监督检查内容1、人防专项资金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等情况;2、人防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是否“收支两条线”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监督检查方式报表审查,实地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成立专项资金检查领导小组;2、根据当年预算批复人防专项投资资金、使用资金,开展人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工作;(五)监督检查程序1、每年初提出全年专项检查计划,报办党组同意;2、实施专项检查,取得原始凭证,编制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3、草拟专项检查报告,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4、出具专项检查报告,下达被检查单位;5、督促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纠正并相应扣减补助;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人防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法规责任。607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依法参与和组织起草或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法制办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拟发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审核法制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法制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法制办2受市政府委托,解释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法制办3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报保定市人民政府备案工作法制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及情况统计和监督法制办4依法监督检查市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依法监督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法制办5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法制办6受理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制办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行政调解工作法制办依照有关规定代理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法制办指导、监督全市的行政复议工作法制办7围绕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法制理论研究。按市政府部署,开展政府法制建设综合调研法制办607
8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法制办协助落实市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法制办9负责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审核备案及发放工作,行政罚没许可证的审核备案工作。市本级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法制办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审核备案及发放法制办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年检法制办行政罚没许可证的审核备案工作法制办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全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协调法制办协助市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法制办其他事项法制办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607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对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三)是否违反《保定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工作。607
(三)监督检查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的;(二)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607
地方税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税政征管科负责对税收政策问题进行解答和处理税政征管科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统计分析税政征管科负责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工作,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税政征管科负责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涉税政策文件的审核会签工作税政征管科2负责全市地方税收收入组织工作,制定全市地方税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收入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督导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税源监控局负责监督检查税款缴库、退库情况税源监控局负责缓税审批工作税源监控局负责落实税收会计、统计制度;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源监控局3负责全市地方税收和所管基金(费、附加)的政策和制度管理;组织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和对缴费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税收收入定期分析和预测;税源监控局负责数据质量管理,落实《全省地方税收业务数据管理办法》,对所辖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和分析,确保税收业务数据质量稳步提高。税源监控局强化涉税信息的比对与应用,从综合治税和有关部门取得第三方涉税数据,并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比对、应用,对本辖区涉税信息利用工作进行督导。税源监控局根据本辖区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经济税收宏观分析,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经济税源调研与分析,对本辖区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开展税收风险分析。税源监控局607
落实总局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开展重点税源日常分析与监控。税源监控局落实纳税评估制度,建立纳税评估模型。深入开展纳税评估,进行风险等级评定与推送及反馈结果的审核税源监控局统一规范使用“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及时更新评估系统存量房价格,保持与市场价格同步。税源监控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社会保险费及省政府规定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其他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税政征管科负责参与社会保险费等规费、基金年度收入任务的编制和下达。税政征管科负责督导社会保险费等规费、基金收入。税政征管科负责与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税政征管科4制定全市地方税收征管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调查了解全市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帮助和指导纳税户改善经营管理;提出运用税收杠杆对全市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起草征收管理规范性文件税政征管科负责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负责发票真伪鉴定、发票协查及发票核算、保管和发放工作税政征管科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欠税管理等征管基础工作税政征管科负责组织实施《征管业务工作规程》税政征管科负责税收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员制度等税收征管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税政征管科负责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信息化规划,负责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征管业务需求和流程优化的管理工作税政征管科负责税收征管一体化组织协调工作税政征管科结合纳税户经营情况,帮助、指导纳税户改善经营管理税政征管科提出运用税收手段对全市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办公室税税政征管科5征收分局607
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指导对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组织税收理论、政策、制度研究和税收宣传。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各项工作制度、规范;负责办税服务厅和外网网站等平台的纳税服务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个性化服务工作;征收分局负责协调纳税人投诉,指导调处纳税人的税收争议;征收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国地税合作工作;征收分局负责纳税人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管理;征收分局负责协调组织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工作;征收分局负责12366热线咨询投诉问题的协调转办;征收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6负责税务稽查管理,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组织查处偷、骗、逃、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和专项检查及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全市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稽查局负责组织全市地税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稽查局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处罚听证,参与市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稽查局负责直接组织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督办系统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局负责组织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工作;稽查局负责组织全市案件复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执法审计、执法检查。稽查局负责与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涉嫌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协助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工作。稽查局负责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和曝光工作;稽查局7负责全系统依法行政牵头工作;税政征管科607
负责监督检查税收执法活动、内部行政管理活动和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备案、备查、清理、评估及法规文件汇编工作;税政征管科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工作;税政征管科负责组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税政征管科负责普法工作;负责系统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税政征管科负责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税政征管科负责指导、检查有关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执行工作;税政征管科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税收管理、政策解答、处理具体涉外业务等问题税政征管科组织实施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室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负责外部审计配合工作监察室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监察室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607
地方税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人社局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某企业依法成立后,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该企业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向地税部门传递应征计划,由地税部门征收,如果发生欠费,由地税部门负责欠费催缴工作。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工作;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市人社局编制年度征收计划方案市地税局对年度征收计划方案提出意见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人社和市地税对年度征收计划方案进行最终审核,报市政府审批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管理市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核定《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某缴费人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保障金具体数额后,由地税机关进行代征,对于欠缴保障金所产生的滞纳金,由财政部门予以加收。用人单位对责令限期缴纳决定不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地税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市财政局滞纳金的加收市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工会经费的代征管理市地税局工会经费征收《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某缴费人需缴纳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工会经费的申报征收,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或拒缴工会经费,地税机关及时将单位名单反馈地方总工会,由当地工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市总工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07
4纳税信用评价市国税局联合市地税局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对于查帐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其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由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市地税局联合市国税局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5协调组织注册税务师年审市国税局联合市地税局开展年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4号)对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成立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审。市地税局联合市国税局开展年审工作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市地税局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王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多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进行投诉,针对利用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市工商局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市财政局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市商务局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607
地方税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纳税咨询、投诉、举报负责12366投诉事项的转接办征收分局123662发票举报受理发票举报事宜征收分局123663税收宣传运用电视、报刊、网站等平台,及时发布税收新闻,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宣传讲解,以满足公众和纳税人的知情权,方便群众办税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配合29199004涉税违法案件举报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2919909607
地方税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税收、基金(费)的征收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负责税收、基金(费)征收的行政执法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执法主体、征收程序和依据是否合法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督察四、监督检查措施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五、监督检查程序市局督察内审、监察部门抽查六、监督检查处理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有误的应予以更正,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应予以变更。607
(二)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有处罚权限的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合法、裁量是否合法、合理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督察四、监督检查措施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五、监督检查程序市局督察内审、监察部门抽查六、监督检查处理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有误的应予以更正,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应予以变更。607
(三)对税务行政强制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有行政强制权限的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督察四、监督检查措施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五、监督检查程序市局督察内审、监察部门抽查六、监督检查处理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税务行政强制决定有误的应予以更正。607
(四)对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有行政强制权限的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督察四、监督检查措施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五、监督检查程序市局督察内审、监察部门抽查六、监督检查处理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政强制不合法的予以变更,加收滞纳金有误的应予以更正。607
(五)对核定应纳税额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具有核定权限的税务机关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符合核定税额条件,核定税额程序是否合法,核定的税额是否合理。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督察四、监督检查措施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五、监督检查程序市局督察内审、监察部门抽查六、监督检查处理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应纳税额进行重新核定。607
(六)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办地方税务机关二、监督检查内容纳税人是否符合延期缴纳的法定条件;纳税人是否按相关规定提供全部资料;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办理程序、时限是否符合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督察四、监督检查措施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五、监督检查程序市局督察内审、监察部门抽查六、监督检查处理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更正相应执法文书。607
(七)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确认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有认定权限的税务机关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依照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督察四、监督检查措施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五、监督检查程序市局督察内审、监察部门抽查六、监督检查处理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错误的认定予以更正。607
(八)对代位权、撤销权行使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有权限的税务机关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依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督察四、监督检查措施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五、监督检查程序市局督察内审、监察部门抽查六、监督检查处理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错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进行撤销或更正。607
(九)对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奖励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有奖励权限的税务机关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按相应规定核定奖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奖金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督察四、监督检查措施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五、监督检查程序市局督察内审、监察部门抽查六、监督检查处理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及时足额发放的,责令限期补发到位。607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盐业管理主管全市盐业工作,查处全市盐业违法案件市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盐业管理办公室协助卫生部门开展“5.15”全国防治碘缺乏病宣传。市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盐业管理办公室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607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盐业管理市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主管全市盐业工作,查处全市盐业违法案件《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市食药监局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市工商局对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出厂行为;未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行为;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行为;将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等行为进行处罚。607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5月15日“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日”活动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科学食用碘盐知识宣传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盐业管理办公室2812219607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盐业监督管理)单位:高碑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从事食盐零售、使用食品加工用盐或其他用盐的经营户、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合法渠道进货(二)、不得销售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和走私食盐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亮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责令整改;(二)、对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合法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零售持证户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情节轻微的,根据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口头教育、责令整改等措施。619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月检查计划执行监督检查;(二)、盐政检查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检查人员对当事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现场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四)、发现当事人存在《食盐专营办法》、《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盐政科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盐业专营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法对从事食盐零售、使用食品加工用盐或其他用盐的经营户、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619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碑店市分中心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住房公积金归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负责高碑店市辖区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高碑店市分中心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2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负责高碑店市辖区各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支付。3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负责对楼盘项目公司及开发项目手续进行审核报批。对职工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年限进行审核审批、发放。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619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碑店市分中心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住房公积金管理高碑店市辖区各单位各单位负责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X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责令X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一下的罚款;第38条,责令X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发放借款人李某购买高碑店市XXX房地产开发的XX楼盘的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万元,年限20年,分中心根据其公积金缴存情况、月还款能力及拥有住房情况批准其贷款申请。高碑店市受托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拨款通知书》批准的贷款额度和年限向李某发放公积金贷款。619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碑店市分中心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宣传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让全市缴存单位和个人能够掌握了解年度政策的新变化、新要求,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高碑店市分中心5592628619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碑店市分中心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辖区公积金缴存单位的执法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高碑店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是否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二)单位是否为职工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监督检查方式、程序、措施及处理根据调查了解或通过举报,发现有欠缴单位时,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以电话、上门等形式催建催缴,下发催建催缴通知书,对仍不按规定落实国家政策的将上报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处1—5万元罚款或提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19
物价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单位会务、文秘、档案、印鉴、接待、保密、安全、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办公室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2落实中央、省、市提出的价改方案,提出理顺价格关系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正确行使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定价权,对国家定价及指导价商品价格,行政、公用事业性收费、重要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直接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政策和措施业务股负责制定市委托和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市级授权和管理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标准的审核医疗价格和服务收费:负责全市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收费的年审负责对县级调定价项目的成本监审和被市授权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定调价前期监审工作组织实施县级重要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对放开商品的价格进行间接管理,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宣传物价政策法规,适时提出对市场物价进行调控的建议;负责重要产品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审核汇总重要产品的成本收益,提出对策建议业务股619
对县级有调定价权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和受市级授权的调定价前期监审工作拟定和调整县级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受市级价格部门委托进行价格听证会的组织工作或进行本级价格听证会的工作3组织对涉案物品的价格签证、评估,为政法机关办案提供依据,协调各部门之间的价格矛盾和利益关系,仲裁收费标准争议负责涉案财产、物品的价格鉴证和价格争议的审核工作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受委托对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价格评估或认证4负责组织全市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查处违法和垄断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事宜,促进经营者实行价格自律,推进价格信用制度建设;推行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对市场放开商品实施价格监管;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价格(收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和裁决,依据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市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价格、收费举报和申诉案件,并依法查处.依法受理价格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检查所依法调查和处理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实施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组织、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政策依法认定低价倾销行为、价格串通行为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推行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完善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依法办理价格举报案件价格举报中心办理价格信访事项5建立价格监测及预警体系,为政府提供宏观调控决策的依据,负责全市物价系统市场监测工作,掌握市场物价情况分析;价格检测中心619
搞好工、农产品的成本调查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预测价格走势负责价格网络的建设和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价格信息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跟踪监测分析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和服务价格动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负责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和全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与分析,调查研究农副产品价格走势变化情况、市场突发性问题的出现等,为市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619
物价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物价局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高碑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高政【2011】173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计价格【2003】9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摘录)冀政办【2005】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5】第7号;《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冀价经费【2005】13号;《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冀建保【2009】634号国土局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全市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民政局指导各区做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收入财产核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管理地税局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审计局负责对全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纪检委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划局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发展规划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不按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财政局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资金619
房产局负责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管理发改局做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物价局制定辖区内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医疗服务价格《关于下方、开放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73号卫生局负责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服务行为诊疗能力和管理水平619
物价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宣传贯彻《价格法》;受理群众关于物价方面的投诉举报办公室28270492“5.1”价格法宣传日宣传贯彻价格法;办公室28270493价格咨询解答群众关于价格方面的各类咨询举报中心/业务股2827107/2827277619
物价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物价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全面规范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房销售企业明码标价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是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教育方面,重点围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规范学校收费来开展;医药卫生方面,重点围绕医药收费和药品配送价格来进行;新农村建设方面,抓好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和农资价格、涉农收费等问题。五、监督检查程序物价检查所是物价局价格执法的工作机构,依照《价格法》的规定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体要求和局统一安排,具体履行价格监督检查的职能。六、监督检查处理严格按照《价格法执行》。717
物价局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管为加强经营者和行政、事业单位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为社会提供非经营性服务过程中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事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经营者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的行为;(二)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三)是否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四)是否存在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行为;(五)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是否存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是否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八)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九)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十)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717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十二)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十三)是否存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二)是否存在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超越规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次数收费的行为;(四)是否存在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五)是否存在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行为;(六)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七)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的行为;(八)是否存在未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对所辖区域内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巡查;每年开展一次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节日市场巡查;(二)开展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和局工作部署,每年组织开展价格与收费(涉农涉企价格与收费、教育收费等)专项检查;(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农民负担、社保等检查行动,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四)价格投诉举报调查:对投诉举报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件,指派检查组进行调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局工作安排、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群众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717
(二)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价格法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检查登记表或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五)对被查人的价格与收费行为相关的财物和账簿、单据、凭证等可以进行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明码标价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现场责令改正或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价格与收费违法情形的,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二)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被查人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按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三)发现被查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四)除当场处罚外,对被查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行为,明码标价拒不整改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发现属于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违法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六)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717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市物价局对本市收费单位进行监管,为切实做好收费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管对象本市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二、监管内容(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实施收费;(三)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具体收费项目的收入及金额变化情况。三、监管方式、措施和程序(一)建立收费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信息。(二)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对本单位执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建立收费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管辖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收费情况,详细说明各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收费单位收入支出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情况、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上一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四)建立完善收费政策跟踪评估制度。根据《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冀价政调〔2014〕6号)的规定,每年选取几家重点收费单位,进行政策跟踪评估,评估报告在高碑店市物价网站进行公示。(五)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加强收费信用体系管理。四、监管处理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717
民族宗教事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办公室举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办公室2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解决特殊问题。依法对民族特需用品企业进行认定及政策扶持的审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和扶贫有关工作。办公室3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五大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民间信仰方面的事宜。办公室做好寺观教堂及其他宗教活动处所设立的审核、审批和登记工作。办公室4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重大宗教活动,管理、团结、教育教职人员,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进行监管。办公室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办公室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民族宗教事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717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行政许可市民族宗教局负责行政许可《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使用审批规划部门负责建设规划审批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2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有违法房屋、构筑物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市民族宗教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局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市民族宗教局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工作重点,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河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共同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拨付有关乡镇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717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关怀;宣传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先进典型及其感人事迹;宣讲宗教与社会进步要求相适应的积极因素,进一步增强信教群众“爱国爱教”的思想认识,抵制和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和影响,营造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社会氛围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717
对行政审批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度市民宗局实行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业务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市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市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业务处室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业务处室在行使属地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纪检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许可材料不全、不真实的;(三)超出法律规定范围而进行许可的。717
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行政许可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如发现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视情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信访局部门职责登记表717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办理人民群众给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同志的来信,办理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其他上级机关、新闻单位转给我市的群众信件阅办群众来信,将群众来信主要内容摘录信访信息系统办公室分类处理群众来信;对需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信访部门处理的直接转送办理;对不属于信访部门受理范围的信件转送有权处理机关(部门)处理。办理人民群众给市委书记、市长等领导及市信访局的信件具有典型性、倾向性的重要群众来信原件呈送领导阅批接待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同志反映意愿的人民群众接待处理群众到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和向领导同志反映意愿的来访事项接待办案股2办理信访案件对受理的到市群众来访事项发函交办并督办、抽查办理情况接待办案股办理省信访局、省联席办、保定市局、保定市联席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对有实质性问题的群众来信进行交办办公室负责上级交办信访案件的办理并上报结案报告办公室审理信访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办公室负责网上信访案件办理和网上流转案件分发办公室负责全市复查复核办理和依法终结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三跨三分离”信访案件办公室负责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办公室督办本级交办信访事项办理、办结工作办公室717
督促、协助有关乡镇、办事处或市直市有关部门办理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案件督办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办公室协调有关乡镇、办事处和市直部门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召开调度会协调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办公室指导、协调处理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疑难信访案件办公室3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全市信访形势及信访工作状况,并提出对策报告对群众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提供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办公室定期排查信访隐患;做好月、季、半年、年度来信来访情况的统计,掌握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及时编发信访工作动态办公室接待办案股核对并综合分析进京赴省、市集体访情况。办公室负责信访信息收集整理和调研;负责起草文件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信访工作的讲话办公室综合分析来访情况,提供和编写信访信息专报办公室综合分析群众来信情况办公室4负责市委、市政府人民群众建议的征集负责群众建议的加工、综合、上报工作和对建议者的反馈工作。办公室5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负责领导接访、下访、约访工作和全市信访工作考核办公室指导检查全市各部门的网上信访投诉受理工作办公室适时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接访情况检查办公室办公室717
适时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信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负责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信访业务工作办公室6承办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做好重要时期、重要地点的信访值班工作办公室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7参与处理涉及群众较多、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信访事件参与处理涉及群众较多、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信访事件接待办案室协调处理进京、赴省、到保定上访人员的接待、劝返工作接待办案室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信访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717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以下简称事权机关)和信访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事权机关是否按规定认真履行登记、转送、交办、受理、告知、答复、复查复核等工作职责。(二))事权机关是否按规定期限和程序登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三)事权机关是否按规定期限和程序登记、答复、复查信访事项。(四)事权机关执行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工作意见建议的情况(五)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情况。(六)是否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电话监督检查。(二)发函监督检查。(三)网络系统监督检查。(四)实地监督检查。717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整合信、访、网、电等不同渠道信访事项操作流程,根据河北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用制度和信息化技术确保信访事项及时进入程序、得到处理。(二)利用信访信息系统和网上信访平台对事权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将受理办理情况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三)对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进行催报、督办和通报。(四)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适时通过电话和实地进行抽查和回访信访人。(五)对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建议。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二)通过电话、发函、网络系统、实地等四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或相关工作建议。六、监督检查处理717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信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作如下监督检查处理:(一)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通过口头和书面等形式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二)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提请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完善。(三)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对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717
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一)依法负责全市相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订我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本部门授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服务工作,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并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股负责监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全局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股拟订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及相关事项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注册股企业监督管理股拟订规范全市各类市场秩序和网络市场监督管理的办法措施。市场监管股拟订全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商品(不含食品、农资、成品油)质量监督的办法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股拟订全市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禁止传销的办法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直销监管股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广告监督管理的办法措施。商标广告监管科参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的工作。企业监督管理股组织指导、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市场监督稽查大队717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省级产品质检站的申报、筹建工作。财务装备股承担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股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质量管理监督股承办有关行政案件审理、复议和应诉工作。监督检查股承担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股协助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质量管理监督股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管理监督股协助草拟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标准。质量管理监督股2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联合执法;督促检查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起草食品药品等方面的重要文稿,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检查、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综合协调股负责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应急管理股717
负责食品药品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并提出处置意见;督促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股3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便利化体系建设;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负责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工作。注册科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电子监管追溯体系、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便利化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设管理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注册科组织指导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登记注册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事项监督管理及信息公示工作,查处登记注册管理违法行为。企业监督管理股组织工商系统信息化规划,数据管理及统计,网络、数据安全与维护。办公室4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企业监督管理股717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年度报告及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企业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工作企业监督管理股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企业监督管理股制度;承担与其他机关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5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相关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承担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以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药品流通许可,负责流通领域食品药品和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范全市相关市场经营秩序和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市场监管股组织旅游等市场规范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股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专项治理。市场监管股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市场监管股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商品(不含食品、农资、成品油,下同)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抽检工作,依法查处抽检中商品质量不合格案件,组织指导适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及消费警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股6按分工组织指导和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指导规范商品售后服务,组织指导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股717
负责受理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咨询、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系统12315、12331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构建服务社会和消费维权的枢纽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股负责指导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内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和依法处理,督办反馈结果;负责组织指导12315、12331系统平台相关信息分析、公开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股组织开展消费调查,对消费行为、消费趋势等问题进行研究,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消费者协会(事业单位)对商品和服务开展消费评议活动,根据评议结果推荐消费者满意产品消费者协会(事业单位)根据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组织消费者进行消费体察、体验消费者协会(事业单位)发布消费警示、提示,防止消费侵权问题发生或漫延消费者协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股组织协调依法查处全市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股承担全市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股12365热线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股调查重大和跨区域的生产、流通领域质量技术违法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股717
7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负责规范直销、禁止传销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直销监管股依法监督管理和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直销监管股承担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等工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直销监管股8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直销监管股负责组织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直销监管股9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市场监管股10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股承担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市场监管股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拍卖行为的工作。市场监管股11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指导广告监测工作。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依法对全市各类新闻媒体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12组织指导商标培育和监督管理。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717
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组织指导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及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组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查处违法使用行为。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组织推荐驰名商标。商标广告监管管理股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工作。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依法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活动。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13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企业监督管理股负责登记注册企业和其他经营系统的登记注册事项监督管理及信息公示工作。企业监督管理股参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工作、提供信息服务。企业监督管理股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企业监督管理股行政许可服务股14食品生产监管股717
负责承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调味品,下同)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依法承担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生产加工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制定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专项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食品生产监管股依法承担食品销售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销售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重大食品安全案件。食品流通监管股制定全市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专项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食品经营许可、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信息分析;组织实施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食品流通监管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酒类商品的流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储运、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违法行为。酒类监管股负责全市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监管股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食品生产监管股717
15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药品安全监管股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生产、流通环节进行监管;负责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负责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药械、器械监管股药品安全监管股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处方药及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抽验工作,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管。医疗机构药械、器械监管股药品安全监管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械、器械监管股依法监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医疗机构药械、器械监管股药品安全监管股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安全监管股717
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药械、器械监管股药品安全监管股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医疗机构药械、器械监管股药品安全监管股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械、器械监管股药品安全监管股16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承担餐饮消费环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制定全市餐饮消费环节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专项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餐饮消费食品监管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717
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抽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18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对抽验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组织查处、监督召回和处置;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制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便利化体系。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股负责食品药品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并提出处置意见;督促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监督检查股应急管理股19组织拟订全市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质量管理监督股717
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参与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参与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事宜,按职责范围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推进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量管理监督股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质量管理监督股承担全市产品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工作。质量管理监督股20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数据,撰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通报。质量管理监督股717
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组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信息管理工作。质量管理监督股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要方面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或统一抽查,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质量管理监督股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管理。质量管理监督股对全市安检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和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管理监督股对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企业、许可证核查人员、许可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进行监督。质量管理监督股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管理监督股完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及省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统计、汇总、上报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情况。质量管理监督股21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标准计量股717
负责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和省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管理辖区内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形码工作。管理全市工业标准化工作。标准计量股管理全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标准计量股管理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标准计量股承办全市产品采标认可、采标标志备案工作。标准计量股承办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立项、审核、报批和发布工作。标准计量股负责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标准计量股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标准计量股22负责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和监督地方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本地量值传递和对比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组织开展能源计量、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标准计量股监督管理计量标准,组织全市量值传递、计量比对。标准计量股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计量检定人员。标准计量股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标准计量股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标准计量股717
组织开展能源计量、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工作标准计量股23负责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本辖区内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的认证和资源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依法对全市各类资质认定检验机构、检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管理监督股对国家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进行监督和管理;质量管理监督股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认证;质量管理监督股规范和监督认证认可中介服务机构的活动。质量管理监督股24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717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办理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25负责制定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便利化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推广应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便利化体系。综合协调股26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对外交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法制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开展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股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股27承办市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局机关、局党组日常工作办公室717
市场监管局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医疗广告市卫计局1、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2、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市市场监管局1、根据医疗广告审查机关的通报和处理建议对违反广告进行查处。2、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可根据需要会同市卫计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作出认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农药广告市农业局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717
市市场监管局对违法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3兽药广告市农业局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某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农业部门依据《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如有违法情况,农业部门收回《兽药广告审查表》,工商部门依法违法兽药广告查处。市市场监管局对违法发布兽药广告的,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市商务局1、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市商务局审查批准。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其所在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规定的文件,所在地市商务厅在征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与否。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市商务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市场监管局依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审查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717
5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要强化对广告发布媒体自律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推动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体系,提高广告监测效能,注重监测结果的深入运用,完善广告监测、监管与案件查处的一体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虚假广告案件的查办力度,对虚假广告要有案必查、查处到位,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加强网络广告监测监管,及时查处网上虚假违法广告;积极推进广告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执法体系,建立跨地区的广告案件移送、协查、通报、督办机制,及时查办在多个地区、多个媒体发布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医疗机构网站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违法内容,该网站还为某保健食品做宣传,宣传内容涉嫌违法。同时该网站还链接某色情网站。接到举报后,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网站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取证,固定有关证据,对其中医疗广告调查是否经过卫生部门审批,对保健食品广告调查是否经过食药监部门审批。若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内容的,市场监管局将以违法广告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分别通报卫生和食药监部门,对该网站链接某色情网站的情况,立即通报市通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网站,将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市委宣传部要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阅评等形式,及时通报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媒体公信力;大力支持和积极会同广告监管机关、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推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717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将网站发布广告情况列入全国文明网站选评的考核内容,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网上非法涉性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市公安局要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协作机制,及时打击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行为。市卫生局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及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要配合工商等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717
市广电局要加强动态监管,日常审读与专项审读、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检相结合,监督和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履行报刊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审读和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完善报刊违规记录数据库,建立报刊违规预警机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报刊出版单位的检查,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报刊出版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下达警示通知书、报刊年检缓验等处理,有关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优评奖范围。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监督播出机构切实履行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强化对广播、电视播出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及时开展专项清理,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对发布违规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规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717
市旅游局要对以虚假旅游服务广告招徕旅游者的行为加强监管,严厉制止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借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擅自或者变相经营旅游服务业务,依法查处旅行社涉嫌无许可经营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旅游服务广告的管理。6打击传销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市打传办日常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各种传销行为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市公安局结合户籍、重点人口、特种行业、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活动予以打击,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市综治办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717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作为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加强对论坛、博客、微博客、社交网站等的监管,做好对传销网站、网页内容的查处工作,根据工商、公安机关的认定和处置意见对传销网站依法进行处理。市法院负责督办、指导传销犯罪案件的审判。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适时介入涉嫌传销犯罪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做好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打击传销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市监察局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市、(市、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市商务局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做好直销企业和申请直销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的报送以及直销服务网点核查工作。配合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传销行为。市教育局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市民政局依法做好对需要救助的传销人员的救助工作。717
市财政局对本级打击传销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保证打击传销工作召开会议、督导检查、集中执法、举报奖励以及劝返传销人员等所需费用。市广电局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打击传销的良好舆论环境。市人社局做好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宣传教育和防范工作,严防传销分子诱骗求职者加入传销组织。人民银行定兴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办依法协调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骨干分子的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717
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根据公安、工商机关的处罚决定情况,对相关网站进行查处。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取缔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717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14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88号)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8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2011]25号);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717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的,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多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投诉;针对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市财政局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物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市商务局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市地税局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收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9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登记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化解各类消费纠纷;积极参与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维护市场秩序;督促市场开办者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开展信用建设和文明诚信市场、平安市场创建工作。1、各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类交易市场加强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市场主办单位配备安保人员,落实人防、技防、物防和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依法打击侵害经营者、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717
市农业局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依法做好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卫生局负责对市场内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经营者健康检查,并发放健康合格证明。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场主办者、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物价局负责督促交易市场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倡导明码实价;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建立完善的价格举报制度,受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投诉举报;做好集贸市场摊位费调整备案工作。10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研究拟订网络交易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开展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工作;开展网络交易主体的在线监测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个网站是虚假主体网站,按照相关规定,通知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关闭该网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电子商务发展;负责协调维护全市信息安全及保障系统建设,依法指导管理电子商务认证工作。市商务局推动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市公安局查处各种破坏网络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717
市文化局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11流通领域农药商品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农业局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12流通领域农作物种子商品监管市农业局负责种子管理的牵头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农资经营户经销的种子商品进行检查,发现其所销售的种子在外包装标签内容不符规定,还涉嫌质量问题,遂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当地农业部门共同查处,经农业部门质量检测,发现该种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农业部门依法进行了查处。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种子市场的监管工作13棉花市场监督管理市发改委对棉花加工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对违法企业采取撤销、注销《资格证书》等措施。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717
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执法人员发现一棉花加工企业无照经营,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发现其销售的棉花涉嫌有质量问题,将有关情况函告质监部门进行处罚。市市场监管局对从事皮棉经营业务的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对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一证多厂”、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等行为进行处罚。14粮食流通管理市粮食局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市卫计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市物价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15生猪屠宰管理市商务局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新“三定”转由农业部门负责)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2、《河北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3号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某市场内个体摊贩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该摊贩进行处罚。市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配合商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市环保局717
配合商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市市场监管局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办理登记手续。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对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类产品和集体伙食单位违法购买肉类产品等行为进行处罚。16野生动植物保护市林业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市市场监管局对违法经营野生动植物等行为有权处罚。17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717
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对销售种畜禽有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或重复使用标识的;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等行为进行处罚。18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市场监管局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等行为进行处罚。19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某交警发现一大货车不符合生产标准,存在道路安全隐患,依法予以处罚后,将源头生产企业线索函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检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生产非标车辆行为调查核实、予以处罚后,认为该企业违法情节严重,遂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市场监管局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行为,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20市商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牵头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717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市物价局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进行监管处罚。市市场监管局对制定购物塑料袋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行为;向违法设立的单位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进行处罚。21盐业管理市供销社主管全市盐业工作。《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在对食用盐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超市销售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依据《盐业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市市场监管局对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出厂行为;未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行为;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行为;将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等行为进行处罚。22食品安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卫计局市卫生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717
市农业局市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商务局市商务部门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和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公安局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23产品质量监督市市场监管局全市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各行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717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提供消费者现场咨询,接受消费投诉举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股高碑店市消费者协会290731528103152负责对维修行业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对维修单位和生产、经销企业的售后服务机构服务行为评价;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维修技能;开展各类维修技能比武和公益活动。市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28120993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对个体私营经营者进行培训,开展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发展论坛等活动;了解个体私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开展融资服务活动;组织开展人才引进、用工招聘、招商引资、商务考察、展览展销等活动。高碑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秘书处28155904维护个体私营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全市各级个私协会建立健全法律维权组织和机构,开展化解矛盾和调解经济纠纷工作,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支持等法律维权服务。高碑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秘书处2815590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1、接受消费者咨询。2、处理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股高碑店市消费者协会29073152810315717
6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1、提供消费信息。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3、组织全市性或区域性消费调查,开展对消费行为、消费心理、消费结构、消费趋势等问题的研究,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4、对侵权行为通过大众媒体进行揭露批评。5、组织商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为消费者消费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6、撰写消费警示、提示,防止消费侵权问题发生或漫延。7、编印、散发消费教育资料,提高消费者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高碑店市消费者协会28103157法律援助1、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2、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3、对重大、疑难投诉案件提请技术鉴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高碑店市消费者协会28103158商品和服务的社会评议活动对商品和服务开展消费评议活动,根据评议结果推荐消费者满意产品。2、根据消费者反映的热点,组织消费者进行消费体察、体验。高碑店市消费者协会28103159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提供培训服务。餐饮消费食品监管股、药品安全监管股、医疗机构药械、器械监管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0312—79387080312—79387050312—79387030312—793871210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负责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法定体检制度并监督实施。餐饮消费食品监管股、药品安全监管股、医疗机构药械、器械监管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0312—79387080312—79387050312—79387030312—7938712717
11药品质量检验承担本辖区内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医疗机构药械、器械监管股0312—793870312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承担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药品安全监管股、医疗机构药械、器械监管股、0312—79387050312—793870313为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接受群众、提出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咨询行政许可服务股14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股12331123151236515食品药品广告监测监测食品药品违法广告药品安全监管股、医疗机构药械、器械监管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0312—79387050312—79387030312—7938712717
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广告监督管理为了加强我市广告监管工作,明确市场监管局与市政府其他部门在广告监管领域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避免管理缺位、错位、越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二)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717
(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六)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情况(七)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八)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十)是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十一)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广告监测。以市局广告监测中心为核心,建立广告监测工作站。(二)实地检查。(三)利用国家广告监管中心平台进行网上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全覆盖检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717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对于市局转办的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按时办结案件,并及时向市局、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办结果。(二)每天登陆“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广告监管平台”,查看相关数据,及时按操作规程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或轻微违法现象的媒体,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进行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2、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媒体,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作出罚款、停止广告发布业务直至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3、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屡查屡犯的媒体,应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并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向社会公示;4、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717
(二)直销监督管理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如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批准允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对直销员违规计酬等行为;(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或由市局协调力量查处。717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三)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717
(二)处以罚款;(三)依法取缔;(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五)吊销营业执照;(六)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质量监督管理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三、监督检查方式717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二)实施抽检。抽检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三)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717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一)本辖区内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二)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三)本辖区内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717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用水的卫生情况;(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回监督检查;(二)针对上级安排,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本辖区内监管对象开展专项检查;(三)按上级要求开展本辖区内食品、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717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按照检查方案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记录动态检查情况,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必要时进行相关抽样检验。五、监督检查措施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或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标识。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单位,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查封扣押: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经主管领导批准,可进行查封或扣押。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环节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制作样品采样记录,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查、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五)药品经营企业监管为促进药品流通企业监督检查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监管效率,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717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日常监督检查1、《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条件符合情况;2、企业实施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3、企业经营设施设备、仓储条件变动及条件符合情况;4、质量管理、验收等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及条件符合情况;5、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电子监管情况;6、需要检查的其它有关事项。(二)药品GSP追踪检查1、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整体情况。2、企业认证后许可事项变更及软硬件变动情况。3、企业自上次认证以来GSP实施情况,重点核查药品流通环节的票据管理、仓储条件、库区管理及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实施情况等。4、因举报实施的药品GSP追踪检查,重点核查举报反映的违法违规情况。5、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选择重点品种(如冷藏药品、基本药物及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等),进行从购进验收到储存销售环节全过程的追踪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717
(一)根据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年度药品流通监管指导意见,制订辖区内全年药品流通企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工作任务,合理安排时间,减少无效重复检查,提高检查效能。(二)原则上对批发企业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两次,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应增加频次。(三)对于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检查。(四)对于投诉、举报的应及时组织相关股室调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订现场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二)实施现场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与企业沟通,最后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四)落实整改。督促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五)GSP跟踪检查工作按照省局和保定市局相关规定执行。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检查机关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717
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保定市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三) 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药品批发企业报告省局,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报告保定市局,经省局或市局审核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四)检查发现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并依法查处。(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717
(三)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四)经营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五)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依法依规对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查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达或交办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配合省、市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配合保定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工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对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投诉举报案件进行查处。四、监督检查程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按照检查方案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生产经营台账资料,记录动态检查情况,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必要时进行相关抽样检验。五、监督检查措施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单位,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717
查封扣押: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产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经主管领导批准,可进行查封或扣押。采样送检:对可疑产品、环节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制作样品采样记录,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查、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717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监督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三)根据检查标准,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五)根据需要抽取样品,检查结束后,如实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六、监督检查处理1、需要整改的,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做好跟踪检查。2、发现违法行为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企业经营的品种是否在许可或备案的范围内;717
(二)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企业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监督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三)查企业的经营场所、贮存条件、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五)根据需要抽取样品,检查结束后,如实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六、监督检查处理(一)需要整改的,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做好跟踪检查。(二)发现违法行为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717
(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检查是否设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关的技术人员,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二)检查采购验收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要求;(三)检查储存的医疗器械是否按要求进行贮存和养护;(四)检查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是否规范;(五)检查是否存在使用未经依法注册或备案、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医疗器械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辖区内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二)根据检查标准,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717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四)根据需要抽取样品,检查结束后,如实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六、监督检查处理(一)需要整改的,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做好跟踪检查。(二)发现违法行为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十)特殊药品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涉及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并与社会治安和稳定密切相关的特殊药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区内依法经批准生产、经营、使用特殊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其他企业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717
生产、经营、使用特殊药品的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等。重点检查:(一)相关单位是否建立特殊药品安全责任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专账及销售档案,并层层落实责任人员;(二)是否配备符合规定的人员、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使用、运输及储存;(三)是否具备特药网络系统,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退库、报损的数量及流向在特药网上实时录入,并与实际仓储情况相符;(四)销毁特殊药品之前是否办理审批手续,销毁药品时有无做好记录;(五)发生特殊药品冒领、丢失或被盗、被抢等流弊事件,是否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并采取妥善措施。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许可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保定市局授权委托,对生产经营企业、科研、教学等单位购用特殊药品的行政许可相关事项进行现场检查。(二)日常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订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可视具体情况及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系统检查或简化检查。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发生特殊药品流弊事件等重大事故时,即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公安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协同查处。717
(三)专网检查:确定专人通过特药监管网络定期开展监测检查,处置报警信息,排查流弊事件。四、监督检查程序制订本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年度日常检查计划。对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每年组织检查一次;对特殊药品使用、经营单位每年组织抽查一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事先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一般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员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文书由检查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现场检查重点突出安全管理,防止流弊现象的发生。根据现场检查文书,提出检查结论及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给予警告及限期整改的通知。对严重违法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针对检查结果,适时实施跟踪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在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的情况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明确记录,并做到“五不放过”,即特殊药品的来源去向未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未查清不放过;原因未分析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罚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717
(二)检查结果当场反馈各相关责任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立即改正,缺陷项目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给予处罚。发现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情况的,通报当地卫生部门。(三)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发生流弊现象,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协助公安部门的调查;同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医疗单位发生流弊现象,向当地卫生部门及公安部门通报。(四)发现医疗机构违规购买麻、精药品,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同时责令批发企业暂停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精药品。(五)批发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较严重的违规购买或销售特殊药品情况,应立即上报保定市局处理。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监管结果,依法予以查处。(十一)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监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医疗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717
(一)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二)医疗机构是否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如未设专门部门的,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三)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药品采购、索证索票查验、验收、储存、养护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四)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的情况;(五)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行为;(六)依法需要检查的其它有关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制订全年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减少无效重复检查,提高检查效能。(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可根据信用评定结果适当增减检查频次。(三)对于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重要内容检查。(四)对于投诉、举报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订现场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二)实施现场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717
(三)落实整改。督促医疗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罚。(二)对违反《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不按要求储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四)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五)擅自处理假劣药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六)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七)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717
(八)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2、未按规定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的;3、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查验的;4、未按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的;5、未按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的;6、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7、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8、未按规定配备人员的;9、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不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的;10、未按规定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并执行的。(十二)质量技术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二、监督检查内容:717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2、伪造产品的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日常巡查、定期监督抽查(抽样检验)五、监督检查程序:制定目录向承检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任务书》制定抽查方案抽取样品检验合格判定检验结果反馈综合汇总分析和报告抽查结果的分布抽查问题的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抽查不合格的:公告曝光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强制收回(十三)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各类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二、监督检查内容:查处违反登记注册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717
(1)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公示的信息有两类,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开展检查。(3)定期抽查,按照省局统一部署,根据省局抽查名单进行检查。(4)日常监督检查,以分局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登记注册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查处。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1、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2、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3、询问当事人、厉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的材料和非法财务;五、监督检查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2)责令停止经营活动;(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罚款;(5)吊销营业执照;717
(6)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流通环节食品的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食品抽检计划及实施方案。抽检计划及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食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二)实施抽检。717
抽检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食品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三)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食品监督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食品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食品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组织实施抽检的食品监督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组织实施抽检的食品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抽检的食品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十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717
为正确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结合我市工商执法实际,严格执行保定市工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制度。 一、适用范围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案件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等同对待。 (二)过罚相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综合裁量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四)程序正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案件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717
三、主要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正确、适当确定对案件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四、标准规范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省工商局发布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冀工商〔2009〕75号)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冀工商办字〔2014〕110号),具体内容已在省工商局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hebgs.gov.cn。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717
档案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负责对全市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档案执法、监督;指导、检查、协调档案业务工作。开展对全市档案工作调查研究办公室编制全市档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办公室制定档案资源建设、档案信息化等专项规划。办公室统计全市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办公室负责全市档案执法队伍建设,协调和处理其他执法部门在档案事务上的关系;负责档案执法和档案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对高碑店市范围内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业务指导股依据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对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股负责组织全市档案升级、考评、验收等工作业务指导股负责对乡镇、农村、市管企业、重点项目档案的检查与指导。业务指导股2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市直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负责调查、收集散存在本市的档案资料和有关史料。依照档案管理规定接收市直机关的档案资料。保管利用股对市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进行编目、鉴定、统计、保管和利用。保管利用股利用馆藏档案为中心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保管利用股对市档案馆破损、霉变等档案资料的抢救、修复工作。保管利用股调查、收集散存在本市的档案资料和有关史料。保管利用股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工作。保管利用股数字化档案备份工作。保管利用股档案馆信息资源的安全防护和安全保密工作。保管利用股3业务指导股717
组织档案科学技术和理论研究,推进本市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档案理论科学研究和档案专业教育的方针与发展规划,制定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的研究计划,研究和推进档案管理技术的标准化和现代化,组织科研立项。负责全市档案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全市档案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业务指导股4制定全市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协调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有关工作。制定全市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办公室组织全市档案干部培训工作。业务指导股协调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有关工作。办公室5负责全市档案宣传工作,统一管理全市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协调全市档案工作的外事活动。制定全市档案宣传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档案宣传规划的落实。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办公室协调全市档案工作的外事活动。办公室6负责全市档案信息开发、开放规划与管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作用,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撰、研究、汇集、出版、公布档案资料编研成果,为社会提供服务。保管利用股编撰地方大事记。保管利用股协助市党史部门修编地方党史、市地方志部门修编地方史志。保管利用股指导各部门、单位档案室档案编研工作。业务指导股7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接收、收集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形成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政府公开信息。保管利用股对接收的纸质和电子文件进行分类、整理、排列、编号、著录、上架、入库和安全保管。保管利用股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保管利用股维护和更新档案信息网站。保管利用股对各种应公开的政策法规性文件、信息,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提供利用。保管利用股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其他职责保管利用股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717
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档案利用服务馆藏档案的咨询、查阅、检索、摘录、复制保管利用股55997022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市政府公开信息的咨询、查阅、检索、摘录、复制政府政务公开信息中心5599702717
档案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档案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高碑店市档案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档案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717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档案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市档案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档案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档案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717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档案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档案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717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证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鉴定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717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档案用品生产商或服务商的产品、服务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档案产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档案用品行为或干扰查处档案中介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17
(二)电子档案监管电子档案是归档的电子文件,其有易丢失、易篡改、难保存等特点。为了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工作,预防档案信息安全事故,保障国家信息和网络安全,落实电子档案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单位的形成、保管、利用、移交电子档案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及相关电子档案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结合相应的技术措施,从电子文件形成开始不间断地对有关处理操作进行管理登记、保证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产生、处理过程符合规范;(二)是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性;(三)是否建立电子档案完整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采集背景信息和元数据;(四)是否建立电子档案有效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证措施;(五)电子档案的处理和保存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针对自然灾害、非法访问、非法操作、病毒侵害等采取与系统安全和保密等级要求相符的防范对策,主要有:网络设备安全保证;数据安全保证;操作安全保证;身份识别方法等;(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717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由市档案局制定计划,组织实施。(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网络安全重点领域、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市档案局报告。(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开展检查。(四)日常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抽查。四、监督检查程序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单位和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电子档案“收、管、用”、信息系统运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予以查封、扣押;(四)对不按规范进行保管的电子档案,物理实体实施查封、扣押;717
(五)对违反档案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分建议。五、监督检查措施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子档案管理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档案监督检查执法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执法通知书。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电子档案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同级信息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和上级档案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档案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一、主要内容717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二、标准规范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河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冀档发〔2011〕70号),作为全省档案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保定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保定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三、有关措施(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省档案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档案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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