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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0:3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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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共33项)序号712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的暂扣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暂扣的物品和工具依法处理。行政强制对象涉嫌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行政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2.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1.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对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暂扣;3.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事后:执行完毕,结案归档,加强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
审核意见
对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的暂扣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解除暂扣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依法拍卖并退还所变卖款项退还财物
序号713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处理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关户外广告规定,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电讯部门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进行处理。行政强制对象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行政强制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书面提请电讯部门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进行处理。事后:加强监督。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处理流程图发现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作出处理决定拒不处理或改正接受处理或改正提请电讯部门对电信号码进行处理
序号714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的车辆的锁扣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1、《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2、《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或者没收其违法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行政强制对象涉嫌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的车辆行政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对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的车辆锁扣。事后:加强监督。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的车辆的锁扣流程图发现在城市绿地上行使、停放的车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不在场的拒不改正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
序号715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伤人犬只的暂扣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行政强制对象涉嫌伤人的犬只行政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事后:加强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伤人犬只的暂扣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解除暂扣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依法拍卖并退还所变卖款项退还财物
序号716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犬只的暂扣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1、《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2、《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十日以下。行政强制对象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犬只行政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犬只,情节严重的,暂扣犬只。事后:加强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犬只的暂扣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解除暂扣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依法拍卖并退还所变卖款项退还财物
序号717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的查封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行政强制对象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行政强制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1.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对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查封;3.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事后:加强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的查封流程图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
序号718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扣押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行政强制对象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行政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1.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对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扣押;3.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事后:加强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扣押流程图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
序号719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用于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运输工具及设施设备等的查封、扣押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八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可以当场查封或者扣押用于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运输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行政强制对象用于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运输工具及设施设备等行政强制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2.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1.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对用于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运输工具及设施设备等查封、扣押;3.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事后:对扣押物品送鉴定或保存,对查封场地加强巡查;强制期满后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用于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运输工具及设施设备等的查封、扣押流程图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
序号720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强制对象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行政强制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1.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查封或者扣押。;3.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事后:加强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流程图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
序号721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无证运输的木材的暂扣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行政强制对象无证运输的木材行政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1.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对无证运输的木材暂扣;3.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事后:加强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无证运输的木材的暂扣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解除暂扣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依法拍卖并退还所变卖款项退还财物
序号722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运输工具的扣留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无证运输木材的,扣留其运输工具,没收产品。接受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行政强制对象无证运输木材的运输工具行政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1.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运输工具扣留;3.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事后:坚强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运输工具的扣留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解除扣留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依法拍卖并退还所变卖款项退还财物
序号723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行政强制对象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行政强制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1.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封存;3.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事后:加强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
审核意见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解除封存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依法拍卖并退还所变卖款项退还财物
序号724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扣留、封存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扣留、封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扣留的野生动物,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养护。行政强制对象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政强制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1.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扣留、封存;3.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事后:加强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扣留、封存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解除扣留、封存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依法拍卖并退还所变卖款项退还财物
序号725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假冒授权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扣押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行政强制对象假冒授权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行政强制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1.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对假冒授权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扣押;3.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事后:加强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假冒授权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扣押流程图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
序号726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与假冒授权植物品种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行政强制对象与假冒授权植物品种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行政强制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1.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对与假冒授权植物品种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封存;3.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事后:加强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与假冒授权植物品种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解除封存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依法拍卖并退还所变卖款项退还财物
序号727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加处罚款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行政强制对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行政强制种类加处罚款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事后:结案归档。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加处罚款流程图行政处罚程序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发加处罚款决定书,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罚款金额×逾期天数3%)滞纳金超过30日发催告书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书送达10天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序号728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委托有关单位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而到期仍未执行的义务代为执行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强制对象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而到期仍未执行的义务行政强制种类代履行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委托有关单位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而到期仍未执行的义务代为执行。事后:结案归档。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
审核意见
委托有关单位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而到期仍未执行的义务代为执行流程图催告应包括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决定。说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代履行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说明当事人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制作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机关派员到场监督。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立卷归档。
序号729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构建的违法设施的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建的违法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行政强制对象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构建的违法设施行政强制种类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对构建的违法设施强制拆除。事后:加强监督。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构建的违法设施的强制拆除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强制拆除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
序号730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的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应当按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拆除;拒不拆除的,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行政强制对象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行政强制种类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强制拆除。事后:加强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的强制拆除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强制拆除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
序号731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的违法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但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除外。《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按每处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行政强制对象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的违法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行政强制种类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对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的违法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强制拆除。事后:坚强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的违法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强制拆除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强制拆除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
序号732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强制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1、《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2、《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的,由主管部门强制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处五千元罚款;污染道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每车次处一千元罚款。行政强制对象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行政强制种类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对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强制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事后:坚强巡查监管。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
对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强制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流程图发现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未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要求按照规定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拒不安装按要求执行强制安装结案归档
序号733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招牌的拆除实施主体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职责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96号):为进一步理顺对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查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决定将下列事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 根据公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含标语、招牌)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强制对象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招牌行政强制种类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事中: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招牌拆除。事后:加强巡查监管。
监督电话监察大队:0755-25662361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理由:属于法定职责。审核意见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招牌的拆除流程图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强制拆除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
罗湖区安监局交街道办理行政强制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共6项)序号734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强制对象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行政强制种类查封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和东门街道执法中队办理地点(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办公楼六楼636室东门街道执法中队:罗湖区蛟湖路12号东门街道办事处裙楼一楼安监科联系电话(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0755-25666029东门街道执法中队:0755-82172364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权责要求事前:1.公告执法主体;2.申领执法证,保障执法人员持证上岗;3.梳理执法依据;4.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法程序;5.公告咨询、监督电话、执法依据、执法流程;6.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
事中: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不得重复查封、扣押;9.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10.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事后:1.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2.整理案卷、归档;3.将查封、扣押信息录入执法系统;4.每年进行案卷评查。监督电话(选填)0755-25666758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相对人对罗湖区安监局作出的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生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责,不存在权责交叉情形,且为我局主要职责。审核意见行政强制外部流程图
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的还应张贴封条。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行政强制内部流程图
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内部审批(先报中队长,再报专职副大队长)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的还应张贴封条。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序号735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扣押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强制对象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行政强制种类扣押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和东门街道执法中队办理地点(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办公楼六楼636室东门街道执法中队:罗湖区蛟湖路12号东门街道办事处裙楼一楼安监科联系电话(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0755-25666029东门街道执法中队:0755-82172364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权责要求事前:1.公告执法主体;2.申领执法证,保障执法人员持证上岗;3.梳理执法依据;4.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法程序;5.公告咨询、监督电话、执法依据、执法流程;6.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
事中: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不得重复查封、扣押;9.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10.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事后:1.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2.整理案卷、归档;3.将查封、扣押信息录入执法系统;4.每年进行案卷评查。监督电话(选填)0755-25666758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相对人对罗湖区安监局作出的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扣押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生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责,不存在权责交叉情形,且为我局主要职责。审核意见行政强制外部流程图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行政强制外部流程图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的还应张贴封条。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行政强制内部流程图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
内部审批(先报中队长,再报专职副大队长)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的还应张贴封条。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序号736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扣押
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行政强制对象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行政强制种类扣押受理条件(选填)(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办理部门(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和东门街道执法中队办理地点(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办公楼六楼636室东门街道执法中队:罗湖区蛟湖路12号东门街道办事处裙楼一楼安监科联系电话(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0755-25666029东门街道执法中队:0755-82172364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权责要求事前:1.公告执法主体;2.申领执法证,保障执法人员持证上岗;3.梳理执法依据;4.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法程序;5.公告咨询、监督电话、执法依据、执法流程;6.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事中: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不得重复查封、扣押;9.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10.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事后:1.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2.整理案卷、归档;3.将查封、扣押信息录入执法系统;4.每年进行案卷评查。监督电话(选填)0755-25666758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相对人对罗湖区安监局作出的对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扣押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生效法律法规、规章的权责,不存在权责交叉情形,且为我局主要职责。审核意见行政强制外部流程图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的还应张贴封条。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行政强制内部流程图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
内部审批(先报中队长,再报专职副大队长)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的还应张贴封条。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序号737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
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行政强制对象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强制种类查封受理条件(选填)(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办理部门(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和东门街道执法中队办理地点(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办公楼六楼636室东门街道执法中队:罗湖区蛟湖路12号东门街道办事处裙楼一楼安监科联系电话(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0755-25666029东门街道执法中队:0755-82172364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权责要求事前:1.公告执法主体;2.申领执法证,保障执法人员持证上岗;3.梳理执法依据;4.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法程序;5.公告咨询、监督电话、执法依据、执法流程;6.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事中: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不得重复查封、扣押;9.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10.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事后:1.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2.整理案卷、归档;3.将查封、扣押信息录入执法系统;4.每年进行案卷评查。监督电话(选填)0755-25666758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相对人对罗湖区安监局作出的对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生效法律法规、规章的权责,不存在权责交叉情形,且为我局主要职责。审核意见行政强制外部流程图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的还应张贴封条。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行政强制内部流程图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
内部审批(先报中队长,再报专职副大队长)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的还应张贴封条。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序号738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扣押
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查封行政强制对象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行政强制种类扣押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和东门街道执法中队办理地点(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办公楼六楼636室东门街道执法中队:罗湖区蛟湖路12号东门街道办事处裙楼一楼安监科联系电话(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0755-25666029东门街道执法中队:0755-82172364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权责要求事前:1.公告执法主体;2.申领执法证,保障执法人员持证上岗;3.梳理执法依据;4.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法程序;5.公告咨询、监督电话、执法依据、执法流程;6.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事中: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不得重复查封、扣押;9.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10.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事后:1.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2.整理案卷、归档;3.将查封、扣押信息录入执法系统;4.每年进行案卷评查。监督电话(选填)0755-25666758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相对人对罗湖区安监局作出的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扣押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生效法律法规、规章的权责,不存在权责交叉情形,且为我局主要职责。审核意见行政强制外部流程图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的还应张贴封条。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行政强制内部流程图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
内部审批(先报中队长,再报专职副大队长)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的还应张贴封条。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序号739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
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查封行政强制对象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行政强制种类查封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和东门街道执法中队办理地点(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办公楼六楼636室东门街道执法中队:罗湖区蛟湖路12号东门街道办事处裙楼一楼安监科联系电话(选填)罗湖区安监局执法科:0755-25666029东门街道执法中队:0755-82172364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权责要求事前:1.公告执法主体;2.申领执法证,保障执法人员持证上岗;3.梳理执法依据;4.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法程序;5.公告咨询、监督电话、执法依据、执法流程;6.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事中: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不得重复查封、扣押;9.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10.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事后:1.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2.整理案卷、归档;3.将查封、扣押信息录入执法系统;4.每年进行案卷评查。监督电话(选填)0755-25666758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相对人对罗湖区安监局作出的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生效法律法规、规章的权责,不存在权责交叉情形,且为我局主要职责。审核意见行政强制外部流程图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的还应张贴封条。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行政强制内部流程图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
内部审批(先报中队长,再报专职副大队长)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的还应张贴封条。说明说明·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自行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清事实,作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退还财物。序号740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
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十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对象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设施行政强制种类查封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举报投诉方式等;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3.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事中: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制作现场笔录;7.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9.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事后: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2.妥善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及时查清事实,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监督电话0755-25724964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审核意见序号741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的扣押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十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对象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行政强制种类扣押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举报投诉方式等;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3.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事中: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制作现场笔录;7.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9.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事后: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2.妥善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及时查清事实,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监督电话0755-25724964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审核意见行政强制流程图(查封、扣押)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职权、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强制执行决定书当事人未自觉履行当事人自觉履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结案序号742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行政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对象逾期不缴纳罚款行为行政强制种类加处罚款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举报投诉方式等;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3.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事中: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制作现场笔录;7.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9.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事后: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
2.妥善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及时查清事实,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监督电话0755-25724964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审核意见行政强制一般程序流程图(加处罚款)
案件来源: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检查(勘察)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决定不予处罚告知相对人结案送达序号743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对涉及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的房地产的实施限制房地产权利措施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涉及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的房地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作出决定,限制其初始登记或者转移、抵押登记。房地产权登记机构收到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办理。行政强制对象涉案房地产行政强制种类限制房地产权利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举报投诉方式等;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3.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事中: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检查、收集有关证据;2.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事后:1.加强对违法建筑易发多发地区进行监管;监督电话0755-25724964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审核意见
行政强制流程图(限制房地产权利)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措施条件符合采取限制房地产权利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职权、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书面告知房地产登记部门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书面告知房地产登记部门解除房地产权利限制权利序号744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对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已经送达而违法行为人继续抢建的部分实施迳行拆除措施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权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已经送达而违法行为人继续抢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对抢建部分迳行拆除。行政强制对象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继续抢建的涉案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部分行政强制种类迳行拆除受理条件(选填)办理部门东门街道执法队办理地点罗湖区中兴路翠园街54号联系电话0755-82222001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1.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举报投诉方式等;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3.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事中: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检查、收集有关证据;2.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5.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依法将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7.组织拆除行动,拆除违法建筑。事后:加强对违法建筑易发多发地区进行监管;监督电话0755-25724964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的检举、控告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审核意见行政强制流程图(违法抢建迳行拆除)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职权、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及送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取证(拍照录像)填写《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呈批表》对抢建部分迳行拆除制作《强制拆除执行笔录》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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