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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9:4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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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水务局主体责任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全市水务行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1-1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和目标管理工作;1-2承办文秘、文书档案、政务信息、政策调研、宣传和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等工作;1-3组织办理人大、政协有关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1-4负责重大会议和重要接待工作;1-5组织编写市行业志和行业大事记;1-6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1-7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1-8负责编辑《水务简报》和水务宣传工作;1-9负责编制全市水务行业财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财务、会计和专项经费的综合管理办公室2负责制定水务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环境治理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2-1拟订水务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工作;2-2负责对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活动的监督管理;2-3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和验收,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2-4负责大、中型灌区规划及配套建设;2-5负责病险水库整治、渠道配套工程建设;2-6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应用指导和监督;2-7指导已成水库工程的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管理;2-8组织指导水库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承办行业综合统计工作。2-9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地方电力建设和发展的涉水事务;2-10组织实施农村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规划计划与建设管理科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3负责组织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及防洪、防涝、水土保持、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论证工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水务事项。3-1负责组织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及防洪、防涝、水土保持、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论证工作。规划计划与建设管理科3-2负责跨行政区域的水务事项。水政水资源科4负责全市水资源、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排污总量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查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方案。4-1负责水法规政策调研工作;4-2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4-3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水资源和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核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4-4审查向市管河道、水库等水域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4-5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工作;4-6组织编制市管河道和跨区、县河道的水量分配计划并监督实施;4-7组织编制“巴中市水资源公报”;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4-8拟订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4-9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有关政策和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4-10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与监督;负责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工作;4-11组织参与重大节水项目的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负责行政审批工作。水政水资源科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5组织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市的水行政执法及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调解重大水事纠纷,负责水务行业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5-1指导和管理全市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协调并仲裁部门间,跨区、县间的重大水事纠纷;5-2承办水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5-3受理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5-4受理局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和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5-5参与重要经济活动,加强全市水务系统执法监察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监察室6负责全市供排水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乡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制定全市城乡供水行业的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供排水价格测算的组织工作。6-1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工作。6-2负责城市供水应急抢险方案的制定与实施;6-3负责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定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并实施监督检查;6-4负责全市供水价格测算的组织管理;6-5负责城市管网供水管理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城市建设中供水管线的改、扩建工作及设施竣工验收;6-6指导供水安全生产工作;6-7负责全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和行业特许经营;6-8编制全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6-9负责城市排涝的指挥调度与协调;6-10负责城市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工作;6-11负责全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6-12负责城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6-13负责协调城市建设中的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线改、扩、建工作;6-14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监督检查。供水排水管理科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7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制定农村水利发展规划,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农村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7-1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7-2制定农村水利发展规划;7-3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工作;7-4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7-5负责农村抗旱、乡镇供水及农业节约用水指导工作;7-6指导基层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7-7牵头负责行业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水利科8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发展规划,负责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流失监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水土保持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8-1负责提出全市水土保持的发展规划;8-2拟订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的规划并组织实施;8-3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的监测、监督管理工作;8-4负责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及执行情况实施监督;8-5组织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8-6协调并督促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8-7衔接水土保持项目及投资计划,组织重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和设施竣工的验收。8-8承办巴中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工作。水土保持科9指导全市水电发展,负责全市水能开发的规划编制、行政审批、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审批河道采砂规划。9-1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工作。9-2拟订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等水域、岸线、河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9-3组织指导全市河道、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9-4组织指导河道、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的安全管理工作;9-5组织指导河道的“三线”划定和清障工作;9-6负责河道沿岸和跨(穿)河道建设项目的评估审查;9-7负责监督在河道范围内的采砂工作;9-8负责管理河道堤防工程建设。河道管理科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0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10-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政府的决定、调度命令;10-2制定巴中市城市防洪和主要江河防洪预案;10-3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制定全市度汛应急工程和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督促完成;10-4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10-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洪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分配工作;10-6组织防汛通信和预警系统的建设;10-7负责全市洪涝灾情的统计上报工作;10-8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巴中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11指导全市有关水务等项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水务项目对外合作工作。11-1组织指导水务行业科学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鉴定,应用和技术推广工作。人事科11-2牵头负责指导全市重大水利项目方案编制、申报工作;11-3负责全市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督查督办、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11-4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水务项目对外合作工作。项目科12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12-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局相关科室注:1.本表依据“三定”规定按条分别列举。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李某某欲开采×河下游砂石。首先河道砂石资源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采砂权,同时市水务局依法审核并颁发采砂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核并发放采矿许可证。李某某开采砂石过程中,市交运局负责采石船只在河道上的水上安全及运输安全和砂石进入码头的装卸、加工、生产安全,如果李某某破坏了水利设施,构成犯罪,市水务局依法作出将该案件移交市公安局侦办的决定。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管通航水域内采砂作业区域通航安全、采砂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砂石码头的装卸、加工、生产安全。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负责对涉水事务中治安调处限性和刑事案件的侦查。2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城市排水许可(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市水务局排污口设置由水务局负责水利部第22号令市环保局排污、乡镇污水处理站规划与建设由环保局审批市水务局城市污水处理市住建局负责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
3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河上有一运输船只利用深夜偷排污泥(危险固废),造成水体污染,部分江面出现大面积死鱼现象。110接报后,通知了相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原因和进行了调查,农业局对污泥可能造成的渔业污染带来的损害提出处理意见,并对造成的渔业损失进行鉴定。环境保护局调查污泥的来源,并启动应急监测,对受污染水体开展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发布监测信息,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处罚。水务局对当天的水文情况进行分析,对污泥倾倒后造成的水域面积进行评估。排放污泥处靠近饮用水取水口,供水机构根据水质监测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取水。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市农业局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市交通运输局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4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管理市水务局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施工中现场技术指导、监督工程质量、督促建后管护等工作。省、市、相关文件根据省、市相关部门下达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该项目由水务局水利科牵头,项目业主在监察局、财政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自主
完成施工队伍比选,水务局水利科派出驻点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财政局在建设过程中负责筹措资金、按进度拨付给施工队伍,工程竣工后水务局督促相关责任人负责建后管护,完成决算后审计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工作,监察局负责项目比选、施工、决算工程的全程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市监察局负责项目施工队伍比选及施工过程中监督工作。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5小型水库建设与管理市水务局负责小(一)、(二)型水库的建设与管理,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施工中现场技术指导、监督工程质量、督促建后管护等工作。省、市相关文件根据省、市、县相关部门下达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该项目由水务局水库股牵头,项目业主在监察局、财政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在四川日报比选网上公开完成施工队伍招标工作,水务局水库股派出驻点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财政局在建设过程中负责筹措资金、按进度拨付给施工队伍。工程竣工后,水务局督促相关责任人负责建后管护,完成决算后审计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工作,监察局负责项目比选、施工、决算工程的全程监督市林业局负责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利用开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的四至界畔。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质检测、水库环境保护、污水排放等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财政局负责平昌县小(一)、(二)型水库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审计局负责对小(一)、(二)型水库建设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各级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水库建设与施工过程中的占地、青苗、取土、防汛抢险等协调工程用水管理工作。
6乡镇污水处理建设管理及排水许可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排水许可条例》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7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水务局负责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省、市相关文件农业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进行土壤样本检测,确定其肥力水平和质量等级,制定耕地质量提升方案,组织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方位进行测绘,对乡镇、街道开展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地块,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整改;农委拟定承包农户清单,对划定耕地(基本农田)的土地提供核发有效承包合同和承包地流转清单;林业局对坡度超过25度部分的山地进行测绘并依法确定林地分布图,提交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编制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范围内负农田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绘制相关施工图;环境保护局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责令当事人限期治污。农业局侧重于耕地(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休闲农业依法使用耕地。林业局负责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利用开发。环境保护局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各乡镇负责辖区内五小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8城乡排水的规划和建设住建局负责城市及乡镇的排污管道的规划和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川省城市排水条例》城市管网配套费是由住建局在收取;2013年10月19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责任主体供排水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上、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停止供水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主体供排水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上、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污水排入管网许可实施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1号)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书。责任主体供排水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上、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责任主体水政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上、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5号)第2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责任主体水政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上、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责任主体水政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58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上、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四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责任主体防办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58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上、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第七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3、第八条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河道采砂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责任主体防办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上、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三)不履行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通航条件恶化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五)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6号,2002年12月1日,2005年7月8日修订):全文。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2年12月1日,2005年7月8日修订):全文。责任主体水保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58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上、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3、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5、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6、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7、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8、《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9、《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审批实施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部分或全部报废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建替代工程或交纳补偿费,补偿费应当用于发展水利事业。其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责任主体规建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上、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实施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养殖、种植、发电、旅游等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应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运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责任主体规建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上、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实施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责任主体规建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上、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3—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实施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规建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58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上、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序号13—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告书(表)预审、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全文。(因原文较长,故不引用。)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第六条、第八条(因原文较长,故不引用。)责任主体规建科258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上、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3、《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4、《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5、《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6、《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58
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第二款“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258
(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258
(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查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责令全部返工,并处以设计、建设单位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查处,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258
(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258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实际泄漏水量追缴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258
(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使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使用节约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城市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城市供水企业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城市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258
(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城市供水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涉及饮用水的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质量、卫生、供水、节水标准。”《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城市供水企业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供水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第二款“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城市供水企业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58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城市供水企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营运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城市供水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城市供水企业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供水企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城市供水企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二)具备水质检测能力,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要求;(四)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五)按照城市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示收费、维修的标准和期限等;(六)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协会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城市供水企业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供水企业管理规定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供水企业违反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58
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2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的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合格,并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城市供水企业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城市供水企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新增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用水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用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用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城市供水企业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供水企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58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不低于三十米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一)新建高度是米以上的建筑物;(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净水厂安全的行为。”《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58
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258
(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供水管道周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五)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网安全的活动。”《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58
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258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追交充值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一)不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水费或者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追交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3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追交水费或者改变用水类别的全部水费(含污水处理费)。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258
(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四)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计量表的按照实用类别追交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追交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盗用城市供水计价水费一千元以上供水或者多次盗用城市供水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258
(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结算水表后装泵抽水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结算水表后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258
(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58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砂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无法恢复原状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疏通,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吃呢个是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砂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无法恢复原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58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258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并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于雨水管连接。”《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污水管于雨水管连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排水户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4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法定代表人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58
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形成与水厂现有工艺和设施相匹配、便于实施、快速响应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理体系。”《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依法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户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一)排放工业污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二)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排水户为取得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258
(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期限和排放口位置排水。“《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城市排水许可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仍不符合城市排水许可要求的,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同时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处理。”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258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特许经营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258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虚报、瞒报、拒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法定代表人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疏通,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58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并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58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运行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运行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258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5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排水户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排水户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排水户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围垦河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58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和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258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施工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警告和罚款:(二)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施工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258
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258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58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58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58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施工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施工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258
(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6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258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或者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或者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58
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58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58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设备的器材、物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设备的器材、物料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258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害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擅自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三)在堤坝上垦植、铲草、放牧;(四)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五)进行爆破、采矿、打井、筑坟、采石(砂)、取土;(六)向水库、渠道水域、滩地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液体污染物;(七)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二十条第三款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安全和防洪设施以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取土、采石(砂)、陡坡开垦、伐木、开矿、建筑等活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258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在坝、渠堤上建筑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258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大坝等行为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258
(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土地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土地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58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实施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58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7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养殖、种植、发电、旅游等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应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运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第四十条 为保障水利工程防洪、输水、供水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净化处理;常年排放的,应承担渠道增容补偿,并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58
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为保障水利工程防洪、输水、供水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净化处理;常年排放的,应承担渠道增容补偿,并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养殖、种植、发电、旅游等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应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运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58
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58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58
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58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蔸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蔸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四川省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泥石流、滑坡易发区、崩山危险区开矿、挖砂、采石的,责令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开挖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泥石流、滑坡易发区和崩山危险区,禁止开矿、挖沙、采石。主要江河常年洪水位以上两岸的200米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挖沙、淘金、采石、取土。”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58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258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8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可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可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四川省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主要江河常年洪水位以上两岸的200米范围内挖砂、淘金、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开挖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7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泥石流、滑坡易发区和崩山危险区,禁止开矿、挖沙、采石。主要江河常年洪水位以上两岸的200米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挖沙、淘金、采石、取土。”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58
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9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58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9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9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处罚实施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9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9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9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9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尾渣等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尾渣等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258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9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9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共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共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共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9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运营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营运,并对供水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运营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58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0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0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258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0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不汇交水文资料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汇交水文资料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258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0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罚;对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罚;对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58
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0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258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0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0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58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0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58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0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258
(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58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违法行(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2-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2-2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58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屐行或不正确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12权力类型行政征收权力项目名称征收水资源费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3、征收标准: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川发改价格[2014]1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责任主体水政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告知取水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计算公式,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非水力发电取水户按月填报取水量表;水力发电取水户按月填报发电量表和上网电量表。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2、审核责任:审核取水户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与监控数据对比或派人实地核实。3、决定责任:据实计算水资源费,报分管领导审定,送财务开具水资源费缴款书,制作水资源费缴款通知单并送达。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按时交纳不按规定交纳的取水户及时稽查,加强对取水户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义务。责任事项依据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2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3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258
3、《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4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4、《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7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8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13权力类型行政征收权力项目名称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实际上借鉴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河道采砂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证一费制度,国土部门不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四、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砂石开采权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或申请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项目除开采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或涉河建设项目就地取砂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开采权。其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进行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取得。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后,应向有发放采砂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责任主体河道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省级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等内容。2、审核责任:对于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主体和河道采砂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河道砂石资源费缴款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用水单位履行缴纳义务的日常监督。5、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在四川省河道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讯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2.《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原则上按季征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砂石开采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应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总额,并按季向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送达《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缴费通知书》.258
第九条 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或申请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中止或者终止采砂活动时,应当及时结缴河道砂石资源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村民因生活自用自采少量砂石的,免收河道砂石资源费。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14权力类型行政征收权力项目名称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2、《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2014]886号)全文3、《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全文责任主体人事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计算方式、省级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条件等内容。2、审核责任:审核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审查水土保持补偿费免交的相关材料。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给予水土保持报告书批复。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存入市国库,并到我局财务开具票据。生产单位应每年按照开采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年度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履行缴纳义务的日常监督。5、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258
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2.《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三、收费标准(一)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2>对于没有水土保持方案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水土流失的,只能按下列规定中的某一种收费方式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不得重复收费。 (1)按破坏地表植被和废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防治费0.5~1.0元。 (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每立方米收取防治费1~3元。 (3)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渣量按其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 (4)对以上不便以面积或体积计算收取的,可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5%~1.2%计收防治费。 (二)补偿费 补偿费应依据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和占用情况计收。对损坏水土保持林草的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0.5~2元。对固定观测设施和坡改梯、蓄(排、引)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15权力类型行政征收权力项目名称征收水污水处理费实施依据1、《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令2014第80号);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第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责任主体供排水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污水处理费金额计算方式、省级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的条件等内容。2、审核责任:审核是否应该缴纳污水处理费。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给予回复。督促企业或个人将污水处理费存入市国库,并到我局财务开具票据。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年度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履行缴纳义务的日常监督。5、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16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法律《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责任主体水务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河道范围清障落实情况、恢复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联碍物,按照谁投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8589933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17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防洪法》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严重影响防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拆除落实情况、补救措施落实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58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18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责任主体水务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的个人和单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事后监督责任:检查限期缴纳情况、滞纳金及罚款征收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58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19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强行拆除情况、恢复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58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20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务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258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8589933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21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监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务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落实情况、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落实情况、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执行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58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22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责任主体水务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限期拆除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强行拆除恢复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58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23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责任主体水务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造成水土流失情况、查封扣押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24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主体水务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限期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代为治理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法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25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主体水务监察支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单位和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限期清理措施落实情况、代为清理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法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26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实施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 (二)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四)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主体防汛办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2.处置责任: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3.移送责任:……。4.事后管理责任:……。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27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实施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2007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责任主体防汛办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履行防汛职责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应该责令改正。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就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28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水政监督检查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1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1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责任主体水政科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市水务局颁发或批复的行政许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属于水行政法律法规范畴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1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29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主体人事科责任事项1、府名义表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陈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30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主体人事科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陈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关于开展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报经省政府同意,研究制定下发方案。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要求对候选对象进行预审。根据正式上报的相关材料负责对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名单报经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或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报请省政府研究确定,并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31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主体人事科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陈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关于开展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报经省政府同意,研究制定下发方案。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要求对候选对象进行预审。根据正式上报的相关材料负责对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名单报经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或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报请省政府研究确定,并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32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主体人事科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陈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关于开展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报经省政府同意,研究制定下发方案。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要求对候选对象进行预审。根据正式上报的相关材料负责对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名单报经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或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报请省政府研究确定,并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33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抢险,成绩显著者;(三)略;(四)略;(五)略;(六)略;(七)略。”责任主体人事科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陈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关于开展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报经省政府同意,研究制定下发方案。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要求对候选对象进行预审。根据正式上报的相关材料负责对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名单报经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或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报请省政府研究确定,并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34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责任主体人事科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陈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关于开展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报经省政府同意,研究制定下发方案。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要求对候选对象进行预审。根据正式上报的相关材料负责对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名单报经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或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报请省政府研究确定,并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35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主体人事科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陈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关于开展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报经省政府同意,研究制定下发方案。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要求对候选对象进行预审。根据正式上报的相关材料负责对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名单报经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或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报请省政府研究确定,并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36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主体人事科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陈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关于开展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报经省政府同意,研究制定下发方案。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要求对候选对象进行预审。根据正式上报的相关材料负责对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名单报经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或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报请省政府研究确定,并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巴中市水务局责任清单序号137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0〕34号)(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2年第14号)(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责任主体规建科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3、审查责任:部门相关科室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认证会、听证会、研究认证。4、决定公布责任: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di第五条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年第30号)- 2 -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27-770259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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