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8.00 KB
  • 2022-04-29 14:29:00 发布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

  • 31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行政许可类:黄州区人口计生局(盖章)权力编码权力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管理、服务实施主体黄州区人口计生局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31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三十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第三十一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从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经费中支付。第三十二条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术单位及施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违反规定施行手术,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3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免费发放的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2、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鄂人口办〔2006〕10号)我省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实施全面建设以“一项工程、三个平台、五大应用”为主要内容的“135”工程,即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工程;人口计生数据中心、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平台、人口计生政务公众服务平台等3个平台;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系统、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信息系统、人口计生综合统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系统等四大应用系统,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信息化应用逐步深入到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各个领域,行业内信息共享程度有较大提高,促进形成经费落实、人才充足、机构配套、规章健全、建管并重的人口计生信息化保障体系,逐步构建起比较完善的全省人口计生信息化体系。收费依据及标准无许可条件符合《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许可期限符合政策、手续齐全、及时办理部门处理意见建议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政策法规股0713—839817931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非行政许可审批类:黄州区人口计生局(盖章)权力编码权力名称生育服务证审批实施主体1、法定机关:黄州区人口计生局;2、委托机关:黄州区人口计生局;3、受委托机关:乡镇街道计生办、火车站开发区计生办。权力依据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31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非许可行政审批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件的规定。非许可行政审批期限随办随走需提交的材料《湖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一份部门处理意见建议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政策法规股0713—839817931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非行政许可审批类:黄州区人口计生局(盖章)权力编码权力名称生育证审批实施主体黄州区人口计生局权力依据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31 第十八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或者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满两年未怀孕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非许可行政审批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件的规定。非许可行政审批期限3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材料《湖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一份部门处理意见建议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政策法规股0713—839817931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非行政许可审批类:黄州区人口计生局(盖章)权力编码权力名称独生子女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实施主体1、法定机关:黄州区人口计生局;2、委托机关:黄州区人口计生局;3、受委托机关:乡镇街道计生办、火车站开发区计生办。权力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法》第十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并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31 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可委托亲友在其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补办。第十-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范围内流动的成年育龄妇女,可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和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非许可行政审批条件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外出流动人口非许可行政审批期限《独生子女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后及时办理提交材料《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一份部门处理意见建议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政策法规股0713—839817931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行政征收类:黄州区人口计生局(盖章)共1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主体1、法定机关:黄州区人口计生局;2、委托机关:黄州区人口计生局;受委托机关:乡镇街道计生办、火车站开发区计生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大队权力依据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31 第四十二条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三条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件违法生育部门处理意见建议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执法大队0713—839817931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行政处罚类:黄州区人口计生局(盖章)共1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违反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的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人口计生局权力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补办或提交;骗取、伪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罚或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罚或处理。第二十四条31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和变相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的;(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和变相收取费用的;(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31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其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拒绝、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建议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政策法规股0713—839817931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行政处罚类:黄州区人口计生局(盖章)共1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并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或选择终止妊娠,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人口计生局权力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31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种类停业、吊销执业证书、罚款部门处理意见建议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政策法规股0713—839817931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行政处罚类:黄州区人口计生局(盖章)共1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个体诊所违反本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人口计生局权力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地方性政府规章:《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六条个体诊所违反本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本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属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准予生育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31 行政处罚种类停业、吊销执业证书、罚款部门处理意见建议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政策法规股0713—839817931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行政处罚类:黄州区人口计生局(盖章)共1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单位职工违反规定生育的,且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人口计生局权力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第四十九31 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部门处理意见建议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政策法规股0713—839817931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行政处罚类:黄州区人口计生局(盖章)共1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实施主体黄州区人口计生局权力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3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31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停业、吊销执业证书、罚款部门处理意见建议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政策法规股0713—839817931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行政处罚类:黄州区人口计生局(盖章)共1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符合生育条件,未履行手续而生育的处罚。实施主体法定机关:黄州区人口计生局权力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31 部门处理意见建议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政策法规股0713—839817931 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行政给付类:黄州区人口计生局(盖章)权力编码权力名称1、发放独生子女费;2、农村高中中考加分。实施主体法定机关:黄州区人口计生局权力依据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31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规范性文件:1、《湖北省农村独女户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第三条 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2、《黄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惠政策》黄州政发[2013]7号第二条第10款教育部门对农村独女户女孩在参加中考并报考区内高中时加20分;对农村双女户女孩在参加中考并报考区内高中时加10分。对考入重点大学的,由帮扶单位给予一定奖励。给付期限当年兑现给付条件、标准按照《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之独生子女家庭,湖北省高考加分和黄州区中考加分规定落实。部门处理意见建议保留承办机构办公室0713—8352260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31 行政奖励类:黄州区人口计生局(盖章)权力编码权力名称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奖励扶助及生育文明建设。实施主体法定机关:黄州区人口计生局权力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规范性文件:《黄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惠政策》黄州政发[2013]7号第二款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惠政策的内容1、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财政部[2006]122号文件要求,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后实行奖励政策,自2012年1月起按年人均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下拨80%,区级配套20%。2、按照《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解决50%;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解决;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区级解决60%,乡镇(街道)解决40%,由区级统筹发放。31 3、按照《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加发5%退休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要求,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不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的区级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统筹解决。4、按照湖北省人口计生委、湖北省财政厅[2008]23号文件要求,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35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下拨80%,区级配套20%。5、对农村当年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女孩并已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夫妇,一次性奖励2000元,其资金由乡镇(街道)解决。6、对农村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当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签订放弃生育承诺书的育龄夫妇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资金从社会抚养费中支出,其中区级承担40%,乡级承担60%。7、对农村已生育一个男孩,从发文之日起,在生育期内主动领取《独生子女证》,并签订《黄州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承诺书》,张榜公示后,待女方满49周岁以后,给予该夫妇1500元一次性奖励。其资金从社会抚养费中支出,其中区级承担40%,乡级承担60%。31 8、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计生手术并发症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发放正常的养老金外,男女双方达到60岁,分别对农村独生子女按每月10元、双女户按每月20元、计生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户按每月30元、独生子女伤残户按每月40元、独生子女死亡夫妇按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养老补贴。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统筹解决。9、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免费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对不宜或不愿生育而希望收养孩子的,民政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服务。对没有生、养能力且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实行由区直部门跟踪帮扶,每年每个家庭给予2000以上扶助金。10、民政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病致贫的独生子女家庭,凡本人提出申请的,优先将其纳入低保,优先纳入大病医疗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范围,低保和救助金额在同类情况下取最高标准;对女孩父母年老体弱的,优先安排进区、乡福利院集中供养。11、卫生部门对农村独(双)女户家庭成员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成员以及手术并发症家庭成员在区属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疗检查费用减免20%,所需资金由诊疗单位负责。同时在基本报销标准上给予一定优惠。12、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独(双)女户家庭成员、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成员以及手术并发症家庭成员在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生殖健康检查时免收检查费,免费项目之外的疾病在计生服务站治疗时收费减免20%,所需资金由诊疗单位负责。13、大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倡导捐资捐助,关爱基金逐年扩大规模,重点扶持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就学、就医、就业。交通、工商、国税、地税、烟草、食品卫生等部门对独(双)女户家庭办理相关证照时免收工本费和年检费,所需资金由本单位负责。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阳光工程”31 、劳动技能就业计划免费培训时,农村独(双)女户家庭成员有培训意愿的优先安排培训;扶贫开发部门在实施‘‘雨露计划”、扶贫开发、扶贫救助等活动中优先安排农村独(双)女户贫困家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救助贫困母亲”、“单亲特困母亲”、“留守儿童”、“金秋扶贫助学活动”、“送温暖工程”等项目中,优先安排农村独(双)女户家庭。14、建立机关党员干部与农村独(双)女户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一对一”帮扶制度。对帮扶对象生产、生活上给予优先扶持,帮助农村独(双)女户贫困家庭尽快脱贫致富。15、做好病残儿的提交、审核、上报工作。16、做好全区计生干部和育龄群众的宣传、培训工作。行政奖励条件、程序条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依照政策落实。程序:个人填表,村(社区、单位)上报,乡镇街道审查,区计生局审批部门处理意见建议保留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政策法规股0713—83981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